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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收集3篇)

时间: 2025-10-20 栏目:实用范文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范文篇1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由各级预算单位委托区招标投标中心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协议供货);

(5)多功能一体机(协议供货);

(6)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协议供货);

(7)挂壁式、立式空调器(协议供货);

(8)中央空调设备;

(9)电梯;

(10)锅炉;

(11)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12)药品;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建设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

(5)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工程。

(注:以上项目均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中介机构监理、审价)

3.服务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票据、证照、报表和其他资料的印刷或制作(定点采购);

(2)国内(国际)公务考察(定点采购);

(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房建、市政、绿化、水利项目的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出让评估及房屋交易征税估价及其他专业咨询(定点采购);

(4)公务车辆的维修、保险(定点采购);

(5)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6)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

(7)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容、环卫、绿化养护等服务;

(8)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及其他专业咨询;

(9)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或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项目;

(二)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由一级预算单位(采购人)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进行归并并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采购,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形式均需进入区招投标中心采购平台按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操作,实施进场公开运作(如需委托机构的,采购活动前必须依法与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批量超过30万元的办公、教学用家具及办公用品;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6)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7)计算机整理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按纳入《目录》的采购项目和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达到以下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单位分散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注:预算资金未达限额标准下限的项目均为非政府采购项目)

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3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各类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20万元的医疗设备;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工程项目;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服务项目。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上述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人民政府的批准。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基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关于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中招标投标管理体制的意见》的精神,区招标投标中心为本区设立的法定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本区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活动,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项或接受采购人联系,办理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事项和单位组织的分散采购事项。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区招标投标中心采购。采购人因特殊需要改变采购形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三)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不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与单位的分散采购,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操作。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由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由区招投标中心进行业务咨询并提供服务、确认后,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预算资金。

区财政局、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依法履行对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和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范文篇2

关键词:竞争性磋商ppp项目;法律渊源

一、竞争性磋商及其意义

(一)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门为了适应服务采购、复杂货物采购、科技转化项目采购和工程采购而制定的采购方式,具有采购周期短、适用项目广、采购过程灵活、评审中综合比较供应商各项因素的特点,可以达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竞争性磋商引入了“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保证项目采购的成功率和减少后续争议,确保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提出是在财政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为:“……。(七)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二)引入竞争性磋商的意义。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门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为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扫清了技术层面的障碍。竞争性磋商是对此前其他采购方式经验基础上的制度优化,《政府采购法》没有为服务采购提出专门的采购程序。服务采购标的不同于货物和工程采购,它通常涉及无形商品的供应,质量和精确内容可能难以完全量化。在服务采购评审和选择过程中,人们往往并不把服务价格看作是与供应商素质和能力同样重要的因素。基于这些特性,为了获取物有所值的某些公共服务,《办法》作出专门的规定。

财政部在2014年出台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办法》等三部规范政府与社会合作项目采购方式的办法,表明了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同时也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大力推进政府采购服务以及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决心。过去的一年中,我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制度体系建设体系逐步走向全面完整、逻辑思路清晰、更具适用性和针对性。国务院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2014年出台的三个关于采购的文件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项目采购挂钩,规范采购过程,使采购过程有据可依。《办法》的出台使得政府在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具有较高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在政府与投资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二、几点思考

(一)《办法》的法律渊源。在我国,规范采购活动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条例》)、中央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条例》)、中央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两大体系。

《办法》属于政府采购法体系。原因如下:(1)从制订者角度考虑。一般认为《政府采购法》体系是由财政部门主导制订的,而《招标投标法》体系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导制订的。《办法》是财政部制订的,属于《政府采购法》体系。(2)从采购资金来源和使用者看。两大体系的适用范围概括来说:《招标投标法》强调使用国有资金,而对采购主体没有特殊要求。《政府采购法》既强调使用“财政性资金”,又强调采购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3)从采购的标的物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体系的标的物是“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活动”;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政府采购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体系的标的物是“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条例》特别强调“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二)《办法》效力问题。目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涉及轨道交通、医疗养老、供水、供暖、供气、市政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网管改造等多个领域,这些领域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城乡建筑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主导,但《办法》这种单一部门的行政规章很难在各部门得到统一有效执行,如果不在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上进行规范,可能不会有大量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项目。

(三)《办法》适用项目。一般认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分为三类:使用者付费项目、使用者付费加一定政府补贴和政府付费项目。显然,使用者付费加一定政府补贴项目、政府付费项目都使用了财政性资金,属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系列法;使用者付费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性质上属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没有争议,但因项目资金来源并非财政性资金,选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显得依据不足。

(四)对《办法》部分条款的疑问。《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应当”就是强制性规范,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比属于上位法。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应当”没有提到“竞争性磋商”这种采购方式。下位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提到可以“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机构,下同)采购,会同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市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机构按《*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机构参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第十二条各采购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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