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协助农民提高发展能力的基础上,以政府为引导,以农民为主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投入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制定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支持乡村危房的集中改造,切实改善农民群众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分期推进,重点解决困难户危房和危倒房问题。既要体现对收入低、生活困难农户的特殊照顾,又要兼顾对生活条件刚改善而又不宽裕农户的扶持。
2科学规划。结合村屯合并,科学制定乡村危房改造规划,实行整体推进。要坚持因地制宜,就地翻建为主,节约集约用地,保证耕地面积不因危房的改造而减少。如果危房住户在高速公路、铁路等重要交通干线规划范围内的必需经乡(镇)政府批准在原所辖区域内另选宅基地新建,防止重复建设。危房改造要建新房,拆旧房,严禁一户多房现象发生。
3政府引导。实施中必需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实行民建公助,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搞强迫命令。
4社会参与。营造全社会扶贫济困的良好风气,有效的解决资金、建材、劳动力等不足问题。
5整合资源。要与新乡村建设、扶贫开发、社会救助、防灾减灾、移民搬迁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对扶持乡村发展的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合力推进乡村危房改造进程。
二、条件、规范和进度
(一)改造条件。申请改造的农户。并持有靖宇县乡村户口,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两证齐全的危房住户。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由自己持户口、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低保证到所在居住地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如两证丢失或已成为事实住房的农户,提交申请时需带村集体或乡(镇)政府证明)填写《省农居危房摸底调查分户登记表》乡村危房平安鉴定演讲》经村委会评议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后方可列入本年危房改造计划。
(二)建设规范。新建住房要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外地居民激进居住习惯,设计出不同形式、不同格局的样板图纸,供农民自愿选择使用。
(三)补贴规范。依照国家、省、市要求。对危房“五保户”困难户、低保户补助规范为5000元,对危房改造节能示范户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00元补助。
今后不再做重复性补助。此项补助为一次性补助。
(四)实施进度。年。今年改造补助600户,其中节能示范5户,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鉴于靖宇镇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县城城区总体规划,依照低保户、贫困户、分散“五保户”一般户的改造顺序进行。靖宇镇危房改造工程将暂不组织实施。
三、保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造乡村危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新乡村建设的客观需要。要充分认识实施乡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实事办好,依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成立靖宇县乡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二)努力增加资金投入。乡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投资量大。为推动乡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开展,除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外,县政府决定通过地方配套、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包括新乡村建设资金、扶贫、救灾等资金)社会捐助、相关部门费用减免、包村部门资助、乡村信贷(包括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农民自筹等形式积极筹措资金,民政部门灾后重建资金、优抚资金也要向乡村危房改造工程倾斜,努力增加投入,切实保证资金需要。
(三)认真执行扶持政策。凡是列入乡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规划的农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耕地的占一补一”免缴耕地开垦费,并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安居工程的乡(镇)有乡办林场的从限额中给每户解决一定的建房木材,没有乡办林场的由乡(镇)政府向县林业局申请,从采伐指标中解决建房木材,建房木材一律按成本价。鼓励农户使用新型墙体资料,为节省改造资金,可采取集中推销,发挥规模推销优势。
(四)积极开展对口帮扶。结合县直部门已开展的扶贫对口帮扶和新乡村建设包扶工作。增加危房改造的帮扶内容,支持乡村危房改造建设。组织动员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武警部队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口帮扶。健全群众互助、社会扶助、政府鼓励机制,充分发挥乡村闲置劳动力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劳动互助与义务帮工活动,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和积极因素,全力支持乡村危房改造工作。
(五)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依照国家、省、市要求。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对已列入改造计划的农户,根据收入水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扶持和补助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改造推进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全县乡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的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乡村困难户危房的调查核实和组织建设、危房改造选址的规划审批以及建设指导、建筑设计、规范制定以及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各项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做好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的监察工作;县农业和畜牧业局要结合新乡村建设,积极支持乡村危房改造工作;县林业局要提供在危房改造中涉及木材相关的优惠政策;县水利局负责研究危房改造安居工作和乡村饮水平安工程的衔接,做好自来水入户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要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落实好危房改造宅基地审批和土地整理复垦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危房改造安居工程资金的审计工作;县地税局负责做好危房改造安居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县扶贫办要结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负责争取资金,支持贫困村的危房改造工作;县科技局负责结合危房改造,做好农民地震平安技术服务工作;县残联要积极与建设部门配合做好乡村残疾人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县乡村信用联社负责融通资金,对乡村危房改造中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优先提供贷款,研究危房改造中小额贷款政策;各乡(镇)乡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宣传发动、规划编制、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安居工程顺利实施。
各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顺序,危房改造过程中。实行集中一条龙办公,提供绿色审批通道,积极采取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代办制、部门现场办公的形式开展此项工作。
一、主要任务
年各县区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以省建设厅、财政厅下达计划为准。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结合“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立足农村实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分片分期实施整村集中连片改造,带动村庄村容村貌明显改观,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二、主要目标
年,是国家制定和实施连片特困地区区域经济发展与扶贫开发规划的第一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要找准新一轮扶贫开发与市情的结合点,按照“扩大规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突出效果”的总体思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力求实现“三个新的突破”。
(一)突出规划引领作用,在提升农村危房改造效果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农村危房改造要以整村集中连片改造为着力点,结合旅游乡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建设,按照“确定一个点、实施一个点、验收一个点”的思路,积极推行《农村危房改造特色风格设计方案汇编》方案,对结构安全但需要整修立面的房屋,按照“立面色调一致、乡村特色浓郁、环境协调统一”的要求,积极推进重点区位地段的村庄危房改造,最大限度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改造效果。
(二)优先安排特困家庭,在解决特殊群体住房困难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一是严格实施程序,确保选户准确。农村危房改造要坚持“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功能最基本”这一基本原则,突出“选户准确”这一基本要求,严格按“一申二评三核四批”的程序进行,并对评议结果、复核结果、批准对象在村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操作。
二是严格实施对象,优先弱势群体。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为长期居住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窑洞、土坯房等危房,且无能力自行改造的农户。要在用足用活中央和省上补助资金的同时,按照“先危房后旧房”、“先困难户后一般户”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单亲特困母亲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贫困复员退伍军人家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中住房安全隐患严重的农户优先安排。
三是实行差异化补助,建设“交钥匙”工程。将省级农村危房改造与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重叠实施,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打捆使用,实施差异化补助,拉大补助标准差距,各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一定数量的“交钥匙”工程,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补助资金控制在30000元以内,由村民委员会分配给无任何筹资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居住。
(三)突出结构安全和节能示范,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执行国家规范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一是提供设计图集,提升建房效果。各县区都要编制符合当地民族特色、地方特点,适合当地农民生活水平,让农民“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的危房改造建房设计图集,并对整村建设的农房进行统一规划,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或由农户按设计图纸自建,新建农房一律为砖混或砖木结构,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上下圈梁构造柱”的抗震结构安全基本要求,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不得享受国家补助。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结构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民自建房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建立健全安全质量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活动,确保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乡镇政府要采取领导包片、干部包村的办法,认真排查房屋建设中的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确保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成优质工程、安居工程。检查工作要有记录,对工作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节能保温、整改措施等准确记载。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不得享受国家补助。
三是严格执行规范,强化建筑节能。建筑节能要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和《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指南》,从户型设计、围护结构、采暖系统等各个方面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达到一定的节能效果,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享受建筑节能补助。
三、实施原则
(一)规划先行,相对集中建设原则。整村建设的村庄,要尽可能打破区划进行统一规划,就近相对集中建设。原则上按照“三靠三进”及“三线”组织实施。“三靠三进”即靠近县城的城郊改造户进入县城规划区建房,靠近乡镇规划区的农户进入规划区,靠近自然村的分散户进入自然村。“三线”即公路、铁路和风景名胜区沿线。要通过农村危房改造,调整农村居民点布局,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依据《村庄整治技术规范》搞好村庄整治,使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互促互进,达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目的。在优先解决好特困群众家庭居住安全的前提下,整村、整流域推进,沿公路、铁路和风景名胜区周边以及小城镇周边的村庄实施集中连片改造。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对整村农房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分别采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方式进行改造。对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要采取政府主导、镇村组织协调、党员干部帮扶、群众投工投劳、实施差异补助等多种方式,确保特殊困难家庭危房得以改造,保障居住安全。对其它改造户,要通过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充分调动其投身农村危房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显现农危房改造的效果。
(三)统筹兼顾,整合资金的原则。要以农村危房改造为切入点,统筹农村给水、道路、污水等基础设施以及村委会、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村庄整治、扶贫整村推进、农村污染治理、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有效衔接,整合使用相关涉农资金,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危房改造整体效果最大化。
(四)试点示范,规范建设原则。陇西县被省上确定为省级整乡整村推进示范县,通渭县被确定为省级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其它县区都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乡镇,进行整乡整村推进和规范化试点。试点县区、乡镇都要及早制定实施方案,统一节能标准,突出示范作用,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质量,使其成为特色鲜明、功能齐全、居住安全、节能保温的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的典型示范新农村。
(五)创造地域优势,继承发扬特色文化的原则。以农村危房改造为载体,以推进“百镇千村建设示范工程”为契机,建设融合民居文化、体现地域特色、充满现代生活气息的新型民居。要充分认识乡土建筑文化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深入挖掘各地民俗文化资源,切实处理好功能与品位、现代与传统、人文与自然的关系,突出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突出农村住宅的人文化、改造一批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村集中连片危房改造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安排计划到点、过程指导到位、检查验收到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整村集中连片危房改造作为年终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并做好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建房规划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房用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中违纪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部门配合。整村集中连片实施危房改造作为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建设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发挥规划在村庄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中的龙头作用,按照“渠道不乱、项目不变、整合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将涉及村庄建设的项目整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减免相关收费,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便捷服务。
(四)注重典型示范。要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与宣传、新闻媒体联系加大对整村集中连片危房改造做法、效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中步提高广大群众的认知和参与程度。各县区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整村集中连片向面上拓展、向深度推进。
(五)加大监督检查。要形成对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结合“联村联户、为民富民”活动,采取“领导包村、干部包户”的方式,加强对改造农房和村庄整治全过程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办法,加强验收和考核工作。
(六)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现象。对实施对象不合理,或者组织不力,致使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完不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或优亲厚友、瞒报虚报,特别是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危房改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停止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对施工企业在使用建房材料时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要严肃处罚。同时,对年、年、年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要进行“回头看”,总结经验,及时纠正错误。
(七)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实行一户一档,要将改造申请、政府补助资金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完备、真实、准确。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信息软件系统要求,认真做好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纸质档案内容应与信息软件内容相一致。
2012年我县计划完成1200户的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任务,并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制度,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二、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改造后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1、原址重建。房屋重建原则上以农户原址自建为主要方式,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相对集中重建。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可对比较集中的危房采取相对集中改造方式,统一建筑风格,同时发动群众进行环境治理,提高危房改造水平。
3、结合村庄整治实施危房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结合村庄整治的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改厕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4、修缮加固。对房屋局部构件进行修缮或更换的方式进行危房改造。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联系施工队伍,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给予帮助。
(二)完成时限
2012年3月,正式启动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2012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资金安排,连同《省2012年农村危房申报表》,于6月15日前报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2012年出台的《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40号)规定,我县具体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2万元;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2、贫困残疾人家庭(非低保户)、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1万元;贫困残疾人家庭(非低保户)、其他困难户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2012年省及省级以上综合补助资金为每户0.9万元,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落实。
(三)资金管理
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省及省以上综合补助资金,将根据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度等因素进行分配(各乡镇计划分配户数见附表)。各乡镇要整合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灾后重建、中国残联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开发等项目建设相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县财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各乡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四、改造要求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1、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要认真组织编制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合理细化分解落实到各村,并落实到贫困农户。
2、编制村庄规划。改造户数比较集中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安排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农村危房改造水平,促进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3、开展改造方案设计。各乡镇要积极推广《省农村危房改造设计图集》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设计人员深入实地调查,根据农民实际需求,农村危房改造方案设计。设计方案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引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富有特色的住房。
(二)加强危房改造项目管理
1、严格审核改造对象。各乡镇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申报及审批程序参照《关于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09〕33号)。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2、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重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各乡镇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各乡镇要积极引导,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减少农村危房改造成本。
3、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县住建委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各个环节上从严把关,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工程的监管。各乡镇要完善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4、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年度改造任务结束后,县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三)加强档案、信息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各乡镇要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
2、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
各乡镇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发改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月报”制度,及时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1、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县住建、发改、财政、民政、国土、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会同民族事务、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规划的衔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脱贫攻坚第六次推进会议精神,圆满完成“两不愁、三保障”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脱贫攻坚任务,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安排部署,现就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危房改造清零行动
(一)农村4类重点对象最后精准核查工作
各乡(镇)要在今年核查的基础上,再次对辖区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筒称4类重点对象)进行“拉网式”核查,确保不掉一户,不漏一人,确保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4类重点对象的C、D级危房全部纳入危改计划,全部实施危房改造。4类重点对象中的无房户,由行政村和乡(镇)出具无房证明,纳入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按照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和程序要求组织实施。请各乡镇于7月13日前将《乡(镇)最后精准核查新增4类重点对象台账》,以纸质(加盖政府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县危改办。(今年已经上报,经县四部门审核比对通过,并已列入2018年危房改造计划的不再重复上报,本次只上报漏报的农村4类重点对象)
(二)已脱贫户仍居住危房农户的排查工作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已脱贫户开展“回头看”,对已经脱贫仍居危房的农户要开展全面排查,经鉴定所居住房屋为C、D级危房的,要立即实施危房改造。请各乡镇于7月13日前将《乡(镇)已脱贫仍居危房对象名单》,以纸质(加盖政府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县危改办。
(三)已实施过危房改造又成危房户的排查工作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2009年以来已实施过危房改造房屋又变成危房的农户进行排查,经鉴定所居住房屋为C、D级危房的,各乡镇要将排查结果上报县危改办。请各乡镇于7月13日前将《乡(镇)已实施过危房改造又成危房农户名单》,以纸质(加盖政府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县危改办。
(四)非贫困户疑似住危房或住危房的排查登记工作。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非贫困户疑似住危房或住危房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对于非贫困户家庭确因只有一处房产,确实在危房中居住的非贫困户房屋进行排查登记,经鉴定所居住房屋为C、D级危房的,要将排查结果上报县危改办。
对不符合改造政策又长期无人居住的危房(包括与子女合户合住的父母原住危房)要逐户设置公示牌说明情况。
对“父贫子不贫,子女有赡养能力”且子女在本村有安全住房,但老人在危房中居住的,其子女户口必须与老人合户,并一起居住,消除其危房;
请各乡镇于7月13日前将《乡(镇)非贫困户住危房名单》,以纸质(加盖政府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县危改办。
(五)明确责任。各乡镇为此次危房排查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排查精准,严防漏报、瞒报、误报,如因排查出现问题,追究乡镇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二、做好核减农户的公示工作
2018年5月,全县各乡镇共核查上报农村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任务共计5151户,在危房改造工作实施过程中,部分乡镇发现并向县危改办上报了一些因死亡、一户多宅、子女有安全住房(依法治孝)、在县城或集镇等地购房等原因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4类重点对象,需要进行核减任务量。各乡镇在核减任务量前,要将删减农户信息在村、乡(镇)两级公示栏中进行为期不少于三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公示材料及照片等资料报送县危改办,县危改办将依据乡镇公示材料,删除任务存量。请各乡镇务必于2018年7月6日前将公示资料报送县危改办。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河南省农村危房加固技术指南》、《河南省主要类型农房基本技术要求》、《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统建)现场质量检查验收办法》、《河南省危险性房屋鉴定办法》,严格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组织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危改农户新建住房验收入住后,必须及时将旧房拆除,不得以堆放农具、杂物为由保留旧危房,确保农户住房安全。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危房改造要同步实施卫生厕所改造,实现人畜分离,改善农户居住卫生条件。
附件:1.《乡(镇)最后精准核查新增4类重点对象台账》
2.《乡(镇)已脱贫仍居危房对象名单》
3.《乡(镇)已实施过危房改造又成危房农户名单》
4.《乡(镇)非贫困户住危房名单》
2018年7月1日
附件1
乡(镇)最后精准核查新增4类重点对象台账
经过我乡(镇、办事处)最后精准核查,以下共有户为精准核查新增4类重点对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低保户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户,符合条件要求。
乡(镇)长、书记双签字:(政府公章)
年月日
序号
乡(镇)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户主
姓名
家庭
人口
身份证号
住房危险性等级
四类重点对象等级
改造
计划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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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乡(镇)已脱贫仍居危房农户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
序号
乡镇名称
村委会
村民
小组
户主
姓名
家庭
人口
身份证号
脱贫年度
现住房危险性等级
改造
计划
附件3
乡(镇)已实施过危房改造又成危房农户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
序号
乡镇名称
村委会
村民
小组
户主
姓名
家庭
人口
已实施危房改造年度
改造方式
现住房危险性等级
改造
计划
备注:1.已享受危房改造年度填写该户那一年已实施过危房改造;2.改造方式填写该户当时危房改造时是修缮或者新建。
附件4
乡(镇)非贫困户住危房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
序号
乡镇名称
村委会
村民
小组
户主
姓名
家庭
人口
全家拥有住房套数
现住房危险性等级
改造
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拆除危险住房进行改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住房,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的有关规定,经福州市危房鉴定站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危房改造地块是指经鉴定属危险住房,规划功能为住宅建设用地的地块。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危险住房改造,是指拆除经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认定的危险住房和附属物以及与之相毗连的其他房屋和附属物,并进行改造的行为。
第五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危险住房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危险住房改造工作,当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住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危险住房改造认定
第六条、成立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由市房管局牵头,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派员组成,负责危险住房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危险住房改造必须由产权单位(已房改的由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市危险住房鉴定站鉴定,之后向市危房认定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批复(如属特殊情况时限另定)。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对提交的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指定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第八条、经认定为危险住房的,产权单位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应编制改造规划方案,报市规划局审定并确定规划指标;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拆迁安置费用的摸底测算;应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之后将上述材料送市土地发展中心进行土地收购储备评估。
市土地发展中心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一周内对该地块土地收购储备提出意见。对列入收购储备的危房地块,改造责任转由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
第九条、市危房鉴定站和市土地发展中心的危房鉴定和收购评估应实事求是。危房鉴定报告应如实反映房屋状况;土地收购评估报告应客观反映危房地块改造成本、税费构成、地块收购的评估以及预期盈亏分析等,并提出是否收购储备的意见。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经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认定属成片危险住房改造的地块,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优先收购或由区政府组织进行旧屋区成片改造。
第十一条、规划中属于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的危险住房地块,应统一实行货币补偿或易地安置,安置房成本中土地费用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可按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从其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危房户自行集资改造,由危房产权单位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危房认定小组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自行集资改造项目,原面积部分,可按土地基准地价经综合修正后的楼面地价10%补交土地出让金,新增面积部分按增加面积10%以内、10%~20%、20%以上分别按上述楼面地价10%、20%、30%缴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自行集资改造项目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并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规定。
危房的户建筑面积未达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且未房改的,或已房改但未达标面积部分未领取货币补贴的,可按职工房改控制面积标准确定危改房的户建筑面积,同时,取消该职工住房改革货币补贴。
危房的户建筑面积已达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危改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房总建筑面积的20%。
第十五条、对于资金难以平衡等原因确需改变原规划指标的集资改造项目,由改造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规划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十六条、已经房改的危险住房,其集资改造可提取使用本幢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待改造后再按有关规定标准由产权人直接建立房屋共用维修基金。集资改造时未提取使用本幢房屋共用维修基金,直接转为集资改造后的房屋共用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危房改造地块由产权单位引进房地产企业合作改造的,应经市危房认定小组认定,明确地块四至范围、规划指标、建设时限等,报市政府审核批准,由产权单位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挂牌。
第十八条、危房改造地块引进房地产企业合作改造,以缴交的土地出让金为标的进行挂牌出让,挂牌底价按土地评估价与经市房管局核定的拆迁安置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差额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地段差、配套费的,挂牌底价按该规定的地段差、配套费确定。
第十九条、经挂牌竞得危房改造地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限期内实施改造,拆迁安置按照《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旧屋区改造范围内的危险住房和由政府指定开发单位进行成片改造危险住房,按照《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福州市棚屋区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直管公房和私房中的危险住房进行改造,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近期无法实施改造的危险住房,由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向市危险房屋鉴定站申请危房鉴定,市危险房屋鉴定站提出加固意见,产权人应采取措施加强房屋的维修加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对经鉴定为房屋整体出现险情(危险等级为D级)的危险住房,产权人和各责任单位应积极组织搬迁,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章、配套措施
第二十四条、危险住房拆迁地块中的公房住户申请购买安置房产权的,经产权人同意后可以购买。
第二十五条、危险住房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房安置,享受经济适用房购房户待遇。
第二十六条、危险住房拆迁户购买安置房,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金融机构应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七条、属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购买安置房,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危险住房拆迁户,可申请承租廉租房。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