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职责
第五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人、招标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六条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
(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招标人、招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招标;现场管理
1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的工作
1.1项目立项: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申请政府立项报告。
1.2建筑方案确定:
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单位正式立项后,应立即进行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工作。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质优价廉,高效实用的原则,可分别采取招标选择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为使规划设计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项目的设计基础资料,包括地形地貌、地质勘查报告、周边环境状况、整体规划要求、功能及使用要求、投资规模及其他技术要求。
1.3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提交正式成果。
1.4报建手续办理:
在政府机关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批、规划审批、招标、质检、节能审批、办证及缴费等相关手续。
2建设工程招标
2.1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的选择应遵守国家招标法规定同时适应当地政府规定的基础上,主管部门本着有利于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有利于节约、省时并能保证招标质量的原则选择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少于7家,邀请招标时,应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票邀请书。
2.2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以及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招标文件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3投标单位资质审查
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包括:
2.3.1投标单位投标合法性审查: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3.2投标单位投标能力审查:了解投标单位的概况,审查投标单位与本工程类似的施工经验,实地考察投标单位信誉、业绩情况、设备情况及技术能力情况。
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并制作标底。标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2.4开标、评标及定标
2.4.1开标会议基本程序:介绍招、投标单位的与会人员。
说明开标会的主要程序、评标办法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由监察人员检查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参加开标会的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检查结果应向与会人员宣布。
开标。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文件中投票报价、投标工期、质量等级及承诺情况等主要内容以及标底。开标时应有1人唱标,1人记标,1人作记录,2人监督唱标和记标。
评标。评标小组应由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宣布中标单位。
2.4.2起草中标公告,接受监督。
2.4.3实行量化评标法,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提倡合理低价中标。当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脱标时,主管部门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标底。若审定标底有误,可重新编制标底,重新招标。若标底无误,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转为议标。
2.4.4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评标小组成员应签字确认。
2.4.5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3建设项目现场管理
3.1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负责人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了解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协助设计院和勘察院做好设计和勘察工作,保证施工图设计的需要,控制设计变更,控制项目投资。
3.2项目负责人协调各部门提前做好地下管网会签、改造、保护及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预留工作。
3.3项目负责人参与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及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完成监理公司及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协助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项目负责人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及监理规划,了解工程的各项施工计划。
3.5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组织设计交底,做好开工前的最后技术准备工作。
3.6根据国家规范,将工程主要环节、关键部位、主要措施及与使用功能密切相关的水电设备作为重点管理内容,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3.7做好建筑材料、设备的选型认价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现场材料及设备的到场验收工作,严格控制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
3.8做好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务必明确变更的原因、类别。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工程专题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按时参加监理例会。
3.9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针对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强制性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抽查用于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水电元器件、设备等质量情况。
3.10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4.1工程竣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消防、人防、防雷电、电气、电梯等其他专项验收。
4.2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先自行组织验收,提交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资料报送监理机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3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移交申请报告。
4.4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验单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使用单位等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首先检查主要材料和设备及各种装修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复试报告,施工中各工序、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文件合格后,对工程装修、设备运行等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看其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使用功能是否满足用户需要,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复验合格后,签验收意见。
4.5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工程验收文件。
4.6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竣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签订工程资料移交书。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保修工作,及时回访维修信息,监督落实维修情况。
以上四个方面是对工程从立项到竣工全过程的管理,抓住这四个方面的管理,整个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就会有条不紊的进行。
[关键词]内部控制招投标控制环节控制措施
一、招标计划阶段
招标计划阶段的主要风险是招标单位“突击”招标,逃避监管。招标单位为了逃避监管,在开标前不向相关控制部门报送招标计划,或不让相关控制部门了解招标信息,“突击”招标,使控制部门准备不充分,从而达到预期目的。招标计划环节的控制目标为按计划招标,使招标活动按计划进行。
招标计划环节的控制措施是:要求招标单位及时向控制部门报送招标计划,使控制部门提前准备。具体控制措施为:(1)控制部门应建立招标计划报送制度,要求招标单位及时报送项目、年度及月度招标计划。招标单位如未按要求报送招标计划的,不得进行招标活动。(2)控制部门应根据招标计划进行事前准备,派出人员针对招标内容进行市场调查,进行材料询价,做好调查记录。
二、招标公告阶段
招标公告阶段的主要风险是招标信息释放不充分、不及时,从而使意向投标单位无法获知招标信息。有操纵招标过程不良动机的招标单位,可能会在招标公告阶段采取以下行为,如:(1)在招标公告时间上做“文章”。招标公告在周五将下班时或者是周末,使意向投标单位看到招标信息时已经过了报名期,或来不及准备。(2)在招标公告的渠道上做“文章”。如有些招标公告的渠道不公开,有些招标公告贴在工地上,且派人看护,看护人员会给意向单位说“我们的合作单位已经内定,只是走个形式”,把意向单位劝退,公告期一过立马撕掉。(3)在招标公告的内容上做“文章”。如报名电话根本无人接听,把报名条件设置得非常高或按照内定单位的条件设置为报名条件,使其他意向单位达不到要求而无法报名等等。招标公告环节的控制目标是充分及时释放招标信息,向意向投标单位传递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
招标公告环节的控制措施为:(1)招标公告时间一般应要求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2)招标公告必须在公开的媒体,保证渠道公开,使意向投标单位都能了解到招标信息。(3)应要求接受报名的地址、电话、联系人真实无误,电话应在工作时间有人接听,并建立举报制度;如有问题,可向接受举报部门举报。
三、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招标文件编制阶段主要风险为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不符合公司招标制度或表述不明确,为评标时不合理解释预留空间。如评标标准、废标标准不明确等。招标文件编制环节控制目标是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投标相关法规和公司的相关招标制度。
招标文件编制环节的控制措施为:(1)建立招标文件标准化。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编制适合本单位的标准化招标文件,防止招标单位在评标标准、废标标准等重要条款上做“文章”。(2)控制部门根据标准化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批。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将招标文件报控制部门审批,控制部门应依据标准化审核招标文件;若招标文件不符合公司标准化要求,控制部门应要求作出修改,并将招标文件修改稿报送控制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前的招标文件不得向外。
四、招标报名阶段
招标报名阶段是招标活动控制的重点之一,其主要风险为:招标单位在报名环节设置障碍,使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报名单位在报名阶段不能通过报名,人为减少报名单位数量,削弱招标活动竞争性。招标报名阶段的控制目标是在报名阶段使符合条件的意向报名单位都能够顺利报名,增加招标活动竞争性。
报名阶段的具体控制措施为:(1)要求报名受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2)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意向单位,受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报名。(3)控制部门应进行突击检查,或安排单位进行嵌入测试。
五、考察阶段
考察阶段是决定投标单位能否入围的重要阶段。考察阶段的主要风险为:(1)考察人员不能真实了解被考察单位情况。(2)考察人员不如实反映被考察单位情况。有的被考察单位,不具备招标要求的基本条件,但由于考察人员流于形式或者能力不够等不尽职不尽责所导致,考察人员不能真实了解被考察单位情况。目前建筑市场鱼目混珠,挂靠、转包乱象丛生,有些人为了承接业务去借一些资质比较高的公司,如果考察人员不尽职就可能被蒙混过关。有些招标单位为了达到围标的目的,控制入围单位数量,利用考察阶段以莫须有的原因把符合招标条件的意向单位屏蔽掉,有些招标项目参与报名的单位很多,但通过考察阶段以各种理由将有些报名单位淘汰出局,达到暗箱操作的目的。考察阶段的控制目标是让所有符合招标条件的意向单位都入围,让所有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都淘汰。
考察阶段的控制措施为明确考察内容和考察标准,严格考察人员责任。具体控制措施为:(1)明确考察标准,建设单位应建立考察活动的标准化,明确对投标单位的考察事项及考察标准。(2)考察结束应按标准化的要求出具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标准化的要求,并经参与考察人员签字,由参与考察人员承担相应考察责任。(3)为验证考察报告的真实性,必要时由控制部门组织进行二次考察。
六、开标评标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