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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6篇)

时间: 2025-07-10 栏目:实用范文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1

武德九年(626年)六月,秦王李世民精心策划“宣武门之变”,杀死长兄太子李建成、三弟齐王李元吉,逼迫父亲李渊让位,自己登上了皇位,是为唐太宗。第二年改元贞观。从贞观元年(627年)到贞观二十三年(649年)是唐太宗统治的贞观时期。这个时期,唐朝统一全国,在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进行整顿和改革,封建政治制度比较清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比较快,社会秩序也比较安定,历史上称这一时期为“贞观之治”。封建史官们对“贞观之治”备加赞扬,称赞贞观年间“海内升平、路不拾遗、外户不闭、商旅野宿”,“米斗不过四五钱”,“民物蕃息”,“号称太平”。这些描述虽然有夸大溢美之处,但贞观时期是封建社会历史上的“治世”和“盛世”,也是不为过分的。

出现“贞观之治”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人民群众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这在宏观上固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但唐太宗李世民个人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唐太宗亲眼目睹了隋炀帝的残暴统治,经历了隋末农民反抗起义,并亲自参与领导了隋王朝的斗争。从中他清醒地认识到:君主依靠国家,国家依靠百姓。剥削百姓的财物供皇帝过奢侈的生活,尤如割自己身上的肉填饱肚子,肚子虽然饱了,人却死了。国君富了,国家却灭亡了。所以人君的祸患,不是来自外部,往往是自己造成的。皇帝和官吏欲望炽盛、耗费就大,消费大赋税就重,随之百姓就痛苦,国家就危险,君主就会。他经常告诫他的儿子说:“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正由于这样,出于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李世民当了皇帝之后,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如继高祖李渊之后继续实行均田制,保证多数农民有地种;贞观元年到三年(627――629年),关东、关中连续发生水旱霜蝗灾害,关中受灾最重,农民缺吃少穿,有的卖儿卖女。唐太宗命令灾区开仓救济,允许灾民到非灾区就食,非灾区的人民,也竭力帮助灾民度过灾荒。并且还从御府中拿出金帛,赎回因灾荒卖掉的子女,使其归还与父母、亲人团聚。此外,唐太宗还合并了很多州县,把中央各官府的官员从2000人精简到600多人,整顿了吏治。紧缩国家开支,从而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上述这些做法,对社会生产的发展,对人民都是有利的。在广大农民的努力下,生产状况迅速好转。贞观四年(630年)全国大丰收,流散的人都返回乡里,安居乐业。以后又连年丰收,社会经济出现前所末有的繁荣景象。

其次,唐太宗非常重视官吏的任用。对地方长官,更是特别重视。他把各州都督(地方掌管军事的最高长官)和刺史(地方掌管行政的最高长官)的姓名都写在宫里的屏风上,随时记下他们的成绩和过失,以备提拔或贬降。他很注意县令的选择,要五品以上的官员保举能胜任县令的人,而各州刺史则由皇帝亲自选拔任用。唐太宗特别注意地主士族集团内部关系和权力的调整。关陇地主士族在隋唐统一过程中,取得了政治和军事上的胜利,是地主阶级的最高统治集团,山东士族地主是汉魏以来的传统势力,社会地位最高。他在兼用关陇、山东和江南士族的同时,对山东士族采取既联合又压抑的政策,从而提高皇族、勋贵、官僚的社会地位,加强了皇帝的权力。与此同时,李世民任用官员不私亲旧,基本上做到了按功封赏与唯才是用。房玄龄在隋王朝的斗争中,与唐太宗出生入死、并肩作战、功劳卓著。按功劳,太宗封他为辅佐大臣,而淮安王李神通(唐太宗的叔父)很不服气,生气地说:“我在关西起兵,首先响应义旗。房玄龄等人只会舞文弄墨,官职却在我之上,我心中不服。”太宗说:“叔父跃然最先响应义旗,那也是自己为了避免灾祸,窦建德占据山东,叔父全军覆没,刘黑闼重新聚集残部,叔父望风逃跑,而房玄龄等人运筹帷幄,安定了大唐江山。论功行赏当然应在叔父之前。你是皇族至亲,我内心非常爱戴,但不能因为私情任意给予与功臣相同的赏赐。”李神通听后哑口无言,众将领听了五体投地,都说:“陛下非常公道,大家都心悦诚服,我们怎能不安分守己呢?”唐太宗用人不仅不任人唯亲,而且不计前嫌、不分贵贱。只要忠于皇帝,确有才干就要委以重任。少年时做过道士的魏征,曾在太子李建成门下,其人深谋远虑,才华出众。太宗用他官至秘书监,参与朝政;出身录事,曾为王世充部下的戴胄(王世充曾为李世民的敌手),官至户部尚书,参与朝政;自布衣而为卿相的马周,官至中书令;出身农民的铁匠秦叔宝,原是小军官;还有很多官员出身于少数民族。唐太宗这些用人政策,在缓和阶级矛盾、加强中央集权、稳定封建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致使整个社会出现了详和安定的政治局面。

第三,唐太宗善于纳谏,能广泛地听取群臣和下属的意见,听后并能注意判断是非,择善而从。这一点在封建帝王中是最突出的一个。他从小爱好弓箭,有十几张弓,自认为这些都要是天下最好的。结果让弓匠一看,说都不是好弓。他问其原因,弓匠说:“木心不正,脉理自然都邪,弓硬发箭却不能直。”从此他恍然大悟,对大臣萧禹说:“我用弓箭定天下,还不能真正懂得弓箭,何况天下的事物这么复杂。我怎能都懂得?”因而奠定了他虚心纳谏,倾听别人意见的思想基础。他经常召集大臣商议朝中大事。不少大臣直言进谏,毫无顾忌。魏征时常用隋末农民起义的教训提醒太宗,围绕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阶级,为太宗筹谋划策。太宗问魏征,人君怎样才能明。魏征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要太宗皆听广纳,使下情得以上通。到唐朝统治巩固的时期,魏征仍然不断对太宗进谏,提醒太宗要“居安思危”、“慎终如始”,甚至有时冒犯皇帝的尊严,引起太宗盛怒,也还是神色不变,据理力争。有一次唐太宗退朝回宫,发怒说:“我总有一天要杀掉这个乡巴佬。”长孙皇后问是谁,太宗说:“魏征老儿经常在朝中羞辱了。”皇后退下去,穿好朝服站在庭中。太宗惊奇地问其缘故。皇后说:“我听说主上英明,臣下才耿直,现在魏征耿直,是陛下英明的缘故。我怎能不穿朝服恭贺陛下呢?我与你年轻时就结为夫妻,但每次进言都要先看脸色,不敢轻意冒犯尊严。而魏征作为下臣,竟能直言进谏,可见其忠心不二,你不能不听他的意见。”太过听了转怒为喜,并下旨奖励了魏征。魏征病死,太宗痛哭。他说:“以铜为镜,可以下衣冠。以史为镜,可以见兴亡;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魏征死去,我丧失了一面镜子啊!”直谏不易,纳谏更难。由于唐太宗能纳谏,所以魏征等人才敢直谏。也正是如此,才能减少失误,使政权更加稳固。

唐太宗是中国封建帝王中最杰出的人物之一。在我国历代封建帝王中,他具有比较远大的眼光,较多地注意和推行有利于封建统治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政策。他能“纳谏”、“用才”,注意对少数民族的团结,在保护封建统治集团根本利益的同时,注意了小农经济的特点,适当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不过分役使人力物力。在他统治的二十多年中,生产得到发展,经济逐步繁荣,人民得到了较为安定和平的生活,出现了“贞观盛世”,使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一个新的高峰,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富强繁荣和文明昌盛的封建国家之一,这确实与唐太宗李世民的领导才能分不开的。否认了这一点,也就违背了历史唯物的观点。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2

关键词: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土地所有制;低度私有;赋税项目

赋税基本理论是笔者在欧美同行的启迪下提出的一个关于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的新概念,旨在从深层次上认识中古税制,考察、描述和分析林林总总的赋税项目是怎样起源、设定并实施征收的。而所有权形态是认识中西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不同类型的重要基础,赋税基本理论正是在它的影响或制约下才设定了税项并实施了征收。那么,中英中古社会所有权形态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所有权形态是如何影响赋税基本理论的?怎样通过税项的设定看待中英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差异?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论述,以就教于史学界同仁。

一、“低度私有”的所有权形态

在中英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形成中,财产所有权都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而中古时代具有怎样的所有权形态与这种所有权具有怎样的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密切相关。这个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应处于中古社会发轫时期,在中国约为春秋战国时代,在英国则在诺曼征服之前。那么,处在这一时期的中国和英国,财产所有权状况如何呢?

先看英国。所谓历史基础,是指从罗马统治以迄诺曼征服期间的所有权发展状况。这一时期,是不列颠私有制萌生的关键时期。也正是这一时期,不列颠先后四次受到外族长期的大规模的入侵和统治,分别是公元前1世纪中叶的罗马人、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公元8世纪的丹麦人,以及1066年诺曼人的入侵和统治。这些入侵无论积极与否都在英国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特别是盎格鲁·撒克逊和丹麦人的入侵,打断了私有制的萌芽,使私有制的产生表现出断续坎坷、步履维艰的特点,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根据凯撒记载,在罗马入侵之时,英格兰还是一块荒蛮之地。占不列颠大多数的人口尚处在群婚制阶段,个体家庭和私有制还远未产生。他们“大多数都不种田,只靠乳和肉生活,用毛皮当作衣服。……妻子们是由每一群十个或十二个男人共有的,特别是在兄弟们之间和父子们之间共有最为普通,如果这些妻子们中间有孩子出生,则被认为是当她在处女时第一个接近她的人的孩子”[1](p52)。而沿海主要是南方沿海人口虽因罗马影响而稍有开化,亦不过刚刚踏上文明的门槛,处在农村公社的早期阶段。但是这种落后状况并不排除英格兰短期内产生私有制的可能,因为它的强邻罗马已经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业已形成发达的私有制,而不列颠与罗马的来往亦随着工商业的兴盛和文化交流的发展日益密切。从人类历史上看,先进民族征服落后民族并在那里建立一定时期的统治,是后者在短期内走出野蛮步入文明的常例。在罗马征服之前,英格兰已经频频感受到来白海峡对岸的罗马文明之风。征服之后,罗马人在不列颠南部建立了统治,并曾按大陆通行的方式在这里征收动产税和人头税[2](p3-5)。正是通过赋税征收以及其他的统治方式,罗马私有权观念和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传入英格兰并形成了一定的私有制形态,从而为英格兰私有制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罗马在不列颠的统治长达四五百年之久,结果不仅催生了农村公社组织,而且在南部发达地区导致了农村公社的解体,从而使不列颠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与罗马军队撤离而基督教人传同时,盎格鲁·撒克逊人渡海征服了不列颠并建立了统治。从社会发展进程看,盎格鲁·撒克逊人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这使在一定程度上业已罗马化的不列颠受到消极影响,社会发展受阻,并出现倒退现象。作为这种现象的重要表现之一,是他们将土地按农村公社的原则进行分配,从而在那些罗马化程度较高已获长足发展的地区重演了农村公社的历史。《伊尼法典》反映了农村公社存在的一些情况[3](P364-372)。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土地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私有,比如自7世纪中叶,国王赐地之事即不断发生。赐地所立文书,皆由来自大陆的教士起草,其中所用术语,多袭自罗马法,由此罗马法原则再度影响英格兰的经济关系。遗存下来的国王赐地文书约千余件,所赐对象包括教俗两界的封建主,而以宗教人士或团体居多。但资料证明,这时不列颠土地可分两种,一是书田(bookland),一是民田(folkland)[4](p41,p60-63)。所谓一定程度的私有,即指国王封赐的土地一一书田。而书田,只是很少一部分,绝大部分是民田,而民田仍属农村公社所有。所以综合看来,罗马私有制的影响仍然十分有限。

但就是这样一株纤弱的根苗,在丹麦人的入侵中再次遭到蹂躏。盎格鲁·撒克逊人统治期间,丹麦人曾多次大规模入侵不列颠,历时300年之久,对不列颠的历史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与已经发展了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相比,这些丹麦人大体处于民族迁徙时盎格鲁·萨克逊人的水平。作为落后民族,他们的入侵给不列颠带来了巨大破坏。基督教会和修道院受到严重冲击,教堂等建筑设施多成断壁残垣,而基督教会不仅代表不列颠的最高文明,且担负着文明传播的历史使命。因此,对基督教的破坏必然带来历史的倒退。另一方面,由于丹麦人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他们对征服的土地仍像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那样按农村公社的原则进行分配,从而使不列颠特别是丹麦法区又一次展现了农村公社的历史景观。受此影响,业已私有化或正在私有化的土地复归公有。例如,上层的赐地由私有恢复了马克公社的公有性质。私有制的发展再次受到遏制,历史进程再次中断甚至倒退。

丹麦人的喧嚣刚刚沉寂,诺曼人的入侵又复开始。不过,这次入侵与前两次不同,不是以落后征服先进,而是以先进征服落后。这种征服当然也有一定的破坏作用,但对不列颠文明来说,总体看来是利大弊小。如罗马征服一样,诺曼人带来了大陆先进的文明,从而改变了在原始社会末期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了不列颠的发展。

外族的频频入侵,农村公社的反复展现,不仅严重干扰了不列颠本土的私有化进程,而且削弱了外来积极因素如罗马法的正常作用。赋税理论所赖以形成的现实条件,正是接受了这样一种历史基础。

所谓现实条件,主要指诺曼底公爵从大陆法国输入的封建原则。英国赋税理论正是在这种原则的影响下形成的。1066年前后,诺曼底公爵领地同法国其他地区一样,封建化早已完成,封建秩序已经定型,封建阶梯也相应形成。在这一阶梯中,除国王外,各级封建主所占土地皆领自上一级封君。通过土地的领有,封建主一方面榨取农奴的剩余劳动,一方面享受封臣提供的协助金与其他封建义务。而由于一定范围内的各级封建主都从同一土地上获得收益,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也就在这些封建主

中分割开来,封建主所获收益从而视为他所分享部分所有权的表现。因为对封君来说,土地一经分出,便在封建法的保护下受到封臣的有力控制而难以收回,这意味着他对他所享有的部分所有权的丧失。而就封臣而言,因土地领自封君,必须按封建法设定的条件承担协助金与其他义务,所以也不享有这块土地的全部所有权。而当我们将这一封建关系置于整个封建阶梯中观察的时候,便必然发现,任何一级封建主包括国王在内,都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而只是享有它的一部分。威廉所输入的正是这种封建原则,马克思称之为“导入的封建主义”。马克思所谓“导入”的涵义之一,是说英国的封建制度与法国的封建制度相比没有变化或很少变化,即将英国封建主义视为法国的同类。从这种意义上讲,英国便难以形成发达的私有制。因为在法国,既然土地所有权在各级封建主中分割,无论哪一级封建主,便都不会拥有土地的完全私有。而土地是当时社会的主要财富,土地非私有条件下的财产私有绝不是一种发达的私有。而且不止如此,“导入”一词并没有将英国封建制度建立的特征准确地表达出来。在“导入”过程中,威廉并没有完全照搬法国的模式,而是在“导入”的基础上予以改造,例如在索尔兹伯里盟誓时特别强调了国王的权力,从而使不列颠封建制度在其建立时即克服了不利于集权的一些因素,使英国形成了相对强大的王权。这样,仅就现实条件来说,英国只能形成低于而不会等同更不会高出法国的私有制。这种私有制由于王权相对强大,封臣对土地的控制或处分受到限制因而土地制度向国有或王有方面倾斜。

为便于讨论问题,这里引进一个“低度私有”的概念,以概括处在一定参照系中的英国中古私有制的发展状况。所谓“低度私有”,首先指中世纪私有制自身的发展状况。如果把这时英国的所有制视为一个整体,那么,构成这个整体主要部分的土地并非私有,或者不如说为贵族公有或共享[5](p25)。私有的部分主要是动产和少量不动产如住宅等。而就一般家庭来说,这些私有财产的价值要远低于地产的价值。也就是说,私有制的发展过程尚处在较低的程度,所以称之为“低度私有”。另外,英国的“低度私有”还可以置于几个参照中予以认识。例如与罗马相比,罗马的私有制是古代社会发展的高峰,而且在罗马法的保护下发展得相当完备。这种私有制及其在法权上反映的私有权对中世纪的西欧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于英国私有制形成了自然的比照。与同时期的法国相比,这种私有制也处于较低水平。因为法国直接继承了罗马私有制的基础,私有制含量自始就比较大,发展的起点比较高。英国虽也曾受罗马因素影响,但其深度和广度都比较低,而私有化过程也一再因原始部族的冲击而中断,这就必然造成财产私有的低度状态。

与英国不同,中国的私有制产生过程较少受到外族入侵的干扰。村社土地所有制约自西周中后期即已开始解体,“田里不鬻”的格局渐被打破,出现了赠送、交换、抵押、典当等现象。周宣王即位后,深感“民不肯尽力于公田”,于是宣布“不籍千亩”,废除借助民力以耕公田的籍田制度。与此同时,私有土地开始出现,而且随着荒地的大规模开垦迅速发展,至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买卖现象。值得注意的是,与贵族地主抢占公田为私有同时,村社成员也纷纷将所占土地变为私田,并竞垦生荒,扩大经营,转化为自耕农。这是诺曼征服前英国私有制产生过程中少见的现象。另外还可以发现,中、英私有制产生的过程虽然都伴随社会的动荡,但动荡的性质不同。中国主要是诸侯兼并战争,英国则主要是外族入侵。前者引起的社会动荡虽可能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却不会导致私有制产生进程的中断,相反,其所造成的内乱成为私有制发展、确立的重要条件。如前所述,正是乘着这种内乱,贵族地主才侵吞了公田,村社成员才转化为自耕农。英国则不同,入侵者多为落后的部族,而一经征服,便推行原始的经济关系,这就必然造成私有化进程的中断。由此可见,就财产私有权的历史基础而言,中国显然高于英国。

但是,进入中古社会前后,中国没有像英国那样发生制度移植的现象。所以所谓现实条件,是指王权与土地在这时结成了怎样一种关系。村社的解体,不仅是土地私有制确立的重要标志,而且是这种私有制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契机,但文明的演进使专制制度过早地登上了历史舞台。就在村社解体的同时,专制政体也形成了。这里所谓的专制政体,是指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实行的政体形式。因为在我们看来,这些国家规模虽小,却都已具备专制的特质,与秦汉相比并无不同,因而都属专制国家。而秦汉只是完成了国土的统一,在国家规模上获得了发展,但在专制内涵上并无多少创新。专制制度形成伊始,王权即发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具有可资利用的巨大价值,于是一方面告谕天下,土地和生民属国有或王有乃祖宗之制,另一方面利用国家机器,强力推行土地国有。而中国历史的地平线上也就出现了这样的景观:私有土地刚刚从西周王朝的废墟上生成,旋即落人各诸侯国强有力的掌握之中。可以说,战国时代土地国有制的恢复取得了巨大成功。这种成功的主要影响并不在于扼杀了新生的土地私有权,而在于为中国未来两千多年的土地制度设定了基调。

秦汉以降,土地国有制无疑是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态。虽然有学者竭力证明中国很早就出现了土地私有制,主张中古时期土地私有制非常发达,土地买卖盛行云云,但大概谁都不能否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在中古土地所有制中的深刻影响和巨大作用,否认皇帝或官府对土地的控制权和最终决定权。否则,便不能解释中国历史上抑豪强、抑兼并的反复展演,不能解释抄家、籍没的频繁发生[6](p97)。在这一理论的作用下,每个王朝建立初期,都无一例外地承袭了土地国有制。这样,所谓屯田、占田、均田,便都是国家分配土地,农民在土地国有制的前提下使用土地。即使是官僚占有的土地,虽可能由皇帝赐予,亦未超出土地国有制的范围。

在中古社会的具体条件下,由于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是财富的主要形式,土地的国有便意味着财富的私有仅限于一个有限的部分。而在中国中古社会,臣民私有的财富则可能限于一个更小的部分,而且即使这个更小的部分,其私有也远远不能确定,因为它缺乏起码的法律、制度保障。而没有法律、制度保障的权力是脆弱的,这在后文还将论及。而且,在生产力低下、生产方式原始的情况下,吃饭几乎是生产生活的头等大事。这就决定了人们对土地的依赖性。而土地的价值越是突出,其他财富便越显得无足轻重。何况所谓动产如粮食等也都是土地所产,而不动产如房屋,它们的存在和积累也都以土地为先决条件。总之,中国中古社会的私有相比英国,不仅不高,而且更低,更具有“低度私有”的特点。

在历史基础与现实条件的关系中,如果历史基础已经具有较高的私有制含量,那么在现实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也会形成较强的私有制。比如法国,作为征服者的日尔曼人在社会发展阶段上与盎格鲁·撒克逊人基本相似。但它所接受的历史基础就私有制发展水平而言却是古代世界最为发达的罗马文明,仅此一点,便可使法国能够建立高于英国的私有制。事实也正是如此,征服时代的日尔曼人虽处在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发展阶段,公有制形式处于主导地位,因而对征服土地的分配仍然贯彻了农村公社原则。但由于公有制正在衰落,私有制业已产生并加速发展,日尔曼人对于罗马发达的私有制并未产生明显的排异反应。在这种情况下,罗马的私有制基础对这些征服者产生了巨大的反作用。日尔曼人入侵之后,西欧大陆百废待兴,各蛮族小王国亟需一定的法律理论来规范和保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协调,而这,靠自身之力是难以解决的,于是充分继承罗马遗产,起用罗马旧吏,承袭罗马法条文[7](p105-111)[8](p251)[9](p1-23),使罗马法中物权关系的基本内容在日尔曼人内部扎根推广。这样,日尔曼人定居后不久,土地便停止了重分,转化为“自主地”,很快完成了由公有向私有的过渡。后来虽进行了采邑改革,使土地关系变得复杂曲折,但财产私有权的基础业已确立,否则便难以说明为什么采邑制自始就含有世袭的萌芽,并在此后不久便转化为世袭的封地了。征服者威廉任诺曼底公爵时,其领地的财产所有权状况即大体如此。但在不列颠,征服者接受的是发展进程落后于自己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同时又掺杂了丹麦人的基础。在这种基础中,私有制含量十分有限,当国王挟征服之威集中权力时,这种基础自然不可能发挥像大陆罗马文明那样的作用,而封臣对土地的权力也就受到相应的限制。在同一关系中,在历史基础不变或相似的情况下,现实条件中私有制含量高些,也会形成较强的私有制。但如前所论,英国现实条件是指从法国导入的封建原则,本来私有制含量就不高,又经过了威廉的改造,私有制含量自然更低了,所以在这方面,也不可能形成高于而只能形成低于法国的私有制。而如果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的私有制含量都低呢?结果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从表现形式看,英国的土地制度与大陆大体相同,都呈现为等级形式,都是在一块土地上重叠着多种权力,都具有有条件和不完全占有的特点。但在私有程度上,英国的土地私有较法国更低。这可从王权的强大得到解释,也可从封臣处分土地的权力上得到说明,还可从封建主的独立性状况得到证实。

中国则不同。中国中古私有状况虽有高于英国的历史基础,但它的现实条件却非顺应私有地产发展的专制政体。这些政体的执行者即各国王公,很像封建割据时期的德国诸侯,对外对上力主分权平等,对内对下则厉行集权专制。而一经从周王控制下获得独立,便站在国君的立场急于实施土地国有。这样,在专制王权的强力控制下,私有制的发展态势遭到遏制,而所有制形态也就向着国有制方向发展。这表现为诸国王公纷纷将那些不在册的“隐田”等私有地产纳入国有范围。而所谓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郑国的“田有封洫、庐井有伍”、齐国的“均田畴”等便都是从整顿田地入手,改革税制,使私田复归国有[6](p114)。这就将新生的土地私有制扼杀在了摇篮之中,其结果,是中国中古社会与英国殊途同归,也形成了“低度私有”的所有制形态。

这样,大体上可以认为,中英中古社会都具有“低度私有”的特征。

二、赋税基本理论与中古不同时期主要税项的设定

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对赋税项目的设定。在中国,基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这种设定是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的,参加人员为朝廷命官,而不是纳税人。英国的设定则是在君民共同需要的条件下经共同同意而实现的。由于君民双方在赋税征纳中处于不同地位,君主是征收者,国民是纳税人,在英国特定的政治文化中,前者一般处在被动地位,而后者则处于主导地位。所以,所谓共同同意下的税项设定,其实主要是国民或纳税人控制下的设定。

在中国,受这一理论的制约,中古前期主要征人头税,后期主要征土地税。在这里,人头税、土地税分别与“王臣”、“王土”相对也许是一种巧合,但税人与税地确实反映了中国中古税制以及赋税基本理论的主要特征。与中国不同,英国中世纪前期曾有少量土地税征收,中期曾有几次人头税征收,但这些征收不仅在各自被征时期从未占据主导地位,且很快遭到废除。而自动产税征收以来,赋税征收便先后以动产税和工商税为主体。这也反映了英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重要特征。依习惯理解,在生产力低下,生产方式落后,生活资料主要靠土地产出的传统农业社会,赋税征收必然以人头税与土地税为主体。以此衡量,中国的情况最为典型。而英国,竟是违背常理,不去依靠人头税与土地税而去依靠其它吗?不管这看上去怎样不可思议,而事实的确如此。如何解释这一现象?为什么同属传统农业社会,同依土地维生,而结果却如此迥异?

就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而言,英国中古土地所有权既不同于罗马,是私有的,也不同于中国,是国有的。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在多人中分配或分割开来,致使一块土地上重叠着多种权力,而产权关系也就变得模糊不清,难以辨认了。这种土地关系在所有权意义上如何表述?可否看作公有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公有可有多种形式,公社占有、教会占有、城市占有等都是公有的不同表现。这些表现当然具有不同特点,如公社占有制表现为横向占有,而领主占有制表现为纵向占有。但在我看来,这些表现并不能体现公有的性质,而仅仅具有形式的意义。正是这种形式,才决定了不同公有的不同特点。公有的本质是什么?是特定群体中的各个个体共同享有公有对象的权益。这方面,公社制与领主制并无显着不同,或者说二者并无本质的差异。赵文洪先生在论及经济、社会环境对西欧中世纪私人财产权利的影响时说:“中世纪西欧是一个团体、集体或共同体至上的社会,无论封臣封土制度、公地制度、行会制度还是宗教制度,都体现出这一特点。社会的过度重要,压抑了个人权利和自由。”[10](p61-62)也许正是因为“共同体至上”和“社会的过度重要”,西欧中世纪的封土制才具有了公有或共享的性质。至于权利义务,亦非封君封臣制的孤立现象,公社成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公社也必须承担相应义务。而且,所谓权利义务,亦非体现公有的本质,而只是这种本质的结果。

动产情况则不同。虽然某些动产与地产的关系密切相联,例如粮食,如前所述,一人仓廪,便以动产视之,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似都没有争议。也就是说,动产基本上是私有的。如此则可以认为,中世纪英国的私有权主要是一种动产私有权。这一点,是我们认识英国中世纪私有权形态的关键,也是所以形成赋税基本理论的基点。如前所论,在中世纪,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是财产中的主体。既然作为财产主体的土地是非私有的,那么,动产的私有便显得相对微弱了。这就是英国私有权形态的基本情况。

与英国不同,中国中古社会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由国家直接分配或赐予广大小农和地主官僚,而土地所有权仍由国家或皇帝执掌,在土地所有人和使用者之间不存在众多的阻隔,具有“一捅到底”的特征。至于动产,似乎无人不说是私有的,但接触到的材料使我们感到似乎并非如此。因为这种私有的指向非常软弱,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以“低度私有”概括和表达当时的私有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其实是为了行文的严密,至于私有的物品具体指什么,实在是一个难于回答的问题。因为即使是细软珠宝之类、通常理解为真正私有的物品,官府都可以随时随地加以抄没,这方面的例子在中国历史上可谓不胜枚举。这使我们想起了古典时代雅典的立法:如果某人经公民大会表决犯有叛国罪,那么这人须被放逐国外,时限为十年。但放逐期间,他的家产仍受法律保护,一俟放逐归来,即马上归还。在西方中世纪,这一法律精神是否得到继承虽然无从稽考,但抑豪强、抑兼并、籍没、抄家的事情似乎很少发生。两相比较,对于认识中国古代的“私有”显然不无意义。

那么,在英国,这种弱势的私有权是怎样制约复杂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以这种私有权为核心并在后世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的赋税理论呢?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分割造成了英国中古时期少征以至不征土地税的表征。这里应当区分国王作为国君和封君的双重身份。作为国君,他可以征收国税,而由于土地在理论上属于国君,土地税又属于国税,所以国君可以征收土地税。但作为封君,虽然封地也从封君处领得,由于他已经征收封建税,所以不能别征土地税。但是,国王可以扮演两种角色,土地却不可以如此。因而,当国王作为封君通过土地的封赐征收了封建税后,作为国君便不能再从土地上获得另外索取。这样,假定有一块土地,国王要征土地税,公爵可以说这块土地虽原从国王处领得,但又转封给了伯爵。而若向伯爵征税,伯爵亦可以同样理由予以拒绝。如是一直到骑士,而骑士仍可说业已分予庄园劳动者,而劳动者无土地所有权是各级封建主都承认的。结果使土地税的征收不能付诸实行。事实也正是如此。1066年诺曼征服前,盎格鲁·撒克逊国王曾经征收名为丹麦金和卡路卡奇的土地税,但那时封建等级制尚未确立,因而各等级间的阻隔还未形成,而且是处在丹麦人大兵压境的形势下,所以这种征收是可能的。尽管如此,这时的征收次数很少,征收量也不大,因而为一特税而非常税。诺曼征服后情况不同了,封建等级制业已建立,各等级间的阻隔业已形成,所以从理论上说征收已不可能。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土地税的征收呢?答案应该是:土地税虽不,却已经是国人认可的税项,征收旧税要较新税容易得多,对于这种现成的税项,国王当然不能舍弃,而对国民来说,由于已经形成了习惯,或至少已有先例,继续征收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说,诺曼统治者征收土地税具有一定的历史因由。但征收之难,已远非昔日可比。因为土地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征收,所以往往多年甚至十多年不见征收一次,而且征收量很小[11](p5-6)。如此似存似废,时续时断,不绝如缕地维持了百余年,终于在1224年被明令废止[12](p220)。

正因为如此,英国赋税基本理论几乎没有涉及土地税的征收,这是英国赋税理论区别于中国乃至东方的一大特征。不征土地税,政府依靠什么来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呢?相对土地而言,国民对动产的所有是清晰而牢固的,不似土地所有权那样形成了若干等级,因而也就没有征收土地税时所遇到的阻隔,所以征收是可能的。同样,工商税的征收也不存在这样的障碍。于是,动产与人们习惯区分于动产的工商之人便成为政府的征收对象。其实动产就其来源而言,大部分仍产自土地。但如上文所言,这种产出一经与土地分离,便属动产范围,从而与以地积作为征收依据的土地税区别开来。而工商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以动产的形式存在的。但在征税实践中,政府都将之分列,所以别称工商税。笔者曾着文认为,英国中古赋税初以土地税为主体,继以动产税为主体,约自14世纪初,始以工商税为主体[13]。赋税结构的这种变化是赋税基本理论指导的结果,同时也对赋税理论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动产与工商之人的所有清晰而牢固,所以政府在废止土地税后相继以动产税和工商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正因为如此,国民才尽其所能限制或阻止动产税和工商税的征收。也正因为英国中古社会主要征动产税和工商税,国民对动产和工商之人的私有才足以制约赋税理论的制定,并决定它的性质,而赋税理论中涉及这两种税的内容也就特别突出。

在中国所有权形态等特定条件下,税人与税地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先看税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在人头税以及徭役的征发中起着重要作用。受这一理论的影响,在深层的民族意识中,皇帝是中华大家族的家长,人民为皇帝的臣子。对皇帝而言,“臣子”的概念虽不同于“奴隶”,但在宗法制意义上,却也具有某种所有权的意味。这种文化特性作用于税制,便易于表现为人头税与徭役的征发。而在中古前期商品经济成分、人的独立性和人口流动还很有限,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情况下,税人乃是最便利可行的选择。这里包含着税人的某种必然性。再看税地。财富的“低度私有”同时意味着“高度国有”。而“高度国有”表现在土地制度上必然意味着国家对于土地具有近乎完全和直接的控制权。这样的控制权无疑为土地税的征收提供了保障。此外,这里不存在英国土地所有权的分割问题,从而排除了土地制度中的层层阻隔,因而征收土地税是可能的。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本身具有不可移动、变更的特点,税地在技术上最便于操作。在商品经济显着发展,自然经济日益解体,人的独立性日渐增长,人口流动日臻频繁的情况下,与税人相比,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又由于土地是中古最重要的社会财富,税地能够保证赋税的最大量征收。这样,税人也就必然过渡到税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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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DifferencesbetweenChineseandBritishBasicTheoriesofTaxationinthe

PerspectiveofOwnershipintheMiddleAges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3

一、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阶级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也就是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土地制度是以西周实行的井田制为代表的土地国有制,经济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密不可分,从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荣。春秋时期,随着铁农具的出现、牛耕的推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井田以外的荒田被大量的开垦为私田,加之兼并战争频繁,土地转让关系进一步发展,在井田上耕种的劳动力减少,井田制遭到破坏。鲁国实行按亩收税,其他诸侯国也竞相效仿,这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秦国以及其他诸侯国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新兴地主阶级的发展壮大,自耕农成为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

二、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政策

重农抑商政策强调发展农耕,限制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它是古代中国历代王朝采用的最基本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政策主要指禁止国人出海贸易,严格限制外商来华贸易。重农抑商政策与闭关锁国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可从实施阶段、目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比较。

1.实施阶段:前者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后者实施于封建社会衰落时期。

2.实施目的:前者在于压制商人势力,维护封建统治经济基础;后者在于防御外来殖民势力,维护封建体制。

3.根本目的: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前者是要严格控制国内市场和商业活动,后者是要禁止国人出海贸易,限制外商来华贸易。

4.影响:两者都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前者在封建社会初期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到中后期则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后者有一定的自卫作用,但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使中国长期与世界隔绝,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使中国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古代三大经济部门的特征

1.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特点

把握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可从生产模式、生产方式、农业结构等角度着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以小农个体经营为主是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精耕细作技术是我国古代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在没有天灾、战乱和苛政的情况下,“男耕女织”式的小农经济可以使农民勉强自给自足。从农业结构上看,以粮食种植业为主,以家畜饲养为辅。中国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农业经济发展基础上取得的。小农经济是推动精耕细作技术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中国古代一切文明成就的基础。但是,小农经济狭小的生产规模和简单的分工,很难扩大再生产,阻碍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经济的发展,到近代以后,它日益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发展的因素。

2.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特征

古代手工业是指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的小规模工业生产。手工业产生时从属于农业,主要表现为家庭手工业。在原始社会末期,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所以,手工业的第一个特点是其生产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夏商周时期以青铜铸造为代表的手工业,由官府垄断、政府直接经营,进行集中的大作坊生产。春秋战国时期,逐步形成了官营、私营、家庭手工业三种经营形态。官营手工业产品精美,享誉世界,直到明代前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明中叶以后纺织、制瓷、矿冶等行业中,私营手工业后来居上,占据社会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而家庭手工业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它有利于稳定小农经济,但技术落后,生产分散,妨碍了市场的发育。这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第二个特点,即官营、私营和家庭手工业三种经济形态并存,官营手工业占据特殊地位。第三个特点则是手工业的生产技术不断进步,长期领先于世界,产品远销海外。第四个特点就是手工业生产部门不断增加,劳动分工越来越细,着名的有冶金、丝织和瓷器制造。此外,手工业发展与农业发展紧密结合,并长期受到农业生产的制约,手工业的布局随着经济重心南移而变化也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一大特点。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4

市场是商品的必然产物。自古就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市场的经验,但在封建由于经济的束缚,商品经济始终处于附庸地位,发展迟缓,市场法律也就体现为很多限制性规定。到了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已经孕育了资本主义萌芽,虽然全国范围内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但由于出现了诸如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洞庭湖周围等几个地区的专业化分工,形成商品经济突破自然经济的趋势,甚至走上独立的发展道路。与之相适应,市场法律也有了新的变化和,形成以一般市场、边境互市市场、外贸市场为范围的以牙行、度量衡、榷物、商税、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市场法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明清时期市场法律特征的,审视我国封建社会市场法律的地位、机制与功能,深入揭示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从上探索有益于现实的经验教训。

一、明清市场法的特点

明清市场法,到底是封建性的还是资本主义性的?众所周知,法律的阶级性,决定于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制定它的主体,而明清时期的市场法,由于处于封建性生产关系解体和资本主义萌芽蓬勃生起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都是当时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从而使人们对市场法的性质产生疑惑。但是制定市场法的主体为明清两代封建统治者,其宗旨,是管理、制约明清市场经济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封建统治,以满足其参与管理市场的需要。尽管市场法的调整对象是带有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市场,但统治者不断改变市场法的内容,如茶马互市中私茶的开与禁、海外贸易中几次开海与闭海,使市场法并没有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而成为对资本主义萌芽进行制约的手段。毫无疑问,它是封建性市场法律。与历朝市场法相比,明清市场法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清的市场法已成为独立的经济法分支

它已经从经济法中分支出来,有自己的专门法规,这是它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的重要标志。它把商业活动单列成章,在《大明律》中专列《市廛》一节,与刑法、土地法、民法、婚姻法等并列,不但把市场的管理纳入了法律轨道,而且已自成体系。在《明会典》《明会要》中也记载了丰富的条款。清代的《大清律例》继承了明律的体系,列有《市廛》一节。同时,适应清朝满族入主中原及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在《刑部现行则例》中进一步规定了《市廛》,列举很多新出现的情况,对《大清律例》进行补充。直到唐宋,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法还偏重于土地管理、赋役征收等几个方面,商业法典、法律还很有限,《唐律疏议》中没有把市场管理立法列为专章,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只是有七条律文规定在《杂律》中,虽然有疏议为之注释,但仍不丰富。《宋刑统》则全盘照搬过来,没做片字的改动。而明清的律文典章中,“市廛”为专节规定,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相应法规的迫切需求。

其次,明清市场法的可行性更强

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立法中弹性条款较多,反映了那个时期立法技术的落后。在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同时神权至上的封建社会,无疑会给法官矫情执法以钻营的口实。市场法也不例外,如《唐律》中,对私造度量衡器的行为,只规定了两条,即“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虽然明白却过于简单,显然不能适应现实出现的复杂情况。而明清市场法就很详细,把诸多可能都囊括了进去。还以“私造斛斗秤尺”条为例,它比唐律增加了对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官降不如法”、“提调官失于较勘者”、“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监临官知而不举者”、“失觉察者”、“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但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等等。历代市场法只涉及立法原则、执行条目、处罚标准等几个大方面,而明清市场法仅调整海外贸易市场一项,就包括了贸易品种、贸易方式、贸易管理、纳税标准、惩处细则等诸多内容。市场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各种经济纠纷不断增多,远远不是像《唐律》、《宋刑统》(市场法部分与唐律相同)规定的几条法规所能解决得了的。只有不断丰富、完善律文才能使得官吏在执法时,对不同纠纷运用不同规定来处理,而不用比附、类推,增强了处罚的准确性,也增强了市场法的可行性,体现了明清统治者对市场管理的进一步强化。

再次,对违反的责任规定更趋合理

这是它比以往市场法有所的重要特征。封建中,刑罚曾几经变革,由初期的墨、劓、膑、腓、大辟旧五刑发展到中后期的笞、杖、徒、流、死新五刑,体现了刑罚的进步。市场法中对违法者的处罚多规定笞刑和杖刑,并伴以罚款。但初期量刑标准掌握得并不适应,倚轻倚重,而明清市场法在量刑标准上有很大改进。如:唐律中规定“若参市,谓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而《大明律》则规定为“笞五十”;唐律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笞六十”;《大明律》中“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像这种由原来的杖刑改为明清时以笞刑代之的例子还很多,把《大明律》与《唐律》、《宋刑统》相比较可以看出,有2/3的法条在量刑上做了改动,限于篇幅不能多举。这种由重变轻的改动,体现了明清统治者对市场管理的日益放宽和趋近合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明清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市场飞速发展成为必然,对市场的过严控制只能阻碍其进一步发展。这种放宽,实为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延缓阻碍商品经济的封建生产关系解体的需要,但客观上给市场繁荣以更多自由的积极效果也是不容否认的。

也有特殊情况,如对私造斛斗秤尺在市执用的处理,唐律规定为“笞五十”,而《大明律》对此处以“杖六十”的刑罚,与唐律相比,有所加重,因当时以私造度量衡巧取非利、坑害商民、逃避处罚的现象日益增多,从重处罚是加强市场管理的需要,但并不其主体的放宽。

第四,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明清市场法不但在具体法条规定上有所增加,其整体比以往也大大丰富,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如前所举唐宋元时期,只有对营业场地及时间、市官的设立及职责、市场交易活动、市场秩序与市容、互市贸易等方面的规定,而且这些内容也不是每个朝代都涉及到。从春秋战国到秦汉时期,都很重视营业场地和营业时间的规定,还有简单的度量衡、商税、物价法律。因处于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场地与时间都是市场运行的基本要素,但随着市场的稳定、扩大与繁荣,在市场管理中,对场地和时间的规定就不很重要,所以唐宋元市场法取消了这方面内容,把立法目标指向了更复杂的客体,如加强了对市官职责、市场交易活动、边境互市、海外贸易中法律关系的调整,元代特设立“舶则法”以满足外贸发展的需要,这一进程,体现了市场法的不断发展。而明清的市场法,集封建社会历代市场法之大成,在继承以往律文的基础上,又在牙行、税收、度量衡、榷物、马市、茶禁、海禁等条款上大大丰富了市场法的内容,形成以国内一般市场、海外贸易市场、边境互市市场为主体的市场法体系,不但对封建性的市场法有所发展,而且大大完善了它的体系,这种完善,恰恰是明清时代市场法走向成熟的重要特征。

二、明清市场法的功能

明清市场法的发展与完善所产生的功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加强了封建统治者对市场的控制,延缓了封建生产关系的解体

其一,明清市场法极力维护封建国家对市场的垄断。统治者们通过《盐法》、《茶法》、《矿冶法》、《市舶法》等一系列法律,把几乎所有的商品市场都牢牢控制在封建国家手中,制定出种种抑商政策来遏制以至扼杀商业资本的发展。然而,封建专制集权统治和地主制经济的生存一开始便表现出对商业贸易的高度依赖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一统帝国内部各区域贸易联系的密切进一步加深这种依赖性。因此,无论封建统治者如何费尽心机控制市场发展,使正常的商业贸易活动出现各种扭曲变态,最终却无法消灭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封建统治者在政策法律上也时常处于抑商而无法灭商或抑商又不能抑之太过这一矛盾状态中。

始于汉唐而盛于明清的“官山海”禁榷专营的政策是封建政府垄断市场的武器库中最得力的一件。通过对盐、铁、茶、酒等民生必需品的生产和贸易的强力控制和垄断,增加财政收入,排挤商人势力,并进而用“开中”等驱使商人为封建统治的、军事目的服务。在细密的苛禁峻法之下,盐、铁、茶、酒诸行业被强制纳入封建赋役贡税的渠道,正常的商业贸易活动无可避免地出现严重扭曲变态。但是在明清时期特别是明中叶“金令司天,钱神卓地”的风气熏染下,商人产生了强烈的财富追求欲,纵是边戌绝塞之地,丰草平野之区,也不惜铤而走险。这种甘冒严法苛禁的锐意经营,恰与官营互市中的懒散混乱、贪贿盛行形成鲜明对照,商人往往能在茶叶运销上捷足先登,使封建衙门莫能望其项背,更何况禁榷专营法令的推行和效用程度是与专制强权统治的强化成正比的,随着封建王朝的中衰没落,禁榷垄断便随之松弛败坏,封建统治者为维持边境互市贸易和增加军需储备,不得不日益依赖商人的力量,同时尽可能地限制他们的过分贪欲,在复杂的矛盾冲突中调节利益的分配,客观上削弱了统治者对市场的垄断。

其二,明清市场管理法保护少数贵族地主在市场活动中的特权地位。少数贵族地主是封建统治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随着明清社会阶级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伴随资本主义萌芽,市民作为一个重要的阶层产生了。但明清市场管理法却加强了对贵族地主阶层的保护,维护他们在市场中的特权地位。中明确了包买商的法律地位,培植一批为封建国家服务的“盐商”、“茶商”。清朝在解除海禁后,在广州设立“十三行”和“十三会馆”,特许少数商人经营海外贸易,保护他们的特权,而对其他商贩严格限制,甚至取缔。对贵族地主特权的保护,实际就是对商民合法经济、政治权利的一种剥夺。

2.限制了资本主义萌芽

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在明代市场经济中比较普遍地出现了,成为封建专制统治走向没落的催化剂,统治者对这一新现象采取各种抑制措施,市场法便是其中之一。

首先,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商人的人身自由。封建社会的工商业者是资本主义萌芽发生的主体,其对封建政权的人身依附程度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统治者牢固地控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使其失去发展商品经济的条件。如明朝的“市籍”法令规定,从事工商业者,必须先取得“市籍”,保证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封建统治的要求,商人若想摆脱官府的控制,则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明律》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色,避重就轻者,杖八十。”

其次,以市场管理立法,压制商人的社会地位。“重农抑商”是历代封建统治者遵循的既定政策。而明清两代,尽管商品经济的兴旺发展,带来了资本主义萌芽,但统治者对商人的社会地位仍压制得十分厉害,朱元璋称帝之前就认为:“军国之费,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田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1〕他在即位后又说:“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2〕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对市场经营者,除规定“商贾之家,只许穿布,不得穿着绸纱绢”〔3〕之外,于洪武二十二年(1387年)下令“做买卖的发边远充军府军卫”〔4〕。洪武二十四年下令:“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5〕可见,除限制衣着之外,还伴随以严刑重法。

再次,以法律手段,加重商税征收,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税收控制市场,是明清统治者抵制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手段,他们课以名目繁多的赋税,如盐税、茶税、酒醋税、市舶税等等,且税率逐年上升,限制了商人的经营能力。在残酷的盘剥下,商人们失去了扩大市场经营的必要资金。

3.阻碍中外经济交流

明清统治者不但以法律明文阻止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而且通过对海外贸易的管理,阻碍中外经济的交流,限制西方资本主义因素对中国的影响。

作为封建国家维护落后的封建地主的保守的海禁政策,在明清时期长久实行,它抑制了商品经济的,使得商业资本不能像西方各国那样迅速成长并很快向资本转化,致使中国长期在封建领域内徘徊。马克思曾说,商品流通是资本起点。明朝统治者厉行“禁榷”重征商税,奉行海禁政策,严重地限制了商品流通,从而阻碍了国内外市场的开辟。虽然海禁政策对殖民主义在中国的侵略活动起过一定的自卫作用,但它毕竟使中国失掉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性,使封建社会内部已经滋长起来的商品经济得不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从贸易角度看,市舶司废后“寸板不许下海”,严重打击了东南沿海的工商业和沿海商人同西方商人的正常贸易。明中叶后,西班牙侵略中国失败,便继以马尼拉为转运站,通过定期航行于墨西哥和菲律宾之间的商船,把来自中国东南沿海的大宗丝货还销拉美地区,并将当地生产的大量白银运回菲律宾岛,与中国东南沿海的商人进行贸易。自嘉靖末年和隆庆年间开始的中国与拉美之间的这种贸易关系,一直持续了两个世纪之久。事实表明,当时中国的商业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整个世界市场的组成部分。但是,曾经在扩大世界经济贸易市场中起过一定作用的中国海外贸易,在明清政府所反复执行的海禁政策压制下,却无法在本国的社会经济和世界贸易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明隆庆年间,统治者被迫开放东西洋海禁,但所执行的仍然是“于通之(商)之中,申禁之(商)之法”。如规定下海船只必须领取引文,回后缴销,又实行对商舶搜括榨取,课以重税。征税项目有“水饷”、“陆饷”、“加增饷”,其中仅加增饷一项,每船须交税银150两,可见关税之苛重。另外,明清政府还申禁不得将硝、铜、铁等物品同海外诸商贸易,这样一来,就削弱了中国商人进入世界市场与西欧商人竞争的能力,使我国海外贸易始终不能突破封建主义的羁绊,资本主义萌芽迟迟不能发展,而步入了原地踏步的死谷。

总之,明清时期的市场法,是以往各朝市场管理法的合理因素,与明清特定的经济发展状况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市场法的集大成者,其作用的发挥程度与明清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呈现反比。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有清一代的走向末日,市场法的效用也日益削弱。虽然其本质是用来维护封建经济的发展,压制资本主义萌芽,但由于它全面系统地了管理市场的手段,其中一些如对度量衡、物价、税收、惩处不法商贩等方面的规定,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值得后人借鉴和吸收。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5

一、高考对历史事物特征考查的基本方式

从历史事物特征在高考试题中所表现的程度来看,可将其分为隐性式和显性式考查;从认识历史事物特征与价值的角度看,可将其分为应用式和归纳(概括)式考查。

1.隐性式考查

所谓隐性式考查,就是高考历史试题在考查某历史事物的特征时,并不直接表述为要考查其特征,但实际上又是在考查其特征。

例(2010年高考全国新课标卷第25题)柳宗元在《封建论》中评价秦始皇废封建、行郡县说:“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公天下之端自秦始。”郡县制为“公天下”之开端,主要体现在()

A.百姓不再是封君的属民

B.更有利于皇帝集权

C.制度法令的统一

D.依据才干政绩任免官吏

从表面上看,本题没有出现特征、特点、特色、特性之类的限制或答题词,似乎不是考查历史事物的特征。但实际上,本题是通过“公天下”一词,考查学生对分封制和郡县制不同特点的准确理解和掌握。分封制与郡县制相比,一个最大的不同(特点)就是:分封制下的诸侯、卿、士等都是世袭的,而郡县制下官吏是由皇帝依据其才干任免的。故答案为D。

2.显性式考查

所谓显性式考查,就是高考历史试题直接表达要考查某历史事物的特征。

例(2010年高考安徽文综卷第16题)下图是一幅近代战争示意图,与此对应的时代主题是()

A.“民国荣光,锦绣河山普照”

B.“努力国民革命,齐奋斗”

C.“共赴国难”

D.“将革命进行到底”

所谓时代主题,就是一个历史时期的阶段特征。本题A、B、C、D四个备选项实际上依次反映了辛亥革命、国民大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四个历史时期的主要特点之一。试题提供了一幅近代战争示意图,其军事进攻的态势特征(从广东广州出发,打到长江流域)明显显示了北伐战争的战争态势。因此,本题答案为B。

3.应用式考查

所谓应用式考查,就是高考历史试题要求学生运用已掌握的某些历史事物的特征解答某些历史问题。上述关于隐性式和显性式考查所举两例,从本质上讲,就是考查学生应用历史事物特征解答历史问题的能力。下面再举一例说明。

例(2010年高考江苏历史卷第2题)诗人左思在其《咏史》中沉郁悲歌:“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地势使之然,由来非一朝。”造成这一社会状况的制度原因是()

A.征辟制B.察举制

C.九品中正制D.科举制

本题实质上考查了中国古代官吏制度的演变。从本题所列四个备选项来看,征辟制、察举制和科举制虽出现于不同历史时期,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依据人的才能或德行来选拔人才做官。而九品中正制作为选官制度,其最大特点就是依靠门第做官。因此,本题答案为C。

4.归纳(概括)式考查

所谓归纳(概括)式考查,就是高考历史试题要求学生或阅读相关材料,或回忆所学知识,或将二者有机结合,归纳(概括)出某历史事物的特征。

例(2010年高考全国新课标卷第40题)阅读材料,完成下列各题。

材料一历代盛行的官营作坊,在明清时期受到冲击。江南城镇附近农户不事农耕,“尽逐绫绸之利”,渐成风尚,城镇中“络纬机杼之声通宵彻夜”的情形亦载于史籍。明万历年间,仅苏州丝织业中受雇于私营机房的织工就有数千人,是官局的两三倍。清初在苏州复置官局,设机800张,织工2330名。至康熙六年(1667)缺机170张,机匠补充困难,而同一时期苏州民机不少于3400张。“家杼轴而户纂组,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相依为命久矣。”

——摘编自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

材料二自中世纪晚期开始,乡村手工业特别是毛纺织业在英格兰东部、西部和约克郡地区快速发展。商人发放原材料,回收产品,销往海内外,这种新型的“乡村制造业活动”被称为“原工业化”。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工厂”,推动了手工业的发展。16世纪初,纽贝里的一家毛纺织“工厂”雇用了1140名工人,其中近三分之二为妇女和儿童。海外市场的需求大大地刺激了此类“工厂”的发展,英国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毛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国。1700年毛纺织品占国内出口商品的70%。棉纺织业作为新兴行业随之兴起,其他行业也迅速扩张。机械化逐渐成为新的生产方式的重要特征,并在欧洲大陆广泛传播。

——摘编自【英】E.E.里奇等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等

材料三包含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这一萌芽才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恩格斯《反杜林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明清之际江南手工业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19世纪中期以前英国工业发展的阶段及阶段性特征。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阐述对恩格斯所说“历史前提”的认识。

(要求:以对“历史前提”的认识为中心;观点明确,史论结合)

本题的第(1)小题要求学生依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之际江南手工业发展”这一历史事物的特点。学生答此小题的关键,就是看能否从官营作坊、家庭作坊和资本主义性质的作坊等不同视角概括其特点。第(2)小题要求学生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或概括出19世纪中期以前英国工业发展的阶段及阶段性特征。学生答此小题的关键,就是看能否紧扣资本主义手工工场时代的历史特征,从发展速度、经营与生产者、生产工具、资本规模、阶级分化等不同视角归纳或概括其特征。

参考答案:(1)特点:官营手工业衰落;家庭手工业开始面向市场;民营手工业发展迅速;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作坊产生(出现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关系)。

(2)阶段:“原工业化”;工业革命(工业化)。阶段性特征:“原工业化”阶段:手工工场快速发展;商人参与;使用雇佣劳动。工业革命阶段:大机器生产;需要大量资本;形成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两大阶级。

(3)答案略。

二、归纳阐释历史事物特征的基本思路

1.纵横比较

通俗地说,历史事物的特征就是此事物和彼事物、此人和彼人、此时期和彼时期本质的不同。换言之,历史事物的特征实际上就是通过纵的或横的比较得出的。因此,寻找历史事物特征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把发生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相关历史事件、现象和人物进行比较,以得出异同。

如通过纵向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先秦时期与秦汉时期的特点就存在明显的差异。从社会形态看,先秦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确立(战国)时期;秦汉则是封建社会形成和初步发展的历史时期。从政治上看,先秦经历了由原始民主(禅让)制向王位世袭制、由分封制向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初步形成、由天子“共主”到春秋战国割据混战的演变;秦汉时期则是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确立与初步发展,社会政治从天下大乱到天下大治、由分裂到大一统,政治局面相对稳定的时期。从经济上看,先秦经历了由刀耕火种向耜耕尤其是铁犁牛耕的发展,是生产工具和耕作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时期,是封建经济初步形成的时期;秦汉则是中国社会经济从停滞倒退状态到初步恢复发展的时期。从思想文化上看,先秦经历了由以半坡氏族彩陶文化为代表的原始社会文化向以甲骨文和青铜器制造为代表的商文化的演化,再到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为我国思想和科技等后世文明发展奠基的时期;秦汉时期则是我国思想走向统一,科技文化迅速发展,在许多方面处于当时世界领先地位的时期。

又如通过横向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同为内阁制,明朝的内阁制与英国的内阁制就存在下列主要不同点:从产生背景看,明朝的内阁制产生于丞相制度废除后,由于行政事务繁杂、皇帝的精力和才能有限而设置内阁;英国的内阁制始于16世纪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光荣革命”后国王逐渐淡出行政事务,议会逐渐控制行政机构。从产生方式看,明朝内阁成员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西方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织,对议会负责。从权力大小看,明朝内阁虽是国家中枢机构,但只是备皇帝顾问,无决策权;英国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负责国家的内政外交。从性质上看,明朝的内阁是君主专制的产物,突出了皇权的进一步强化;英国的内阁是资产阶级机关,体现了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制的特点。

2.焦点突破

历史事物的特点既可从历史事物发展的整体上去寻找,也可以抓住历史事物某个突出的方面(焦点)去寻找。利用焦点突破法寻找历史事物特征的关键,就是在寻找特征时必须眼界开阔、思路灵活,善于发现聚焦点。例如“阐释明朝城市经济发展的特点”时,不少学生不知从何着手。如果我们以明朝中后期的苏州为焦点(观察点),将其与北宋的东京做一比较分析,就既可得出北宋东京的特点,也可认识到明朝苏州的特点。即从“东京商业繁荣,店铺林立,突破了唐朝坊和市的限制,出现了娱乐贸易场所‘瓦子’;反映了北宋时期封建经济在唐朝基础上的继续发展”得出“苏州在丝织业中出现了‘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机房,手工作坊发展成为手工工场;标志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反映了封建经济的渐趋衰落”。从表面上看,明朝苏州与北宋东京这两个城市毫不相干,时间和空间的距离都很大,但“社会经济”与“发展”这两个焦点为我们跳跃思维、寻找特点创造了条件。

3.宏观把握与微观分析相结合

历史事物特征既可以是一种宏观高度概括,也可以是一种微观简述,还可以是宏观与微观的有机结合。在寻找历史内在特征时,我们要从宏观上把握事物的总体特征,然后围绕这一特征对事物进行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分析。如学习人教版历史选修1《改革变法风潮与秦国历史机遇》,课程标准要求学生“知道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改革的基本史实,认识春秋战国时期的时代特征”。若从宏观上看,春秋战国时期的时代特征可高度概括为“大变革、大动荡、大发展”九个字。若要求从微观上简述,我们又可以将其归纳为:经济上: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井田制瓦解,封建经济产生与发展,社会经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政治上:分封制崩溃,新兴的地主和自耕农要求改革奴隶制上层建筑,以打破束缚,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思想文化上:百家争鸣,人们的思想得到空前解放;军事上:诸侯争霸与兼并,战争频繁,强者为“王”。

4.本质发散

历史事物特征是历史事物的本质在其发展过程中的外在表现。因此,我们在归纳或阐释某些历史事物的特征时,环绕该历史整体,以其本质为基点从不同角度(历史要素)审视其发展变化的外在表现,从而寻找出其特征。作为历史整体的特征,需要“面面点到”。

如1924年至1927年中国爆发了国民大革命,这一历史时期的本质就是中国人民同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之间存在矛盾,中国人民的主要任务就是打倒列强、打倒军阀。而国民大革命的兴起和失败表现出了五个前所未有的特点:①国共两党合作,四个革命阶级统一战线形成,是大革命的起点。两党合作合力推进这场国民大革命,“打倒列强,打倒军阀”使革命力量空间团结起来了。②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的工农运动蓬勃发展,工人掀起反帝爱国运动新高潮,农村也发生了轰轰烈烈的大革命。此前的辛亥革命和都没有这样好的群众基础。③有正规的新式的革命军队——国民革命军,并进行了空前规模的革命战争即北伐战争。这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大进步,是黄花岗起义和武昌起义所不能相比的。④大革命取得了空前的胜利,消灭了封建军阀吴佩孚、孙传芳,给帝国主义势力以沉重的打击,第一次从帝国主义手中收回一些被夺去的权益,革命势力从珠江流域发展到了长江流域,革命重心由广州移到了武汉。⑤因的叛变而失败。年幼的共产党缺乏革命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也是败因之一。总之,在中国的大地上出现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反帝反封建的国民大革命。通过抓特点,就把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从宏观上完全掌握了。

三、归纳阐释历史事物特征应注意的问题

从平时历史教学和高考学生解答历史事物特征的失误来看,可以说归纳和阐释历史事物特征是学生历史学习中最薄弱的环节。其主要表现为:找不到归纳的角度,无从下笔;不能从理论上准确地概括特征;容易将特征与表现混淆,堆砌史实,无的放矢。提升解决这类问题的能力,仅掌握归纳阐释历史事物特征的基本思维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在实际归纳和阐释历史事物特征时,还应注意下列几个具体的操作方法:

1.掌握阐释历史事物特征的常用角度

历史事物特征,一般可分为阶段特征、领域特征、具体事物特征。

阶段特征是对某个特殊历史时期各个方面状况的概括,一般结合某个领域的表现去归纳概括。如古代社会某个时期(王朝)的特征,我们一般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民族关系、对外交往这几个方面来归纳。其中政治又可从政治制度变化、政权的变更、中央与地方关系、军事、民族关系等方面分析考虑;经济又可从经济制度、生产方式、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繁荣状况(农、工、商、交通、城市发展、人民生活等)来表述。世界近现代史某个阶段的特征,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以技术发展、生产方式、组织形式、经济形态为主)、资产阶级革命(政权变更)、列强对外开拓市场和殖民扩张、国际关系(以列强之间矛盾的变化为主)、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阶级斗争、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等。以中国明清时期(1368-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为例,这一历史时期的基本特征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封建制度渐趋衰落。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君主专制得到空前的加强。表现在经济上,就是农业、手工业发展超过了前代水平,商品经济空前活跃,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明朝中后期萌芽并在清代有了缓慢发展。表现在思想文化上,就是反封建的民主思想产生;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科技仍走在世界前列,出现了科技巨着,但总体而言已开始落后于世界发展潮流;文学艺术具有高度的反封建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教育、科举、文化政策都体现了君主专制制度强化的色彩。

某领域特征要从其发展变化来分析,可做纵向和横向比较。比如,16世纪~18世纪中期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开始形成时期国际关系的特征是:从整体上看,因新航路的开辟,结束了世界各地相对孤立的状态,各地文明开始汇合交融,日益连成一个整体。从交往方式上看,和平往来为血与火式的殖民掠夺所取代,以西班牙、葡萄牙为代表的西欧殖民主义者以武力为手段,大肆进行殖民扩张和野蛮掠夺。从交往结果上看,欧洲国家通过殖民掠夺加速了西欧封建制度的解体,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开始转型;亚非拉广大地区则日益成为欧洲的殖民地和商品市场;以西欧为中心的世界市场雏形开始出现。从大国关系上看,表现为欧洲国家争夺殖民霸权,英国先后打败了西班牙、荷兰和法国,在18世纪中期确立了世界殖民霸权。

对某历史事物特征的分析,要从历史事物的要素去归纳与概括。以为例,从时间节点上看,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从性质上看,是一次彻底地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从参与者看,是一次由学生发起,由工人扩大到全国人民参加的真正的群众革命运动;从结果上看,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发展及其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

2.学会提炼,提升归纳阐释历史事物特征的能力

凡表达历史事物特征一般都用概括性的语言,是理论语言,而不是史实。我们要善于区分历史事物的特征与表现;要善于提炼归纳,从错综复杂的史实中,把握历史事物的客观线索、趋势、新发展,形成特征。例如近代中国爱国主义的特征,可概括为反帝反封建、救国救民(这是高度概括的语言)。具体特征与表现之间的关系为:①特征:爱国抗争的长期性、连续性、艰巨性与曲折性。表现:从三元里人民抗英到太平天国运动、维新运动、义和团运动、辛亥革命,再到国民大革命、工农武装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有成功、有失败,接连不断。②特征:学习西方,探索救亡图存道路,争取祖国独立、富强。表现:从抵抗派到洋务运动、百日维新、辛亥革命,再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③特征:高度的民族凝聚力。表现:救国救民成为全国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的共同任务与愿望。④特征:方式多样,人民武装起决定作用。表现:方式有地主阶级的改良运动、农民阶级的武装斗争、资产阶级的改良运动与暴力革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等。在这一过程中,人民群众成了推动历史进步的决定性力量。⑤特征:最终取得了伟大的胜利。表现:了帝、官、封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3.注意历史事物发展的本质属性

一般来说,事物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事物的特点,集中反映了事物的本质特征。对事物本质属性进行分析,是把握事物特点的基本方法。如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到底是什么呢?从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内容上看,表现出血缘关系、宗族统治、等级秩序、神权维系等特点,而实质性的特点恰恰不是王权而是族权的问题。也就是说,商周时期政治制度最显着的特点是族权与王权的紧密结合,是用族权来维护王权。这些制度一方面形成了“亲贵合一”、“家国同构”的机制,将政权固定在贵族的家族范围内,并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地位;另一方面是政治权力相对分散在各级贵族手中,天子的身份只是“共主”,对诸侯及下属的领地并无实际的治权,因此王权没有形成高度集中,甚至可以说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王权政治。中国古代“王权”的加强,始于战国时期的政治改革,最终在秦朝统一后得到高度强化。又如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什么?秦以后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其组织模式、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在历史的发展中虽有变动,但其本质属性是固有不变的,这就是君主专制,即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由此决定了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国家的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军权、财政权、监察权、选官权等一切政治权力,都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最终是集中在皇帝手中。把握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本质属性,不仅有助于认识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而且有助于理解这一制度的历史演变。例如,中国古代政治中的中央与地方、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强化及至僵化等,都与君主专制这一本质属性有着直接的关系。

4.关注历史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新变化

历史事物的新发展和新变化,往往能够明显地体现出其自身出现的新特点,抓住其新变化的特征,也是认识特点的有效方法。例如,欧美资产阶级的代议制,其最大的变化在于通过民主化、法律化、制度化的革新,确立法律的保障、议会的权力以及政府的职能,明晰权力以制衡权力。再如,中国近现代社会生活变迁的学习内容中,涉及礼仪方面的变化,而近代以来礼仪的新变化不仅是在一些礼节方式上的变化,而且体现为礼仪观念上的变革,即由古代社会礼仪的等级分明转变为平等自由,由体现政治观念而抑制个性转变为提倡个人尊严,由繁文缛节转变为简便实用,由禁锢女性转变为尊重女性等。这些新的变化,本身就是特点所在,是我们观察历史和认识历史的一个重要视角,也是归纳历史事物特点的重要方法。

5.运用历史事物特征解决实际问题

历史事物特征既可以作为学科知识来掌握,又可以上升为一种方法论,用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例(2005年高考广东历史卷第18题)拉斐尔擅长画圣母像,他笔下的众多圣母充满人情和母爱,这主要体现了当时()

A.蒙昧主义思想B.人文主义思想

C.禁欲主义思想D.浪漫主义思想

解答此题我们必须清楚拉斐尔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伟大人物,他的作品打上了当时时代的烙印:人文主义。显而易见,答案为B。

例(2011年高考山东文综卷第10题)图4描绘了汉代农民使用四齿钉耙耕作的场景。它反映出当时()

A.开始使用铁器B.注重精耕细作

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篇6

关键词农村小农经济社会主义新农村

我国的农村发展经历了2000余年封建社会的发展,其自给自足的生产形态,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社会形态之一。建国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社会结构、意识形态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也不例外。但是,相对于城市迅速发展的脚步,农村还保留着许多封建社会的特征(不包括沿海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城镇区域的农村范围),由此笔者提出“半封建农村”的概念,来重点讨论这些区域农村的经济文化特点及发展路径。

1半封建农村的形成

20世纪40年代,针对发展中国家如何发展本国经济、如何赶超发达国家的问题,西方发展经济学界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其中之一就是优先发展工业理论。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也借鉴采用了这一发展战略,但由于发展资本积累不足,只有依靠农业剩余,采取“以农养工”政策,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将农业剩余转向工业以支持工业的发展。然而,这一发展理论的缺陷在20世纪60年代就显露出来,那时许多采取这一发展战略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停滞。此时西方发展经济学家开始审视这一理论,他们认为,工业化已被推崇到了损害农业的地步,农业发展受到严重阻挠,要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必须重视农业的发展。从此,工业与农业的协调发展被发展经济学家所重视。而在我国,“以农养工”政策实施达30年之久。中国的农村经济历来都比较薄弱,而且发展极不平衡。20世纪50年代初,刚刚实施完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为使工业化顺利实施,我国还实行了世界仅有的二元户籍制度、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城乡截然不同的制度。而且从经济上实行“全民”和“集体”两种形式,把国民待遇划分为吃“商品粮”和“自产粮”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二元”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割裂了城市和农村的联系,是农村成为为工业化生产提供原始积累的工具。既限制了农村经济发展,又约束了农村社会发展,人为的“障碍”阻挡了农民的视线,落后的通讯、交通等条件使农民一直在狭小的区域内交往,比较一直是在低水平下进行的,而且极易满足,发展也是缓慢的,因而也更多地保留了封建小农经济社会的特征。1958年成立的政社合一的“”是国家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控制和垄断。“公社”不断用强力消灭萌生中的商品经济幼芽,也就使自己呈现出十足的自然经济特征。所谓囊括工农商学兵诸方面的体制,实质是企图使其成为自给自足的庄园式的组织,这显然是十分落后的。当20世纪80年代初“”解体时,农民从“集体”所分得的“资产”相当有限,可以说20余年期间的农村生产力尽管由于兴修水利、普及农机等略有提高,但加上人为因素的破坏,实际提高不大。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以前所压抑的生产力释放出来,生产力有了巨大发展,但农村经济仍然保留强烈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色彩。随着以联产承包为特点的第一阶段农村经济改革的制度效应释放殆尽,农村经济便无较大发展。实施市场经济以来,农村体制改革一直落后于城市,无论是农村经济管理体制,还是行政管理体制,长期不明确,一直延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没有整体改革计划,哪方面出了问题,就在哪方面改革一下,犹如“庸医”治病,没有把握“病体”的全部,东“割”一下,西“剜”一块,最后“病人”是“千疮百孔”,更难医治。农村体制改革不明带来的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缓慢,而且对农民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人为因素也直接或间接地拉大了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差距。

2半封建农村的特点

2.1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与相对落后

现今的中国农村经济,或多或少的都带些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特色。而对于本文所研究的“半封建”农村,基本都体现为强烈的自给自足的经济色彩。由于二元经济和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农民被局限于农村,农村与城市割裂,人口、信息、资源的流动都较少,近年来农民进城打工增多,但是农民工的根在农村,他们难以负担城市生活的高成本。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无疑是不符合时展潮流的,脱离了主流经济的发展自然难以分享改革的成果。

“二元经济”和政社合一的“”下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是导致农村贫穷落后、资本积累薄弱、生产方式落后的重要因素。当20世纪80年代我国完成农业支持工业这一目标时,并没有大力实施第二步骤——工农业平衡发展,而是继续以粮食收购、税收、土地征用等不等价政府收购形式"掠夺"农村,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难以提高。而且,经济的发展越是滞后,农村组织的“半封建”特点越是明显。

2.2民主意识的缺位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建国后翻天覆地的改革,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旧时以家族管理为特征的村民组织不复存在,但是家族的影子在现今多数的农村中还大量存在。由于二元结构的存在限制了农民的流动,实际上现在农村村民一般还是由几大家族构成,家族内部的联系还是很紧密,并且成员都注意维系本家族成员的利益,因此即使是在如今村民选举自治的情况下,这种封建家族管理的影子还是显现其中,理由很简单,成员多的家族自然在选举中占据优势。在笔者调研过程中,还曾经发现过村支书“世袭”的情况,老子在位时对儿子可以栽培,扫平道路,一待时机成熟便扶持上马。综观农村基层民主的现状,笔者认为,村民的日常生活基本还是按照传统的伦理道德来行事,其中不乏封建思想的糟粕,民主意识的深入任重而道远。

2.3精神文化建设的倒退

自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农村精神文化建设步履维艰,由于经费的缺乏,县级文化馆等文化设施运转困难,农村的精神文化建设实质上出现了倒退,昔日农村常见的放电影、戏曲演出等活动难得一见。随着政府在农村管理职能的弱化,农村文化的建设缺乏正确的引导,导致许多封建习俗卷土重来,不良婚丧嫁娶习俗重新出现。村民由于农耕工作的特点,在家闲暇时间很多,由于缺乏教育和引导,风气在很多地方盛行。

3半封建农村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途径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从半封建的农村,迈向社会主义的新农村,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是我国现在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方向。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3.1在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上实现新的突破,将农业养育工业政策转变为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

“三农”问题起于农业养育工业政策,解决“三农”问题,则要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农业哺育工业、工业反哺农业,是经济结构转换过程中,国民收入在工业和农业两大部门之间的再分配问题。工业反哺农业,就是调整国民收入格局,将对农业的“取”大于“予”转变为“予”大于“取”。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其判断依据主要有:①我国已经具备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经济特征。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即具有了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2004年我国人均GDP为1490美元;②财政补贴能力增强。这也是实施工业反哺农业最直接的条件。2004年,我国国家财政收入达到2.63万亿元;③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我国进入工业反哺农业提供了更成熟的条件。我国正在走先行工业化国家所未走过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这意味着我国现在的工业较先行工业化国家当年的工业成长速度更快、资质更好,将为工业反哺农业提供更好的条件。笔者认为,近期迫切需要做出的制度安排是,改变城乡二元公共财政制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明确界定“农业总投入”的范围和科目,以增加财政支农资金的透明度和可检查性,进而保障国家财政资金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完善财政支农的方式,如建立和完善农民收入补贴、主要农产品最低收购价、农业技术推广补贴等农业补贴制度。

3.2建立适应现阶段中国经济水平、社会结构及价值观念的可行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现阶段是建立农民养老保障等农村社会保障的“黄金时期”。世界已有研究结果表明,一个社会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三四十年是以储备积累方式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最佳时期,建制时间越短越被动。我国农村21世纪30年代开始将总体步入老龄化社会,而现在总抚养率低,若不抓紧这一黄金时期开始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21世纪中期我们将陷入严重困境。①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要准确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次,科学地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最后,合理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般说来,乡村经济条件好的主要由乡镇与村集体负担;乡村经济条件差的主要由市、县、乡三级负担。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也应发挥相应的作用。②全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医疗风险分散的机制非常的重要。由于商业保险制度成本较高,因而可以考虑全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当然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商业医疗保险。③以家庭养老为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建立水平各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现代农村,我们在强调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仍然可以利用与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家庭养老在现代社会中可以极大地减少政府在老年保障方面的负担;另一方面,家庭养老在老年人的日常照料、生病护理、精神安慰等方面也有着独特的作用与效果。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相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3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非农化和人口城镇化,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居民二元就业的发展政策

赋予农民享受自由进城和自由迁移的权利,改革城乡居民不平等的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准入限制,实行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城市政府应承担对进城农民工子女普及义务教育的责任,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城市社区管理范围,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转移就业的培训。

壮大产业组织,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我国农业的弱质性,除了农业承担养育工业的功能而投入严重不足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产业组织小且较弱所致、使得农业难以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破解农业问题,核心是增强农业竞争力。这一目标的实现可以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路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通过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产业链整合在一起,并与发达的市场网络连接,解决分散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农业产业组织发展壮大的基本思路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方向,形成“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现代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公司+社员”等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2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农村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4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国农业政策回顾与评价[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4农业部课题组.新时期农村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5徐滇庆.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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