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科学、合理、有序的交流轮岗机制,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以建立教师流动机制、均衡教师资源配置为着力点,逐步实现教师由“校管校用”到“区管校用”,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办学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民主公开、积极稳妥、以人为本、促进均衡、资源共享、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化配置教师资源,实行个人自愿申请与组织安排相结合,个人成长与教育均衡相统一,促进校长教师交流与保持队伍稳定相协调。
四、范围和对象
校长教师流动分为交流、轮岗两大块,其中:交流人员实行不带编流动,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轮岗人员实行带编流动,编随人走,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一)交流范围和对象
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时间截止到当年xx月xx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含学校中层干部,下同)均纳入交流范围,每次交流的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总人数的10%。其中,获得过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改标兵、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以及市区名师、区学科带头人(以下统称“骨干教师”,下同)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中,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20%。具体对象为:
1、在现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满10学年的在编在岗教师;
2、已获得“骨干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
3、拟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
4、没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教师。
(二)轮岗范围和对象
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时间截止到当年xx月xx日),在现学校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8年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副校长书记及工会主席(不含村小),以及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10学年的教师自愿申请,均属轮岗对象。每次轮岗的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符合轮岗条件总人数的10%。
(三)不参与或暂缓交流、轮岗的规定
普通教师年龄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原则上可不参与交流、轮岗。对超过规定年龄,个人自愿交流、轮岗的,也可列入统一交流、轮岗。
考虑到学校和教师个人家庭实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认定,区教体局批准,当年可暂不参与交流、轮岗。
1、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教师;
2、患重大疾病经区教体局指定医院诊断,且在校内公示无异议的教师;
3、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
4、有父母、配偶、子女长期患病卧床不起(或长期住院)的教师;
5、子女在新一学年为初三、高三毕业生的教师。
因其他特殊原因暂不能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须经区教体局审核批准。对暂缓交流轮岗的教师,学校先申请再报区教体局审核同意。暂缓交流、轮岗的教师一年一认定。
五、组织实施
(一)交流人员
1、交流的主要方式:
(1)乡镇间交流。根据相邻的若干乡镇教师的人数、学科结构实际情况,实行乡镇与乡镇学校之间的交流。
(2)乡镇内交流。在本乡镇中学、小学之间内部交流。一是把中学超编的教师交流到小学支教。二是本乡镇中心小学和村小、教学点的教师必须有序流动,长期在村小、教学点任教10年及以上的教师,可择优交流到中心小学任教。中心小学特殊专业毕业(如计算机、英语、音乐、体育、美术等)的教师,须以走教的形式到村小或教学点巡回任教;中心小学其他专业教师,须到村小或教学点任教3学年及以上;不属于交流对象的中心小学教师自愿申请到村小的,在同类岗位中优先安排。
(3)城乡间交流。以城区学校为领衔,实行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引导安排城区学校校级领导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轮岗。城区学校教师因交流等原因造成空缺岗位,可在农村学校任教5年以上的教师中通过择优竞聘等方法选拔交流到城区学校。
(4)骨干教师交流。符合交流范围和对象的骨干教师必须到农村学校交流一学年。分五学年实施,每学年安排20%的人员交流。
(5)自愿交流。不属于交流范围和对象的中小学教师,如果自愿申请交流,可不受交流任教年限限制,由区教体局研究在同层次学校之间安排实施。自愿交流的时间不少于1学年。
2、交流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1)乡镇间交流在区教体局统一协调下,分别由对应学校确定好交流岗位和人员(指人数和学科等),在交流前予以公示。
(2)乡镇内交流由区教体局、乡镇中心小学研究确定交流岗位和人员,在交流前予以公示。
(3)其他形式交流岗位的确定,由区教体局根据各中小学学科结构情况,按照流出学科教师与流入学科教师对等的原则研究决定,在交流前予以公示。
(4)在确定具体人员时,原则上先以在现任学校任教时间长短排序,依次确定需要交流的人员,如任教时间相同者,则以年龄大者(以有效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先行交流。至于交流到何所学校,由区教体局根据每年交流名额统筹安排。如遇特殊情况,交流教师不能继续担任交流任务,学校可提出替换人选,经区教体局研究同意后方可替换。
(二)轮岗人员
1、轮岗的主要方式:
(1)组织安排。符合轮岗条件的校级领导,在同层次学校之间根据组织安排轮岗,每次轮岗时间不得少于3学年。
2、轮岗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1)组织安排的校级领导,其轮岗由区教体局研究确定。
(2)组织调配轮岗的教师,由区教体局根据各校教师编制及教师学科结构情况,研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3)自愿轮岗的教师,区教体局按照流出学科教师与流入学科教师对等的原则研究决定。
六、政策措施
(一)所有交流、轮岗人员由区教体局根据需要,原则上在本区同层次的城区学校之间、城乡学校之间、农村学校之间安排实施。
(二)严格任职、参评、申报条件
(三)加大待遇保障力度
1、交流人员
(1)流入学校必须优先解决好交流人员的住房、生活等相关实际问题。
(2)交流教师的绩效工资70%部分由流出学校发放,30%部分由流入学校根据考评方案核算造表后送流出学校发放;其它福利待遇由流入学校发放,与流入学校教师同等享受。
(3)进一步完善农村边远地区特殊津贴制度,交流教师按照谁在岗谁享受的原则,按岗享受农村边远地区特殊津贴。
(4)在同等条件下,参加交流的教师在职务评聘、评先评优、培训进修和评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方面优先考虑。区教体局每年教师节期间按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15%的比例评选出优秀教师进行表彰。
(5)城区学校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指标,用于当年交流到农村学校的交流期满、表现优秀的教师进行聘任。
(6)各农村小学、初中在本校岗位结构比例内,可优化部分中、高级岗位聘任指标,专项用于到其他农村学校交流的教师。
(7)符合支教条件的教师交流可享受支教教师待遇。
2、轮岗人员
(1)鼓励城区教师轮岗到农村学校任教。城区学校已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改标兵、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以及市区级名师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支教人员补贴。
(2)原单位任有行政职务的轮岗到其他学校仍安排同级或以上职务。
(3)其他待遇按照轮岗学校(流入学校)教师执行。
(四)加强交流、轮岗人员的管理
1、建立档案和信息登记制度。区教体局及学校要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资料档案,特别是暂缓交流和中途暂缓交流的要做好登记,以便今后滚动延续交流。
2、交流人员的管理:
(1)人事关系、工资、职称、学年度考核和有关统计等均在流出学校不变。其中学年度综合考评在流入学校进行,考核结果与原校教职工一起排序。
(2)考核。实行一学年一考核。由区教体局和派出学校建立相应档案,对交流期间表现积极、业绩较好的人员,由区教体局颁发统一印制的《交流合格证书》。
(3)交流期满后,原则上均回流出学校工作,如本人交流期满后要求调往流入学校工作,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区教体局审批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4)交流教师要服从区教体局、双方学校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按时到流入学校报到,不服从流入学校工作安排者,则不予发放交流合格证,延长交流年限,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5)流入学校要安排好工作岗位,为交流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3、轮岗人员的管理:
(1)轮岗人员实行带编轮岗,编随人走,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2)自愿轮岗期限不少于3学年,鼓励城区学校教师扎根农村学校。
(3)考核。实行一学年一考核。由区教体局和派出学校建立相应档案,对轮岗期间表现积极、业绩较好的人员,由区教体局颁发统一印制的《轮岗合格证书》。
七、实施步骤
1、动员学习。区教体局召开动员大会,传达贯彻省市相关文件会议精神,部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学校也要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对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全体教职工的思想。
2、摸底造册。在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前,各校要对本校编制总额、人员情况、人员身份、任教年限、专业技术职务、所获荣誉等情况进行摸底,建立本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人员花名册,拟定三年一周期的交流、轮岗人员安排表。
3、制定方案。学校要根据《xx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充分讨论,最后提交教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
4、组织实施。学校根据实施方案组织教师交流、轮岗到位。
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xx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由教体局局长龙小蓉任组长,局党委书记任副组长,人事科、教育科、财务科、教研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和中小学校长为成员,全面负责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人事科,肖贞钧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2、提高认识。各学校要正确把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着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激发校长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取得实效,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
3、精心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工作,实施过程要体现以人为本,要注意科学、合理地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防止方法简单化,既要积极开展、注重实效,又要操作有效、维护稳定,坚决杜绝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促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4、加强管理。
(1)交流人员交流后由流入学校管理。按照流入学校工作考核方案,学年度考核得分列最后1名者,交流期限顺延1学年;第二学年度考核得分仍列最后1名者,属乡镇间交流、内部交流的,则该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属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则将其人事关系调往农村学校。
(2)对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拒不服从交流、轮岗的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免去其职务,其后按教师身份进行交流、轮岗。拒不服从交流、轮岗的教师,3年内不得评先评优,职称不予晋升,奖励性绩效工资(30%部分)不予发放。
(3)交流人员中途如遇暂缓交流的情况,经学校和区教体局批准可暂停交流,暂停交流的人员待符合交流条件后,继续补足交流时间。
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落实区、市、县教育发展大会和教师工作会议重要举措为抓手,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序、规范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不断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和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校长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校际之间师资差距,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促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逐步探索建立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机制,推进优质教师、校长资源共享,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三、交流轮岗的对象范围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12年的教师必须交流。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轮岗交流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教师交流时间累计不少于3年。教师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没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优先交流。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每届3年,两届6年,下同),原则上应交流。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新提拔的副校长原则上要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暂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1.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教师;
2.有严重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校长或教师;
3.曾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工作满6年以上的城镇学校校长或教师,或已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驻点支教经历的教师;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检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校长教师;
以上情况在校内公示,并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延迟进行交流,但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四)没有达到应进行交流的时间要求,或不纳入交流范围和暂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校长和教师(含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如本人申请进行交流的,也可以进行交流。
四、交流方式和时间
(一)任职交流。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任职满两届,原则上要交流到其他学校任职。
2.副校长提任校长的,原则上要有在2所或以上学校担任或交流挂任中层干部或副校长的经历,直接提拔至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的除外。
3.拟新提拔担任副校长的,如无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应优先安排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一年。
(二)挂职交流。县教育局定期从县城所在地学校选派一批优秀校长、中层干部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从农村学校选派一批优秀校长、中层干部到县城所在地学校挂职学习。挂职交流时间每期不少于1个学年。
(三)支教交流。
1.名师名校长特聘交流。每年应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校长、高级教师、市级教学名师到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任职、任教,每期不少于1个学年。
2.驻点支教。县教育局统筹全县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岗位需求,每年从城镇学校选派一批优秀学科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驻点支教,每期支教时间不少于1个学年。
(四)调配交流。尚未实施“县管校聘”前,按现行教师调配制度进行调配教师。全面实施“县管校聘”后,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教育、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为成员的“教师管理调配中心”,逐步建立“县管校聘”的教职工管理新机制,探索实行教师无校籍管理,由“教师管理调配中心”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任教。
(五)对口帮扶。建立健全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的对口帮扶机制。探索开展“优秀校长+教务(科研)主任+学科骨干教师”团队式交流帮扶模式,明确帮扶重点和目标实现精准帮扶,整体提升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对口帮扶应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帮扶团队成员,每期对口帮扶应不少于3年,每月至少到受援学校开展一次教学指导交流活动。
(六)轮岗走教。从教育质量较好的城镇中小学(含乡镇中心校)选派英语、体育、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优秀教师,除完成原单位教学工作外,到边远薄弱学校或乡镇以下农村学校(2所学校及以上,不包括本人所在学校)轮岗走教。每期轮岗走教应不少于1个学年。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的对口帮扶机制。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统计。每年5月初,组织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做好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校长、教师摸底统计工作。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应根据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需求计划。
(二)个人申请。每年5月中旬前,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校长、教师个人可向所在学校书面提出交流轮岗申请,并填写交流轮岗申请表。
(三)制定方案。每年5月底前,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中小学摸底统计情况,统筹薄弱学校、农村学校需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年度全县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6月中旬前报市教育、编办、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四)确定人选。每年6月底前,各学校根据县教育行政部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下达的任务指标,结合本校教师队伍实际和个人申报情况,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人选,并及时告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最终确定参与交流轮岗人选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组织调配。每年7月底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确定交流轮岗教师的名单和具体去向。其中,校长轮岗按照干部任用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原则上,每年8月30日前,所有交流轮岗人员全部到位。
(六)总结上报。每一学年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完成后,各校应及时撰写工作总结,总结工作实施情况、好的经验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做法和意见、建议,并于6月中旬前随新一学年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一并上报县教育局。
六、相关政策与措施
(一)人事和工资福利待遇。
1.尚未实施“县管校聘”前,教师参加挂职、支教、走教、帮扶交流、轮岗交流期间,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学校,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由原学校负责考核和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本人岗位级别对应部分,由县教育局从其编制所在学校调剂到交流轮岗学校,交流轮岗学校按其本人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计算出个人发放数并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根据交流轮岗学校上报数,将交流轮岗教师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数由交流轮岗学校划拨给编制学校进行发放。全面实施“县管校聘”后,按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2.全面实施“县管校聘”后,校长教师交流到新学校没有编制空缺的,可在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用编。从城镇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校长教师,优先使用教师周转房。交流到乡镇或乡村学校的校长教师,在交流轮岗期间,按政策享受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贴等。
3.从优质学校到薄弱学校或从城镇学校到农村学校支教、走教的教师,如个人提出申请,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按组织调配方式办理调动手续留在交流学校工作。继续完善校长选拔制度,有交流轮岗经历或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
(二)岗位竞聘。全面实施“县管校聘”后,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可将辖区内学校岗位进行集中管理,根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需要动态调剂,并在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时应确保边远艰苦农村地区中小学、薄弱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岗位结构比例。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跨校任命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组织调配交流到乡村及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新学校没有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可采取拟聘岗位先进后出的方式,按原学校所聘岗位类别等级超岗聘用。
以不变动人事关系方式交流轮岗到乡村及以下学校的教师,在交流轮岗期间可参与原单位岗位竞聘,各中小学在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中要考虑对参加交流轮岗的教师采取加分等方式体现政策倾斜。
从城镇学校交流至农村学校任教,或从各镇中心区小学交流至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具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资格但在原单位没有聘用到相应级别岗位的,交流至农村及以下学校任教累计满6年回到原单位工作后,可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取得的教师职称(职务)资格,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次最低等级;在职在编在岗农村及以下学校教师取得中、高级职称(职务)资格满6年,可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取得的教师职称(职务)资格,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次最低等级。
(三)职称(职务)评聘。
1.在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中,坚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参评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2.在乡村及以下学校任教累计满20年,尚未取得中、高级教师职称资格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直接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通过评审并取得职称后,可超比例聘用至相应的岗位。乡村及以下学校任教累计满20年的在职在编在岗已评未聘中、高级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超比例聘用至相应的岗位。
(四)评优评先。
1.参评自治区特级教师时,必须有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加自治区、市级评优评先时,被评选人必须具有2所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或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满6年。
3.对具有交流轮岗经历,特别是交流轮岗时间长、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在各级评优评先时予以倾斜。
4.凡无正当理由,符合交流条件但拒绝参加交流轮岗的人员,在一年内不得推荐参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级别。
(五)培养培训。在名教师、名校长和骨干教师培养培训中,优先向城镇学校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的校长教师倾斜,向优质学校交流轮岗到薄弱学校的校长教师倾斜。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校长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专题研修,加强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针对性培训,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校长教师培训计划和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
七、监督与考核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和考核,接受社会监督。
(二)参加交流轮岗的教师在任教学校要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
(三)建立完善交流轮岗校长教师考核和管理机制。考核工作具体由接收学校负责,派出学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考核单位对交流教师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鉴定等次。交流轮岗工作考核结果不达到“优秀”等次的,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不能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不能定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
(四)建立完善交流后续管理机制,将教师交流轮岗与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相结合,加强对教师专业发展的指导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交流教师档案管理机制,加强跟踪管理,将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经历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五)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教育的县领导担任组长,教育、编制、财政、人社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成员的宾阳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统筹规划、督查指导等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县教育局具体负责。各相关中小学校也要成立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的相应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和推进交流轮岗各项具体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规划,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并在编制政策上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为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职称(职务)评聘等人事管理政策方面做好衔接支持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要多形式引导校长教师深入认识交流轮岗的重要意义,为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生活困难,消除后顾之忧。要大力宣传和及时总结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相关中小学校也要加大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耐心细致地做好交流轮岗教师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积极争取社会、家长、教师和学生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顺利实施。
(四)强化考核监督。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并作为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重要指标。责任区督学要加强督导检查,并适时发布督导报告。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推进不力、范围不广、成效不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对交流轮岗工作滞后的学校负责人,以及不服从交流轮岗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校长教师,予以责任追究。
为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科学合理的流动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合理配置,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按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和根据省教育厅、省编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优化队伍结构,促进师资合理配置,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为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为目标,积极构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的流动机制,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推进区域内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着力解决教师队伍中“职业倦怠”和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形成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校长教师管理制度和资源均衡配置机制,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交流轮岗时间
教师交流轮岗到区一小(中心小学)、平东分教点的应不少于2年,到二小(大魁小学)、其它分教点应不少于1年;校长(负责全面工作的副校长)交流轮岗应不少于一个任期3年。
四、交流轮岗对象
(一)全区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在同一所学校(不含分校区,下同)任职满2届以上(每届任期一般不应少于3年)、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9年以上,原则上要在本区内交流轮岗。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教师可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三)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暂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1、曾在本区内2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共6年以上(每所学校均工作2年以上),或曾在镇街外村办分教点工作共6年以上的镇街学校教师。
2、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教师,或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
3、正在现学校承担区级以上重要教科研项目的校长教师,或有1年以上交流支教经历的校长教师。
以上情况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延迟进行交流,但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学校特殊岗位的个别人员经学校同意报教育文体卫生局核准后可不参与交流轮岗;不纳入交流范围和暂时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校长和教师,本人申请进行交流的,也可以进行交流。
五、交流轮岗方式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主要通过定期交流、跨校竞聘、支教的方式有效推进。
1、校长交流轮岗。对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学校校长,按管理权限,由区教育文体卫生局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交流轮岗,交流轮岗的校长的人事工资关系转入新单位,交流轮岗期满后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继续安排下一周期的轮岗。
2、教师交流轮岗。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以漠南中学教师到一小(中心小学)、二小(大魁小学)、村分教点支教和一小(中心小学)、平东分教点的教师到二小(大魁小学)、其他村分教点支教的途径为主,交流轮岗原则上不带编进行(本人申请调入的除外),交流轮岗期间的工资、人事、编制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参加交流轮岗学校年度考核,绩效工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核拨到交流轮岗学校发放,交流轮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回原单位上班,考核不合格则继续下一周期的交流轮岗,下一周期交流轮岗的学校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按实际安排。
3、漠南中学教师交流轮岗到一小(中心小学)、二小(大魁小学)、村分教点支教的形式以富余学科教师向空缺学科流动为主,具体科目及需求人员数量由区教育文体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新招聘的教师,按照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首先安排到各分教点任教(任教时间最少要2年以上),并纳入教师交流工作计划。
六、实施步骤
1.制定计划。区教育文体卫生局按照交流轮岗条件进行排查摸底,统计掌握交流轮岗人员情况,结合实际,制定交流轮岗计划并把计划于6月30日前报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名单公示。各学校对照本方案,对凡是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校长教师都在原学校进行公示。
3.核定名单。区教育文体卫生局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区教师队伍实际,对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校长教师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交流轮岗初步人选,并将结果名单于7月20日前在教育文体卫生局和学校公示。
4.人员选用及调配。交流轮岗人员由区教育文体卫生局按需要选用,其中到一小(中心小学)、平东分教点支教的主要根据空缺学科的需要按任教年限的长短分批选用,每周期一批;到区二小(大魁小学)及其他各村分教点支教的不分科目由区教育文体卫生局按学校实际调配进行交流轮岗。
交流轮岗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暑假期间进行,区教育文体卫生局审定后的交流轮岗人员名单经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并公示后,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交流轮岗,属组织原因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属个人原因超过一周不报到的,停发工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保障措施
1.校长选拔。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2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的工作经历,或有3年以上村办分教点任教的工作经历。
2.职称晋升。中小学教师评定高级职称时,必须具有村办分教点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3.岗位聘任。参加交流轮岗的教师保留原聘教师职务岗位级别,原没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4.评优评先。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选区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时,参评人须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年,或在村办分教点有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他层次的评优评先也要在同等条件下,把交流轮岗的经历和业绩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
5.培养培训。充分发挥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以交流轮岗的教师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等紧缺学科培训。在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名师名校长等推荐评选和骨干教师培训中,优先向交流轮岗的骨干教师倾斜。
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组织领导,更好的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和具体实施,区党委、管委会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育的管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教育、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落实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2.提高认识。各部门、学校要正确把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做好校长教师交流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着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激发校长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
3.精心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工作,实施过程要体现以人为本,要注意科学、合理地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防止方法简单化,既要积极开展、注重实效,又要操作有序、维护稳定,坚决杜绝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促使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九、部门职责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行“省级指导、市级统筹、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区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
区教育文体卫生局应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校长队伍的实际情况,在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量内,按照“总量控制、镇村统筹、按需配备、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根据班额、生源变化情况统筹使用教师编制。
区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管理,要根据交流轮岗计划,及时调整中小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以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会同区教育文体卫生局对学校的岗位设置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
区财政局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财力保障,为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为推进教育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持续开展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以输出“名校”先进办学理念、管理经验和优秀师资,带动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快速发展为核心,以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提高质量为重点,大力实施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让更多学生享受更优质公平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按照“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区县实施、学校落实、积极推进、提升质量”的工作原则,紧密结合辖区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有效依托市、区县和开发区“名校+”教育联合体的运行,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乡镇范围内以中心小学与村小学、教学点交流为主,促进全市教师校长合理交流、有序轮岗,持续缩小城乡学校和区域内校际间差距,促进教育教学迈向高质量发展。
三、交流任务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合理确定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一般不低于辖区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名师(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等)、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30%。
(一)教育特派员支教帮扶。根据《建设教育卫生特派员突击队工作实施方案》,中心城区(开发区)选派100名优秀教师作为教育特派员到郊区县(开发区)学校支教帮扶。期限1学年。主要任务是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帮扶活动,也可根据帮扶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进行听课评课、开设公共课、研讨课或专题讲座,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二)教师跟岗学习交流。从郊区县、开发区遴选100名中青年教师到中心城区、开发区优质学校跟岗学习,发挥优秀教师“传帮带”作用,提升青年教师教学科研业务能力,促进其专业成长。
(三)“三区”人才支持计划。为进一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统一部署安排,遴选50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教师(原则上为各级教学骨干)全职到到周至县、xx县县级以下学校担任相应课程或专业的教学任务,并通过集体备课、举办讲座、开设公开课等多种形式,帮助当地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业务能力。
(四)市域内校长轮岗。为提升校长办学治校和育人水平,发挥城区优秀校长示范引领作用,从中心城区和郊区县遴选80名校园长或副校园长(含其他校级领导),实施互派挂职轮岗交流。时限为1学年。
四、交流对象
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满8年后均应交流;新招聘教师原则上首先安排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纳入当地教师交流工作计划。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区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在省定条件基础上适当放宽条件制定本地教师交流政策,报市教育局备案。省属、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和普通高校附属中小学和幼儿园纳入所在区县和开发区统筹安排交流,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辖区教师交流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激发校长、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确定人员。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和对口交流区县(开发区)学段、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跨区域交流人员名单,指导辖区“名校”及“+校”确定区域内交流人员名单。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跨区域交流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县域内“名校+”教师交流纳入所在区县统筹安排。
(三)报送材料。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整理教师交流资料,xx月xx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交流人员汇总名单PDF版名单。跨区域交流的人选名单和汇总表由派出单位负责对口送达接收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对接沟通安排有关工作。
(四)启动实施。xx月xx日前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对交流人员进行培训。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交流轮岗制度。充分认识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将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和“名校+”、“名师+”、“名校长+”工程的实施作为推进完善交流轮岗的保障机制。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要突出重点,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乡镇范围内以中心小学与村小学、教学点交流为主。
(二)落实交流激励机制。对主动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工作的教师、校长,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树模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一级教师职称;评定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时,必须具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对在交流中拒不到岗、消极应付、擅自离岗、弄虚作假、“挂名交流”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交流信息管理。
(四)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将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作为开学检查、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的内容,促进交流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建设教育强市、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二)注重质量,精心选派。交流教师承担着将优质学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管理经验带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
重要使命,要选派师德高、业务强的教师承担交流任务。
(三)广泛宣传,保障有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交流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接收学校要安排好交流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4)扎实推进,强化管理。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交流教师校长的管理,建立完善相应的考核机制。交流期间,派出学校要定期看望交流人员,检查履职情况。
为建立相对稳定、流动有序、公平合理、资源共享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区域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交流轮岗工作目标
以骨干校长、教师为交流重点,建立并完善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进一步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覆盖面,科学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促进区域内优秀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区域优质均衡发展。
二、交流轮岗工作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指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为了推进义务教育区域优质均衡发展而统一组织的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校长、教师的异校流动。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合理。遵循义务教育规律以及校长、教师成长规律,创新管理模式,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
2、公开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程序和办法,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3、以人为本。尊重校长、教师主体地位,引导其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交流,保障其合法权益。
4、促进发展。保持和发扬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发挥骨干校长、教师引领作用,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三、交流轮岗范围和比例
(一)交流轮岗范围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教师(以下简称校长、教师)。
1、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5周岁及以下,女50周岁及以下)必须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轮岗的教师并在校公示后,可暂不交流轮岗;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本人、学校申请,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交流轮岗,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于任教满9年教师较多的学校,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有计划安排在3-5年内完成交流轮岗。
2、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三届(每届三年)应交流轮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届的可不交流轮岗。
3、各区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师资队伍实际,通过放宽交流轮岗教师年龄等方式,扩大优质师资交流轮岗范围,加大对超编学校和超编学科教师的交流轮岗力度。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教师,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也可参加教师交流轮岗。
4、公费师范生服务期由10年改为6年,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公费师范生工作满两年后原则上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其赴农村学校支教交流轮岗。
(二)交流轮岗的比例
区市县每年交流轮岗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总量应不少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总量的15%。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确定一次本地区义务教育优质学校、一般学校和薄弱学校,其中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30%。城镇学校或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5%,一般学校每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四、交流轮岗期限和方式
城区学校之间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要调转人事关系,形成真正意义的“人走关系动”;以城带乡交流到农村学校或农村学校之间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交流期间的人事关系可因地制宜,灵活管理,交流的时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具体年限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坚持组织选派与个人志愿相结合,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1、区域内校际交流。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应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具体学校,根据学校层次、学科结构、教师队伍实际等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实施。
2、区域内划片交流。对部分地域较大的地区,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将地域内距离相对较近的学校划定为一个“片区”。“片区”内未完成交流轮岗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调配其交流轮岗。
3、教育集团内交流。实施紧密型办学模式的教育集团,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在集团内学校之间交流轮岗,主校区交流至分校区视为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经历,分校区交流至主校区视为异校交流轮岗经历,交流轮岗期限不少于3年。
五、交流轮岗实施步骤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前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交流轮岗实施步骤统一组织完成。具体的交流轮岗实施步骤如下:
1、统筹规划。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梳理辖区内学校师资需求和学校用人情况,统筹规划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2、制定方案。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明确交流轮岗的基本原则、条件、形式、程序、要求及奖惩措施等。
3、宣传动员。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交流轮岗政策的宣传,进行广泛动员部署。通过宣传,让校长、教师充分了解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交流轮岗的自觉性。
4、个人申报。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交交流轮岗申请。
5、审批实施。各学校结合学校教师队伍实际确定交流轮岗教师名单,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六、保障措施
1、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探索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推动区(市、县)域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平衡。
2、在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安排本辖区小学、初中在本校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部分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聘任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级干部。
3、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参评特级教师、区市县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时,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年,或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有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在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要加强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针对性培训,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校长教师培训计划和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对积极参加交流轮岗工作并在新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要在各级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倾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顺利完成。市教育督导部门将义务教育阶段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情况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考核,并作为认定全国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市、区)的重要指标。
2、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引导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并支持交流轮岗工作,为推进交流轮岗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认真组织,稳步推进。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校长、教师交流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的关系,优质学校交流轮岗到薄弱学校和一般学校的骨干教师数量必须多于薄弱学校和一般学校骨干教师交流出的数量,防止骨干教师“逆交流”现象发生,保护和调动各层次学校校长、教师积极性,确保交流轮岗工作稳步推进。
4、建立机制,规范管理。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常态化机制。每学年实施一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各学校要强化人文关怀,认真开好教师欢送会和欢迎会。每年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完成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后,要将本地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人员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