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业基本法;基本法农政;综合农政;三化同步。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三农问题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工业化阶段和城镇化发展时期。就农业和农村而言,也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的比重持续下降,农民收入增长来源由过去主要依靠农业转向越来越多的非农产业。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使农业和农村经历着深刻变化。在农业、农村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程度较低,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比较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同步进行、协调发展。针对这一问题,中央去年明确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任务。
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虽然是各自独立的发展过程,但三者又是相互伴随、交织发展的统一体。城镇化是工业化的必然趋势,工业化是城镇化的原动力,工业化和城镇化,能创造农业和农村以外的更多的就业空间,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1]工业化、城镇化为改造传统农业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并为农业现代化提供资金积累,搞活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金的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协调发展。[2]。
如何才能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同时,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笔者认为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合理有效地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建立健全农村“三化同步”的支持体系,就能够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日本在1961年制订《农业基本法》,依靠政府指导性政策手段、强有力的法律体系和积极的财政支持,成功地推进了“三化同步”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与日本农业基础比较相似,都具有人多地少、小农户分散经营、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尖锐等特点。正由于此,吸收并借鉴日本成功的经验,对于工业化、城镇化深入过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日本《农业基本法》的实施。
战后,日本为了摆脱经济衰退、粮食恐慌和农村衰落等困境,采取了经济自立政策,将发展重点由战前的军事工业和纺织工业转向重工业和化学工业。在这一阶段,日本的重工业和化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为日本工业的起死回生提供了机会,美国的大量战需品的需要极大地刺激了日本工业的发展。[3]1960年,日本金属、化学、机械工业产值比1950年增长10倍。[4]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战争中成为废墟的城市也得到恢复,1960年城市化率达到了56%,比战前增加2倍。[5]以此同时,日本也采取了积极的农业发展政策。1950年代出台了《农地法》、《粮食增产5年计划》、《奶农振兴法》、《农产品价格稳定法》等政策措施,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但是到了1950年代末,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出现了农业劳动力外流严重,农工间收入差距、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和农业衰退等现象。对此,日本政府1959年成立“农林渔业基本问题调查会”,该机构调查发现,农业生产率低下、价格条件不利、雇佣条件制约等因素导致了农工间收入差距、城乡之间不协调发展的局面。因此,日本政府研究制定了《农业基本法》,从1961开始正式实施。
《农业基本法》规定,在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同时,采取农业生产的选择性扩大和农业结构改善等三大措施,[3]达到消除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是通过农业生产基础建设和改善农业生产技术以及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来实现的。提高生产率、培养自立农户、实现规模化经营是中心环节。农业生产的选择性扩大是针对工业化、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和农产品市场的国际化影响,通过禽蛋肉类产品和蔬果产品的生产扩大,一方面满足不断增加的城市人口需要,另一方面对抗海外廉价农产品的大量涌入。农业结构改善是以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为基础,大力发展设施园艺农业和蔬果、畜产品等高效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
颁布《农业基本法》之后,日本政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村区域综合发展。其主要措施是“基本法农政”和“综合农政”。20世纪60—80年代,日本政府利用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大的农业投入,大规模地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加速发展了高效现代农业。对于农村发展,在继续加强现代农业发展的同时,在农村区域导入工业企业,进行村镇合并,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实现了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
(一)基本法农政与农业现代化。
实施基本法农政的基本理念是,在调整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同时保持农产品价格平衡,扩大蔬果、畜产品生产,改善农业结构,培养自立经营生产主体,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实现农业现代化。
日本政府根据《农业基本法》有关条例,结合基本法农政的基本理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律,加大农业投资,改善了农业结构,积极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大力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具体措施有如以下三点。
第一,建立农业现代化资金制度。《农业基本法》制定之后,1961年颁布《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实施农业现代化资金制度。该制度为了更好地利用农协系统资金,在国家贴息的同时,各地方政府设立农业信用基金协会保证债务偿还。1960—1970年的10年间,农业投资总额达到13695亿日元,每年投资平均比例占财政总投资的9.3%(见表1),农户中长期资金供应量大幅度增加,促进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机械购入,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和生产现代化程度。
第二,改善农业生产结构。1962年开始,日本政府在继续加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的同时,对农业生产结构也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有:大力发展蔬菜、水果、畜产业等需求增加的农产品,对工艺作物、设施园艺等高效特色农业进行选择性扩大;组建综合性农协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储藏设施和农业机械等共同利用设施;促进农产品共同加工、共同销售体制;努力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的农业示范基地。在这些农业结构改善措施的影响下,1960—1970年,日本水稻生产农户减少了50%。与此相反,工艺作物、设施园艺和畜牧业等设施农业生产农户比例大幅度增长,增长率为2.4—9.1%,经营现代农业的户数占了近64.9%(见表2),农业经营效率和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农业农村进入了繁荣时期。
第三,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战后日本十分重视土地改良和农地造成事业,基本法农政实施后,1964年修改《土地改良法》,加大农业投资,大力发展农田基础建设,按照土地条件的规格化(30a为标准)、均质化要求进行田间道路、灌溉排水设施、耕地整平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960—1970年总投资2209.2亿日元,平均每年占农业预算总额的24.8%(见表3),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和农地利用率。
(二)综合农政与农村“三化同步”推进.
基本法农政实施以来,日本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在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进展下农业农村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基本法农政的弊端逐步呈现出来,如稻谷生产过剩,经营规模扩大进度缓慢,劳动力流出严重,农户兼业经营扩大,出现了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等问题;[6]因此197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关于推进综合农政》政策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基于农业基本法的综合农政的基本方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育成规模化、高效率的现代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实施农产品价格稳定政策,促进农产品加工流通现代化;[7]通过农村区域引进工业企业扩大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加强农村生活环境建设和村镇合并,建设农村社会各项事业,提高农村生活水平等覆盖农业、农村、农民的综合性政策。其主要措施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农业现代化的加强。1969年制订《农业振兴区域促进法》,加快了自立农户和兼业农户的收入,消除了与其他产业间的收入差距。大力发展蔬菜、水果、奶业等大规模、高效率现代农业,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调整农产品需求关系,稳定农产品价格,积极建设农产品流通体系和农产品加工现代化。1970年修订《农地法》、1973年修订《农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程度。
第二,农村城镇化建设。20世纪60年代中期,工业化和城市化急速发展引起了城市周边地区的乱开发、耕地转用等现象。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进一步恶化,日本政府在1968年制定了《都市计划法》,一方面控制城市的无限扩大,另一方面,有计划地进行了农村区域的城镇化建设。1970年颁布了《过疏地区对策紧急措施法》
和《农业生产者养老金制度》,推进了农村区域生产基础和生活环境综合建设以及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新农村建设措施,促进了农村城镇化。
第三,农村工业化的推进。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日本政府鼓励农村工业化,颁布实施了《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新产业都市建设促进法》和《工业建设特别地区促进法》等法令,进行了工业配置的地方分散政策。1971年颁布了《农村区域工业引进促进法》、《工业再配置促进法》和《国土利用计划法》等有关农村工业化的法律法规,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户非农化创造了有利条件;[8]并且对于农村区域转移的工业企业实施长期低利息融资、税收减免、农民工雇佣补助等优惠政策。
三、农村“三化同步”推进的经验。
1961年实施《农业基本法》之后,日本政府在基本法理念下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同时,农村区域引进工业,进入新一轮农村建设。为了确保“三化同步”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和财政支持政策。
(一)有效的政策体系。
日本在农业基本法的理念下,通过提高农业生产率和改善农业结构,实现农业现代化而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农地政策、农业生产基础建设和农村建设等政策措施。
1.农地调整。
首先是优良农地的确保以及有效利用政策。日本政府1962年修订《农地法》,1969年制定《农业振兴法》,实行了“农地转用许可制度”,有力地制止城市化、工业化带来的耕地乱占用现象,确保了优良农地。其次为农地流转和自立农户规模扩大政策。根据《农地法》,促进土地使用权、转让权等所有权的合理化,重点支持自立农户的规模扩大,设立农协组织、农业团体等法人化农业组织。同时实施农业者养老金制度和农业生产者农地取得资金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快了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
2.农业生产。
提高农业生产率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为此,日本政府从土地改良着手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农业生产政策。首先,根据《土地改良法》(1964年修订),制定了土地改良中长期计划。同时,大力推进灌溉排水、农业用地开发、水田建设、旱地综合建设、修建田间道路等措施,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其次,针对农村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制定了“工业引进关联农业基础建设事业”和“农产品专业化生产事业”,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再次,对选择性扩大对象的畜牧业和蔬果生产采取了“畜牧业综合发展对策”、“果树农业振兴特别措施”、“蔬菜生产销售稳定法”等一系列生产政策。通过政府融资与金融支持,大力发展肉牛、奶牛等养殖业和水果蔬菜生产。
3.农村建设。
农村建设是农业现代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农业基本法实施之前的1956年,日本政府开始进行新农村建设。基本法农政和综合农政实施期间,日本政府为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控制农村区域人口减少,进行了农村综合建设模式、基础设施综合建设、排水事业、定居促进、高新技术工业集聚开发等项目,对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二)有力的法律体系。
日本在20世纪60、70年代的工业化、城市化深入发展中推进农业现代化,并实施了一系列农业政策,解决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这些政策措施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些农业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地被修改,为农业政策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其法律体系复杂多支,共有261项。主要是围绕《农业基本法》这个农业母法而展开,涉及农业、农村、农民以及农产品生产流通等各个领域。主要针对农业现代化和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是应对农业国际化和农业结构调整为目的而设立的法律体系1.农业现代化法律。
从1960年开始日本农政从农业保护逐渐转变为合理主义农政。在此期间,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是农业政策的首要任务,为此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法令。其主要针对肉牛、奶牛养殖业、蔬菜、水果种植业和农业现代化资金、农业信用保证、农业生产组织化以及农地所有权法制化和土地改良等方面。为高效现代农业的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2.农业结构调整法律。
日本加入GATT(1954年)后,迎来了农业国际化时代。由于农产品进口税大幅度消减和取消进口限制,海外农产品大量流入国内,对本国农业的冲击很大。对此日本政府采取了修正和加强《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和《农村区域振兴法》,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农业政策从价格政策转移到结构调整,修订农地法、粮食管理法、农业改良补助法、奶农振兴法等法律,促进了农业结构的合理化。
3.农村综合发展法律。
基本法农政实施之后,使日本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但是,稻谷生产过剩问题和农业结构调整进度缓慢,失地农户和离农现象日趋严重,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农村过疏化等凸现出来。因此,日本政府结合“综合农政”颁布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关于农协组织的合并和农村区域引进工业,新农村建设事业,山村、过疏地区对策以及农业生产等如何进一步促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三)积极的农业支持体系。
日本成功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另一个主要经验是积极的农业投资发挥的关键作用。战后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迎来了工业化、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使日本增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1960年到1975年的15年期间农业预算达到了33695亿日元,每年农业预算比重占财政预算的近10%。
1960年到1970年的农业投资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价格补贴,20世纪70年代以后投资主要是农业结构改善、自然灾害对策、农村社保建设、技术开发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并且通过工业企业的农村转移,为农村建设吸收了大量的产业资本,加快了农村建设投资。这种积极的财政支持和农外资金投资,对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
四、日本农村“三化同步”推进的启示意义。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遇到的农业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背景与我国现阶段比较相似。总结日本在经济高度增长期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经验,对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深入发展中推进农业现代化有许多启示。
(一)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
日本在农业农村现代化方面出台了大量政策措施,并使这些政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完善和适应。从农地政策改革到农业生产政策以及农村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形成了一个有机体系,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这些政策体系对我国目前解决三农问题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二)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日本在工业化、城市化深入发展中推进农业现代化时遇到了诸多的阻碍,如农地的不断转用和农业劳动力外流、农村过疏化、农工间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对此通过建立《农业基本法》
为母法的一系列法律体系,在采用立法手段制止农地乱占用的同时鼓励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并对农业现代化进行保驾护航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从日本的农业关联法律体系可以看出,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会更好更快地实施有关政策,顺利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三)加大农业投入力度。
日本农业现代化成功的另一个关键在于充分利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抓住机遇加大了农业投入。农业投入方面首先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农田建设抓起,然后大力培育农业经营组织,最后投入农村综合建设,使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同步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因此,需要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地建设和农业经营组织的育成,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日本经验还告诉我们,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生产结构的改善,能够促进和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但是必须注意到农村劳动力转移中青壮年劳动力的离农会导致农村空心化、老龄化和农户兼业经营过度会难保粮食安全等问题。我国一些地方目前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现象和专业农户的大幅度减少现象,并日趋严重。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粮食问题是头等问题。所以应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劳动力转移,在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充满有活力的群体的同时,必须保护和培养专业农户与农业生产组织,提高国民经济中的农业地位,确保粮食安全,这是极为重要的。
〔参考文献〕。
〔1〕简新华。论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的适度同步发展[J]。农业经济,1997,(10):80—84.
〔2〕夏恩君。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偏差是中国农业发展的结构性症结[J]。农业经济,1995,(3):93—97.
〔3〕〔日〕晖峻众三。日本农业150年—1850—2000年[M]。东京:有斐阁书房,2003.15—122、150—216.
〔4〕〔日〕一井昭等。农业结构变化和劳动力市场[M]。东京:中央大学出版社,1978.97—116.
〔5〕〔日〕御园稀薄。城市化进程中的农业再建[M]。东京:日本经济评论社,1985.6—11.
〔6〕〔日〕犬塚昭治。松浦利明。现代兼业[M]。东京:农山渔村文化协会,1988.77—94.
〔关键词〕农业基本法;基本法农政;综合农政;三化同步。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三农问题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工业化阶段和城镇化发展时期。就农业和农村而言,也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的比重持续下降,农民收入增长来源由过去主要依靠农业转向越来越多的非农产业。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使农业和农村经历着深刻变化。在农业、农村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程度较低,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比较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同步进行、协调发展。针对这一问题,中央去年明确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任务。
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虽然是各自独立的发展过程,但三者又是相互伴随、交织发展的统一体。城镇化是工业化的必然趋势,工业化是城镇化的原动力,工业化和城镇化,能创造农业和农村以外的更多的就业空间,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1]工业化、城镇化为改造传统农业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并为农业现代化提供资金积累,搞活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金的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协调发展。[2]。
如何才能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同时,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笔者认为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合理有效地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建立健全农村“三化同步”的支持体系,就能够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日本在1961年制订《农业基本法》,依靠政府指导性政策手段、强有力的法律体系和积极的财政支持,成功地推进了“三化同步”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与日本农业基础比较相似,都具有人多地少、小农户分散经营、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尖锐等特点。正由于此,吸收并借鉴日本成功的经验,对于工业化、城镇化深入过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日本《农业基本法》的实施。
战后,日本为了摆脱经济衰退、粮食恐慌和农村衰落等困境,采取了经济自立政策,将发展重点由战前的军事工业和纺织工业转向重工业和化学工业。在这一阶段,日本的重工业和化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为日本工业的起死回生提供了机会,美国的大量战需品的需要极大地刺激了日本工业的发展。[3]1960年,日本金属、化学、机械工业产值比1950年增长10倍。[4]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战争中成为废墟的城市也得到恢复,1960年城市化率达到了56%,比战前增加2倍。[5]以此同时,日本也采取了积极的农业发展政策。1950年代出台了《农地法》、《粮食增产5年计划》、《奶农振兴法》、《农产品价格稳定法》等政策措施,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但是到了1950年代末,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出现了农业劳动力外流严重,农工间收入差距、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和农业衰退等现象。对此,日本政府1959年成立“农林渔业基本问题调查会”,该机构调查发现,农业生产率低下、价格条件不利、雇佣条件制约等因素导致了农工间收入差距、城乡之间不协调发展的局面。因此,日本政府研究制定了《农业基本法》,从1961开始正式实施。
《农业基本法》规定,在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同时,采取农业生产的选择性扩大和农业结构改善等三大措施,[3]达到消除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是通过农业生产基础建设和改善农业生产技术以及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来实现的。提高生产率、培养自立农户、实现规模化经营是中心环节。农业生产的选择性扩大是针对工业化、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和农产品市场的国际化影响,通过禽蛋肉类产品和蔬果产品的生产扩大,一方面满足不断增加的城市人口需要,另一方面对抗海外廉价农产品的大量涌入。农业结构改善是以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为基础,大力发展设施园艺农业和蔬果、畜产品等高效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
颁布《农业基本法》之后,日本政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村区域综合发展。其主要措施是“基本法农政”和“综合农政”。20世纪60—80年代,日本政府利用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大的农业投入,大规模地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加速发展了高效现代农业。对于农村发展,在继续加强现代农业发展的同时,在农村区域导入工业企业,进行村镇合并,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实现了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
(一)基本法农政与农业现代化。
实施基本法农政的基本理念是,在调整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同时保持农产品价格平衡,扩大蔬果、畜产品生产,改善农业结构,培养自立经营生产主体,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实现农业现代化。
日本政府根据《农业基本法》有关条例,结合基本法农政的基本理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律,加大农业投资,改善了农业结构,积极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大力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具体措施有如以下三点。
第一,建立农业现代化资金制度。《农业基本法》制定之后,1961年颁布《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实施农业现代化资金制度。该制度为了更好地利用农协系统资金,在国家贴息的同时,各地方政府设立农业信用基金协会保证债务偿还。1960—1970年的10年间,农业投资总额达到13695亿日元,每年投资平均比例占财政总投资的9.3%(见表1),农户中长期资金供应量大幅度增加,促进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机械购入,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和生产现代化程度。
第二,改善农业生产结构。1962年开始,日本政府在继续加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的同时,对农业生产结构也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有:大力发展蔬菜、水果、畜产业等需求增加的农产品,对工艺作物、设施园艺等高效特色农业进行选择性扩大;组建综合性农协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储藏设施和农业机械等共同利用设施;促进农产品共同加工、共同销售体制;努力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的农业示范基地。在这些农业结构改善措施的影响下,1960—1970年,日本水稻生产农户减少了50%。与此相反,工艺作物、设施园艺和畜牧业等设施农业生产农户比例大幅度增长,增长率为2.4—9.1%,经营现代农业的户数占了近64.9%(见表2),农业经营效率和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农业农村进入了繁荣时期。
第三,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战后日本十分重视土地改良和农地造成事业,基本法农政实施后,1964年修改《土地改良法》,加大农业投资,大力发展农田基础建设,按照土地条件的规格化(30a为标准)、均质化要求进行田间道路、灌溉排水设施、耕地整平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960—1970年总投资2209.2亿日元,平均每年占农业预算总额的24.8%(见表3),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和农地利用率。
(二)综合农政与农村“三化同步”推进.
基本法农政实施以来,日本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在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进展下农业农村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基本法农政的弊端逐步呈现出来,如稻谷生产过剩,经营规模扩大进度缓慢,劳动力流出严重,农户兼业经营扩大,出现了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等问题;[6]因此197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关于推进综合农政》政策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基于农业基本法的综合农政的基本方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育成规模化、高效率的现代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实施农产品价格稳定政策,促进农产品加工流通现代化;[7]通过农村区域引进工业企业扩大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加强农村生活环境建设和村镇合并,建设农村社会各项事业,提高农村生活水平等覆盖农业、农村、农民的综合性政策。其主要措施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农业现代化的加强。1969年制订《农业振兴区域促进法》,加快了自立农户和兼业农户的收入,消除了与其他产业间的收入差距。大力发展蔬菜、水果、奶业等大规模、高效率现代农业,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调整农产品需求关系,稳定农产品价格,积极建设农产品流通体系和农产品加工现代化。1970年修订《农地法》、1973年修订《农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程度。
第二,农村城镇化建设。20世纪60年代中期,工业化和城市化急速发展引起了城市周边地区的乱开发、耕地转用等现象。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进一步恶化,日本政府在1968年制定了《都市计划法》,一方面控制城市的无限扩大,另一方面,有计划地进行了农村区域的城镇化建设。1970年颁布了《过疏地区对策紧急措施法》
和《农业生产者养老金制度》,推进了农村区域生产基础和生活环境综合建设以及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新农村建设措施,促进了农村城镇化。
第三,农村工业化的推进。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日本政府鼓励农村工业化,颁布实施了《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新产业都市建设促进法》和《工业建设特别地区促进法》等法令,进行了工业配置的地方分散政策。1971年颁布了《农村区域工业引进促进法》、《工业再配置促进法》和《国土利用计划法》等有关农村工业化的法律法规,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户非农化创造了有利条件;[8]并且对于农村区域转移的工业企业实施长期低利息融资、税收减免、农民工雇佣补助等优惠政策。
三、农村“三化同步”推进的经验。
1961年实施《农业基本法》之后,日本政府在基本法理念下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同时,农村区域引进工业,进入新一轮农村建设。为了确保“三化同步”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和财政支持政策。
(一)有效的政策体系。
日本在农业基本法的理念下,通过提高农业生产率和改善农业结构,实现农业现代化而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农地政策、农业生产基础建设和农村建设等政策措施。
1.农地调整。
首先是优良农地的确保以及有效利用政策。日本政府1962年修订《农地法》,1969年制定《农业振兴法》,实行了“农地转用许可制度”,有力地制止城市化、工业化带来的耕地乱占用现象,确保了优良农地。其次为农地流转和自立农户规模扩大政策。根据《农地法》,促进土地使用权、转让权等所有权的合理化,重点支持自立农户的规模扩大,设立农协组织、农业团体等法人化农业组织。同时实施农业者养老金制度和农业生产者农地取得资金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快了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
2.农业生产。
提高农业生产率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为此,日本政府从土地改良着手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农业生产政策。首先,根据《土地改良法》(1964年修订),制定了土地改良中长期计划。同时,大力推进灌溉排水、农业用地开发、水田建设、旱地综合建设、修建田间道路等措施,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其次,针对农村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制定了“工业引进关联农业基础建设事业”和“农产品专业化生产事业”,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再次,对选择性扩大对象的畜牧业和蔬果生产采取了“畜牧业综合发展对策”、“果树农业振兴特别措施”、“蔬菜生产销售稳定法”等一系列生产政策。通过政府融资与金融支持,大力发展肉牛、奶牛等养殖业和水果蔬菜生产。
3.农村建设。
农村建设是农业现代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农业基本法实施之前的1956年,日本政府开始进行新农村建设。基本法农政和综合农政实施期间,日本政府为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控制农村区域人口减少,进行了农村综合建设模式、基础设施综合建设、排水事业、定居促进、高新技术工业集聚开发等项目,对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二)有力的法律体系。
日本在20世纪60、70年代的工业化、城市化深入发展中推进农业现代化,并实施了一系列农业政策,解决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这些政策措施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些农业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地被修改,为农业政策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其法律体系复杂多支,共有261项。主要是围绕《农业基本法》这个农业母法而展开,涉及农业、农村、农民以及农产品生产流通等各个领域。主要针对农业现代化和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是应对农业国际化和农业结构调整为目的而设立的法律体系1.农业现代化法律。
从1960年开始日本农政从农业保护逐渐转变为合理主义农政。在此期间,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是农业政策的首要任务,为此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法令。其主要针对肉牛、奶牛养殖业、蔬菜、水果种植业和农业现代化资金、农业信用保证、农业生产组织化以及农地所有权法制化和土地改良等方面。为高效现代农业的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2.农业结构调整法律。
日本加入GATT(1954年)后,迎来了农业国际化时代。由于农产品进口税大幅度消减和取消进口限制,海外农产品大量流入国内,对本国农业的冲击很大。对此日本政府采取了修正和加强《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和《农村区域振兴法》,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农业政策从价格政策转移到结构调整,修订农地法、粮食管理法、农业改良补助法、奶农振兴法等法律,促进了农业结构的合理化。
3.农村综合发展法律。
基本法农政实施之后,使日本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但是,稻谷生产过剩问题和农业结构调整进度缓慢,失地农户和离农现象日趋严重,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农村过疏化等凸现出来。因此,日本政府结合“综合农政”颁布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关于农协组织的合并和农村区域引进工业,新农村建设事业,山村、过疏地区对策以及农业生产等如何进一步促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三)积极的农业支持体系。
日本成功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另一个主要经验是积极的农业投资发挥的关键作用。战后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迎来了工业化、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使日本增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1960年到1975年的15年期间农业预算达到了33695亿日元,每年农业预算比重占财政预算的近10%。
1960年到1970年的农业投资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价格补贴,20世纪70年代以后投资主要是农业结构改善、自然灾害对策、农村社保建设、技术开发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并且通过工业企业的农村转移,为农村建设吸收了大量的产业资本,加快了农村建设投资。这种积极的财政支持和农外资金投资,对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
四、日本农村“三化同步”推进的启示意义。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遇到的农业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背景与我国现阶段比较相似。总结日本在经济高度增长期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经验,对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深入发展中推进农业现代化有许多启示。
(一)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
日本在农业农村现代化方面出台了大量政策措施,并使这些政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完善和适应。从农地政策改革到农业生产政策以及农村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形成了一个有机体系,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这些政策体系对我国目前解决三农问题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二)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日本在工业化、城市化深入发展中推进农业现代化时遇到了诸多的阻碍,如农地的不断转用和农业劳动力外流、农村过疏化、农工间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对此通过建立《农业基本法》
为母法的一系列法律体系,在采用立法手段制止农地乱占用的同时鼓励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并对农业现代化进行保驾护航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从日本的农业关联法律体系可以看出,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会更好更快地实施有关政策,顺利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三)加大农业投入力度。
日本农业现代化成功的另一个关键在于充分利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抓住机遇加大了农业投入。农业投入方面首先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农田建设抓起,然后大力培育农业经营组织,最后投入农村综合建设,使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同步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因此,需要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地建设和农业经营组织的育成,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日本经验还告诉我们,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生产结构的改善,能够促进和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但是必须注意到农村劳动力转移中青壮年劳动力的离农会导致农村空心化、老龄化和农户兼业经营过度会难保粮食安全等问题。我国一些地方目前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农村空心化、老龄化现象和专业农户的大幅度减少现象,并日趋严重。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粮食问题是头等问题。所以应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劳动力转移,在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充满有活力的群体的同时,必须保护和培养专业农户与农业生产组织,提高国民经济中的农业地位,确保粮食安全,这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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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
所谓“新农村”包括五个方面,即新房子、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具体来讲,一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前提。要通过高产高效、优质特色、规模经营等产业化手段,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二是建设村镇、改善环境。包括住房改造、垃圾处理、安全用水,道路整治、村庄绿化等;三是扩大公益、促进和谐。要办好义务教育;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农民享受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要加强农村养老和贫困户的社会保障;要统筹城乡就业,为农民进城提供方便。四是培养农民、提高素质。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要发展农村文化设施,丰富农民精神生活;要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引导农民主动有序参与乡村建设事业;要大力对农民进行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的培训,尽快提高农民的现代化素质,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农民。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是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可靠保证。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改变我国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途径和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综合性措施。
二、发展现代农业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
在现阶段,农业既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越来越多、越来越好的食品,又要满足工业化对农产品原料的需求;既要承担生态保护、观光休闲和历史传承等功能,又要为农民就业和增收提供必要的保障。发展现代农业,就是要努力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多功能发展的目标。这是实现生活富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重要基础。可以说,现代农业进程快慢、成果大小,决定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和成效。因此,发展现代农业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
发展现代农业,就是以资本、物质和技术等先进要求为基础,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以工业化的生产手段装备农业,以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升农业,以社会化的服务体系支持农业,以科学的经营观念管理农业,最终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通过实现农业的科学化、集约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最终实现农业的高产、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三、用高新技术武装农业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
纵观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状况,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由于各国资源禀赋不同,发展现代农业的模式也不相同。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资源丰富,劳动力短缺,发展现代化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走的是用资本和技术替代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规模化经营的道路;二是以荷兰、以色列、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人多地少,农业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走的是以资本和技术替代土地、水等稀缺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学习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短缺,发展现代农业应该选择第二种模式。即用资本和技术替代土地、水等资源,走集约化经营的路子。
当前,提高农业科技研发能力和成果推广力度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技术支撑。在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质,加强国家基地、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建设;把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与我国、本地区自主研究结合起来,进行技术组装集成,迅速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要继续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投入,建立和健全乡村级农业技术队伍;要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群众的培训力度,下大力气培置农村科技示范户,引导农业科技新成果进村入户。根据我国国情,要高度重视土地、水及环境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走高产、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农业发展的道路。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力度,大力培训乡村农民技术人员,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技成果是重要的农业资本。科技成果只有在生产上推广应用,才能转化为生产力。而广大的群众就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和基础。因此,加强农村科技培训,大力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科技水平,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根据本人几十年从事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的工作实践和体会,提出如下思考:
1、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找准着眼点。
当前,发展高效农业,节水、节能农业,无公害农业和可持续农业,是我国发展农业现代化的重点,也应该是我们培训工作的着眼点。我们科技工作者,必须认清形势,配合政府搞好生产结构调整,整体开发规划,并应把高效节能日光温室生产及其他设施栽培技术,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病虫综合防治技术,双垅全膜覆盖栽培技术,膜下微滴灌技术,新品种栽培技术,标准化栽培技术,灾害性天气预防技术,配方施肥技术等先进技术,作为培训工作的重点。
2、深入农业第一线,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鉴于我市农村群众文化素质不高,长期受传统农业生产的局限,接受新事物有一定困难的实际,培训工作一定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尽量使用农民群众的语言,采取声、形、图结合的办法,把高深的理论转化为浅显的道理,使农民听得懂,学得会,用得来。
3、帮助乡村建立健全农技员队伍,充分发挥农民协会的作用。
面对广大农村、千家万户农民,光靠少数专家和市、县(区)技术人员的培训,科技成果很难进村入户。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技术网络,采取层层培训的办法,加快培训力度,提高培训效果。
基层农民协会、专业协会,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队伍。他们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他们的示范最具有说服力、带动力,是农业技术推广的骨干力量。因此,要帮助乡、村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技术协会及专业协会,并把他们作为基层培训的重点对象。
4、培训形式应灵活多样
针对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科技素质不高,我市区域性经济差异大,种植作物种类、方式多样的现状,培训的形式应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可采用农忙时一事一训,农闲时系统培训;室内课堂式讲授与现场技术指导相结合;召开现场会议与组织学习参观相结合;文字讲述与播放光碟相结合……达到群众听得懂,看得见,能掌握,用得上,由浅入深,逐步提高的目的。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咯机遇,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任店镇要带领4.6万群众在现有的基础上建设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小康社会,必须以三个代表为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宗旨,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立足实际、依托优势、不断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子,做好、做活农业、农村、农民这篇大文章,要力争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是要在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建设现代农业上取得新的突破。
要围绕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建设现代农业,结合任店实际,按照。东部粮油、西部林牧、果蔬园艺、纵贯南北、种植养殖、齐头并进的思路,大力推进贸工农一体化进程,形成以农产品现代营销为龙头、以发达的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导、以区域化布局与专业化生产的特色种养业为基础的效益农业块状经济发展格局。大力实施农产品全程标准化生产。同时积极引导群众由传统农民向知识型、创新型农民转变,依托山水资源优势,以建设。绿化经济为目标,大力推进高标准的农田水利设施、观光农业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旅游开发建设。
二是要在提高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人口聚集上取得新的突破。
任店镇是省小城镇建设重点镇之一,城镇建设初具规模,但还远远不能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加快乡镇企业集聚,培育有竞争力的产业龙头,推动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提高特色块状经济的发展水平,进一步发挥乡镇企业在投资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特色种养业、转移农村劳动力、推动小城镇发展等方面的特殊作用。
三是要在提高农村社区发展水平,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上取得新的突破。
抓住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的机遇,立足任店实际,因地制宜,发挥优势,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全面提高农村社区建设水平和文明速度之路。加快中心村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和农村社区服务业,努力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同时深化社会保障、土地征用和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大病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农民就业和生活基本权益,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关键词:农村信息化;信息服务站;意义
2003年至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强调要推进农村和农业信息化建设。2011年颁布施行的“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推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2012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加快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重点加强面向基层的涉农信息服务站点和信息化示范村建设。2010年,科技部联合中组部、工信部启动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试点工作。2011年批准了山东、湖南两省,2012年初批复了安徽、河南、湖北、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工作,农村信息化示范全面开始实施,作为农村信息化实施的主要内容和载体——农村信息服务站处于关键地位。
一、农村信息服务站与农村信息化
从农业发展阶段来看,先后经历了原始农业、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和信息农业,中国农业可以充分利用这样(现代农业和信息农业)一个叠加时期的叠加效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农村信息化是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农村信息化是指通讯技术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农村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中实现普遍应用和推广的过程。农村信息服务站是指在农村一定范围内建立的配备现代信息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带动农民重视、学会搜集使用信息,为推动农村生产生活信息化为宗旨的多功能综合站点。在概念上,农村信息服务站是农村信息化的引导者、推动者,是基本的农村信息化服务单元。农村信息服务站功能的有效发挥能促进信息流通、激发变革创新、打破农村发展困局,实现农村现代化和信息化,农村信息服务站对农村信息化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
二、农村信息服务站对农村信息化的意义
(一)农村信息服务站是农民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分布、信息、技术等各种资源分散状况,不利于信息的有效传播和利用。农村信息化缺少技术、资金、物质设备支持,其直接表现是农民缺少信息获得渠道及方法,缺少电脑互联网等自主性现代信息工具,而农村信息服务站点配备有懂信息技术和农业技术的专业人员,具有获取信息技术的专业设备和场所。农村信息服务站既是农民获得信息的过程也是学习的过程,在与信息技术接触中潜移默化提高了信息利用意识和信息获取技巧,在没有增加个人经济负担的情况下获得并有用信息,为农民提供了现实的交流平台,农村信息服务站点成为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
(二)农村信息服务站是推动农村信息化的关键环节
从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上看,农村信息化重点分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农村示范站点建设两大系统板块,其中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城市信息化的已有成果得以实现。而信息技术真正在农村发展应用,受农村现有信息化意识、经济水平、技术手段以及农村经济体制的阻碍,存在着诸多困难。作为深入基层贴近农村的信息服务站点承担着一线思想解放、道路指引和信息武装等多个方面的任务,是农村信息化的基础力量,它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信息化的实现程度与效果。而农村信息服务站点所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较少、专业设备较多、资金费用较为庞大,农村信息服务站面临着力量薄弱、肩负任务较重、建设基础较差的现实。实现农村信息化农村信息服务站既是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政府推动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环节。
(三)农村信息服务站是信息综合平台实现的桥梁
汇聚各种农业信息的综合服务平台具有充分可利用的信息资源。但是由于农民缺乏信息的获取途径、技巧与综合信息平台之间存在较大的距离障碍,农村信息服务站的职能之一在于“推销”信息技术,提高信息技术的吸引力拉近农村和信息源之间的距离,实现农村生产增值增收、方便日常生活、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信息平台价值,使农村信息服务站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得到有机融合。农村信息服务站是农村和信息源的中间沟通链接环节,成为农村信息化的桥梁。
三、农村信息服务站对“三化”的意义
农村信息服务站点在促进农村信息化的过程中其“外溢效应”不可避免的促进农业现代化,同时也对中国城镇化、工业化产生重要影响。有利于农村剩余人力资源向城市聚集,解除目前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资源阶段性资源短缺问题,有利于城镇化、工业化、农村现代化协调发展。
(一)促进农村现代化实现
从内涵以上看,农村现代化更多的理解为农村机械化过程。“农村现代化”一词本身包含着农村不够现代有必要追赶城市或者其他国家农村的意思,说明了农村与城市的不同步、农村发展落后的现实。
回顾农业发展历程,农村信息化应该建立在农业现代化基础之上。然而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薄弱,采取了优先发展城市的道路,造成农村经济长期滞后发展,人多地少的特殊情况也决定了农业大型机械推广应用在农村现有条件下受到诸多约束,农村产业化也受到了一定程度影响。但是农业现代化的成果不可能直接跨越,跨越的只是一种发展方式,假设农村信息服务站点顺利发挥功能,信息知识激发了农村自我的改革与创新,可能出现的结果是:
第一,农业出现产业化经营,土地资源越来越集中于一部分人手中,出现了农场式规模化经营。需要明确的是不要期望用信息化知识、意识、设备来信息化全体村民,因为农村信息化的目标之一就是农业经营产业化,一部分人实现城市化,他们不是农村信息化的重点。
第二,通过信息技术的获取与吸收,在某些地方可能出现集约化经营,对土地农产品等进行更深层次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而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表明了,农村信息化阶段性目标得以实现,信息在农村的价值得以发挥,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