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作为公司中的执法监督机构,如何通过发挥其监督保证作用,深入扎实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进一步推进效能监察工作,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提供纪律作风保障。
一、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
发挥监督检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从生产经营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入手,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增强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效率意识。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断加强完善现场管理,对已出台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实际工作当中不断总结和更新,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
在促进公司降本增效的监督检查工作中,督促其相关部门,建立起有利于提高效率、增产节支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强化管理,理顺程序,规范管理,建立起责、权、利明确、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从源头上分解管理职能,明确责权关系,构建权力制衡机制;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考核追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提高降本增效制度的执行力。
二、增强监督意识是发挥监督保证作用的前提
今年以来,党群工作部按照公司工作安排和要求,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将此项工作作为提升管理降本增效的一个重要工作来抓。要搞好监督工作,监督意识则是发挥监督保证作用前提和基础,监督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监督的力度和监督的成效。因此,增强监督意识,是发挥监督保证作用的关键。
首先强化各处室的被监督意识。每月党群工作部会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重点,党群工作部定期的对被监督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形成长效监督工作模式,让各职能部门形成被监督的意识,自觉地接受监督。其次,提升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主动接受其它部门的监督,树立起“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责任观念”,增强对监督工作的责任感。每次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层序办事、按制度办事思想,做到履职尽责,不卖人情账,积极主动地实施监督,为公司降本增效工作保驾护航。
三、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增加效益
加强对经济领域和各处室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管理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力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针对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督促检查。通过监督检查,查找出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给领导班子决策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决定》提出的“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对财政职能的新定位。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就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制度,要在市场起决定作用的领域不越位,在服务国家治理、弥补市场不足方面不缺位,实现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财政资金运用的质量和效益。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国家统一规划,进行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而制度的实施则需要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严格落实和执行,并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逐级进行及时、畅通的意见反馈。如果制度执行力有所欠缺,再好的制度也可能走样儿落空,而监督是制度执行力的保证。财政监督作为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财政制度实施的监督具有问题发现早、处理时效高、反馈渠道畅的优势。所以,在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过程中,地市级财政监督的职责应首要定位于对各项财政制度在本级和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的监督。一要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的具体安排,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保驾护航作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一般都伴随着财政政策的调整和资金投向重点的转变。按照《决定》要求,新一轮财政改革的重点,是在支出范围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该管的坚决不管,该管的一定要管好;在支出管理上,厉行勤俭节约,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制度,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地市级财政监督就是要围绕中央部署的财政改革工作重点,按照省市财政监督计划和要求履职尽责,为财政改革保驾护航。二要服务各项财税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决策参谋作用。随着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设计的出台,各项具体的财税改革措施也将陆续颁布实施。地市级财政监督机构应根据以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财税改革措施在本地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并制定重点环节的监督方案。三要对财税改革政策落实进行动态跟踪,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正和完善的政策建议。为保障国家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在本地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地市级财政监督要对政策落实进行动态跟踪,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不仅要通过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四要聚焦重点项目预算资金的执行,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作用。地市级财政监督要牢牢盯紧重点项目的预算资金,尤其是民生保障方面的预算资金执行,强化重点项目预算执行跟踪,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保障政策落实、推进财政改革、促进节支增效的作用。五要加强会计监督,提高行政区域内各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质量是财税政策落实的基础工作,严格会计制度执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不仅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需要,也是财税政策顺利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的保证。地市级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作为基础监督手段,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规范监督行为,强化监督检查的服务功能,夯实财务会计管理基础,规范财经管理秩序,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效能,全面提升区域内各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六要围绕财政管理工作重点,积极开展绩效监督。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管理的一场变革,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财政重点工作。地市级财政监督工作重点也要由合规性监督向绩效性监督转变,将财政监督工作的重点转向对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对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对重点项目资金绩效的监督检查。
二、在我国五级财政体制的位置中把握职责定位
在我国现行的五级财政管理体制中,地市级财政上接省级财政、下联县区财政,再上有中央财政,再下还有乡镇财政,处于正中间的位置。地市级财政监督履职尽责,对克服财政政策和资金“肠梗阻”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一要做好本级财政内部监督工作,保证中央和省财政政策落实、专项资金及时下达,尽快发挥政策和资金的效益。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政策要通过市级财政贯彻落实,中央财政的农业或民生资金发挥效益,要通过三到四级财政的下达、拨付和监管,地市级财政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地市级财政监督机构要督促本级财政各科室保证上级政策的落地实施,及时将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下拨基层,不误工期,不误农时,排民难、解民忧,使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早落地、早完工、早见效。二要认真承接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监督检查任务,保证财政系统政令畅通。监督检查是财政管理机制正常运行、资金规范管理的重要保证。财政监督检查有利于发现财政管理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堵塞漏洞,减损增效。地市级财政监督机构要虚心接受上级财政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中央和省级财政监督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上级财政的各项政策、规定、通知得到迅速、准确、全面的落实。同时,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也对地市级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河北省财政厅已经对设区市派驻了财政监督专员,地市级财政监督要配合省财政厅监督专员工作,接受委派或协助监督专员做好对辖区直管县和驻地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财政监督工作。三要履行对区县财政监督的督导职能,提升基层财政监督水平。对所辖区县财政监督工作指导是市级财政监督的职责所在。中央和省市财政的改革措施需要在区县落实,基层好的落实手段和监督经验需要在市县财政进行推广。同时,对区县财政监督业务进行指导,除经常性地组织业务培训班、召开现场会外,通过市县混合编组联合进行财政检查,以市带县、以老带新,通过实战培训指导基层财政监督队伍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财政监督作为财政部门内控机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与预算、执行工作人员同在一个单位工作,难免存在怕得罪人、走过场的现象。通过联合检查更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处理问题,锻炼财政监督队伍,增强财政监督效果。四要深入辖区街道、农村调研保障和改善民生资金的兑付,从资金管理末端发现问题,倒查产生原因,提出改进顶层政策和资金管理建议。财政保障和改善民生资金的管理发放关乎政府形象,涉及千家万户,管理疏漏极易出现问题,并且问题往往出在基层,其根源在于顶层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因此,市级财政监督要充分利用自身距离农村和城市街道比省级财政近、与乡村和城市街道的关系较区县级财政超脱的优势,深入辖区的街道、农村进行调研,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资金执行效果和资金最终兑付环节,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顶层政策和资金管理建议。
三、在与人大监督、政府审计监督的分工中把握职能定位
从本质上说,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和系统的自我监督。监督范围涵盖各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税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会计管理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方面。人大监督主要是对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审查监督和批准。政府审计监督是对财政部门具体工作和其他政府部门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的再监督。财政监督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互为补充,不可或缺,连同社会监督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监督体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每个监督主体各有侧重。人大重点监督政府理财,审计重点监督财政管财,财政重点监督部门用财。因此,地市级财政监督机构要在与人大监督和政府审计监督的分工中把握自身职能定位,做好协调服务、资源共享和相互监督工作。一要做好内部协调工作,服务人大监督和政府审计监督。地市级财政监督机构要发挥好内部协调作用,协调财政部门内部科室配合人大监督和政府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反馈审计意见和有关审计整改措施,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审计问题防范和整改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对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堵塞财政管理体制机制上的漏洞。二要加强与人大、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作,做到监督资源共享,提高财政监督效果。三要履职尽责,定期对同级、下级人大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四要协调好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案件处理与反馈、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增强财政监督的威慑力和监督效果。
四、在财政资金运行监管分工中把握职能定位
一、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无论从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的形式、内容、手段和动力方面分析,当前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均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一)监督管理方式单一
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局限于年度检验方式,其他监督管理活动开展极其有限,有些地区的其他监督管理活动几乎没有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这意味着年度检验工作应在每年一季度集中进行。从!现实情况看,这种监督管理方式对于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加强事业单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年度检验时间相对集中,工作量大,单一采取这种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难以真正做到深入细致、扎实有效。
(二)监督管理尺度模糊
从登记管理工作自身看,虽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赋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但监督管理的内容还比较原则。实施细则规定的监督管理内容归纳起来有七项,包括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登记事项、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及收入使用、按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证书和印章使用、接受捐赠和资助管理使用等情况,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有的内容缺少权威解释;有的内容只是提出了问题,而缺少组织实施的配套措施。造成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对如何把握监督管理内容,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如何实施监督管理有时比较模糊。从登记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的关系看,对事业单位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诸多部门职能交叉,有些监督管理工作应由谁为主负责不够清楚,使监督管理职能有时落实起来难度比较大。
(三)监督管理措施乏力
尽管《条例》赋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诸多监督管理责任,但因受权有限,且受到体制因素、制度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手段不够有力,一旦出现问题,登记机关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如果有关方面不配合,就很难奏效。从其运行效果方面估量,无论是对事业单位法人行为的监督,还是对登记程序要求的把握均存在明显的不足。
(四)监督管理动力缺失
表现在监督与被监督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均不高。从年度检验的情况看,因这项工作是《条例》明确的监督管理事项,各登记机关不能不作为,各事业单位也基本上接受了年度检验。但无论从监督一方还是从被监督一方,对实施年度检验的认识仍有偏差,实际操作中应付现象比较严重。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年度检验成为摆设,其效果差强人意。从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看,各登记机关开展活动、研究对策的主动不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区没有真正开展起来。
二、形成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问题的原因
(一)登记制度因素
《条例》授予登记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但与之配套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等未能有效跟进。突出反映在四个方面:第一、相关管理措施极其有限,而现实问题错综复杂,制度跟不上形势变化。尤其是日常监督管理缺少制度规范,造成管理盲区。第二、监督管理存在制度、规则局限性及刚性不足问题,一旦发生违规问题,如果有关方面不予配合,因没有配套处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难有作为。第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条款缺少操作性,难以实施到位。例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撤销登记,但并未规定如何办理,因办理撤销登记有可能涉及一些纠纷和责任,地方登记机关不敢贸然行事,使撤销登记成为摆设。第四、各项政策之间的协调和配套方面存在许多矛盾,横向部门责权利的划分方面,各管理部门的意见还时有不一致,这些都直接影响了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例如:财政部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财务集中统一管理,为此不少事业单位被取消基本帐户号,从而使这些单位失去了《条例》规定的事业法人的一项基本条件。
(二)被监督主体体制因素
将社会组织中的一部分归类为事业单位具有中国特色,顺应了中国国情需要。但就其构成和具体单位的设立,以及管理体制上看,还存在着不合理、不科学的问题,影响了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首先、事业单位构成不科学。现有事业单位按功能划分,可分为行政管理型、企业管理型和社会公益型三类,前两类单位运行模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们分别更适合用机关和企业方法来进行管理,均不适用于现有事业单位的管理方法。目前这两类事业单位所占份额还比较大,允许它们继续保留事业性质,无疑对规范管理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此外,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既要执行公务员法,又要执行《条例》,实践证明,这种双轨制管理模式是不利于管理的。其次、事业单位设立不科学。有些事业单位的
设立参杂解决行政编制不足或考虑部门利益的因素,为此,其从设立之初就存在缺陷,这类事业单位往往编制很少,内部体制不健全,人财物不独立,对照《条例》规定其不具备法人条件,对这类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再次、管理体制不顺。事业单位由国家出资举办,目前大多数事业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均隶属国家机关,实际归属是与之有业务隶属关系的某个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许多主管部门甚至将事业单位当作下属一个部门使用,使主管部门的角色从管理者变为直接操作者。考虑到自身利益,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违规问题庇护行为比较普遍,加上部分政策法规条款的匹配和衔接出现问题,使登记监督管理功能大打折扣,有时成为形式而已。(三)登记管理体制因素
监督管理队伍薄弱。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登记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到位。虽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从中央到县四级网络体系形式上已建立,但实质却很脆弱。纵观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及运行情况,中央和省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机构健全,工作运转基本正常,而市、县两级多数没有独立建制,甚至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这样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状态下,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精力得不到保证,措施也难以到位。
第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机构性质及归属不统一、不配套。根据《条例》的授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承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理应定性为行政执行机构,纳入国家机关序列。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登记机关多数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机构。其自身为事业性质,管理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体制不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机构地位及权威性,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并最终影响了其监督管理职能发挥的有效性和平衡性。目前,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人员的配备缺乏制度约束,致使各地登记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各行其是、各自为阵。有设为行政机构的,也有设为事业机构的;有独立建制的,也有与编办某一个处室合署办公,或在编办或在某一个处室增挂登记机构牌子的;在机构级别上也有高有低。各地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削弱了管理系统的整体合力。尤其市、县两级登记机关是实施监督管理的直接操作机构,但其配备的现状不理想,力量配备相对薄弱,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社会认知因素
事业单位登记起步较迟,从20__年全国开始统一实施登记至今仅8年,且事业单位登记与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相比,在范围上相对较窄。为此,事业单位登记的社会影响远小于企业登记,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的社会氛围不浓,即使在事业单位,真正了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人也比较少,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意识普遍不强,登记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也不够高。这些都直接影响着监督管理原动力的产生,影响着监督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着监督管理的质量。
三、改进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建制工作,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全面推进立法工作。根据现有的管理模式,登记机关应为国家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机构。为推进登记工作法制化进程,建议尽快研究制定机构编制法,并将登记工作纳入其范畴,使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提高其地位及作用,为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条件成熟时,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可单独立法,使这项工作进一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着手解决制度缺失问题。针对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抓紧专项工作规定的制定工作。将登记管理工作分为若干子项目,根据《条例》规定,逐项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工作规定。目前主要应对年度检验、日常监督管理、法人证书的使用与管理、诚信管理等工作作出研究,并尽快出台专项规定,进一步增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要着重抓紧平时监督管理工作的研究,不断填补日常监督管理空白。完善平时监督管理工作首先应在项目的设定及监督的有效性上做文章,构建有效监督管理的基本框架,并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
修订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对现有政策规定进行全面分析研究,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增强处罚措施的严肃性,提高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和与其他政策法规的协调性。登记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并将接受登记工作监督管理的情况与单位资质评定、考核等次评定挂钩,与相关人员、尤其是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晋升、政治荣誉和经济待遇挂钩,增强工作落实的力度。对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按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有必要的处罚手段。抓紧完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切实方便操作、方便各项政策及工作的协调。
(二)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全面理顺被监督主体体制。
尽快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通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事业机构,使事业单位切实成为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最终使登记管理制度与被监督主体体制的匹配问题得到根本性改善。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契机,推行事业单位管办分离新体制。事业单位人财物与行政机关脱钩,实现政事分开,还事业单位真正的法人地位。通过以上改革,为登记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为解决监督管理措施乏力问题扫清障碍。
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具体地说,要撤销一批、合并重组一批。对为解决行政编制不足而设立的空壳事业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适时予以撤销,一时难以撤销的,也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登记范围;实施事业单位法人标准化工程,由国家机构编制机关按一定原则,编制事业法人的基本组织结构,对事业单位的人数、内部组织及各类事业单位宗旨业务、开办资金提出统一的规范,并在全国范围统一推行。对因不符合基本组织结构要求而不能正常开展法人活动的事业单位,按一定的原则予以重新组合,重新确定人员编制及内部机构。通过重组,使每个事业单位都能根据自己的宗旨业务范围独立开展活动,使《条例》规定监督管理职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三)加快登记管理队伍建设进程,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网络体系。
精心打造三支队伍,调动三个方面的积极性。三支队伍即:登记机关管理队伍、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人员队伍和社会监督员队伍。登记机关管理队伍建设着力在健全机构、理顺体制上下功夫。要着重充实加强市、县两级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队伍,使监督管理工作能够落到实处。从登记工作的程序要求和工作量着眼考虑,登记机关均应独立建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少于3人,以实现登记工作接案、复审和核准分开的目标。根据登记部门的功能定位,统一由事业机构变更为能够独立执法的行政机构,同时赋予登记部门对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牵头职能。
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着力在专业化上下功夫。建立登记工作专办制度,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定期对登记工作专办员进行工作实务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社会监督员队伍着力在广泛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建立社会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对登记工作的监督。应着重选择各类执法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与事业单位有利益牵制关系的各类人员及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相关人员担任监督员,以确保社会监督这一形式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加大登记工作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监督管理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