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
很高兴通知您,您已被x公司录用。在此对您加盟表示欢迎,并请您__年x.月x日来公司报到,公司需要您在来公司报到时提供以下文件:
1)原单位离职证明,由原单位盖章(入职当天请提交);
2)养老金、失业转移单或缴纳证明;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张
4)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5)4张身份证照片(1寸蓝底)
6)近期体检报告
预祝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愉快、进步!
企业录用员工应注意什么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您好!很高兴通知您,您已被我公司录用,职位为,您的入职日期定为年月日,请于年月日9点带齐入职资料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及报到手续。
此录用通知书有效期至年月日XX点。如您同意接受,请在此之前回复同意入职该邮件进行确认(如是纸质版则以你亲笔签收:同意并以邮局寄发邮戳为准)。逾期不回复,本通知书自动失效。逾期不报到或您的体检不合格,本通知书亦自动失效。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岗位名称;
2、薪资待遇(以下薪资描述均为税前薪资,包含绩效薪资在内)
试用期薪资为,转正薪资为:
XXX公司
20xx年月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3)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4)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尊敬的先生/小姐:
通过我中心的招聘选拔程序,恭喜您被我中心录用,首先欢迎您的加盟,成为继续开创我们激动人心的事业的一员,我们相信XXX公司会给优秀的员工提供一个长期发展和成长的机会。其次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在指定时间内到我中心行政人事部办理入职报到手续。
___________先生/女士:
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公司已经决定录用您来公司工作。如果您接受本公司的录用,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公司报到,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您拒绝本公司的录用,您的录用资格将被自动取消。
另外,在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之前,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联系人: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月__日
1、身份证原件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3、劳动手册(上海户口需提交);
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外地户口);
5、退工单(或与上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1寸照片2张
7、其他相关证件(如是教师请提供教师资格证书)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
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
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
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