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案例简介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北川遭遇了8.0级地震,成为建国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地震。据民政部统计,截止2008年7月24日12时,四川汶川地震已确认69197人遇难,374176人受伤,失踪18209人,死亡67551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人民币。在事发之后有关部门积极投入营救的同时,5月14日审计署发出致各地审计机关全面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同日派出临时审计小组进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随后审计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立即部署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全方位、全过程跟踪审计。2005年10月8日,巴基斯坦北部发生里氏7.6级地震,造成74000多人死亡,585所医疗设施和15000所教育建筑被毁,超过350万人无家可归。其他如水资源和电、路、桥等设施也遭到了破(损)坏。为此巴基斯坦建立了震后重建和恢复委员会来协调和监督重建活动。为了帮助巴基斯坦快速恢复,并能及时深入到受灾地区,2006年1月21日,美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共同签署了由美国政府赠予的价值2亿美元特定用途资金,用来支持巴基斯坦震后重建项目的协议。该项协议的目的是在选定的灾区寻求恢复重建的机会,特别是加强医疗和教育系统的恢复和建设。
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区位于地震多发地带,有地质证据表明,在加拿大西海岸每300年到800年,发生一次强烈的地震。目前这一地震带断层已经休眠了300多年,任何时候都可能重新活跃起来,发生6级以上地震,足以引起严重破坏。虽然强级地震的发生属于小概率事件,但对于加拿大哥伦比亚地区来说,不是会不会发生,而是何时会发生的事情。加拿大哥伦比亚地区的紧急预防措施在1996年和1997年的暴风雪中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之后,审计部门便按检察总长的要求针对哥伦比亚地区对于灾害的紧急反应措施运行是否良好进行了审计。
二、公共危机审计报告差异比较
1.报告格式。《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公告》的4份公告中,基本上保持一致的报告格式,分别是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在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报告中,主要有结果汇总、背景、审计发现和管理层意见的评估等,其中有部分详细数据和表格在附录作为审计结论的补充。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分为审计重点和具体报告两大部分,各部分报告中包括了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结论、主要发现、产生审计结果的原因、审计建议等内容,另外还列示了司法部长的回复以及详细的数据表格。通过对比发现,国外审计报告的内容结构更加系统完善,标题框架明确具体,便于报告阅读者查找和使用。
2.报告内容。
(1)审计目标和范围。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审计公告中只有第2号审计公告明确提出了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并且只是整合在报告开头的审计背景交代内容中,其他3份审计公告均没有明确列示。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报告中,单独列示了审计目标,然后再以独立段落详细阐述审计范围和方法。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将审计目标划分为两个层次,即评估审计预防准备工作的充分程度和确定尚未完成的工作,并在详细报告中再次提及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考虑到三种审计开展的时点分别为事中、事后和事前,故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必然不同,但是应该在每份审计公告中加以明确,确定审计主体职责,将审计情况同审计目标进行对比,体现审计成果,以使报告阅读者能够尽快地了解报告内容,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2)审计依据。《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并公布,审计评价及发现的问题并没有指明根据何种实施准则得出,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实施过程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在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根据《政府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绩效审计,而且在审计评价过程中设计了用于衡量项目进度的绩效标准,将实际数据与其对比来衡量进展情况。在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根据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绩效审计准则和其他必要的程序进行检查,同时针对强级地震的应对和预防措施实施情况的评价也分别根据省级和地方应急项目法案、管理章程进行绩效评估,审计结果具有适当的参照标准,审计结论更具有说服力,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计质量和可信度。
(3)审计风险。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审计公告中,根据重要性原则,并未披露审计风险以及有关审计事项存在的风险,主要就抗震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和使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监督。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中,重点关注了审计项目存在的风险,就被审计单位灾后重建项目的绩效计划审批的合规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确定绩效计划审批的责任方,以保证计划顺利实施。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中,主要就审计事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且据此提出预防和应对的建议。由于审计风险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不论处于何种审计阶段,都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以便确定审计重点,做好风险应对,减少不必要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4)审计建议。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公告中,提出了尽快建立汶川地震救灾款物全国信息公开网,对有关部门管理的救灾款物的筹集、拨付、分配、使用去向和结存状况上网公布,进一步完善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的统筹协调机制等问题。美国国际开发署/巴基斯坦地震审计报告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审计建议,并且及时披露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回馈和建议采纳情况。加拿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大篇幅地从战略和操作两个层面对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提出了审计建议,针对准备工作不足的情况,分析可能的原因,据此提出改进建议,如普及和强化有关法律的适用性和遵循性,建立一种长效的预防管理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应对地震等灾害的演练和培训,倡导使用先进信息通讯技术协助有关预防和应对工作等。
三、完善我国公共危机审计公告的建议
第一,强化审计公告制度,不断规范审计报告框架。可以借鉴国外审计报告的形式,在原来格式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审计报告中的标题框架,包括背景介绍、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结果(或者审计发现)、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意见等。另外如有必要,可将审计过程中一些专业的信息转化成文字、图表等形式,置于审计公告末尾的附录中,既能直观简洁地体现审计结果,省却大量叙述的工作量,又能充实审计报告结构与内容,同时还能帮助公众理解信息,避免公众因信息偏差导致的不良反应。
第二,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有选择地披露审计程序。可借鉴国外审计报告的做法,将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单独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部分,突出审计重点,明确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并为审计评价提供依据。对于审计过程中采用的审计程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地加以介绍,便于报告阅读者了解审计结果的来龙去脉,必要时可具体公布审计实施过程,为后续审计提供积极借鉴和指导。
第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计准则》,不断积累公共危机审计实施的经验,力求将公共危机审计制度化、准则化、规范化。最新政府审计准则(2010年修订)的审计计划一章中,提到了针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审计计划要在原有审计审批程序基础上进行调整,首次提到了针对公共危机的审计指导,对危机审计提供了重要的实施依据。建议将历次公共危机审计经验进行规律性总结,为公共危机审计准则的制定积累素材。同时仿效美国开展绩效审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以公共危机审计为契机,尝试性编写我国的绩效审计准则,逐步推进国家审计机关对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兼顾,开辟具有我国特色的绩效审计之路。
[关键词]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规范
2004年6月,审计署公布了最新年度政府审计,大批案件被曝光,十多个部委被点名,在社会上引起风暴般的效应。本来,国家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然而,如此不留情面地揭发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问题,触动体制痛处,这还是第一次。此次国家审计结果的公布及此后产生的争议,也引发人们思考:国家审计结果为什么要向社会公布、如何向社会公布?笔者就此问题发表拙见。
一、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特点
由于审计对象不同,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也有不同之处,从理论上看具体表现如下:
(一)依据的法规不同。国家审计的主要对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他所依据的主要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而民间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盈利单位,他所依据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wWw.lw881.com因此,政府和民间的审计对象不同决定了它们在法律上的立足点也不相同。
(二)审计报告的程序不同。由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的性质不同,政府审计是一种代表人民意志的审计活动,而民间审计则是代表相关利益集团利益的审计活动。因此,它们的程序也各不相同,前者是按行政程序来进行的,而后者则是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民间惯例来进行的。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同。国家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而民间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目前虽然国家审计在法律上就审计结果报告和通报作了大概的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从审计报告的实践来看,尚未有明确的、正式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制度。而民间审计则已有一套完整的审计报告体系。
因此,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是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可以发现,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还有待建立和完善。
二、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前提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国家审计结果之所以要公开透明,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一)公共资金和公共资产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的需要。所谓国家财产,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就是国有资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我国法律还规定,由公民纳税形成的公共资金,使用前必须列入各级政府预算,预算由人民代表批准,预算执行接受人民监督。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报告的公开、公告制度是推进政府行为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审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
(二)压缩腐败产生的空间。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而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指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加强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制度化的监督与制约,可以提高腐败行为的条件成本,加大其风险,从而“防患于未然”。因此,只有让监督变得无所不在(将监督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让对权力的制约切实可行(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握有权力的人才不敢越轨,不敢伸手,因为“伸手就被捉”。
(三)消除制度性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行政领域,下级“糊弄”上级是经常发生的事。下级敢于大胆“糊弄”上级的根源之一是行政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制度性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不但存在于市场交易领域,也广泛存在于行政领域。上级虽然在权力上占优势,在信息方面,下级却占定了绝对优势;下级虽然在权力上受制于上级,但却可以通过封锁与扭曲信息“糊弄”上级。因此,解决制度性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从制度建设方面下手,审计监督制度以及审计结果披露制度是最为真实、有效的一种方法。
三、当前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缺失问题
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方式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国家审计报告制度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看也处在形成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跟不上国际审计发展的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在世界上已是一种通行的制度。美国会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后,稍隔一段时间就会将审计报告分发给更广泛的部门和单位包括舆论宣传部门。此外,还定期编制《会计总署报告目录月刊》,分发给每一位国会议员,该月刊在《国会大事记》上转载,使任何人都能够看到。会计总署还设立情报资料办公室,协助审计长回答各方咨询。德国联邦审计院将年度审计报告递交议会、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公布于社会。这种做法将审计监督与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日本会计检查院将审计报告送内阁呈报国会的同时向国民发表。上述国家的国家审计事业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原因之一就是执行较为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我国的国家审计事业正在摸索中成长,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
(二)审计披露范围小,限制多,操作难度大。在我国的审计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通报和公布制度执行得不够,工作相对滞后。主要是因为:其一,《审计法》没有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法定义务,审计机关在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审计结果、公布什么公布多少审计结果中有所选择,同时,出于对审计结果是否全面、客观、公正的担心以及对因公布审计结果给自身带来影响的不可控,审计机关具有明显的选择倾向。其二,《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理解,虽然有许多审计结果并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但由于规定不具体明确,也导致了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结果方面的倾向性选择。在《审计法》和《审计准则》中要求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但审计结果公告的立法基点是“可以公布”而不是“必须公布”。在紧随其后的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中,又对公告内容作了严格的限定,基本上是由政府来决定。由政府来决定将政府的哪些问题公布于众,这就不是审计机关可以左右的了。
(三)审计机关的风险和压力增加。审计机关一方面顶着压力公布了审计结果,一定程度上赢得了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必然将目光集中于审计结果的处理上。2002年的审计署审计报告首次向社会公开解读,李金华审计长称此报告在内容上跟以往的相比,“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被审部门没有增加,违规资金总量变化不大,但社会反响“出乎意料”。多数媒体称此报告引起了“审计风暴”,2003年也被称为“审计元年”。原因之一是审计报告的首次公开亮相,而更重要的是,此次报告涉及的对象是国务院各大部委,人民拭目以待政府怎样解决报告中指出的问题。
审计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由来已久,若将审计结果公告而执行情况仍不尽如人意,那么审计的权威性就有被破坏的危险,久而久之会失去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信任,这对审计机关来说也是一种风险。
(四)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标准不明确,审计责任不清晰,法律环境不健全,审计管理体制不完善,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审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国家审计人员的主要执业风险主要是来自行政部门的处罚,一般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有时责任不清,根本无足轻重。而由于出具不实审计意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处罚力度明显过低。这就导致了国家审计人员的权力寻租成本不高,因此,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国家审计人员有时会选择与被审单位合谋。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
(五)审计结果披露过程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审计工作是单方面进行的,一旦发现问题向有关部门汇报,这些问题不需要对外公布,责任也由审计部门认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审计工作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如审计结果披露问题、官员经济责任不明且多用集体决策掩盖个人责任、问责制下的官员责任划分问题等。因此,引入申辩机制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四、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思考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如何披露国家审计结果以及披露后的后续问题的解决,值得我们深思。
(一)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报告披露的规范。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国家审计报告的总体格式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点:(1)报告应当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报告内容、审计组组长签名、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日期等五个部分;(2)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3)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4)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承诺情况,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对审计结果披露的总体格式规范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国家审计监督机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程序,全面实施各种程序和规范,确保国家审计结果得到合理披露和全方位披露。
(二)建立监管国家审计的专门机构。目前在国外,已有很多国家在议会内设立了专门监管最高审计机关的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详细审查审计报告,核实审计资料、审计证据、审计建议,审查后就审计机关对政府活动的审计情况向议会提出他们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这种委员会很有必要。如果这个委员会设在人大,则是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转变迈出的第一步。监督的模式应该是渐进式的。所以我们建议在设立监管委员会的初期,采取从审计机关的预算和账目开始对国家审计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和划拨。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专门负责处理与国家审计相关的事务——审查审计报告并提出意见等。
(三)实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外的普遍做法。从根本上说,国家审计的真正委托人是人民,国家审计机关要向人民负责,并将审计结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会、发表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告制度的推行是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有力监督,它对审计工作和审计的客观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正确。这就从客观上使审计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受到监督,这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国家审计署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先搞试点,然后在整个审计系统推行。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极受社会公众欢迎并得到好评的。所以对审计公告制度一定要推行下去。我们建议修改审计法时将现行审计法中关于审计公告的规定从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力改为法律义务,具体说就是将审计法中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改为“应该”公布审计结果。
(四)审计失败的治理根本。鉴于国家审计的寻租活动大都属于被动之举,是为了留住客户、保持市场份额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因此,治理审计失败的根本在于治理被审单位的财务欺诈,而治理被审单位财务欺诈的根本则在于治理市场,因为在一个有效运行的市场中,内部信息会很快为市场所消化,被审单位所寻求的租也就很快会消散。此外,还应该加大被审单位的寻租成本,使其寻租的代价大大高于所能得到的收益,迫使其主动放弃寻租行为。
(五)国家审计应引入申辩机制,以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申辩是指对受人指责的事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申辩机制是通过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而形成的机制,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政治精神,因此,值得提倡和推行。
目前很多机关针对审计报告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媒体进行申辩的方式是不正规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人代会介入,对行政任命的官员激活惩罚和问责机制,而后再由当事机关在人代会、相关的政府间协调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中进行申辩,最终将所谓集体决策的问题落实到主要责任人身上。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则要激活司法程序。
已故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先生对中国历史上国家审计和会计的状况与国家的治乱兴衰的关系用一句话十四字做了总结:“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因此,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有助于加强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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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盕.学者呼吁审计引入申辩机制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n].香港大公报,2004-07-17.
虽然《审计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对审计报告制度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初步规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花费专门一章从119条至156条共38条的篇幅对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审计报告的编审、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审计结果公布、审计整改检查五个部分进行了具体指导,但由于这些规定制度在立法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其操作依据的法律层次和效力明显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审计人员在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无法单独引用《审计法》中第45条、46条中操作性较强的条款,如“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等,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不便。审计报告法律层次不高还带来执法的被动。如遇上被审单位违反招投标法,要移送到建管站;违反政府采购法、会计法,要移送到财政部门;违反税法,要移送给税务部门等等。移送后还必须反复催要这些部门的处理回函装入审计档案,影响审计干部查处问题的积极性。再加上《审计法》等部门规章对审计报告的内容变动频繁,执行的弹性较大,没有硬性要求,缺乏作为法律应有的严谨性和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颁布后,《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同时废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的编写仅作了原则性的界定,规定的内容比较粗略,仅为制作国家审计报告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对具体实施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缺乏现实指导性,导致国家审计监督仍然属于内部审计监督的范畴,弱化了法律制度本身应具有的强制性。
由于审计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政府部门,却又要审计政府,直接影响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带来的后果就是查处难、处理难、整改难。如果是遇上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更是难上加难。不借助其他机关的力量,根本无法执行到位。部分审计人员思想存在误区,把撰写审计报告当做应付差事,审计执法程序不规范、审计取证不充分、审计处理不当、延伸不到位等质量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报告内容要么“套话”多,无分量。要么故弄玄虚、晦涩难懂,让使用者看不明白或引起歧义。在肯定成绩时照搬单位的工作总结或个人的述职报告,对被审单位的情况或被审计人的陈述不做去伪存真的甄别;揭示问题时避实就虚,含糊不清,对存在的问题挖掘不深、分析不透,甚至引用失效的法律法规或引用审计事项发生时还没有实施的规定作为定性或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审计评价单一。不管什么项目,审计评价一个样,泛泛而谈,放之四海而皆准。没有按照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或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而是作单一笼统的评价,或不予评价。有的超越审计范围进行评价。对不属于审计事项的内容进行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没涉及或仅表面涉及的问题进行随意评价。三是改进工作的建议苍白无力,缺乏有价值、有力度、能操作的“干货”,或者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对象提出建议,被审计单位无法组织落实。四是审计报告的内容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缺少被审单位应承担责任、审计金额占被审单位总金额的比例、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情况及结果、效益审计等内容,与领导和社会公众的期盼有一定差距。
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审计内容得到不断拓展,审计报告的分类更加细化,由最初的定期审计、行业审计、承包经营审计发展到财政同级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效益审计等等。但纵观目前所的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涉及关于国家审计报告的评价标准和评定指标,无按行业类别、级别层次、差异性大小进行归类的量化标准,使得在实务操作中信息反馈机制弱化,审计报告的行政主导色彩较浓,留在一定的弹性空间,无法高质量保证审计报告的功效。就绩效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而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通常明确的绩效评价仅停留在反映资金闲置、内部管理和控制、挤占挪用等问题上,在重点揭示和查处决策失误、损失浪费、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对单位行政效能的履行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服务使命和任务定位等缺乏评价标准。审计一般是通过对取得的相关资料检查核实后得出结论,由于相关审计结论均有审计证据作为支撑,客观和公正就成为审计的特点和优势。但如果审计指标设定以定性和主观人为分析为主,支撑定性判断的审计证据不易获取时,得出的审计结论也会失去客观性和公正性,必然带来审计报告的风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明确把审计监督确定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审计事业迎来发展的“新常态”。要完成这项光荣的使命,承载审计质量和审计人员心血智慧的审计报告成为重中之重,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价值。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为审计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审计报告成为了一把“双刃剑”。如果审计人员出现了判断失误或者采取了不恬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公布了不恰当意见的审计结论,将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带来因审计质量不高来产生的败诉风险。因此,探索审计报告改革,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必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国家审计报告法律效力是由《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确立了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为了保证工作上的程序性和职能上的稳定性,提升审计工作的监督层次,必须硬化、完善、扩充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将审计法律法规中的“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将“可以”等字眼变为“应当”、“必须”。二是建立审计报告质量监控机制。从过去上级机关导向型审计向审计人员个人责任型转变。既要将审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又要遵循权利与责任相匹配原则,赋予审计单位和人员必要的法律追究权力,使审计工作真正具有威慑力,从而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三是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环节。在审计实践中,通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环节,被审单位往往会找出各种理由、各种关系想方设法删除一些“腊味重、含金量高”的问题,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因此有必要对该环节进行完善。可以变“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为“向被审单位发放审计事实确认书”,并征求被审单位意见环节。因为审计报告本来是审计组依法做出结论性法律文书,它的审核权在审计机关而不在被审单位,无需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目前审计报告大致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情况”。叙述被审计单位的机构、人员、财政财务收支等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审计评价”,叙述审计机关围绕审计目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标准,对被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内控制度、重大经济决策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评价。第三部分是“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审计定性依据及定性结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及处理处罚意见。第四部分为“审计建议”,就是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方面的建议。笔者认为,对这四部分的用墨应该根据报告使用者的不同,有所轻重。对于审阅审计报告的上级领导而言,审计的主要职责是揭露和反映问题。审计报告应紧紧围绕这一主旨进行改进。应精简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科学设置审计评价内容,审计建议可以不提,而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讲清讲透,交待出来龙去脉,以及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必要时还可以增加“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情况”。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必须告知被审计单位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这主要是审计报告的最后几句话。如“以上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时将不再征求意见。”对于社会使用者而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可以略写,交待清楚即可。但必须拓展几部分的内容,一是增加被审计单位应承担责任的表述。包含被审计单位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比较健全有效;被审计单位已经提供了审计所需要的所有真实、完整、合法的资料等。二是要明确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和审计责任。如“审计的责任是对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三是声明对使用审计报告的限制。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不同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公证报告。尤其对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的。根据不同的审计项目,视具体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有简短声明,对审计报告的使用权限、责任做出必要的限制。这样,便于恰当使用审计报告,也有利于合理规避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