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不仅是企业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同时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难点。案后预防看似千头万绪,但如果能做到因案施策,许多问题也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对此,检察官们没有急于发检察建议和上法制课,而是扎扎实实地在厂区内进行了一个星期的走访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调查了解的情况印证了检察官们最初的判断。在被查处的这起案件中,五名犯罪嫌疑人在收受相关人员贿赂后,在废旧钢材处理过程中给予废旧物资回收个体经营户的“关照”,不外乎三种:一是将还可再利用的钢板、角铁等与废旧品一并归集为废旧品予以处理,二是对部分经营户采取“围标”、“串标”、“陪标”等方式串通投标的行为不予制止,三是纵容不法经营户采取空车装水虚增车重明目张胆偷运废旧钢材。这些“关照”正好暴露出造船企业管理的漏洞和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
调查人员发现,造船企业的产品一般是按客户订单进行设计、生产的大型单件或小批量产品,具有品种多、生产数量少、规格变化大、生产周期长和产品结构复杂等特点,生产组织的难度较大。因此,在机械、电力、汽车等制造企业行之有效的废旧物资管理方式在造船企业未必奏效。
具体到生产环节,由于船舶的生产周期较长,辗转车间平台较多,在材料预处理、下料、成型、分段、合、涂装、轮机装配、舾装件装配等各个生产环节及前场的船台、后场的车间都会产生大量边角余料和加工废料,如果出现设计变更,还存在超储积压物资、过期变质物品等废旧物资。数量如此巨大且种类繁杂的废旧物资,如果整体打包变卖出售,谁能给出一个合理的底价?
在废料堆积场,调查人员也发现,尽管有区域设置,但只是粗略地将大型废料和小型废料作了简单区分,并未根据用途来区别清收,致使可利用料与废料混杂,二次清理、分选的工作量巨大。
通过进一步检查物资盘点记录,还发现该厂只是对在库物资和物资半成品进行盘点,而废旧物资、边角余料则不在盘点范围之内,从而导致废旧物资的回收底数不清。
当问及相关管理人员如何判定废旧程度时,由于企业尚未出台关于废旧程度判定的统一标准,因此如果生产单位没有对送来的废旧物资进行分选和估值说明,回收人员在废旧程度鉴定和价格核定上就存在很大的主观性。
针对废旧物资处理中存在的上述漏洞,检企双方开始着手酝酿废旧物资管理流程的再造方案。
专业管理增效益
看着这些过去在经营管理中司空见惯、拿不上台面的漏洞,船厂领导非常吃惊。经过几番研究,检企双方决定先从堵塞漏洞入手,迅速解决管理上不重视、招标流于形式、价格核定较为随意、财务监控不到位和出厂放行把关不严等问题。
检察机关借鉴电力行业的成功做法,建议企业转变观念,将废旧物资处理看做企业的一个小利润中心,完善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对报废审批、废旧物资回收、保管、处置及收入管理、回收考核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对废旧物资的闭环管理。对此,厂方负责人当场表态,指定经济监督部门牵头制定专门的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将废旧物资处理效益纳入企业经营考核范畴。
在随后举行的案例分析会上,办案人员介绍说,一些不法经营户正是通过价格“同盟”组成“围标团伙”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不正当利益。建议厂方改革招标管理办法,使销售对象原则上主要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防止部分小型竞标者在购买废旧物资中与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权钱交易,并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销售合同签订当日武汉地区网上的废铁市场价格为准,进一步减少权力寻租的可能。对此厂方负责人也表示赞同,并在当月就开始试行。
为彻底改变过去忽视废旧物资管理的专业性要求,该厂还将废旧物资管理部门从物资供应部门中单设出来,成立了废旧物资管理中心。规定由废旧物资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废旧物资回收计划,准确确定废旧物资应回收数量,做到应收尽收;规定由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结算审核把关,参与销售招标底价的制定,对销售招标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进行管理与控制,建立废旧物资核算台账,对废旧物资销售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从而管住废旧物资回收的一“头”和一“尾”。
由于废旧物资出厂时的装车、过磅环节容易被做手脚,该厂在厂区内的废旧物资堆积回收场地增设了80余个监控探头,同时明确经济监督处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理实行全程监督,在空车过磅、装载过磅和出厂放行时进行认真核查,装载过磅后的车辆严禁停放厂区,一旦发现营私舞弊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废旧物资管理漏洞被堵住,管理的效益也逐步显现。2009年,该厂因技术改造处理废旧物资92批次,其中大型设备13台,累计销售收入432万元,所获利润为历年来最高。
打破周期性腐败怪圈
早在五年前,西陵区院便通过分析近10年办理的国企贪污贿赂案件得出一个结论,一起案件对企业干部的警示震慑作用最多不超过五年,如果不能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许多企业都可能掉进“办个案子管五年”这样一个周期性腐败的怪圈。
为了将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2010年上半年,在西陵区院的协助下,该厂新的《废旧物资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并一直坚持到现在。
通过之前的堵漏建制,船厂领导深刻意识到,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在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公开内容。一是资源公开。即由废旧物资管理中心牵头,召开有厂长办公室、经济监督处、财务处、党工部等部门参加的废旧物资管理专门会议,根据废旧物资的存储量、质量、市场行情等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向厂部提出书面报告,并在公告信息栏公开废旧物资规格、品种、数量、等级和状况等信息,公开废旧物资出售资源。二是规则公开。即对废旧物资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废旧物资招标小组信息予以公开;对船厂废旧物资销售管理办法、处理变卖流程、价格核定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开;对废旧物资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处置要求等信息予以公开,处理规则一视同仁。三是流程公开。即在拍卖前通过对废旧物资的细分和归并、核实拍卖清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废旧物资进行价值评估等一系列举措,提升报废物资拍卖准确度;以网上公开的废旧物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底价,公开招标、公开评议标、公正中标,确保公平竞争;对装车上货、等级确认、监磅计量、财务核算、物资出门等各环节明确经济监督处、保卫处和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共同监督,并保存现场资料备查,以确保废旧物资销售全过程可控。
为了进一步完善废旧物资处理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西陵区院经与厂方深入研究认为,报废审批、回收保管、废旧程度鉴定、处置及收入管理是废旧物资处理的四大重点环节。根据新的《管理办法》,该厂成立了以纪委书记为组长,以纪检监察、经济监督、财务、供应、保卫、工会、生产单位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的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废旧物资审批;由废旧物资管理中心建立保管台账,指导各生产单位分类别、分区域存放废旧物资,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在回收处理的审批手续上明确先鉴定后处理的原则,成立由技术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废旧物资利用鉴定小组,对废旧物资进行技术鉴定;规定由财务部门对销售招标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进行管理与控制,负责废旧物资销售价款的回收,建立废旧物资核算台账,定期对废旧物资销售进行会计核算,发现价格异动和数量异常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鉴于废旧物资处理离不开纪检监察、经济监督、财务、物资供应、保卫、生产单位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该厂又以厂长办公会纪要的形式,明确了废旧物资处理流程周边部门的齐抓共管职责。如废旧物资管理,财务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废旧物资主控单位应建立出入库手续,加强废旧物资的保管;生产单位根据物资使用计划开展废旧物资的再利用;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审核审批权限履行废旧物资销售审批手续,通过对废旧物资管理设置流程、确定权限、落实责任,使废旧物资管理做到入库有手续、记录有台账、退出有审批;经济监督部门须对流程的执行提出明确的要求,督促责任落实、加强检查考核,使每项工作都做到记录详细、资料完整;纪检监察部门须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组织废旧物资管理专项效能监察,审查投标资质,依据“平等招标、公开评标、择优定标”的原则维护企业利益。
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监理处:
2023年,我市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等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积极引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节能、环保、安全、高效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保障了农机安全生产。
一、工作完成情况
今年,全市共报废农机×台,其中:拖拉机××台,各类收获机械××台。落实报废补贴资金××万元,受益农户(农机合作社)××户。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年初,省厅工作安排后,我市迅速行动,成立了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培训会议的形式,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监理所、市县(区)业务主办、回收企业负责人学习《××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掌握政策要点,研判重点难点,熟悉工作流程,分析研究工作措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实施范围、补贴对象、补贴种类、报废条件、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和工作责任。并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管单位汇报,确保202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圆满完成。
(二)政企多方联动,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区)与农机经销企业、报废回收企业、农机合作社多方联动,充分利用春耕、三夏、三秋时机进村入户,张贴、发放宣传资料,公布业务电话,结合一乡一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检审验、农机驾驶人培训工作,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发动村级组织的宣传作用,村干部在村民微信群,朋友圈推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信息,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三)优选回收企业,推行便民服务。省农业农村厅在我市确定了××家具有机动车拆解回收资质的企业,市农机化服务中心及时与其对接座谈,××家企业在××县(区)均设立了业务网点。由于农业机械与机动车报废的行业差异及企业报废回收残值原因,农民报废旧机的积极性不够高。按照市厅方案要求,各县(区)在辖区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经营范围内有农机报废更新业务的农机经销企业、维修企业、再生物资回收企业、农机合作社内筛选了××家资质好、回收残值高、提供上门回收等便民服务的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废旧农机回收业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报废程序。我市自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开展之时,就将其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从工作部署、实施范围、进度报送和工作规范性等方面加强考核评估,并在对各县(区)单项业务和综合考评中充分运用考核结果。
1.准确掌握报废机具信息。市、县农机监理部门充分运用农机监理系统对已纳入牌证管理、使用年限较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筛查,对未纳入牌证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机动脱粒机饲料(草)铡草机饲料(草)粉碎机,按照台账登记信息,通过电话、上门入户进行摸排统计。进一步掌握拟报废机具信息、所处位置、使用年限、车况现状等,为企业上门回收做好基础工作,便于集中调度。
2.严把农机报废申请关。各县农机监理人员对申请报废的农业机械,根据报废条件、标准等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机具确认机具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3.推行上门回收和集中报废。为方便报废用户和报废的监管,根据全市回收企业资质和服务能力,我县确定了××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按照统一的时间进行回收,拆解报废机具时,农机监理人员全程现场监督拆解报废,留存照片资料,确保报废机具的真实性。
3、认真做好注销登记。对原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携带机具牌证向农机监理站提出注销申请,监理站对其进行审核注销;对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乡农机监理站提出注销登记,由监理站进行备案登记。
4、认真做好报废更新补贴的申请、公示等工作。机主携带已签字盖章的《××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到县政务大厅农机补贴窗口申请机具报废补贴,窗口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后在××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机具报废补贴信息,待回售企业在系统里完善信息后进行公示。
(四)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农机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农业机械建立专门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农机监理站对报废农机要统一建档,做到一机一档,并把拆解时的照片存入档案备查。
三、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成效
一是农机报废更新优化了装备结构,促进了节能减排。有利于及时报废老旧机械,更新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具,对于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不断提高农机装备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农机报废更新保障了农机机械安全生产的需要。由于农业机械超期服役,磨擦、磨损、腐蚀、老化程度严重,导致技术状态恶化,给农机作业安全埋下隐患。三是农机报废更新有效解决了报废机械长期闲置的问题。在农村,很多报废机械长期闲置在家,不但不能为农机手带来任何经济利益,而且占用了大量的土地空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不但为农民解决了机械闲置问题,而且消除了农机安全隐患。并且废旧农机的报废补贴及报废机具的残值,能为农机户购置新机械添加资金,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购买新机具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四、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大部分报废机具都无法移动,办理报废补贴时要将机具拉运到报废拆解场地,增加了报废成本,再加上机具残值价格较低,有些离报废农机回收点远的农民就不愿去办理机具报废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还不够,还有一些群众不知道此项惠农政策,没有及时办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不包括医废和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及尚具使用价值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旧货交易行为管理,依据国家《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储存、销售等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第四条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工商、环保、城管、规划、国土资源、经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交易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条市商务局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网点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选址符合市或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
(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四)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再生资源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六条的条件设立。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九条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证明后方可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生活性废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出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违禁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开列扣押清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查验生产性废旧金属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出售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应到指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者应当对经营活动建立完整的台帐。台帐的记录应包括再生资源名称、数量(或重量)、品牌、型号、形状、特征、购销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等。
台帐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及其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经营者档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临时摊点的布局管理,以及市场交易环境的维护;
(二)负责市场和回收经营网点的卫生、环境、消防等;
(三)协助行政部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或者举报违法经营;
(四)其他与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事宜。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立分拣区和储存区,配备相应的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通过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申请,符合《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的认定,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工商、规划、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
(二)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中,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或收购赃物的;
(四)未按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
(五)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无单位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