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作文网

妊娠合并肺结核(收集3篇)

时间: 2025-09-07 栏目:实用范文

妊娠合并肺结核范文篇1

结婚的危害

筹办婚事的忙碌可使部分结核病人忘记按医嘱规则用药,不规则的治疗必将导致治疗失败。有的虽能规则用药,但过度兴奋,精神紧张,疲劳身体,可削弱机体抵抗力,使体内免疫系统功能降低,病变局部组织的修复能力减弱,往往使药物治疗难以奏效。婚后的走亲串友、人来客往等项应酬,及性生活的兴奋和劳累,也都会加重精神和身体的负担,使病情反复,病灶播散。如果这时患者有传染性,还可因与丈夫及其家人的密切接触而使家人及对方染病。因此,肺结核病人这时不应结婚。

什么时候结婚好

肺结核病人首先应专心致志地遵照医嘱、按照疗程积极治疗结核病,并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当痰结榜菌培养为阴性,X线胸片显示病灶稳定,再至少观察一年而无复发的,方可考虑结婚。

女结核病人不宜妊娠生育

已婚女结核病人如果怀孕,无论对母体或胎儿均很不利。妊娠会加重母体心肺负担;胎儿的生长发育需要母体供氧及其它营养,这都不利于病体的康复。而且孕妇往往顾忌胎儿的发育而不愿服药,这可使病灶进展播散。有的病人用药不正规,用用停停,致使体内的结核菌耐药,成为难治痕例。待病情严重而不得不联合应用多种药物治疗时,某些药物又有致畸胎作用,于优生不利。女患者不宜生育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结核病还可通过胎盘传染给胎儿,使新生儿可能患先天性结核病。要是产后不能下决心与新生儿隔离,则易通过呼吸道传染给自己的孩子。因此,患结核病的妇女最好暂不妊娠和生育。

孕妇患了结核病怎么办

从优生学的角度来说,最好早期施行人工流产。对于某些不愿作人工流产或妊娠晚期不宜引产的孕妇,要及时进行抗结核治疗,不然,可使病灶进展恶化或发生血行播散。

妊娠早期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线检查,因过多的X线照射可使胎儿发育畸形。在必须作x线检查时,可作X线照片,这样由于照片时x线发射时间短的仅有零点几秒,可减少其损害。

妊娠合并肺结核范文篇2

关键词:甲型H1N1流感重症肺炎妊娠晚期中西医结合疗效

2009年3月,墨西哥暴发“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并迅速在全球范围内蔓延。世界卫生组织(WHO)初始将此型流感称为“人感染猪流感”,后将其更名为“甲型H1N1流行性感冒(以后简称为甲型H1N1流感)”,从2009年6月开始在全球大流行。

我院收治的1例妊娠晚期甲型H1N1流感(重症)并肺炎患者。曹某某,女,33岁,农民,妊娠34周。因发热伴咳嗽7天于2009-12-19入院。入院时:患者咳嗽、右胸痛,无其他明显不适。体检:T35.3℃,P88次/分,R22次/分,BP115/74mmHg。神志清,精神尚可。皮肤、巩膜无黄染及出血点,全身浅表淋巴结未扪及肿大。咽部轻度充血,双侧扁桃体无肿大。颈软,无抵抗感。双肺叩诊清音,听诊呼吸音粗,可闻及干湿性哕音。心率88次/分,心律规整,未闻及杂音。腹部膨隆,子宫底约平脐上6cm,无压痛及反跳痛,肝脾肋下未及,移动性浊音阴性。神经系统未见异常。辅助检查:血常规示WBC4.5×109/L,NE%84.8%,LY%9.2%,RBC3.37×1012/L,HGB100g/L,PLT153×109/L。血沉示35mm/h。血型:O型。血生化示:AST63U/L,ALP157U/L、ALB28g/L,TBA42.9umol/l,GLU6.57mmol/L,LDH325U/L,HBDH210U/L,CRP9.13mg/dl,TG2.77mmol/L。胸部CT示双肺炎性病变。市疾控中心咽拭子核酸检测阳性。入院诊断:①甲型H1N1流感(重症)并肺炎;②妊娠34周。给予中药:口服蒲地兰口服液、蜜炼川贝枇杷膏,静滴痰热清治疗,西药:口服奥司他韦150mg,2次/日,连用7天、复方氨基酸胶囊,静滴头孢呋辛钠、氨溴索、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甲强龙、奥美拉唑钠、维生素,其他:白蛋白、含和不含抗体的血浆、丙种球蛋白等药物抗病毒、抗感染支持对症治疗。患者病情逐渐改善,12.26偶尔咳嗽,咳白色稀痰,无胸痛、胸闷和心慌,无发热,无头痛、乏力,饮食睡眠正常。复查胸部CT示双肺炎症较前减轻。血生化示ALB29.9g/L,CH08.93mmol/L,Ca2.18mmol/L。较前好转。血常规示WBC8.8×109/L,NE%73.5%,LY%12.5%,RBC3.22×1012/L,HGB92g/L,PLT293×109/L。血沉示26mm/h。腹部彩超示羊水减少,脐带绕颈一周,胎心150次/分,单胎符合33周妊娠。12.28,6:36患者自然分娩一女婴,体重2400g,身长47cm,各项指标正常。于12.30出院,随后随访患者完全恢复,双肺病灶消失。

妊娠合并肺结核范文篇3

关键词妊娠相关疾病分析

妇产科常见的不宜妊娠的疾病部分已经有修改,经笔者从医学文献资料查询整理(妇产科同仁共享)总结如下。

不宜妊娠的心血管疾病[1]

先天性心脏病:①右向左分流组:法洛四联症、艾森曼格综合征等。②无分流组:肺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狭窄、马凡综合征等。对于孕前未进行手术矫治左向右分流如: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等,请专科综合评价后再做出是否能妊娠的决定。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Ⅳ级、心衰史、感染、风湿活动、合并其他内科疾病、房颤、严重二尖瓣狭窄半肺动脉高压。

高血压病:重度高血压病(舒张压110~120mmHg以上)或高血压伴眼底视网膜病变、心功能不全、肾功能减退、高血压性心脏病者。

急性心肌炎、扩张型心肌病。

前次妊娠曾患有围生期心肌病,分娩后经治疗。

心脏病虽经手术,但仍不宜怀孕的情况:①先心病患者:术后心功能仍在Ⅲ~Ⅳ级或有紫绀、心律失常,年龄>35岁者;②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Ⅲ~Ⅳ级。术后并发栓塞、感染、此次心功能Ⅰ~Ⅱ者。心脏肥大或扩大,心胸比例>0.65,术后未缩小,或反而增大;机械瓣置换者年龄超过30岁、换瓣手术至妊娠时间超过5年以上者。

不宜妊娠的肝脏疾病[2]

非特异性肝脏疾病:①急性黄疸型肝炎。②重症肝炎。③中重度慢性肝炎和失代偿性肝硬化。

急性间歇性卟啉病。

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

肝细胞腺瘤。

肝癌。

肝脏移植。

不宜妊娠的肾脏疾病[3]

原发性肾小球疾病:①急剧进展的肾小球肾炎。②慢性肾小球肾炎。血清肌酐>265.2umol/L(肾功能重度受损)伴有高血压者,不宜妊娠。血清肌酐132.6~265.2umol/L伴有高血压者,能否妊娠需经专科专家评估,权衡利弊后再决定。③肾病综合征。

继发性肾小球病变:①狼疮性肾炎;②干燥综合征伴肾功能不全者;③糖尿病肾病,有明显的肾功能受损伴有高血压者;④其他伴有肾脏功能严重损害的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结节性多动脉炎、多发性硬化等。

肾小管间质性疾病:①急性肾盂肾炎;②未能很好控制的慢性肾盂肾炎及有反流性肾病的患者。

急性肾功能衰竭。

慢性肾功能受损:中度肾功能不全(Cr123.8-221.0umol/L)以上者。

多囊肾:孕前已有明显的肾功能受损者不宜妊娠。

肾移植:肾移植后2年内;肾功能不稳定或持续蛋白尿;抗排异治疗药物未达到维持水平[强的松>15mg/日,硫唑嘌呤>2mg/(kg・日),环孢菌素>5mg/(kg・日)]。

一侧肾切除,有剩余肾功能受损的情况不宜妊娠。

妊娠期发生的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时,继续妊娠有较大风险,建议终止妊娠。

不宜妊娠的血液系统疾病[4]

再生障碍性贫血:①病情未缓解者应该严格避孕,不宜妊娠;②孕期:妊娠前再障病情严重,妊娠后病情会继续恶化,不宜继续妊娠。孕早期血红蛋白低于60g/L,血小板低于50×109/L或有出血倾向。建议治疗后终止妊娠。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如果没有维持和提升血小板的治疗条件和经济条件者,本病不宜妊娠或孕早期终止妊娠。

白血病:①妊娠与白血病的影响尚存在争议;②对孕前发现有急、慢性白血病患者,经积极化疗,病情完全缓解,且无子女者,可以慎重妊娠,否则不宜妊娠。孕期发病者,应行人工流产,术后积极化疗后或许能延长孕妇生命。

不宜妊娠的遗传性、代谢性疾病[5]

遗传性疾病:①遗传病可分为染色体病、单基因遗传病、多基因遗传病、线粒体遗传病、体细胞遗传病等五大分类,其中前三种为常见的不宜妊娠的遗传病;②孕前已经确诊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因子代的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妊娠。对疑似患者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妇女,应到专科医院的遗传咨询门诊进行检查与评估妊娠的风险。

遗传性代谢缺陷病(IEM):①是一类以功能障碍为主要表现的遗传性缺陷,严重者在新生儿期发病儿童期夭折不会留下后代,如纯黑蒙性痴呆病、蓝襁褓综合征。②对于青春发育期或成人期发病的,如枫糖尿症、丙酸血症、甲基丙二酸血症、酪氨酸血症等,妊娠后对后代造成不良后果,如夫妻双发均为单基因隐性遗传病携带者,生育过1个患儿,再生育子女预期危险率为1/4。一方正常,且为近亲结婚,其子女的发病率明显增多,如胱氨酸贮积症、苯丙酮尿症。

不宜妊娠的结缔组织病[6]

系统性红斑狼疮(SLE):①SLE活动期和狼疮性肾炎,不宜妊娠;②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用激素药物控制,药量在5~10mg至少半年以上者经专家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允许妊娠。

系统性硬化病(SS):系统性硬化病在妊娠过程中可导致肾损害、恶性高血压、心脏病、肺纤维化。预后差,不宜妊娠。

不宜妊娠的精神疾病[7]

精神分裂症:本病的易感基因最有可能分布在第13、8、22和6号染色体上。不宜妊娠指征:①男女双方同患精神分裂症,不宜结婚和生育;②病情严重、慢性过程、衰退期以及服用大剂量或服用对胎儿影响大的抗精神病药物的精神病妇女,不宜妊娠生育;③服药期精神病妇女一旦妊娠应终止妊娠。

情感性精神障碍:本病与遗传的关系大于精神分裂症,故不宜生育。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痊愈,且巩固治疗1年以上者,可停药妊娠,停药期间要注意病情变化,若尚未怀孕病情复发或有波动,应先行治疗,不可急于妊娠。

其他不宜妊娠和(或)不宜生育的精神疾病:①重症精神病人在疾病发作期或间歇期未经治疗,症状未彻底缓解者;②有幻觉、妄想等精神运动性发作、大发作,情绪或性格障碍久治不愈的癫痫患者,或女性一方患有伴精神症状、发作频繁的癫痫症;③智能障碍,常出现精神运动性发作、大发作,情绪或性格障碍久治不愈的癫痫患者,或女性一方患有伴精神症状、发作频繁的癫痫症;④双方或一方患遗传性精神病,如遗传性精神发育迟滞、遗传性变态人格、结节硬化、亨廷顿舞蹈症等。

其他

以上未罗列到的妊娠可能影响孕妇生命健康的疾病,由专科医师综合评价后再做出是否能生育的决定。

参考文献

1姚天一,朱颖军.不宜妊娠的心脏疾病[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2004,(6):321-322.

2刘丝荪,易为民.不宜妊娠的肝脏疾病[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2004,20(6):323-324.

3盖铭英.不宜妊娠的肾脏疾病[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2004,20(6):324-325.

4金镇,吴彬.不宜妊娠的血液疾病[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2004,(6):329-330.

5腾红,李男.不宜妊娠的遗传性疾病[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2004,20(6):338.

    【实用范文】栏目
  • 上一篇:妊娠合并尖锐湿疣(收集3篇)
  • 下一篇:语文备课组长工作总结(整理7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