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列入并联审批范围。需由3个或3个以上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和市级审批权限以上有关阶段的行政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责任部门
并联审批的最终审批单位为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其中市工商局是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市商务局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是市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其他并联审批事项由首问窗口单位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单位为牵头部门。与并联审批项目有关的审核审批单位为前置或后置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项目的受理、咨询、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和组织相关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
并联审批的前置或后置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咨询、办理、回复、反馈和参加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
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督办、协调和管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审批阶段和部门较多的并联审批事项,牵头部门难以协调的提交中心协调;中心难以协调的,提请市政府协调、决定。
市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情况的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等问题。
三、并联审批原则
并联审批工作按照“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进行。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中心设立的窗口,负责统一受理项目业主申请,告知其项目并联审批须知,承担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义务,提供服务和指导。
(二)转告相关。牵头部门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申请后,当天向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开具《××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将通知书连同项目业主的有关材料及时转递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
(三)同步审批。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收到《××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主动联系申请人,指导填报表格材料,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
对确需中心组织实地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批的重大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及时向中心提出,各相关部门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批的费用由相关部门承担。
(四)限时办结。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收到《××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结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审批限时为8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限时为10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限时为50个工作日,需实地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批的事项,可延长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时限的,须说明原因,抄送牵头部门、申请人和中心。审批时限不含项目上报省、市政府和重大项目选址研究、规划评审、规划公示、环评报告公示、土地征用收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程招投标时间。具体时限由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超过时限未及时答复的,一律视为默认,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补办手续,承担责任。
对审批项目符合条件的,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将“同意”意见和《××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及时送申请人及牵头部门中心窗口。牵头部门中心窗口收到《××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及申请人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件后,在限时内完成项目审批。
对审批项目不具备条件或需要调整的,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将“不同意”意见、理由、建议和《××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及时送申请人及牵头部门中心窗口。牵头部门中心窗口按退回件处理并附书面说明。如项目业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对审批项目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和催办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分别抄告牵头部门中心窗口、中心和申请人。
对审批项目因企业情况变化,需调整原申请审批项目内容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审批项目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牵头部门和中心应将项目列入行政审批服务“快车道”,确立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有关职能部门须特事特办,积极配合。
所有《××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和《××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需同时抄送中心督查科。
四、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1.市工商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表格,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告知申请人到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当天向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开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接到《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主动联系申请人,指导填报表格材料,及时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签署《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申请人及工商窗口。
3.工商窗口收到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对表示“同意”的,在申请人报件齐全、有效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对表示“原则同意,但要求申报企业在开业前达到相关法定条件、标准,并在规定时间进行复审”的或“同意上报待批”的,以及“超时默认”的,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在申请人书面承诺限期(半年)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半年期筹建营业执照。前置审批部门须在6个月内对筹建企业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书面告知筹建企业、工商窗口。工商窗口3个工作日内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复审不符合条件、标准和未获得上级批准的,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书面告知筹建企业、工商窗口,工商部门收回筹建营业执照。
对表示“不同意”的,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书面告知申报企业、工商窗口,并列明理由。如企业按前置审批部门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申请的,工商窗口再次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4.属于省或省以上审批的并联审批项目,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抄告工商部门。同意上报的项目,应积极争取上级审批机关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抄告工商窗口(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后,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一律按即办件办理。
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市商务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商务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报件后,当天向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开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转递。
市商务局收到市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其他前置审批部门核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收到市质监局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后,当日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2.市发改委接到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及项目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签署《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商务窗口和申请人。对核准(备案)的项目向申请人出具核准(备案)文件,抄告市商务局、工商局;对不予核准(备案)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列明理由。
3.工商窗口接到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和市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当日办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签署《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商务窗口和申请人。
4.市质监局中心窗口接到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和市商务局出具的合同、章程批复,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签署《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商务窗口。
5.其它前置审批部门按上述相关步骤进行。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后,企业注册登记由工商窗口根据申请人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管理登记、税务登记、海关备案、财政登记等相关手续一律按即办件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分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建设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牵头工作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项目业主依法向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市建委先后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申请。
1.项目选址立项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限时为14个工作日。
(1)市规划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规划窗口)受理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申请后,当日向市国土局、市环保局中心窗口和相关审核部门发放《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转交有关材料。
经营性土地项目选址立项不进入此阶段。
(2)市国土局、市环保局中心窗口收到《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环保预审,预审结果书面送达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和预审结果书面反馈规划窗口。
相关审核部门的预审工作按照上述步骤进行。
(3)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核部门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初审,向市发改委中心窗口发放《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通知书》并转交有关材料,向国土局中心窗口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函。
(4)市发改委中心窗口收到《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审核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批文送达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规划窗口,抄送市国土局、环保局。
(5)规划窗口收到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等并联审核意见后,11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的制作核发工作。
2.建设用地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
(1)市国土局中心窗口根据市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核意见、市规划局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函和项目业主申报材料,当日签署《建设用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送市规划局、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供地,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市环保局中心窗口凭市国土局《建设用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批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审查批复,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批复可延长7天。审查批复后当天签署《工程建设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抄送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3)规划窗口凭市国土局《建设用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织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并根据需要当日向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发放《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4)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5)规划窗口收到各并联审批部门《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书》后,11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业主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规划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1)市建委中心窗口受理项目业主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八项前置条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开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连同涉及审批前置条件的材料分送建委系统有关科室和二级机构。
(2)建委有关科室和二级机构接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按以下时限完成审核审查备案工作,签署《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市建委中心窗口。
施工图审查备案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在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送达后);
工程招投标审查备案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送达后);
工程质量监督、建材专项管理、工程类别确认、建筑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管理的办理时限均为1个工作日。
(3)市建委中心窗口根据有关科室和二级机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予核准的,列明理由,书面通知项目业主。项目办理结果于次日抄告中心督查科。
(4)项目竣工后,依法组织专项验收,项目业主持验收合格资料报市建委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凭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到房管局中心窗口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五、并联审批要求
(一)落实分工负责制。并联审批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内部高效运转的办件制度和有效的工作监督机制,明确分管领导、中心窗口、职能科室和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联审批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衔接,密切配合,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规范运转。
(二)实行政务公开制。并联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项目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编制《服务告知单》和示范文本在中心窗口陈列,在中心和本单位网站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并联审批联席会议按照“联合办公,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策”原则处理审批事项。会议由牵头部门或中心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并联审批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项目业主列席会议。重大项目由市政府负责人主持。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出席联席会议,有特殊情况可充分授权、全权委托他人出席。若不能按时参加或在会议上不发表意见的,则视作同意。联席会议上无法形成决定的事项,由中心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一是强化项目管理。紧紧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反复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将全年审计项目计划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加强审计项目管理,对下达的计划项目,建立了应审项目库。对原有的审计文书进行了清理,全面启用新审计文书格式。对不符合规定的审计通知书和审计送达回执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市审计局审计整改检查通知书》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办书》。
二是强化现场审计。市局出台9项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制度,分别从审计前调查、审计项目现场协调管理、审计项目现场总结以及审计项目进度控制等方面规范现场管理。县审计局结合省厅审计管理制度试点,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凤翔县审计局强化审计现场管理,坚持把好“程序、取证、处理、复核”四关。麟游县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制定操作流程,统一工作标准。千阳县审计局实施多项管理规程,加强业务流程控制,保障审计项目有序实施。
三是强化复核把关。要求审理人员对每个项目从审计程序到审计文书逐项审理,填写项目审理工作记录,出具项目审理意见书,变以前完善档案程序性复核为对整个审计项目全程实质性审理。加强内部层层把关,对简单项目法规审理科室审核,直接出具项目审理意见书;对项目较大,问题比较复杂,经科务会研究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出具项目审理意见书。对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规范要求,书面下发《审计项目审理情况通报》,增强审理意见落实效果。
1、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评估文件、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重要讲话、批示)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复印件)
3、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报告、节能设计备案文件(复印件)
5、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7、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告及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表及审批表、工程竣工移交书
8、勘察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表
9、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变更办理手续
二、道路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道路高程测量成果记录(路床、基层、面层)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道路弯沉值检验报告、路面抗滑性能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道路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三、桥梁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桥梁高程测量成果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沉井下沉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构件吊装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记录、箱涵顶进施工记录、斜拉索安装张拉记录、斜拉索张拉调整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土工击实试验报告、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桩承载力测试报告、构件射线探伤报告、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桥梁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击实试验报告、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焊缝质量检测报告、钢筋焊接连接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各项使用功能试验记录:无压管道闭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记录表、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等
11、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3、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地下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及管线成果表
五、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内容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城市建设声像档案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受理投资项目前期办理工作方面的有关投诉,监督各有关部门对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投资项目前期办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会产生许许多多的具有个体特点、专业性较强,而且有针对性的工程资料,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并真实反映,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维修改造的基础性资料,因此,必须做好水利工程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1.水利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
水利工程资料涉及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是由水管部门与承建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工程维修养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一套较为全面、规范的原始记录,而这些资料的内容与形成过程中主要涉及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审批、设计、合同鉴订、施工、月度(专项、年度)验收、运行等程序,真实地反映了水利工程项目实施的实际,做为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收集、归纳和整理,并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进度相一致。通常情况下,“内业”资料可对“外业”资料进行指导与追溯,判断其正确性。从某种程度上讲,“内业”资料可反映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2单位工程资料整编内容
根据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文件《水利工程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的要求,工程资料主要分为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材料、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材料、施工文件材料、监理文件材料、财务、器材管理文件材料、竣工验收文件材料等几个部分[1]。验收时要综合考虑业主的要求,参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DG/TJ08-2046-2008J11321-2008进行。
2.1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材料
1)第一卷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包括:①勘测设计任务书、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②规划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③项目建议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④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⑤施工图设计(成册文件)。
2)第二卷为开标、评标、中标通知资料,包括:包括:①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材料;②招标书;③投标书;④中标通知书。
3)第三卷为设计招标技术服务监理施工承包合同及质量监督书,包括:①勘察设计合同;②招标合同;③施工监理合同;④技术服务合同(检测);⑤质量监督书;⑥施工承包合同(成册文件)。
2.2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材料
1)第一卷为项目划分、分部工程验收卷,包括:
①开工报告审批表;②项目划分批复文件;③项目划分请示文件;④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⑤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⑥分部工程验收申请表;⑦分部工程验收会议记录。
2)第二卷为单位工程验收卷,包括:①单位工程质量核定表;②外观质量评定表;③外观质量检测表;④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⑤内业资料核查表;⑥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⑦单位工程验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⑧单位工程验收设计工作报告;⑨单位工程验收建设监理工作报告;⑩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k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工作报告;l单位工程验收会议记录(纪要);m工程建设大事记。
3)第三卷为度汛、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及各种检查会议卷,包括:①度汛方案(建设单位制订);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关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等文件;④有关领导对本工程项目的重要批示及到工地检查的会议记录(纪要);④设计交底会议记录(纪要);⑤图纸会审会议记录(纪要);⑥项目部召开的其他会议记录(纪要)。
4)第四卷为工程款材料款预付、月付卷,包括:
①工程预付款结算支付单;②工程预付款证书;③工程预付款申请书;④工程材料预付款结算支付单;⑤工程材料预付款证书;⑥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书;⑦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单;⑧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⑨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⑩工程保留金结算支付单;k工程保留金付款证书;l工程保留金支付申请书。
5)第五卷为检测综合报告卷。
6)第六卷为征林征地卷。
7)第七卷为声像、录像资料。
2.3施工文件材料
1)第一卷为施工单位管理资料,包括:①中标通知书;②施工合同;③履约保函;④原材、中间产品采购合同协议;⑤保险文件;⑥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⑦技术要求;⑧工程质量检查;⑨施工技术总结、施工预、决算;⑩各项会议纪要等。
2)第二卷为监理批复的施工前期及质量控制材料,①进场通知;②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签发表;③合同项目开工令、申请表、申请报告批复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施工技术方案;④现场组织机构人员报审;⑤进场材料/构配件报审、进场设备报审;⑥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报审应急;⑦防洪度汛方案;⑧施工质量控制方案;⑨工程延期申请与审批;⑩停复工通知等。
3)第三卷为原材料质量控制及检测检定资料,包括:①自检计划;②各项材料检测报告单;③出厂合格证;④出厂质检单;⑤混凝土、砂浆配合比;⑥外加剂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⑦抗压、抗冻强度报告单;⑧仪器检定证书。
4)第四卷为设计变更、施工测量放样资料。
5)第五卷为隐蔽工程资料。
6)第六卷为单元工程验收评定资料。
7)第七卷为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控制资料。
8)第八卷为各阶段检查、验收报告和结论、交工验收记录及相关文件材料。
9)第九卷为工程竣工图。
10)第十卷为大事记、月报。
11)第十一卷为施工日记和重要阶段或事件的声像、影像资料。
2.4监理文件材料
1)第一卷为监理单位管理资料,包括:①中标通知书;②人员委派函、补充函;③监理合同协议书;④监理大纲;⑤监理规划批复函;⑥监理规划;⑦监理实施细则;⑧监理旁站计划(监理旁站记录);⑨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第二卷为监理批复的施工前期控制的资料,包括:①进场通知;②批复施工组织设计;③批复其他技术方案;④现场组织机构人员报审;⑤进场设备仪器报审;⑥进场材料/构配件报审;⑦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计划报审;⑧设计变更的批复;⑨监理通知、整改通知及回复单;⑩现场书面指示及回复单。
3)第三卷为开工令,包括:①合同项目开工令(申请表、申请报告);②分部工程开工通知(开工申请表及附件);③停复工通知。
4)第四卷为材料控制及测量资料。
5)第五卷为测量资料。
6)第六卷为监理工作备忘资料。
7)第七卷为资金进度控制。
8)第八卷为单位分部工程验收。
9)第九卷为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10)第十卷为会议纪要。
11)十一卷为照片册。
2.5财务、器材管理文件材料
1)第一卷为初步设计调整概算的请示、批复、通知、概算书。
2)第二卷为计算标底履约保函、决算、审计文件。
3水利工程资料归档要求
1)工程准备、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按建设前期、建设管理期和竣工验收材料按照时间顺序排序分别组卷。
2)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施工文件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其所建单位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经主管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立卷。
3)监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按单位工程和问题立卷,同一问题的资料按照时间顺序排序。
4结束语
随着水利工程进一步趋于正规化与科学化发展,对资料整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尤其是一些中小水利工程,虽然这些工程的建设规模不大,但其数量庞大,其资料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样,工程资料也是事故处理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加人员应对工程资料的形成和整理予以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