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环境卫生倡议书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今天是环境保护日,我们就从身边的学校环境开始,同学们当你们背上书包踏进花园般美丽的学校时;当你们在操场上挥汗如雨的上完体育课坐在操场边的石凳上时;当你课后漫步在绿树成荫的校园时;你们可曾想到为了让同学们能有一个如此良好的学习环境,学校在这方面花了多少心思?付出了多少心血?
你是否愿意看到你每天学习的校园里到处是垃圾飞扬,绿色植物被同学们随意践踏攀折,如果你的回答是不!”我们也相信你的回答一定是不!”为了你们自己拥有美好的学校生活环境,我们七一中学大队部发出以下倡议:
1、请不要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如果可以的话,请随身带一个小小的垃圾袋;
2、请在你将要打喷嚏是尽量用手遮住并及时去洗手,免得我们周围的空气里充满细菌;
3、为了花草树木们向你们一样的健康成长,请不要让他们弯下细细的腰,不要弄疼他们,爱护绿色生命;
4、节约资源,废物利用。
5、请保护好学校为大家精心设计的公共设施;
6、每个人不光从自己做起,而且及时督促身边的同学保护好校园环境。
7、保护身边的小动物,使他们与我们共存,使万物与环境协美相处,创造生态平衡条件。
保护校园环境,人人有责。共同努力,呵护大自然,热爱家园,共建学校和谐。同学们,行
学校环境卫生倡议书 各位师生们:大家好!
地球,这位人类的母亲,这个生命的摇篮,是那么的美丽壮观,和蔼可亲。但是近几年来由于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绿洲的不重视,我们生存的地球犹如一位生命垂危的老人,奄奄一息……
这令人震惊的严重现象和历史教训,怎能不引起大家的认真思考呢?环境保护刻不容缓啊!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我提出了一下几条建议:
(1)洗完手后拧紧水龙头;
(2)洗手、洗澡、洗菜的水用来冲厕所或浇花;
(3)尽可能少的使用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快餐盒和一次性筷子;
(4)房间里没有人时记得关电灯、电视;
(5)看电视时音量不宜太大;
(6)报纸、饮料罐卖给废品回收部门,少用塑料包装袋。
(7)多植树造林,少滥砍滥伐……
(8)不用一次性筷子,因为快餐筷的材料是树木.
(9)提醒爸爸妈妈买菜时不用塑料方便袋,以减少白色垃圾.
(10)我们要节约用水,早晨洗脸时要把水龙头拧小.生活中要学会循环利用水.
(11)照顾好自己身边的一草一木、爱护花草。让我们同小树一起茁壮成长.
(12)节约用纸,把草稿纸写满,不要只写几个数字就扔掉我相信,不在纸上乱涂乱画,不扔没用完的本子;
(13)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知识,收听、收看广播保护节目,阅读环境知识读物、报纸,与同学、朋友和家长讨论环境保护知识,与破坏环境的现象作斗争。
(XX)不浪费粮食,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燃料。共同节约我们有限的资源。
(15)把损坏的物品修理好再用,延长使用期,多用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不用或少用一次性纸制品和木制品。
(16)购买有环境标志”和绿色标志”的物品,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使用还有破坏臭氧层的物品(如发胶)
(17)不向下水道排放污油、丢垃圾,不向海洋、湖泊、江河,分类处理垃圾,把旧书本、
(18)保护野生动物,不摘采花草,不砍伐树木,不踏草坪。
世界主宰中不能没有绿色。如果我们行动起来,地球将会布满绿色的足迹。绿色是生命之色、和平之色,绿色时碧水、蓝天和清新的空气,绿色时树的私语和花的思索。被破坏的大自然已伤痕累累,就让我们用绿来浇灌它吧!
学校环境卫生倡议书 亲爱的全市少先队员们:
你们好!
又是一个光彩夺目的春天来到了。春天里草木欣荣生机勃勃。在这大地回春的日子里,我们迎来了一年一度的植树节。
地球是人类唯一居住的地方,人类要在地球上安居乐业,就要爱护地球,爱护大自然。我们少年儿童要爱护每一片绿叶,爱护每一棵小草,爱护每一朵鲜花。爱护地球,保护环境,绿化校园,让绿色生命激发我们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珍惜青春。因此,我们作为全国绿色学校——无锡市亭子桥中心小学的少先队员,郑重向全市的少先队员们发起倡议:
让我们共同携手,让一粒粒种子花开似锦,让一颗颗小苗绿树成荫,用实际行动投入到三月的植树,爱绿”活动中,从自己身边做起,向全社会证明,我们是高素质的一代,我们真正懂得珍惜绿色!
人在自然中生长,绿是自然的颜色。绿色是多么宝贵啊!它是生命、是希望、是快乐,让我们行动起来,为珍惜绿色,创造绿色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学校保护环境倡议书5 和煦的春风吹拂着大地,明媚的四月让人迷醉,春鸟脆啼,万物纷纷披上翠绿的舞裙。又是一年春风起,吹皱绿色的波浪!
绿色是大自然赐与我们人类的宝贵财富,绿色是人类文明的摇篮。我们渴望洁净的地球,渴望健康的生命,渴望整洁的家园,渴望绿色的校园!当我们在绿树成荫的校园小径漫步时,倍感心旷神怡;当我们坐在窗明几净的教室中奋笔疾书时,必定全神贯注。优美的环境,让我们懂得珍惜,学会爱护;优美的环境,让我们知书达礼,更加文明;优美的环境,让我们学习进步,道德高尚;优美的环境让我们学会谦让,诚实做人。在优美的校园环境中,我们沐浴着阳光,尽情展现当代大学生的风采。但是,在我们享受大自然赐予的同时也应履行保护校园环境的义务。在此,我倡议:
树立绿色文明观念,自觉关心校园环境状况,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把个人环保行为视为个人文明修养的组成部分。
2、爱护校园绿化,立即行动起来,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爱护花草树木设施,对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要敢于制止并举报。
3、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意乱扔瓜皮果壳、烟头、食品包装物等,不随地吐痰。伸出你的手,捡起地上的一张废纸、一只废塑料袋、一个烟蒂,为校园的整洁献出你的爱心。
4、支持和参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的回收利用,尽量减少生活垃圾。
一、工作目标
为了贯彻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吸取校园恶性犯罪案件教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思想理念,进一步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健康、有序、安全、和谐的校园及周边环境,切实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进一步加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有效防止师生的意外伤害和国家、个人财产损失,杜绝违法犯罪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1、高度重视,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各学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各项防范制度,领导班子24小时带班制度,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各学校要成立护校队,配备安全防护器械,加强对学校巡逻检查力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发生。
2、严格门卫制度,加大对校园门口防控力度。对学校实行封闭管理制度,按要求为学校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要求保安员着装上岗佩带器械实行“双岗”制。经学校批准进入的外来人员,要验明身份,开包检查后登记入校。放学期间,学校至少要安排一名中层领导在校门口进行疏导,严防拥挤、踩踏等恶性事件发生,做好学生入、离校期间校园周边安全状况的检查工作。
3、加大学校技防力度。各中小学及幼儿园要定期不定期对原有监控设备进行检验维护,查阅并记录每天监控录像,确保设备器材完好、充足、有效。同时进一步加大技防工作力度,完善校园监控设备总控室,在校园内安装可昼夜使用的监控设备,重点监控校门、教学楼、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操场、校园周边角落等,并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4、加大安全保卫检查自查力度。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本学校开展安全保卫检查自查。检查体育器材、监控设备、消防水源、消防栓、疏散指示、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情况,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做到每日三检查,确保校园安全。
5、加大校园内部管理及周边环境清理力度。学校协同派出所坚决遏制、严厉打击侵犯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形成源头预防治理有效、内部安全管理有力、治安防控严密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维护校园安全的能力和水平,严厉打击各种滋扰校园、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违纪活动。把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予以落实,以扎实有效的工作,让孩子们放心,让家长放心,让全社会放心。
6、切实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专门部署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研究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措施。要为接送学生车辆确定安全、便捷的接送线路和停靠点。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签订责任书,落实车辆所有人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驾驶人员资质素质优良、车辆合格、不超载。建立教师校内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以及学生交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7、加强教育,增强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学校及幼儿园要加强对师生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师生鉴别是非的能力。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一、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从1980年到1996年,我国先后修改、修订、补充和新出台的《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教师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款,这些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施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网络。其中关于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主要是现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内容。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在现行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中,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原则、离婚后应当如何依法履行监护权利,以及如何处理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在履行监护权利的过程中遇到影响其正常行使监护权的问题等,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双方对离婚时子女监护权归属及离婚后因未成年子女监护发生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有的甚至还因此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成为社会和家庭生活的不稳定因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法规可依据,在处理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结果各异。如果对以上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最终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涉及未成年人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目前的法规不完善,立法滞后等原因造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及如何监护等无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表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教育、管教、保护均为监护内容之一),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及其他权利义务和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会有所变化,父母面临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及行使方式问题,即子女监护权归属于父母双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问题。从以上法条可推知,我国法律主张由离婚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监护权。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未能反映出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监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子女只能随一方共同生活的特点。由于现实中各种因素的制约,造成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无法行使监护权:一是因为他们不可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进行具体的随时哺育、教育、监管,也无法承担责任;二是离婚父母一方因种种原因如职业、身体健康状况,住房条件及再婚等,愿意在离婚后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三是易引起纠纷,离婚后一律赋予双方均有监护权,这样离婚的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因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矛盾和纠纷的情况常有发生,只好诉到法院,这样极不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而立法有关监护权只采用双方行使原则的规定,是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缺乏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规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含有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视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及其内容,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根据父母的经济情况、生活环境,判决子女随条件较好的一方生活,而对子女来说仅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是不够的。在审理中发现,离婚后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而有的与子女分居的离婚父母一方,频繁看望子女,影响到双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有的因双方对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等与对方发生矛盾;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是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引争时,双方产生矛盾,如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人进行诉讼时,因如何处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产生相反意见而发生矛盾等。对上述种种产生诉讼的情况,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情况使离婚父母之间发生纠纷,既增加讼累,也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身心健康成长。甚至有时还会出现官了民不了的情况,即当事人在法院的民事案件已经审结,但是当事人之间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产生的纠纷,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从而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议离婚程序简单,草率离婚现象增多。据北京市海淀区工读学校统计,1/3的学生是离异家庭的子女。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特别是因夫妻协议离婚行政程序过于简单,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未予明确的确定,甚至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调解中,考虑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忽略了子女的利益。
(四)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在具体操作上,《意见》又作山规定:“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二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按此规定,确定抚育费数额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前提,这对有固定收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固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说,法院只要参照《意见》的规定即容易操作,当事人对此已无争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单位效益的波动,职工收入的增减,《意见》规定的尺度就难以掌握,部分单位效益差,只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部分单位工资、奖金跟效益挂钩,收入波动幅度大。另外还存在着高收入阶层子女抚育费的确定,是否仍按《意见》规定的标准,以及个体经营者或”下海“经商者隐形收入更难确定等问题,如果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加以研究和解决就难以切实运用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因有关对抚育费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双方对子女负担的费用上产生争议。对于子女入学投资费(资助费)如何分担,及随着私立学校、自费学校增多,这些学校不仅要交公费还要增加额外的赞助费或自费上学费用。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议。
(五)在赔偿案件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难以认定。由于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性,成年之前基本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其致人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该司法解释为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的致人损害类纠纷提供了适用依据。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的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由于上述条文并未明确学校与监护人之间内部责任如何分担,各自所应承担份额或比例大小,仅规定学校有过错的,应适当给予赔偿,对受害人保护不利,从而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六)未成年人受家庭成员伤害的情况难以处理。因受传统的封建家长制的影响,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性胜过法律,子女始终被视为家长的财产,家长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家长虐待未成年子女,甚至致伤致残,异姓旁人不愿插手,“官不管,民不究”。虽说我国目前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但在家庭保护这一环节上相关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未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这方面的监督工作,因此难以约束监护人的行为。
造成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很多,但关键在于我国法制还不完善。因此,要使未成年人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护,必须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三、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增加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单方行使原则。
在父母离婚时,将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定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赋予另一方对子女抚养与教育的监督权(即探视权),在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决,由自己来担任监护人,抚养子女。从世界各国立法看,离婚时兼采取一方行使监护权的很多,如法国民法典1987年改为:“于父母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下,法官在听取父母意见后,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我国香港特区的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中规定,父母离婚时,可以确定未成年子女归哪一方监护。一方监护,不影响另一方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和享有探视的权利。因此,在确定离婚父母谁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时,我们认为应明确以下内容:
(1)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下,依父母协商决定监护权由父母一方单独或双方共同行使,如由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的应以书面形式认定与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以何种形式参与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2)如果父母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
(3)如果父母达成的关于子女监护权协议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成年人保护机关或监护机关的请求或依职权改定。
(二)明确规定关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确认原则。
立法在明文规定由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时,应考虑基本情形及便于审判人员执法操作。既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又可指导离婚双方依法处理其监护权行使问题,减少诉争和讼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最高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可增加规定为:离婚时,法院在确定监护权归属父母何方行使时,应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情形:1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状况;210周岁以上子女对父母的选择愿望、人格发展需要及子女生活环境、学习环境;3父母在监护权行使上的愿望及其对子女的感情状况;4父母的思想品德、职业、住房、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照料子女的特殊情形;5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有无优先行使监护权的特殊情形;6未成年子女保护机关或监护机关的意见。
(三)增设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制度。
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明确规定,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或未行使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权同子女来往和有权探视子女并进一步规定具体内容及限制条件,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保留与子女个人交往权,请求告知子女的个人情况权(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及对子女财产利益必要时承担财产照顾权之全部或一部;还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和人身照顾权人不得为任何损害子女与他人的关系或造成教育困难的事由。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体现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增补关于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立法,可考虑增加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探视权人范围。考虑到目前我国已有一些虽未离婚,但因感情不和事实上分居的夫妻,其中与子女分居的一方事实已停止行使监护权,所以探视权人还应包括,因夫妻分居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
二是确定探视权的内容。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停止行使监护权一方,除对子女有探视权或交往权外,还应享有参与教育子女权,监督子女抚养权等,以防止对方滥用监护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如何探视子女及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能否与子女短时期共同生活(包括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有原则性规定。对此离婚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规定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判决。
四是制定一系列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不具有探视资格的人,如可能伤害被探视人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有故意伤害其子女的应从法律上剥夺其探视权,对一方探视权行使可能妨碍对子女的正常教育或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时,则法院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与子女的交往。
五是在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对侵犯一方探视权或另一方监护权的行为的制裁措施。对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以暴力等非法手段从对方家中或幼托学校及其他场所强行抢(接)走未成年子女,使子女脱离对方监护范围的行为,有关法律应明确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故刁难,阻挠或拒绝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行使探视子女的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藏匿,使他人较长时期见不到子女的,有关法律也应作山明确的制裁措施。对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或双方故意不履行监护权利或义务,造成子女生活或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如无固定住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无法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或身心受到严重侵害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应明确应当由有关机关作为其监护人向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制度。
(1)实行离异程序的分级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异,须经诉讼程序,而不适用行政登记协议离婚程序。对于夫妻一方在狱中服刑5年以上或被法院宣告为失踪的人,对方可适用行政程序离婚,而不受子女是否为未成年人的限制。尽管协议离婚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由离婚意志,但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十多个国家确立了协议离婚制度。法院要求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可以保障法官有效行使调解手段来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弥合夫妻的婚姻裂痕;有缓冲期使得当事人“冷处理”相互的矛盾,慎重考虑何去何从;即使婚姻关系破裂已无可挽回的夫妻,在法官的主持和裁判一下,不纠缠婚姻破裂细节,心平气和地达成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能够有效执行的离婚调解协议,也是极为必要的。
(2)无论行政或诉讼程序离婚,均须给当事人设立1个月的慎重考虑期。离婚不仅改变了当事人的夫妻身份,而且改变了子女亲权的行使方式,因而应慎重行使。在立法技术上,很多国家规定了当事人在申请登记离婚后,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虑期,以使其理智冷静且慎重地考虑离婚行为的后果。在双方达成协议时,父或母均无权拒绝对方给付子女抚育费。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协议随何方生活时,也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有准确的表达随父还是随母的意愿,也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故应尊重他们的选择,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因此,《意见》有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只限于父母对该问题发生争执时行使是不全面的。即使达成协议也不排除父母在协议时带有个人“急于离婚”或“惩治对方”等目的,故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明确夫妻离婚时对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随何方抚养问题上均应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五)提高有关抚育费标准。
一是应明确抚育费内容,不仅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基本抚育费,还应包括子女入学赞助费等正常的教育费。
二是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一方不遵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及住房腾退等协议时,应承担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庭可予以强制执行。
三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有关法律只在夫妻财产均分时考虑到子女住房等利益,但对父母离婚后因突发事件又如何解决抚养费问题,法院并无明确规定。所以保证基金可以在发生上述情况时维持未成年子女利益。
四是明确“月总收入”的范围。应包括: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以及属于企业单位职工的浮动工资。在确定收入数额上可参照以下标准:
(1)对收入相对稳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波动不大,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收入会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最高法院《意见》判决按月收入百分比给付,这不仅防止了今后物价上涨形成新的要求增加抚育费,减少诉累,而且在实际执行中也容易掌握,所在单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百分比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给抚育方。
(2)对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隐形收入较大,诉讼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不能举证,法院又难以查明真正收入的,应当尽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确定一方的收入或参照同行业的年总收入,再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但最高数额不得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一倍,对经营亏本的,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给付。
(3)对单位效益不佳,企业面临倒闭,单位只发生活费的,如一方从事第三产业,收入又无从查实,可比照档案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确定数额;对不参与第三产业的,可参照其基本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比例高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比例给付,比例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给付。
(4)对单位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浮动的,可按照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由单位按照其每月所拿工资、奖金从中代扣。效益好的,父母一方收入增加,子女的抚育费也相应提高;效益差的,下浮工资拿不到,也不影响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
一、传承与保护地方传统音乐的意义
音乐是人类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的结晶。[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长期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价值探讨和保护工作,颁布了一系列公约、条例、宣言以及建议案。其中,2003年9月29日一10月17日在巴黎召开的第32届世界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强调从地方、国家、国际不同级别去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各地的传统音乐则属于保护、研究的一部分。
传承与保护地方传统音乐,从小处看,能够记录、保存与保护地方音乐,促进地方文化的建设与发展。从大处看,能够延续历史、增加民族的凝聚力、增强国家的软实力1。学者田青认为,现代化的进程使中国所有的传统艺术都面临着生死存亡的挑战,而地域化、个性化是传统艺术赖以生存的基础。[2]
二、高校音乐教师如何传承与保护地方传统音乐
高等院校,作为文化传播平台,应该把挖掘、研究、传承与保护地方传统文化当成不可推卸的文化责任和历史使命。高校音乐教师,同样应该成为传承与保护地方传统音乐的参与者。
如何发挥音乐教师的作用,该从哪些方面进行传承与保护呢?
1、保存地方传统音乐
对于地方传统音乐的保护,首要的是原样记录与保存。高文厚、施聂姐在《中国的传统音乐:不是要“保存”而是要“延续”》一文中建议:第一要详细地记录实地收集到的资料并将之小心保存;第二要出版实地录音和录像;第三要帮助文化政策制定者更加理解和尊敬传统文化的价值,并具体地建议他们,该如何去支持某些地方传统——或让其自行发展。2
2、传承地方传统音乐
文化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只有传承,才能保证地方音乐的延续。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民间自发性传承,即呼吁当地年轻人主动学习与运用;二,借助地方政府、专家学者和国家相关部门等外力的支持,组织人员进行学习;三,将其纳入到高校的课程体系或校园活动中,[3]让学生看看与泥土距离最近的那些地方的音乐是怎样表演和沿袭她的生命的。当传统音乐在当代社会日益失落,甚至越来越找不到自己生存的位置时,将乡土味极浓的民间音乐引到校园里来,这是别有一番意义的。[4]
3、发展地方传统音乐
对于传统音乐文化的发展,并不是建立博物馆、文化旅游点来开发当地资源,地方特色音乐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去换取相应的经济效益就是发展。[5]该如何使其保持自然状态的发展,是高校音乐教师和地方音乐工作者以及地方政府与文化部门需要共同探讨的课题。
由此看来,高校音乐教师在传承与保护地方传统音乐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艺术系主任R·加非亚斯教授曾倡议的:“所有未来的音乐教师首先都应该具有文化人类学观念——放眼世界,立足地方。”而地方高校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应该支持和鼓励音乐教师积极、主动地了解和研究地方传统音乐,并据其研究成果调整课程体系,协助音乐教师做好传承工作;同时,提请地方政府与文化部门重视地方传统音乐的研究、传承与保护工作,加强多方的通力合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
[2]田青.中国传统文化与传统音乐[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2007(2):1-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为指导,以建立规范高效的企业管理运行机制为目标,大力推进依法治企工作,促进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进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信息发展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员工个人素质,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企业,不断丰厚企业内涵,谋求公司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依法治企,使我公司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与有关部门一道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各位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实现竞争公平,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保证发展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素质提升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综合工作的领导和市场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成员为组员的“依法治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的创建“依法治企示范企”工作网络,为全面开展依法治企工作奠定基础。
四、工作措施
1、完善管理制度。依据新的形式和任务,修改和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发展方向、岗位职责、常规要求、评估表彰以及员工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在思路上体现法治性和人文性,在内容上体现全面性和时代性,在过程上体现渐进性和民主性,在实施上体现可行性和实效性。
公司的管理从根本上说主要是对人的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严格的管理是不完整的管理,惟有在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给员工充分的成长空间,用尊重、关爱、赏识去唤醒内心和激发潜能,这才是一种先进的、科学的、人性的、逼近本质意义上的“以人为本”。我公司必须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第一、从管理员工到信任员工的转变。公司的任务不是为了“管理”员工,而是发展,用员工得个人才能去实现企业的发展,根据员工的需要、兴趣与经验,创造足够多的机会,让员工在学习、生活的过程中得到主动的发展。
2、从监督员工到关注员工的转变。我们要及时了解员工的需求,让每一个员工都参与管理,让员工感受到实现个人自身价值与实施公司发展的目标是息息相关的。包括公司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考核条例、奖惩办法等方面,广泛听取广大员工的意见,让员工理解你的方案,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我们应该围绕人的需要、人的发展,对员工管理的有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自身素质提升的要求。
3、从结果性评价到发展性评价的转变。要建立适合员工个性化发展的评价机制,由单纯绩效评价向促进个性化发展转变,建立多元评价制度。在评价方法上,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过程性评价,创建员工的成长记录袋,把工作计划与总结、任务发展、业务学习、自我检查、工作日记、多主体评价记录等相关资料收集装袋,以体现员工发展的过程,让员工在回顾、交流与反思的过程中获得激励和成长;在评价主体上,建立公司内外的,综合性的,由员工、家属和公司共同参与的,既重结果更重过程的多元评价网,重视评价中对话与交流,让员工从多个方面反思自己的优势与不足;我们要不断修订和完善旨在加强企业管理的目标导向机制、教科研动力机制、名师激励机制和质量考核、师德评价机制。
(二)健全运行机制。科学严格的管理是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基础和保证。我们要坚持“四个落实”,做到“四个到位”,保证依法治校工作的有序开展。
坚持“四个落实”。一是组织落实,学校成立“法制教育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依法治校工作的指挥与协调;二是机构落实,学校建立三级管理系统,即校长办公会的决策指挥系统、“一室三处”组成的检查协作系统、各年级组形成的执行系统;三是人员落实,配齐“法制教育领导组”领导下的三支工作人员队伍,即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心理咨询老师、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校外辅导人员队伍,以政教处、教务处、保卫科、团委、少先队干部和班主任组成的政工人员队伍和以政治课、心理健康课及相关学科教师组成的施教人员队伍,各类人员明确分工,健全职责,保证依法治校工作的顺利推进;四是责任落实,学校建立各部门工作职能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并根据职能和职责拟定部门和个人的工作目标,将依法治校工作特别是法制教育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实施范围,和学校其它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执行、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形成既有齐抓共管,又有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做到“四个到位”。首先是认识到位,将法制教育与教职工政治学习有机结合,并纳入教职工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范围,提高教职工依法治校的认识和依法执教的水平。其次是经费到位,购买学习资料,订阅报刊杂志,保证日常普法教育活动的经费开支。第三是工作到位,严格实施计划管理,将依法治校工作作为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核心内容,并纳入学校阶段性工作计划,保证依法治校工作的有序运行;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的真正落实;定期总结表彰,强化工作激励。第四是资料管理到位,建立依法治校专项档案,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收集包括上级文件、校内各项工作材料在内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和教学资料,并按规定分类归档,做到分类科学、记载翔实、装订规范、查阅方便。
(三)开展系列教育活动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五五”普法规划,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重要的日常工作。建立普法责任制,做到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努力提高教师、学生法律意识。积极开辟法制教育“第二课堂”,开展学法、用法实践活动,特别是利用身边案例教育学生,影响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努力提高学校依法管理水平。
2、在课堂教学中全面渗透。按规定开设法制教育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通过思想政治课、心理健康课、团队活动、班会活动课程等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传授;在各相关学科的教学中,充分挖掘教材里涵盖的法制教育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和法制意识的培养,将法制教育与课堂教学有机结合,渗透到课堂教学的全过程。
3、组织专题报告。定期对学生进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系列规章制度的学习,使学生明确各种常规要求;组织“学习宣传月”,法制报告会,由学校政工干部、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心理咨询员、老干部等为学生作专题报告,使学生受到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良好的心理素质培养和高尚的道德引导。
4、开展影视教育和读书活动。坚持每期组织师生观看法制教育资料片和爱国主义教育影视片,教育师生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反对,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师生阅读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书刊,要求教师每年阅读一本政治理论著作,并记下读书笔记,写出心得体会,引导学生积极阅读健康有益的书刊,以丰富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法制意识和热爱祖国的道德情感。
5、举办法制教育征文和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配合影视教育、“读书活动”及各种专题教育活动,开展征文竞赛,强化师生的法律法规知识,激发师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举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并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纳入考试范围,加大普法的推动力。坚持每学期举办一次主题班会竞赛,每次一个主题,将有关法律知识融入班会之中,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班会中受到法的熏陶。
6、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模拟法庭,以实际案例为素材,开展教育活动;组织学生考察大自然,参加环境保护行动,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受到纪律法制教育。
(四)建立协作机制
推进依法治校工作需要校内校外相互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合作支持,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1、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一是加强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工作,使学校环境更具有艺术性;二是在校内设置名人雕塑、志士画像、格言警句、标兵榜等宣传阵地,悬挂“校园之星”图片、张贴学生作品、展示学生“警示语”,使校园环境更具有激励作用;三是建立校史陈列室,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对学生进行校史校誉教育;四是设立黑板报、专刊、文化橱窗、读报栏,办好校报、校园网,开辟法制教育专栏,使校园内处处见法;五是利用校园有线广播和闭路电视系统,自办节目,定期播出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形成浓郁的法制教育氛围。
2、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建立健全校外法制教育基地,作为开展集中教育的固定场所,为我校法制教育的规范化提供阵地。
3、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凝聚作用。利用业余团校对学生进行纪律法制教育,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团队活动、节日庆典活动,把学生吸引到群团组织周围。成立“团员监督岗”、“小卫士”两支队伍,进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充分发挥团队组织的帮助教育职能,以增强学生抵御各种不良现象的侵蚀的能力,帮助学生从小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4、积极指导家庭教育。一是举办家长学校,坚持每期开展1——2次家庭教育知识讲座,帮助家长提高家教水平;二是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及时沟通信息;三是建立家长开放日,广泛征求家长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四是积极推行家访制度,要求教师对学生的家访面每年要达到30%以上;五是开展家庭教育经验交流活动,及时推广先进的教子经验;六是充分利用“家校通”系统,架起学校和家庭的桥梁;七是坚持每年寒、暑假印发《给学生家长的一封公开信》,对学生假期的学习和生活提出明确要求;八是定期向学生家长印发学习宣传资料。
5、努力优化社区教育环境。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校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延伸扩大监管范围,坚持学生上学、放学期间校门到大街范围内的安全巡视,扼制校外闲杂人员肇事;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每年召开一次“三结合”教育座谈会,争取相关部门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使校外教育环境进一步改善。
(五)全面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沟通信息渠道。在实施教职工民主管理过程中,要始终把掌握民心、知晓民情、理解民意、解决民难作为首要工作,时刻保持与基层的信息畅通。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形成之前,都要召开专门会议或进行重点群众个别访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设立校长接待日和校长信箱,及时收集了解群众意见;定期召开离退休教职工座谈会,邀请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列席教职代会,走访离退休老干部,听取老同志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在教职工中开展“提一条合理化建议”活动,对好的建议及时采纳,并对提建议人进行表彰奖励;设立“家长开放日”、聘请行风监督员,定期听取社区、家长对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教师、家长和社区人事参与学校管理。
2、规范教职代会。规范教职代会工作是学校民主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要做到“七个规范”:一是规范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二是规范会议时间,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三是规范会议组织,激发使命感;四是规范会议内容,确立会议资料,提出讨论重点;五是规范会议讨论,学校相关领导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出解释和说明;六是规范提案处理,对代表的提案进行专题研究并做出答复;七是规范决策实施,激活教职工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教职工对学校管理的认同感,为学校的快速发展增加强大动力。
3、推行校务公开。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公开的内容主要有:学校常规工作制度、学校运行情况、学校财务管理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对外公开的内容主要有: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成果、安全教育规定、向学生家长的各种承诺、收费情况、学生奖惩情况等。要保持公开内容真实、准确无误,采取召开各种会议、利用宣传媒体、建立“校务公开专栏”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
4、保障教师、学生合法权益。依法聘任教师,依法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参加进修培训等权利。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落实。建立和实行校内教师申诉制度,保障教师具有监督权、重大决策知情权、民主参与权,及时了解学校财务收支的状况。继续实行《课堂常规细则》和《常规教学评估办法》,加大力度,实施“名师”工程,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和实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对后进生做到“三个对号”——后进生的姓名与人对号,学习中的问题与不良学习习惯对号,易出的错误与教学中的失控点对号。树立“转化一个后进生比培养一个优秀生更光荣”的教育价值观,把转差率作为考核教师的硬性指标来强化。:
五、实施步骤
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按动员、实施、迎检三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1月)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传达上级活动精神,加强宣传,大造声势,组织教职工学习讨论,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召开学生动员大会和家长会,深入社区,深入学生家庭;要求各部门制订创建计划,提高师生认识水平;加强领导,成立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专班,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月—4月)总目标:实施我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目标,总体把握,分工负责,使学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达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各项指标。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政风行风评议的指导思想
政风行风工作坚持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朽体系”的要求,以树立良好的政风行风为目标,紧紧围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把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主要内容,促进教育行业作风建设,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学校成立“行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行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保证“行评”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自查的途径和方法
学校通过家长评校、学生评教、教师评管等方法,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设立举报电话和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方面意见,学校召开领导班子会、干部教职工政风行风分析讨论会,通过征集的意见,查找了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自查情况
党风、政风廉政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形成氛围
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深入开展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对学校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师德师风的教育。通过学习文件、看光盘资料、参加法律考试、写心得等形式,使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树立依法治校、廉洁从教的思想,做到廉洁自律、为人师表。
2、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朽工作领导小组,为了确保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具体明确了各负责人的分工包项任务。
3、健全有关制度,从机制上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朽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校务公开制度”,“教代会议事制度”、“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等。
学校坚持每学期末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领导干部之间的理解,统一认识,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校级领导之间既分工又合作,重大事情集体研究决定。凡是学校的重大决策、基建工作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等都交教代会审议,需表决的,表决通过后再行实施。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
学校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党内外群众监督,校长外出必须向办公室请假,并将工作向副校长交办清楚方能离校。
我校领导干部电话费补助按(九教发[XX]4号)规定报销。学校领导干部个人报销金费,由其他校级领导审签,按标准报销。
推荐校级干部和选拔聘任学校中层干部,严格按有关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纪律和程序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