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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收集5篇)

时间: 2026-01-31 栏目:办公范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篇1

一、调解法治化及其功能

(一)调解法治化释义

所谓调解法治化,是指调解主体、调解手段、调解依据、调解结果、调解目标等要素的法治化。具体而言,调解主体法治化,是指从事或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人员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或较高的法律素养;调解手段法治化,是指调解的方法与技巧等具有法律特性,而非单纯的道德说服教育;调解依据法治化,是指调解的依据是法律或者说法律在调解依据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而非只是情与理或者虽然有法,但情与理占据首要地位,法只起次要作用;调解结果法治化,是指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甚至可以由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调解目标法治化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当事人而言,调解并不以解决当下矛盾纠纷为最终目标,而是要在调解的过程中向当事人宣传、普及法律知识,通过调解让当事人知晓法律的含义和权威性,当其再次遇到社会矛盾纠纷时,能有意识地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二是对法治化发展而言,由于调解具有自愿性,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律的适用、对法律漏洞的处理等,通常会从自己利益最大化角度做出选择。这种具有共性的选择,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调解法治化的功能

调解法治化的功能与调解的功能紧密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调解法治化的功能是从调解功能中衍生出来的。具体而言,调解法治化主要具有以下三大功能:

⒈解决纠纷的功能。调解法治化是调解要素的法治化,其前提和基础是调解。在走向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调解最基础的功能是什么呢?日本著名法学家棚濑孝雄认为,“在社会法制化进程的背景下明显表现出来,而且从审判的角度看属非典型的大量纠纷,由于要求简易和灵活反映实际状况的解决,就使调解必然地作为能够回答这种要求的有效方式而引人注目。[1]因而,解决纠纷是调解的最基本功能,也是调解法治化最基本的功能。

⒉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调解除了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外,还具有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对此,中外知名学者有共同的认识。如美国学者陆思礼认为,调解的功能之一当然是解决纠纷,但除了解决纠纷,调解还具有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2]国内调解研究专家范愉认为,“‘调解’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3]因为调解具有此功能,所以调解法治化亦具有此功能。

⒊促进法律发展的功能。调解除了具有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外,还具有促进法律发展的功能。著名法学家季卫东认为,“调解不仅仅作为单纯的解纷手段,同时还是一种使国家法律得以实现的制度。“调解在发挥解决纠纷这一外在功能的同时,也具有促进法律发展的潜在作用。[4]对此,国内许多学者持相同或类似的观点。[5]调解具有促进法律发展的功能,调解法治化当然也就具有促进法律发展的功能。

二、“枫桥经验与调解法治化:以诸暨市三大

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实践为研究对象

“枫桥经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枫桥经验是指原诸暨县枫桥区(现在的诸暨市枫桥镇)所积累的“改造四类分子的经验。广义的“枫桥经验是指随着时代的变迁,“枫桥经验出于枫桥而又不限于枫桥,具体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6]本文对“枫桥经验中的调解法治化实践研究着眼于广义的“枫桥经验。具体而言,选取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诸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专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法治化的实践为研究对象。之所以选取这三个专业调委会为研究对象,是因为其在调解法治化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反响。

(一)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概况

⒈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10月,诸暨市司法局成立了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调委),创设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优势互补的大调解工作平台。联调委接受司法局、法院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司法局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内,主要调解婚姻家庭、财产、生产经营、侵权等类型的矛盾纠纷。现由4名具有调解工作经验、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民调解员组成,设两个调解室,配备电脑、复印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2010年7月,在枫桥、牌头、湄池、草塔、璜山五个区域设立市联调委调解中心,办公地点设在相应区域人民法庭,每个中心由司法局聘请2名人民调解员,以社会阅历、法律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或司法所长为主组成。

自2008年联调委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3662起,成功办结2729起,涉案金额为20248.2万元,调解成功率达到74.5%,自动履行率达到90%以上。2011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赵洪祝视察了市联调会,对其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到市联调委枫桥调解中心调研,对其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⒉诸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10月,诸暨市建立了医疗纠纷调处新机制。该机制的核心是:用调解的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其特点是中立、公平、公正,关键是有公信力。诸暨市政府明确规定由司法部门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负责其日常运行,每年提供专项经费30万元,配备一辆工作用车,以确保调委会的中立性。诸暨市医调委由三部分人组成:一是具有医学、法学专业知识的专职调解员4人;二是聘请24名兼职调解员,成员均为各个乡镇街道调委会或综治中心负责人;三是医学和法律专家队伍,聘请市内外医学专家30名和法律专家23名。

据统计,医调委自2008年12月成立以来,共受理医疗纠纷1030件,成功调解1013件,调解成功率达98.3%,赔偿总金额达2121万元。自医调委成立以来,没有一起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到市政府上访。2010年诸暨市医调委被司法部命名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2012年医调委主任斯友全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称号。

⒊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2年7月,诸暨市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并在市区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公安、司法、法院、保险、发改等五个部门进驻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审理判决、保险理赔、车损定损及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形成了“同进一个门,解决所有问题的“一站式服务新格局。中心现有工作人员3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人民调解员15名。中心以快速、高效、便民为出发点,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受理、调解、物品估价、保险“一站式完成;提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一条龙服务,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交调委还在大唐、店口、山下湖等8个基层中队设立了乡镇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有人民调解员12名,负责调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便当事人就近进行交通事故调解。

诸暨市交调委自成立以来,已累计受理交通事故纠纷9767件,调处9508件,调处成功9195件,调处成功率达96.7%。经交调委调解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没有发生一例上访事件。

(二)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调解法治化的实践

⒈调解主体法治化。诸暨市联调委的调解主体主要由两类人员组成:一类是退休法官,一类是退休司法所长。退休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律素养,能保证案件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调解,能保证涉法性很强的疑难案件得到顺利调解。这是调解主体法治化的重要表现。在诸暨市医调委中,专职调解员是兼有医学、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员。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称号的斯友全主任既是医学专家也是法学专家。除此之外,医调委还另外聘请了23名法律专家,保证了调解主体的法治化。诸暨市交调委涉及公安、司法、法院、保险、发改等五个部门,这五个部门的调解人均是各自领域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专家,其调解主体法治化倾向更为明显。

⒉调解手段法治化。为充分发挥调解的法治指导作用,让人民调解切合法治精神,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与诸暨市人民法院开通的“陈法官指导调解QQ群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一旦当事人或调解员对调解案件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有疑问或者当事人想了解法院对自己调解案件的意见时,都可开通“陈法官指导调解QQ群,通过语音、视频,“面对面地得到法官对具体案件的指导。

这里的“陈法官指导调解QQ群是指由诸暨市人民法院资深法官陈建丽带领立案大厅轮流值班的年轻法官于2013年3月底建立的一个指导调解的QQ群,他们通过语音、视频“面对面地对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一些重点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具体指导。“陈法官指导调解QQ群开通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都对其事迹进行了报道。

⒊调解依据法治化。传统的纠纷调解依据是“情、理、法,“情与理排在“法的前面;而在现代调解中,“法排在了“情与理的前面,“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所有案件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调解。有些涉法性很强的案件如劳资纠纷、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债务纠纷等,其调解依据必须是“法排在“情与理的前面。这在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诸暨市联调委与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制定了《调解劝导书》,接受法院委托调解案件。医调委坚持依法调解,有效地避免了“同案不同赔事例的发生。如在楼某与诸暨一医院的医患纠纷案件处理中,楼某索定40万元的伤残赔偿,医院为“摆平此事,超标准答应给予37万元的赔偿,到调委会签署调解协议时,医调委主任斯友全认为“非法治不予签署,先后做了10余次工作,又让楼某去法院了解伤残赔偿标准,“看看我建议的数额是否合法。最终,双方签订了27万元的赔偿协议。交调委人民调解员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把法律法规、赔偿等问题讲明、讲透,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各方心服口服,减少了可能的诉讼、上访或因当事人情绪过激导致刑事案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某些极端行为,降低了交通事故纠纷的对抗性,有利于将纠纷处置在一线,化解在基层,彰显了人民调解“社会矛盾减压器、“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总之,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坚持依法调解,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为标杆,杜绝了调解“和稀泥、“一团和气、“调而不解等现象。

⒋调解结果法治化。为了使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增强其权威性,诸暨市三大调委会对一些特殊案件如重大案件、疑难案件、需要分期付款案件等,普遍采用将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定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法出台前,联调委也有将重大案件的人民调解协议转化成法院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做法。

为方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诸暨市人民法院还专门设立了审判简易案件的第九审判庭,只要有需要,法庭法官可以到联调委、医调委办公室进行司法确认,也可由当事人到第九审判庭进行司法确认。此外,在市交调中心,有诸暨市法院的派出法庭,交调委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可以在该法庭得到司法确认。

⒌调解目标法治化。相对于调解主体、调解手段、调解依据、调解结果的法治化而言,调解目标法治化表现得还不够明显,但这不能否定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目标法治化的追求,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的情形正是如此。在联调委中,调委会受理的是准备向法院起诉、在法院的调解劝导下最后同意联调委进行调解的案件。如果该类案件没有调解成功,最终还会回到法院起诉。这个过程就是让当事人通过亲身经历知晓法律的含义和权威性的过程,也是实现调解目标法治化的过程。在医调委中,调委会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同案同赔,其目的在于如果当事人再次遇到同类医疗纠纷时,能够主动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而不再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想法。在交调委中,调委会不以解决当下纠纷为最终目标,而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向当事人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矛盾,避免矛盾激化。这正是调解目标法治化的体现。

三、“枫桥经验给我国转型期推进

调解法治化带来的启示

从“枫桥经验调解法治化实践中可以看出,实现调解法治化,主要应从调解主体法治化、调解手段法治化、调解依据法治化、调解结果法治化、调解目标法治化等方面入手。“枫桥经验的调解法治化实践对我国转型期推进调解法治化工作有如下启示:

(一)推进调解法治化,要提高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提高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从“枫桥经验调解法治化的实践可以看出,推进调解法治化,就要提高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公众的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满足。因此,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维护公众的合法权利,是我国转型期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也是维稳的中心。而法治的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对公众权利的保障。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就是要将单纯的维稳思维转向维权思维。这就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法律为准绳,约束公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切实保障公众的权利。

2.正确处理调解与法律的关系。一方面,在调解法治化中,调解与法律之间并不是矛盾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调解中运用技巧与方法、运用情与理,能够使当事人自觉地接受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在依法的前提下调解或运用法律依据进行调解,能够使调解具有权威性,有利于当事人自觉接受调解结果,自愿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二)推进调解法治化,要以社会实践需要为中心

从“枫桥经验调解法治化的实践可以看出,调解法治化是社会实践的切实需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上的一些机制性、体制性矛盾凸显,而公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单纯地运用传统的调解方式已不能很好地解决矛盾纠纷;调解法治化的方式既能够满足解决纠纷的需求,又能够满足公众民主法治意识增强的需求,还能够满足我国法治发展的长远需求。

当然,对于调解法治化也不能一概而论,不同领域、不同矛盾纠纷对调解法治化的需求不同。对于传统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要以情理为主进行调解;而对劳资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则非法治化不能调解成功。因此,推进调解法治化,要以矛盾纠纷为中心,以社会实践需要为中心。

(三)推进调解法治化,领导要高度重视

从“枫桥经验调解法治化的实践可以看出,在转型期推进调解法治化,不能靠民间自发要求,自发形成,而是要求领导高度重视。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的调解法治化就是在诸暨市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快速推进的。

诸暨市委提出关于建设“平安诸暨的总体要求,市委办出台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在此基础上,2008年10月诸暨市成立了联调委;诸暨市政府以市长令的形式出台了《诸暨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与此同时,诸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诸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意见》,在此基础上,2008年10月诸暨市成立了医调委;2012年7月8日,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开始试运行,为了更好地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诸暨市政府出台了诸政办发[2012]156号文件,对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分解、内设办公室的功能、工作流程、工作保障等予以明确。同时,市委、市政府规定,专业调委会在业务上由司法局主管,所有办公经费、聘请人员工资、奖金都由市财政拨付。

由此可以看出,在转型期的中国推进调解法治化,领导的高度重视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四)推进调解法治化,要整合社会各种资源

从“枫桥经验调解法治化的实践可以看出,推进调解法治化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如诸暨市联调委的调解法治化资源整合就是法院系统与司法行政系统的结合,就是退休法官与退休司法所长的结合;医调委的调解法治化资源整合则是医药行政系统与司法行政系统的结合,是医学专家与法学专家的结合;交调委的调解法治化则整合了公安、司法、法院、保险、发改等五个部门的资源,是这五个部门工作人员的结合。

由此可以看出,推进调解法治化,不能由司法行政系统一个部门推进,也不能由法院系统一个部门推进,而是要根据调解对象的不同,整合不同的部门和资源。

【参考文献】

[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49.

[2](美)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A].许旭译.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范愉.调解的重构(上)——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02):115.

[4]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情境谈起[A].易平译.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篇2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人民法院的工作为什么会在人代会上引起这么强烈的反响?人大代表为什么对法院工作给予这么高的评价?原来――

吉林市昌邑区是全市最大的城区,常住人口多,城区繁华,工商业兴旺。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诉讼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大量的民间纠纷涌入基层法院,昌邑区法院年平均受理案件4000-5000件,使本来应该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成了第一道防线。然而,诉讼得到的判决结果往往与民众基于传统道德、伦理而形成的价值取向严重脱节,大量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不但不能平息社会纠纷,反而加剧了矛盾和对抗,导致申诉多、执行难等问题日趋严重,加之民商事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程序复杂、成本高、周期长等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制的权威。

2007年11月28日,昌邑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在讨论全区2008年工作时,建议区人民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主动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

代表们的建议给区人民法院一班人很大震动。他们认为,这个建议反映了全区人民的愿望,符合上级院的精神,抓住了当前审判工作的症结。经过研究,决定将开展多元化调解工作作为2008年全院工作重点,以“定纷止争”为目标,按照“能调则调,多调少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建立诉前、庭前、庭中调解机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纠纷的新路径。

一年来,昌邑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厅设立调解室,举办了3期培训班,培训人民调解员183人(次);反聘了一名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退休法官进驻人民调解室,指导整个多元化调解过程;开通了法律援助窗口,形成了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调解网络,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多元化调解的范围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到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拆迁征地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涵盖了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人民调解如春风化雨,润泽着广袤的昌邑大地,折射出一道道靓丽的风景。

没花分文,70户农民喜得种子代培款

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需要当事人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和精力。如何既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使其承受太大的经济负担,耗费更多精力?多元化调解机制做到了。

2007年春季,吉林市鼎吉公司与本市70户农民签订种子代培合同。约定鼎吉公司2007年11月25日前回收稻种,农民不得私自买卖。农民按合同耕种、管理和收割,至2008年1月8日,鼎吉公司仍未回收。农民无奈,只得来法院告状,同时表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状后,将纠纷转入人民调解室。调解员初步了解案情,摸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能做出让步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进行初步判断后,开始深入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与鼎吉公司取得联系,有针对性地讲解法律,告知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向农民讲解诉讼需要成本和时间,希望双方最好协商解决问题。最后,双方达成协议:鼎吉公司上门收购合格稻种,不合格的由农民自行处理。至此,没花一分钱,在很短时间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求同存异,业主物业握手言和

对簿公堂是当事人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最后选择,有时判决的效果也未必理想。如何既解决矛盾,又不伤双方和气?多元化调解机制的运行,使之成为了现实。

吉林市鸿博物业公司因业主不交纳物业费,遂将其告上法庭。经调查了解到,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是物业服务不规范,双方关系没有理顺造成的。对于这类事实清楚、标的不大的案件,如果立案庭发出支付令,强行其执行,效果不会理想。

人民法庭采取“诉前提示”的方式,将业主与物业公司拉到了调解桌前,由法官和调解员共同进行诉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物业公司负责人说:“经过调解,业主表示如数交纳物业费,支持了我们的工作。以后我们一定要提高服务质量,让业主满意。”业主们表示:“法官和调解员对我们拒绝交费的理由给予了充分的考虑,而且将物业公司的义务也写进了调解协议中,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灵活调解,一天办结3个遗产纠纷案

推行诉前调解机制,分流了审判工作的压力,使接案量大大减少,以便把有限的审判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去,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昌邑区居民刘桂丽和于国福系再婚夫妻。2007年,于国福因病死亡后,刘桂兰与其7名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向昌邑区法院提讼。在该案审理期间,案外人白俊莲、孙迎化(均系刘桂丽同事)称于国福生前向她们借过款,有借据为凭,要求参加诉讼。于国福的姐姐于国华也手持借条,称于国福生病期间,向其借钱治病,主张以遗产优先偿还债务。

此案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不仅需要专门机构对借条进行科学鉴定,花费时间和财力,还要分3个案子来审理。立案庭将这起纠纷分流到人民调解室,调解员将3个案子一起办,仅用一天时间就结了案,当事人都非常满意。

多方协调,母为女讨公道最终得善果

许多民事案件涉及的不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且涉及到当事人的感情世界。庭中调解抓住当事人之间矛盾症结,直达诉争双方的思想根源,从事实上、思想上和心理上彻底解决问题,一般无须启动二审程序,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大多当事人能自觉履行。从而,减轻了法院执行环节的压力。

昌邑区居民胡淑环因女儿白云晶车祸致残未能得到有效治疗,欲要回34万元赔偿金为女儿治病未果,与女婿刘建勋发生激烈纠纷,互相打骂,险些酿成刑事案件。胡淑环上诉到昌邑区法院,人民调解员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白云晶应由其母亲胡淑环监护,在白云晶全部赔偿金由刘建勋转移给胡淑环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这样,既能解决胡淑环给女儿看病的费用,便于对其进行监护,又能使刘建勋今后的生活有新的希望。刘建勋申请其妻白云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昌邑区法院下达了判决书,社区指定胡淑环为白云晶的监护人。

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传到法院调解室,经反复调解,最后达成离婚协议,并经立案庭速审确认,刘建勋将剩余30万元当即交付给胡淑环,其他财产也得到顺利执行。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被告还向立案庭赠送了一面锦旗。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篇3

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最近,我们深入各县(市、区)及部分乡镇就全市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遵循“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和“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预防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调解各种纠纷一万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据统计,20xx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3起,调处成功1833起,成功率达98.9%。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体上访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20xx年1月,苏仙区白露塘镇观山洞村两个组的村民为争鑫源矿业运输权发生纠纷,将运矿车停在矿口主要运输道路上,使矿方采矿运输工作停滞,同时致使矿业工人无工可做而与当地村民又发生冲突,双方手持铁棒对峙,群体械斗一触即发。镇里接报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和派出所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一方面做好双方的疏导工作,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组织村民代表和矿方代表协商调处。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械斗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环境。20xx年3月,永州市蓝山县新墟镇一妇女邹某在嘉禾县城关镇一房东李某家突然死亡,几十名死者亲属情绪非常激动与房东李某发生争执,并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报案,要求追究李某责任,并扬言如果处理不好就扣押嘉禾来住蓝山的车辆。司法所的同志意识到情况紧急,迅速将情况上报镇里和县司法局。镇里立组织纠纷协调处理小组奔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深入调查情况,同时通知法医验尸确定死因,并联系蓝山县新墟镇干部一起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共同处理。经法医鉴定,邹某属正常死亡。调查中发现,邹某与李某同居生活了两年。事实清楚后,城关司法所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跨市、县的突发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由于防范机制不断健全,全市民间纠纷发生率近几年来呈下降趋势。统计数字表明,20xx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种矛盾纠纷14830起,20xx年为11350起,20xx年为8992起,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23.5%,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20.8%。人民调解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斗殴事件,成为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市的人民调解经验在20xx年4月9日《湖南日报》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

(二)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逐步健全。目前全市建立了县、乡、村、组、联户五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661个。其中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11个,乡镇(街道)调委会257个,村民调委会2974个,社区调委会207个,厂矿、企业及各类专门调委会212个;有人民调解员1.3万人,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3.8万人,并在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了调解庭(室)。各乡镇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国土所、林业站和水管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调解委员会,构筑了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乡、厂矿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实现“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和“五有”(有标识牌、有办公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建立健全了目标管理、持证上岗、纠纷登记、统计、文书档案管理等十多项管理制度;实行纠纷情报信息月报制、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跨地域联谊联调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制度;加强了联络互访机制、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督办机制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标准,办事有程序,监督有依据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领域逐步拓展。为了有效整合和强化化调解职能,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均结合实际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北湖区成立了三调解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具体履行牵头、协调、督办、考核、问责等10项工作职责,并配备流动调解车一台,设立“流动调解庭”,建立了由“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五个一”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各个阶段,明确了与行政调解对接工作范围。对重大疑难纠纷和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由办公室指派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流动调解庭”,赶赴纠纷现场进行集中调解。资兴市对涉及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民间纠纷和简易经济纠纷起诉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资兴、北湖还积极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派人到调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现场调解纠纷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资兴、北湖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临武县在交警大队设立调解室,有效调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汝城县分别在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设立了司法调解协调中心、治安调解协调中心和人民调解协调中心。安仁、桂阳、苏仙、嘉禾等司法局通过“三调联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20xx年1月,同新建材市场一门面的产业主曹某一纸诉状将租赁其门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双方因门面归还时间产生分岐发生打斗,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双方积怨较深。北湖区三调联动工作办公室获知这一信息后,主动介入调处,经过几个回合的协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握手言和,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消除了当事人的积怨。据统计,北湖区自流动调解庭成立以来,共组织和参与调处重大矛盾纠纷79起,调处成功77起,其中成功调处跨区县边界纠纷36起。

二、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矛盾纠纷诱因复杂、类型多,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矿产资源、企业改制、村务管理、土地承包、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门。

(二)突发性纠纷增多,易发群体性纠纷。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与经济利益有关,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纠纷等。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给对方施加压力,或借助媒体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使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有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动辄越级上访、甚至到当地政府“闹事”,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统计数字表明,全市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利益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20xx年度为19.7%,20xx年度为21.5%,20xx年一季度达到了28.3%。

(三)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无理取闹或无原则纠缠的现象减少了。现在,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群体性纠纷往往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唆使,导致纷争再起。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以上特点说明,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调解工作的内容增多,涉及面更广,工作的难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三、当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对各县(市、区)和部分乡镇的走访调查发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发挥。

(一)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一是有的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少,致使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驱动,在涉及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之争,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贯彻执行时,一些基层组织的硬性干预,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中立性质。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有些乡镇(街道)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或虽列入预算却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没处落实。这样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经济条件相对好些的村,调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资性补助,但经济较差的村,调解主任连工资性补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实,更不能保障其为调处纠纷而支出的费用。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人民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后,调解的程序、文书等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造成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别是村、居(社区)调解员文化程度明显偏低。二是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大,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年轻调解员因缺少基层工作经验,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纠纷,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不高。目前,我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很欠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调委会主任虽有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识贫乏,很难达到依法调解的要求,且无法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从而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效力的发挥。此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还有些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和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二)大力推行“三调联动”,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很大,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经常出现力不能及、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全面推行北湖区“流动调解庭”的成功经验和“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的“五个一”做法,尽快形成“党政牵头、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三)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在“调防结合”上下功夫。人民调解一方面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时地去化解这些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处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及时的信息。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篇4

一、推动大调解工作,提升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

我局开展的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有效的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与此同时,我局也不断创新大调解工作模式,率先开展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试点工作以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1、切实有效的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我区开展大调解工作以来,区街两级调处中心共接待矛盾纠纷3499起,受理各类矛盾纠纷共3288起,直接调处1291起,分流到相关部门和调委会共1997起,劝阻群体性上访512起12031人次,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560次,没有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而导致民转刑案件和重大。各级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总数4509起,调处4500起,调处成功4320起,调处率99%,成功率96%,劝阻群体性纠纷434起12578人次,防止民转刑案件13起。大量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资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被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了各类矛盾纠纷的升级、激化。成功化解了一批情况复杂、牵扯利益关系众多、社会影响重大的纠纷,如龙潭街道正龙金箔厂群体性劳资关系纠纷、靖安大唐电厂桩基工程保护性施工、迈皋桥街道梁桂英涉法涉诉类纠纷、XX街道老上访户郭平待遇问题、八卦洲造船厂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等,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获得了领导的肯定和百姓的信任。

2、适时开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我区劳动密集、外向型企业比较多,受金融危机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双重影响,随之而来的是劳动争议数量多、类型复杂、调解难度大的难题。针对这一情况,我局于今年4月份,在全市率先于区街两级成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截止目前,区街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走访排查区域企业和社区215家,组织矛盾纠纷排查168次,及时排查出矛盾纠纷96件,直接调处78件,调解成功73件,调处成功率94%,防止24次985人次,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劳动纠纷,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解决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保障作用,发挥出司法行政“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职能优势。

3、率先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试点工作。面对日趋增多的交通事故带来的矛盾纠纷,我局和交管局七大队在市司法局和市交管局的指导下,经过反复磋商,于5月中旬,在全市率先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交警七大队派驻成立XX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2名,辅助工作人员2名。在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公开调解。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同时,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在调解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运行以来,取得了很好的实效。截止10月份,共受理纠纷169件,已调解成功147件,签订调解协议数147件,在调纠纷14件,进入诉讼程序8起,涉及金额总数达到165万元,其中死亡事故4件,赔偿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纠纷24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以“应援尽援”为己任,提升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我局继续加强经济适用房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用统一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大对经济适用房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的建设和规范力度。

1、加强经济适用房社区法律援助工作

打造五福家园社区、青田雅居社区、尧林新居社区、摄山新城社区、白水纤城社区、江畔人家社区、燕华花园社区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示范点,工作站的办公设备和人员基本配备到位,达到“四个一”标准,加强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数量明显提高,困难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目前,我局在经济适用房社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7件,其中低保户5件,老年人5件,妇女4件。法律援助咨询接待数量明显提高,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能力和愿望不断增强。10月15日至11月15日,我局在全区开展“保稳定促和谐法律援助进万户”主题宣传月系列活动。

2、推进规范化建设及工作站点建设工作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篇5

多元化调解,是指相关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庭立案后转入合议庭审理之前,先由法院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以争取调解或撤诉结案的诉讼外工作环节。2008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市一中院在中级法院层面率先引入了多元化调解机制。应该说,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在司法为民的大局观下,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纠纷的积极探索,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多元化调解的现实背景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进入法院的纠纷越来越多,纠纷的化解难度也越来越大,中级法院民商事二审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此同时,由于审判实践中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不合理,大量事实争议不大、法律适用明确的民商事二审案件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造成诉讼成本投入与产出的不均衡。多元化调解,就是在中级法院民商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发挥调解优势,减少纠纷解决成本,加快纠纷解决速度,强化纠纷解决效果。

在我国,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都有着比较长的历史和经验积累,然而在法院审前阶段引入非现任法官的其他主体来从事调解,则是一种新的尝试。2003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联合区司法局在法院内成立了“人民调解窗口”,走出了涉诉纠纷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第一步。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6年上海市高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调解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委托调解的主体、范围、期限等问题。据此,上海市一中院在2007年底和2008年初,分别制定实施了《庭前程序操作规则》、《二审民、商事案件简化审理操作规则》等,为多元化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多元化调解的实践操作

上海市一中院多元化调解启动两年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为基础选聘调解员。多元化调解主要针对民商事二审案件,对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要求较高,因此,上海市一中院主要从本院及辖区法院中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本院及辖区法院聘请的人民陪审员、本院辖区各街道司法助理、具备法律知识或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其他适合做调解工作的人员中选聘调解员。

第二,从繁简分流的角度确定多元化调解案件。我们把解决纠纷和化解纠纷并重作为多元化调解选案分案的指导思想。解决纠纷注重的是数量,化解纠纷注重的是质量。一定的数量是实现多元化调解分流案件、提高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需要;一定的质量是发挥多元化调解优势、促进案结事了的需要。

第三,从工作特点出发注重调解员培训与经验交流。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向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调解工作的开展也是如此,好的调解工作往往都是经验的累积与运用的结果。为此,两年来上海市一中院充分重视调解员培训与经验交流,要求人民调解员掌握调解方法和技巧,完善调判衔接。在经验交流中,有调解员将调解心得归纳为:“耐心地倾听”、“找准切入点”、“方法因人而异”、“解释法律和政策”等几个方面,受到了调解员与法官的一致认可。

多元化调解的多重效果

两年来,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他们对工作的“热情”、弘扬了人间的“亲情”、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情”,具体来讲,可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效化解矛盾。调解员的工作方式、方法以及对工作的热爱、奉献,对有效化解矛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丰富的生活阅历,使得调解员在和当事人相处过程中能够较快地找准情感突破口,和当事人产生共鸣,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也使调解员能够用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懂的方式来调处案件,提高当事人对于调解过程的接纳度;耐心的态度,容易拉近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在充分倾听和疏导的过程中,使得当事人的情绪得到排解;对调解目标的不懈追求、对调解工作的满怀热情,使得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轻言放弃,想当事人所想,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特别是一些易激化矛盾案件、群体性案件,经过调解员春风化雨般的调解工作成功地实现了“案结事了”。

二是缓解审判压力。多元化调解,不仅能分流部分简单民商事二审案件,缓解审判压力,使法官从海量的案件中脱出身来,集中力量办好疑难案件;而且还发挥着“案结事了”的带动效应,同样一起案件,发挥多元化调解优势能够使得案件调撤结案甚至当场执行,那么相应地,当事人申诉、上访、申请执行的可能性自然也就降低或者消失了。所以说,多元化调解工作在缓解审判压力方面,是事半功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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