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网络餐饮;营销模式;优化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23
互联网的发展对传统商业的营销模式造成越来越大的影响。“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经济形态与互联网的融合变得越来越有可能,一方面,互联网连接传统行业,为传统行业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并且成为推动传统行业发展的强劲动力;另一方面,传统行业拥抱互联网是其商业营销模式创新的体现。在此背景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各类网络移动服务平台应运而生,并且推动着社会中不同领域资源的重新配置与优化;餐饮业作为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行业之一,也在这一发展趋势的影响下成为网络服务平台的一员,并且在较短的时间内飞速兴起。新的网络餐饮营销模式充分地运用了互联网跨地域、无边界、数字化的特点,挖掘潜在的消费者,以达到扩大市场的目的;同时,随着网络餐饮的发展,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也积极的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网络订餐、网络团购等消费模式。由于我国网络餐饮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种网络餐饮营销模式在一段迅猛崛起后也纷纷呈现出不足之处,本文根据我国目前的网络餐饮发展现状,就网络餐饮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以促M我国网络餐饮业的健康发展。
1网络餐饮营销模式发展及现状分析
中国的餐饮企业在经历了互联网时代的网购热潮后已经逐步意识到传统餐饮的营销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其自身的发展需要,更不能满足消费者对餐饮企业的需求,处于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餐饮行业必须要在营销模式上进行创新。网络餐饮营销模式是伴随电子商务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它把传统的餐饮业营销与互联网结合,通过网络平台展示一些餐饮商品及服务的信息并推送给消费者从而实现销售的新兴营销。目前网络餐饮营销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自建网站式营销、手机APP营销、微商式营销、直播营销。
1.1自建网站式营销
自建网站式营销是餐饮企业自己建立一个企业网站,用以展示其企业独特的餐饮文化和相关的餐饮商品,大多依赖品牌效应和口碑营销来实现盈利。采用自建网站式营销的一般是连锁的餐饮企业,由各商家自己在其建立的网站网页上进行企业线上线下的运作、维护和管理。网站一般设有网络订餐功能,把企业的餐品样式、制作原料、营养价值以及价格等信息展示在网站上,以便消费者选择。另外,网站加有注册会员账号的功能,为每一位消费者建立消费惯性,为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此类企业一般通过各社交网络进行线上宣传,提高企业知名度;以线下实体店的优质服务来吸引顾客,获取消费者的认同感,培养消费者对于企业的忠诚度,增加顾客二次消费的可能。
1.2手机APP营销
餐饮类的手机APP是一个为消费个体提供各种餐饮信息的网络移动客户端,是依托互联网的优势与传统餐饮业务相结合的一整套餐饮服务系统。它不做实体餐饮,它做的是建立一个网络平台让餐饮商入驻。餐饮商家可以在这个网络平台上餐饮的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使消费者及时了解餐饮商家运营情况、优惠套餐,可以运用在线点菜、在线下单、提供配送等方式进行网络营销。餐饮商家与消费者以互联网为载体,利用电子货币进行网上交易,消费者可以直接到店消费或是商家提供配送服务给消费者的一种线上线下的电子商务模式。其目的在于为餐饮消费者提供更便捷、更快速、更优质的餐饮消费信息,以连接消费者和餐饮服务提供商,力求为餐饮消费者获取优质、价廉的餐饮消费品提供可能,为餐饮企业提供更准确的市场消费信息和消费倾向。
1.3微商式营销
微商式营销包括微信营销、QQ营销等,在这些社交平台上餐饮企业的广告宣传,能免费宣传给大量的消费者,通过连续的宣传吸引消费者的注意,逐步挖掘出潜在顾客群。它们的盈利模式是以团购实现薄利多销,另外推出满减红包、优惠价、限时折扣、首单优惠等一系列活动来促进销售以达到增加盈利的目的。同时,由于微信、QQ等社交网的言论自由性较高,从而能将顾客对于餐饮企业的真实反馈表现出来,进而能促进企业随时调整战略。
1.4直播营销
网络餐饮的直播营销主要依靠人气高、知名度高、关注度高的直播博主在直播中为企业做推送,或直播线下餐饮店体验的方式为企业聚集人气,达到营销的目的。例如,博主在直播中介绍某一餐饮店的美食,或者直播他们在某一餐饮店的消费全程,边吃边分享餐饮中的体验,并实时与粉丝互动,以抽取几位在线互动的粉丝来送给他们该餐饮店的优惠券或免单福利的形式,为餐饮企业宣传、增加企业知名度。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直播凭借其互动性、实时性、真实性迅速盛行于人们的娱乐生活中,其中有许多美食直播备受追捧。博主的粉丝团将作为餐饮企业的潜在消费者被充分吸引。
2网络餐饮营销模式的问题分析
2.1自建网站式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2.1.1网站系统不完善
餐饮企业自建的网站平台系统不完善,操作系统的处理不够流畅,而且网站的功能较少。对于餐饮企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用户越来越多,而且网站主要以网上订餐为基本功能,解决消费者需求;如今各网站平台的客单量都在不断的持续增加,然而平台的系统尚不完善,势必会导致一部分订单程序错乱,进而影响了消费者满意度。
2.1.2消费者的忠诚度不高
面对众商家的价格战,消费者的忠诚度低,大多数消费者是为了低价而来。对于不同网站的同一类型商品,一旦出现更优惠的价格,消费者就会放弃原餐饮商家的消费。对于企业来说,原有的消费者不断减少,餐饮企业就不得不去重新吸引一批新的消费者,而这样无疑又增加了餐饮企业的运营成本。
2.2手机APP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2.2.1盈利模式单一,缺乏创新
网络餐饮企业目前的盈利模式就是简单的低价引诱。靠低价来吸引消费者的盈利模式在短期似乎能带来较多的订单量,但餐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不是价格。由于餐饮食品的原材料、人工费、租金等生产成本的不断上升,餐饮企业的低价只能在餐饮食品上压缩成本,最终使消费者的满意度降低,仍然达不到高盈利。餐饮企业缺乏创新的能力,难以发挥出网络服务平台的最大优势,也不能为餐饮企业和消费者带来预期的效果。
2.2.2平台审核与监管力度有限
由于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入驻的商家店铺过多,且入驻的门槛较低,平台监管人员对于商家店铺的监管制度尚不完善,平台上许多商家的卫生、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2016年3.15央视曝光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饿了么”的诸多黑心作坊事件,平台上存在大量卫生及食品质量安全不过关的店铺,网络餐饮平台上色泽诱人的美食图片,可能是在极其差的环境中用各种手段或化学物品的处理后烹饪出来的,对人们的健康存在极大的威胁。深探其原因是监管部门在对商家店铺的审核及检查上没有做到认真负责,在一些具体的检查上敷衍了事、走走形式而已。
2.3微商式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2.3.1缺乏复合型人才
餐饮行业加入到微商之中,需要经常做微平台推送,推送内容多是餐饮企业文化及近期策划的活动,所以餐饮业微商营销对懂管理会营销的复合型人才有较大的需要。这种复合型人才不但需要懂得网络运作管理、营销,还要懂相关餐饮的内容;但是,餐饮微商这种新兴模式很难在短时间内培训或培养足够的相关复合型人才,没有办法满足餐饮微商对这种复合型人才的需求,缺乏复合型人才可以说是餐饮业微商营销模式发展以及运营过程中的一个棘手问题。
2.3.2配送时间不可控
对于微商营销,以微信营销为例,平台的一些外卖服务,其配送时间是消费者关注消费的重中之重,然而,目前微商后台的配送服务时间普遍过长。一方面,微商运行有各级,消费者在其中一位处下订单需要通过将订单信息传给商家,商家进行进一步的确认。这一过程耗费了一段时间;另一方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配送餐饮商品的人员有限,其他问题也比较多,例如上下班高峰期的堵车、强降雨、暴风雪等恶劣天气的影响。餐饮食品其本身的特性对配送时间要求非常高,时间过长会严重影响食品的口感。
2.4直播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2.4.1线下体验不足,重复购买率不高
在餐饮直播营销模式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直播体验与线下消费体验的统一,然而如今的情况是,线上直播的一些产品以及服务或多或少都是经过包装的,与真实效果有一定的差距,消费者在线下店铺进行餐饮消费体验的过程中,可能有消费体验缺憾以及一些服务缺失的状况出现,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实际体验效果较差,造成消费者对相关餐饮企业有所失望,相关餐饮企业也没有办法实现让消费者重复进行消费或者购买的目标,这并不符合直播营销模式的最初目的,从而导致餐饮企业在运营这种直播营销模式的过程中取得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2.4.2诚信问题堪忧
直播营销对消费者的影响主要在于博主在直播中的表现,由于餐饮业直播营销相关制度并不完善,难以避免一些商家借人气博主的直播打虚假广告,过分夸大实体店的一些情况,以此实现短期销售居高。目前,直播营销模式的诚信问题堪忧,对于这些直播推送的信息,消费者难以辨别是否真实,而直播的受众中很多是博主的忠实粉丝,可能不会对推送的信息做考察,盲目消费。
3网络餐饮营销模式问题的优化建议
3.1自建网站式营销优化建议
3.1.1完善网站建设,优化客户体验
首先,建立一套完整的ERP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的数据库中资源信息的有效统一。其次,提高企业的信息技术水平,简化消费者操作界面,改善系统操作的流畅度,以此提高消费者在该网站的一些操作体验上的满意感。第三,增加社交模块,以此为用户之间的分享或讨论提供更为方便的交流区,也为企业调整方向提供依据。第四:建立标准化的订单格式,并规定其程序流程,以保证订单处理过程有序进行。
3.1.2实施品牌化营销策略
企业实施品牌化营销策略需要先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深入了解消费者需求及喜好,调查之后对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合理的市场分析,然后根据企业的定位来不断调整企业自身的营销策略。除此之外,推出特色餐饮商品,并提供相应的优质、个性化的服务,以获得消费者对于餐饮企业体验的满意度,提高消费者黏性、加强品牌效应。通过网站宣传和线下店铺相结合,不断向人们传播其企业品牌的一些相关信息,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的认知,扩大认同企业品牌的消费者群体,培养消费者对于企业的忠诚度。
3.2手机APP营销的优化建议
3.2.1采取个性化营销策略
随着同一类型产品的差异性越来越小,平台之间的同质化也在逐渐增大,为改变单一的价格战的盈利模式,可以推出个性化APP。平台创新首先需要了解消费者的潜在需求,了解市场发展趋势,塑造出与众不同的、个性化的网络服务平台形象,以此与同类型APP区别开来。例如:推出个性化的餐饮产品或一些私人定制的服务;在平_上进行消费者分类、设立不同的模块,并定期在各模块一些相关的餐饮信息,消费者可以选择进入自己喜欢的模块,从而为同一类型消费者提供沟通平台;定期或不定期推出一些互动活动,增加消费者与平台上各餐饮企业的联系。
3.2.2加大平台审核与监管力度
平台审核与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相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内部监督,可以采取同类商家监督机制来进行相互牵制,减少环境差、卫生不过关的商家。对于相关部门监督,应该完善对商家店铺的审核及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做到认真负责。对于社会监督,鼓钕费者对上级店铺进行客观评价,并设立投诉渠道及投诉属实的有关奖励政策。分别从各个方面加大对餐饮网络服务平台的审核和监督。
3.3微商式营销的优化建议
3.3.1增设人员培训机构、建立校企合作
针对人员配备短缺的问题,一方面,建立相关的培训机构,定期对新老员工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并做好人员储备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与高校建立联系,在校园举办一些企业招聘宣讲会,吸引有想法有相关技能的高校学生,建立校企合作,为培养适合企业发展的复合型人才做准备,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
3.3.2提高配送速度
一方面,根据配送数量及店铺到配送目的地的距离来选择合适的出行工具;另一方面,根据店铺到配送目的地的路段交通状况来合理规划配送的路线,以提高配送的效率。除此之外,还应规定合理的配送时间,并使用手机定位系统对配送人员进行实时追踪,即可以清楚了解配送进度,也可以调动配送人员的积极性并提高配送速度。
3.4直播营销的优化建议
3.4.1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实施体验化营销策略
由于餐饮行业属于服务业,消费者比较重视在餐饮消费过程中体验到的服务,消费者线下体验差,源于线上线下信息不统一,线下店铺的运行没有跟进线上的宣传,导致消费者消费期望高而体验感差。首先,餐饮商家需要提高其产品质量,增加餐饮产品的种类以及主题化的消费服务,然后根据不同的主题消费跟进相应的环境设施,并细心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提高消费者线下体验,拉近消费者期望与实际体验的距离,获得消费者肯定,优化直播营销中消费者体验不足的问题。
3.4.2建立完整的诚信体系
直播营销相对自由,且处于发展初期,相关制度不完善。因此助力解决解决直播营销的诚信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诚信体系。对直播宣传和推广的内容进行严格的规定,对虚假推送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商家店铺制定一个相应的营业资质的门槛,杜绝产品及服务质量差、卫生差、食品安全存在隐患的商家在直播平台做推送,从根本上维护直播平台的信誉;另设用户反馈平台,对商家和直播宣传的诚信问题保驾护航,形成完整的诚信体系。
参考文献
关键词: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直播平台
一、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行为概述
当下,关于直播带货行为的定义,虽无统一说法,但是主旨意思相同。直播带货行为是指在网络直播平台下,网络主播所实施的对商品性能、质量、款式等进行近距离品展示、咨询回复、导购等的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媒体电商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结合了线上线下销售模式的优点,实现了线下销售与顾客实时交谈,线上销售顾客流量大的优势。其次,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优惠力度大,与在线销售平台如淘宝、京东相比,直播带货突出的一大特点为商品的优惠力度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商品的价格方面,直播带货销售的商品价格优惠力度会比较大,商家通常会发放大量的优惠券,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第二,直播带货这种模式下,购买商品的同时常常会附带优惠赠品。最后,主播带货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成本。在直播平台下,主播会就某一特定商品进行展示,而不同于线上商铺如淘宝店铺等的让消费者在广泛的商品范围中进行选择。主播在直播销售中充当的角色不同,其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通常,直播带货销售模式具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主播是带货主播的同时,又兼具商家的角色。如网铺店主为自家商品进行直播销售,其行为受到《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约束。第二,经营者的员工基于职务行为而实施的直播带货。这种情况在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等较为常见。带货主播基于职务行为而进行直播销售,此种模式下,通常利用的不是主播的影响力,对于此类主播法律地位的界定为职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雇主承担。第三,主播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通过直播讲解推荐商品,采用由商家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是从销售额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行为模式是目前最普遍的。在此种行为模式下,商家一般是看重主播的影响力而委托其推销商品,带货主播利用自己已经形成的影响力对商品做出推荐。如李佳琦带货等。
二、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
对于各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界定是准确适用法律以及消费者正确维权的前提。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法律适用竞合”等问题,导致司法领域适用法律混乱、消费者难以找到对应责任主体等窘境的产生。首先,在第三种模式中,即主播代销模式,主播的身份和销售者发生分离,主播接受销售者的委托,以其个人名义在直播平台上对商品进行推销售卖。这是直播带货最常见的形式。在此种模式下,存在争议的是主播是否属于广告代言人?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或者服务做推荐。而带货主播大多都拥有一定范围的影响力,通过和商家签订委托合同从而为商品做出推销售卖服务,对商品进行宣传和介绍,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故此应将直播人员的法律地位定义为广告代言人。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广告代言人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目的是提高商品的交易量,其所获得的报酬与商品销售额无关。虽然主播也是以自己的形象扩大商品的宣传效应,但是主播会直接参与到商品的交易之中,其所获得的报酬大多与最终的商品销售额有关。故此,不宜将主播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在常规的直播带货模式中,虽然商品销售者和主播身份分离,但是在适用法律的层面,由于主体的法律属性不明,对于责任主体不知道是适用《广告法》还是《电子商务法》等进行规制。主体责任不明确,这也是当下直播电商销售模式中所暴露出来的法律责任主体辨识困境。其次,在第一种模式中,即商家直播模式。销售者和带货主播属于同一主体。在此种情况下,主体的身份产生了竞合。对于销售者而言,当下我们主要是适用《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等进行规制,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大。单纯针对主播而言,如将主播界定为广告代言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或者主观上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才可能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较小。最后,第二种模式中,即员工直播模式。经营者在直播平台注册,委托其员工在平台上宣传推荐商品。此种模式常见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由于员工通常并非利用自身的人气影响及个人身份推销商品,只是基于职务要求,在直播间对商品展开推销,因此一般应视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主播行为按照其与销售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制即可。这种模式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大,因此不做过多阐述。
(二)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
我国目前直播带货行业的现状是,各大直播平台的主播带货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大量主体涌入,弊端是直播销售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假货、劣货的售卖现象等。当下我国直播电商领域对于带货主播的准入资格都有所要求,但是在准入资格的限定上都有所宽松。本文分别以淘宝和抖音两大行业巨头为例,展开论述。首先,在淘宝平台上,淘宝店铺入驻直播需符合基础营销规则和综合竞争力的要求,会从店铺的综合数据进行校验,包括不限于店铺品牌影响力、店铺dsr(卖家服务评级系统)动态评分、退款纠纷率、店铺违规等数据。并且对于以上准入标准是系统自动进行校验。其次,对于诸如抖音类短视频平台的直播带货准入资格则更为简单,主要是以流量作为准入标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实施直播带货:进行实名认证,缴纳保证金500元,以及个人主页视频数大于等于10条和账号粉丝量大于等于1000。通过以上对直播平台准入条件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各大平台对于主播带货的准入资格都关注于主播本身的条件,粉丝流量作为其准入资格的关键衡量指标,但忽视了对主播进行宣传的商品本身质量的关注。并且,对于各主播而言,达到额定的粉丝数据并不困难。准入门槛过低,导致直播带货行业水平参差不齐,无法提高销售者对于直播售卖商品的信任度,消费者权益侵害率增高,对于该行业的发展无疑造成了阻碍。
(三)消费者维权困难现象突出
首先,通过调查表明,37.3%的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其中有23.7%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并没有投诉。对未投诉原因进一步调查发现,消费者觉得投诉处理流程复杂或时间成本过大,占比达18.1%。认为“投诉也没有什么用”占比16.8%。可以看出,在直播带货的场景下,消费者的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其次,直播带货具有传统电子商务的弊端,即无法真实直观地感受商品。不同在于,主播对于购买货物的煽动性更强,消费者产生冲动消费的欲望更加强烈。冲动消费的同时,通常不会考虑到售后问题,缺乏对原始交易数据、交易过程相关信息证据的保留,导致在维权的过程中,产生“举证不能”的窘境。同时,在直播带货中,通过上文的分析,主播的身份具有综合性特征,导致在适用法律规制时消费者无法准确找到有关的责任主体进行维权。这无疑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一道门槛。
三、网络直播平台下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规范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
在当下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直播电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属性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根据行为内容不同,对于直播带货主体的行为,我们可以分为广告行为和销售行为,前者主要是适用《广告法》进行规制,后者主要根据《电子商务法》等进行规制。按照行为分类的不同,主体所具备的法律身份也有所不同。第一,在广告行为中。首先,主播接受商家的委托进行产品宣传销售,那么带货主播是否应界定为广告代言人?这需要分情况予以讨论。一是上文所说的第二种模式,即商家和主播之间是职务关系。主播并非是利用个人名义对商品进行推销,而是基于职务行为对商品进行介绍;消费者对于商品进行购买的原因通常是基于对店铺的信任以及对商品的喜爱,主播个人形象或名义在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上影响极小,此时主播的法律地位类似于线下的商品导购员。二是主播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带货。在直播销售的过程中,主播利用其在网络社群中的影响力和信赖度,为他人推荐宣传商品或服务,在推销商品的过程中,会用个人语言魅力对产品进行美化,消费者通常是基于带货主播对商品或服务的推荐而进行的购买。此时主播的法律地位应属于广告代言人。此外,如果对于商品的整个宣传内容都是由主播设计,那么此时带货主播还身兼广告经营者的地位。其次在商家和带货主播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那么其角色不只是广告代言人,还包括广告主。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也将有所扩大,还应承担广告主的义务。第二,在销售行为中。争议焦点在于直播平台是否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此问题,我们需要分直播平台的属性进行讨论。首先,当直播平台为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时,如淘宝、天猫等,那么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毋庸置疑,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进行规制。其次,当直播平台为短视频平台时,如抖音、快手等。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专门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是提供服务的主体,而短视频平台大多为娱乐平台,通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是,主播的带货行为使得该类平台具有盈利性质,此时对于平台的法律地位界定发生改变。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并不是构成电子商务平台的充分条件。如果直播平台只是主播推荐的商品信息,不具有订单管理等撮合交易的服务功能,用户点击主播的商品信息链接后,跳转到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才能下单交易,那么直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不宜界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界定为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平台提供者与商品销售者产生入驻平台的合作关系,在平台内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管理服务,则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此时适用于《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定进行规制。
(二)明确主播准入资格,建立从业考核机制
第一,应提高主播的准入条件。首先,对于主播的准入年龄,应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相对应,以确保其能够在直播电商领域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和享有民事权利。其次,对带货主播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各大直播平台,对于主播带货应制定相应的主播带货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并且明确规定未达到相应等级的主播不允许其实施带货行为。信用等级的考核可以从主播直播间的投诉量、主播在平台的交易情况等方面入手。第三,缴纳保证金。虽然当下的某些直播平台在准入资格中有此条件,但是缴纳的保证金数额过低,不足以对主播起到相应的“威慑”作用。直播平台应根据主播在直播间进行带货的商品价值的评估,对保证金的缴纳进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的商品制定不同标准的保证金缴纳数额。第二,在对主播开放带货功能之前,直播平台应加强对主播的培训,促使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应加强主播对直播电商领域相关法律的了解,使主播明确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违反相关法律义务后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注重对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私权和禁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知识培训等。第三,直播平台应建立主播从业的考核机制。在主播完成准入培训之后,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在线答卷的方式进行。只有通过该考核的主播,才可以在直播间进行商品销售。
(三)建立维权帮扶机制,严格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没有进行维权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维权成本过高。首先,直播平台应建立售后服务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播平台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维权,由直播平台对违规事件进行处理;并且直播平台掌握了更多有关主播和商家的信息,由其进行维权事件处理更加便捷和效率。其次,各大直播平台可以在其相应的公众号中加入直播带货消费者投诉版块,通过公众号的方式受理消费者投诉事件,可以增加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降低消费者对于维权成本过高的担忧。最后,可以要求主播或者商家根据售卖产品等级,缴纳质量保证金或者购买“直播产品质量险”,以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此外,直播平台还应要求主播和商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播平台应要求主播披露涉及直播带货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如其是否所属MCN公司(网红培养机构)等。如果主播为商家,那么还应要求其披露店铺名称、所属平台等等。
总结
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经济形式,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我国居民生活幸福指数中起着重要作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空间。但是,在发展的同时,矛盾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法律规制的缺乏是其成熟的必经阶段。为实现我国直播电商行业长远平稳发展,应尽快完善直播电商领域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对该领域的法律规制应致力于准确主播法律地位界定、建立主播准入资格标准、建立消费者维权帮扶机制等。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直播电商领域法律规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直播电商行业一定能够实现健康繁荣、可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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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必定促成网红直播营销大战。
2017年的市场将更为残酷,快速演变的市场和营销手法正在将企业的传统营销扔进垃圾堆里。而作为新兴自媒体资源的网红和明星,自带海量人气和海量流量,占据了中国企业品牌传播的前沿阵地,在为企业带来较高品牌宣传价值的同时,也为企业贴上了“潮牌”的标签。
由于网红和明星背后的海量粉丝群体相对清晰,互动直接,品牌宣传得以精准和聚焦,这是企业在这个传播无效的时代如此看重直播营销的原因之一。
网红和明星在直播模式中的
号召力有多大?
数据最具有说服力,2016年的众多案例能够论证直播营销的威力。
在欧莱雅、美宝莲的新品会上,利用网红直播的模式,当天就使其天猫旗舰店新品的销售量过万。直播过程中创下311万的总观看人数,在直播结束4小时后,同款色系的新品唇膏就在其旗舰店销售一空。
在2016年“6・18”品质狂欢节期间,京东生鲜与斗鱼合作的“龙虾激战之夜”网红直播活动,促使其订单量达去年同期6倍,移动端占比高达88%。已入驻电商平台的品牌可联合电商平台创造直播营销活动,通过选择匹配的直播网红资源为活动造势,形成新的流量入口。
2016年3月25日,唯品会正式宣布由周杰伦出任品牌CJO(首席惊喜官),并首次联合美拍视频平台进行了会现场直播,活动当天唯品会美拍账号吸引流量超百万、点赞人数近千万,而danny、honeyCC、刘阳、喵大仙等十数名美拍达人的到场参与更引爆活动现场。这一成绩,不亚于唯品会在美拍上掀起了一场“全民狂欢”,是唯品会联合明星进行的一次零距离贴近粉丝的营销活动,快速、生动、高效、直达,粉丝犹如亲临现场般观看会,不会错过会的每一个High点与细节。
直播模式知多少?
直播营销完美地解决了会人流拥挤和混乱的问题,打破了时间、空间的双重制约,企业参与直播的热情也被点燃,多元化组合的营销模式逐渐得到实践和创新。
由于企业种类和渠道不同,所采用的直播模式也将不同。
1.国际大牌或者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可以采用“直播+网红+会”的营销形式
2016年4月中旬,美宝莲在纽约举行的新品会上就出现了50位美妆界网红的身影。植美村也邀请多达百位网红达人举行了一场以“100位网红带你出游”为主题的霸屏直播。美宝莲等国际大牌是较早采用“直播+网红+会”形式进行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的企业,效果转化直接。这些品牌自身拥有强大的粉丝团和完善的渠道(线上+线下)。而会的线上直播,将给与粉丝更为直接的互动和体验,对线上新品销售的拉动和引流帮助巨大。
不久前,ELLE联手美拍对2016巴黎秋冬时装进行直播,同样大获成功,而知名主播吴昕直播看秀也是安利了粉丝太多福利,更何况还有范冰冰强势助阵。
2.国内大牌或中大型知名企业可以采用“直播+明星+品牌”的营销形式
随着电商和社交平台以及网红纷纷加入直播行列,明星为了捞金也开始走下神坛,成为直播常客。再加上国内大牌企业一般都采用明星代言的品牌塑造模式,以及重金赞助某些娱乐节目或电视剧,有较强的明星资源能够对接。2016年12月30日、31日,香飘飘与《放弃我抓紧我》中Tiffany的扮演者陈燃、珍妮的扮演者刘萌萌分别做了一场直播。对于香飘飘来说,这次直播具有多重价值:获取海量关注度(观看人数、新闻曝光)、传递品牌形象(直播过程中进行品牌植入,如陈燃直播中推荐香飘飘产品)、直接形成购买和聚集潜在用户等。
效果更为直接的引流,使这些有较强实力的品牌企业开始关注和尝试这种新型的娱乐营销。
3.?中小企业可以采取“直播+网红+论坛”的营销形式
中小企业知名度大多局限在某一区域,缺乏强大的品牌覆盖力和号召力,但也有较强的粉丝黏性。比如前一段巴奴毛肚火锅就玩了一把直播营销,海量粉丝参与互动和关注。“直播+网红+饭局”的形式不但将吃火锅的热烈氛围烘托得十分到位,而且菜品被频繁展示,不时穿插饭桌上的聊天内容和服务员对菜品的介绍。
这种新颖的玩法,契合了火锅消费者年轻化的趋势,扩散了巴奴的品牌影响力,更为重要的是展现了就餐环境和产品,将新店的新场景做了全面的展示。
4.电商平台由于自身名气较高,多采用“直播+网红+电商”的营销形式
这种模式是较早流行,毕竟近水楼台先得月。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对营销创新趋势的引领往往是超前与传统企业,它们的基因是与消费者长期保持互动。2016年6月24日,阿里聚划算联合B站网红主播进行“我就是爱妆”cosplay直播,同时在直播过程中,也利用赠品活动与观众产生了互动,达到了最佳营销效果。
唯品会联手美拍的会直播,也为周杰伦的粉丝带来了大大的福利。告别刻意的角度选取,犹如亲临现场般一睹偶像真容,而不再是通过PS到无M完美的活动硬照,场上明星的一切都逃不过粉丝的法眼,但正因为此,一切都显得更加自然而且真实。
网红和明星让直播营销效果锦上添花
各大品牌、网红、明星等参与的直播营销,之所以让企业热衷尝试,在于网红和明星背后的粉丝团是形成用户黏性的重要支撑。
明星在粉丝眼中一直高高在上,直播能够吸引海量粉丝关注和参与互动体验,这种形式也有助于明星去贴近粉丝,以真实为主的直播仿佛打开了明星生活的一个缺口,让粉丝们窥得其真实的一面。他们可以在社交平台上分享自己的健身、旅行、美容、护肤,在展现自己生活的同时,真性情的流露无疑也在加深与粉丝们之间的感情,群众基础更加坚实。
摆脱“偶像”的包袱,借助迅速崛起的直播新媒体去贴近粉丝,无疑是明星们“解放自我”的主动之举。既能提升自身营销,又能捞金,简直一举多得。
周杰伦、范冰冰以及网红们正在用根深叶茂的粉丝基础,制造着前所未有的粉丝经济,颠覆着传统的营销形式。而这一系列的成功营销案例,则更加剧了各大品牌对直播营销的意识。
[关键词]农产品电商;直播+电商模式;引流转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0199
1农产品电商发展瓶颈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产品电商支持力度加大,农产品网上销售取得了惊人的成绩,2015年农产品网上销售额1500多亿元,预计2016年达到2200亿元,年均增长率预计达到50%,占全部商交易额的4%[ZW(]《中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5―2016)》,数据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ZW)]。农产品网上销售渠道的开拓,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阿里数据显示[ZW(]《农村网商发展研究报告2016》,数据来源:阿里研究院。[ZW)],从事网商的农村家庭比没有从事的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增加2万多元。然而,农产品电商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瓶颈,总结前人研究可以归类为以下三点。
第一,从农产品电商整体发展看,产品标准化、质量安全、物流技术、物流成本、专业电商人才缺失等都是限制农产品电商发展的重要原因。受地域、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农产品生产质量不可控,标准化生产不易形成。而且它们多种植于远离城郊且交通不便的乡村,需要冷链物流技术支撑,保障其新鲜价值,而农产品作为初级产品,市场价值较低,使用冷链物流必然增加其物流成本。另外,国家虽然在倡导发展农村电商,鼓励大学生当村官、创业,但是农村电商市场环境的不成熟也让很多人止步,造成专业人才的缺失。
第二,从经营者角度看,经营规模小,服务专业水准低。目前活跃在农产品电商市场上的卖家多以单个家庭农民、小农场主和不从事种植的中间商为主的中小卖家,由于土地、气候、经济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他们种植产量少,销售规模有限。而这些经营者,要么缺乏电商运营知识,要么缺乏对农产品本身的认识,呈现在顾客眼里都是服务不够专业,顾客满意度低。
第三,从运营销售角度看,品牌建设意识弱,营销手段陈旧,引流难、转化率低成为经营者销售的重要难题。多数农产品网商对电商的认识仅局限于在淘宝、天猫、京东等平台上销售农产品,依靠国家政策和平台扶持,以出售产品为目的,缺乏在销售过程中建设自身品牌意识。在营销模式上多通过打折促销和参加平台活动来引流转化,在大量卖家进入市场之后,这些营销方式引流局限性日益突出,流量成为经营者运营的重要难题。
对于农产品电商发展遇到的三大瓶颈,针对前两类,多数研究者在宏观的角度上给予建议,比如物流问题需要国家层面建设,人才缺乏可以通过国家和电商平台共同培养,经营规模小可以通过以村或者社区为单位联合生产经营,形成产业化。但对具体运营上遇到的问题,给出的意见相对较少,特别是在引流转化具体意见几乎没有涉及,本文试图引入直播+电商模式探讨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
2网络直播+电商模式
21网络直播+电商模式定义
网络直播+电商模式也叫直播+电商模式,是一种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宣传推广产品,引入流量,并最终实现在线交易的商务模式。与网络直播一样,这种模式具有传播内容立体多样、传播直接便捷、实时互动性强等特征。它们皆以打造主播IP的“粉丝经济”为主,通过虚拟礼品、广告、销售产品盈利。
22网络直播+电商模式发展现状
由下表可知,直播+电商模式的应用在2015年已小有成效,2016年达到一个小高潮,促成了“双十一”1207亿元惊人交易量。其成就:一是得益于直播业务自身的发展;二是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电商发展遇到了痛点,即买家对商品图文展示的审美疲劳造成决策困难以及现实生活中购物社交体验的缺失。到目前为止,这种模式已发展成三类形式:一是电商平台开通直播功能,如天猫直播、唯品会直播;二是新型直播+电商模式平台,平台一出生就带有直播+电商的标签,如小红唇和波罗蜜新型公司;三是直播平台附加经营网上交易,即以直播为流量导入口,转至第三方电商平成交易,主要体现直播平台主播代言或卖家秀。
23网络直播+电商模式优劣势
231优势
网络直播+电商模式自被应用以来,不但受到电商平台的追捧,也被广泛中小卖家使用,这主要受益于这种模式的天然优势。
第一,流量聚集,容易入门。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直播用户数量达到344亿,占网民总规模471%[ZW(]《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ZW)]。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万[ZW(]《2016年中国在线直播网红行业专题研究报告》,数据来源:艾瑞咨询。[ZW)],蕴藏了巨大的消费潜能。在注意力经济时代,直播能够为卖家增加产品曝光度,聚集消费人气,获得经济利益。另外,目前直播平台注册无特别限制,设备一台智能手机联网即可,操作简易,容易上手,适合中小卖家应用。
第二,展示全面,提升购买转化率。图文是传统电商展示商品性能的重要方式,也是其发展痛点之一。在琳琅满目的商品市场,消费者光看图片和文字难以决策,特别是“照骗”越来越多,跳失率也不断增加。直播可以真实地、多方位地展示产品,让消费者看到产品真实形态,通过与主播现场互动,体验产品的真实性能或者效果。还可以和主播一起了解产品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加工工艺等,为消费者购买决策提供一个有力的实证,提高购买转化率。
第三,展现个性,实时交互,培养用户忠诚度。卖家长期直播会形成自己的风格,与在线粉丝通过吐槽、刷礼物、发红包等互动的过程中,不断加深粉丝对卖家个人及其产品的认识,逐步吸纳沉淀自己的忠实粉丝。
232劣势
然而,直播+电商模式毕竟是基于直播业务基础发展起来的模式,发展过程中直播行业固有的问题也体现在这种模式当中。
第一,引流成本大,小卖家难易承受。刚入行的商家皆以明星或网红做开路引入粉丝,这种方法效果是显著的,如杨颖天猫直播2小时,创造140多万元销售额。但是,不论是邀请明星、网红或者自己培养主播成本无疑是高昂的。对于实力雄厚如美宝莲公司问题不大,但是对于一般的中小卖家而言,这种前期的大量投入是难易承受的。
第二,内容同质化,内容创作需要更多的精力。就目前的直播+电商模式应用而言,实力强厚的卖家多以邀请明星、网红来坐镇,中小卖家主要以自己直播为主吸引粉丝,二者在直播内容上多以和粉丝娱乐聊天、现场试穿试吃、送优惠券、红包之类的活动为主,同类卖家展示的内容惊人相似,卖家为了能蛭引粉丝,就需要花更多精力制作出独特又具有吸引力的节目。
第三,粉丝容易流失,卖家转移成本大。简单来讲,网络直播平台用户大部分观众观看的不是直播的内容而是主播这个人,如果主播从一个平台调到另外一个平台,那么用户也会随之转移,对受众而言只要额外去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了,但是对卖家而言转移一个平台经营,投入成本是不言而喻的。
3农产品借用直播+电商模式突破途径
对于经营农产品网商而言,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通常会遇到两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一是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二是流量引入和转化。直播+电商模式本身具有传播立体、曝光真实、流量聚集的特征,运用得当会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对于如何将直播+电商模式运营到农产品电商上,本文提出以下思路。
31清晰定位直播内容,建设独特标识性账号
使用直播+电商模式中小卖家不断增加,同类流量竞争激烈。农产品电商在借用这种模式时,首先根据自身条件明确直播方向,制作差异化内容。同质化是目前所有“直播+”都会遇到的问题,农产品经营者若想借直播风口占有市场一席之地,必须根据自己产品特征明确受众,制作针对性精良内容。比如更多消费者关注农产品的生长环境、加工过程、运输过程等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环节,直播时,可以根据消费者这些需求制作在直播节目中。避免内容同质化,可充分发货直播娱乐本质,融合产品特征赋予品牌故事,将自己独特的故事,在故事互动中传播产品价值,逐步让受众认可,形成对产品或者品牌的忠诚。
其次要建设独特标志性直播账号。直播行业中经常出现粉丝随主播迁移而迁移的现象,因此,农产品中小卖家在开始运营直播时就要注重账号培养,依靠流量大主播宣传的同时,要培养自己的主播,特别是要打造自己的账号,形成标志性账号,通过独有的标志性账号建设自身品牌,避免“随播逐流”。
32坚持多渠道融合推广和个性化营销
把直播+电商模式转成农产品电商重要流量入口,发挥其潜能,还需要多方渠道的配合,形成多平动,达到效益最大。具体操作可以这样思考。
首先,建立受众面较广的微博平台做展示窗口,一可预告直播内容,预约“粉丝”;二可通过直播后期内容制作“变异”形成二次、三次传播,可留老顾客,也可以吸引新顾客。此方法可以借鉴《捉妖记》官微,在电影前预告,增加“粉丝”,播放之后以“胡巴”为形象后期“变异”,可以给老顾客回味,新顾客认识,再次为《捉妖记2》积累“粉丝”。
其次,使用微信公众号或者私人微信维护顾客关系,微信给人的真实性可以真切感受到产品的可靠度,配合手淘让顾客下单更放心。
最后,在多种渠道联合推广下,要充分发挥个性化营销,体验购物乐趣。消费者对于农产品的购买,在考虑食品安全问题时,也会有自己的购物想法,比如想吃自己看着长大的农产品,想在成熟的时候选自己想选的农产品。若卖家是农场主或者与农场主有合作中间商,在刚种植或接近成熟可以直播认养,让买家认养;在成熟季节直播现场采摘,支持消费者直播选购。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让受众远程体验农作物生长和收成,这样不仅能提前预售农产品,也会聚集活跃粉丝,形成规模粉丝经济效应。
此外,还应当支持粉丝各种途径的转化,可以通过手淘下单,也支持粉丝在直播互动时以礼物形式下单,甚至是微博、微信平台下单,只要顾客愿意,给予其一切便利,提高购买转化率。
33举办线下参观体验活动,与线上联合营销
农产品多是种植在环境比较好的乡村,对于邻近城区并有一定网上经营规模的村庄,可以集体举办线下参观活动,消费者一方面可以看到农产品的生长环境,另一方面体验乡村生活,形成对卖家经营的农产品品质认同。再联合活动现场直播,通过真人带动线上粉丝互动参与,形成线上线下联动效果,此方法具体可借鉴桐庐县百江镇“直播+微电商”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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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整合营销传播顾客关系分众传播
一、整合营销传播的目的:建立顾客关系
1960年,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的麦卡锡教授提出4P营销组合(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成为传统营销战略和策略的基础,它反映了企业对各种可控营销因素的灵活搭配、整合应用的思想。但在20世纪后期,这种以产品为导向、由内向外的营销模式受到了挑战。1990年,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教授劳特朋(RobertF.Lauterborn)提出4C营销模式(消费者的欲望和需求Consumerwantsandneeds、消费者为获取满足而支付的成本Cost、购买的方便性Convenience、沟通Communications),营销的重点转向了消费者,顾客需要的满足代替了产品,顾客成本取代了价格,购买方便性取代了渠道,沟通取代了促销,营销理念由“消费者请注意”变为“请注意消费者”。随着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和渠道策略的日益同质化,传播策略因其能够提供真正的差异化而逐渐成为市场营销的核心。20世纪初,整合营销传播之父――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舒尔茨(DonE.Schultz)进一步提出了5R理论,(与顾客建立关联Relevance、注重顾客感受Receptivity、提高市场的反应速度Responsive、关系营销越来越重要Relationship、赞赏回报是营销的源泉Recognition),他认为营销的核心应该从交易转向顾客关系的建立。
整合营销传播的中心思想是:围绕品牌,发出同一个声音,组合并协调使用各种营销传播工具来满足顾客需求。在这种理念下,营销即是传播,市场营销要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统一的传播来提供符合要求的交换,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良好关系。这样一来,就改变了传统市场营销以交换为中心的定义,转变为以关系为中心,建立、维护和发展与顾客之间的长期关系成为整合营销传播的目的。
二、整合营销传播理论在我国运用的背景
整合营销传播理论从20世纪末传入我国,理论界和企业界对该理论是否适用于当今中国曾进行过大量探讨。但近年来我国企业大量运用整合营销的实例表明,强调“分众互动传播”的整合营销思想在实践中已被洋为中用,其原因在于我国市场环境本身为其提供了生根的土壤:
1.市场权力重心的变化:由制造商主导变为由零售商和消费者共同主导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市场是卖方市场,制造商通过控制产品供应而主导着市场,其管理的重点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只需通过大众媒体向消费者宣传产品信息,无需获得消费者的反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国进入买方市场,随着沃尔玛、家乐福等大型国际连锁企业的进入和本土大型连锁超市的发展,市场权力开始由制造商向零售商转移。由于零售商比制造商更接近消费者,对顾客的购买规律、产品流向、市场动态有更好把握,电子订购、ERP系统等信息技术的使用令其可以掌握大量市场数据并制定库存和销售计划,因而获得了对制造商和消费者双方的支配权。同时,许多企业通过缩短流通环节来避免过多的渠道费用,营销渠道正趋于扁平化,零售终端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制造商除了利用传统的大众传播推广产品之外,还需投入更多的渠道费用、促销活动、售点广告,以便在消费终端向消费者进行传播,终端产品陈列、视频联播网、直邮、产品宣传册、免费服务电话、会员制等点对点、互动性强的传播手段得到发展。
另一方面,在买方市场下,我国消费者也成为主导市场的主要力量。随着人们购买能力和教育水平提高,消费层次和消费类型日益增加,消费需求和媒体习惯趋于个性化。通过大众媒体向大量人群同一营销信息的方法不再有效,富有创造性、个性化的传播观念和行为才能达到营销目标,传播形式也从文字转向视觉,依赖符号、象征物、图片、声音等更生动活泼的形式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2.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信息的多元化
一是可供选择的媒体数目剧增。到2005年底,我国已有广播电台282家和电视台314座,播放无线广播节目2264套和电视节目2389套。媒体的发展和细分使媒体的受众面变得狭窄并更具目标指向性。二是计算机网络、广播、报纸、电视、电话通过高科技互相融合渗透、衍生出电子报纸、网络报纸、电话报纸、电话广播、网络电视、网络广播等新型媒体形式,使得信息在使用者间的传播速度成级数增加。截至2005年底,我国10岁以上人口中有56.4%曾使用互联网服务,另据专业网络经济研究公司iResearch的调查报告,2005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总收入达到31.3亿元,比2004年增长77.1%。通过互联网络和各种新媒体,信息在消费者、制造商、分销商之间可以充分流动,形成交互式的交流。信息的多元化要求营销传播者分析目标受众的信息需求并为其定制信息,以获得受众的关注和认同。
因此,随着市场权力重心的变化和信息的多元化,由信息接受者驱动的整合营销传播正取代传统的传播方式。我国大多数行业特别是家电、个人电脑、汽车、家具、服饰等已成为竞争激烈的成熟市场,其产品、定价、分销渠道等营销策略同质化程度较高,要建立并维持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就迫切需要利用传播手段的差异性来创造竞争优势。而中国市场的特点是农村和城市并存的二元结构,这决定了中国不可能一步完全跨入分众传播模式,而是大众传播和分众传播将在一定的范围内长期并存。
三、我国整合营销传播运用的新趋势
我国整合营销传播运用的新趋势表现在传播理念、传播方式和传播工具三个方面。
1.传播理念的变化趋势
从战术型传播到战略型传播。在整合营销的理念指导下,我国的广告主比以往更强调从战略高度来制订传播计划,围绕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品牌核心价值,整合内外营销资源,系统地运用各种营销工具和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营销活动,注重市场的长期培育和品牌实力的提升。如联想集团推出了全球品牌新标识、成为奥运赞助商、收购IBM全球PC业务等系列战略性活动,有力地打造了国际化品牌形象。
从交易型传播到关系型传播。传统的交易型传播的目的是促进销售,重点在产品宣传、品牌认知,交易达成也就是传播活动大告成功之时;关系型传播则视交易为双方合作关系的开端,“顾客关系管理”和会员俱乐部形式在我国企业界的流行,表明关系型的传播沟通得到重视。
2.传播方式的变化趋势
从功能性传播到情感性传播。随着我国媒体数目的迅速增长和信息量的加大,仅仅宣传产品的功效、质量或者价格的广告或促销已经难以吸引顾客的眼球,缺乏创意、诉求点雷同的沟通方式只能让消费者退避三舍,沟通的关键转向能否触动消费者的情感。无论广告、促销还是事件营销,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企业纷纷考虑能否满足消费者的情感需要。“运动无限、沟通无限”、“中国平安、平安中国”等广告语之所以广为传诵,凭的就是情感的力量。
从单向沟通传播到双向沟通传播。这与直复营销近年来在我国的广泛运用有很大关系,直复营销是一种互动的营销系统,运用一种或多种广告媒介在任意地点产生可衡量的反应或交易。直复营销者通过特定的媒介如电视、目录、邮件、广播、电话、互联网络等向目标顾客传递营销信息,顾客则通过电话、邮件、互联网络对企业进行回应。这种双向互动性使得企业可以针对不同顾客进行个性化营销,而且可以建立顾客数据库,以规划新的营销活动。
从大众传播到分众传播。楼宇或电梯液晶电视、液晶移动电视、社区媒体、手机短信等分众媒体由于针对性强、关注度高、成本低等优点得到了快速发展。城市高收入阶层的生活方式决定了他们与传统媒体的接触率和关注度都比较低,而分众传播正好能实现对该核心目标消费群的重度覆盖。从事分众传播的广告公司倾向于在特定区域和特点空间挖掘品牌与消费者的接触点,如在机场、地铁、公交车、火车、高尔夫球场等地点广告,以构建更加细分、更加垂直、点对点的分众媒体平台,用最少的成本把信息传递给广告主需要达到的人群,使广告主的投资更趋于精确化。
3.传播工具的整合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