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工程造价定额种类繁多,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性,因此,从事建设工程审计的人员很难将所有定额种类掌握一清,尤其很多造价事务所人员非工程专业出身,缺乏一定的工程造价知识。另外,非标项目的定价、材料价格的收集和统一等难题,一直困扰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在审计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一套工程造价价格信息库,由审计机关统一工程造价定额、非标项目经验定价、材料价格等一并导入,对业主、工程各参与方和造价事务所信息开放,解决审计标准不一的现状。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建设单位、审计机构、事务所协同平台,信息平台(图略)以项目立项为主线,以项目建设单位为管理对象,以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为管理点,实现立项—拆迁评估—概算审计—招投标审计—项目实施动态跟踪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的处理流程。同时,针对每一个阶段的审计内容及性质,采取不同的工作流机制对业务管理。通过信息的共享和工作流机制的应用,提高审计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有效的促进各方的工作效率。通过审计工作业务的处理,信息平台还将构建事务所诚信库、审计资料库、审计文档库等知识库。核心功能体系。①项目库。项目库是建设工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库,对建设工程立项信息管理,构建工程项目全面信息的管理窗口,结合单位管理与组织用户管理,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审计对象)、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中介审计机构、审计负责人员等信息,并对实体项目过程进展情况动态跟踪和汇总。②过程审计管理体系。过程审计管理体系对建设工作审计全过程业务流程管理,对概算、结算、决算审计工作实现提交送审材料—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复审—出具审计报告的处理流程;对招投标阶段审计工作实现标底复核—最高限价控制—中标价复核的处理流程;对审计报告实现报告提交—送达—反馈—执行的处理流程;对合同额审计实现会签流程等。③审计资料库。审计资料库的构建来源于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业务信息的自动归集和分类,形成具有查找和指导意义的资料库。包括以立项为主线、以项目为单位,对审计工作(已完/未完)全过程成果及文档进行动态管理、对审计制度性文件进行管理、对审计工程造价定额信息进行管理和分析统计、对经济指标信息进行管理和归档。④流程管理体系。流程管理体系针对各阶段的审计工作,可灵活定义多种审计流程,在实际业务开始时,可选择适用流程;各流程步骤可设置基本模板且可根据实际业务状况进行调整。审计业务流程的网上处理,各步骤审批意见处理结果、后续工作计划均一目了然,并按国家规定的审计报告格式,自动生成审计报告征询稿和正式审计报告以及过程中其他相关文件、报告,在线打印,节约了大量编制审计报告的时间,将审计报告编制人员从繁重的文字工作中解脱出来。⑤信用评价库。“信用评价库”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建立与之相关的各单位管理功能,实现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中介审计机构的个人及单位诚信管理。一方面根据核减率实现对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用的管理,另一方面也对单位及个人的准入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架构条件(1)网络条件。为了提高协同工作能力,也为了解决由于地域和人员分布所带来的管理困难,在网络的架构方式上既要满足审计机关内部管理人员的使用,又要满足远程管理人员以及移动人员的使用。系统用户按接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审计机关内部管理人员,采用局域网连接方式接入使用;另一类为远程管理人员和移动人员等,以远程登陆的方式接入使用。远程登陆既可以通过Internet远程访问或者VPN(虚拟专用网)方式实现。(2)硬件、软件条件。客户端:操作系统windows、内存512M、IE6浏览器以上。服务器:操作系统windows、内存4G、IE6浏览器以上。(3)操作用户素质要求。审计工作信息化实施过程中,用户操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极为重要,操作人员应具备基础的电脑常用软件操作能力,能管理好自己的口令和密码,能掌握输入信息、上传文件、信息检索等基本操作。
以网上处理和电子报表、表格的形式传递信息,打印最终报告成稿,节约了大量纸张,降低了信息传递的成本。建设工程审计管理系统对历史项目信息进行分析统计,为决策者再处理类似项目提供了大量的项目经验;对参与单位的信用评价的资料归档为新项目的委托提供信用资料,有效保证了审计项目的高效完成;对审计过程中价格信息、经济指标等行业信息的积累为各审计工作者提供全面的资料,提高了审计工作的完成效率。建设工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在构建完成和初步使用过程中,应根据使用情况和每年审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功能,以适应我国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为国家审计事业贡献辅助力量。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安排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是否合理。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组织预审。
3.对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监督设计采用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监督检查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是否落实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二、关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定
第七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在时间上要同步进行和完成。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着手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协议后,要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创造条件,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向承担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深度,迅速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为确保大中型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其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掌握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化工单元操作方法,具备化学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着手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前,必须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给予指导或建议建设单位做出选择。
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搞好协作,发挥地方的优势,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周期。
第十条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会同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和选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小型化工建设项目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要严格进行“三同时”把关。
第十一条凡经当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再送交地方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合理收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评价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工作失误而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不得再收取费用,凡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可酌情补收费用。
第十三条由设计、科研、勘察等单位组成的化工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承接化工部门安排的或化工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可能时也可承接化工系统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对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化工部部属科研、设计、勘察、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上报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化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化工部直属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其它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组织预审。
负责预审的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表为半个月)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预审意见的,则按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应将逾期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十六条根据化工部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一些由化工部安排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化工部化工规划院评审,其中化学矿山项目,由化工部化学矿山规划设计院评审,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组织评审。
对报审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单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部门预审意见的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没有上述文件的建设项目,评审单位不得召开评审会,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评审的要求如下:
1.提请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前一个月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组织评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一份。
2.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在收到送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要首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单位要按照化工部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的环保篇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退回建设单位,转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承担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报审。
3.评审单位在召开评审会时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凡是末经同级化工环保部门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上报。
三、关于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规定
第十八条化工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6)化基字第1066号〕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工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的三废治理技术。凡是有污染而又没有污染治理措施,或虽然有治理措施,但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化工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任务后,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未经最后确认,可暂不开展设计。
第二十条各级化工科研主管部门,在安排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的科研任务,同时鉴定三废治理技术,在鉴定时,必须有同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凡是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得鉴定,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将其用于设计。
第二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厂址、原料及工艺路线的选择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结论作为依据之一,凡是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另选厂址或改变原料、工艺路线。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总图布置和三废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化工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化工建设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相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会前一个月,将初步设计报到主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预审环保篇章;开会时主审单位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办理批文时,必须征得同级化工环保部门的同意。凡是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如产生粉尘、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由于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待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自然面貌。
第二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项目验收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能力、试运行情况和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十六条化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建成后经过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也不得试生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回访,凡是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设计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达不到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设计部门应负责修改设计,建设单位不再付给设计费用。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重点城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报送当年度计划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数量、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承担单位等资料,年终前要对在建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1.工程造价审计管理体制不完善。当前,由于我国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于工程造价审计的作用认识不全面,因而对于工程项目建设造价审计的重视程度不足,造成了工程项目建设造价审计管理体系建设不完善,存在制度缺失以及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在开展上缺乏相应的指导,所以工程造价审计风险问题时有发生,对于提高工程造价审计水平,控制工程项目建设造价控制管理十分不利。
2.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缺乏全过程的控制管理。现阶段我国在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便是造价审计主要是在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后开展。但是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如果仅仅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审计,没有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决策、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以及施工建设阶段过程中实施系统的跟踪审计,势必导致难以发现这些阶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甚至会造成工程审计结算过程中出现各种纠纷。
3.工程造价审计人员的素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对于审计人员的工程造价理论知识以及工程建设基础知识的要求也较高。但是现阶段,我国部分工程造价审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缺乏,业务理论知识涵养不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差,因而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开展困难,导致工程造价审计工作质量较差。
二、强化工程造价审计措施研究
1.健全工程造价审计管理体系的建设。首先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该按照我国工程造价审计管理规范,并借鉴国内外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工作经验,制定完善的工程造价审计制度,通过制度管理的方式确保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其次,在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开展上,应该系统的制定工程造价审计方法,重点针对工程造价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协调开展工作方式进行细化规定,以提高工程造价审计的切实可操作性。第三,应该针对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开展完善监督管理规定,通过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措施,督促工程造价审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审计工作,重点针对施工现场的造价审计进行监督管理,以便于及时发现工程项目建设阶段造价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有重点地制定完善措施,进而提高工程造价审计效果。
2.针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做好跟踪审计。工程造价跟踪审计主要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通过采取跟踪审计管理的模式,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技术经济性、建设效率以及造价控制实施效果等各种内容进行综合的与全方位的审计,利用这种在投资决策至竣工实施阶段的全面审查与监督,及时的动态总结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在造价控制管理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而为相关管理部门调整项目管理提供决策。在跟踪审计的具体实施上,在工程项目建设开始之前,应该及时的掌握项目工程规模、工程主要施工内容、资金来源渠道、工程技术资料等一系列的内容,进而详细地制定跟踪审计方案,同时积极地组织造价跟踪审计部门与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积极的接触协调,确保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已实现对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动态审计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实时性。
3.提高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人员作为工程项目造价审计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其能力水平与工程造价审计工作质量息息相关。因此,工程造价审计管理部门应该注重提高审计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并增加注册造价师在工程审计工作队伍中的比例。其次,为了提高部分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人员对于工程项目的熟悉程度,应该组织审计工作人员深入施工现场,了解熟悉施工材料、设备以及施工工艺,借助于全新的审计理念教育培训,进而提高工程造价审计工作质量与工作水平。
4.完善工程造价审计方案的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由于涉及内容较多,而且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系统复杂,每一个工程项目建设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为了提高工程项目建设造价审计水平,必须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完善工程项目建设审计方案的制定。在审计方法的选择上,应该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重点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核法、全面审核法、对比审核法以及筛选法等几种审计方法,进而保障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开展。同时在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该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审计方法,进而实现工程造价审计工作效率的最大化,提高工程造价全面审计工作水平。
5.优化工程项目建设阶段工程造价审计流程。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审计工作水平,必须进一步优化工程造价审计流程。首先,在工程造价审计开展阶段应该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在工程量计算前应该将施工图纸以及设计变更图纸等资料整理全面,同时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的了解。其次,在工程量的计算过程中,应该按照施工作业顺序或者是分部分项工程合理的安排工程量的计算顺序,并重点审核汇总数据确保核算的准确性。此外,在工程造价工作开展过程中,为了避免计算的失误,应该尽可能地确保工程计量单位的一致性,以避免工程项目漏项问题的发生,同时对于工程单价的调整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通过这些措施,优化工程项目建设造价审计流程,提高工程造价审计工作水平。
6.规范工程项目建设造价审计报告的编制。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作为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书面说明,也是能够直观反映审计工作结果的文件,因此在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中同样也应该重视造价审计报告的编制。首先应该针对工程审计报告工作制定相应的模板,通过模板的方式来明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的结构以及内容形式。在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上应该涵盖工程造价报告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表、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工程决算表以及工程造价表等一系列的内容。通过规范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编制,将各种具有实用价值的信息纳入到工程造价审计报告之中,以提高工程造价整体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