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高学校六年级周雨涵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置身于学校还是社会,只要参与社会活动,就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而在各种行为规则中,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就是法律,法律就是制约我们日常行为的“规矩”。
我们生活在一个民主法治的时代,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是现代社会对公民基本的能力素质要求,新时代的少年儿童更要成为法治社会中的合格小公民。在我们生活中,有些同学却不懂得守法。王大力是个六年级的学生,今年已经十二岁了,个头比一般同学高。父母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对王大力的用钱很大方,要多少给多少,要什么有什么。王大力身上穿的都是名牌。当老师的舅舅劝他的父母要让孩子明白劳动的艰辛,少给一些零花钱。于是,父母开始控制王大力的零花钱,习惯大手大脚花钱的王大力无法生活下去了。于是,他开始在放学路上,向那些低年级的、个头比较矮小的学生要钱,第一次,他竟然找一个小同学要到了六元钱,并警告说:“你要是告诉了别人,我可饶不了你。”几天过去了,自认为“找到了生财之道”的王大力在放学路上强行要钱,没想到让警察给抓住了。
本案中的王大力索要的钱物数额较少,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则不认为是犯罪,只是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然不是犯罪,但是如果不悬崖勒马,还沿着这条路走下去的话,其结果必然是犯罪,那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我们从小要树立守法意识,养成守法习惯,违法的事坚决不做。
我们少年儿童不仅要懂得守法,也要学会用法。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十一岁的学生小欣参加了一项少儿艺术团文艺大赛活动,闯入“前十”,所获奖品是一家摄影机构提供的价值一千元的摄影券,她高高兴兴去拍了套写真。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几天前她和家人逛街时,意外地在街头服装店发现一份广告册,其封面用的大幅彩照,正是该摄影机构提供的她的照片。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的摄影机构未经小欣同意,擅自将她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就构成了侵权。此外少年儿童还享有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隐私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财产权、民事活动代理权、休息权、娱乐权、荣誉权、著作权、平等对待权……法律,护我们健康成长,伴我们一路同行。
法在我们身边,更在我们心中,我们要做遵纪守法的、社会合格的小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