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咸阳市
Abstract:BasedonanewroundoftheXianyang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protectionplanningcompilationprocess,summeduptheprotectionof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ofXianyanginthenewperiod,initiallyproposedthespatiallevelandprotectivesystemofprotectionandexpoundsthemaincontentsoftheprotection.
Keywords:historyandcultureprotectionplanning;Xianyangcity;
中图分类号:E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引言
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光辉灿烂文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古老文明形象化标志[1]。我国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30年内,有力促进了名城城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然而在区域城市化加速和大规模城乡建设的背景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前所未有的冲击”并存的局面。在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推进下,咸阳城市空间格局发生了转变,城市新区将承载新一轮开发建设,使得咸阳历史文化保护的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何协调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构建合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推进咸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全面、整体、可持续保护等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
2名城概况与总体特色
(1)名城概况
咸阳地处陕西省关中平原腹地,因山水俱阳,故名咸阳,曾是历史上周、秦、汉、唐等11个朝代的的都城或京畿重地[2]。厚重的历史为咸阳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主要有以汉唐帝陵为代表的古墓葬,以秦咸阳宫遗址为代表的大遗址,另外还有大量古建筑、石刻文物以及革命文物。1994年被批准为第三批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秦都、帝陵、明清”城构成了咸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三大要素[3]。
(2)名城总体特色
在对咸阳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特点和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将咸阳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形象定位为“秦都・秦城・秦文化”,同时将名城的总体特征总结为:“因塬成势,因水成形,泾渭横塬,山水俱阳;因史成名,秦朝古都,汉唐帝陵,明清古城”。
“泾渭横塬”反映了咸阳独特的地貌特征,泾河蜿蜒于塬北,渭水奔腾于塬南,两河交汇于塬东,形成挟双龙而东向的气势和泾渭分明的独特景观。“山水俱阳”反映了咸阳古城选址和命名的特点,在中国古代的观念中,是建城最有利的条件。“秦朝古都”反映了咸阳所承载的秦代文化。咸阳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秦朝的国都,历史地位十分重要。“汉唐帝陵”反映了咸阳所承载的汉唐文化。市域内的西汉帝陵、唐帝陵及其陪葬墓群,已成为咸阳境内最具代表性的区域,对于汉唐文化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明清古城”反映了咸阳所承载的明清文化。明清城区内目前仍保留有部分古建筑和古遗址,街道格局、建筑肌理和尺度均沿袭了明代的传统风貌,街区整体历史、艺术价值较高,对于研究明清时期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
3名城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1)保护规划编制滞后,整体性和系统性不足
上版名城保护规划有效地指导了咸阳名城的保护与建设工作,但距今已近20年,客观上已不能有效指导名城的保护工作;近年虽然编制了《咸阳明清城区保护利用规划》、《五陵塬保护规划》、《秦咸阳城遗址保护规划》等一系列规划,但都是针对具体历史地段,各保护规划各自为政,针对大量遗产资源碎片化分布的情况,缺乏系统性与统筹性的保护体系。
(2)文物保护力度亟待加强
受到坍塌、沉陷等自然因素以及城市建设、工农业生产、非法盗掘等人为因素的影响,遗址本身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造成众多文化遗产流失。
(3)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日益加剧
城市新区将承载新一轮开发建设,使城郊型文物遗存被动转变为城市区域型,导致现代化建设和历史保护的矛盾被放大到都市发展区的层面,历史文化保护的重心和现代化建设的中心进一步交叠,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空前的冲击。
(4)历史文化整体彰显不足
馆藏文物利用率偏低,未能发挥作用。乾陵、汉阳陵等知名度高的文化遗产点也多孤立发展,未能利用组群效应,形成富有文化主题特色的遗产旅游线路。众多古遗址及陵墓管理模式滞后、展示利用手段不足,难以彰显咸阳的秦汉文化氛围,与秦汉文化在西咸地区古代文化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5)历史城区与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破坏严重
明清老城区的尺度和色彩整体上延续了明清古城的风貌,但在城市改造的过程中逐渐被破坏,城区内原先重要节点之间及城市与渭河之间的景观视廊逐渐被破坏;城区内的历史街区的肌理和尺度虽延续了传统风貌,但近年来由于未能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部分历史建筑遭到破坏或被拆除。
4名城保护的保护主要内容
(1)保护层次与体系
基于咸阳名城特殊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及其在我国历史文化格局中的地位,本次规划借鉴了国内若干重要的古都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初步确立了咸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空间层次与体系。保护范围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中心城区的保护范围涵盖咸阳主城区和新城。规划以明清城区(即历史城区)、秦咸阳城大遗址保护带、汉唐帝陵大遗址保护带为四大重点区域,以咸阳中心城区为主体,同时对咸阳市域的历史文化遗产做了挖掘和梳理,保护范围及内容首次涵盖市域所有无形与有形遗产。保护内容包括物质形态要素和与非物质形态要素两大部分。规划初步构建了咸阳市域、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古迹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这四个层次形成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另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也纳入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体系框架。
(2)保护主要内容
1)市域保护。重点是明确总体保护结构,保护山水格局和自然环境。规划从自然生态、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空间布局等方面综合确定市域的历史文化保护结构为“一心、两城、三带、两轴、多点”,其中“一心”为明清城区,“两城”为三原、乾县两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三带”为秦咸阳城和汉唐帝陵构成的三个大遗址保护带、“两轴”为渭河文化景观轴和泾河文化景观轴,“多点”为市域多个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各景区景点;山水格局与自然环境方面主要保护在河、城、塬的总体空间形态,强调大遗址、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与自然山水的相互依托关系。
2)中心城区的保护。中心城区的范围涵盖主城区和新城,保护内容主要包括整体格局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历史地段体系的保护、整体环境体系的保护。保护重点为秦咸阳宫遗址、五陵塬遗址、明清老城区及渭河区域。整体格局保护山水格局、地形地貌,城址变迁等。整体环境的保护主要为对历史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和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与视廊控制,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中心城区的保护在强化了西咸两市历史文化遗产空间的联系,将西咸两市的历史文化保护格局进一步对接协调。
3)历史城区及历史街区的保护。历史城区是名城保护三大重点之一,重点是保护整体格局,包括保护斗杓形城市轮廓、传统街巷格局、视线廊道、控制历史城区内的整体高度,新建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必须与历史城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本次规划历史城区的总体保护架构为“一区、二轴、二片、三带、四结点”。“一区”为明清城区保护区,“二轴”为两条历史文化街区,“二片”为文庙凤凰台片和果子市片区,“三带”为采用分级保护的方法,按照控制的要求,全区划分为绝对保护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四节点”为清渭楼广场、凤凰广场、西门口绿化广场、古渡遗址博物馆;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中山街―东明街和北大街-果子市街两片历史街区,用分级保护的方法,将两片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两级。除过两片历史街区外,还划定了历史风貌控制区以及缓冲区,以实现旧区与新区风貌之间的自然过渡。
4)历史文化区的保护。规划确定秦咸阳城大遗址保护带、汉帝陵大遗址保护带、唐帝陵大遗址保护带为三大历史文化保护区(未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划定各个大遗址保护整体保护范围以及遗址区内帝陵、秦宫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应加快推进大遗址保护带整体保护的专项规划。
5结语
随着西安国家化大都市的建设的推进,历史文化遗产将在咸阳市域乃至更大的范围内统筹协调保护与利用,同时也应逐步与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旅游产业发展网络、生态环境保护网络等相整合。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协调名城保护与发展,需要政府、专家、公众以及相关的名城的全力协作,咸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历史文脉的传承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何国涛.回顾历史文化名城发展,加强保护管理当议[J].四川建筑:2003,(8).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二是,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滞后,忽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
三是,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不注重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许多历史建筑被损毁。
四是,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五是,对于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为此,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有利于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问: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和批准,条例有哪些规定?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是,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是,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申报。对符合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批准机关提出确定该城市、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建议。
四是,加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问:保护规划是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条例对于保护规划作了哪些规定?如何保障制定保护规划的科学、民主和公开?
为了规范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保障制定保护规划的科学、民主和公开,条例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时限和审批主体。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是,明确保护规划的内容、期限和编制程序。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三是,强调保护规划的权威性。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并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四是,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问:目前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请问条例采取了哪些方面的措施加强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条例确立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行整体保护的原则,强化了政府的保护责任,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重点加强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是,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三是,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四是,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进行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活动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是,明确对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同时,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明确了审批程序,要求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六是,强化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历史建筑原则上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问: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造成破坏的行为,条例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有效遏制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对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注重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律责任的多样化。
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违法审批以及其他渎职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以及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罚款。
三是,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对单位违法行为和个人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
关键词:古迹保存;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史
Abstract:Accordingtothehistoricalevolutionprocess,thehistoryrelevanttothepreservationofancientsites,ancientrelicsandthelegalsystembuildingof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andhistoric&culturalancientcityprotectionduringthepast100yearssincethebeginningofthe20thCenturyarefullyreviewedandsortedout.Atpresent,China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causehasbecomeanimportantpartintheinternational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activities,andthe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conceptandactionaregraduallygearedtointernationalstandards.
Keywords:ancientsitepreservation;culturalrelicsprotection;historic&culturalcity;historyofprotectionsystem
中图分类号:TU981-0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3-27(7)
作者简介:张松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古迹保存100年
我们的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城市建筑对人的精神和意识影响重大。2200多年前,刘邦刚建立起汉朝,萧何即开始建设壮丽非凡的宫殿,征战归来的刘邦起初不解,在听到正是因为胜负未定、天下未稳,所以才需堂皇的宫殿来体现帝王显赫的解释后,方才明白宏伟的建筑可以稳定人心的道理。也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历史上每遇改朝换代之时,总会对前朝的宫殿、城池等建筑进行彻底地破坏。项羽火烧秦咸阳,“大火三月不灭”就是典型的例子。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枪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明目张胆地抢劫与盗窃我国的古董、古物,任意掠夺和破坏中华民族的文物古迹。还有以考古为名,掠夺珍贵文物,以及以非科学的方法对古迹遗址进行调查发掘,致使许多古代遗迹和遗物再次遭到破坏和掠夺,对我国古代文化遗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面对种种破坏和掠夺行为,文物保护问题开始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也促使我国开始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立法。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设立民政部,拟订《保存古物推广办法》,并通令各省执行。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一章第三节中,将“保存古迹”与“救贫事业、贫民工艺、救生会、救火会”等作为“城镇乡之善举”,列为城镇乡的“自治事宜”(第五条)。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涉及古物、古迹保存的法律。但是由于清政权飘摇不定、政局纷乱,文物保护并未得到各省督抚的重视。
时至民国五年(1916年)3月,当时的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发了《为切实保存前代文物古迹致各省民政长训令》,同年10月,该部又颁发《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共5条,要求各地对待古物应“一面认真调查,一面切实保管”。
民国十七年(1928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共11条。同年,在著名教育家蔡元培主持的国民政府大学院内设立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机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委员会共有委员20名,除蔡元培先生外,还有陈寅恪、张静江、林风眠、易培基、胡适、傅斯年、李四光、徐悲鸿等文化、科技和政界著名人士。
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2日,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共14条,明确要求将在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等方面有价值的古物作为保护对象。1931年7月3日,颁布《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裁撤原隶属教育部的古物保管委员会,同时还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当时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文物调查活动,并就境内盗掘和毁坏文物古迹的案件予以追查并制订保护办法。时任古物保管委员会登记科长、编审科科长的傅雷,用笔名“傅汝霖”编译了《各国文物保管法规汇编》,呼吁“会同内政教育两部发起保管古物运动,举办大规模之宣传工作”。后来古物保管委员会递交了“函请教育部,通令全国学校尽量协助,保存古物古迹事项,并设法于教科书内,插入保存古迹古物之材料”的议案。
《古物保存法》和《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吸取并借鉴了西方近代文物立法的成果,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法律的轨道,是辛亥革命以来宪法精神在文物保护领域的直接体现。这些法令和机构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法规和国家古迹保护专门机构,是国家实施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滥觞。
正是由于两个古物保管委员会的努力,相继出台《古物保存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采掘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及《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暂定古物范围及种类大纲》、《古物奖励规则》、《非常时期保管古物办法》等一系列保护、保管文物的法规,中国文物保护的立法工作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由于时局动荡,尽管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但没有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文物管理机构,法规基本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各地大量文物仍处于管理不善的状态。
2文物保护60年
2.11961年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1949年之后,新中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前管理不善的状态下逐步建立起来的。国家针对战争造成的大量文物破坏及文物流失现象,中央人民政府从1950年起,通过颁布有关法令、法规,设置中央和地方管理机构等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
随着国家工农业的发展,各项基本建设工程的进行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制定一个文物保护法规的事宜提上日程。1961年3月4日,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
(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
(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还指出一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都由所在地县、市人民委员会负责。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时候,应当将所辖地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规划,加以保护。”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同时,还公布了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将一批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石窟寺、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刻等公之于世,置于国家制度的保护之下。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整个法律框架尤其是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定受这个暂行条例的影响很大。
此后又于1963年颁布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方法》进行修改,对《文物保护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做了补充和深化。由此初步建立起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制度。
2.2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制定
始于1966年的“十年”,使国家刚刚建立起的文物保护制度遭到毁灭性的破坏,以“破四旧”为代表的一系列革命运动使文物古迹遭受了广泛的、前所未有的人为破坏,以致形成了一种忽视文化、忽视传统的“破旧立新”的社会倾向,在今后的岁月中产生了长期的不良影响。直到70年代中期,文物保护工作才得以逐步恢复。197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3条第174条中规定了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者追究刑事责任。1980年5月17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认真保护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石刻、石窟等历史文物”。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奠定了国家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制度的创立。
《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里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从1982年开始实施以来,只在1991年对该法的第30条、第31条做了修改。实践证明,这部法律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没有《文物保护法》,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就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截至2006年,国务院分6批公布了合计235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82年版的《文物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提到议事日程。
2.3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全面修订
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条款比1982年法有大幅度的增加。1982年法全文只有33条,新法为80条,增加了近一倍半。此次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在内容上是一次全面深入的修改和完善。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新的历史时期文物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修改工作紧紧扣住这一主题,在保留原法一些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对其内容做了大幅度修改,使其更符合文物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
把近20年来被实践证明并行之有效的一些原则确定下来,在总则中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条),这一方针既符合文物保护的客观规律,又符合我国的国情;既强调了文物保护,又兼顾了文物的合理利用。它进一步规范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保护和抢救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利用是以保护、抢救为前提的,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是有限制的利用。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增设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十四条)。同时还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九条)。
新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二十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九条)。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施行半年后,国务院总理于2003年5月18日签署国务院第377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条例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3名城保护30年
3.1名城保护法制建设历程
1978年开始全面推行改革开放,进行大规模的城市更新和改造建设,以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利用的再分配形式在城市形态上支持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现。然而在这些城市建设之中,许多历史环境,如历史城区、传统街市、地方古镇、名胜古迹等,被成片地加以更新改造,遭到前所未有的建设性破坏。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交流的加强,国外对城市历史环境的保护观念逐渐被专家学者们所认识接受,进而提出我国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想法。1981年12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报告。
1982年2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并指出:“保护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对于继承悠久的文化遗产,发扬光荣的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都有着积极的意义。”批准公布了北京等24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现在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总数已达110个。近30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作,在实践和理论两方面均有较大的发展,也积累了一些富有中国特色的规划经验。
1980年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及批准的暂行办法》和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关于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通知》等文件,促使文物保护工作同城市规划走向结合。1986年国务院文件中提出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求“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1993年10月,在襄樊召开了首次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和第六次名城研讨会。这次会议提出了建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设想,还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正式讨论。
1994年3月,由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聘请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名城保护的执法监督和技术咨询,并把专家咨询建议正式纳入名城保护管理的政府工作范畴,提高政府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同年9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及成果,促使保护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向规范化迈进。
1995年国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中重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维修和整治”。1996年6月召开了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会上经过讨论达成共识,认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
1997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文物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文物、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建设中,特别是在城市的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城建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同时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周围环境的保护”。1997年8月建设部发出《转发的通知》,通知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单体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征、保护原则与方法,并对保护管理工作给予具体指导。
2005年7月15日、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而制定的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技术性规范,为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修订以及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了依据。对确保保护规划的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对各地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和实施措施,具有规范作用和指导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切实保护城乡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008年4月2日国务院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护条例确立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行整体保护的原则,强化了政府的保护责任,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重点加强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保护条例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1)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3)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4)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进行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活动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明确对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同时,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明确了审批程序,要求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3.2地方性保护立法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出台之前,不少省市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纷纷制定了地方性的保护条例。如《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1年),对指导本省的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名镇的工作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北京、苏州、西安、广州、福州、长沙等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名城保护立法方面推进迅速,效果明显。如北京市制定了包括《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内的名城保护相关法规,作为法律依据在城市规划管理中严格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省、山西省等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在国内较早的制定了一系列相关保护条例。如:《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制定,2005年改为《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5年)、《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1998年)等。
从总体上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立法在保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还远远落后于形势和实践的需要。如果说名城的破坏有着多种多样的原因,而法规条例的缺乏肯定是其中之一。凡是名城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其保护法规条例及相关立法一定比较完善,如苏州、丽江、平遥等历史名城就是实证。在城市化快速推进、大规模旧城改造还在进行的时候,必须对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倾向加以控制,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即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今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立法工作亟待加强和完善。
3.3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1988年11月10日,建设部、文化部联合发出《关于重点调查保护优秀近代建筑物的通知》,国家主管部门对近代的建筑价值有了新的认识,逐步开始重视其保存与再利用问题。通知发出后,在各地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展开了不同程度的近代建筑调查,经过多年努力,推荐数处优秀近代建筑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04年3月,建设部又了《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城市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其保护对象包括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50年代建造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推进专项立法的进程,做好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规划制定的保护措施。至此,可以说近现代建筑保护已经成为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
从各地城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状况看,一些城市的近代建筑遗产保护制度的建设已经有一定的基础,特别是近现代建筑遗产保存较多的历史文化名城。2000年,厦门市开始施行《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为鼓浪屿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适合近现代建筑保护客观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上,可以有自荐、推荐或实地调查的多种方式,确保历史建筑资源信息来源畅通;对不同类别建筑采用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等不同控制措施;对历史建筑周边环境进行明确限定;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明确违反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厦门鼓浪屿的近现代建筑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上海历史建筑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成为国内该领域较早的探索实践。针对上海的历史文化遗存主要为近代建筑的实际情况,1989年上海市公布了第一批共61处优秀近代建筑,并全部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91年12月,市政府颁布实施《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3年公布第二批175处优秀近代建筑,1999年公布第三批162处优秀历史建筑。2002年7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保护管理制度由政府规章上升至地方性法律,并借鉴了国外在历史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它标志着上海城市建筑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较为完善的阶段。2005年按照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公布了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234处(740幢)。至此,上海的优秀历史建筑总数达到了632处,计2138幢,总建筑面积约400万平方米。
作为对国家制度的补充,地方性的保护制度针对本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情况以及近现代建筑遗产的特点,采取更具灵活性的保护措施。厦门、上海、哈尔滨、武汉等城市的实践探索,对全国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立法和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2008年7月1日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要求保护“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即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以外的建(构)筑物。在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措施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历史建筑清单,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历史建筑原则上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4结语
今天,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已经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有关遗产保护的国际事务中,并和其他国家或组织一同制订了部分重要文件。这些文件虽是国际经验与智慧的结晶,也足以表明,我国遗产保护正在更多地接受国际大熔炉的考验。2005年,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和山西省建设厅主办的“中国古村镇保护与发展国际研讨会”在山西省碛口古镇召开,与会代表共同签署了《中国古村镇保护与发展碛口宣言》。2006年“4・18”国际古迹遗址日,ICOMOS中国委员会、江苏省文物局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成功举办“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会议通过了《注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工业遗产保护的无锡建议》,呼吁“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鼓励区别对待、合理利用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同年10月在西安古城召开的“纪念《西安宣言》发表一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以《西安宣言》的主旨精神为中心,围绕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世界遗产保护、城市考古和历史名城保护、保护培训和科学研究等主题进行了广泛的学术讨论。
从关注乡土建筑、产业遗产、文化线路、20世纪遗产等新的保护对象和保护命题这一现象看,说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努力与国际接轨,并按国际组织制定的保护原则精神处理相关热点问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思想与具体行动上,与欧美等先进国家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
参考文献:
[1]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和国内法规选编[Z].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2]张松.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关键词解[N].中国文物报,2005-12-16(8).
[3]马树华.中华民国政府的文物保护[D].山东:山东师范大学,2000.
[4]江琳.留学生与近代中国的文物保护[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5]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6]李晓东.文物保护法概论[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2.
[7]罗哲文.罗哲文历史文化名城与古建筑保护文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保护委员会。
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二章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较完整和真实地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在当地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四)与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有关的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五)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名录及其保护措施;
(六)历史建筑名录及其保护要求;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
(八)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乙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九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一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四条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一条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第三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应当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三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前款所称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国有历史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
非国有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予以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负责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历史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不再列入濒危名单;审核未通过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关键词:边疆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伊宁市;伊犁
Abstract:YiningisoneoftheNationalHistoricandCulturalCitiesannouncedbyStateCouncilin2012.ItislocatedinthenorthwestfrontierareaandisthecapitalofYili,Xinjiang.Yiningisastrategicplaceoffrontierdefencesinceancienttimes,andisamulti-ethnic,multiculturalcity,withdistincthistoricandculturalcharacteristicsandvalues.Asahistoricandculturalcityinthefrontierethnicarea,Yininghasthecharacteristicswithcomplexhistoricalprocess,insufficienthistoricaldata,weakresearchbasic,andmultipleethicallanguagesandcustoms,etc.TakingYiningasanexample,thisplanningcombsthesequenceofthehistoricaldevelopment;explorestheculturalheritagewhichcanreflectthehistoricandculturalvalues,regionalandethicalculturecharacteristics,urban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process;conformsprotectionobjectsinthelevelsofthecityterritory,thehistoricurbanarea,historicconservationareasandhistoricmonuments;proposesscientificmeasureswithself-characteristics;andachieveshesystematicprotectionofhistoricalandculturalheritage.
Keywords:frontierethnicarea;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conservationplan;Yining;Yili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5)-02-91(6)
1规划背景
1.1概况
伊宁市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西北部伊犁河谷盆地中央,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首府。历史上,伊宁所在的伊犁河谷是民族变迁频繁、文化交流密切的地区,并且在政治和军事地理上具有控扼全疆的战略地位;近现代,伊宁是西部地区首批对外开埠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反抗沙俄侵略的前沿阵地;今天,伊宁是国家和自治区向西开放的门户城市和天山北坡经济带西部中心城市,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城市,共有维吾尔、哈萨克、汉、回、锡伯等37个民族在此居住。复杂而独特的历史发展过程使这个城市独具魅力,并保存有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遗产。2012年,伊宁市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伊宁市所在的伊犁河谷地区,历史上有“伊利”、“伊丽”、“亦烈”等名称,清代由乾隆皇帝正式定名“伊犁”,取自“犁庭扫闾”,寓意平定叛乱、边疆安宁。
广义的伊犁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的1市8县,即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尼勒克县、新源县、巩留县、特克斯县、昭苏县和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大致涵盖伊犁河谷的地理范围;狭义的伊犁,单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首府伊宁市。
1.2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考虑到伊宁市行政区划范围较小,而其所在伊犁河谷在中国西北边疆的历史发展中具有鲜明的独特性和完整性,因此在本轮伊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对历史文化特色的研究不局限于伊宁市域范围,而是扩大到整个伊犁河谷,即广义的伊犁。在技术方法上,通过对历史记载和考古遗迹的研究,从伊犁河谷地区历史上城市建设、演变以及伊宁市的历史发展变迁入手,了解伊犁与伊宁市的历史渊源及继承关系,将伊宁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定位在政治和军事特色、民族和文化特色、近现展特色、革命特色四个方面,并明确了能体现特色的现存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具体如下:
伊犁是涉及我国边疆安全的战略性要地,是游牧民族理想的生活居住地,也是历史上中原王朝在西域建立统治的核心地域之一,对维护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伊宁市的多城格局是伊犁政治军事特色的主要见证之一。
伊犁是历史上西域各民族团结、文化交流的集中体现地区之一,是游牧和农耕文化、东西方文化、各民族文化、宗教文化等多元文化交汇并得到传承延续的重要地区之一,是新疆近现代十三个世居民族形成过程的最突出的代表地。伊宁市的六星街、前进街、伊犁街等各历史文化街区和体现各民族文化的历史遗迹,是伊犁多民族聚居、多元文化交汇和继承发展的重要体现。六星街见证了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结合的历史进程,是全国罕见的独特案例。
伊宁市是近代中国西部地区首批开埠的通商口岸,其近代民族工业的发展开全新疆之先河,近现代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也在全新疆占有重要地位。新疆近现代民族工业在此开端,近现代商贸、文化教育等事业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留下了文丰泰商号、吐达洪巴依旧居、塔塔尔学校等重要的历史遗迹。
伊宁市是辛亥革命向新疆推进的战略据点,是国际支援中国抗日战争的重要口岸,是新疆三区革命的起源地和指挥中心。在新疆地区近代民主革命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留下了三区革命政府政治文化活动中心旧址、烈士陵园、阿合买提江旧居及中苏民航飞行员培训教导总队旧址等珍贵的革命纪念建筑。
2规划研究框架与重点
2.1研究框架
根据对历史文化特色与遗产价值的评估,保护规划调查研究了伊宁市现存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并提出了规划研究的总体框架,试图整体全面又突出重点地保护名城物质空间要素和历史文化内涵(图1)。
2.2研究重点
在研究中,保护规划着重关注了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地域和民族文化特征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演变过程等方面。
2.2.1历史价值的再挖掘
通过对历史地理的研究发现,伊宁之所以具有十分突出的政治军事地位,是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的。它位于天山山脉和其支脉科古尔琴山所夹的伊犁河谷内,三面环山,便于防守。从大的区域交通来看,还有利于控制东西南北的相邻地域,是兵家必争之地。
清代中期,乾隆帝统一新疆后,设“总统伊犁等处将军”,管理天山南北。伊犁成为了新疆的军政管理中心,至今保存有记载平叛功绩的格登碑和伊犁将军府(位于霍城县)。同时建设了伊犁九城,作为驻防和屯垦之所。现在伊宁市域内有九城中的惠宁城、熙春城、宁远城三座,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2.2.2民族文化的再认识
伊宁所在位置,自古便是东西方交流的重要通道之一,交汇融合了东西方文化和多民族的文化,这种特征一直延续到今天。城市中既有维吾尔、乌孜别克、回、东乡等族的清真寺,也有佛教寺院,还有从西方传入的东正教、天主教的教堂,体现了文化的包容性。
这里的各族人民都善于互相学习、借鉴,例如维吾尔族民居的大门吸收了汉族民居的形式特点,与南疆的维吾尔族民居有显著不同;乌孜别克和维吾尔族的民居带有俄罗斯建筑风格;锡伯族和汉族的四合院也借鉴了当地的一些装饰形式,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文化的融合(图2、图3)。
2.2.3城市发展的再延续
通过历史地图的对比和实地调研发现,伊宁的城市形态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这里水网密布,历代古城选址都与水系密不可分。如今的城市道路也是沿水形成的,不是正南正北的规则形态。尤其在市区南部的前进街、阿依墩街和伊犁街历史文化街区中,沿水自由生长的肌理更为典型。另一个因素就是人工规划形成。例如宁远城的方形城池轮廓和十字大街,采用的是中国传统建城模式;六星街历史文化街区,是西方的放射形路网和中国传统院落-街坊形式的结合,还象征了盛世才统治时期的“六大政策”;斯大林西路,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采用的是棋盘式路网。这些不同的格局形态都应该注意保护和延续。
3规划层次和内容
3.1市域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3.1.1保护伊犁河谷的自然环境
伊宁市域倚山带水,北部为天山西部山脉――科古尔琴山南麓山地,南部为冲洪积扇和河谷阶地,伊犁河自东向西在霍尔果斯河口流入哈萨克斯坦境内,最终流入巴尔喀什湖,其伊宁市段长35千米,其支流有皮里其河、诺艾图沟、铁厂沟、干沟、南台子沟和界梁子沟等。此外,市域内还有人民渠、北支干渠、团结渠等用于灌溉的人工河渠,它们见证了伊宁市农垦开发的历史。
保护规划提出要保护北部山体的完整性,控制开山采石,对已破坏的山体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划定河道蓝线保护各条人工和自然河流,加强沿河景观绿化建设。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为伊宁提供良好的生态屏障,而且对体现城市选址、建设和发展的历史有重要作用。
3.1.2保护古城之间的联系路径
市域内的惠宁城、熙春城、宁远城三个古城体现了伊宁历史上的政治军事地位和作用,因此保护三座古城遗址,对凸显伊宁的历史价值和地位,强化人们对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规划针对三城分别提出了保护措施,同时还提出保护它们之间联系的路径,这条路从宁远城起,经熙春城、惠宁城通向伊犁将军府所在的惠远城等其他六城,是很重要的历史通道。
3.1.3保护有特色的传统村镇
伊宁市各乡镇特色鲜明,多数村落是随着伊犁九城建设而形成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例如汉宾乡原为屯田的绿营汉兵驻扎处,克伯克于孜乡是维吾尔族农民屯田处,今天仍延续了农业为主的功能;潘津乡苏拉宫村自清代起就是满族人聚居的村落,至今保存着“颁金节”等满族的习俗;巴彦岱镇的回族民间舞蹈、民歌和民间故事等传统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塔什库勒克乡保存着汉族祭祀土地神和火神的习俗等。
保护规划针对各乡镇特色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主要保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街巷格局、环境要素等,尤其需要注重保护村镇周围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保护村镇与山水之间的和谐关系,保护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图4)。
3.2古城格局的保护
3.2.1保护三座古城形态和遗址
惠宁城位于伊宁市区边缘,目前还保存有夯土所筑的城墙遗址。保护规划划定了惠宁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未来在城市建设用地扩张时,要避免被建设用地侵占。内部可建设遗址公园,发挥文化展示、休闲游览等功能。
熙春城位于市区北部,宁远城位于市区东部,目前这两座城已无城墙遗存,仅从城墙拆除后所修道路的位置和走向上可分辨出古城的轮廓形态。保护规划提出,对于熙春城的保护,搬迁现有的单位,控制建设用地,建设绿地;对宁远城,沿原城墙轮廓建设环城绿带,控制宁远城内的建筑高度,强化格局特征(图5)。
3.2.2保护历史街巷
道路街巷格局是历史城区格局肌理的骨架,是人们获得历史城区空间感受最直接的地方。保护规划根据历史街巷保存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措施进行街巷的保护和街道景观的展示。走向、宽度基本维持原状,两侧建筑一般为低层建筑,并延续和保持了传统临街建筑立面特征的历史街巷,应保持其现有名称和走向,不得拓宽,控制街道两侧的建筑高度和立面形式,延续传统街道景观。延续清代和民国时期的街巷走向,但是其道路名称和宽度都已经发生改变,两侧也大都是现代建筑的街巷,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不得改变其位置和走向,建设具有伊宁市地方特色的街道景观,发挥其历史标识的作用,为城市居民留下历史记忆。
3.2.3保护视线通廊
根据历史上古城及周边的标志性景观和建筑划定视线通廊为:墩买里麻扎―拜吐拉清真寺宣礼塔―陕西大寺―金顶寺。控制视线通廊内的新建建筑高度,重点保护墩买里麻扎-拜吐拉清真寺宣礼塔、拜吐拉清真寺宣礼塔-陕西大寺、陕西大寺-后滩水库、陕西大寺-金顶寺共四条视线,展示各历史地标建筑的轮廓线,展示宁远城与花果山、后滩水库等山水的关系(图6)。
3.3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根据历史文化街区的评定标准和街区历史价值、风貌特色的分析,保护规划划定了六星街、前进街、阿依墩街和伊犁街共四处历史文化街区。
六星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市区北部,建于20世纪30年代,六条主要街道呈“星形”放射,其他街巷围绕中心形成六边形的环状。这种放射的形式,是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作为一个独立的居住区,在全国也十分罕见。保护规划提出保持六星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中心放射+环路”的格局,打通被阻断的巷道,在不改变原有尺度的情况下,使六星形的格局更加完整,展示中西方城建文化结合的特点。
前进街、阿依墩街和伊犁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市区南部,形成于清代,是沿密布的水网自由生长起来的,街区内街巷随着水渠走向而自然弯曲。保护规划提出要保护路水相伴、街巷蜿蜒曲折的格局,延续具有地方特色的庭院绿化和道路绿化。
在各历史文化街区中,应重点保护锡伯族民居、汉族民居、维吾尔族民居、乌孜别克族民居、俄罗斯式建筑等丰富多彩的建筑形式,重点突出各民族民居相互学习影响的特点。
同时要保护街区内的多民族习俗、节庆等优秀传统文化,保护铁器制作、传统靴制作、维吾尔刺绣、十二木卡姆艺术、纳格尔鼓、赛乃姆、维吾尔民歌等手工技艺和民间曲艺等(图7)。
3.4文物古迹的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实施保护与管理。加强对三区革命政府政治文化活动中心旧址、拜吐拉清真寺宣礼塔、三区革命政府旧址、墩买里麻扎、中苏民航飞行员培训教导总队旧址等文物古迹本体及环境的保护和修缮。俄(苏)驻伊领事馆旧址、阿合买提江新华西路旧居等文物古迹修缮后应对公众开放。建设金顶寺遗址公园,展示游牧文化和本地区历史上的宗教文化。延续拜吐拉清真寺、陕西大寺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功能,但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的宗教活动,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应确保文物的安全。
保护规划中深入发掘了能体现伊宁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多种类型建筑,并选择其中保存状况较好、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确定为历史建筑,如体现农垦水利文化的后滩水溪磨坊、体现多元文化的各民族传统民居、体现近代西方文化的东正教堂、体现近代建设发展的伊宁红旗电影院等。对于所有的历史建筑,规划都划定了保护范围,并由市政府进行公布、建档、挂牌。
鼓励历史建筑继续使用,通过利用形成对历史建筑的长期维护,延长建筑寿命。历史建筑可以作为居住、商业、办公、手工艺作坊和宗教文化活动场所,鼓励在历史建筑内开展传统手工艺制作等非物质文化表演和传承活动,但不应改变历史建筑的外立面形式。
历史文化街区内私人产权的历史建筑的展示,可以参考一些国外历史文化街区或青岛关的做法,在征得使用者同意的前提下,平时大门开启,使用栅栏来保证安全,使得历史建筑院落的景观可以被街道上的参观者观赏到,并建立展示说明标牌。
4结语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创立三十余年来,业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认识不断提高,保护方法也不断完善,从保护各个历史文化遗存发展到分类、分级、分层次的系统保护方法。一般而言,保护对象和保护方法的确定,往往是基于对城市历史地位的认识、现存遗产价值的评估和城市特色的总结等做出的。而作为一个边疆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伊宁市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首先,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伊宁政权更迭十分频繁,该如何定位其历史地位和作用;其次,伊宁市聚居着37个民族,以维吾尔族为最多,那么其民族文化特色该如何判读;第三,伊宁的城市形态既不是一个规划而成的规则形态,也不完全是一个自然生长的有机形态,而是不同历史发展过程的拼贴形态,该如何划定其需要保护的范围,这些都是在规划中必须要考虑到和重要因素。
在本次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历史文化研究的难度,首先在研究中从更广阔的时空角度梳理城市发展的历史脉络,将伊宁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定位为控扼全疆、稳定中原。自西汉设立西域都护府,伊宁所在地区正式被纳入中原王朝的版图,唐代在此区域驻军,元代设行尚书省,直至清代设伊犁九城,为新疆的军政管理中心,可以说,伊宁在各朝历史中,对于祖国统一都具有重要意义。由此,伊宁市域范围内的三座古城及其之间的联系路径成为保护的重中之重。
其次,在研究文化特色时,我们发现,伊宁市最大的特点就是“交融”,这里的维吾尔族民居和南疆的中亚伊斯兰风格民居完全不同,它们融入了汉族、满族和俄罗斯族等多民族的特征,这是与历史上伊宁曾有汉营、满营等军队驻扎,以及俄罗斯开埠通商等情况分不开的,直到今天,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汉、回等民族仍然杂居在一起。因此保护伊宁的传统建筑,不能简单地分类为某民族民居,而是要保护各民族互相学习的建筑特色,例如笔者就见到一位维吾尔族老人住在锡伯族式样的民居中,不但保留了锡伯族民居的主体特色,而且在细部上加入了很多维吾尔族的装饰元素。
第三,针对伊宁市拼贴式的城市形态,我们通过解读史志档案中城市建设发展的记载,对不同时期的城市地形图、遥感图等资源进行对比判读,勾勒出城市的生长轨迹,将中国传统的方城、西方特点的放射形街区、沿水系自由生长的街区等不同历史时期延续下来的地段都划入历史城区(图6),实现整体性的保护。同时通过规划视廊、联系路径等,体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与山水环境之间的关系。
最后,我们在制定保护规划时立足于深入细致的公众参与调查和广泛的意见征集,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和民族风俗,在保护的同时关注民生,着重提出了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的措施,加强规划和实施的有效衔接,对本地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起到了科学的指导意义。
注释:
①三个古城的城址轮廓及城门位置、名称根据《西域地名词典》绘制。
参考文献:
[1]赖洪波.伊犁史地文集[M].香港:银河出版社,2005.
[2]张驭寰.中国城池史[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
[3]管守新.清代新疆军府制度研究[M].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2002.
[4]李方.中国新疆多元文化的继承与并存[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7.
关键词:广州旧城街道重整街区保护澳门旧城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广州在历史城(街)区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的快速发展建设中,广州的城市特色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原有的特色正在慢慢消失,城市特有的自然环境与城市格局相得益彰的局面已不复存在。
1.1缺乏针对性的城市设计与规划控制导则,城市风貌特色破坏严重
在广州历史城区内,虽然有部分近年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已编制保护规划并划定了具体的保护范围(紫线),但部分未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仍未编制相应的保护规划,甚至有大量具有重要历史、艺术价值的街区未被列为历史文化街区。很多保护规划更多体现的是如何改造、创造新的城市环境的内容与目标,偏重对文物与历史街区的局部保护,而忽视对旧城整体风貌的保护和控制。
1.2城市发展压力巨大,历史城区内外超高层楼频繁出现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和人口规模迅速扩大,城市功能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出现在历史城区内外。过多高层建筑的出现打断了历史城区水平开阔的空间形态,掩盖了顺应地形而生的空间层次,切断了城市与周边山水环境之间的视觉联系,也直接破坏了历史城区的整体历史格局与风貌。
1.3历史城(街)区内开发过度商业化
首先,广州与澳门的历史城区内分布了大量的骑楼建筑群,但现今不同街区骑楼的商业功能出现趋同化的无特色发展状态,同一街区内商业并未依据整个地区的功能定位来发展相应的业态内容。其次,沿街商铺的广告牌与立面装饰过于现代化、商业化,破坏了整体风貌。最后,对街区的保护与再利用过于注重沿街商业开发,忽视了内部居住环境质量的改善。
1.4人口密度过高,导致历史城区内公用设施落后、公共空间缺乏,旧区内居民生活质量有待提高
在历史街区内居住人口多为老年和低收入人群,他们本身缺乏购买新房或维修老房的能力,同时由于政府缺乏对历史街区更新有效的投入,街区内的大部份房屋设施落后,房屋的保温隔热及隔音性能较差,安全隐患十分严重;基础设施差,地下给排水系统不完善;环境容量超负荷运转,缺少公共绿地,街区内部局部乱搭乱建严重,原本不多的公共空间也被挤占。
1.5公众参与途径及鼓励措施不足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投资主体基本是政府,其日常运作需要政府进行大量补贴,但是现在缺乏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和必要的激励机制,保护与改造的投资管道单一,长期依靠政府补贴将出现未来发展后劲不足、成长壮大乏力的问题,而激励机制的缺失造成民间资本、社会资本的投入积极性差,用于历史建筑保护的费用严重不足。
2广州旧城街道规划实例分析
2.1《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多层次、主次分明的保护体系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的系统性、纲领性文件,提出了山水环境与格局整体保护的城市设计框架,将传统“云山珠水”的自然山水格局跃升为具有“山、水、城、田、海”特色的大山大海格局,从更广阔和更宏观的层面上保护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相互交融的城市特色;创造性地概括了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特色,提出了保护主题,树立了广州的名城形象,为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明确了方向。
在保护方法上的突出特点是在明确保护主题的前提下,对广州历史城区乃至广州市域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类、分级、分区的系统性保护,建立起市域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城区-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层次保护体系,并针对性的提出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的保护策略。
2.2《沙面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整体保护、动态控制及“一张图”的保护方法
《沙面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在坚持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等原则的前提下,强调在“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发展文化、旅游、商业、办公等综合功能。它除了对岛上的文物建筑按照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外,还对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整体风貌进行了系统的规划,并制定了全区的保护控制图则;对珠江沿岸的建筑高度、颜色与形象进行了控制,整治了沿江城市环境;注入婚纱摄影、高级酒店餐饮等娱乐、商业功能,提升其历史、文化、旅游、服务等功能质量。
在规划手段上的创新点在于在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同时,划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实现了“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两个层次的“一张图”保护目标。
图21保护界限划分图图22规划总平面
图片来源:《沙面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3对澳门历史城区发展的启示
在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澳门城市中,各种形式与风格的历史建筑都得到了严格的法律保护,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维修、维持其固有的特色,这些保护思路与经验非常值得广州的深思与借鉴。同时,作为在城市文化发展、城市空间格局上与澳门具有一定相似度的历史文化名城广州,它从城市整体范围到历史街区的保护经验也可能对澳门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1特色空间分类分级的整体保护手段
建议根据城市发展的不同阶段特征以及城市文化遗产的现状特征,对澳门历史城区乃至整个城市的文化遗产采取外延全覆盖、内涵不重叠的网络状保护体系,运用整体城市设计方法,从空间形态与格局方面对历史街区整体进行保护。在对澳门整个城市的自然要素、山海视廊和城市空间格局进行梳理和保护的基础上,针对市域、历史城区、历史街区、文物等每个层次的功能定位,充分挖掘每个历史街区的功能与风貌特色,使整个澳门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既有整体感又能保持各个不同地区本身的特色。
3.2对历史城区及历史街区提出“一张图”的保护规划控制图则
建议建立城市规划管理与保护规划有机结合的新框架,通过对历史城区、历史街区的城市风貌、空间格局、历史街区与城市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制定分区保护和建筑保护两个层次的图则,实现“一张图”保护和控制。同时,建议对新建筑进行城市设计导则设计,使新建筑在尺度、形式、色彩上与其毗邻的历史建筑与环境尺度相呼应,以维持历史地段空间特征的整体风貌。
3.3在活化利用历史建筑的同时注重生活服务设施的完善
交通方面,第一、不建议在历史城区内进行大幅度的道路拓宽,以免破坏历史风貌和历史遗存;第二、建议合理布置公交线路和地铁线路,尽量减少历史城区内穿越通,并将主要的公交站点和地铁站点尽可能布置在历史文化街区周边,尽量使主要的人流集散在历史文化街区外解决;第三、完善交通出行方式,鼓励公共交通的发展,在局部地段鼓励自行车出行方式。
绿化风貌与开放空间方面,重点保护古树名木和公共绿地不受侵占和破坏。进行“点、线、面”相结合的系统规划。建议完善滨水生活岸线,将滨江绿带与城市面状、点状绿地相结合,以形成系统的城市开敞空间结构,从而更有效地为不同层次的城市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活动场所。
3.4结合文化创意产业的城市产业发展定位,对城区内的传统产业进行产业升级
建议在产业调整和转移过程中,有效利用近现代工业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实现与文化创意产业有机结合,形成多个文化产业集群;充分利用各历史街区的历史文化特色,鼓励发展小型办公机构、事务所以及艺术工作室等创意产业;利用粤港澳三地在影视制作、动漫以及广告设计等方面的合作优势,建议合作开展“粤港澳城市文化博览会”竞办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