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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法(整理2篇)

时间: 2026-01-12 栏目:办公范文

公共卫生服务法范文篇1

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机构”是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与支出统一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准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二)使用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补助资金可以列支的项目有: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技术服务、技术指导、讲座、咨询、随访等费用,以及查体材料、宣教材料、通讯、交通补贴、印刷、邮寄、宣传、场地租赁等物耗成本费用。

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三)分配原则

机构间的分配原则:谁承担任务谁获得补偿的原则。

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任务的,补助资金分配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项目,该项目经费分配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共同承担的任务,经费按比例分配。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一定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

服务项目间的分配原则:参照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合理分配各项目所占资金比例,并据以分配项目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

根据资金的拨付进度,不定期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专项补助资金结算的依据。将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对乡镇卫生院全年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充分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5]。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会计实务处理方法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及时列支费用,避免补助资金结余过大;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列支标准,确保支出合理;建立补助资金专账或备查簿进行核算,做到核算清晰;规范补助资金账务科目处理,正确核算帐务。

(一)收到财政拨入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单

借:医疗支出或待摊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凭“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等原始凭证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3)其他方式的,凭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二)支出经费时,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借: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按经济科目到类、款、项)人员或公用经费—(可以按服务项目下设明细科目)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其他方式)

设置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或辅助帐),详细登记“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经费的支出情况,包括支出的日期、事由、金额等资料,并在期末分析计算本期支出补助结转(余)。期末结转后,“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科目无余额。

(三)原始票据的归集审核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支出的原始票据归集、审核工作,是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各级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对资金监管的重要依据。

(1)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原始票据要规范。购买服务、耗材等要有正规发票,杜绝白条入帐。耗材、宣传材料等需附购买清单。发放劳务补助要有统一规格的表格,附有出勤考核记录等,领款人必须签字。健康讲座需附通知、签到册。

(2)对服务人群开展的服务项目如体检等,要根据工作量,分时间段填制正规表格,服务对象要签字认可,要如实反应检查人数。

(3)应收检查、化验等费用,应有服务单位的门诊收费票据。

(4)原始票据要具有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单位领导的签字,经会计人员认真审核后方可入账。

三、正确处理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关系

“补助资金管理”依据的是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考核指标,对于禁止用补助资金列支的内容要严格禁止列支。财务人员要了解服务内容,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各单位对提供的各项服务要保存好工作记录与考核记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层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于单位发生的公共卫生支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公共卫生支出”明细科目下核算的内容并不仅限于“补助资金”允许列支的内容,凡与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的支出都要在此明细科目下核算。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与财务会计制度是两条线的问题,单位对于项目补助资金方面的核算,通过设置备查簿或辅助帐来体现。

公共卫生服务法范文篇2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下达安徽省2008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卫妇秘〔2008〕374号)、省卫生厅、财政厅《安徽省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卫妇秘〔2008〕375号)、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通知》(财社〔2008〕473号)、《安徽省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8〕47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政办[**]39号)的要求,结合**年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制定2008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建设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一、年度目标任务

(一)大力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确保由政府购买的12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到位;

(二)当年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个,到2008年底,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达到125个以上(含三县城区)。完成28个民生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0个(详见附件1)。

(三)完成64名全科医生和60名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工作,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和公共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培训。

二、经费筹集与安排计划

(一)经费筹集计划

2008年,全市计划筹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经费146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72万元,省财政安排451万元,市财政安排124.8万元,区(县)安排517.2万元。

(二)经费安排计划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购置和房屋维修经费安排286万元(详见附件2),用于2008年规范化建设计划中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补助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助50万元,其中房屋修缮20万元、设备配置30万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助8万元,其中房屋修缮4万元、设备配置4万元。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后,各区可视情给予经费补助。各级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入的房屋维修和设备配置经费,要折算为等值的公共卫生服务,分年度从购买其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抵扣。市本级预留70万元,用于鼓励市级公立医院领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修缮、设备配置补助等。

2、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安排1160万元(详见附件2)。其中:分配各县、区补助资金1035.2万元(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60%),各县、区要明确划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服务范围,在确定各中心(站)的服务人口数后,下拔预付资金。市本级预留124.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补助(40%部分)预留70万元,经市级年底考核后拨付各区;二是对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免费提供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业务指导和市妇幼保健机构免费提供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经市级考核后给予的经费补助(30万元);三是根据市对区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补助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4.8万元)。

3、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安排19万元。

三、有关要求

1、开展社区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各区对列入2008年规范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的通知》(皖卫妇〔**〕82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房屋修缮、设备配置等一系列规范化建设。

2、鼓励市级公立医院面向社区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各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市级公立医院领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区今年至少要有一个市级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房屋修缮、设备配置实行招标制。

①设备配置由各区卫生局、财政局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实际需求和规范化建设标准中设备配置的要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目录中选择设备,确定相关技术参数,并将招标采购计划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各区卫生局、财政局统一实施政府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设备由各区卫生局进行实物发放。鉴于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已拥有部分设备,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可将经费节余部分用于其他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设备配置和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②房屋修缮由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和发改委组织实施,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建设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妇社函[**]105号)房屋修缮程序要求,负责对辖区内列入2008年规范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修缮的招标、指导、监督、考核和经费补助工作。各区在指导各社区卫生机构进行房屋修缮工作中,要根据中心(站)服务功能合理设置科室;按照省卫生厅社区卫生服务统一标识要求进行设计,室内装修以绿、白、灰、兰色为主,颜色不要超过四种。要根据社区服务人群的特殊性在实施房屋修缮时要体现无障碍设计(如;斜坡道、扶手);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社区卫生“六位一体”功能和人性化服务宣传语。各区对开展规范化建设机构的房屋修缮、设备配置必须在9月15日前完成。

4、择优确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格。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财社〔2008〕473号)和卫生厅、省财政厅(卫妇秘〔2008〕375号)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择优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资格,并参照《阜阳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情况》,由各区、县卫生局与定点机构签定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协议书,按要求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市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市卫生局与之签定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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