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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22篇)

时间: 2025-12-26 栏目:高中优秀作文

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篇1

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xxxx通知》(×政办发〔XX〕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如《转发xxxx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号)。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1号)。

2.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监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政办发41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3.直转法。如果上级的文件,到本单位时已经经过了三、四层转发,这时可以直接转发初始发文单位文件,不要间接层层转发。

4.简称法。在系统内部行文,可使用规定的规范化简称。

正文基本上有以下二种写法:

一是不提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的意见等,写法上通常先表明态度,提出转发原则要求。一般篇幅较简短。

二是提出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下级机关(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一般开头直说转发事项,即将某某文件转发给你们,再对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具体要求。可以对被转发文件阐述不够充分的加以补充、说明、深化,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上级的有关要求加以重申、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很多同志转发文件时时感到无话可说,总感觉上级文件对某项工作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要求、部署,按上级的要求执行就行了,这是不对的。上级机关的文件,讲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律性的东西,不可能讲得很具体。转发时可以避虚就实,紧紧着眼本单位的实际,把原则性的东西具体化,把普遍化的要求个性化。要针对本单位的特殊性,提出可操性强的措施和实际步骤来加以解决。如被转发的文件属于规章制度类的东西,自身对某方面的工作规定得比较具体详细,操作性较强,转发时也可以化实为虚,提出学习贯彻的原则性要求,切记不能硬提要求。为精简文件,避免层层转发,可翻印下发的就不要转发,目前这种方式已在不少地方被广泛采用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

在正文里引文一定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在标题上不引发文字号,如标题上没有发文机关,则加上发文机关。引文是在转发类通知里面经常出错的地方,引用机关名称时,一定要注意发文机关的级别。党委政府或其授权的办公室联合发文或单独发文,均标注了发文机关,行文时要区分清楚,不能张冠李戴。属党委、政府一级的,就不要引用成办公室的,属办公室一级的,就不要统称党委、政府的。

二、坚持四项原则篇2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

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篇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一定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篇4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现公告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7月1日—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年9月23日、24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6年9月23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三、报名时间:2006年4月10日—25日。

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信息可登录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址:

特此公告。

三、实施“贷免扶补”,创新贷款运作模式篇5

2009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文件,并结合云南实际推出了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全新模式。“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保留和继承了原有小额担保贷款的核心内容,并在运作模式上进行创新。一是拓展范围。围绕“贷”字,对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提供贷款,拓展了政策扶持创业对象范围。二是降低门槛。围绕“免”字,对创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税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除反担保、免利息。三是全程帮扶。围绕“扶”字,对创业人员提供“一条龙”(即:咨询培训、项目评审、小额贷款、配备导师、后续跟踪一条龙)创业服务、“1+3”跟踪服务(即:每1名享受“贷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都有1个承办单位负责服务,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指导)等,使帮扶服务涵盖创业培育期、创业成长期、创业成熟期的整个过程。四是鼓励成功。围绕“补”字,对首次创业成功者并稳定1年以上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1000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承担具体创业帮扶的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工作补助经费。2010年,发放贷款20亿元,占当年新增贷款总量的55%。

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篇6

【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8-17【生效日期】2002-08-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八月十七日

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全社会的地方税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印花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条第三条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一个月。

第四条第四条一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实行其它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完税标记。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和其它代售责任。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比例付给代售方手续费。

第六条第六条对一些应税权利许可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与有关部门签订代征印花税协议,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征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第七条对金融、保险、建筑安装、广告发布企业的应税合同,除自身缴纳的合同印花税外,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金融、保险、建筑业、广告发布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代征签约的另一方的印花税,受托单位据实按笔代征,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月汇缴入库。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比例向受托单位支付手续费。

第八条第八条对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业务、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业务、外贸企业的外贸出口销售业务,其收入方应纳的印花税实行分别按贷款金额、保费收入、建筑安装营业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含预收款)、外贸出口销售收入依规定的税率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第九条印花税违章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和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篇7

(一)核定比例征收

1、核定比例征收的范围

(1)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变更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见附件8)。

(2)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四)款行为的,主动申请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须向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

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放《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件6)

后即可实行核定比例征收。

(3)实行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

2、核定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税率

购销合同企业购销金额的5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房屋经营金额100

0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60

005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003

货物运输合同

运费金额的100

005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01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0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100

005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100

01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金额的100

003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005

3、纳税期限

实行印花税核定比例征收的纳税期限为按月缴纳,具体期限为次月10日前,遇法定假日可顺延。

4、申报征收

(1)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对申报期中没有发生经营收入的纳税人也要按期进行零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隐瞒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应税凭证已经被扣税的,已扣税款可在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篇8

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起,云南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了以“贷免扶补”小额贷款为重点,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为基础,三种方式相互补充、共同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2011年1-9月,全省发放贷款43.04亿元,扶持创业6.7万人,扶持小企业273户。截至2011年6月底,全省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11.5亿元,扶持创业22.2万人,扶持小企业622户,共带动就业和吸纳就业66.7万人。贷款回收率保持在98%以上。

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篇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4-5粤府办[1999]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要下决心调整财政预算的支出结构,在预算中优先足额安排,确保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的规定,保证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拒不执行的,对有关责任人应依法处理。国有企业必须按规定落实应由企业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凡经核实有能力承担资金而不落实的企业,相应扣回财政补助和社会筹集资金,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督促财政、社保部门及企业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对企业承担和社会筹集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确需“兜底”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下岗职工较多,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在当地财政打足预算的基础上,上级财政应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的社会筹集部分,要按照失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理其失业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划拨。

二、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和健全下岗职工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建设,把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再就业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粤发[1998]11号文的要求,结合自身的职能,认真制定并积极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各级政府要确保再就业资金的投入,按规定核拨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经费核拨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和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确保当年新增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不低于50%。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制订当年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计划,建立法人代表目标责任制,保证工作的落实。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前,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经当地劳动、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可将职工本人按规定可以享受而尚未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的50%,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以支持其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下岗职工异地就业的,应享受当地的优惠扶持政策。

三、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要加强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同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期限应与变更后的合同期限相一致,其中原劳动合同规定未履行完的合同期限少于3年的合同制职工,以未满的合同时间为期限;原固定工及原劳动合同规定未履行完的合同期限多于3年的合同制职工,协议及变更后的合同均以3年为期限,到期即解除劳动关系。各地要对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的情况进行清理,未签协议的应当及时补签。

对不愿进中心以及进中心后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均不能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企业应从确定其下岗之日起3年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已从事稳定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下岗职工,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或协议期满的,以及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培训或不接受推荐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亏损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企业资产变现或财产处置等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及政府统筹解决。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解决办法。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在企业自办的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的下岗职工子女,可以继续就读,企业不得因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增加其子女的学杂费用。

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尤其要保障停产、半停产、破产和特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决不能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养老金,要制订补发计划,确定补发期限,逐步予以补发。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凡不按规定上解或拒缴省调剂金的,由省财政厅相应扣减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款或财政补贴,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以调剂余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五、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我省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两例一规”),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要依照“两例一规”的规定,加强稽查和监督。对拒缴、欠缴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法人代表不得评先、选优和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各地应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全年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对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必须限期追缴归还。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切实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尽快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和基金管理进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六、抓紧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原行业统筹积累结存在我省行业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金,要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数(劳社部函[1998]86号),于今年4月底前全部移交给省社保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省审计厅、财政厅、社保局要对1998年9年12月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结算。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要求,认真清理行业统筹项目,凡不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应由企业自行支付。

七、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审批权限的规定,统一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必须报省劳动厅批准,任何地区和行业不得自行扩大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各地要对1998年1月1日以来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个查实,除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予以认可外,其余人员的退休手续无效,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已领取的养老金要如数退回,并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

八、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涉及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把这项工作列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对官僚主义,漠视职工疾苦,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不落实而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兑现,所需资金足额到位,共同把工作抓紧抓好。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略)

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篇10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篇11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软环境建设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供必要保障。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

各级政府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体系,采取明查暗访等各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省政府将在2008年下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各部门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追究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既要行动积极又要扎实稳妥,力争做到效率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规范、深化和提高。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加以全面推进,以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突破,使我省行政执法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省政府法制办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四

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篇12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篇13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篇14

38岁的高先生是某房地产公司的项目经理,每天从早到晚坐在电脑前查看、修改图纸。近段时间高先生发现看报纸时很多字看不清楚了,要举远一些才行。

刚开始高先生以为是眼睛疲劳了,过一段时间会好,可是这一状况一直没有改变。到医院检查,医生告诉他,他的眼睛已经出现了老花症状。

人年轻时水晶体柔软富有弹性,看近物时有很好的调节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水晶体渐渐硬化,丧失了柔软度及弹性,看近的物体时水晶体的调节能力降低,无法准确地聚焦于视网膜上,从而出现“雾里看花”的感觉。老花眼发生的年龄因人而异,大部分人在50岁左右出现老花眼。但是,由于现代人的种种不健康生活习惯,导致“老花眼”慢慢向中年人侵袭。

若要避免早发性老花眼,别总让自己的眼睛处于疲劳状态。不宜长时间盯着近距离的电脑屏幕看,看书报和电视时,保持一定距离,时间不宜过长,最好每30分钟适当休息一下,做做眼保健操、伸伸懒腰,或起来走走看看远方。用热毛巾敷在眼睛上,交换几次,可使眼部血管畅流,供给眼肌氧分和营养,有助于眼睛保健。在饮食方面,可以多吃各色蔬果,以补充叶黄素。外出活动时,避免紫外线伤害眼睛。

四、立足实际,努力克服贷款担保困难篇15

一是明确风险分担比例。“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经审批核销的贷款损失,农村信用社承担20%,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承担10%,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60%。同时省财政将根据担保基金的损失情况及时给予补充。二是积极筹集担保基金。2003年以来,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先后3次补充各州市担保基金9000万元。各级财政已开始加大了担保基金的投入。2010年全省增加担保基金1.3亿元。三是设置担保基金放大倍率下限,适当提高放大倍率。要求各州市、县(区、市)政府逐年增加担保基金投入,明确承贷金融机构要按照担保基金1:5放大贷款倍率。对于还贷率高于95%的地区,在确保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按规定经商担保机构、承贷银行同意,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率。

五、鼓励多方参与,增强创业就业工作的新活力篇16

目前,“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承办

单位改变为由各级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教育系统等7部门(组织)共同组成,由过去的独家承办、关起门来搞转变为一家牵头、多家承办、调动各方合力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创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扶持的工作新局面。依托群团组织的工作网络,针对其特定的联系群体,发挥其各自优势,更好地将政策落实到创业者和企业,扩大政策落实覆盖面。同时,扶持创业工作,已成为群团组织联系服务对象的有效途径和载体,较好地促进其中心工作的开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回顾云南省近10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历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是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根本保证;立足省情创新服务方式,是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重要条件;围绕目标任务狠抓落实,是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关键因素;调动社会各方广泛参与,是拓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有效方法。

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篇17

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6]115号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

[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并执行:

一、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的劳动合同。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等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要续签不少于三年。企业不得在改制时大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裁员200人以上或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实施。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时,改制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计算标准按照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确定。

(二)改制期间终止劳动合同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改制后企业办理退休的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一次性发放。

二、关于拖欠职工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方面的问题

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改制企业应一次性付清和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

三、关于工伤职工有关待遇方面的问题

(一)因工伤残l-4级的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改制后企业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改制后企业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改制后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7—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企业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企业改制时,医疗未终结且未鉴定伤残等级的因工伤残职工,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所需费用由原企业留足。

(四)企业改制时,在职职工属于1994年4月30日前因工受伤经鉴定为5—10级,企业没有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原企业按199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关于解除、终止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合同后其待遇方面的问题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职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职工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患重症的每人再增加不少于3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每人再增加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五、关于离退休人员等有关方面的问题

(一)离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费用按照每人15万元标准,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人员由改制后的企业接收管理;改制后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人员全部从原企业剥离,由原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接收管理;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撤并的,离休人员由市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部门接收管理。

(二)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需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实行社会化管理。2006年按每人2.2万元标准缴纳(含档案管理费、活动经费、采暖补贴)。退休人员其他统筹项目外费用,按照企业改制前实际支付标准一次性支付给退休人员。2007年以后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已退休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改制企业还需为每人缴纳12万元的医疗费。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退养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人员支付生活救济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照下列标准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费用,实行社会化管理。死亡职工及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地处市内四区和先导区企业的,按每人每年1848元;地处其他区市县的企业,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费用。职工及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已享受生活救济费退休人员遗属除外)的其他费用由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参照前三年所发生费用的平均值计算)。退休人员遗属采暖补贴费按每人1.5万元缴纳。退养人员每月生活补助费按其单位所在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0%缴纳。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按每人每年1800元缴纳费用。以上人员的预期平均寿命均按照78周岁计算,对实际年龄超过78周岁或不足6整年到78周岁的,按照6年时间计算。职工遗属未成年子女计算到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计算到毕业年龄。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总工会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国企改制办法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10月27日印发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现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改制企业裁员安置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支付、计发标准和计发年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企业与改制前已经实现再就业的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经国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丹东、阜新、铁岭、朝阳四个困难市由省财政承担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3。

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高于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的,按同期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

4、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改制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企业和已实现再就业离岗人员的界定。

1、此次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企业是指改制前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

2、改制前离岗已实现再就业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

(2)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

(3)与新的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4)其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三)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

l、对继续留在改制企业工作的职工,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可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盒。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与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一并支付。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2、改制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改制企业难以安排的,如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改制后企业按月或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等。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

3、对继续留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应按照《辽宁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辽经贸企改[2003]32号)、《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5]2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办法。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并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偿还办法。经职工同意,可以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抵押,约定偿还期限,分期偿还。实行分期偿还的,应签订偿还协议,并依法公证。

(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与企业拖欠社会保险的补缴。

1、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其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欠费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核定,须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征缴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由于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而缩短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所差待遇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4、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企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同级国资、财政、税务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采取以有效资产抵押限期予以缓缴,如在限期内未能缴纳,可将抵押资产评估变现后予以补缴;也可在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前提下,由改制企业制定缴费计划,采取缓缴的方式解决。企业应补缴的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而无力补缴的,按辽社保发[2002]9号文件规定,由各市政府协调解决。

5、改制后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改制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六)具备条件的拟改制企业应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区管理,只要当地社区功能基本齐全,拟改制企业支付了必要费用,当地社区就应当无条件接受;不具备条件的,暂由改制后企业代管,条件成熟后一并移交。对因工伤残、遗属等特殊群体,由改制后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被安置的因工伤残职工应与原企业和改制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上述人员管理和安置所发生各项费用,应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七)企业要立足自身,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潜力,千方百计筹集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企业不能落实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无法妥善解决偿还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裁减人员。

二、工作程序

(八)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分流安置所需资金和资金筹集渠道等。

(九)拟改创国有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须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规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须将裁员计划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十)企业与已再就业离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与初审。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责任分工对企业性质、企业困难程度、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初审。

国资部门负责对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困难程度、经济补偿金需求情况、企业自筹资金能力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解除劳动关系离岗职工再就业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及计发年限、拖欠职工债务偿还办法、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办法的认定。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明细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求情况、企业自筹资金能力情况、拖欠职工债务偿还办法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办法等。

2、制定工作方案。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核定人员数量和经济补偿金标准及计发年限,测算资金规模等。

3、申报就业状况。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须向企业申报就业状况,并提交本人已再就业证明。被其它单位录用的人员,提交新单位录用证明;自主创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4、初核与公示。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企业提交的各类材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劳动合同、本人填写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见附件1)、再就业状况证明。

(2)审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数量。

(3)审核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计发年限,申请补助资金额。

(4)审核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和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情况等。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名单、个人补偿明细、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债务处理情况向全体职工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5、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公示期结束,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和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十一)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核拨。

1、拟改制企业按前款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前两年企业财务年终决算报表、同级国资部门出具的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证明及企业改制批复、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困难情况认定证明、离岗职工再就业证明、企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补缴记录)、企业资金到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明细表》(见附件2),《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足额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同时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划拨到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3、县(区、县级市)属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按前述程序进行申请认定,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和县(区、县级市)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县(区、县级市)财政建立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户进行筹集,并按统一规定将资金缴入市经济补偿金财

政专户。

4、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已经审核合格的企业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并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困难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汇总后,形成数据库软盘(内容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同),连同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交的所有材料、《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企业应筹集的经济补偿金和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一并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

5、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计算省财政应承担经济补偿金数额,及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十二)经济补偿金的拨付、领取。

1、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应在15日内将省财政补助资金,连同企业筹集资金和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收款银行。由企业通知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银行领取经济补偿金。

2、县(区、县级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可由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划拨至县(区、县级市)经济补偿金财政过渡户,并按上述程序发放。县(区、县级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数较少的,也可由市统一发放。

(十三)省直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补助资金,省监管企业经省国资委、其它省直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和确认后,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十四)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年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市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所在国有商业银行汇总的当年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及人数进行复核,据实结算。

三、有关要求

(十五)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困难地区的困难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数据库(内容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同),在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时,应将数据库软盘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依据数据库内容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十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及时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企业为其开具有职工本人签字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告之按规定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事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格式及内容,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

(十七)困难地区困难国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计划由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十八)国有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推进节奏。同时要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把职工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

(十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各市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地税局备案。

三、建立相关制度篇18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具体要求是:

1.一般基准:

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一、政府主导,强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篇19

2009年以来,云南省采取了“会议促动、目标拉动和领导带动”三项主要措施推进。一是召开专题会议推进。省政府继2009年、2010年两年连续召开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工作专题会议后,今年6月又召开了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为主要内容的全省促进就业工作会议,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促动各级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再学习、再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实施责任考核。两年来,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州市和有关部门逐级分解下达目标任务,省政府将其列入20项重要工作之中开展重点督查,以目标任务为牵引,拉动各地区各部门的创业促就业工作。三是加强领导。省主要领导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全省各级均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布置工作。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篇20

(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

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填报《“三自”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三)完善汇总缴纳办法

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见附件4)。税务机关向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2、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未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或没有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变更其征收方式。

2、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进行零申报。

3、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纳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4、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四、严格工作步骤篇21

(一)梳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结合执法实际,将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梳理要全面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二)归纳行为种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到基层执法单位调查等形式,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入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排序应当科学。

(三)制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将归纳的不同违法行为阶次与相应的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征求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应当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应当就实施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

(五)公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的指导性标准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时调整,并按照上述步骤予以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市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现省政府所属部门省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全省的统一,实现各市政府所属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本地区的统一。沈阳、大连、鞍山、丹东、朝阳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工作,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他各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县(市、区)、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篇22

一是加大贴息力度。明确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基准利率全额贴息,除中央财政贴息25%外,云南省地方财政贴息75%(省财政50%、州市财政25%)。目前,每年地方财政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3000多万元。二是适当降低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的比例条件。即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可申请贷款并贴息。2010年,获得贷款扶持的企业有219户,今年获得扶持的小企业将突破4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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