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是三个紧密联系的理论概念。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必然带来产权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以及财产法的体系的重构问题。因此,本文将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这三个问题一起讨论,在界定产权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本质,进而建立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
一、现有理论的缺陷
关于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现有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产权理论的主要缺陷是,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从而无法进入民法领域、也就难以变成法律。产权法理论的主要缺陷是,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理论,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民法的财产法理论缺乏必要的统一性。财产法体系理论的主要缺陷是,物权法和债法内容交叉,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
1.产权
目前,关于产权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二是认为产权区别于所有权,并认为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但产权是所有权运动体系中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组权利,包含在广义所有权范畴之中(为节省文字,此处不再重复其具体内容)。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既不符合人们使用这一概念的实际情况,也无助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且产权概念成了多余的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虽然划分了广义产权和狭义产权,但缺乏进一步的研究,没有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此,仍然不能解决理论分歧,也无法解决实践中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关系问题。第三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虽然指出了产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委托关系,但经营权、产权和所有权三分法的划分也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而也就难以解决企业制度安排的法律问题。
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虽然不计其数,但也没有解决经济理论与法律制度的统一性问题。刘伟在《产权通论》一书中对主要的六种观点进行了比较,这些观点各有所长,但都不能说明企业法人产权的财产权性质、也无助于企业法人产权问题的合理解决。
在我国,产权到目前为止仍然主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学界涉及较少。个别专著虽然涉及,但论述缺乏逻辑统一性。如有学者认为,“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上使用的是《民法通则》的概念,与民法理论的物权是同一概念。但在产权分类中,该学者又认为产权的内涵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权等。也有学者提到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问题,认为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从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但无法从理论上自圆其说。
总之,这些定义都无法与民法的财产权理论统一。而产权制度化需要法律的支持,没有法律的支持,产权概念只能停留在经济理论阶段、产权界定只能是一句空话、产权混乱状态无法解决。由于经济法理论涉及产权问题较少,只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关于企业的权利中简单地提到经营权,并且是以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自等形式,没有深入的讨论。如杨紫烜等认为,企业法人的基本权利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企业的经营活动自和企业获取盈利的权利。因此,所谓产权理论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统一,就是在经济学与民法学上的统一。换句话说,研究产权,民法上的财产法和物权与债是饶不开的概念,不解决这一问题,理论就无法实现统一性。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产权概念与民法的财产权概念的关系没有得到深入研究。
2.产权法
目前,产权法的概念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然而,知识产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不确定、与财产法的关系也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尽管《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为知识产权,但民法理论界却基本上都回避讨论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也很少研究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少数学者将知识产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认定知识产权为一种财产权利,并将其与债权进行了比较,但也没有说明其在财产法中的地位。也有学者将产权定义为财产所有权,但同时又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基于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从而割断了与民法的联系。这样一来,,割裂了财产权、产权和知识产权三个概念的内在联系,知识产权丧失了理论的逻辑统一性。总之,知识产权法是一个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基本无关的概念。
德国物权法将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排除在物权之外,认为知识产权虽然也以物权法为基础、但同时需要专门的行政法规。由于物权法是一切财产法的基础,仍然可以依据物权法原理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和使用进行解释,也不妨碍物权保护方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法中的运用。可见,其理论本身存在矛盾。既然知识产权不属于物权,怎么能毫无根据地将物权法理论运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其实,这是财产权之物权和债权二分法造成的矛盾。因为知识产权只有交易才有价值,因此单纯静态的知识产权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不仅具有物权的性质、而且具有债的性质。至于其复杂性所需要的专门研究,属于具体操作问题,与财产权的理论划分没有关系。而涉及行政法的问题,也是个操作问题,完全可以民法和行政法都在各自的领域、从自己的角度进行研究。
关于产权法的专著,迄今国内可能只有陈大钢主编的《产权法原理与实务》这一本。并且,该书关于产权法的一般理论内容很少。该书关于产权法的定义是:“产权法是指对市场经济主体支配经济利益的范围进行分割和界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该专著关于产权客体的叙述来看,其产权法比民法之财产法的内容更加广泛,不仅包括物权和债权,还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及劳务。从该书关于产权交易法的论述来看,其产权法既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也包括股权法(该书的广义产权交易使用了物权交易、债权交易和股权交易三个概念,而狭义产权交易指实物部分的产权交易)。从该书的总体内容安排来看,其产权法主要是产权交易法,并且限于实物交易、即所谓狭义的产权交易法(该书四篇,除了一般理论和仲裁与诉讼外,只有产权交易法和企业破产法)。并且,其原理部分和制度部分缺乏内在联系,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缺乏统一性。
3.财产法的体系
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分为财产法与身份法。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性质上属于财产法。财产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归属法,二是财产流转法。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物权法指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狭义物权法仅以有体物之归属秩序为其规范范围。通常所称物权法,指狭义物权法。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际上,不仅理论上,实践中也是这样。也就是说,关于财产法的体系,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目前都采取二分法,即把财产权划分为物权和债权。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将经营权等划归物权。物权法和债法二分法的财产法体系,将限制物权作为物权的组成部分。这样一来,物权法的研究对象和债法的研究对象就发生了重叠和交叉,因为限制物权(他物权)都同时具有债的性质。例如,德国民商法中债权法和物权法同时研究担保问题;我国也在物权法和债法中同时研究担保问题,并将抵押权称为最重要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称为债权人(显然这里存在逻辑上的谬误----抵押权既是物权又是债权)。可见,这种划分理论是不严密的,逻辑上缺乏严格界限。从实践来看,也造成了许多混乱。例如,在国有企业问题上,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物权看待,国家直接管理企业,则企业没有活力;把企业经营权作为物权对待,只强调企业和经理人员的权利、而忽视了其义务、放松所有权约束,则导致经理层权力过大,腐败和不负责任等问题无法避免。也有学者将经营权作为债来看待,提出了经营契约责任和“三层次两分离”的观点,即所有权与政权分离、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企业经营权与经营活动权分离。该学者提出了国有资产债权化的观点,但债权化的国有企业根本不是国有企业、债权化的股份制企业也根本不是股份制企业,二者都是无所有者企业。如果投资者都变成债权人,则企业就变成没有所有者的企业(如果只总经理或董事长的投资不债权化、则企业就变成了独资企业),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就变成了企业与银行的关系,这是对公司制度的否定、而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此外,现行财产法理论也无法说明日本、韩国等国家债权物权化的现象(银行参与企业经营的所谓亚洲模式)。
现有财产法的体系的致命弱点是无法说明他物权的性质。因为在他物权中,物权和债是同时存在的,并且都是不完整的。在他物权法律关系中,双方都既是物权人、又是债人。其中出让部分所有权者既是限制物权人又是限制债权人,受让部分所有权(部分权能)者既是限制物权人又是限制债务人。这里物权和债是不可分割的,处于同一过程、是同一法律关系(产权法律关系)的不同侧面。
现有财产法理论存在的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的定性上。从权利性质上来看,既然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那么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对企业法人财产既有部分支配权(物权),又有请求权(债权)。企业法人对企业法人财产既有部分支配权(物权)、又存在对股东的义务(债务)。从目前民法的权威理论来看(梁慧星和陈华彬总结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这一点民法学界并无异议),股东权利既是物权(是限制物权)又是债权(是限制债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也既是物权(是限制物权)又是债务(是限制债务)。从权利发生上来看,企业法人产权既不符合物权法定主义,也不符合债权任意主义。从权利效力所及范围来看,既不是绝对权或对世权,也不是相对权或对人权。从权利效力来看,既无排他效力、也无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此外,从物权的本质来看,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归属也是含糊不清的。企业法人有对物之直接支配权利,并享受其利益(有限性);但没有排他保护绝对性。股东也享受利益,但没有排他之绝对保护性。从债权的本质来看,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很显然,这些问题目前的财产法理论都无法解释。
尽管有学者已经对财产权的二分法提出批评,但其学习英美法的方案却缺乏现实性。因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民法的物权和债的概念无法(物权和债是大陆法系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放弃这两个概念民法将陷入混乱)。而英美法系本来就没有这种划分,法律上也没有所有权这一概念。
总之,现有理论没有说明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产权、知识产权法和财产法本身也存在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理论也没有解决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产权概念入手,理清产权、所有权、物权、债等概念及其相互相互关系,进而解决财产法的体系问题。
二、产权的概念
要定义产权的概念,首先应对概念本身有一个正确认识。什么是概念呢?概念是“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抽出特有属性概括而成。在概念形成阶段,人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科学认识的成果,都是通过形成各种概念来加以总结和概括的。”“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内涵和外延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正确地运用概念。”
什么是定义呢?定义就是用简单明确的方式来揭示词项所指称的事物的特有属性、或词项本身的含义或所指的明确词项内涵的逻辑方法。换句话说,定义是指出概念对象特有属性,从而使该概念对象和其他类似对象区别开的一种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定义项包括邻近的属和种差(概念所特有的、具有差别性的属性)。根据被定义项和定义方式的不同,定义分为内涵定义、外延定义、归纳定义、语词定义及解释符号的定义等。定义规则,一是被定义项的外延和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二是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三是定义项中不得有含混的词语、不能用比喻,四是除非必要、定义项不得包含负词项。
概念不同于语词或词项(如姓名),语词是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符号。概念与分类联系在一起,因为种概念是基于属概念进行限制(增加内涵、减少外延)而定义的,而属概念最终是靠外延定义的、其外延是全部种概念外延的集合。定义概念应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对于新概念,一是要确定其属概念,二是要确定其外延,三是要确定是内涵。其属概念取决于该事物的分类地位,内涵取决于外延。因此,要定义概念,首先应确定事物的分类地位和外延,然后对外延进行抽象概括。对于已经存在许多定义的概念,还要对现有概念进行分析和综合。
关于产权的概念,目前存在众多的定义,但所有定义都没有实现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因此,有必要对产权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定义概念关键是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统一、理论与实际的统一。统一概念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话和交流的需要,没有统一概念则无法实现交流和对话,特别是产权这一跨学科概念。产权作为已经存在许多定义的概念,应基于对现有概念的分析和综合,从而确定其属概念、从外延抽象出内涵。
产权和财产权英文都是propertyrights,而所有权英文是ownership,可见产权(财产权)和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产权和财产权有共性。尽管中外理论界对产权的定义争议很大、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但有一点是比较一致的,这就是,产权既反映人与财产的关系,又反映人与人的关系。而所有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是对世权。所有权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是最充分最全面的权利。此外,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也是公认的。至于物权,普通法没有这一概念,但完全物权是所有权却是没有异议的。由此可见,物权(所有权)、产权(财产权)和债权是不同的概念。考虑到目前民法财产权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划分,结合实践中财产权概念的广义使用和产权概念的狭义使用,我们只能将财产权定义为广义的财产权、而将产权定义为狭义的财产权。这样一来,广义财产权就至少包括了物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权。再考虑到民法财产权排除了部分财产权(如知识产权),广义财产权至少应该有三种形式,即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
那么,财产权中除去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有没有共同属性呢?换句话说,其他财产权是一类还是多类呢?显然,其他财产权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同时具有物权和债的特征。譬如,知识产权就同时具有物权的特征和债的特征。此外,物权中的他物权既不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又同时具有物权的特征和债的特征、与其他财产权具有共性。由此可见,其他财产权和他物权属于一类。考虑到这类财产权中的主体部分--企业法人产权和知识产权—都有产权字眼,将其他财产权统称产权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再考虑到民法广义财产权与狭义财产权的划分,为了避免概念冲突,我们只能将民法的广义财产权称之为广义产权、民法的狭义财产权称之为中义产权、而将其他财产权称之为狭义产权。
综上所述,将产权分为广义产权(即目前民法上的广义财产权)、中义产权(即目前民法上的狭义财产权)和狭义产权(即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广义财产权,简称产权)是最为可行的。这既符合定义规则,也避免了概念冲突,并且实现了经济学概念与法学概念的衔接。广义产权指广义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物权)、债权和狭义产权。狭义产权指所有权和债权之外的财产权。考虑到狭义产权都具有物权的特征和债的特征(如知识产权、企业法人产权、抵押权等),其共同本质是具有物权和债二重性,狭义产权的内涵概念也就明确了:产权(狭义产权)是同时具有物权性质和债性质的财产权,是物权和债的统一。
三、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
从起源来看,产权是所有者和劳动者分离的结果,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财产共有共享,没有剩余产品,因此也不存在所有权问题。产品出现剩余以后,出现了私有制,于是出现了剩余产品归属问题。也就是说,所有权是伴随私有制出现而产生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劳动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都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即奴隶主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的所有者。这时候,所有权是唯一的广义产权(财产权)形式,而且是唯一物权(完全物权)形式,所有权、物权与财产权是完全重合的,所有权的权能是完整而不可分割的。从所有者与社会的关系来看,财产权是对世权。也就是说,此时的财产权只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对世权。后来,由于分工和交换,产生了奴隶主之间的交易。于是,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债关系。因而,财产权形式发展为物权(所有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权关系也发展为物权关系和债关系两种。
到了封建社会,劳动者从财产中独立出来,出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分离,即劳动者和财产所有者分离开来,而生产活动需要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才能进行。于是,产生了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劳动者(佃农)享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所有者(地主)享有部分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产生了劳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契约之债关系),所有者的权利是收租、义务是将土地交付佃农使用,劳动者的权利是剩余收益、义务是交租。物权出现了新的形式——限制物权,分为所有者限制物权和劳动者限制物权;债也出现了新的形式------限制债,分为所有者限制债权和劳动者限制债务。这时候,物权已不仅仅表现为所有者与财产的关系,而且也表现为劳动者与财产的关系;财产关系不仅有人与财产的关系(物权关系),而且有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关系)。所有者与财产的关系表现为所有者物权(限制物权一),劳动者与财产的关系为劳动者物权(限制物权二);人与财产的关系表现为限制物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限制为债。也就是说,体现人与财产关系的物权已表现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两种形式,同时体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债已表现为完全债和限制债两种形式。这样一来,劳动者既有对财产的限制物权又有对所有者的限制债务,所有者既有对财产的限制物权又有对劳动者的限制债权。于是,财产权分化为所有权(完全物权)、债权和产权三种形式,产权作为一种新的财产权形式诞生了。产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所有者产权,二是非所有者(劳动者)产权。所有者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劳动者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总之,产权已成为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当然,这时的产权仅限于自然人产权,并且是初级形态的产权。
以企业法人产权为主体的现代产权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企业人格化,即法人制度的结果。特别是以公司制度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极大地促进了产权的发展,产权已经成为经营领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现代产权是沿着两个不同方向发生的,一是物权(所有权)债权化,所有者成为所有权不完整、同时享有部分债权的产权人,非所有者成为分享部分所有权、同时承担部分债务的产权人;二是债权物权化,债权人成为债权不完整、同时分享部分物权的产权人,债务人成为物权不完整、同时债务也不完整的产权人。物权债权化表现在(以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为例),业主(所有者)变为股东(独资企业变为公司),所有者的物权部分演变成为债权、即股东同时享有部分物权(限制物权)和部分债权(限制债权),股东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同时,企业法人分享限制物权、承担限制债务,企业法人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债权物权化表现在,投资企业的债权演变为限制债权、同时享有限制物权,成为限制债权与限制物权的统一;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演变为限制债务、同时物权演变为限制物权,成为限制债务与限制物权的统一。
现代产权既包括自然人产权又包括法人产权,并且产权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包括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担保产权、知识产权等)。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企业人格化,使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都成了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特别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使物权关系和债关系不断融合。产权不仅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而且逐步发展为财产权的主要形式。
综上所述,产权是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新的财产权形式,是独立于所有权(物权)和债权的第三种财产权。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限制债权或限制债务)的统一体;产权具有限制物权与限制债二重性。这就是产权的本质。
四、产权关系是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的统一
从财产关系的运动状态来看,物权是人与财产的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产权既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又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既是限制物权、又是限制债;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与动态的财产关系的统一。
1.物权是人与财产的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静态关系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也就是说,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物权是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物权是私有制的产物,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变化。物权也是资源稀缺的产物。在物质财富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时,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和保护一定物质财富的归属关系,承认特定人对特定物有不容他人干涉的全面支配权,即完全物权。同时,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法律也必须确认和保护那些没有物的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去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而不容他人干涉的独占性利用的权利,即限制物权。非所有者物权的出现,使所有者的完全物权也变成限制物权。于是,完全物权分割为分属不同主体的两种限制物权----所有者限制物权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权。也就是说,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完全的物权还是对自己或他人之物享有受限制的物权,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根据限制物权标的物是自有物还是他人之物,限制物权分为所有者限制物权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权。限制物权也是法定权利、对世权,只反映人与财产的关系。非所有者的限制物权一旦创设,即独立于所有者,成为对世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物权的标的只能是一定的物,即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或权利人依法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所支配的物(限制物权是有关权利人对完全物权依法分割的结果,限制物权人在法定权限内行使自己对物的支配权)。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自己支配(完全支配或部分支配)标的物即直接实现财产权利。物权是人与财产结合的表现形式,是一种静态的归属性的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状态,侧重财产的静态安全。完全物权是社会财富的划分手段,限制物权是有效实现完全物权的途径。可见,物权是人与财产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
物权只反映静态关系,是物权人的对世权。物权转移时,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债关系。
2.债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动态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财产流传过程定人之间发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债关系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流转过程。
债关系是与物权关系相对应的一种民事关系。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便形成债,这既是一种动态的流转性的财产权又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社会机能是超越时空障碍交换财产,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与物权相对应,债分为完全债和限制债。完全债包括债权和债务,是独立债,物权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享有完全物权)。债权是物权完全脱离所有权主体后该主体的权利,是物权的转化形态,是纯粹的信用关系之表现形式。债务是非所有者为获得完全物权而付出的代价。债权人只有债权,没有物权;债务人负有债务,同时享有完全物权。限制债包括限制债权和限制债务,是非独立债,是与物权不可分割之债,是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之中间状态。限制债权是物权与债权之中间状态,是所有者在放弃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债权人时所享受的权利;限制债务是物权与债务的中间状态,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物权人与债务人时所负义务。也就是说,限制债的主体分享完全物权,同时享有限制债权或承担限制债务(如企业法人与股东之债,企业法人享有限制物权同时负有限制债务,股东享有限制物权同时享有限制债权)。可见,债关系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债是人与财产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
债只反映动态关系,表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当债的表现形式处于静态时、即表现为物权。例如,当借据被盗时,借据对持有人来说就是物,其丧失的是物权。
3.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与动态的财产关系的统一
产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财产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集合,是除物权(即所有权)和债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之统称。从产权人与产权的关系来看,产权既是对世权、对物支配权,又是排他性财产权;产权以特定物为标的。可见,符合物权的一般特征,是物权。同时,产权是所有者或非所有者基于合同,依法对自己或他人之所有物享有的某些支配权,是被分割的物权。产权人只能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对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中的某些权利。可见,产权是不完整的物权、即限制物权;产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产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客体是物、劳务或智力成果。产权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反映财产在非所有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流动,产权主体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产权制度是反映信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可见,符合债的一般特征,是债。同时,所有者产权是物权(即所有权)与债权之中间状态,是所有者未完全放弃物权而成为债权人时所享有的部分物权和部分债权的集合;非所有者产权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物权人与债务人时所享部分物权与所负部分债务之集合。可见,产权是不完整的债、即限制债;产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综上所述,产权不仅仅是物权,而是一种具有债性质的处于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产权也不仅仅是债,而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处于债权物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股东产权是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没有完全债权化、即债权化过程没有完成)、是限制物权和限制债权的统一,被投资企业的产权(与股东的关系中)也是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投资企业产权和银行产权是债权物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没有完全物权化、即物权化过程没有完成)、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产权既是静态财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又是动态财产关系的表现形式,是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的统一;产权既是限制物权又是限制债,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产权具有限制物权和限制债二重性,产权关系具有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二重性。
五、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产权法的定义:产权法是调整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权即除去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产权主要是他物权、亦即《民法通则》中所谓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但同时包括过去被排除在外的其他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等。总之,凡是具有物权和债权二重性的财产权都是产权。
产权法包括用益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此外,根据产权标的物的特点,还可以将产权法分为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知识产权等。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产权划分为自然人产权和法人产权。鉴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现有的理论是一致的,民法学界对此也没有什么争议,在此不在赘述。
我国目前主要的产权类型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采矿权、捕捞权和取水权等。
产权概念和产权法的概念理清了,财产法的体系也就凸现了。显然,财产关系有三种,一是物权关系,二是债关系,三是产权关系。相应地,财产法也分为物权法、债法和产权法。物权法的规范对象是作为对世权的物权(自物权、完整物权、即物权完全属于某一主体),仅限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只研究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债法和产权法都以财产的流转状态为研究对象,研究财产的运动状态。其中,债权法仅以债(完整债、即债权和债务完全分属不同主体)为研究对象,研究物权(标的物)完全脱离所有者时的状态,只研究财产关系的运动状态,只存在双方关系;产权法以不完整物权(限制物权)和不完整债(限制债,包括不完整债权、即限制债权,和不完整债务、即限制债务)为研究对象,涉及多方关系,既研究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也研究财产关系的运动状态。
相应地,民法之财产法中物权的种类划分也应调整。首先,所有权(自物权、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的划分将不复存在。其次,本物权与占有的划分也不复存在,因占有属于产权。第三,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的划分也不复存在,因特别物权属于产权。
此外,过去因物权法和债法二分法造成的无法纳入财产法体系的财产也应全部纳入。这就是说,财产法中财产的概念也应调整,将全部有体物和无体物都纳入财产的范围(即使用广义的财产权概念),即财产概念的外延不再受限制、而是包括所有财产。
六、重构财产法体系的意义
产权法纳入财产法的体系、重构财产法的体系,首先可以将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与法学的财产权理论结合起来,从而促进经济学和法学的发展。其次,可以解决民法内部的矛盾,实现民法理论的统一性和体系化。第三,可以解决企业制度的难题,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第四,可以同时保护效率和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学基本理论主要是从日本传来的德国理论。这决定了我们无法学习英美法的许多做法。尽管我们可以引入判例法,通过判例解决某些实际问题,但我国不可能放弃制定法、也没有必要放弃制定法。况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已经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放弃制定法也是与历史潮流背道而驰的,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学基本理论的统一性问题需要加强研究。
英美法重视法律技术,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而轻视法学理论的统一性,也不重视理论的系统性。因此,任何法律都直接与正义原则直接相联系,即所谓看得见的正义。而正义的两个基本标准是公平和效率。无论是判例还是制定法,都直接与公平和效率原则相联系。大陆法则不同,特别是德国法,重视理论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具体法律建立在分类地位基础上、具体理论建立在基本理论基础上、具体原则建立在基本原则基础上、具体概念建立在基本概念基础上。因此,英美法可以不研究基本理论的统一性,但大陆法却不能不研究。换句话说,我国必须研究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和法学理论的统一性问题,否则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混乱。例如,美国的公司制度的衡量标准就是公平和效率两个原则,只要符合这两个原则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其制定法和判例也是依据这两个原则创设的。而我国法律的制定却是按照其分类地位,根据其上位法的原则制定的。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的研究,并注重理论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否则,将导致法律的冲突和混乱。
产权理论是经济学的重要理论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现代公司制度公平和效率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法系不同,我们却很难学习。根本原因在于财产法体系的物权和债权二分法,导致产权概念无法纳入财产法的体系。而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的互不相容,不仅影响了经济学的发展,而且也影响了法学的发展。产权概念是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的结合点;解决了产权概念的统一性问题,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实际应该称之为经济法学,因二者都以经济制度为研究对象,前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后者从法学的角度)就实现了概念统一、经济学和法学就可以展开合作。简言之,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为经济学与法学的对话和合作开辟了道路,可以促进经济学和法学的共同发展。
财产法是民法的主体,也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财产法理论是民法理论的核心。因此,财产法理论的内在联系、外部关系和理论的统一性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产权法的独立,实现了物权法理论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维护了物权法定主义和一物一权原则,解决了物权理论无法克服的内部矛盾。同时,也解决了债权法与物权法交叉的问题,保证了债权法的逻辑严密性,从而实现了财产法理论的内部统一性。此外,也理清了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企业法人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并且解决了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的结合问题,从而全面理顺了财产法的外部关系。
企业法人制度设计至今缺乏法学理论基础,因此法律的制定主要依靠经济学界。这样一来以来,必然造成法律的冲突和混乱。产权法的独立、财产法体系的重构,解决了企业法人产权的性质问题、也解决了经济学与法学无法对话的问题,使企业法人制度设计有了法学理论基础,因而可以解决产权界定问题和法律的冲突问题,从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效率与公平问题是法学理论必须面对的问题。但物权法理论只研究静态的财产权,侧重于财产权的静态保护,只有秩序价值,没有效率价值。债法理论尽管研究动态的财产权,但只研究动态的财产权,不研究静态的财产权。而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的财产权形式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相统一的产权,实践已经证明产权是最有效率的财产权形式。如果民法理论不研究产权问题,其调整范围势必越来越小。并且,由于产权缺乏法律的保护,必然导致产权交易的混乱,从而影响经济效率。产权法的独立,可以使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结合起来,既保护公平又保护效率,从而保证经济高效率地有序进行。
摘要
所谓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指由相互关联的目标和基本概念所组成的逻辑一致的体系,这些目标和基本概念可用来引导首尾一贯的准则。
纵观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形成的历史,始于20世纪30年代paton提出的以会计假设为起点的会计研究,其奠定了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研究的基础。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会计假设及以此为基础的原则受到了全面挑战。以会计假设为研究起点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其自身的缺点诸如缺乏首尾一贯的一致性以及其本身是一个简单的抽象范畴,受到各方的口诛笔伐。伴随1966年美国会计师协会“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的提出,以会计目标为研究起点的财务会计研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最终成为20世纪70年代美国会计师协会制定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框架的主要目标。从此,以会计目标为研究起点,“目标——假设——准则”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模式纷纷为各国效仿,为会计研究的发展,也为财务报告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诞生无疑为促进会计理论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会计理论的具体表现形式。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对占主导地位的会计理论观点的高度总结,是对各种抽象的会计概念进行具体的理论说明。
2.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规范会计实践的指南。理论来源于实践,并对实践起指导作用。从以“假设——原则——准则”转向“目标——假设——准则”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模式,均产生于实践,并且是在实践中不断提炼,上升为理论。同时,它还可以评估并完善现有的准则,并对制定新的准则指明方向。
二、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研究的现状
(一)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产生、发展及其评价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会计发展经历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历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自1951年下半年起,我国就实行了分部门、分行业、分所有制一统到底的会计制度。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是相适应的,但是对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几乎停滞。二是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会计也由实务(会计制度)到准则(基本准则)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其研究方向逐渐转向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对此,分别提出了以下不同的观点:
1.同一论。该观点认为,我国1992年会计改革推行的基本会计准则即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基本会计准则只是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财务报表的要素、要素定义、内容、分类、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相当于西方所提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该种观点在我国会计改革的初期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的。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现在还将此种基本会计准则认同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未必恰当,因为它会削弱会计准则中基本概念体系的指导作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偏重于理论性,而会计准则的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把一个具有相对科学性、权威性的概念结构置于带有行政命令性质的准则之中,着实不妥。
2.并存论。该观点认为,应在准则基础上,再制定一套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以指导准则和会计实务。这对已有的准则变动较少,似乎更容易让人接受,但长此以往在准则外另立一套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有可能在会计概念的阐述上会重复,既不经济,也不能提高效率。
3.替代论。即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替代准则(基本准则),用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其优点显而易见,与国际惯例接轨。但是其理论性太强,实务性不够,会使一般的会计工作者望而却步。
(二)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替代准则(基本准则)的必要性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原因有三:
首先,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代替基本会计准则,不仅仅是名称上的转换,更多的是对重要理论问题充分论述,以便在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对实践起指导作用。同时,具体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可以考虑到中国大多数的会计工作者文化层次较低的现状,能兼顾他们的利益。
其次,现行的基本会计准则理论性、层次性不强,过于抽象。有些理论问题,如会计本质、会计对象等并没有做专章描述。有些概念,在原有的准则中理论说明还不够,例如,第三章到第八章,其对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不是把握各类要素的共同特征并加以抽象概括,做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而是直接阐述各具体项目的确认与计量标准。因此,应另立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以替代基本会计准则。
最后,借鉴国外的做法,英、美都将概念结构独立于准则予以公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也认为:“概念公告不像准则公告,概念框架不要求成为公认会计原则,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没有建立描述特定项目或事项的会计程序或披露实务,而这些是由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并且,准则由行政机构,具有强制性。作为概念结构而言偏重于理论性,指导具体准则和实务。
三、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设想
(一)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内容
借鉴西方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企业财务目标及环境、会计本质、会计对象、会计假设
1.企业财务目标及环境:会计信息为“决策”制定和“政策”制定而提供,即定位于“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学派反映的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产权主体多元化,会计目标不应仅仅局限于“委托-受托”关系,要更多地考虑信息需求者的利益。结合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可进一步细分为总目标和基本目标。总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和利用会计信息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基本目标是为企业所有者和外部关系人强化经营管理提供有用信息。基本目标为总目标服务,而总目标是基本目标的落脚点和归宿。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目标和相互联系的基木概念组成的理论体系,具有连贯、协调和内在统一性。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评价现有会计准则,指导未来会计准则的制定,但它并不是会计准则。本文主要探析如何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关键词】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
1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界定
1.1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定义
所谓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财务会计与报告的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forFinancialAccountingandReporting)的简称,为了方便记忆,我们通常简称为CF。CF是阐述财务会计同时为财务会计所应用的一系列的基本概念所组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且用来评价现有的会计准则、指导和发展我国未来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
1.2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和会计理论的关系
CF与会计理论的关系问题,目前会计界有两种解释:一是等同论。认为“概念框架只是一种经过组织的会计理论”、“所有的会计理论、无论是试图建立首尾一贯的、适用于现行会计的实践,还是试图建立首尾一贯的、适用于被认为是称心合意的会计实践的,都可以被称为概念框架”。二是构成论。认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只是财务会计理论中实用的部分,但不能将两者划上等号。“会计理论比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要大得多,还包括各种理论观点、各种学术流派、财务会计的发展历史等。
2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必要性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指导和评价会计准则的基本理论框架,在缺乏会计准则的领域,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起到规范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作用。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是在于体制方面存在缺陷,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2.1传统的会计理论概念明显滞后于经济环境形势和实务的发展。现行经济环境下出现了许多会计实务的新问题,如市场创新中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产品融资以及物价变动影响、国际结算、衍生金融工具等会计新问题,迫切需要相应的新的会计方法和新的会计准则加以指导。
2.2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侧重于描述性,缺乏一套首尾一贯的理论框架。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一些重要会计文献往往观点不一,甚至相互抵触,从而导致会计实务的混乱,因此需要建立一种相互联系的目标与基本概念协调一致的体系来指导和规范。
2.3我国面临的经济环境正与西方国家日益趋同。尤其加入WTO以后,我国的会计环境与国际惯例接轨更是大势所趋。西方发达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非常重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并已建立了各自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因此,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也势在必行。
3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议
目前我国建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时机尚未成热,但我们应该时刻关注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资木市场发育程度。倘若时机成热,则应当及时建立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于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3.1逐步建立,不要急于求成
我国正处于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环境都在发生变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立不可能一步到位。美国也是逐步建立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的,美国从1978年第1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到2000年第7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历经12年之久,同样,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也须逐步建立,不能一蹦而就。
3.2要有系统性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一套理论体系,应考虑其完整性。只有当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包含了所有应包括的概念要素时,才能长期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同时用来解决会计准则中未规定的新问题。
3.3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经济全球一体化使跨国经营和跨国合并、全球合作、资本的跨国流动成为今后发展的趋势,实现各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趋同不仅有利于全球的经济增长,而且能促进本国企业的发展。
3.4考虑前瞻性
在何理论都不能一成不变,但一个成熟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在较长时期内保持其稳定性。因此,在制定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须具有高度的前瞻性,注重长远目标,不能朝令夕改,而且要引导今后会计准则的制定,并通过前瞻性保证概念框架的相对稳定性。这种前瞻性建立在其对目前和未来一定时期的会计环境的客观把握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正处于迅速发展变化的现阶段,更是要求概念框架把握住实践发展规律,对具体准则的制定起到前瞻的指导性作用。
4总结
我国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起步较晚,基本会计准则起着概念框架的作用,但仍有很多缺陷。因此我国必须借鉴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概念框架理论,结合我国会计环境发展的现状,构建起一套符介我国国情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完善我国的会计体系,早日制定出更符合国际惯例的同时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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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定目标国际会计协调化
一、引言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FinancialAccountingConceptsFramework)的研究最早源于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自诞生之日起,就在国际会计标准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76年12月发出的“概念框架的范围和应用”的讨论备忘录中如此描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重要性“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一部宪法(constitution),一种相互联系的、目标与基本概念的协调一致的体系”,“目标识别会计的目的(goals)和意图(purposes)。基本概念是会计基础概念……其它概念是由这类概念所派生。在制定、解释和应用会计与报告准则时,可能需要反复地应用它们。”尔后,1980年5月,FASB在的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时再次强调:“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相互联系的目标与基本概念协调一致的体系。这些目标和基本概念可望引出前后一贯的准则,并对财务会计与报告的性质、作用和局限性做出规定。”“确立目标和识别基本概念并不是为了直接解决财务会计与报告问题,而是目标指引方向,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由此可见,如果说会计准则是解决会计实务具体问题的规范,那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则是制定这些准则的内在指导思想,以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前后协调一致。从这一程度上讲,我们又可认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以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和基本假定为前提,以目标为导向,而形成的一整套相互关联,协调一致的概念体系,因此,纵观各国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的类似文献,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一般由制定目标,会计质量特征,财务报表的要素,确认计量等五个部份[①]构成。在这五个部份中,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目标——或者说,财务报告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有两种: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以何种财务报告作为制定目标,将会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告要素、确认和计量等方面内容的定义和界定,从而影响到会计准则的制定,最终对国际会计协调化产生影响。国际会计协调化是指通过对会计实务的变动程度加以限定从而增加其可比性的过程(ChristopherNobes、RobertParker,2000)。如果各国或有关国际组织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定目标上达不成一致的看法,那么将会对国际会计协调进程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成为国际协调的障碍。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与分类
以财务报告的目标为标准来进行分类的话,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分成三大类,以受委托责任为目标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决策有用观为目标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和以受委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提为目标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以受委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提为目标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又存在着谁主谁次的区别。目前,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和IASC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进行比较的话,可以明显看出这里的区别。美国FASB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定为向投资人、债权人和其它类似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信息,这是受特鲁伯罗德报告(TruebloodReport)——“财务报表的目标”影响的。这份报告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的。该报告虽然提出十二项目标,但其实是以一个目标——决策有用性——为主,其它虽名为目标,实为对该目标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的四个问题分层次进行的补充说明。该报告提出的基本目标即为决策有用性——用于做出决策(Decisionmaking)。由于美国最早从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因此它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的定义对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研究产生很大影响。IASB对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定义是: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层受托责任的信息。澳大利亚对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定义是:为整理的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给使用者,用于做出并评估有关稀缺资源分配的决策。从这里可以看出,IASB和澳大利亚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以决策有用作为目标的。英国关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定义是提供有关企业财务业绩,财务状况的信息要有助于帮助一系列使用者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和进行经济决策,即以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并重,以受托责任为主,决策有用为辅。加拿大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定义是:传输有助于投资人、组织成员、捐赠者、债权人和其它使用者用来进行资源分配决策和评估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信息,即以决策有用与受托责任并重,以决策有用为主,受托责任为辅。目前,还没有国家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单纯定为受托责任的。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一个国家的会计标准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因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评估并据以修订既有的会计准则;可以指导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发展新的会计准则;在缺少会计准则的领域内起到基本的规范作用。因此,如何确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会计准则的制定,从而对国际会计协调产生影响。现在各国都致力于会计准则趋同的研究,如果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这个根本的问题上达不成一致的看法,将会成为国际会计协调进程中的障碍。目前,有的学者已经对IASC直接把FASB采用的决策有用的目标作为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提出异议,认为IASC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国际会计协调的障碍(LudwingErhard,2004)。由于IASC在国际会计协调进程中的地位极为特殊,如果IASC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界定问题上存在不当之处,那对于国际会计协调进程的影响将是难以估量的。
国际会计协调目标受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影响,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又取决财务报告目标,那么,不同的财务报告目标又有何区别呢?在受托责任观中,实际是以收入——费用法(Revenue-ExpenseApproach)来定义会计要素。在收入——费用法下,把收益表、收入确认原则、收入计量原则放在第一位,而将资产、负债的定义确认、计量作为收入和费用的“副产品”(by-product)。在决策有用观中,实际是以资产——负债法(Asset-LiabilityApproach)来定义会计要素。在资产——负债法下,刚好与收入——费用法相反。它是把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放在首位,而把收入的定义、确认和计量视为资产和负债的“副产品”。在受托责任观下,以已实现的资产回报率作为判断管理层是否履行受托责任的标准,从而使财务报告成为判断的可靠基础,并且暗含真实与公允的概念。在决策有用观下,会计是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是否买、卖或持有金融证券——提供信息,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强调未来现金流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从这一程度上讲,决策有用观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判断企业价值的。从目前来看,决策有用观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的盎格鲁——萨克逊模式的国家所采用,受托责任观主要为大陆模式的国家所采用。不同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影响着各国会计协调目标,那么,在各国会计准则趋同的大形势下,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应如何确立才会更好地推进国际会计协调进程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三、关于不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内涵的比较
首先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实质。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从受托责任观转变为决策有用观,与资本市场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从受托责任概念内涵的变迁过程看[②],最初的受托责任是单一的、一一对应的,体现中世纪庄园管家对主人交付财产的管理;随后受托责任演变为职业经理对资源投入者交付资源的保值和增值责任,此时,受托责任依然存在着明确的、数额确定的委托方,这保证了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私人契约的可行性;以后,资本市场的高度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分离,所有权细分的结果造成了每个所有者所拥有的所有权份额只占很小的一部份,此时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作为评价企业管理当局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作用已经降低,更重要的体现为一种决策效用。小股东往往将追求定期的股利收益放在第一位,一旦他们不能够获得预期的股利收益,他们往往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而不希冀撤换、控制或监督管理当局。目前,100%的市场经济环境是不存在的,目前市场经济亦是上述两种类型的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况且,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因此,本文认为,绝对地将财务报告目标定位为受托责任观或决策有用观都是不恰当的。尤其作为在国际会计协调过程中处于特殊位置的IASB,如果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单一定位为决策有用观,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其实,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的。例如,ASB在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就将这两种观点融合并提。
其次,经济学与财务会计理论的区别。如前所述,“决策有用观”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判断企业价值的,强调使用未来现金流量概念。传统会计理论强调历史成本、收入配比原则。众所周知,财务会计与经济学在计量上最大区别就是:前者反映成本,后者要求反映企业的价值。价值是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动的。这就不可避免的在计量上带来主观随意性,并且受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重大影响。因此,“可靠的计量”必然成为一句空话。许多评论家也认为美国和I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最大问题是在确认与计量项目上的失败。FASB自己也承认,在它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下,财务预算报表不能成为经济学意义上判断受托责任的标准(1978,para.53),因为一个实体的经济价值是管理层行为与经济环境(特别是对未来的预期)的综合产物。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重大影响。另外,通过未来现金流量的基础计算企业价值,未必就是正确的。因为,未来现金流量是预期性的,很难归属于每一项特定资产的;其次,如何确定合理的折现率也是一个问题(葛家澍,2003)。
最后,国际资本市场目的假设。决定I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否成为障碍或基础的关键在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提高国际资本市场信息的有效性,还是为了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水平?经验证明,后者才是国际资本市场的真正目的。因此,国际资本市场并不需要美国和IASB资产负债会计模式下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他们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只是以想当然的协调目标——帮助投资者预测非盎格鲁——萨克逊公司的现金流量和股票价值——作为编制基础。事实上,IASB偏向于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做法已经引起许多欧洲大陆国家的不满。而且,自IASB实行可比性方案后,IASB所制定的许多国际会计准则已转向传统方法的运用,并且把重点放在了受托责任上。这样类似的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指导思想不符的情况在许多地方已有体现。这就使得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处于尴尬的地位。如前所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虽然不是强制实施的,但却是“准则中的准则”。可是,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制定出来后,却又很少应用于准则的制定,就连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至今也很少应用于实际准则的制定,甚至有时还会出现相左的情况。
四、结论
本文在比较不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的基础上,认为各国在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应当考虑目标对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影响。在确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时,应从本国实际出发,同时也要兼顾前瞻性。如果只从本国实际出发,势必会影响到国际会计协调化进程;可是只注重前瞻性,又会出现类似于美国的问题,使得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成为一种昂贵而又不实用的摆设。特别对于IASB而言,尤其要注意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标对于国际会计协调化进程的影响。本文认为,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演变的,它们无所谓孰优孰劣,但决策有用是受托责任的目的,受托责任是决策有用的基础,两种观念已出现融合的趋势,有时人们在利用会计报告时,已无法区分到底是出于受托责任还是决策有用,因此,在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目标时,应注意这种趋势,从而更合理地制定会计准则,推动国际会计协调化进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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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意义主要由下面几点组成:①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最显著的作用便是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指导准则的应用,根据信息给予明确的决策;②为了避免准则不一在处理问题时造成的不一致问题,可以通过提高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一致性的方式来解决;③对具体准则的制定有指导作用和能给予会计准则的评价,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减少准则制定过程中个人因素的影响,以及各大利益集团的压力;④对会计理论进行更新。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在保留传统理论的合理之处的基础上,又反映出随大的环境的变化而改变的一些理论和和基本概念,这样,随着其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必然使得会计理论长远的发展下去;⑤利于我国会计逐步与世界接轨。西方大多数国家早已把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单独列示,仅是在具体的名称上存在差异。
二、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原则
(一)系统完整性原则构建适合于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时,不仅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全局角度去把握,还要吸取国外在制定该结构的精髓,全方位打造适合于我国的基本概念结构。
(二)一贯性原则这主要是指逻辑上的一致,用语一致,使整个概念结构紧密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整体,并且尽可能的全面。
(三)客观性原则这点应贯穿于整个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和构建的过程中,具体的要做到客观的分析,中立的态度,客观的反应经济现象。
三、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层次
(一)第一层次:企业财务目标及环境、会计对象、会计假设1.企业财务目标及环境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做为我国会计理论界普遍认可的两种观点[3],前者主要在于强调对企业内部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进行研究,后者则注重于提供相关的信息以备信息使用者提取对其有用的信息。近年来,随着实证研究方法的盛行,部分学者认为:将企业的契约成本降低就是财务报告目标。葛家澍教授称这种实证研究所得到的会计目标称为“契约成本论”[4]。2.会计对象在会计对象的研究上,中西方存在差异,西方对此问题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描述,而我国在这方面也是重说纷纭。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中,第一层次便是会计对象。3.会计假设会计假设是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支撑结果所做出的一些合理推论。目前对会计假设的分类适用面比较广的主要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这一分类。
(二)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1.会计要素会计要素是为确认与计量,特别是为确认提供依据。2.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质量就是受社会各界拥护的一种公共产品,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两大基本特征。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严重,尤其要重视可靠性。3.第三层次:会计程序及方法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是基于会计确认与计量基础下的两种观点。目前来看,权责发生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计量基础。
四、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财政部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就有一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一般看来,基本准则就是西方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但是,作为概念结构,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是需要进一步与国际惯例相拢。首先,《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只对其问题采取一般的属性处理,未对财务会计核算与报告中所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5],缺乏对具体工作的指导作用。其次,概念结构的任务只是间接的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规范,而其真正的作用是用来指导相关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但实际工作中,前述的两种观点都要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得以体现,单纯的对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并不是它惟一的目的。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制度下的观点与西方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单一目的是背道而驰的。最后,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财政部是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部门,负责准则的起草,征求意见的工作则由会计事务管理司负责,最终公布实施由财政部决定[6]。由此可见,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具备了权威性、强制性和公众的服从性,非理论性质的概念结构。
五、完善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建议
(一)关于会计对象会计对象不应包括在构成概念结构的要素中。理由如下。(1)理论界对会计对象的界定说法颇多。传统观点与新观点对会计对象内涵的界定内容不一,今后还需要做更深一步的研究。文章认为,通过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的稳定性原则的判断,将会计对象纳入概念结构要素中不太合理。(2)多数学者认为,会计对象只是会计理论体系中的最基本理论,而非决定着所有的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