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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污水的办法(6篇)

时间: 2025-07-07 栏目:实用范文

处理污水的办法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我县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为开创我县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在已开展的重点案件后续督察基础上,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如下:

1﹒2005年以来,我县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对我县各类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并确保县城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街镇乡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报请县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全面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开展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市政部门联网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查清县域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推进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对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等重点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等重点地区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及时报请县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负责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爆发。一是加大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重点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是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制订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对藻类爆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1﹒强化领导。成立大足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县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周波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胡华超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李正剑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刚县建委副主任

刘守秀县监察局副局长

彭科县司法局副局长

姜永奎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副局长

谷烈县农业局副局长

白德模县环保局局长

胡弘县环保局副局长

尹建华县安监局副局长

张亚兰县经委副主任

何东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环保局,由胡华超兼任办公室主任,白德模、胡弘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完成。

各街镇乡要继续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2﹒明确职责。

环保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经委负责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并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协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委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项目进行质量稽查,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有关项目的督促和指导。

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及时依法吊销、注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严格办理登记,不得为“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违规办理工商登记。

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并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工企业坚决整顿或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市政园林局组织县城三级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收集率和处理率,并组织清查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情况。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排污口及市政排污口予以取缔。

农业局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国土房管、公安、交通、规划、林业、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资金保障

县政府设立环保专项行动资金,用于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同时,全面加强街镇乡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能力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解决好街镇乡环保机构、编制、经费、人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制度保障

1﹒考核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大足县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年底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各项工作具体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大足县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2﹒调度会议、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委;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关停的企业,依法应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依法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局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安监局;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报请政府挂牌督办;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局;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各经济、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市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督查督办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将公开曝光,追究责任。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落实督查督办工作,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4﹒报告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12369信箱《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四)主要工作措施

1﹒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保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和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环保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2﹒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订督察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的集中整治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我县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抓好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将我县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不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不摘牌。挂牌督办的事项和处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工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强化综合整治和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不仅要在“查”上下功夫,更要在“处”上加大力度。对群众反复投诉、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重点查处,确保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效果。要不断加大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各街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严格污染控制和区域限批。各街镇乡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能源资源,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引导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确保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濑溪河流域、淮远河和窟窿河区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的乡镇,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环境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乡镇和企业,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的乡镇和企业,都要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县级有关部门要搞好联查联办,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环境评估要限批,土地供应、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都应予以限制。

6﹒搞好舆论宣传,接受公众监督。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要通过大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专项行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在当地媒体上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和县有关职能部门的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县上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及其查处情况,并进行跟踪报道,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30日)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我县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在7月3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8月至10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我县2005年以来的各类环境违法挂牌督办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并对县城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将本部门的阶段工作情况分别于8月8日、9月8日、10月8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将阶段整治情况分别于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

处理污水的办法篇2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财政、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时开始收取。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该企业运营后为经营性收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之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单位排放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

第六条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污设施的,分别按照正常污水处理费标准的30%和40%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已经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交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单位通过城市排污设施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核定原则和方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规定计收:(一)排水口安装了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污水排放量计收;(二)排水口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用水量的80%计收;(三)用水户将污水再次利用或者在用水过程中由于大量消耗而明显减少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地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的用水量的折算比率计收。

第十一条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城市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城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污水处理费的代收机构。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金额的5‰,向代收机构拨付手续费。

第十三条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自开征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企业,并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排水的水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其申报的污水处理价格所对应的污水处理级别;(二)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在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拨付。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后,当地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和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以及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价格,按月拨付污水处理费。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代收机构应及时报告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给污水处理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征收污水处理费,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恢复征收排污费。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其实际处理后的水质等级,重新确定污水处理价格。

处理污水的办法篇3

第二条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污水处理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四条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县城市排水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建设、房管、环境保护、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注重养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经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城市排水设施,提高城市排水能力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对原有的合流制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新建、改建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接户管,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经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专业单位施工,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接户管的养护、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验收报告等资料依法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施和档案移交手续,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未移交给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卫生、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娱乐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二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污水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符合要求的在线检测装置;

(六)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规定的检测能力和相应检测制度;

(七)施工作业临时排放的污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已修建预沉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本单位的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以及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接户管施工图,建设工程排水户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可能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交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四)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市排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检测机构。

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工程施工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其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需要变更城市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排水许可内容,可能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害的,应当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尚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关排水设施建设、养护的投入,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十七条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接受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进出水部位应当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定期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排水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接受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的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委托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污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控制排水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损坏、堵塞、移动、偷盗城市排水设施;

(二)在划定的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围档作业;

(三)除防洪需要外,在城市排水设施上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擅自连接或者改动城市排水设施;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气以及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施工的灰浆、泥浆以及直接排入油污、粪便,或者倒入垃圾、渣土、杂物;

(七)在城市排水设施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内设闸憋水,或者擅自开启排水井盖取水、排水;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抢修城市排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制止、举报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行为有功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排水户未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许可内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排水户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占压、损坏、移动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擅自连接、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粪便,倒入垃圾、杂物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气、渣土,或者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排入施工的灰浆、泥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市排水设施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内设闸憋水或者擅自开启排水井盖取水、排水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污水的办法篇4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排放污水,包括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供给的自来水及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由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屯溪区)由**市城市水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征收额的3%比例提取征收手续费。

第四条收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免征各项税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后必须全额及时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足维持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行政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污水处理费缴纳和拨付的具体事宜,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商定。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用水性质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运行维护成本和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同级价格行政部门按法定程序确定公布。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比照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计算征收。使用城市公共用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核定;自备水源用户应当安装经城市水务管理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装置,其用水量按抄表数计算;未安装取水计量装置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以及擅自拆除、更换计量装置的,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设备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降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减交或缓交。

第九条负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当持有同级价格行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行政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超标排污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它用水单位和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偷漏、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缴并进行处罚。

处理污水的办法篇5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琴贵佳”为你整理了这篇2022年五水共治(治水提升)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2年,镇海区始终以水质改善提升为总目标,以“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为主抓手,扎实推进治水工作,全面深化河(湖)长制管理,全区治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22年,市控及以上断面浓度均值功能区达标率为100%,全区所有监测断面达到Ⅴ类及以上断面占总69.2%,较去年同期增加12.5%(以监测数计),较整治前增加34.1%(以监测数计),主要污染物氨氮浓度较去年同期下降12.5%,较整治前下降48.3%,总磷浓度较去年同期下降9.7%,较整治前下降23.0%。2022年,镇海区被评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并入选为浙江省生态水环境示范试点名单,镇海公益护水志愿者秦红波被评为“全国十大最美河湖卫士”。

一、统筹谋划,全面系统部署全年工作

立足镇海区实际情况,制定2022年五水共治工作思路,深化工程治理,进一步压实责任、深化治理、完善制度、强化宣传,不断巩固治水成果,努力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同时,召开办会提升治水标准。为全面部署全年工作,落实各部门责任,召开全区“五水共治”工作推进会。针对我区“五水共治”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召开全区半年度五水共治工作会议,落实各镇(街道)、部门加强管理、着眼长效完善机制、开展河道生态化治理、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召开镇海区省级“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推进会,明确各镇(街道)、重点部门建设工作要求。

二是做好计划表。根据省、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要求,安排2022年工程计划表。将污水管网建设、排水设施管护及改造、雨污分流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污水处理厂提升扩建等工程项目纳入年度计划,细化项目安排,并落实责任单位。坚持工程治理,在全面完成“八大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推进学校、医院、大工程单位、工业园区外等区域的雨污分流改造,确保污水应纳尽纳。坚持源头治理,继续深化电镀、印染等重点涉水行业的整治提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流域治理,全面改善区域防洪排涝能力和水生态环境。

三是落实任务书。细化考核办法,按照属地责任督促各部门工作。根据宁波市2022年度“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目标任务,结合镇海区实际,印发《2022年度镇海区“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落实全区各镇、街道及重点部门责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五水共治”重点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依据。深化督查,采取多种形式对治水重点工作开展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二、多管齐下,全面推进五水共治工作

一是固本强基,加快工程建设。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暨管网建设。北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计划2022年年底完工,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35%;提标改造计划2022年年底完工,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0%。镇海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第一阶段工程,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5%。制定2022年截污纳管实施计划,项目投资资金3245万元已落实到位。其中:对全区2014年以后新建、改建的污水管网测绘项目已基本完成;农村纳管工程积极实施中,其中澥浦片区农村截污纳管工程在方案设计中,庄市片区农村截污纳管工程在项目立项中。

二是夯实基础,推进管网建设。建设完成污水管网逸夫路南段二期0.3公里、杭甬复线威海互通连接线一期1.5公里。今年又先后建成逸夫路南段二期0.3公里、杭甬复线威海互通连接线一期1.5公里污水管网。以加大污水管网设施改造为抓手疏通堵点,对全区污水主干管及支线管网、接护管养护和运维,以及对部分排水设施节点实施改造、提标改造、雨污分流改造管网各2公里,先后完成团桥小学暨周边生活污水治理,新建雨水管网2公里;进一步完善九龙湖西线污水管网及配套泵站设施,完成横溪村污水管网新建接入市政主管工程;完成排水管网清淤、疏通100公里。同时引入现代科技信息手段,通过排水管网CCTV检测,对汶骆路、外环北、三五路等堵点开展修复治堵工作。

三是查漏补缺,彻底扫除盲点漏点。巩固各镇、街道(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成果,督促做好上一轮区级、市级验收及省级复验时的问题整改。修订完善《镇海区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督查管理办法》,全面排查所有河道、小微水体,采取措施防治黑臭反弹。全面开展自查,围绕治水重点要点,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抓好整改、促进落实、推动工作、锻炼队伍。做好治水督查竞赛活动,并组织开展黑臭水体、农村污水、企业排污等问题自查。开展专项督察,各镇(街道)、有关单位全力以赴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迎检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属地和河长责任,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同时加强日常管护。

四是拉高标杆,高水平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对标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推进雨污分流工作。继续推进居民小区雨污分流改造。排查2014年后新建小区雨污分流情况。同时推进大工程单位自建居民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继续推进工业企业雨污分流改造,制定《镇海区工业企业雨污分流长效管理机制有关规定》,市政投入近百万元,新购置一台污物硬化污水硬化处理机,该设备能做到自动清理、化粪池内污物脱水脱渣、塑料袋等无用垃圾进行分离、过滤净化处理,污水达到排放要求,并能节省大量劳动力。开展港埠煤场、后海塘煤场煤污水整治。开展金属表面处理、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砂洗水洗、废塑料等五大行业整治。推进农村污水零直排,镇海区属于农村区域规划治理的42个行政村共208个自然村,目前已全部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纳管或生态化处理,实施将38个保留生态化提升装置的农村生活污水全部纳厂。推进沿街店铺及“十小”行业污水零直排。建立了无缝对接的养护模式。在工程建设初期就把三年的质保期纳入工程建设资金中。质保期后,店铺预留井至集中式油水分离器段污水管道由各镇、街道统一委托区市政设施养护中心养护,集中式油水分离器养护纳入餐厨垃圾收运体系。区域范围内沿街店铺及“十小”行业污水排放基本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实施河道生态化修复。完成生态补水3509万方(姚江翻水站翻水2362万方,十字路水库精准补水1147万方)。河道清淤完成12250米。2016年8月,各镇、街道首次将权属的污水设施统一委托区市政设施养护中心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开始,此项工作持续推进,到2022年,全区城镇及农村截污纳厂污水设施共计移交污水管网700多公里,泵站238座,养护经费2600万元,基本实现应移交尽移交,确保排水设施的长效、安全运行。

处理污水的办法篇6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是:严管“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继续开展“九小”专项治理工作;集中开展涉砷行业专项检查;巩固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成果;持续开展环境保护后督察;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切实开展减排项目建设,发挥治污设施的减排效益;深入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加大竹皮河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城区大气环境整治工作。

(一)清查“两高一资”行业。

清查建材、化工、冶炼等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行业准入和环境评价。按计划开展“九小”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按期淘汰钟祥申佳水泥有限公司、**掇刀开发区双仙建材有限公司、葛洲坝东山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小水泥企业落后产能。开展电力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确保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完成。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

(二)开展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对硫铁矿制酸、磷化工、磷矿开采、玻璃、农药等涉砷行业开展专项治理。查处化工企业违规使用高含砷硫铁矿等原料。加强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废渣贮存、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监管,杜绝砷污染事件发生,防范含砷废水对灌溉、养殖水源的污染。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未经“三同时”验收的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含铅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对涉铅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非法收集、拆解、处置铅酸蓄电池的行为予以查处。

(三)巩固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成果。

继续全面整治县(市、区)、乡镇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一、二级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坚决取缔相关项目与设施;严厉查处全市挂牌保护的58座水库的投肥养殖行为;禁止在漳河、惠亭水库、长湖等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从事旅游、养殖、游泳、淘洗等生产生活活动;积极开展长湖饮用水源地保护与治理;消除威胁饮用水源的污染隐患。对集中饮用水源设立保护区标志。

(四)持续开展环境保护后督察。

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核查。

1、涉危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与应急资源普查后督察。继续开展化工企业环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限期整治、停产整顿、直至关闭不符合环境安全生产条件、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2、检查尾矿库(磷石膏库)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重点检查20**年挂牌督办的尾矿库(磷石膏库、堆场)等库、场的安全与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安全与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健全尾矿库环境应急机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3、全面检查2007年以来“四个”专项治理和“十个”专项治理中关闭的小造纸、小水泥、小炼铁、小炼钢、小火电等“九小”情况,对已淘汰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落后产能,防止淘汰设施、设备转移,防止死灰复燃,巩固减排与落后产能淘汰成效。

检查各地2005年以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及结构减排项目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4、督察20**年以来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整改情况。重点督查各级环保部门矛盾排查、纠纷化解、重信重访治理工作情况和违法企业问题查处落实情况,确保案件受理率、查处率和回复率均达到100%。

(五)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治理。

1、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治理。进一步查清已建成、在建、拟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建设的力度。今年要求建成**市夏家湾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市南城区污水处理厂、京山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沙洋县污水处理厂;夏家湾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钟祥市污水处理厂要实现规范化运营。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完成工程量、进出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用电量的跟踪管理,确保按期完成减排项目。沙洋县5月底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达到0.8元/吨。

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配套工程,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

对建设进度滞后,不能如期投入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有关专项资金申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达到规定监测频次或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垃圾处理场专项整治。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建设,包括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对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进行环境监管。**市第二垃圾处理场、京山林家冲垃圾填埋场、钟祥沿山头垃圾填埋场要加强无害化建设与改造,沙洋县无害化垃圾处理场要动工建设。

(六)深入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2009年重点对竹皮河、西荆河、长湖等重点流域污染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清点流域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与其它污染源;加强点源治理,对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求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直至关闭;开展面源治理,对流域农药、化肥使用,乡镇、村庄生活污染,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进行摸排与整治;加大竹皮河属综合治理力度,实施点源治理、生态补水、城市污水处理、江山水库生态修复、城区段截污清淤护坡工程、江山水库拦河坝以下非城区段防洪清淤护坡和面源污染治理工程七项主要工程,促其早日达到水体功能要求。

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法律的企业,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七)开展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整治。

开展中心城区粉尘、烟尘、废气污染治理,中心城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天数占90%以上。重点加强水泥粉尘、石膏粉尘、建筑扬尘、化工废气、餐饮油烟治理,切实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步骤

在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各地要继续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挂牌督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强化环评流域、行业限批,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上中旬)。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5月2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环保专项行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下旬-10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环保后督察、集中饮用水源、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6月30日、7月31日、9月25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

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11月初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黄爱国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宋峰、市监察局局长罗德祥、市环保局局长宋本文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各地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

(二)加强督查督办,确保组织到位。切实强化对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督察考核。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减排项目建设、集中饮用水源禁止投肥养殖、尾矿库专项整治、危化企业环境安全排查整治、竹皮河综合治理、城区大气环境整治等行动要求的地方,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制。

(三)实施“五个一批”,确保查处到位。即挂牌督办一批、严厉查处一批、媒体曝光一批、上收审批权一批、移交移送一批,确保查处到位。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各地要综合整治,取得实际成效,切实改善区域环境。对重点查处对象,做到跟踪督查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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