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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分散性(6篇)

时间: 2025-07-10 栏目:实用范文

小农经济分散性篇1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补贴;影响因素

一、引言

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受非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较大,当发生灾害时,农业保险与我国传统的支农救济补偿政策相比具有一定的优越性。灾害补偿的财政资金是国家无偿给予给受灾农户的,而受灾农户是不需要为此付出成本的,所以,可以说受灾农户只是被动地接受救济,主动性不强,减灾救助意识不强。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市场化的运营模式决定了它需要以向参保农户收取一定的保费形式,维持自己的运营以及灾后的赔偿,农户虽然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但是却可以将自己个体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转移分散给其他人,降低了自身风险,减少了损失。而且,农业保险还可以有效地提高r户自身的减灾救助意识。相比之下,农业保险的补充对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根据中国保监会在2016年7月8日这天的“十二五”中国保险业十大改革举措可知,我国将对农业保险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国务院要颁布《农业保险条例》,此项改革措施将会对农业保险的实施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在我国,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不断地改革完善,但是由于农业保险起步晚,在现实中仍然存在覆盖率低、风险分散渠道不健全、法律缺失等问题,限制了农业的发展,需要亟待解决。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及其现状分析

在我国,迄今为止,农业保险已经走过了67个春秋。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立拉开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序幕,当时也只是经营少数的保险业务,如农作物、林果、畜牧和农民财产等。之后,随着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转入计划经济体制,农业保险遭到了停止办理的冬天。直到,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才重新恢复了试办的农业保险。但是由于走商业保险的道路,其成本高,收益低,亏损突出的特点,导致其又一次陷入发展困境。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开始实行政府组织推动,农民互助共济,保险公司经办,结余滚存留地方建立风险基金的改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业化经营的弊端,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基础。1996年,我国开始实行保险分业经营,但是由于存在理论上的错误,误把农业保险归类为一般的财产保险,所以这次体制改革遗憾地错失了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机会。其后,中共中央在2004年后连续发的5个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中表示鼓励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使我国农业保险的市场开始升温,保险公司也相继成立。到目前,我国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已经相继展开,但是对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尚未形成。此外,由于主要采取的政府补贴和商业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办法,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农业保险费用高

由于农业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自然灾害的,具有受灾面积大,时间长,破坏性大的特点,会使得农业保险的成本很高,再加上我国农业的发展模式是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投入的人力,资金,较多,也会使得成本上升。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偏低,对于部分农民来说无法承担高额的保费。如下表1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近几年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是在呈上升趋势,农保的赔付率虽然也在逐年提高,但并没有达到理想的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农保赔付率,降低农业保险保费,减轻农民负担。

(二)部分农民缺乏参保意识

2001年,我国成功加入WTO,成为WTO的成员国。“绿箱”补贴又称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不具有专项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农民退休等方面的补贴。农业保险是属于“绿箱”补贴支持的内容之一。像美国,法国等WTO的成员国大都利用“绿箱”政策条款支持本国农业的发展,美国的农业保险已经经过成熟的发展,该国农民的农业保险险种的参保率可以达到90%以上,相比之下,我国部分农民存在参保意识薄弱的问题。从农业发展模式来看,由于每国的国情不同选择的发展方式也不同,美国是大规模集约化农场,我国是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发展模式,历史上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使我国农民的小农思想根深蒂固,倾向注重短期利益,缺乏对未来不确定风险事件的考虑,即使考虑过风险因素仍然存在侥幸心理。除此之外,一般来说农民接受的教育程度总体普遍偏低,所以知识文化水平不足,有时对于新事物的接受需要有一个过程。另外,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再加上自身收入水平低,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金钱,所以参保意识低。

(三)存在巨灾隐患及其风险转移分散体系建设缓慢

小农经济分散性篇2

农业产业集群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受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周期性、地域性影响,加之由此带来的供需双方的市场结构和市场地位的非均衡性,造成了集群价值链的独特分布,进而外化为集群单位要素组成的特殊性。这是农业产业集群与制造业产业集群的显著差异。农业生产具有地域性特点,作为原料投入的农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内,因此农业产业集群往往具有较强的区域根植性,农产品生产者作为原料供应者,并非像制造业产业集群那样可以被边缘化到集群体系之外,其地理上的毗邻,使农产品生产者成为农业产业集群内部价值链的重要部分。另外,农产品生产特有的分散性,造成参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为数众多,由农户担当,因此,农户天然地成为农业产业集群的一部分,行使农产品生产者职能。同样,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个别农户的供应量有限,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又使特定农产品的供给量随季节变动而波动,而农产品加工企业需要的是充裕的、稳定的供应流,供需模式之间的这种矛盾,使农业产业集群价值链中必需加入原料的收购、储运、供应等环节,以平衡农产品的非稳定性、非连续性供应与加工企业相对稳定、连续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协调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制成者的关系。这些中间环节可总体上称之为“集中收购者”。这样,在农业产业集群中,产业集群的“原料供应商”可分解为“农产品生产者”和“集中收购者”两部分,这与制造业产业集群也有明显的不同。

二、农业产业集群的组织模式

(一)农业产业集群的单元要素组成

在农业产业集群的价值链上,原料供应商、成品制造商、产品购买商、中介服务机构和规制管理机构组成了集群价值链的基本要素单元。原料供应商是生产所需中间投入品的提供者,成品制造商是产业集群最终产品的生产者,产品购买商是最终产品的销售者,中介服务机构是为生产和流通单位提供服务的金融、保险、运输、教育、培训、研究所、行业协会等机构,规制管理机构则是与集群有联系的本地政府部门、技术检测与监督机构。

(二)农业产业集群的四种组织模式

农业产业集群的组织模式是在农业产业集群总体框架下,集群内各个职能单位以生产为核心聚集成群的具体方式,或者说是集群内各行为主体,依附生产环节,参与价值增值的方式。以“投入一产出”价值链形态可以将农业产业集群组织模式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聚合型。在价值增值过程中,原料加工潜力较小,所含价值量较低,成品则比较复杂,加工制成者需要集中多种资源集中加工,成品价值量高。产业链整体上呈现不断聚合的态势,价值量在少数企业聚集并推向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规制管理机构围绕周围,为价值增值活动提供服务,形成聚合型农业产业集群。

2.发散型。农产品加工潜力较大,可用于多种产品的生产,少数收购者为大量加工者提供原料,加工者针对不同的原料用途组织生产,价值链总体上呈现不断发散的形态,各个加工企业为了集中使用重要资源而集中在一起,价值在增值的过程中被加工企业拆分重组,中介服务机构和规制管理机构围绕在周围,与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形成发散型农业产业集群。

3_网络型。农产品原料进入加工领域之后,各个加工企业之间有着复杂而密切的“投入一产出”关系,彼此紧密联系,频繁合作,各个企业为了彼此享用经济资源,形成一个分工网络,带有明显的循环经济特征,形成网络型农业产业集群。.平行链型。农产品原料的使用比较固定,沿着价值链形成较为封闭的加工链条,但价值链在“投入一产出”关系上相对独立,并且各价值链处在同一区域,受同样的集群制度约束,享有共同的原料供应链和产品销售链,并在人才、信息、技术等方面密切合作,形成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共同分享的外溢资源。各个经济单位为了分享某些资源(声誉、政策、基础设施等)在地理上集中起来,形成平行链型农业产业集群。

三、农业产业集群的行为协调机制

行为协调机制是促进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相互协调的作用规则。农业产业集群中的经济单元个体往往有个体利益最大化和集群利益最大化双重行为目标,需要通过一定的行为协调机制使两个目标相互融合。农业产业集群的行为协调机制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主导企业协调

主导企业协调机制试图通过个别强势企业的活动,将其他企业的行为纳入到群体目标实现的过程中。这种协调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主导:企业具备足够的市场地位和充分的信息量,拥有一定的协调能:匀,协调费用较小;主导企业具有强烈的协调意愿;主导企业的行为目标与集群利益目标高度一致,集群利益的实现与其利益密切相关。聚合型农业产业集群中,农产品收购企业为数众多,力量分散,而加工企业需要集中各种原料进行生产,自身又是主要的产品供应者,加之这样的企业为数不多,于是主导企业就成为价值链的枢纽,集中上下游的业务和信息,在集群中的力量和地位较高。由此,生产企业倾向于在上游原料供应企业中进行选择,掌握下游产品定价权,获得垄断利润,协调整个集群价值链的流动。聚合型农业产业集群实行主导企业协调机制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多于一个主导生产企业,客观上,主导企业的强势地位、协调倾向等特点和促进集群运行绩效的作用不会改变,但主导企业的无限重复博弈会促进形成团体主导格局。发散型农业产业集群中,原料的增值空间比较大,加工部门各自处在分散的价值链上,数量多,规模小,反而控制着关键原料供给的收购企业,控制着整个集群的生产命脉,在原料供应阶段,形成业务和信息的枢纽,成为主导的原料供应企业。在供给过程中,通过行使关键原料的垄断特权,获得垄断利润,利润的大小同样是加工企业进入集群后,获得的额外利润的一部分。整个集群的运作绩效,直接影响主导供应企业所面临的需求状况,因此,主导供应企业协调各方行为的目标,成为保证集群销售业绩的最优化,客观上实现集群中各环节的利益最大化。发散型农业产业集群同样适合主导企业协调机制,如果关键的原料供应企业较多,则会在无限重复博弈中,形成团体主导格局。网络型农业产业集群,各个企业之间分工联系错综复杂,单个企业或主导团体也很难垄断某段价值链条。平行链型农业产业集群中的某个价值链条上,也会像聚合型或发散型农业产业集群一样,出现主导企业,但这样的主导企业无法控制集群全局。因此,主导企业协调机制大多存在于聚合型、分散型农业产业集群,以及平行链型农业产业集群的某些部分。

(二)集群文化协调

集群文化协调机制主要依靠产业集群内部的集群文化,形成共同遵守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对个体企业的行为进行协调,实现集群目标。在集群文化发挥协调作用的农业产业集群中,经济单元个体数量众多,经济力量分布相对均衡,为了降低频繁订立契约的交易费用,集群内企业倾向于遵守和维护集群文化等规范性约束。因此,一般来说,个体经济单位有遵守和维护集群文化的动机,群内会形成有利于集群文化发挥作用的舆论氛围。网络型农业产业集群中,各个经济单位所拥有的资源相差不大,彼此之间又形成复杂的“投入一产出”关系网,在分工网络中的地位趋于相同,生产函数的强关联性,使得业务和信息上的交流比较充分;经济单位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不仅仅是上下游关系,水平层面上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也很普遍,较高的交易频率又可以使个体间的互信得以深化,以惯例和共同准则为基础,可以形成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这些集群文化并被看成公共资源,通过网络迅速传播,而不被个别企业单独拥有,各个经济单位共同组成遵守集群文化的主体,又同时成为声誉惩罚机制的作用主体,共同目标的达成即形成集群利益的实现,随之实现各个经济单位的最终利益。平行链型农业产业集群中的某一条价值链也可能形成复杂的分工网络,集群文化在这一局部得到重视,并且成为富有绩效的协调机制。因此,富有成效的集群文化协调机制存在于网络型农业产业集群,还可能存在于平行链型农业产业集群的某些部分。聚合型农业产业集群和发散型农业产业集群中,集群文化也会在行为协调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作用受到主导企业的影响,行为协调更多是通过主导企业进行。

(三)分散协调

产业集群的运转是一个有机系统,农业产业集群的分散协调机制实际上是在集群系统中,若干个子系统在产品、工艺、组织、管理、营销等某一领域率先凭借单元优势推动集群整体运转方式的整合与协同。集群分散协调的驱动力有可能来自群内的某位企业家或政府的某项政策,这一动力在市场需求、政府激励、中介组织等系统环境中,借助科学技术、市场竞争、创新环境的影响力、企业间交互联系的作用力等因素不断孕育扩张,形成系统内的“单元优势”。系统内各种分散的“单元优势”通过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进行多维整合,充分发挥各单元要素的协同作用,为集群在复杂条件下提高绩效创造出综合整体效应,克服主导企业单打独斗式协调的局限性。农业产业集群的分散协调机制需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集群中各单元要素间的关系;二是控制或激励集群实现整体目标的机制。这两个问题的最优解是集群内的“单元优势”的最小损耗和基于单元优势的集群“合力”的最大化。平行链型农业产业集群由多条价值链复合而成,价值链之间是“平行”的,众多的农产品生产者、集中收购者和加工制成者可以分门别类地归入各价值链条中,没有直接的“投入一产出”关系,只是为了共享声誉、政策或基础设施等公共资源而在地理上集中,另外,农业产业集群的价值链中,有些呈聚合或发散态势,主导企业协调着价值链中经济单元的个体行为,有些则呈复杂的网络形态,个体行为在分散的价值链条中局部整合,这就需要通过分散协调机制,提高集群的整体效率。分散协调机制可以帮助理解具有复合结构的农业产业集群中个体行为的协调。

(四)第三方协调

农业产业集群中的经济单元个体不直接参与行为协调,而是随着集群的发展,形成具有行为协调功能的利益第三方,提供中间人或者仲裁人服务。这一机制可以看作是前述机制的补充和升级,在产生纠纷而协调机制运行不畅的情况下发挥作用。提供第三方服务的,有时是政府职能部门,更多的情况是集群内的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会等自治机构。聚合型和发散型农业产业集群中,如果只存在一个主导企业,那么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会可能发展成为制约主导企业的平台,因为其他经济单元可『1(通过这一机构联合起来,大大降低彼此间的协调费用,整合谈判力量,但因为主导企业的目标函数与之差别不大,因此联合起来主要的作用在于减少主导企业的垄断利润;如果存在多个主导企业,那么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会很可能加剧主导企业之间的博弈,成为主导企业的团体主导平台。网络型农业产业集群中,行业协会或者企业联合会,可以帮助集群文化协调机制的发挥,同样是由于协调各个企业的交易费用降低,原有的声誉惩罚机制更容易发挥作用,第三方协调机构事实上成为集群文化协调机制的实施机构,相应的协调机制带有更多的第三方性质。平行链型农业产业集群的组织模式相对比较松散,在集群升级过程中,处于降低协调费用的目的,形成第三方协调机构,对原有的分散协调机制加以补充,有效整合分散协调力量,利于集群外部效应的充分发挥,使得行为协调有更明确的集群目标。

小农经济分散性篇3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2.王延辉、赵仕平,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调查报告,《保险研究》,2002年第5期:-54-58

3.丁少群,小规模家庭农场如何应付风险,载《庹国柱、李军: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研究和法规》,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17-38

4.EnnthHugginsRobertD.Land,(LOMA)《InsuranceCompanyOperations》,1999

小农经济分散性篇4

关键词:劳动;资本;“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

中国农村改革三十年来,农村的各项事业在曲折中发展,而近年来,城乡差距日益拉大,“三农”问题日益严峻。解决“三农”问题的关注点集中于如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此过程中不乏多种模式的尝试,但各种尝试成功与失败的关键则在于在模式中作为劳动者的农户能否掌握主动权,也就是劳动能否雇佣资本。经济学中将所有权分为三个方面,即投票权(控制决策权)、对利润的索取权(剩余权益)以及对企业资产净值的权利,而劳动与资本谁雇佣谁的标准是看前两种权益掌握在谁手上。

一、作为劳动一方的农户的自身特点

随着我国改革的一步步深化,市场化程度逐渐加快,作为劳动一方的农户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弱势与缺陷,使其在资本的强大压力下稍不留神就会被其压制。我国加入WTO以后,严峻的外部市场形势使农民组织化更加迫在眉睫。

第一,分散的农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先天缺陷。一方面是农产品销售上的缺陷,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向着商品化转化,在此基础上分散的小农户的销售能力极为有限,由于农产品在需求上具有刚性,所以农产品销售市场实则为买方垄断。另一方面,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方面,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市场上小农户在具有标准化生产的企业面前又显得弱小无力,购买生产资料市场实则为卖方垄断市场。

第二,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盲目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第一时间获得信息并迅速反应改变决策成为竞争的关键。但分散的小农户往往缺乏获得信息的渠道以及专业的知识对信息进行分析,导致农民在价格上下波动的轨迹中选择往往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大量辛苦生产出的农产品卖不出去只能烂在地里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

第三,农产品供给从短缺到过剩,农产品出现卖难现象。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我国先后发生了两次大规模的农产品卖难现象,这说明转向家庭经营以后的分散的小农户,无组织的盲目跟风生产和销售渠道不畅问题相当严重,随着价格放开和机械化的普及,我国农产品已从短缺转向平衡,许多农产品出现过剩,农民的增收问题进一步严峻。

二、“公司+农户”模式批判

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与农户通过签订长期合约结成了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农户则希望产品卖个好价钱,而这一矛盾又是建立在双方不平等的关系上,这注定了双方交易不平等的现实。

劳动一方的弱势。作为劳动的一方,分散的农户承担这三种风险,即生产风险、价格风险与销售风险。生产风险源于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受到自然力等不可控因素影响的风险,以及农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风险,而这些非人为因素在条约中却多有标准;价格风险源于农产品的生长周期长,前期投入大,无法对市场价格变化作出迅速调整;而销售风险源于从产品销售渠道的不确定性,要降低这种风险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代表劳动的农户的具有规模较小、居住分散、资金技术力量薄弱、市场意识差、生产产品不适宜贮藏运输、选择余地小等特点,收到来自资本的雇佣剥削。

资本一方的强势。代表资本一方的公司掌握着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和信息获取优势,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第一,合同中虽规定公司对农户进行统一服务,但统一提供的生产资料价格和回收农产品价格均由公司确定,农户只是这一价格的接受者。第二,公司一般预先收取一定的生产服务成本,聚集流动资金,同时以保证交易的持续性。总而言之,作为资本一方的公司具有市场意识强、决策能力强、实力雄厚、组织结构严密、营销体系完善、通晓政策法规等特点。

三、向劳动雇佣资本过渡

马克思认为合作运动的最大功绩在于“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供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蓬勃发展,其作为劳动雇佣资本的民主企业的一种形式,在保障农民利益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1.合作社是由成员拥有与控制的企业。合作社的成员即惠顾者,在合作社中所有者与惠顾者是同一的,当然他们都是劳动者。具体来说,农业合作社实际上是农民所有的公司。合作社首先遵循的重要原则是民主控制原则,即社员掌握控制决策权,其次是剩余主要按交易额返还原则。所以在合作社中,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即是主人又是使用者,他们通过参与生产经营过程,使劳动者获得收入。

2.合作社运营的关键是可持续性。合作社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弱者自发结成的组织,一些学者认为,“资本”是股份制度的核心,而“交易额”是合作制度的核心。合作社能否存续的关键的是其成员是否使用它,也就是交易额的多少,而其扩大再生产能力完全取决于社员的再投资意向。在经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中,合作社在收益分配上遵循企业保本和社员回报最大化原则,通常在扣除经营成本后将盈利层层返还给社员。

3.合作社一般聚集了一批具有牺牲精神的企业家和高技术人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必然也会遵循市场竞争法则,即利用差异化产品和优良的经营策略取得胜利。而合作社中的企业家一般具有一定的牺牲精神,不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能更好的体恤劳动者的需求。同时合作社作为农民结成的集体能更好的接触到高技术人才,成为农民利用新技术新产品的桥梁。

参考文献:

[1]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2]杜吟棠.“公司+农户”模式初探――兼论其合理性与局限性[J].中国农村观察,2002(1)

小农经济分散性篇5

的分析。而厘清这些问题对于正确选择农民经济合作的内容、坚定落实“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体制、通过政府主导推动我国目前的农民经济合作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农业生产环节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

从历史学的认知方式来看,19世纪中期以来,东西方国家的农民经济合作都鲜有在种植生产环节进行的,家庭经营形式在现代农业阶段种植生产过程中长期延存的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相对的合理性。的确,任何理论都需要放在历史运动的实践过程中去验证,但是,若要更深入地把握其内在本质联系,那就必须从多维度进行逻辑分析。和工业以及农业养殖业相比,农业种植生产一般具有自身一系列特征,因此使农业种植生产不宜采取大规模集体同质劳动,相反,家庭生产组织形式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首先,农作物生产发育的季节性、周期性、时序性,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同一时期内作业具有单一性特征,因此使整个生产过程都可由同一劳动者连续完成。正如亚当·斯密所注意到的:“纺纱工和织布工,几乎都是个别的两个人,但锄耕、耙掘、播种和收割,却常由一个人兼作……”[1](P362)而且,我们还注意到:不仅是手工工具时代,即便是到现代化大机器时代,农业生产工具也多由个人操作;即便是大型农业机械也不过二人共同协作,所以,在现代农业阶段,不论是较大种植规模的欧美家庭农场,还是较小种植规模的亚洲兼业农户,种植生产过程大都仍是一至二个人完成。在法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所有的农场都越来越朝着以两个农业劳动者为中心的家庭化方向转变:丈夫和妻子,或者父亲和儿子”[2](P284)。

其次,农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要素具有可分性,从而使家庭或个体分散劳动得以进行。农业生产的投入可概括为三大类:土地、劳动、资金。资金投入又可再分解为两个亚类:第一类为机械动力性质的资金投入品,像各类农用机械,其功能在于改善农地作业的物理过程,它的实质作用在于替代人力劳动;第二类投入属于农业生化性质的资金投入品,如化肥、农药、良种和农用薄膜等,它的功能在于改变农地生产过程的生化性质,其实质作用在于替代土地。而土地、劳动和农业生化类资本投入都具有可分性特征,都便于生产过程中的分散劳动,唯有机械类资本投入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但作为生产要素和工具,可以通过合作购买、分散使用,也可以通过家庭经营形式的型塑,去适应家庭规模经营。比如目前在耕地面积狭小的国家,大多发展起小型机械,或者推出租赁式机械服务项目等。因此,可以说,机械类资本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可碎分的。正是由于农业生产要素的这种可分性特征,从劳动的客观对象上和物质条件上决定了它和个体家庭分散劳动经营形式的统一。

再次,农业种植生产具有劳动场域广阔性、劳动活动非定位性等特征,极不适宜把劳动者强制集中在一起进行固定性的劳动,而适宜进行个体的、自由的分散性活动。家庭生产组织形式解决了农业种植活动中监督难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一个交易费用问题;任何一种经济组织都存在一个管理、监督问题,而且,“共同体的扩大,还将增加协调生产决策和分配共同体产品的费用”[3](P38、P93)。解读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使我们避免对大规模劳动组织的盲目崇拜。以此为视角观察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就可以发现:家庭组织形式适应了农业种植生产的分散劳动,能够解决劳动过程监督难、管理成本高的问题。

在农业种植生产过程中,尤其是在传统农业、手工劳动形态下,劳动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农业种植生产中劳动的质量对产业影响巨大,这就要求劳动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自律性,具有极大的劳动热情进行劳动的有效投人,而农业生产恰恰只有在家庭农业生产形式下劳动者才蕴含着极高的劳动欲望,才能够实现无监督的激励。这是因为:

第一,家庭生产组织形式使劳动者能够占有一定的生产手段以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从而得以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生产手段以及生产资料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是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在农业生产中,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以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就意味着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统一,意味着劳动者的独立、自由、自主。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和使用,使劳动者拥有了收益的可能和条件,尤其是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土地具有重复使用价值,如果被劳动者占有使用,就会使劳动者积极地去提高土地的质量和使用价值,并进行土地的附加投入,同时,由劳动者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就意

味着劳动者拥有决策权、灵活处置权、自由行动权,从而使劳动者能够主动、负责、自律性很高地进行适宜性劳动。

第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明晰的成果对应关系以及劳动产品的个人处分权,一定条件下,能够较好地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劳动的热情来自于对成果的预期以及对应的报酬获利。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形式能够使劳动者明确地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并从中得到奖惩,因此,为追求劳动收益的最大化,古今中外的农业家庭经营者都焕发出极大的劳动热情。

第三,个体小家庭内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利己性,消除了机会主义产生的根源。农业家庭生产形式以个体家庭为劳动成果归属单位,应合了家庭私有制产生以来,个体小家庭占有财富的社会心理要求。在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中,夫妇二人为养育未成年子女和追求利益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因此,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劳动监督成本几乎为零。在当今世界上已进入现代农业的各个国家,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现象,那就

是伴随着现代农业生产手段的应用,反而使务农的家庭规模变得更小。比如目前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着独生儿子在结婚成家后和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分家单过的情况,绝大多数的微型家庭即三口之家、两口之家,只有一对夫妻构成。导致此种状况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是现代化生产手段的应用,大大降低了劳动量和劳动强度,使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在儿子结婚成家后能够独立地进行生产;二是一对对夫妻之间必然呈现内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搭便车”行为。

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弹性和张力

长期以来,学界对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不论生产手段和生产目的、内容,均习惯称之为“小农经济”。其实,“小农经济”、“小农”、“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各自有着不同的内涵。“小农经济”概念来自于马克思、恩格斯的阐述,并由此成为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经济范畴。在马克思那里,“小农经济”就是“小土地所有制;—自耕小农,后来恩格斯把租佃者也包括在“小农”之中。“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是:规模狭小,孤立分散、生产手段简单落后、自足自给等。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只赋予小农经济以自然经济的属性。正是基于这些特征和属性界定,人们在论及小农经济时,往往带着轻蔑的贬低口吻。而“小农”应该是指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规模生产,虽然规模小,但它未必是自然经济,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复合性质的经济,还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质的经济,这就有了学界的“自然小农”、“商品小农”之说。近代以来,中西方都大量存在着商品小农,在拥有现代生产手段要素背景下,由于自然条件方面的原因,在亚洲各国仍然盛行着小规模的家庭农业。而“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概念属于形式和工具的范畴,它可以是小规模的“小农”,也可是较大规模的“大农”,还可能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所以,肯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的相对合理性绝不等于肯定“小农经济”的相对合理性,即便马克思恩格斯原本就以历史主义观点肯定过具有自然经济属性的“小农经济”的历史作用。

通过我们对历史发展和长期实践的观察思考,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较为准确的认识判断:家庭经营形式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作为农业生产活动内容的承载工具,可以是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自然经济,也可能是商品小农;家庭经济在传统农业阶段是小规模的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但在现代农业阶段,它也可以是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但绝不能界定它只能是小规模的。由于农业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具有适宜于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过程特征的合理性,因此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历史时期容纳不同的生产手段,为着不同的生产目的,并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实现有机统一。

第一,家庭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农业生产活动内容的承载工具,可以是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进行生产的自然经济,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复合性质的经济,还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质的经济。这种双重性质的小农经济也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乃至近现代各个时期。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交换的扩大和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各种商品农户普遍发展。权且不论西欧,就中国近代以来农村各地都相继出现农产品专业化生产的趋势,形成区域性的、专业生产农户。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新时期商品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下,农村已广泛全面发展起了农户商品经济。

第二,家庭作为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容纳不同的生产力,更不排斥先进的生产手段。从中世纪的铁器工具到近代的半机械化工具,再到现代机械化工具、良种、化肥、农药等一切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农户组织形式表现出巨大的张力,吸纳着一切先进的生产要素,丰富着自身的内涵,使其由传统小农向现代农业经营者及家庭农场转化。

第三,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实现有机衔接,不拘泥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农户作为一种组织方式,其作用在于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它本身并没有‘公’或‘私’的社会属性,可以以不同的所有制为基础,其属性取决于其借以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及其所依附的经济体制的社会属性。”E43(P46)

小农经济分散性篇6

[关键词]新农村;农业合作组织;社会学研究;现状;对策

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业合作组织确实能够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农业合作组织能够将疏散的力量形成合力,能够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与优势,有效规避小农主义的诸多弊端,同时还能够在支农惠农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市场化路线是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保障,市场化手段是农村真正面向现代化的基本保障。农业合作组织在推动农业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作用突出。但当前农业合作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扮演的力量并没有较大地体现出来,农业合作组织比较涣散,难以形成合力,组织体系不健全,数量上虽然取得了比较大的突破,但农业合作组织的质量与水平却并不高,严重影响新农村的建设。因此,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深入研究农业合作组织,不断完善和提升农业合作组织的水平,使农业合作组织发挥应有的力量。

1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合作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业合作组织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农业合作组织能够将农村松散的力量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并最终推动农业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但在当前农业合作组织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问题和弊端,这些急需引起我们的重视。1.1农业合作组织体系整体薄弱。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合作组织理应发挥自身应有的效力,全面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当前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合作组织体系整体比较薄弱,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一方面,在农业合作组织内部,缺乏科学完善的组织制度与管理条例,使得农业合作组织像一股松散的游击队伍,农闲时则人员齐整,农忙时则形同虚设。农业合作组织应该是一股集体的力量,并结合当前新农村的建设环境,以及党和政府对新农村的建设支持等进行合理的本地化,确保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但由于缺乏完善的组织体系,使得农业合作组织力量涣散,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难以赢得农民的信任。另一方面,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快速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智慧农民,更需要专业素养比较强的人来引领农民朋友快速走向致富。但在当前农业合作组织建设过程中,组织内部的整体素养偏低,使得他们难以准确把握农村经济的发展脉络及发展方向,难以结合市场变化与需求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这种不规范、不健全、整体偏薄弱的组织体系下,农业合作组织对于市场环境的把控能力并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1.2农业合作组织发育不良受外界因素影响大。在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农业合作组织应该是独立性的发挥作用,以快速有效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当前情况下,农业合作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先天缺陷,后天不足”。一方面,农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的指导与规范,缺乏经验性的习得和借鉴,使得农业合作组织发育不良。部分农村地区在农业合作组织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着盲目跟风的情况,存在着“邯郸学步”的尴尬。在这种现状的影响下,农业合作组织虽然建设速度比较快,建设的规模比较大,建设的数量比较多,但其自身的质量与水平却并不高。农业合作组织难以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可有可无。另一方面,在农业合作组织的建设过程中,村委自治委员会对于农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并不够,农业合作组织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难以独立地发挥作用。1.3农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小。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的作用与力量,需要农业合作组织不断扩大覆盖面。在农业合作组织作用发挥的过程中,既需要对经济作物进行规范化的指导,也需要对粮食作物进行科学的梳理与规范。但当前农业合作组织在建设和与完善的过程中,农业合作组织将关注的重点停留在经济作物上,盲目跟风号召农民积极种植经济作物。但在经济作物成熟后,因市场因素造成大量滞销时,农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农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小,往往作用的发挥仅仅局限于经济作物或者粮食作物的种植生产等初始阶段,对于经济作物或者粮食作物后期的营销、销售等往往缺乏后力。此外,在农业合作组织中,其核心元素是农民的合作与共享。农民通过技术共享、风险共担、劳动力合成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合作与共赢。但在当前农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实践中,农民之间的合作意识比较薄弱,农民对于农业合作组织的认知并不高,往往仍在农业的发展以及其他方面存在比较深的“小农意识”。

2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合作组织建设需求

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合作组织理应发挥关键与核心的力量。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在农村与农业快速发展的当前情况下,农业合作组织的建设既是发展的需求,也是市场的需求。那么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合作组织作用是什么呢?2.1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土地制度是与家庭承包制相关联的农业经营制度的核心问题,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地区的发展,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产业化经营,需要合作与共享。但在当前新农村建(下转30页)设过程中,受小农意识的限制与制约,在农业种植的过程中,仍停留在“各人自扫门前雪”的现象,农村土地仍然是小块经营。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单独依靠农民的力量来实现“化整为零”显然是不现实的,单独依靠农民的意识来实现规模化经营更是不可能的。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快速推动农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不断提升产业化经营的规模与力量,需要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的作用,从而有效地实现土地规模经营。2.2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密切,农户种植粮食作物,农户种植经济作物,通过市场交易来将粮食转换为钱,这是农村市场化的必然途径。但由于农户在出售粮食作物或者经济作物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模式比较小,这势必会造成比较大的市场交易成本。以出售经济作物为例,单一农户在自家数十亩的土地上种植蔬菜等经济作物,由于缺乏市场交易信息,使得他们难以直接对接商家,通过中间商环节,则会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售卖费用的降低,严重影响农户的切身利益。可见,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前,农户因分散化比较强,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交易成本必然会增加。通过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将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可以将农户自己种植的各类作物,以集团化的销售为主,从而占据市场的主动性,不断提升农户的切身利益。2.3转变农户弱势地位的需求。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特别是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当前形势下,在市场交易环节中,农户因力量分散,农户因市场需求信息的获悉渠道单一等,往往处于市场交易的弱势地位,难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甚至在农户与市场、政府的博弈中常常败下阵来。通过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帮助农民实现提高自身与政府和公司的谈判地位这一愿望。转变农户在市场环节中的弱势地位,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立足点,更是农业合作组织建设的主要诉求。通过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能够将松散的单一农户组织起来,做到信息的共享与沟通,做到互通有无,实现集约化、集成化发展。

3新农村背景下农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对策

在新农村背景下,农业合作组织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严重影响农业合作组织力量的发挥,严重影响新农村的建设进度,严重影响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农村地区的农业合作组织形式比较多样化,但同时也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农业合作组织体系整体上发展比较薄弱,尽管农业专业组织数量庞大,但是发育不健全,特别是受外部环境制约,真正发挥的作用有限,最终导致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产业覆盖面小,农民的合作意识较弱。结合当前农业合作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如下对策。3.1完善内部组织体系的建设。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合作组织的形式比较多样,但无论是专业合作社、还是技术协作社等,他们自身内部的组织体系都不完善。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的力量,需要不断完善他们组织内部体系的建设。在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建设过程中,需要结合农合组织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构建完善的领导组织体系及作用发挥机制,使得农业合作组织真正形成合力,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3.2优化农业合作组织的质量。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合作组织的数量非常多,但农业合作组织的水平与质量并不高。在农业合作组织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帮扶作用,充分发挥法律的援助力量。在农业合作组织的建设过程中,要设置完善的法人体系,确保其经济活动应与其他企业法人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农业合作组织的支撑力量,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引导功能,多措并举,快速推动农业合作组织的深入发展,不断提升农业合作组织的水平与质量。3.3提升农业的合作意识。在农业合作组织的建设过程中,农民的参与意识与合作意识是基础与关键。当前农民的市场意识并不高,合作意识比较薄弱,为推动农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需要不断提升农民的合作意识,需要强化对农民的培训,使得农民认知到合作社的重要力量和作用,使得广大农民认识到合作的集成化力量。

4总结

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合作组织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能够将松散的力量形成合力,推动农村地区的市场化程度。但农业合作组织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问题,组织体系不完善,数量庞大但质量不高等。为推动农业合作组织持续发挥作用,应该加强政府的指导与帮扶,不断提升农民的意识等。

作者:赵建平单位:丽水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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