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本文以为,在多元社会背景中,对道德教育的思考应该实现由道德尺度到道德维度的转换。在道德维度上思考道德教育是对以往研究道德教育思路的一种超越,它使研究与主观主义倾向保持一定的距离,反思道德教育活动本身的道德内涵及表现形式,是与多元社会所提倡的包容性价值倾向相一致的研究立场与态度。
一、多元社会呼唤对道德教育的道德反思
随著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多种文化冲突与融合的机会增多了,不管主动还是被动,任何一个国家都将遭遇文化多元的境况,都会面临如何构建多元境遇下的社会伦理问题,中国也不例外。当下的中国正处於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社会向工业化的现代社会、个别地区由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区域间的发展存在很大差距,经济学界已有“一个中国,两种制度,四个世界,四种社会”[1](pp.1–3)的说法;另外,多民族与多种宗教信仰并存是中国的历史文化现实。共时态的文化多元与历时态的价值冲突并存,增加了中国当前多元价值冲突的复杂性。
在多元价值冲突中,中国道德教育的伦理问题突出出来。道德教育本身的价值取向应当如何定位?道德教育的价值引导是否必然是一种精神强制?学生所养成的德性与道德教育目的相去甚远,是单纯的教育技术问题吗?道德教育以灌输为主,已成为公认的问题,为何不能彻底解决?道德教育系统本身生态失衡:要求学生有独立人格与个性、有创新意识,学校生活却处处是严格的、不可质疑的规范;要求学生充满爱心,而学生却经常看到或受到教师的严厉体罚与虐待等。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对道德教育本身进行价值反思,思考道德教育的伦理品性,已经成为道德教育理论界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理论界,对道德教育的伦理关注也随著多元社会的日渐形成日益受到重视。20世纪前後,进步主义教育思想就曾对“灌输式”教育的道德性质疑,詹姆斯.麦克莱伦提出“或者无效或者不道德”的现代道德教育佯谬(paradoxofmoraleducation),柯尔伯格指出灌输既不是道德教育的方式,也不是道德的教育方式,到60年代,彼得斯发表《伦理学与教育》,也论述了这个问题。他们对道德教育的伦理反思,还集中在灌输方式上。至20世纪70年代,西方出现了应用伦理研究的新浪潮。在这次浪潮中,对道德教育的伦理思考主要通过对教育本身伦理性的反思体现出来,代表性研究有里斯.布郎(LesBrown)的Justice,MoralityandEducation等。英国以JohnWhite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教育哲学,以新自由主义主张引导教育,代表著道德教育的一种价值取向。在後现代注重多元与边缘价值、重视弱势群体权利的氛围中,教育社会学的研究出现了对教育价值取向、道德教育价值观进行反思的新动向。课程社会学的新研究,盛行对文本的多元价值分析,如保罗.弗莱雷的《被压迫者教育学》,迈克尔.W.阿普尔的《意识形态与课程》。可以说,在多元社会背景中,当前的教育理论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对教育自身的道德合理性进行反思的新高潮。
西方当前的伦理学与哲学研究,如麦金泰尔的《德性之後》,罗尔斯的《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利奥塔的《後现代道德》,及国内以万俊人先生为代表的对普世伦理的思考等等,都从不同的角度与立场,为我们思考道德教育本身的伦理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国内道德教育研究曾经过於重视阶级和意识形态分析(建国到20世纪80年代前期)的视角,以至把它作为唯一的指导标准,窒息了道德教育研究的其它思路;现在,又在走向另一个极端:阶级、意识形态与道德教育的关系在研究中被放逐,对道德教育的研究集中在对教育技术的改进与对实效性的关注上,对道德教育的伦理问题,特别是对道德教育与意识形态、社会价值取向的关系,道德教育中的自由等问题缺少深入、系统的研究。近来,随著社会转型中道德教育伦理问题的凸显,理论界才开始关注这类问题,出现了对道德教育价值取向的思考,如从教育本身的价值定位反思道德教育的根基(鲁洁,2001),对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人格的培养(肖川,1999)、道德教育回归生活世界(项贤明、张华,2000)、关注学生个体的生命世界(刘慧、朱小蔓,2001)的呼吁,对道德教育创新与教育解放(班华,2001)的思考,对灌输方式道德性的争论(肖川1999,金生鈜2001,孙喜亭2000等),对道德教育道德性问题的思考(刘超良,2001)。这表明中国理论界对道德教育的伦理反思也开始走向自觉。
本文以为,在多元社会背景中,对道德教育的伦理反思,首先需要对道德立场本身进行新的思考,把道德作为一个维度,而不单单是价值判断标准。这是一个研究思路的转变,它带给我们透视的视角与对道德教育道德性的深度理解。
二、道德维度是思考道德教育的新思路
(一)道德尺度与道德维度
首先需要澄清一个立场:伦理问题不只是善恶判断的问题,也包括从善与恶的维度进行思考。当我们提出“道德教育存在伦理问题吗?”这一问题时,不是在问“道德教育是善的吗?”或者潜在地否定这一命题,而是在问:可不可能对道德教育进行伦理维度的思考?如同当下思想界对司法、医疗、经济包括政治、建筑等人类的实践活动领域所作的伦理追问那样。
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对一件事或人或活动进行善与恶的判断,需要把这一对象放在一个具体的情境中。比如“说谎”,在没有具体背景的情况下,依据一个人说谎的事实判定他“不道德”是不明智的,因为谎言也许是“善意”的,也许是“爱国”的表现。所以,进行善与恶的判断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明确的、具体的情境或背景。能够进行道德判断的对象必须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对象,从逻辑学上说,这个主词必须是特称概念,而不能是概括的、抽象的、全称的;二是确定的判断标准。进行道德判断的实质是判断对象是否符合特定的道德标准。在这里,善的内涵相当於特定的道德标准或评价尺度。对这类问题的回答只有两种:是与否。
如果把道德教育作为一个抽象的、全称的概念进行伦理考量,就不是想考察:某一种道德教育实践是否符合某种道德标准,而是想就道德教育这一人类特定的实践活动所反映出的“道德方面”的问题进行思考。这里,伦理和道德的内涵不再是一个特定的价值标准,而是作为思考问题的一个维度;对这类问题的回答不再是简单的是或否,而是要说明它在哪些方面、如何反映和表现其作为一种“道德实践”的性质。
一般地,道德被定义为一系列规范[2](p.28),并将其作为规范行为的依据。行为一旦不合乎这些规范,就会被称为“不道德”,行为者也因此丧失道德尊严。这表明道德有两个性质:一是“广泛的禁忌体系”(尼采),它限制人的行为超出一定的界限;另一个是生产的性质,按照这样的规则行为,意味著生产出“中规中矩”的道德人和不道德的人。这是道德对於个体或个体生活的社会学意义。
然而,道德不只是规范人行为的各种条律,在本质上,道德是人们对自己所认可的行为或关系的描述,是人对各种关系状态的选择。不同时代或不同阶层甚至不同的人,所做出的选择不同,因而有不同的道德标准。但是不管差别多大,做出选择的理由是什麽,都是一种选择。这是道德最高的概念层次。在这个层次上,道德与非道德相对称,是一个维度意义上的概念,它在外延上包括所有选择的种类或所有可能的关系,也包括“不道德的选择”,因为“不道德的选择”也是一种选择的可能。因而,这个层次上的道德概念是包容性的。这也是在多元社会背景中所应该持有的态度。选择之後,把与自己选择一致的选择标准认为“道德的”,相左的则是“不道德的”,这是把自己的选择作为参照,对他者选择的一种判断。这是道德第二个层次的概念,是把道德作为一个尺度与评价标准的概念。在这个层次上,道德与不道德相对称,并通过与後者的区别表现自己,是排斥性的,它排斥与自己不同的选择。这是一元道德观常常持有的立场。
在第一个层次上理解道德,对道德的考察就不像通常所做的那样:站在自己选择和赞同的立场上,批评与指责不同的选择,内在地潜藏著推广自己选择、显示自己比他人更明智的企图;而是要分析各种选择(道德观念)所以做出的原因和背景,即将做出的选择放回到它所存在的母体中去,以求得对其更深刻的理解。这便是在维度意义上理解道德。
(二)作为维度的道德带来的研究道德教育思路的转变
相对於单纯作为标准与尺度的道德,作为维度的道德概念意味著道德及道德教育研究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变:
道德探究从形而上的论证转向形而下的考察
在西方伦理学传统中,一直存在著一种努力:寻找普遍的善或善的普遍逻辑,这种努力在18、19世纪达到顶峰。19世纪末,尼采以其《论道德的谱系》,尝试颠覆这一传统。他将目光从抽象的推理,转向对历史的追问,将道德从上帝的神喻还原到人世间贵族的自封和低微者的自嘲;福柯接续了尼采,将这种方式发扬光大。虽然麦金太尔对尼采主义者们的道德研究是否真正摆脱了形而上学表示出很大的怀疑,但他不得不承认,正是在这种思路的指引下,当代对道德的思考扩展到了历史的、文学的、人类学的和社会学的领域[3](p.3)。这一转变把道德研究从局限於形而上学的论证放回了它存在的生活世界。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4](p.2),可以看作是应用伦理(社会结构或制度伦理)的一个杰作。显然,他已经不再仅仅把伦理学当作道德的逻辑学和认识论,而是关注人类群体的伦理生活,虽然,在他第一部分的原则构建中,依然有著明显的形而上学的痕迹。
把道德作为人类生活的一个维度命题本身,要求研究者对人类生活不同领域中的道德问题进行反省与梳理。由於各个生活领域的特性不同,其伦理问题的表现形式和核心价值观念也就可能不同,如,罗尔斯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伦理原则,而在医疗、商业领域,正义也是重要的伦理原则,却不一定是首要原则。这表明道德维度的思路,允许依据差异存在不同的首要善,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普遍的道德原则或终极善。
但是,作为维度的道德,坚持所有人类生活领域都包含有伦理因素的立场,因而,它支持探讨人类生活的不同领域的善。这种探讨,相对於传统伦理学的抽象逻辑论证,更要求深入考察社会各领域的现实,或曾经的现实,考察各领域特殊的、真实的现象,体现对社会现实生活的伦理观照。
从价值体系的建构到道德维度的解释
传统的道德哲学以探究普遍道德原则与终极善为己任,企图像科学为自然立法一样为人的生活世界立法,认为社会生活像自然世界一样,内部存在著永恒的道德法则。胡塞尔敏感地觉察到这种科学主义的危机,提醒人们现实世界是包罗万象的生活世界,应该用透视的方式来理解或构造这样的世界[5]。
透视意味著对生活与道德现象进行多维的理解与感知。这一转变预示著道德观从只认可单维的、普遍的价值标准过渡到承认多种价值标准的存在,由此,伦理学的功能也由原来只论证一种普遍的道德标准的合理性到解释与分析多种价值观念,“道德”由原来的只是一个评价性概念转向一个限定思考领域的修饰性概念。这一修饰词限定的是透视问题的一个方略,只说明看问题的角度。只有在这种透视的视角下,我们才能理解生活的多元,才可能放弃用一种标准来取代他者的企图与谋划。把可能与现实的生活当作有其自身独特逻辑的存在,才可能尝试在最大限度理解的基础上尊重其内在的逻辑。因此,放弃对普遍原则的论证,并不仅是实践理性研究方法的变更,在其背後,包含著对多元现实生活的新态度。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用透视的方式看道德是一种分析与解构的话(麦金太尔以尼采为例,说它是破坏性的),那麽,它所解构和破坏的只是一元权威。不仅如此,在一元的建构与多元的解构间还存在理性反思程度的差异:在普遍的价值建构中,建构者与自己所建构的价值体系间存在著一种极为亲密的关系,他对自己所努力论证与建构的价值体系,是认可、赞同、欣赏的,因而也会满怀热情的宣扬它、推广它,同时往往对持不同意见者采取排斥与对抗的态度;而多元透视的思维则要求研究者对各种现实的价值体系进行考察与反思,在这一过程中,研究者与任何一种价值体系都保持距离,甚至与自己本身所做的这种考察也保持距离。正是这种距离,使得研究者能够冷静地对各种价值体系进行相对客观的分析。
“把道德当作社会生活的一个维度”的观念反映人对自己生活世界所有领域的伦理期望与诉求
把道德作为人生活世界的一个维度,意味著承认道德存在於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人生活的所有时空,包含在人对与自己发生关系的所有选择中,如人与自我、人与自然、人与他人、人与群体等。所以,在维度意义上的道德,“渗透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如政治、国际关系,生态关系,人际关系,家族关系以及私人生活,进入物质生活、经济生活、精神创造、科学认识中,同时也发生在与周围生活的接触中和个人对自身的态度,因此,道德是行为的、价值的、关系的、心理的、思维的和语言的多层次的构成物,有极其复杂的结构,不能简单化为一种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并没有独立的道德活动,道德活动是包含在人类的各种活动体系之中的”[6]。
在很长时间内,人们把道德限定在比较小的范围内,特别指称与婚姻和性有关的观念与行为,道德成为人们生活中被隔离出来的一小片狭小的地段。人们更容易把农业生产与人们的饥饿感联系起来,把建筑与美学联系起来,把教育与学生获得的技能与教养联系起来,而将它们本身与伦理道德分开。
当我们把道德作为生活的一个维度,由之透视的是所有生活领域,同时意味著开始对生活的所有领域都提出道德方面的要求。如,在建筑领域,要考虑空间的安排与设计是否符合人的需要,是否体现平等[注1]与对人的关爱等。把道德作为人类全阈生活的一个维度,体现的是人的一种较高的道德自觉性。当我们把这一思路用於教育及道德教育,也就意味著我们对教育及道德教育本身提出了伦理方面的要求,要求教育及道德教育活动同样体现和遵循诸如公正、自由、仁爱等伦理理想。
道德载体向更大的范围扩展
在传统的意义上,道德的载体是个体的人,更狭窄的意义上指人的言行,往往被称为个人的修养,後来与公德相对,称为“私德”。私德的好坏,是个人的事,被局限於个人生活的狭小领域,个体是道德的主要承载者。当我们把道德作为生活的维度,意味著不仅仅是个人生活领域中由个人承担的道德,在社会公共生活与交往领域,也存在著道德的因素。但是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或活动的道德承载者,就不仅仅是参与这一领域或活动的个人。人依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这里的人,不再是纯粹个体意义上的人,而是承担了一定社会角色和责任(特别是公共职责)的人,或者说是以一定的社会角色和身分结合在一起的群体,这又不同於我们原来意义上的职业道德的概念(职业道德还是个体的道德),经常用“行业风气”或群体共有的社会角色来表达。而且,这一领域内的道德不仅仅通过这一群体的言行,还包括领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这一领域内特有的现象与活动等来表现。
如商业伦理,当然包括商人的道德,但这个“商人”不是指某个特定的个体,而是一个群体在道德方面的整体表现。另外,商人的道德还只是商业道德的一个方面,作为维度的商业道德还会通过由集体智慧共同达成的活动规则、制度、法则来体现[注2],如国家的经济法规定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从而反映这一时期经济活动的伦理品质;另外,对商业道德的考察还包括商业这一领域内独特的活动或现象,如商业合同,交易行为等所包含的伦理因素等等。国内学者万俊人在其《道德之维——现代经济伦理导论》中就侧重於对经济活动的主要场域(市场)、商业活动的核心行为(经济交易)及经济活动的基本方式(工作、劳动、消费)本身进行伦理分析,探讨其中所包含的伦理因素[7]。这意味著,从伦理的维度考察生活时,我们的考察对象不再局限於个人和个人的活动,而更多的是关注群体整体和这一整体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活动开展所依据的规则与制度。
从维度来看道德,意味著用透视的眼光反思所有的生活领域。道德教育,作为人类生活的一种重要实践活动,也不例外。
三、从道德的维度反思道德教育
在维度的意义上,道德是人对选择性关系的一种把握,因而道德教育的道德内涵首先体现为道德教育内容本身是道德观念或者关於道德的观念,但却远不止如此。
(一)道德教育是人类自我反省意识的一种体现
虽然有人认为,教育的目的性与计划性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完整”而且是“注定了不可能完整的相互性”[注3],但从人的类概念上,这种目的性表达的是人类对自身的一种有意识的自我建构,是在一种自我反思的意识下,把握自己命运的一种努力,因而它反映的是人对自身的一种负责的态度。
自我反省是对自身的一种追问,追问自身与自身的关系、自身与周围世界的关系,反省的结果,形成一定的观念,这种观念又返过来指导人的这种自我反省活动。道德教育就是人类在各种观念指导下进行的自我完善过程。性善论者与性恶论者有不同的道德教育主张:坚持人与人间对抗性关系的人(如人对人是狼)会强调自我保护;坚持人与人间是支持性关系或共在型[注4]关系的人会主张合作、理解、平等与宽容。这些观念不止影响道德教育的内容,对道德教育中的各种关系,如师生关系、学生与制度的关系、教材与老师的关系等,都会产生影响,换言之,它不仅影响道德教育这种人类自我反省式实践活动的内容,还影响它进行的方式,从而影响它所包含与体现的道德品性。转贴于
在自我反省意识上,道德教育体现人类对生活方式的一种主动选择。
彼德斯说,“教育,在任何程度与水平上,基本上都是要引导人们过一种生活方式”[8](p.56)。人类正是通过教育或道德教育,来接近自己向往的生活方式,并且把这种理想传输给年青一代,期望他们也向这一目标努力。但是人类对生活方式的选择不仅仅体现在告诉青年一代什麽是好的,应该怎麽样做这类观念上,而且通过他们进行道德教育的方式体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教育进行的方式本身就是道德教育的内容。而且,学生往往会从後者那里获得自己解决问题的方式。如,在相似的情境中,学生往往会模仿老师解决与处理问题的方式,而把老师告诉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做的话置之脑後。古人说,教,上所施下所效,教育对学生学校生活的审慎与精心设计的态度、老师为学生精心设计课程的努力,都会成为学生以後设计自己生活方式的效仿对象。
但是,道德教育并非体现所有个体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它反对或压抑个体除某种生活方式以外的其他选择,而只体现道德教育的权力主体对生活方式的选择。这一主体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公共教育)。
(二)道德教育中隐含著爱与责任
道德教育的存在是由於个体(表达自己见解)和社群(安定秩序与种族延续)共同生活的需要,但仅仅有这两方面的需要还不能直接导致道德教育的发生,这里还潜在一个常常不为人重视的因素——对後代及种族生活得更好的责任和爱,正是这一因素构成道德教育绵延不竭的内在动力。
如果只有个人表达自己见解的需要,不一定导致教育活动的发生;同样,社群可以通过军队、警察、监狱来保证社会的秩序,也不一定要通过教育。只有个人和社群,意识到道德教育活动对社会生活(个体的和群体的)的重要性,同时伴随著对个体幸福与种族兴旺发达的责任,才会导致道德教育行为发生。牧野先生说,“教育是人的打算和计划的产物”[9],这是一种特殊的计划和打算,计划与打算者并非完全是为了教育者自己,而是为了他人、後代或群体。很难说孔子历尽艰辛的讲学是为了自己,即使对於後来制度化教育中的职业教师而言,与教师这一职业直接相关的需要也许是谋取生计,但是不能说道德教育作为一种计划和打算的目的不存在了,而是这种计划和打算由个人转移到了国家和群体那里。
责任是爱的沉淀与表达,道德教育本身所表达的责任是面向他人和群体的,这一活动包含著利他的因素。可能会有人说孔子不是也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吗?西方的智者不是被苏格拉底讥讽为贩卖知识的人吗?现代的灵魂工程师们不是也以此而领取自己赖以活命的工资吗?进化伦理学者如罗伯特.赖特和道金斯等更可能会冷冷地说,道德只不过是为了自己的基因能够传递下去的本能选择,是一种“自私的基因”[注5]。这种思维方式隐含了这样的逻辑:自利与利他是矛盾的,不可能同时出现在同一个行为中,道德行为只能是利他行为,如果我们认可的道德行为中包含了自利的因素,简直就是道德的丑闻。
对此我们的解释是:一、我们把行为与活动看作是多维的,在一个活动中可以有利他的因素同时也有自利的因素,自利是对自我的责任,利他是对他人的责任;但对自己的责任和对他人的责任一样,都要确定一种选择,因而都可以进行道德方面的分析;二、对道德教育的道德分析不是想告诉别人某种形态的道德教育是道德的,或者是不道德的,而是想分析其中所包含的道德因素及这些因素在这里如何表现出来。
(三)传输谁的道德?
道德教育不同於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它是以对人的精神成长产生影响为目的的,以对人社会生活观念的改变与形成为宗旨。从个体的角度,个人获得必要的社会生活观念,养成所在群体能够宽容或提倡的行为方式,个体才能被群体接纳,同时满足自己归属与尊重的需要;对於社会群体而言,只有社群的人员之间能够在某些观念上达成一定的共识,群体间的交往与合作才能成为可能。道德教育是个体与群体生活的共同需要,是实现人的社会性价值的中介。[10]
杜威说,“教育上合乎需要的一切目的和价值,它们自身就是合乎道德的”[11](p.113)。但是,对道德教育需要层面的道德性分析还不能止於此,还要区分不同需要之间关系的排序,即谁的需要,谁的哪个层面的需要为主,产生这种需要的原因和动力是什麽等,其中包含了道德教育的主体性问题。
比如孔子和苏格拉底的道德教育,是向众人说明自己的道德主张,在活动的层面上,与一般的道德教育活动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孔子和苏格拉底进行教育活动,是自发的或者说是个人的自觉行为,他们所宣讲的,或者试图解释和说明的,是自己坚信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化的道德知识。在这种况境中,他们自己的教育活动与权力没有直接的关系,既不为当时的权力服务,也不完全依赖权力物质与力量方面的支持。他们所讲的内容同样也只代表他们的个人见解,被人接受和流传的主要因素是见解本身的吸引力和解释力。对於学习者来说,接受这种教育完全是一种个人的自愿和兴趣,或者被他们的观念吸引;听完他们的讲解,也不一定要接受,而是可以生产出自己的看法,如墨子就没有完全接受孔子的意见。这种形式的道德教育是民间文化流传的主要方式,它所表现出的道德性与以社群权力为依托(如强制性的义务教育)的道德教育之间就有很大的区别。
在现代义务教育中,教者所应该说的不再是自己的见解,而是权力规定要说的内容,众多的听者也不再是出於兴趣和自愿而聚拢来,而是出於作为国家公民的一种如同兵役一样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使师生双方在道德教育中不再具有原来的自由,教者作为社会的代言人不可以在课堂上表达自己的道德观念,特别是与规定内容相左的道德观念;学习者在不可以由著兴趣问东问西的情况下,也会将道德教育当成是说教而产生厌恶与逃避的心理。因此,与道德教育密切相关的语言与社会学科课程被认为是最不受欢迎的课程和活动[12]。当然,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义务教育都会遭遇这样的困境。
(四)透视道德教育的道德性
道德教育的道德性体现在道德教育的内容中。但是内容只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它反映的是道德教育在“说什麽”,仅有这一个方面是不够的。从透视的视角对道德教育这一实践活动的道德性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就不仅仅是关注它说了什麽,说了哪些与道德相关的内容,所说的这种价值观念本身的正当性,还包括它“说”的方式本身所表达的道德内涵。而且,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我们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它所在的背景中,看它是在什麽情境下“说”这样的道德观念的等等。
说到情境,问题就比较复杂,也很重要。比如,我们分析一位“说话者”的道德。首先要考虑的是他所说的话的内容,说脏话的人(A)与讲著温文尔雅的话的人(B)所表现的道德水平是不一样的,按照常规,A比B的道德性更高一些。但是仅看所讲的话就下结论太武断了些,必须考虑到他们讲话的情境。如果A骂的是侵犯他的流氓,B是对杀害他妻子的人温文尔雅,就一定要仔细想一想再下结论;但是只考虑讲话对象还不是情境的全部,还要考虑说话者的场景:如果A说这样的话是在向他人模仿另外一个人的说话,这时就不能通过这一句话对他的道德性进行分析,因为他这时讲的话不一定反映他的意愿,而是可能出於气愤、也可能出於同情或者乾脆就是在说评书;仅此也还不够,还要考虑他说此话的目的,如果A说脏话不是为了伤害谁,而只是开个戏谑的玩笑,而B这时只是用温文尔雅的话讥讽对话,让对方难堪,就又要另当别论;最後,也要考虑一下说话的一贯性,也就是考虑在此特定情境之外的其他情境中说话者的言谈,甚至还要考虑他对其他说话者的看法等等。只有在尽力搞清楚所有情境性因素,才能说我们是在对说话者进行透视性的道德分析。
透视的视角要求对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立体把握,而不能只停留在表面或某一个侧面,这是一种深度考察,而且这个深度具有无限的开放性。因此,从透视角度出发,我们对作为道德实践活动的道德教育的道德性的分析也不能仅仅限於它所传输的价值观念,而意味著要对这一活动进行多方面、全方位考察。
注释
福柯曾在《规训与惩罚》中对监狱的建筑与设计进行了透视与分析,当然,他侧重的是支配与控制的角度。应用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思想是:道德问题的权衡与决断不应只是个人的私事,而是要依靠集体的智慧才有可能最终形成摆脱个人偶然性与随意性明智合理的答案。这一答案一经形成,便使之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一种整体性的社会行为模式。见甘绍平:《伦理智慧》,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第17页。马丁.布伯在他的《我与你》中指出:如果在一种关系里,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有目的的、有计划的施加影响,则这种关系里的“我-你”态度所依据的乃是一种不完整的相互性,一种注定了不可能完整的相互性。参见马丁.布伯著,陈维纲译:《我与你》,三联书店,2002年,第117页。如布伯强调的我与你的关系,国内学者鲁洁先生提出的共在型人格。参见鲁洁:〈转型期中国道德教育面临的选择〉,《高等教育研究》,2000年第5期。罗伯特.赖特和道金斯是美国进化伦理的代表人物。1976年,道金斯以《自私的基因》为题,论证动物和人的种种行为,包括利他的道德行为实质都是以自己的基因的复制与保存作为原始动力的,因而是自私的。1994年,赖特发表《道德的动物——我们为什麽如此》,一译《性.演化.达尔文——人是道德的动物》,以达尔文的行为与大量的事实对道德的基因原理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接著又出现了《非零年代:人类命运的逻辑》,用博弈论方法论证了相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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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的概念
在中国,德育里的“德”到底指什么?“德”本来是很清楚的,就是道德。在英语里,moraleducation指的当然就是这个“道德”教育。但是在中国,“德”的概念就比较大,包括思想、政治、品德、心理健康,等等。在日常德育工作中,基本上智育、体育和美育不管的,都归德育,学校实际生活中德育概念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有两个最大的危机:理论上,如果一个概念可以是任何事物,则意味着它什么都不是,或者说这个概念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实践中,一个人如果要做无限多的事情,就谈不上专业化。记得以前对德育工作者的一个说法,叫“万金油”。这个说法一方面是对我们的表扬,因为我们做了很多事情,另一方面则是对我们的批评,因为“万金油”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换言之,其实就是说,德育工作基本都是一批非专业人士在做。近年我一直提一个概念,叫做“教师的德育专业化”。目前,德育学科的专业知识基本上都在大学和研究中心里做教育科学研究的人群中循环,尚没有与教师专业知识的提升和教师专业发展建立链接。建议大家可以想各种办法,比如用校本的方式解决――通过读书会、分享会来实现德育理论学习以及教师之间的德育经验分享。我们绝不能让所有教师的德育经验都一次一次从零开始积累。
如果想要梳理一下“德”的概念,特别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德育的“德”到底应该包括哪些东西?第二,包括的这些东西之间是什么关系?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在这里只做简要回答,感兴趣的同仁可以看我的《学校道德教育原理》(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如果说德育就是道德教育,本身是没问题的。但有人觉得德育概念还应该大一点,我也不反对,德育概念可以包括更多内容,但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比如我可以同意一个标准:德育所教的内容是可以做价值判断的,约等于“价值教育”。现在的问题是,大家对这个明确的界限是不太在乎的。我一直强调德育要“守一而望多”――其基本含义之一是教育要守住最基本做人的问题,即道德教育是大德育里的根本。先把做人的问题解决以后,再启发学生有更高的社会责任。
今天我重点要讲的,是第二个问题:大德育内部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怎么处理?这是大家应该关心的。因为时间所限我这里抛砖引玉,只讲两对关系,供大家参考。
(一)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关系
心理健康问题是道德问题吗?心理问题多数情况下是中性的,与价值无关。善恶是根据一个人德行如何判断的,不是根据心理健康判断的。但是,心理问题与道德问题又是分不开的,任何人的道德行为都会有心理机制。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关注以下三条建议。
1.防止误判和误诊
误判和误诊经常会发生。中学老师都会遇到青春期教育问题。青春期最典型的一个错误判断,就是把心理问题看成是道德问题。有两个最典型的事情,一个是早恋,一个是叛逆。很多人判断早恋是“不懂事”,做的是道德判断。比如最常见的对话是:“你看你父母多不容易啊,你还谈恋爱!”这种对话教育效率很低,因为这是一个德育思路。当你指出父母不容易,好像是在指责孩子不孝敬父母。老师如果能换个思路,去道德标签,先将早恋当作一个正常心理现象,与学生交流,效果会不一样。所以,不要把孩子心理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当成是负面的道德问题。叛逆也一样,如果成人社会承认叛逆是孩子长大的标志、欣赏孩子的叛逆,会更容易解决问题。如果误诊误判,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很多家长困惑:“我的孩子明明是错的,怎么还跟我犟?”于是认为这是德育问题。其实青春期的孩子判断事情的特点就是错了依然坚持,有自己的想法又不太成熟,这有什么可惊讶的呢?在某种意义上讲,反而应该感到高兴,因为我们的孩子不再处于人类发展的最低级阶段(什么都听大人的)。
2.心理健康与道德教育都要高度重视
把心理健康问题当成道德问题是不对的,但有人将道德问题看成心理健康问题,也是不对的。就好比一些不良律师为十恶不赦的罪犯找理由开脱责任,解释为心理问题,肯定是错误的。心理健康问题与道德问题要做区分,混为一谈一定会出问题。除了教育效率低,最重要的问题是很多悲剧会发生。举个例子,亲子关系糟糕一般都发生在青春期。小的时候大人讲话孩子都听,不存在矛盾;青春期过后孩子的思想会更辩证,也不会发生冲突。问题往往就出在青春期,孩子情绪容易两极化,父母与孩子彼此不理解,亲子关系冷漠。青春期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悲剧?其实就是对问题性质的判断不专业。换言之,专业的教育要善待青春期,心理健康与道德教育都要高度重视。
3.让心理健康与道德教育互相促进
心理与道德二者的区别很重要,联系也很重要。我举个例子:在同样有爱心的情况下,内向的孩子对别人友善,却可能没有任何表示;外向的孩子则相反,见人就帮,于是往往“帮倒忙”。这两类性格其实都是要通过德育予以改进的。对于外向的小孩,要教育他帮助别人却不能添乱,提醒他在帮助别人之前思考三个问题:发生什么了?需要帮助吗?什么样的帮助是最好的帮助?对于内向的孩子,老师应当告诉他“你是个好孩子,只是缺乏应有的表达。客人来到家里,你如果不能特别热情地表现,是不是可以微笑点个头?”……如此等等,这些都是用心理调整的方式改进孩子的道德行为。同样地,我们也可以用改进道德境界的方式增进心理健康。孔子有一句话叫“仁者无忧”,如果道德上是个仁爱的人,则不会患得患失、整天苦恼。
(二)道德教育与经济教育的关系
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一直面临一个课题:德育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德育不能假大空,要回归生活,但德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底线的,突破底线就会有问题。比如,勤劳、节俭、诚实等都是全世界德育必须要讲的德性,不讲则突破底线了。学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们和市场是不一样的。学校就是一个讲真善美的地方,这个底线要守住。关于学校德育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里也有三条建议。
1.教孩子必要的经济常识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意味着学校教育要教孩子必要的经济常识。经济(学)教育首先可以看作是一种文化知识的学习,并不是狭义的、直接德育的一部分,但经济(学)这一类教育在当代社会却十分重要。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会理财,未来通货膨胀发生时,孩子就不知道如何守护自己的劳动所得。
2.“富的教育”
经济教育有两类:与价值无直接关联的经济学知识的教育和与价值有直接关联的经济教育。所谓“富的教育”,就是与价值有直接关联的经济教育。“富的教育”是日本教育学家小原国芳提出来的。当年针对日本经济起步后暴露出来的国民德性十分糟糕――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被世人称之为“经济动物”等病态,他提出要加强“富的教育”。在当前的中国,我们同样也要加强“富的教育”――从根本上是要加强财富观的教育。小原国芳关于“富的教育”的思想,我整理起来,觉得主要有三个意思,即教育孩子:怎样看待财富?怎样使用财富?怎样创造财富?
不能正确看待财富,人会活得很苦恼,一些人甚至会因为财富增加而平添许多烦恼,所以正确看待财富需要教育。至于正确使用财富,是要教会孩子将好的物质条件用在值得做的事情上。这里举一个例子:张学良从纨绔子弟到民族英雄的转变,一场演讲对他的影响很大。演讲题目叫“有我在,中国不会亡”,演讲人是南开大学的创立者张伯苓。张伯苓先生其实就讲了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如果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几个亿人口的中国绝对不会亡!张学良由此觉得应该用比较好的家庭条件,为社会多做好事,从此便开始改变自己的人生。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告诉我们财富到底应该怎么用。买毁灭自己,还是力所能及地自我实现?显然有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幸的是,现在很多人使用财富的方向是错的。第三个是怎样创造财富。最近几十年,中国社会一直上演一些卑劣的闹剧:苏丹红、药品造假、电信诈骗,等等。靠这些方式积累财富当然是为富不仁的。所以小原国芳提出一定要教育孩子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富。富一定要与高贵的人格联系在一起,而这要通过教育来实现。
3.明确道德教育的超越使命
回到最开始讲的,我们之所以强调经济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是因为要回答一个问题:德育怎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刚才明确地讲要有底线,即基本的人格教育不能丢。而从积极的社会分工角度来讲,学校教育就是要跟孩子讲真善美、讲正义、讲爱心。德育应该非常明确自己的超越性使命:我们的生活里不是只有做生意一个逻辑,要有更高的对自己、对他人的人性期许。真正的道德教育,一定要使孩子作为一个道德主体,心悦诚服地去做他认为正确的事情。
二、“育”的形态
如前所论,所谓德育里的“德”,是德育内容的界定。而德育的“育”,当然指的是学校德育的存在形态。德育形态可以从时间、空间两个角度分析。我们今天只讨论空间维度的德育形态――即现实的学校德育中有哪几类德育活动形式。我认为从空间上分类,全部学校德育都可分为直接德育、间接德育和隐性课程意义上的德育三类形态。这个分类可以说是对德育活动形式的一种最简洁的分类。
那么什么是直接德育和间接德育?用物理课教学举个例子。上课秩序乱的时候,物理老师说:“大家上课要认真,不能乱说话!”这个时候老师的“教育”意图学生是知道的,这就叫直接德育。或者,老师给学生讲一个物理学家的故事,特别突出介绍其坚韧不拔、热爱科学的精神,教育学生学习这些道德品质,这时物理老师所从事的就是直接德育。而间接德育,则是“只上物理课”也有的德育作用,比如:当老师纯粹讲授物理知识时,其实也是对学生进行了科学精神、唯物主义世界观教育。就是说纯粹的物理教学中仍然是有德育存在的,只不过老师自己可能都没意识到,这是所谓的间接德育。那么间接德育有可能转化为直接德育吗?比如物理老师只讲正电荷和负电荷相遇产生雷电这一知识就下课,老师对学生的影响就是间接德育,而如果物理老师在此时多说一句:“民间传说的雷公打雷是迷信的,大家不能信。”此时,间接德育就演变为直接德育了,因为教师已经点明了不能迷信这一点,这与思想品德课所进行的德育没有什么两样。隐性课程意义上的德育是指教学的方式方法、师生互动的方式等因素对学生的影响。例如:桌椅摆放的方式、与学生讲话时的口气等,都对学生的人格成长有各种价值上的影响。隐性课程意义上的德育当然可以归为间接德育,但是由于它是间接里的间接,很多教育工作者没有意识到,所以有必要突出、单列为第三种德育形态。
那么,我们将学校德育划分为这三种形态有什么意义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条:
1.促进德育自觉
如果承认有这三种德育形式,尤其当老师承认连对学生说话的方式、口气等因素都会对学生有这样或那样的德育影响时,老师们会明白“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是一个教育的事实,而不仅仅是一个教育的价值。不是校长或书记要求教师做一个德育工作者,而是无论教师愿意与否,都在做德育,因为要上课就不可能没有任何教法、要跟学生说话就不可能没有任何口吻……所以,教师实际上只有一种可能性:选择做好的德育工作者,或者做坏的德育工作者,你不可能任何形态的德育工作都不做。这是认识三种德育形态的第一个意义:有利于所有德育工作者明确自己在德育中的当然使命。
2.拓展德育思路
假定学校收到文件,要加强某种德育(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家想到最多的往往是直接德育:校本课程、主题班会、活动课程等等……然而这只占了德育形态的三分之一,间接德育和隐性课程意义上的德育往往会被忘记。这是非常可惜的。因为后两种德育形态有一个优点,就是不需要额外的成本。当然,这有一个前提,就是我一直强调的,教师的德育专业化水平要及格并不断提高。
3.依据不同形态,设计和开展德育活动
这有点像我们所说的因材施教,做德育活动时也要根据每种德育形态不同的特点去开展德育活动。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不同的形态是否有各自的特点?例如:直接德育有其存在的缺点,比如占用资源、易使学生产生逆反。我们可以改正,但不可以放弃直接德育,因为有些道理就是要有专门的时空给学生讲清楚。当我们知道直接德育的缺点时,开展德育活动就要注意两条:第一,要有时间上的分寸,不要认为抓德育等同于抓直接德育,把直接德育的时间安排得越来越多;第二,有德育质量意识,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开展一个直接德育活动,活动的质量是关键,要让孩子有兴趣,建立“欣赏型德育模式”。
关键词:德育概念论争内容否定
德育概念问题的争论主要是在德育的内容和过程方面,这是一般教科书上介绍的。本文通过对德育概念问题的历史,通过分析争论内容中的相同之处,进而提出德育概念如果在德育的性质和目的上加以限定,就可以在德育概念上取得更大的一致性。
一、德育概念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历史上,德字最早见于甲骨文。李奇认为:殷商卜辞作上的德是把一定的礼法当作准则,以使心放正;而认为甲骨文上的德字是伐的结果,因为德与伐相同,即“得”指得到或占有奴隶,财之义;有得便是有德,是对奴隶主的美称,并且获得了道德意义。由此得出德字的本意是获得、占有。德的含义在《说文解字》中是“外得于人,内得于己”,这是讲德的来源。也就是说:德可以从他人和自己两处得到。育字的本义是分娩,其次是养与长,养指供养。朱熹认为是“涵养熏陶,矣其自化”,所以育字也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熏陶涵养,二是被教育者自化。这与“外得于人,内得于己”是一致的[1]。所以德育便是指通过熏陶涵养和受教育者有所得的意思。然而正是这样的一个不完整的含义给后来德育概念的论争埋下了伏笔。既然德育是通过外得于人,内得于己而有所得,那么可得到什么呢?这涉及德育的内容和德育的结果、目的。其次如何外得于人,内得于己?受教育者是主动还是被动的,这涉及德育方法和过程问题。然而在西方并不存在这些问题,德育就是道德教育和价值观教育。很显然,中国的造字方法的多样性,带来了含义的不确定性,因为汉语是以单个字为最小单位,每个字都有本身的含义,所以若干个字在一起时的意思就不能按单个字的意思解释。
就以上两个问题,不同时期的中国人都做出了自己的回答。一是著书立说而,二是教育实践,古代中国实行的是政治道德一体化的教育。《大学》开始就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无论是三纲领还是八条目都着眼于道德人伦,以个人道德和社会政治的实现为目的,而且社会政治也是道德过程,于个体就是要修德,于国家就是仁政。道德是所有人乃至天的行为准则。到了近代随着西方文化传入中国,各种学科相继建立,德育独立出来,严复最先将德育分为:德、智、体。而这一划分便带来了德育内容的问题,同时也带来了德育概念的问题。
二、德育概念问题论争的内容
狭义的德育专指道德教育,而广义的德育则有很多种理解:一种是按要素来划分的:思想、政治、道德、法制、心理……选择多少个即称多少要素说[2]。这种简单地按内容划分没有任何意义。德育究竟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实际上纵观历史上德育内容就可以看出德育的时代变迁特点。早在孔子时代的六艺教育之前,西周奴隶主贵族礼乐就发挥着德育的作用,而礼包含政治、伦理、道德、礼仪等[3]。孔子继承了这一礼的内涵,而在孔子之后的中国封建社会教育就一直没有突破礼的内容,更多的是对其进行修补和细化、深化。直到近代,中国的理性启蒙阶段,教育以科学、民主为精神进行了改造,德育上增加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的启蒙价值观,包括思想、文化、政治学说,而随后的革命理性的兴起(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学说)其主要强调教育对社会和人的改造作用,对教育本质的探讨,等等。新中国成立后的德育主要是学习前苏联的理论,强调集体、纪律、思想政治道德纯洁等,其区别是不同阶段强调的方面不同。改革开放以后德育内容主要是思想、道德、政治等方面。从上述可知随着时代的变迁,每个时代又增加自己的内容并侧重于不同方面。另外从德育的作用来看:西周到晚清的德育主要是执行维护统治并协调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等级关系。从晚清到1949年德育主要是启蒙、组织民众改造社会。从1949―1976年德育主要发挥团结民众、建设社会的作用,而当代德育主要是重建人的道德、思想品质等。从德育的价值来看,从西周到当代,德育的工具理性占绝对地位,价值理性居次要地位。
基于德育内容如何被接受的途径,德育也可以分为灌输和内化两种,这两种方式还是在同一过程中完成的。这里讨论灌输的类别:绝对灌输和相对灌输。中国从古到今主要是绝对灌输,这主要是由中国的集体主义传统和政治统治传统决定的,而在西方,则经历了绝对灌输――相对灌输――回归绝对灌输的过程。今天德育的转化、建构说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因为我们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从上面两个方面出发,学术界对德育的定义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德育是教育者按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受教育者在心理上施加影响,以培养教育者所期望的思想品德。第二种德育即是将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观点、政治准则、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思想品德的教育活动。第三种德育是教育者按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系统影响,把一定的社会思想和道德转化为个体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教育。第四种德育是按照一定的社会或阶级要求,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对受教育者施加思想、政治、道德影响。受教育者通过积极的认识、体验、身体力行,形成品德和自我修养能力的教育活动。第五种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品德形成规律,采用言教、身教等有效手段,通过内化和外化发展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道德等方面的活动过程。实际上这些定义有以下共同点:一是德育主体,社会、统治阶级、教育者、受教育者都部分或整体地体现在其中;二是德育内容,思想品德、道德、政治态度处于核心的地位;三是方式,由外到内的影响、转化、灌输、培养。不同点:对受教育者的主体性重视不够。
三、德育概念问题论争的否定
尽管在德育概念上存在内容与方式过程的众家纷说,但是内容和过程并不是解释论争的根源,德育概念的不确定性是由各研究者对德育学科性质不明确导致的。在众多德育教材上很少有论述德育的性质问题。首先,德育学是一种社会学科、人文学科,也是一门价值学科、主观性学科、文化科学。德育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具有阶级性、文化继承性、时代性、价值取向性而非价值中立,意识形态浓厚[4]。这些特性决定着德育内容的选择和德育方式的选择,也就是目的优先,内容和方式为目的存在。其次,时代的进步与演化,不同时期的社会形势也决定着对德育要求的变迁。从某种角度讲,德育学既带有很强的工具理性色彩同时又具有价值理性[5],离开了这一点,德育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这是德育的本性。
综上所述,对德育概念的明确必须确定德育课程的性质和目的,只有把对德育概念从内容和方法上转移到德育性质和目的上,才能在德育概念这个问题上取得更大的一致性,因为内容和方式最终是要回归到性质和目的上的。总之,通过德育的性质和目的两方面给德育做一个概念限定要比在德育内容和方法两方面限定更彻底,也更能取得一致。因为这两个方面决定着德育学最重要的内容和方法。
参考文献:
[1]张家生.德育的概念[J].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5.
[2]刘忠孝.周瑞辉[J].现行德育概念争论刍议.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0.
[3]檀传宝.德育原理[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5.
在我国教育领域,“大小德育”之争可谓是长期横亘在德育理论科学化道路上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早在1980年代,它就被摆在了德育理论工作者面前[1]。问题的表述本身很简单:德育概念的外延应该是大于“道德教育”(“大德育”)还是应该等于“道德教育”(“小德育”)?“大德育”论者主张“德育”还应包括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治教育①、心理健康教育等等;“小德育”论者则认为,“学校德育指道德教育较为妥帖,相反则问题较多”[2]。
在充分汲取了“大德育”论点的基础上,“小德育”的代表人物之一檀传宝教授曾提出过一条相对折衷的原则――“守一而望多”:在坚守“德育=道德教育”的前提下肯定“大德育”其余部分的重要性及其与道德教育之间的联系[3]。“守一而望多”的提出,对于调和“大小德育”的矛盾以及保障我国德育工作平稳向前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大小德育”的问题若不彻底解决,我国德育理论的科学化进程必然深受掣肘。那么,在“守一而望多”提出十几年后,我们是否可以在其基础上作更进一步的探索呢?
一、问题的本质:在“提纯”与“保全”之间
汉语中的“德育”最初源自日本对斯宾塞《教育论》的标题“Education:Intellectual,MoralandPhysical”中Moral的意译[4],即道德教育。笔者所知最早使用“德育”提法(不包括古代“德”“育”两字的偶然连用)的汉语文献是1897年康有为整理的《日本书目志》。其中,把《德育原论》《德育新论》等日文书归类于“教育门”“道德修身学”纲内[5]。1906年王国维在《论教育之宗旨》中将“德育”与“智育(知育)”、“美育”合称为“心育”,并将“心育”与“体育”并列,其中“德育”指的同样是道德教育[6]。1928年出版的《教育大辞书》[7]和《中国教育辞书》[8]也都把“德育”理解为道德教育的简称。
新中国成立后,在传统思维观念、苏联教育学以及根据地传统的综合影响下[2],包含思想教育和政治教育在内的“广义德育”逐渐成形。1957年毛泽东在阐述教育方针时因循旧说将德育与智育、体育并列。而既然思想、政治教育只能被划分在“德育”里,“大德育”的概念由此获得合理性。后来由于片面强化政治教育,导致“德育”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了“政治教育”的代名词,甚至干脆被后者所替代[9]。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德育”仅仅是一个逻辑上的存在,在中国教育政策和教育实践中并没有被采用过[10]。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德育”概念呈现出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德育即政治教育”的观念逐渐淡化,道德教育在“德育”中的天然“席位”得到重视和恢复[11];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除了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以外的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越来越多的教育内容被归入德育范畴,出现了“德育概念泛化”的问题。“只要有一个新的教育内容不属于智育、体育、美育,似乎就肯定应归到德育的名下,甚至被认为是德育改革的新举措。”[12]德育概念的泛化导致人们在使用“德育”一词时根据不同的理解各行其是,对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以及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学者们提出了“大德育”和“小德育”两种概念命名方案。两种方案其实都反对德育外延的“无限拓展”,主张其边界应当明确和统一,但是在外延的具体界定上存在着分歧。
“小德育”方案主张“德育”一词用来单指“道德教育”较妥。尽管相关论者也常从语言习惯、学科分类、国际交流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论证[9],但该方案的核心主张其实可以概括为拒斥德育概念泛化所带来的“混杂性”――也即“德育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头装”[2]。“混杂”的德育概念主要带来了两方面的后果:其一,由于个体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制、心理等方面的发展机制差异较大[13],把这些内容强行统一在“德育”名下容易导致彼此间的相互混淆乃至张冠李戴,不利于各领域自身的理论发展[9];其二,在实践中容易使道德与政治、思想、法治或心理及其教育问题在性质上相互混淆,致使对相关问题的误判而误诊[2],比如用处理政治问题的方式处理道德问题等等。根据这一思路,任何“德育>道德教育”的方案都可能被认为是“混杂”的,从而也就会产生上述两方面的问题,而“德育=道德教育”也就成了唯一能够保证德育概念“纯度”的可选项。所以说,“小德育”方案的本质可以概括为对德育概念的“提纯”。
与“小德育”不同,“大德育”方案主张“德育”应指包括道德教育在内的某个外延更大的概念,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把德育看作是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的总称[10]。“大德育”论者承认德育内部诸成分间的区别[10]――也就是不否认“混杂性”的存在――然而他们认为,与“小德育”的“纯度”相比,“大德育”因其“全纳”而更有被采纳的价值。正如王逢贤在反驳“小德育”时所言:“不论从何种引申意义上解释‘德育即道德教育’,都涵盖不尽现代德育的广泛而丰富的内容。”[10]“大德育”论者的核心关注在于:如果采取“小德育”方案,就会造成政治、思想、法治教育等成分陷入既不属于“德育”,也不属于其他各“育”的尴尬处境,进而导致相关教育内容被边缘化甚至于被取消。在“大德育”论者们看来,德育外延的界定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概念辨析问题,而是关涉到我国教育事业整体布局的导向问题:“侧重某一方面德育的同时,对德育的其他方面也要兼顾,不能顾此失彼。这就是德育的外延和组成部分的理论所应起到的理论导向作用。”[10]“大德育”方案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出于导向作用的考虑对德育概念所进行的“保全”。
把“大小德育”放在一起考察,不难发现它们其实都是以“消除对方之弊”为出发点的:在“小德育”看来,“大德育”因其“不纯”而可能阻碍学科的健康发展;在“大德育”看来,“小德育”则因其“不全”而可能产生错误的理论导向。“大小德育”之争的本质就是在德育概念的“提纯”和“保全”之间的选择。众所周知,两弊相权应取其轻,“大小德育”之所以长期对峙,正是由于在上述两弊“何者为轻”这个问题上难以获得统一的看法。
我们认为,两个方案长期对峙的事实本身可能就暗示了问题的答案,那就是两弊之间根本就没有“轻”者――不良的学科发展与错误的理论导向都是我们不能承受之“重”――这也就意味着“提纯”与“保全”只有兼顾才是唯一的出路,而这在逻辑上又是不可能的。那么,“大小德育”难道只能成为一个永远解不开的死结么?
任何一个长期困扰人们的两难问题的解决,通常涉及某种思维方式的转换,物理学上的著名公案“光是波还是粒子”就是典型的例子。“大小德育”两个方案虽然结论相反,但背后的推理模式却是一致的。这个模式可以看作是由两个事实判断和一个价值判断构成:
事实判断(一):A和B两方案只能二选一。
事实判断(二):A方案有弊端x,B方案有弊端y。
价值判断(一):相对于x,我们更不能接受y。
结论:我们应该抛弃B方案,采取A方案②。
“大小德育”双方对事实判断(一)和(二)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只是在价值判断(一)上持相反的立场。在上述推理模式中,如果我们提出“x和y都是不可接受的”这样一个“价值判断(二)”,似乎就只能得出“A方案和B方案都不可选”的结论。然而,以上所有都是以承认事实判断(一)和(二)为前提的,而问题似乎恰恰就出在事实判断(二)上:它把A与x的关系以及B与y的关系绝对化了。
作为“语词―概念组合”(命名方案),“大德育”和“小德育”本身都是中性的,它们的所谓“弊端”其实都是在实践过程中人们所犯或者可能犯的错误。这些错误与命名方案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必然的――命名方案并不是各种问题的根源,人才是。把命名方案与使用该命名方案的人所犯的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绝对化,就会把焦点转移到方案的选择上而忘记了我们最初的目的并不是选择A或B(这个选择本身并不重要),而是消除x或y。由于x或y的存在转而去否定A或B(无论AB是什么),总有因噎废食之感,倒不如想办法把x或y本身解决掉来得直接。这样看来,“大小德育”之争与其说是一个理论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实践或者行动上的问题。
换言之,“大小德育”之间其实可以任意选择:或者采用“大德育”方案,但同时必须给出避免其内部各成分之间相互干扰的解决办法;或者采取“小德育”方案,同时也要给出防止“大德育”中除“道德教育”外的其他成分被弱化或取消的合理方案。这两条路当中只要走通一条,则“大小德育”之争可解。
我??下面所尝试的是第二条路。
二、思路的转换:从“名词选择”到“概念重建”
第二条路的核心问题是:如果选择“小德育”的立场,该给“大德育”安排怎样的下场?
先来看看“小德育”论者在这条路上的进展。既然“德育”一词已经被用来指称道德教育,显然就必须另选一词来指称包含道德教育在内的“大德育”。在这个新词的选择上,陈桂生建议用“社会教育”[14],黄向阳建议用“社会意识教育”[9],檀传宝则建议用“社会性教育”[2]。然而,这些新词迄今都没有得到足够多的响应――“最好的办法当然是找出一个词来替代‘德育’以符广义德育之实,但问题是现在没人提出令人信服的词语来替代它”[15]。从表面上看,“小德育”方案似乎只能止步于此。
然而,这真的仅仅是一个“名词选择”的问题吗?
我们认为,“小德育”论者们所提出的几个词之所以没有被接受,并非是因为它们“不令人信服”,而是因为“给大德育另起个名字”这件工作本身并不解决问题――正如画饼无法充饥,所以任何饼类都不会受到欢迎一样。名词的选择充其量只是给“大德育”换一个标签而已,并没有从实质上降低其混杂性,也没有对其内部诸成分在失去“德育”尊称后如何避免被弱化或取消给出建设性的意见,难怪乎应者寥寥。
显然,任何一种德育成分想要避免被弱化或取消,归根到底要依靠相关学科的自身发展――如果政治教育、思想教育、法治教育都能建立起科学的理论体系,拥有经典的研究范式和丰硕的研究成果,自然不至于为了失去区区一个“德育”之名而自危。就此而言,表面上对立的“大小德育”实则唇齿相依:“大德育”的良好发展才是“小德育”方案得以通行的关键因素。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明确在概念问题上的努力方向:除了择定名词以外,还必须重新考察“大德育”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使它从一个混杂的、模糊的概念转变成一个明确的、清晰的同时也是更有生命力的概念,使德育诸成分在新的概念框架下获得良好的发展前景。基于“大小德育”之争曾经涉及的各种讨论,这项工作还应满足以下四个要求:
第一,从形式逻辑上来说,一个真实的概念至少要做到外延与内涵明确。檀传宝曾提出“大德育”“大”要大得有边界、有标准[2],就是对其概念外延应该有明确的要求。王逢贤从“大德育”立场出发,把“德育”的外延限定在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四者之和的边界内[10],也是为了不使“大德育”大得漫无边际的一种值得尊敬的努力。然而,外延的明确只是上述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不能明白地揭示出一个概念的内涵(本质属性),固定的外延边界依然无法构成一个真实的概念,而“大德育”之“混杂性”的主要成因就在于内涵的缺失――因为不知道“德育”的本质属性是什么,所以就缺乏用来判断一个对象是否属于“德育”的明确标准,这才是“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根本原因。比如下面这个具有代表性的“大德育”定义:“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品德形成的规律,采用言教、身教等有效手段,在受教育者的自觉积极参与的互动中,通过内化和外化,发展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法制和道德几方面素质的系统活动过程。”[10]该定义的内容虽然丰富,但若剔除其中与“德育是什么”(概念)无关的“德育应该怎么做”(观念)的成分,其主干部分似乎并没有跳脱出定义者自己曾批判过的“列述德育外延”的定义方式[10],也即没有指明“思想、政治、法制和道德几方面素质”的共同属性,而仅仅是将它们罗列在定义中而已。反观“小德育”一方,虽然檀传宝并未就“社会性教育”给出明确的定义,但陈桂生和黄向阳都曾指出,他们所说的“社会教育”或“社会意识教育”就是以社会意识(形态)为内容的教育,这倒可以算是对“大德育”内涵为何的一种回答。
第二,在当前德智体美四分法的大框架下,“大德育”的外延不应侵犯体育、智育和美育的“领地”,否则就是给当前的教育理论和实践添乱了。在我们看来,“社会意识(形态)教育”(无论采用什么语词)正是止步于此:在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中,“社会意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而即使是狭义的“社会意识”也至少包括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哲学、宗教等部分,因此“社会意识(形态)教育”就理应涵盖上述几方面的教育――包括“艺术教育”在内,而这显然与美育发生了重叠。
第三,新的“大德育”概念必须有足够的理论资源作为支撑,否则就只能是一个无根的、悬空的概念。为了使相关德育成分得到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新概念的背后必须有足够的“理论资源”,恰似植物的生长需要强劲的根系一样。“大德育”之所以长期以来“发育不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中“道德教育的研究比较充分,理论建设的成果较多,而政治思想教育理论却几乎还是一片空白”[9]――这意味着“大德育”作为一个整体所拥有的理论资源是相当匮乏的。我们知道,道德教育的理论资源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关于“道德”本体的理论,也就是自古希腊以来高度成熟的伦理学;二是关于“道德发生”的理论,也就是20世纪以来获得巨大进展的“道德发展心理学”。相比之下,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治教育虽然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法学等“本体理论”,却缺乏相应的“发生理论”。至于更高层面的“社会意识(形态)教育”,不仅尚没有在哲学(包括伦理学)、政治学、法学之上形成统一的“社会意识(形态)理论”,“社会意识(形态)发生学”更是闻所未闻。这样看来,“社会意识(形态)教育”恐怕未必会比旧版的“大德育”有更多的发展潜力。
第四,为新的“大德育”所择定的语词最好在相关领域的国际交流过程中便于翻译――至少要做到让英语世界的研究者容易理解。这一点本来是“大德育”的主要局限之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德育均指道德教育,英语中也只有‘MoralEducation’与之相对”[2],导致“‘大德育’的概念框架,不利于我国教育界同国际教育界进行富有成效的交流和对话,不利于我们充分地从国外的德育研究成果上吸取对我国德育有益的经验教训”[9]。有了这个前车之鉴,新语词的英语译名最好是西方学者一听就懂,立刻就能与我们展开交流和对话的语词。以这个标准来衡量,“社会意识(形态)教育”(SocialIdeologyEducation)似乎也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总而言之,“大小德育”之争的解决,必须从“名词选择”转向“概念重建”。而重建后的“大德育”的概念至少要满足外延与内涵明确、与其他各“育”不重叠、理论资源丰富以及便于国际交流等要求。经过综合考虑,我们认为(经过重新辨析和界定的)“社会性教育”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三、“社会性教育”的内涵: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性”之间
我们之所以在名?~上选择檀传宝所提出的“社会性教育”而非陈桂生的“社会教育”或黄向阳的“社会意识教育”,除了前面提到的原因以外,也是考虑到“社会教育”这个概念歧义过多[13],而“社会意识教育”则有些晦涩冗长,且其译名依然不方便国际交流,还容易与“思想教育”的英译“IdeologicalEducation”相混淆。如前所述,檀传宝提出“社会性教育”的背景是为了解决在“小德育”的前提下,用什么语词来指称“大德育”的问题――在该语境中,“社会性教育”只是作为一个用来替换“德育”的语词而存在的,并未涉及对“大德育”内涵与外延的重新考察,而这正是我们――在上述学者工作的基础之上――接下来试图要做的事情:一是通过定义揭示“社会性教育”的内涵,二是通过列举或划分界定“社会性教育”的外延。考虑到对“大德育”来说,其内涵的确定是最棘手和最重要的,我们就先从这一任务开始。
显然,获得“社会性教育”内涵的关键在于对“社会性”三个字作何理解,这就要求我们先确定这个词的词性――这里的“社会性”是一个形容词还是一个名词?如果是一个形容词――如同“愉快教育”中的“愉快”――那么“社会性教育”指的就是具有社会属性的教育;如果是一个名词――如同“生命教育”中的“生命”――那么“社会性教育”指的就是以“社会性”为内容的教育。我们认为:在这里把“社会性”理解成形容词是十分令人费解的,因为教育本来就是人类的一种社会活动,所谓“具有社会属性的教育”是同义反复,其外延与“教育”完全相等;如果把“社会性”作为一个名词也就是教育内容来理解,倒是可以通过对“什么是社会性”的进一步思考探索出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概念来。
如果“社会性教育”中的“社会性”是一个名词,那么它所指的就不是教育活动本身的“社会性”,而是其中受教育者个体的(人的)“社会性”。在这里,我们又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人的“社会性”在汉语中其实是一个多义词,至少常用来指称两个比较接近但其实颇为不同的概念。如果我们希望“社会性教育”内涵明确,就必须在这两者当中做出选择。
(人的)“社会性”的第一义主要通行于哲学领域。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中,“人的社会性”是“人的社会属性”的简略说法,即“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包括能制造工具进行劳动、能进行理性思维、能按一定的伦理道德观念行动等多方面的内容[16]。这个概念是为了回答“人的本质”问题――也就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是什么”而产生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该问题讨论的一个副产品。既然“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7],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在本质上区别于动物的正是其“社会属性”,也即“社会性”。《辞海》对“社会性”的释义就属于这一范畴,即认为社会性是“社会成员参与、适应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关系的必然倾向和本质属性,是人们受社会因素影响制约的结果,也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基本标志”[18]。
(人的)“社会性”的第二义主要通行于心理学领域。根据《心理学大辞典》上的解释,这种“社会性”指的是“动物个体倾向与同类,甚至异类动物亲近和相互交往的特性”[19]。在发展心理学上,围绕这一概念形成了个体“社会性发展”研究领域。《教育大辞典》中虽未收录“社会性”,但却收录了与之接近的两个词条:一是“社会性本能”(socialinstinct),“指生物体生来就有的一种合群或交往的倾向……早期的社会心理学家如麦独孤等也持有这种观点,并认为人的行为和动物行为有相似性,群集性是人的本能之一”[20];二是社交性(sociability),“指喜欢与别人相处、对别人表现友好和主动进行交往的个体合群倾向”[20]。这两个概念显然也都属于心理学上的“社会性”范畴。
我国学者很早就发现了这两种“社会性”的差别。陈会昌就曾经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对“社会性”进行过类似的区分:“广义的社会性指人在社会上生存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社会特性的总和,包括人的社会心理特性、政治特性、道德特性、经济特性、审美特性、哲学特性等等,它是和人作为生物个体的生物性相对而言的。狭义的社会性指由于个体参与社会生活、与人交往,在他固有的生物特性基础上形成的那些独特的心理特性,它们使个体能够适应周围的社会环境,正常地与别人交往,接受别人的影响,也反过来影响别人,在努力实现自我完善过程中积极地影响和改造周围环境。”[21]
广义的(哲学层面的)“社会性”与狭义的(心理学层面的)的“社会性”表面看起来十分相似,在许多研究中也常被混淆乃至互换使用,但其实存在着巨大的差异:首先,两者的外延范围不同。广义的“社会性”外延极为广泛,几乎包括人类所有区别于动物的“高级属性”;而狭义的“社会性”则指向一种(或一组)具体得多的心理特征或行为倾向。其次,两者的学科特征不同。前者是哲学概念,具有“思辨性”和“极限性”等特征;后者则是科学概念,具有“实证性”和“精确性”等特征[22]。再次,尽管同属逻辑学上的“属性”范畴,这两种“属性”的属性却是不同的。前者是人类相对于其他动物而言的“本质属性”;而后者却是人类和动物共同具有的特征,属于人类的“非特有属性”。
我们认为,如果以重建“大德育”概念的四个要求作为衡量依据,则“社会性教育”一词中使用狭义的“社会性”概念较为妥当。理由如下:
首先,广义的“社会性”作为哲学概念所具有的“思辨性”和“极限性”(类似“真”、“善”、“美”)使它不太适合作为“大德育”的概念基?A来使用。“思辨性”意味着我们只能在抽象思辨的过程中从直觉上把握这一概念,而无法对其进行实证意义上的观察和测量,这显然不利于相关科学理论的发展;“极限性”意味着其内涵趋向于无穷小而外延趋向于无穷大[22],这不但会使明确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变得不可能,还为广义的“社会性教育”成为又一个“什么都能往里装”的概念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其次,广义的“社会性”过于宽泛,几乎等同于“人性”,据此建构起来的“社会性教育”就成了把“生物人”培养成“社会人”的活动,而这其实就是广义的“教育”本身。这一“社会性教育”的“尺寸”显然太大了――它不仅侵犯了智育和美育的领地,而且实际上已经把两者都包含在内。相比之下,建构于狭义“社会性”概念之上的“社会性教育”则可以相对比较明确地同智育、美育和体育区别开来――个体的社会性发展显然与其认知/智力、美感和体能方面的发展是不同的。
其三,如果对基于广义“社会性”建构起来的“社会性教育”稍加考察,就会发现它其实与“社会意识(形态)教育”颇为接近,这意味着它与后者一样存在着“理论资源匮乏”的问题:一方面,作为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研究广义“社会性”的“社会属性学”――如果存在的话――只能是当前所有人文社科的总和,这与“社会意识形态学”的尴尬是一样――无所不包以至于无从下手;另一方面,由于无法为“社会属性”找到一个具体的研究对象,相关的发生学研究也就无从谈起。正如就(与其相对的)“自然属性”而言,我们可以研究动物、植物乃至人类的某种自然属性的发展,但却无法研究“自然性”本身的发展一样。相比之下,狭义“社会性”的本体理论可以从社会学与社会心理学中获取,其发生理论则由发展心理学提供,在理论资源的丰富性方面显然远远胜出。
最后,在英语世界中,尤其是受马克思主义影响比较小的欧美国家里,广义的“社会性”并不是一个足够通行的概念,甚至可以说是比较冷僻的。这使得广义“社会性教育”的翻译难度并不亚于“大德育”或者“社会意识(形态)教育”。与之相比,狭义“社会性教育”的译名“SocialEducation”在英语世界里则很容易理解,对西方学者解释起来相对容易,在国际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也较小。
明确了“社会性”的含义,我们就可以给“社会性教育”下定义了。叶澜曾经给“教育”下过一个较科学的定义,即“有意识的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23]。在此基础上,我们认同陈桂生关于“教育”是一个带有褒义的“规范词”的观点――“对身心的消极影响,不算是‘教育’”[24],并据此对叶澜的定义进行微调,将教育理解为“有意识的以促进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社会性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子类,必然是以影响人的身心某方面的发展为直接目标的,而这个“某方面”显然只能是作为“社会性教育”发生理论核心概念的“社会性发展”。这样,“社会性教育”就可以理解为“有意识的以促进人的社会性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如果把“教育”作为“属+种差”定义式中的“属”来使用,则社会性教育的定义就是以促进人的社会性发展为直接目标的教育。
四、“社会性教育”的外延:基于“社会关系”的划分尝试
下一个任务是考察社会性教育的外延,使其“对外有边界,对内有区分”。在这个问题上,首要任务是避免重蹈“大德育”大得漫无边际的覆辙。“大德育”的泛化除了历史原因以外,逻辑上的根源来自两点:一是概念上的内涵缺失,导致判断一个事物是否属于“德育”缺乏明确的标准;二是语词上的一词多义――中文里的“德”除了指品德、道德以外,还可以指“德性”。而所谓“德性”其实就是被社会认可并赋予价值的“事物的属性”(《辞海》),这就意味着任何个体“属性”的培养从逻辑上来说都可以纳入“德育”范畴――包括体育、智育、美育在内――只要我们把“健康”、“智慧”、“美感”都理解为“德性”或“美德”就可以了。通过对基于狭义“社会性”理解的社会性教育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已经解决了一词多义的问题。那么在此基础上,社会性教育的外延应该包括哪些呢?
最简单的办法是把原先“大德育”的外延――也就是道德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等等――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放到社会性教育名下,再看看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可以加进去。然而,这样做等于是沿袭“大德育”外延划分的旧有模式,使社会性教育继续依附于原来的概念框架,是典型的“新瓶装旧酒”。我们认为,社会性教育的外延必须做到既包含“大德育”的主要成分,但又不和“大德育”雷同――如果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相等,无论它们的名词差异有多大,它们都只能是同一个概念。
为了避免和“大德育”雷同,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各种“XX教育”直接列为社会性教育的外延,这也就意味着我们面临的不仅仅是一个外延划分的问题,还是一个外延列举的问题――或者说,外延的列举和划分在这里表现为同一个任务。如果说一个概念外延的划分可以根据对已知外延的具体属性进行归纳入手,那么外延的列举则只能以其定义为依据。既然社会性教育是以促进人的社会性发展为直接目标的教育,那么最自然和符合逻辑的列举/划分方式就是从其核心概念也就是“社会性发展”入手――社会性发展有几种,社会性教育就有几种;社会性发展的外延如何划分,社会性教育的外延就可以做相应的划分。
社会性发展(socialdevelopment)主要是一个发展心理学的概念,那么发展心理学里对这个概念是怎么划分的呢?主要有两种划分方式:一是把社会性发展等同于道德发展,比如李丹的《儿童发展心理学》[25]和贝里曼等人的《发展心理学与你》[26];二是认为社会性发展除了道德发展以外还包括自我认知、性别角色、人际关系、攻击行为、利他主义等方面的发展等等,比如国内张文新的《儿童社会性发展》[27]、俞国良等人的《社会性发展心理学》[28],国外谢弗的《发展心理学》[29]、贝克的《儿童发展》[30]以及瑞斯的《人类发展》[31]等书都使用了相似而略有差异的划分方案。从发展心理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第二种方案似乎是主流。
可惜的是,上述两类方案都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因为它们与其说是在划分社会性发展,倒不如说是在划分“关于社会性发展的研究成果”,其划分依据实际上是发展心理学相关领域的“研究主题”。比如,第一类方案之所以把社会性发展等同于道德发展,主要是因为当时关于道德发展的研究比较充分,而关于社会依恋的研究尚未出现或不成气候,至于“自我认知”、“亲(反)社会行?椤薄?“性别角色”等等也是在心理学的发展进程中陆续涌现的“研究主题”,因为有了足够分量的研究成果而得以在相关教材中占据一定的章节。换句话说,发展心理学现有的分类方案所关心的是“我们关于社会性发展的知识可以分成几类”,而非“社会性发展本身可以分成几类”。这可能是因为后者对发展心理学家来说并不重要,也可能是社会性发展领域的知识体系的确存在进一步整合的空间。
既然发展心理学里找不到现成的方案,我们就只能自己动手。我们下面将提出一种基于社会关系的“社会性发展”外延划分方案,其基本假设是:社会性发展的本质可以理解为社会关系的发展。限于篇幅简单论证如下:首先,一切社会性发展都至少涉及一种社会关系,比如社会依恋涉及亲子关系、亲社会行为涉及同伴关系、性别角色涉及同性或异性关系等等;其次,社会性发展发生于个体与社会尤其是个体与他人的相互作用当中[28],这种相互作用在社会学上叫“社会互动”(socialinteraction)[32],而社会关系其实就是对社会互动性质的概括??s??,因此社会性发展必然是发生在某种社会关系当中――没有社会关系,就没有社会性发展;第三,社会关系的建立以某种社会互动的成功也即个体某种社会性发展的成果为前提――没有社会性发展,也无法形成社会关系;最后,社会性发展的起点――一般认为是婴儿与母亲(或其他抚养者)发生第一次社会互动之时――也是个体最早最简单的社会关系(亲子关系)建立之时,两者的发生在时间起点上完全重合。
如果接受社会性发展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发展的观点,那么社会性教育就可以理解为社会关系教育,即以促进人的社会关系发展为直接目标的教育。这样,社会关系的划分依据就可以作为社会性发展进而也就是社会性教育的划分依据来使用。社会关系的划分方法不止一种,比如可以从情感的角度划分为友好关系、敌对关系和情感无涉关系,也可以从利益的角度划分为合作关系、竞争关系和冲突关系等等[32]。经过综合考虑(限于篇幅本文中不展开),我们认为,从社会关系主体是个人还是群体的角度来划分最能满足相关研究的需要,也就是把社会关系划分为个人―个人关系、个人―群体关系和群体―群体关系这三大类。于是,社会性教育的外延也就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个人―个人关系教育、个人―群体关系教育和群体―群体关系教育。
五、新方案的好处与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现在已经完成了界定社会性教育的内涵与外延的工作。那么,这个新的“大德育”概念及其配套的外延划分方案对于我国的教育事业究竟有什么意义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做一些基本面上的分析。
首先,社会性教育的外延是否囊括了“大德育”的各种成分呢?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个人与国家或政党之间的政治关系都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因此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就属于社会性教育的内容;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其公民遵守的行为规范,起着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因此法治教育就也属于社会关系(社会性)教育;至于以“三观”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如果把它理解为个人与自己的关系教育是否妥当呢?这一点可能存在争议,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和思考。
其次,社会性教育是否满足了我们先前提出的四个基本要求呢?这方面我们在对“社会性”作二选一时已经涉及过:相对于原来的“大德育”,社会性教育的内涵与外延是相当明确的,杜绝了使其泛化的可能性;狭义的“社会性教育”与智育、体育和美育均不重叠;社会性发展与社会关系(社会互动)分别是心理学和社会学的重要研究对象,相关的理论资源较为充足,研究前景十分广阔;社会性教育的译名“SocialEducation”在英语世界不仅容易理解,而且几乎没有什么歧义(汉语里容易与之混淆的“社会教育”的译名是“SocietyEducation”),相比于几乎完全无法翻译的“德育”可算是完胜。
除此之外,我们还十分惊喜地发现,把社会性教育引入当前的教育理论与实践还会带来一些意外的但却是极有价值的收获。
第一个意外收获是从概念上为全学段德育理论的统一奠定了基础。由于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和对心理学的天然依赖,我国的学前教育领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就很重视儿童社会性发展方面的研究[33],与之相关的“社会性教育”概念也早已通行:1998年庞丽娟就曾撰文对这一概念进行过辨析[34],2000年我国的第一位学前教育博士后张博则进一步将这一概念与狭义的“社会性发展”相关联[35]。近年来,“社会性教育”似乎已成为学前教育研究中一个重要的新兴领域[36],其地位日益显著[37],不仅有相关的专著问世[38],以之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也开展得如火如荼[39]。不难发现,本文中所定义的“社会性教育”与学前教育领域现有的“社会性教育”完全是同一个概念。这也就意味着:一旦“社会性教育”作为新的“大德育”被接受,它就成了一个贯通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大统一”概念,其意义堪比物理学上电力与磁力的统一,为相关领域的理论建设描绘了一幅颇令人激动的前景。
第二个额外收获是回收了“无家可归”几十年的“群育”。“群育”最初是随着斯宾塞的“群学”(社会学)在近代中国出现,民国时期受蔡元培等人的推动,成为当时教育方针的“五育”(德智体群美)之一,至今在新加坡[40]以及我国香港[41]、台湾[42]地区等地依然通行。新中国成立后由毛泽东确立了“德智体”三育的教育方针,之后又有“德智体美”和“德智体美劳”的提法,而群育却始终不见踪影,其职能基本上为集体主义教育所替代,尽管后者其实并不能完全涵盖前者的内涵[43]。近年来虽有论者提出在教育目标层面恢复“群育”的必要性[44],实践中也有学校进行过这方面的探索[45],但总体而言,“群育”依然失落于大陆的教育理论与实践之外。如果以“社会性教育”作为概念框架来重新理解“大德育”,就等于是为“群育”的回归打开了一条顺畅的“绿色通道”:以培养个体“群性”为目标的群育,本质上就是个人―群体关系教育,天然属于“社会性教育”的一部分,而其与德育的关系问题(这原本是群育回归的最大障碍之一)也在新的概念框架下被消解了。
第三个额外收获是为相关的教育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一次范式转换的机会。以道德教育为例:尽管从涂尔干到科尔伯格,理论界对所谓“美德袋”或“德目主义”的批评不可谓不多,但无论是西方的品格教育学派还是我国的品德教育传统都依然属于“德性教育”或者说“道德品质教育”的基本范式,也就是把道德首先理解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道德规范),再把遵循这种道德规范的个人理解为拥有一种相对应的品质(道德品质,即品德),而道德教育的任务就是在个体身上培养出这些品德――根据对品德要素和结构的不同理解[9]又产生了各种相应的培养方法或“德育模式”[46]。与之相比,社会性教育所指向的“社会关系教育”则提供了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思路:以“孝”这一传统私德为例,道德品质教育旨在培养学生“孝敬/孝顺”的品德,而社会关系教育则旨在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我们无从知晓这种范式上的转换对相关教育理论与实践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可能根本就不值一提,但也可能是革命性乃至颠覆性的。关键在于,这种因概念变化而导致的范式转换之前并不多见,所以也许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始生之物,其形必丑。”作为解决“大小德育”问题的一把钥匙和改造德育基本理论的逻辑起点,“社会性教育”这一概念在起步之初必然会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比如前面提到的思想教育在其中的定位就是其一,此外像社会性教育与其他各育的关系,社会关系门类的进一步细分以及如何在该框架下重新建构道德教育、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的基本理论等等都是当前看来颇为棘手甚至可能是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难题。然而,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也许是:我们是愿意给这个新生的丑婴一次机会,由它带我们走一条也许是前途未卜的新路,还是愿意停留在“大小德育”的老路上僵持到底呢?
注释:
①当前我国一般用“法治教育”取代以前的“法制教育”。在本文中凡引用前人论述时将保留原文中的“法制”,而在一般行文时则使用“法治”。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活动道德教育”,简单来说,就是在活动中通过活动而且为了活动的道德教育。对“活动道德教育”范畴的这一界定其实质在于认定活动??个体的自主活动既是道德教育的目的,又是道德教育的手段。作为目的,意谓活动、实践道德生活或使学生形成一种道德的生活方式应当成为学校道德教育追求的最高境界;作为手段,指教育者应当把活动作为个体道德发生、发展以及道德之个体意义实现的源泉来理解并作为促进道德发展的手段加以运用。显然,这里是把活动范畴作为道德教育理论建设的逻辑起点,作为整个道德教育过程的基础来看待的。活动道德教育模式“建构”的核心在于从理论上论证该模式的合理性,在实践中证明其实效性。
活动道德教育模式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思考。
(一)活动??一个尚待开拓的教育研究领域
马克思在其被称作“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的萌芽”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所以,……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ii]强调活动、强调现实的感性活动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决定作用,是马克思主义同一切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区别之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不把社会、社会现象看作毫无生气的既成事实,而是看作人类“自由自觉的活动”的结果,通过揭示人的活动及其发展,寻找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在他们看来,人类社会,不论其形式如何,都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iii]人类社会的发展“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人的活动而已。”[iv]因此,研究社会现象、研究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就要研究“真实的个人”,研究个人的活动,因为“这些关系是由个人的活动组成的”。[v]然而,“自然科学和哲学一样,直到今天还完全忽视了人的活动对他的思维的影响。”[vi]
本世纪对活动问题的研究最为轰轰烈烈且成果最丰者首推心理学。在西方,30年代即有皮亚杰根据对儿童心理发展的研究得出的活动尤其是协作活动是儿童思维和道德发展的根本动力的结论。[vii]在前苏联,自40年代鲁宾斯坦和维果斯基以活动范畴解释人的心理结构,指出:“心理不仅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出来,而且是在活动中形成的”,[viii]从而揭示了人的心理在人的活动中形成发展的规律,“活动”就一直是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后经加里培林、列昂节夫等人的进一步拓展,活动在心理学中的地位得到更广泛的认同。至70年代后期,“活动观点是研究人的个性、意识发展规律性的基本观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ix]
活动问题在哲学、社会学领域虽起步较晚,但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俟提出,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就活动,活动结构,活动与能动性、创造性,活动与实践的关系,活动与社会发展,活动结构与社会和社会生产结构等问题展开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活动的哲学问题”一度成为前苏联哲学家的热门话题。而且对活动进行哲学、社会学的研究正方兴未艾。随着对人学问题的兴趣日益浓厚,随着人的能动性问题逐渐成为哲学的中心问题,对活动的研究也必将更加深入和成熟。
比照之下,教育领域对活动问题的研究则是数量少且不够深入的。虽然有些学者对教育的活动基础,[x]对活动的道德教育意义,[xi]作过有益的开创性的研究,但总的来说,并未引起理论界足够的重视。尽管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教育学离开了活动问题就不可能解决任何一项教育、教学、发展的任务”,[xii]把活动抬至决定教育学生死存亡的高度,然而,在许多教育学著作中,通常把活动只作为一种方法和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甚或不甚重要的方式,事实上降低了活动本身的理论品位。而活动在教育理论中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装饰”地位,对活动之引入教育领域的“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羞羞答答的态度则反映了人们对学生主动性、能动性的漠视。
在我国,活动问题在社会科学各领域的研究起步晚且更嫌贫乏。心理学界对“活动”问题的重视是从80年代初译介列昂节夫的《活动?意识?个性》开始的。而在哲学领域,活动范畴是80年代中后期随着重新确立实践观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的地位,逐步进入人们的研究视域的。研究尚处在基础阶段或确立活动的地位阶段。对活动本身、活动的内部结构尚乏系统的研究。在教育和道德教育领域,活动范畴仍在大部分研究者视界之外,为数不多的《教育学》、《德育原理》等著作或从马克思主义实践论出发阐释教育诸规律,或以活动解释道德形成发展的规律并以此作为德育的基础,都表明这一问题已开始引起部分学者的重视。然而,要在此基础上确立活动在教育、道德教育学科中应有的地位,尤其是围绕活动建立一种完整的教育或道德教育理论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二)活动道德教育,是在反省传统道德教育的基础上提出的,在于突出道德教育的主体性本质
到目前为止,人们对“传统教育”的理解虽殊为不同,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这里还是首先对“传统道德教育”作一初步的界定。我们把“传统道德教育”理解为教育发展史上试图借助一切可能的教育手段,使学生无批判地接受某种固定的道德价值从而达到束缚学生道德思想的目的之教育观念和教育活动。如此理解和界定的传统道德教育实质上是一种相对封闭的、强制的教育传统。它认定要传授给学生的那些价值是先定的、天然合理的,教育的全部工作,不外是借助各种实质上是灌输的方法把这些价值传授给学生。道德教育便是使学生想“正确”东西,做“正确”事情的事业。在人类教育发展史上,这种教育曾长期占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即便是建国后的几十年的时间里所奉行的以“听话”为标准、以“服从”为目的的教育,都带有传统教育的色彩。这种教育的最大问题在于忽视了主体精神活动在道德中的重要地位。其所奉行的道德,乃是一种“驯服式”的道德(柏拉图语),而非“推己及人之主人道德”(陈独秀语)。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行为不能参与真正的道德评价。道德是贯注着人的主体精神的“自由自觉的活动”。道德作用的发挥乃至其存在的价值无不以主体性的发挥,以人的自由自觉为前提。传统道德教育因其对教育对象“标件化”的追求而难以培养独立的、批判性思维和有个性的个体;因其限制学生选择的自由和可能性而难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行为。这与把道德看成人实现自我认识、自我完善的手段而不是外部强加的枷锁,把学生看作主动选择和吸收教育影响的主动参与教育过程的积极主体而不是作为被改造对象的现代教育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与现代社会追求开拓、进取、呼唤自主理性的时代精神也是不相契合的,对这种教育进行历史的、现实的反省是构建新的理论和实践模式,更好地承诺培养具有丰富道德生活,有充实、积极的道德精神之实践主体这一庄严使命的必要预备。
(三)活动道德教育模式也是对当代认知主义道德教育的一种补充,在于突出道德教育的实践性特征
无论对道德教育的理论还是对道德教育的实践来说,20世纪都是一个认知主义的时代。在这一时期,知识、认知能力在个体道德发生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确证,道德认知能力包括道德推理、道德判断、道德选择能力的培养作为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得到教育理论家的普遍赞同和教育实际工作者的广泛接受。作为对压抑理性、无视个人主体特征之传统道德教育的一种积极反应,把儿童的智力活动、把儿童的思维和探究引入道德发展、道德教育领域,从根本上转变了道德教育的观念。从这种意义上讲,认知主义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然而,必须同时指出,单纯的认知主义道德教育是片面的,以简单地灌输道德知识为中心的道德教育则更是有害的。同时,这种认为道德行为不过是认知发展的一种逻辑结果的道德哲学本身也是错误的。认知之于道德既非唯一的亦非最终的因素。认知、推理并非道德的全部甚至不是道德的本质成份,道德教育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行为的改善而非推理的改善。而且,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尚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正确的推理和丰富的知识与道德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逻辑联系。要充分考虑并试图努力解决知、行统一这一最古老、最根本也是最棘手的道德教育问题,就必须预制一种与认知主义互补的教育形式。
此外,把“活动”范畴引入道德教育领域,并以“活动”为元点建构一套完整的道德教育理论和实践体系,也是基于对“活动”之独特的道德发展和道德教育功能的认同与肯定。
二、活动与道德发展和道德教育
(一)活动道德教育模式中的“活动”范畴
至少到目前为止,对活动范畴的界说还是一个人言人殊的问题。“‘活动’概念本身的含义是极不确定的……直到今天,无论是心理学著作,还是社会学和哲学著作,都在各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活动’概念。”[xiii]“还没有对活动概念作出公认的定义。”[xiv]活动领域本身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使得人们可能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界定。
活动道德教育模式中的“活动”范畴,简言之,就是具有道德教育意义或功能的个人外部活动,或影响个人道德意识、道德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外部活动。具体说,就是在学校道德教育过程中,由学生自主参与的,以学生的兴趣和道德需要为基础的,以促进个体道德的整个发展和社会和谐为目的的现实的社会交往活动。对“活动”范畴的这一界定至少包含下面几方面的内容。首先,这里的活动指主体的自主活动,体现了活动的能动性这一属人的特征。活动的能动性是人的活动区别于动物活动的本质特征。它主要表现在人的活动中的自为、自主、自由、自觉和创造。表明人不是消极地依赖自然所提供的现成条件而是通过自己的活动去改变和创造对象世界从而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表明人不仅可以意识到外部世界而且能意识到自我的存在,能够通过自己的思维观念把握对象世界的属性和规律,从而使之为自我服务;不仅能意识到对象世界的属性和规律,而且能洞察自己的内心活动,从而实现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所以,能动性乃是人通过活动改造世界完善自我的根本动因。其次,活动是指个体的现实的、感性的活动而不是指内部思维的、意识的活动,虽然我们并不否认内部和外部活动的直接统一性。之所以突出活动的外部现实性,在于外部的、感性??实践活动从发生上来说,是人类活动的原始的和基本的形式,“活动在其发展的最初阶段必须具有外部过程的形式,……只有以这些外部过程的研究为基础,否则是不可能的。”[xv]换句话说,活动的过程起先总是外部的、实践的,之后才具有内部活动的形式,即意识活动的形式。所以,研究人的主体活动,必须首先从外部的感性活动着手。再次,活动是指社会互动和社会交往活动,它体现了活动的社会本质特征。这里的活动不仅指单一的主体?客体之间的交往,而且指主体之间的现实交往和互动。具体表现为活动的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特征。活动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的结果则是外部对象的改变和主体自身的改变。即活动既是一种改造对象的也是主体能动地改造自我、创造自我的过程。其最深刻的内在机制在于人之为人的主体性意识使人在交往和改造对象的现实活动中,“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xvi]活动对教育过程的影响也正蕴藏在这一机制中,“活动的改造性则既影响客观状况的变化,又影响主体的外化,这后一条对于教育过程特别重要”。最后,这里的活动是指以促进个体道德发展和社会和谐为目的的活动。并非所有的外部活动都具有道德教育的功能,都能影响人的道德意识和行为。在人的物质或外部活动中,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是两种基本的活动方式,其中交往活动对人的道德意识和行为的影响最为明显,是我们所指的主要的外部活动。
但是,活动,不管其如何运作,都是为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而发的,都是为某种需要服务的。需要乃一切活动的原动力。应特别指出的是,人的需要是一种高度自主、自为的需要。人在活动中不仅从需要中获得动力,而且在活动中还能不断生产新的需要对象,并因而生产新的需要本身。
根据上述的大致匡定,这里的活动范围或类型至少包括学生主动参与的游戏、劳动、学生之间的外部协作和其他集体性活动等。
(二)“活动”与实践
除了上述对活动本身的外延进行匡定外,确定活动范畴使用范围的另一个必要方法就是把活动同其它相似或相近的概念加以比照,以便进一步凸显该范畴的具体特征。这里只简要分析活动和实践的关系。诚如有的学者所说:“在深入研究活动范畴时,重要的是避免把它绝对化,避免用这个范畴取代其他一些近义的概念和范畴。只有考察了‘活动’范畴同诸如实践、能动性、创造性等范畴和概念的关系,才能更深刻地揭示该范畴的内涵。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是分析活动与实践的关系。”[xvii]
从一般意义上讲,活动概念,无论属于社会物质生活还是社会精神生活,其外延都要大于社会实践概念。“实践”概念,目前哲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把它界定为“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的客观物质活动”或“一切同客观世界相接触的人的有目的的感性活动”。[xviii]显然,实践,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只是指客观的物质或感性活动,其外延不能随意扩大。而活动,广而言之则既可以指人的活动,也可指动物的活动。即便是单个人的活动,也包括物质的感性活动和精神的观念活动。就我们对活动所作的上述界定??即特指人的感性活动这一点来讲,活动概念同实践并无二致,都把现实性、客观性或感性作为这一范畴的最重要特征。这里,作者显然也是严格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来界定自己的活动概念的。事实上,从根本上讲,也“只有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概念当作理论出发点,才可能对活动做出科学上严密的、合乎马克思主义精神和要求的解释。”[xix]
然而,我们这里之所以取“活动”而不是“实践”作为中心概念,主要是基于:首先,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实践”、“活动”、“感性活动”、“物质活动”、“实践活动”等通常是作为同义词而交替使用的,所以,在这里用“活动”而不用“实践”也当是允许的;其次用“活动”而不用“实践”,又是为了表明活动与实践的一些区别,凸显活动的特殊本质。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实践”范畴在不同场合或命题中,往往有不同的含义。象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心理、意识与实践的关系”、“真理与实践的关系”等命题中,“实践”这一范畴就有极不相同的内涵。不加区分而笼统地使用这一范畴就会出现概念上的混淆。另外,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范畴,不论其表现为生产斗争、阶级斗争还是表现为科学实验,都主要是指社会、群体或类的实践,不能准确地反映教育、道德教育过程内部特殊的矛盾关系,不如用学生的“个人活动”与具体的“教育、道德教育过程内部特殊的矛盾关系,不如用学生的“个人活动”与具体的“教育环境”、个体的“心理”、“意识”、“品德”更恰切地构成一种教育学的命题。在教育领域中使用“活动”范畴,主要作为联系学生本人与外部教育影响的中介,作为沟通学生主体观念和行动的桥梁来加以使用。
总之,实践和活动既是相通的,又是有别的两个范畴。相通之处在于都是人们能动地改造世界,改造自我的感性活动,在某种意义上可交替使用。殊异之点在于实践为群体、社会活动,而活动虽有属社会的性质,主要指个体的活动;前者主要是一个哲学、社会学的范畴,后者则可以被看作心理学、教育学范畴。这样的活动具有重要的道德发展和道德教育意义。
(民族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咸阳712000)
摘要:德育来源于生活,德育过程即生活过程。然而,德育回归生活世界的理念纵然被所有人所认可和接受,但在现实中想要变为切实有效的行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和摸索。
关键词:德育;生活世界;新课改
21世纪新一轮的课程提出了新的教育理念,其中新的学生观认为,学生应该有其内在价值的独特性。学生应该回归生活世界,这成为小学品德课程改革的一个基本理念。但是小学德育回归生活世界,将面临很大挑战。
一、生活世界的概述
(一)生活世界概念的提出及其界定
对于生活世界这个词,我们并不陌生。但是这个概念正式被提出来作为研究对象是由德国著名哲学家胡塞尔提出的。胡塞尔最初提出的生活世界的理念是一个哲学概念。人类进入二十世纪,科学迅速发展,传统生活被现代文明逐渐取代,人们对现实生活意义的理解也被现代技术慢慢消解。哲学的地位遭受了排挤,人们对有关人生价值、理想和信念等的问题思之甚少。胡塞尔提出生活世界就是要为人们重新建立起一个真实的“生活世界”,摆脱科学对人的桎梏,重新唤起人们对有关人生价值和人生意义等的思考和追求。
(二)德育回归的生活世界的内涵
在胡塞尔提出生活世界的概念之后,许多学者纷纷对生活世界予以高度的关注,并且对生活世界的含义给出了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大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的生活世界是以非日常生活为主要内涵,包括以政治、经济、公共事务管理等为主的社会活动和以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构成的非日常的、自觉的精神生产领域。狭义的生活世界是指人们日常的生存和发展的生活空间,包括人基本的饮食起居、工作学习和人际交往等等与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日常生活领域。我们这里所讲得生活世界主要是回归狭义的生活世界,可以称之为日常生活或日常生活世界。
二、德育回归生活世界的必要性
(一)德育与生活世界相脱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道德的产生同样也离不开物质资料生产的需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源于社会物质资料生产。道德不会凭空产生,而需要通过生活实践来获取,而检验道德的途径也只能通过回归到生活世界中去。学校作为我国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和主阵地,承担着培养具有高素质国民的重大使命,学校的德育与生活世界是分不开的。但是长期以来,学校的德育却与现实生活相脱离,教育者只是单纯扮演了知识和道德教育信条传授者的角色,而未能与学生的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较差。
(二)德育由“灌输”到关注学生主体性的需要。长期以来,学校德育都只是停留在灌输理论的层面。这种灌输是一种忽视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师生之间平等意识的灌输。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长期被压制,得不到很好的释放,缺少师生之间的有效互动。同时,学校的德育单纯重视内容和目标的一致性,却忽视了手段和方法,面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往往搞“一刀切”。这种忽视学生主体性的消极的灌输,泯灭了学生的主体意,不利于学生人格的培养和对心灵的呼唤。好的德育应该是积极关注学生个体,引导学生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思考,对生命的关注和思考,对生活世界的关注和思考。
(三)德育与政治化和功利化相分离的需要。纵观我国的学校德育,德育的政治色彩浓重。德育的出发点是政治的需要,德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所谓的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而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关注较少。因此长期以来,学校的德育总的来说是重政治、轻道德。
德育的功利化表现在,长期以来,学校德育给学生传递的德育信息极具功利性,德育的方向是为迎合社会的需求,只注重一时的、显性的功效,而忽视德育对学生隐性的长期的影响和帮助。
三、德育回归生活世界的思考
(一)学校德育要引导学生“过有道德的生活”。学校的德育工作者不仅要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德育课程资源,传授德育理论知识,还要为学生提供道德实践、体验和反思的活动场所。道德教育活动要紧紧围绕学生的现实生活,使德育的内化和外化得到很好地结合。用课堂德育指导生活世界,用生活世界检验课堂德育。让学生在体验生活世界中去了解自己和他人,积极参与到社会道德生活中去。同时,教育者要在生活中去观察学生的身心变化,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引导学生树立积极健康的人生观。
(二)学校德育要引导学生对生命的关注和关怀。学校德育在去功利化和政治化的同时,更多的要引导学生对生命加以关注和关怀,开展生命教育。尽可能摒弃传统道德只关注社会需求,单单追求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具有崇高的社会道德和高尚情操的“合格人才”,学校德育要转而关注学生的生命个体,唤起学生对生活意义的思考,对生命意义和价值的思考。学校的德育工作者要充分利用思想品德课中的各种有关生命的教育资源,在学生中间直接或者间接地开展生命教育的活动,通过学习到实践再到体验,帮助学生更好的认识和理解生命的意义和价值。
(三)家校合作优化德育环境。德育环境是指与受教育者有关的并对受教育者的德育发生影响的一切外在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对于学生而言,学校和家庭是对其德育影响最大的两个大的环境。
一方面,要优化学校环境。学校环境对学生的影响具有隐性和暗示的特点,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潜移默化完成的。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师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校园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及优美的学校自然环境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德育的阻力,提升了学校德育的实效性。
另一方面,家庭环境对学生德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通过家长的思想素质和行为规范对子女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家长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他们待人接物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会直接决定其子女的品性。因此,作为家长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为青少年的成长营造积极向上的家庭环境,以利于青少年健康人格的培养。
同时,需要家庭和学校展开一系列的教育合作,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家校合作,以求形成良好的德育教育合力,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德育教育环境,促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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