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管理,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手续,遏制虚假广告,保障举办者、办学机构和广大接受技工教育和技能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和诚信办学,现就加强我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范围
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办学机构的名称(全称)、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审批机关;办学地址;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招生数量;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受教育者。
三、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程序
(一)备案办理时限。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拟日10个工作日之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备案提交资料。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号)和招生文件;
2.填写完整的《*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
3.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三)备案受理机关。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由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
市劳动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将申请材料送市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处;区劳动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将申请材料送其审批的区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
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凭加盖了受理单位备案印章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到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办理手续。
四、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法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民办学校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而擅自在媒体刊登、播发,或通过其他形式张贴、传播、散发招生简章、广告的,或者备案后擅自更改有关内容的,或者未办理续期备案手续而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对有关学校和媒体予以通报批评;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有关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此次发放新证,数量按照20**年教育事业年报的统计数为基数,在此数量上另加10%为机动数。
发放新证前,请各市、县(区)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办学标准,按照有关审批管理民办教育权限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全面评估检查。评估检查内容包括:
1、办学许可证内容与学校章程内容是否相符;
2、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在章程中注明要获取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比例和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具有必备的符合办学规模要求和安全要求的办学条件;
4、教学组织管理和教育质量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5、安全防患机制是否健全;
6、资产、财务管理是否规范。
二、民办学校领取新证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2、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复印件;
3、学校章程;
4、年度财务报告;
5、学校工作总结报告。
三、民办高校发放新证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各民办高职院校发放新证工作于20**年元月进行。院校应将发放新证所应准备的学校章程、年度财务报告、学校工作总结报告,交由设区市教育局审核盖章后方可提交。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
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财务资产
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第二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十三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第四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现代大学制度初成
2013年11月,教育部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在“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情况新闻会”上表示,制定、核准高等学校章程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式发展的重要步骤。章程不是一纸空文,如果不按章程办事,会有各种纠错机制。
“章程是学校‘根本大法’,其它规章制度、办学活动都不得与之违背。人民大学紧紧抓住大学精神和本质所在,建设回归本位的大学章程。按教育规律和学术逻辑办事,努力做到学术为魂、育人为本、师生为重。”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王利明说。
东南大学副校长林萍华表示,章程制定有利于解决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交织、行政权力泛化等问题,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东南大学章程在结构设计上,将教职工和学生的责权利规定置于学校组织机构之前,凸显学校办学以师生为本的理念。
“我校章程明确三大关系。学校与主办者的关系,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对学校的领导、监督与考核,并依法享有办学自;学校与外部的关系;学校内部组织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路径和保障制度。”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张清杰说。
为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自2013年9月起实施,到2015年底相关高等学校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
明确现代大学必须去行政化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于2012年初出台,按照计划,首批制定章程的6所高校――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于2013年8月拿出了初稿,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获得教育部核准。
早在2012年初《暂行办法》出台时,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就用“”一词来说明高校章程的性质,表示“高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保障学校的办学自”。孙霄兵强调,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权利。有关专家认为,“政校分开”是各校章程中普遍的精髓所在,也是社会呼吁已久的去行政化的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的章程明确规定了学校的8项办学自和校长的7项职责,广受社会关注的“去行政化”意味明显。章程规定的8项自主办学权包括:在招生方面,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在学科设置方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在教材建设方面,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此外,在海外交流、机构设置、财产自主管理等方面,也都做出较为详细规定。特别是在机构设置方面,章程指出,“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到,自主办学、去行政化的意味尤为明确。
建立信息公开体系
在人大等6校章程被审批通过后不到一个月,媒体曝光了人大招生受贿丑闻,招生处长被调查。而自主招生正是人大章程的亮点。对此,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副主席邵鸿表示,减少高校腐败根本在于大学制度建设,章程只是开始,落实还需要建立信息公开体系。
2013年12月9日,教育部在官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高校自主招生进行期间,高校招生过程做到考生资格、录取程序、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十公开”。以往教育部对高校招生的要求,多在高考前夕,这次提前公布,不得不让人联想到人大招生处处长蔡荣生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的事件。有媒体称,高校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该事件只是高校腐败的“冰山一角”。多年来,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副主席邵鸿一直呼吁通过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减少高校腐败。
“应该说,近年来,我国高校招生制度总的来说更加规范,基本实现了公平、公正、公开,这一点必须肯定。但是在一些方面,比如招收特长生、自主招生等,操作弹性较大,有关录取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尚不健全,仍然为‘暗箱操作’留有空间,也就成为高校腐败比较集中的领域。”邵鸿表示,人大招生处处长被查,不是一个个例,而是一个典型。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的信息公开,特别是自主招生、特长生的指标分配、考核标准、录取决定等环节必须提高透明度,以便社会公众监督,从而减少相关人员的寻租空间。
在邵鸿看来,高校除了招生领域,腐败现象在多个部门存在。基建无疑是重灾区,另外在奖助学金的发放、教材仪器采购以及科研经费使用、干部提拔等方面也都存在不少问题,可以说凡是涉及货币、资产和管理权力的环节,都可能存在寻租空间。邵鸿认为,近些年来教育经费大幅度提升,但经费使用的监管却没有跟上,这就导致学校这个曾经的“清水衙门”不仅出现了腐败现象,而且还呈增长的趋势。
邵鸿一直把实行高校信息公开视作解决腐败的关键,他曾表示信息不透明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教育部首批核准6所高校大学章程,这意味着高校今后将“有章可循”。对此,邵鸿表示,制定大学章程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有利于高校推进改革,理顺关系,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但是这只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初步。有了大学章程,并不意味着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就会水到渠成,这样太过于乐观,大学章程的制定将有助于推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但在目前情况下,其对于解决政府对大学过度管束的现状作用还很有限,这不是一个大学章程能解决的问题。接下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怎样推动大学章程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实施信息公开,以及修订《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都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必需的一系列举措,需要从多个方面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成效。当然还需要有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和监督,共同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更多高校推进改革
2014年伊始,教育部网站文章,称赞了浙江大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展情况。浙江大学以完善教代会制度为抓手,不断创新载体、拓宽渠道,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工作体制机制,努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
浙江大学做法的核心是强化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浙江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大学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和院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浙江大学还创新了教代会提案制度,凝聚教职工的智慧力量。出台《浙江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对教代会提案的办理、答复、落实、反馈各个环节做出明确规定。每年召开教代会提案送达会,由校党委书记将提案送交各承办部门负责人。
为避免教代会成为橡皮图章,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浙江大学建立了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组织教代会代表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提案落实情况、校务公开情况、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巡视。实施教代会代表校情通报会制度,学校领导定期向代表通报学校重点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推行教代会民主评议制度,组织教代会代表参与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测评工作,组织全体教代会代表对校部机关工作进行测评,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中层干部面试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评。
在西南大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学术建设、人才队伍、民主管理等方面以提升科学化水平为目标的制度建设探索。西南大学自2005年7月由原西南师范大学和西南农业大学合并组建以来,紧紧围绕促进实质性融合和“科学发展、强校升位”的目标任务,大学“章程”建设作为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
《西南大学章程》着力体现组建多维学术组织。为协调运行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深刻理解学术权力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充分尊重学术自由,学校组建了“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制定出台了《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履行审议评议学科专业设置、评定重大教学科研成果等职责。同时,学校还成立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设置委员会、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和研究生教育指导专家委员会等,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制度改革,理念为先
完善内部结构治理
构建现代大学制度,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二是大学与社会的关系,三是大学内部的关系。而此三者也正是章程制定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与第一批核准的6所高校章程相较而言,第二批9所高校章程,在“去行政化”“自主办学”方面呈现出更多的细节,更加具体设计了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框架、院系等学术组织的运行规则与治理体系和校内民主监督机制。这9所高校包括: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四川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和西南大学。
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明确党委和校长的职权边界,依法协调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关系。以上海财经大学章程为例,该校章程明确规定,党委主要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四川大学章程则专门设置“党委及行政”一节,对党委和校长的主要职权与职责分别做了切合学校实际的具体规定。
赋权院系成为实体
长期以来,在高校内部,管理权力高度集中在学校层面,学院的自是极其有限的。学院只是作为学校的一级教学科研单位,机械地执行学校职能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只负责做事,没有或少有管理权力。有事权而没人权、财权和物权。这种体制的弊端很明显:学校管得过多过死,导致事与权分割、权与责分离,权利和责任严重不对等,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校内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发挥。
上述9所高校章程,在赋权给学院方面均有改革动作。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中,院为实体的理念得以强化,管理模式上实现了“校办院”向“院办校”的转变。该校章程明确规定,“学院(系)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学院(系)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四川大学章程也对校院管理职权职责进行了确定和规范,学校管理重心实现下移。四川大学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的改革对于他们来说更是期待已久,这次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基层办学单位以及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制度保障教授治学
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进程中,“教授治学”体现了科学化、民主化的大学治理方向。“教授治学”先被写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之中,及教育部今年早些时候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9所高校的章程,对“教授治学”均浓墨重彩。
东北师范大学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校章程的最大亮点就是巩固了学校在教授治学方面的长期探索实践成果。从2000年开始,东北师范大学在全国高校中率先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在学院层面建立了15个教授委员会,当时赋予教授委员会8项决策权力,包括学科建设、学术评价、资源配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师评职、教育教学、对外办学等几乎所有与学术相关的事宜。在此次章程的制定中,东北师范大学又建立了“分层次、分类别”的委员会制度体系。从学校、学部、学院3个纵向层面来建立委员会制度,在学校学术事务、教学事务、开放办学、文献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等横向层面建立若干与学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按照工作性质及切块管理的原则,对与学术相关的事宜进行自主管理、监督协调,享有咨询决策权。
其他高校章程也都强化了学术管理权。例如,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在章程中确立了教授治学新机制。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确立了学术主导的发展模式,明确“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严格规定了党政干部进入学术委员会的比例。
校务公开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