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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范畴(6篇)

时间: 2025-11-23 栏目:实用范文

商品经济的范畴篇1

关键词:市民社会;社会关系;社会建设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0-0069-02

青年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是从批判和借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开始的。马克思从市民社会角度深刻剖析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剥削本质,找到了消解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和引导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理论。因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特定的时代意蕴,我们可以在今天的社会背景下对其进行拓展和运用,从而构建我国社会建设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适用语境

黑格尔从伦理发展维度论证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从经济角度把市民社会理解为“需要的体系”。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思想进行了继承和发展,从经济角度把市民社会理解为“交往形式”,从政治角度把市民社会理解为“资产阶级社会”,并以此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批判。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是以商品经济为背景来研究市民社会的。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定阶段,市民社会是商品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社会组织形式。马克思正是在把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结合起来的研究中,形成了关于资本主义的社会批判理论。

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资产阶级凭借生产资料私有制而广泛参与各种经济活动,成为商品经济的主导者。无产阶级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得了相应的工资,为了购买生活资料也会参与到商品经济活动中。所以,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是市场主体,因而都是市民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资产阶级因为其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成为商品经济活动的强势主体,并成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构成部分。无产阶级有限的经济活动使他们成为商品经济的弱势主体,成为市民社会的微不足道的组成部分。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与市民社会虽然分化为公共政治生活领域与公共经济生活领域,但是,两大领域的主导者都是资产阶级。总而言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是政治主体,掌握着国家权力;资产阶级又是市场主体,掌握着市民社会的话语权。所以,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中,他总是把市民社会界定为“资产阶级社会”、“交往关系”(主要指经济交往关系),甚至直接把市民社会界定为“资产阶级”,深刻地说明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市民社会的异化现象。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资产阶级所宣扬的政治解放只不过是市民社会成员(即资产阶级)权利的解放,政治解放并未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对劳动者的压迫,因而,要以人类解放超越资产阶级政治解放,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1]。只有这样,异化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市民社会才能真正成为全部社会成员自己的组织,才能承担起收回国家权力并从事社会管理的责任。

由此可知,马克思市民社会的适用语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品经济下产生的独立的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组织――市民社会。二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下资产阶级成为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强势主体,从而导致市民社会的异化,使市民社会不再是纯粹的“需要的体系”,而是掌握弱势群体经济利益和政治命运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个体之上的异化组织。三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就是通过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消除市民社会的异化现象,使市民社会回归其社会价值本位,成为真正的社会个体的利益组织。总之,因为马克思从商品经济角度寻找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阶级对立的根源,所以,他强调的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我们今天还需要从社会文化权利角度来拓展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拓展

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范畴。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界定为由相互“需要的体系”将人们联系起来的“市场交往关系”及其“保障机制”。市场交往关系是“需要的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属性,而市场交往关系的保障机制则属于社会关系范畴。这说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并非只指向经济关系,而是指向国家之外的多元集合体。我们也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二分”理论架构,因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也应该是多元的。但马克思从其历史哲学研究的需要出发,逐渐将市民社会的内涵集中在经济关系领域。

马克思将市民社会范畴集中在经济关系领域,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与思维逻辑的。马克思以十九世纪上半叶西欧自由资本主义为背景,本着对现实物质利益的深刻关切,把市民社会作为理论工具去解剖资本主义的经济和社会现实。为着这样的研究目的,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遵循的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路径”[2]。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他的市民社会范畴就应该包括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这既包括物质利益关系的经济领域,也包括文化交往关系的社会领域。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特殊历史背景使物质利益关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具有高度哲学抽象能力、善于抓住事物本质的马克思就直接用市民社会范畴来指称物质利益关系,从而把黑格尔界定为政治国家之外的具有多元内容的“市民社会”化约为“经济关系”。这一方面表明马克思抓住了资本主义最本质的经济关系,并通过对此的分析,为市民社会向“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范畴的转化及其唯物史观的诞生打下了基础。但是,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化约为经济关系,使后来的研究者单一地从经济关系去界定和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从而忽视了市民社会范畴中所应该包含的文化与社会交往内容。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内涵和外延的化约,是因为“他要研究的是历史哲学中的市民社会,而不是社会科学中的市民社会”,“物质交往形式毕竟只是市民社会中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领域,而并非唯一的领域,所以这一界定只是对市民社会实质的说明,而不应被看做是马克思为‘市民社会’所下的完整定义。”[2]因此,我们今天对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的研究,除了从经济学和历史哲学维度将其理解为经济交往关系、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之外,还应该遵循现代社会学的研究路径,探寻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在社会文化交往领域内的意义。

从今天来看,资本主义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已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之后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这意味着,无论是我们对资本主义现存社会问题的批判,还是对社会主义发展前景的展望,都不能简单地从经济关系领域来运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我们必须从社会文化交往领域对其进行拓展。如果我们肯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包含了“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两个方面的意义,那就意味着,我们今天学习和运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需要超越过去仅仅从“二分法”来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应该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三分法”,从社会文化交往关系中去理解和运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因而在当下中国语境中研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政治和经济之外的社会领域。这既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从单一的经济关系领域的超越,又从社会交往关系领域拓展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找到了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与当下中国国情的契合点,从而赋予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富有时代特色和生命力的当代意蕴,使之在当下中国的社会建设中仍然能够发挥指导作用。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下启示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意蕴,对我国当下的社会建设有三点启示:一是恢复公民的社会主体意识,就是把个人从整个国家机器中分离出来,重新强调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国家与社会组织是为了保护和增进公民权利的外在力量。二是肯定社会多样性。在马克思的“社会至上”理念下,我们应该从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三分”视角,强调社会的自主发展和自治功能,充分肯定社会的多样性,对公民在兴趣、利益、爱好等方面的差异和为此而进行的结社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肯定社会的自治能力,鼓励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参与当下中央倡导的社会管理,发挥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三是倡导法治理念。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让渡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必须要有法治意识,恪守依法治理理念,使社会能够实现有序自治,从而真正诠释“社会至上”的本意。

为了践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使之能够指导并推进中国的社会建设,我国的政策取向有三:第一,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原理,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使国家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相互分离。在当下社会建设过程中,更应该强调政府的社会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以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现代化。第二,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异化”、“私有财产异化”、“交往关系”和“生产关系”理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发展市场经济,为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经济基础。第三,根据当代市民社会的研究视角,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加强社会文化领域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在社会文化领域传播和推广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和发展提供和谐的文化氛围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参考文献:

商品经济的范畴篇2

关键词:国际经济基本范畴

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以,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例如在民法学中,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三个基本概念。

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而要另设“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传统的国内私法,如财产法、合同法,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论\文\网lunwennet\com]

管理权,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国家经济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

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第二条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也许有人令怀疑《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从根本上说,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这‘概念而言,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人们对国家所包含的经济注意不够,而在现襄生活中,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经济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的内容,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自然资源的和经济活动的。经济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国家经济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在法学领域中,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当然也不例外。经济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权利,不能由私人行使交易权基本上是私人的权利,但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国家行使。正因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又可以行使私法上的权利,所以,对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判断应给予足够的注意。例如,当一国政府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时,如果它没有明示地放弃其豁免身份那么,在其行使私法上的校利特殊的交易权的同时,是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管理权、经济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后来的行为与先前的允诺不符而对其提讼,要求法院对其实行财产方面的强制等。而在目前的国际贷款实践中,贷方银行往往要求借方政府在协议中订入“放弃豁免条款”及“遵从管辖条款”,从而将该项借贷活动确定为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使借款国政府处于一般借款人的地位而不能申张公法上的权利。

与此不同的是国家间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类条款的内容通常为当资本输出国根据某种事先的担保协议,向其在资本输入画投资的国民或其他投资者支付了赔偿金,则有权代位行使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一国根据此类规定而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这种权利,尽管是国家行使的,却是私法上的权利,因为它是“代”私人之“位”而要求私人的交易权得到保障代位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投资者的权利的范围。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中,在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同时还通常规定,当出现东道国拒绝受理或执法不公的情况、或者发生国际法所认定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承保国政府保留以地位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这时,国家又跳出私人权利的圈沼,而以者的身份行使其公法上的权利了。

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这三个概念确定了国际经济法主体各自钓地位,表明了它们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即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梅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考虑以这三个范畴为支撑点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的完整体系。而在交易权、管理权与经济这三个范畴中,又宜以交易权为核心范畴,因为第一,国际经济法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经济

交往为首要调整对象的第二,交易权本身即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存在,而经济管理权又植根于国家经济。

如果以交易权为线索来展开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那么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交易权主体交易权的客体交易权的成立交易权的行使表现方式交易权的限制沐交易权的保护包括争议的解决。交易权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则表现为投资权。以投资权为核心,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可简要地表述为

1.投资权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作为投资权主体的特殊伺题‘国家的主体地位问题。

2.投资权客体。货币资本。物料形式的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其他权利的资本化。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投资收益卜

3.投资权的成立。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限定,包括鼓励与限缸海外投资韵法律措施资本输入国对外国资本的认许,包括鼓励与限制外国资本的法律措施。

4.投资权的行使。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契约式合作企业。其他投资方式。

5.投资权的限制。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出资比例。自然资源使用。劳工雇用。外汇管理。

6.投资权的保护。国有化。海外投资保险制。投资争议的解决。

商品经济的范畴篇3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二重性;劳动价值论;政治经济学

论文摘要:劳动二重性学说是马克思首先发现并论证的。以劳动二重性为依据,马克思在扬弃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观点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从而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劳动二重性学说是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全部政治经济学的起点和枢纽,是坚持和发展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一环。

一、劳动二重性学说克服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局限性

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从1蒲式耳谷物=1盎司白银公式中找到了商品价值是由等量劳动计量的规律,指出商品价值量同劳动时间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他说:如果发现了新的更丰富的银矿,因而获得2盎司白银和以前获得1盎司白银同样容易,那么,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现在的谷物1蒲式耳售价10先令,和以前1蒲式耳售价5先令,同样低廉。但他又说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尽管配第已经意识到他的发现的重要性及其在具体应用上的困难。因此,为了达到某些具体的目的,他也试走另一条道路”,即必须找出土地和劳动之间的自然的等同关系,以便价值可以随意‘在二者之一,或者更好是在这二者之中’表现出来”。结果,配第认为,一个成年人平均一天的食物,而不是一天的劳动,乃是衡量价值的共同尺度”,这样,配第在价值探讨中就走人了迷途。其根本原因是配第混同了创造价值的劳动和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他把生产金银的劳动看做是直接生产交换价值的,把其他劳动看做是生产使用价值的。

亚当·斯密为了回答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换言之,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值的,究竟是什么?”他从劳动分工出发,认为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或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己劳动,最大部分却得须给予他人劳动,所以,他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换言之,要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一个人占有某货物,但不愿意自己消费,而愿用以交换他物,对他来说,这货物的价值,等于使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他在说明劳动价值论时又提出了两个自相矛盾的价值规定。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惟一标准。”在这种社会状况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在进步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的真实价格”不再单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构成,而由工资、利润、地租三者构成。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无论什么社会,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人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这就树立了又一种价值规定尺度,脱离了劳动价值论,得出斯密教条”那样的错误结论。虽然斯密曾试图依靠劳动的两面性作为自己的方法论,描述经济过程的外部形式,反映了具体劳动的不同体现;接近于用抽象劳动的观点去考察经济过程内部联系,但没有成功,其症结在于他不能区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明白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于是不懂得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的外部形式与内在本质的对应关系。马克思指出:斯密自己后来也抛弃了自己的理论,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来源,恰好要到他的科学的起点上去寻找”。

李嘉图始终坚持劳动价值论,说我的价值尺度是劳动量。”耗费在一件商品上的劳动……是商品实在价值的尺度。……交换价值是由实在价值来调节的,因而是由耗费的劳动量来调节的。并指出,决定商品价值的是必要劳动,一切商品,不论是工业制造品、矿产品还是土地产品,规定其交换价值的永远不是在极为有利、并为具有特种生产设施的人所独有的条件下进行生产时已感够用的最小量劳动,而是不享有这种便利的人进行生产时所必须投人的较大量劳动;也就是由那些要继续在最不利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的人所必须投人的较大量劳动。这里所说的最不利条件,是指所需的产量使人们不得不在其下进行生产的最不利条件。’,困印他是用劳动时间确定价值的学派领袖”。但李嘉图价值理论也存在缺陷和矛盾。第一个困难是,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如何同价值规律相符合。第二个困难是,等量资本,无论它们的有机构成如何,都提供相等的利润,或者说,提供一般利润率。实际上这是一个没有被意识到的问题:价值如何转化为费用价格。这主要是因为,李嘉图从没有研究过生产商品的劳动的性质,忽略了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马克思曾批评李嘉图只是从价值”概念出发……只是注意价值量的规定,没有对作为使用价值和价值统一物的商品本身进行考察。

劳动二重性理论在于,马克思比李嘉图更善于运用辩证思维方式来分析创造价值的劳动范畴,对于同一劳动过程,马克思既看到了它的具体性,又看到了它的抽象性。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商品的二因素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决定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商品二因素不过是劳动二重性的产物和表现形式。这样,使用价值和价值就以商品不同性质的属性而存在,具有各自不同的源泉,从而根本结束了连古典学派的优秀代表人物也经常发生的混淆现象。

二、劳动二重性学说奠定了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基础

马克思把劳动二重性引进政治经济学,第一次确定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并确定了价值不外是这种劳动的凝固”。马克思认为,抽象劳动是对事实的全部理解的基础”,是批判的理解问题的全部秘密”,是我的书最好的地方”和崭新的因素”。因为抽象劳动的共同性和无差别性决定了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以及各种劳动产品可以比较和交换,第一次从根本上解决了商品价值质的规定性;抽象劳动的抽象性决定了商品价值自身不能表现,马克思说和商品本身的粗糙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中连一个自然物质的原子也没有。因此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们作为价值是不可捉摸的。抽象劳动是一种同幽灵一般”的东西,必须在交换中才能表现;抽象劳动的历史性表明了价值是个别劳动者借以表现为社会劳动的一种特定社会形式。劳动具有个别性,又具有社会性,各个商品生产者相互取得对方的产品时,必须计算产品中包含的劳动量,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生产它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至于复杂劳动,马克思认为,它是简单劳动的倍加,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是抽象的简单劳动,从而第一次天才地论证了只有人类的抽象劳动形成价值,且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才形成价值。

资产阶级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也认识到,商品价值是劳动创造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决定的。但古典学家只有一个笼统的劳动一般”的概念,从来没有明白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和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有什么不同,而是把二者混淆,甚至把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说成是价值的实体。因此,他们始终不能说明,为什么生产各种不同使用价值的异质的劳动能够成为形成价值的同质的劳动问题;只能纠缠在交换价值的数量上做文章,而不考察它的质量问题,犯下不能从劳动的质和量两方面进行分析的片面性错误,最终成为不彻底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剖析了这个不彻底的劳动价值论,区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劳动,他指出:经济学家毫不例外地都忽略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既然商品有二重性一使用价值和价值,那么,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也必然具有二重性,而像斯密、李嘉图等人那样只是简单地分析劳动,就必然处处碰到不能结实的现象。实际上,这就是批判地理解问题的全部秘密”。

李嘉图认为商品的价值只能由耗掉的劳动决定,而价值量的大小则与这种劳动成正比,价值仅包括直接生产该商品时耗费掉的劳动,不包括生产生产资料时所需要的劳动。但他不知道新价值的创造和生产资料旧价值的转移如何进行,最后又回到斯密的教条”。劳动二重性学说科学地说明了这一问题。新价值的创造和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之所以能够同时进行,是由于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作为具体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转移并保存生产资料的旧价值;作为抽象劳动,则创造新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劳动的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只要运用生产工具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就必须消耗人的体力和脑力;反过来,劳动力只要进行生产性消耗,就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

可见,马克思是根据劳动的功能或质的不同对劳动进行深层分类,概括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等新的劳动类别形式的,他将隐藏在劳动中的内在矛盾即劳动二重性认定为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据此构建了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石的经济思想大厦。正是由劳动二重性概念,马克思得以揭示劳动生产率的二重结构和决定劳动生产水平的诸要素的二重性。马克思指出: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同时又指出: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劳动强度的增加,从一方面来说,起着同样的作用。它们都会增加任何一段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总额”。

三、劳动二重性学说是理解政治经济学——《资本论》的枢纽

《资本论》的逻辑力量皆源于劳动二重性理论,这部经济学宏篇巨著屡遭批判而不毁,就在于还没有人对马克思独创的劳动二重性学说提出令人信服的质疑。

任何一种理论体系只要是真正科学的,必须包含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一是反映客观现实的一整套范畴及其合乎逻辑的发展;二是内在于这些范畴中的联系,主要是相关范畴之间的矛盾及其发展;三是支配这些联系或其中矛盾运动的规律性。政治经济学就具有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说: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完成了这些工作之后,就能用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把由分析得到的各种范畴、它们之间的矛盾及其发展的规律性系统地叙述出来,从而使原先占有的错综复杂的材料在思维中完整而有条理地重现。《资本论》就是这样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科学地揭露出来的,因而是由科学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一一一整套范畴、相关范畴之间的矛盾及其发展、支配这些矛盾发展的规律性—构成的。要了解劳动二重性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就要按照《资本论》的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来进行探讨。

从范畴考察,依据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可以分别看到与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有关联的一系列范畴:具体劳动—使用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劳动过程—不变资本—生产无限扩大;抽象劳动—价值(交换价值)—剩余价值一一价值增殖过程—可变资本—劳动群众的购买力相对缩小;劳动—商品—货币—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率—工资—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资本有机构成—相对人口过剩—经济危机。这一整套范畴都是从劳动二重性产生的,不发现劳动二重性就不可能得出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这一整套的科学范畴,也就不可能理解资本主义的本质。

从相关范畴的矛盾考察,可以看到各对矛盾之间的关联:劳动二重性矛盾—商品二因素矛盾—商品与货币矛盾—劳动与资本矛盾—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矛盾—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占有制的矛盾—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矛盾一一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一系列矛盾(生产无限扩大与劳动群众购买力相对缩小的矛盾)—经济危机的爆发。这些重要的矛盾都是由劳动二重性矛盾产生的。不发现劳动二重性,就不可能洞察这些矛盾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就不可能理解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过程及其灭亡的必然性。

从支配这些矛盾运动的几个重要规律考察: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它支配着劳动二重性的矛盾运动,从而支配着商品二因素的矛盾运动;作为价值规律的变形—商品流通规律支配着商品与货币的矛盾运动;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产生的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规律,支配着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方面和一切过程的矛盾运动;由于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产生了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从而产生了资本主义人口规律。这两个规律又共同支配着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矛盾运动,支配着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的一系列矛盾运动,特别是生产无限扩大与劳动群众购买力相对缩小的矛盾运动,最终导致周期性的相对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的爆发。所有这些规律都是与商品的价值密切关联的,而价值则是抽象劳动创造的。如果不区分劳动二重性,不把抽象劳动从劳动中划分出来,就不可能认识上列这些规律,也就不可能理解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政治经济学。

从资本流通过程及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考察,资本流通过程包含资本循环、资本周转和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其中所分析的范畴、矛盾与规律,无一不与劳动二重性有关;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中,产业资本、商品经营资本、货币经营资本和生息资本,利润、商业利润、利息和地租,利润率、平均利润率规律、利润率趋向下降规律,所有这些特殊形式、转化形式等,必然与它们所由产生的各种范畴和规律一样,都与劳动二重性密切相关。马克思正是由于发现了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才深刻地揭示了商品经济的内在矛盾,说明了商品二因素的关系,阐明了价值的本质、价值实体、价值量以及价值形式和价值规律等问题,从而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也正是由于劳动二重性的发现,才找到了破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各种现象的密码,由此为建立剩余价值论奠定了坚实的科学基础,为形成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经济理论准备了理论前提。马克思把劳动二重性视为剖析资本主义关系的方法论,指出:这就是批判地理解问题的全部秘密”。

四、劳动二重性学说是劳动价值论重获新生的关键

对于马克思对劳动二重性的发现和论证及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历史进程中的劳动二重性矛盾发展的研究,列宁肯定地讲:为我们揭明了这些矛盾以及这个社会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的总和中,在这个社会的开始直到终结的过程的发展和生长,和运动”。但马克思在概括劳动二重性范畴并对其含义进行论述时,却只是把劳动二重性双方看作是劳动的两个不同特性或是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所进行的认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其发现的重要理论价值和意义,甚至又不可避免地使他将其发现与古典学者们的发现相混同了,并使之成为后人深化认识劳动二重性范畴时难以逾越的框框、瓶颈或盲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中的这些不完善性对于后人据以进行的社会实践导致诸多挫折、对于之后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惟有如此,劳动价值学说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才会更具理论的科学性和实践的指导性。劳动二重性范畴不仅应当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而且更应当是发展和完善劳动价值理论的枢纽”和突破口。

具体劳动是在一定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如学者和农夫的劳动。但马克思认为,不借助知识力的运用,就不能区分两个都在付出体力的劳动者谁在从事复杂劳动。马克思的失误在于他对简单劳动的过度抽象”。因此,要坚持劳动价值论的一元论,就必须坚持马克思关于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范畴,取消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范畴。因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只是程度上或量上差别,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界定则意味着质的差别,是两种性质的劳动。根据上述逻辑推理,具体劳动既非古典学派的个别劳动范畴,即以整体的形态存在、可相对独立地生产或创造出具有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或财富的个别劳动现象,也非马克思所说的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形式的耗费”,只能是劳动内在矛盾中的一个方面,是劳动的前提性条件或可能性的劳动。它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意义,马克思劳动二重性中的具体劳动所具有的意义只适应于这种情形—当它只是作为劳动二重性中与抽象劳动方面相对应的一方存在时。具体劳动诸要素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与时俱进的。

商品经济的范畴篇4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

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而要另设“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传统的国内私法,如财产法、合同法,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论\文\网lunwennet\com]

管理权,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

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宪章》第二条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也许有人令怀疑《宪章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从根本上说,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主权这‘概念而言,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主权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权所包含的经济主权注意不够,而在现襄生活中,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经济主权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主权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解释,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主权、自然资源的主权和经济活动的主权。经济主权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主权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主权,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在法学领域中,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主权当然也不例外。经济主权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主权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权利,不能由私人行使交易权基本上是私人的权利,但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国家行使。正因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又可以行使私法上的权利,所以,对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判断应给予足够的注意。例如,当一国政府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时,如果它没有明示地放弃其主权豁免身份那么,在其行使私法上的校利特殊的交易权的同时,是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管理权、经济主权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后来的行为与先前的允诺不符而对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其实行财产方面的强制等。而在目前的国际贷款实践中,贷方银行往往要求借方政府在协议中订入“放弃豁免条款”及“遵从管辖条款”,从而将该项借贷活动确定为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使借款国政府处于一般借款人的地位而不能申张公法上的权利。

与此不同的是国家间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类条款的内容通常为当资本输出国根据某种事先的担保协议,向其在资本输入画投资的国民或其他投资者支付了赔偿金,则有权代位行使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一国根据此类规定而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这种权利,尽管是国家行使的,却是私法上的权利,因为它是“代”私人之“位”而要求私人的交易权得到保障代位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投资者的权利的范围。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中,在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同时还通常规定,当出现东道国拒绝受理或执法不公的情况、或者发生国际法所认定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承保国政府保留以主权地位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这时,国家又跳出私人权利的圈沼,而以主权者的身份行使其公法上的权利了。

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这三个概念确定了国际经济法主体各自钓地位,表明了它们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即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梅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考虑以这三个范畴为支撑点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的完整体系。而在交易权、管理权与经济主权这三个范畴中,又宜以交易权为核心范畴,因为第一,国际经济法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交往为首要调整对象的第二,交易权本身即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存在,而经济管理权又植根于国家经济主权。

如果以交易权为线索来展开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那么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交易权主体交易权的客体交易权的成立交易权的行使表现方式交易权的限制沐交易权的保护包括争议的解决。交易权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则表现为投资权。以投资权为核心,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可简要地表述为

1.投资权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作为投资权主体的特殊伺题‘国家的主体地位问题。

2.投资权客体。货币资本。物料形式的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其他权利的资本化。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投资收益卜

3.投资权的成立。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限定,包括鼓励与限缸海外投资韵法律措施资本输入国对外国资本的认许,包括鼓励与限制外国资本的法律措施。

商品经济的范畴篇5

论文摘要:价值范畴具有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双重功能。本文认为,以往对马克思价值范畴的理解过于简单化;马克思价值范畴中的商品价值是演进的,它不仅包含劳动价值概念,而且包含劳动价值概念向生产价格概念的转形;马克思价值范畴中的社会核心价值是复杂的,它不仅阐明了劳动生产方式与资本生产方式的矛盾,而且阐明了前者向后者演化的必然。

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术界出现的劳动价值理论研究热潮至今已悄然退去,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那些热门话题也从学术刊物上逐渐淡出。管理论研究并没有划上句号,但无可讳言的是,解释当今现实已成为劳动价值理论不堪承受之重,近期试图修缮劳动价值理论的种种努力也几乎都没有得到普遍认同。解铃还须系铃人,摆脱理论困境的出路还是只能到马克思那里去寻找,除此别无选择。本文主张回到马克思,重新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真谛,以利于今天从基础理论上着手来解疑释惑。

一、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

为了准确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首先必须了解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川。

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范畴一般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价值,它指称的是商品进行交换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比例关系直接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额,也就是价格。价格是商品交换比例关系的现象,现象背后的本质就是价值。价值隐藏在价格背后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只有经过理论抽象才能够显示出来。经济学家为了研究社会经济生活的规律必须从理论上抽象出商品价值,但由于每一个经济学家在抽象商品价值时的视角或方法不同,得出的价值概念是不一样的。比如有劳动价值、效用价值、生产价格和均衡价格等等。这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

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后来被泛化到哲学和其它社会科学领域,常常被用来说明人们评价事物的态度。评价社会现象的态度归结起来就形成了社会价值观,在社会价值观中必然存在着一个起主导作用的社会核心价值。社会核心价值是对社会现象的基本价值判断。其实,任何一个经济学家在界定自己的价值范畴时,不仅旨在说明如何从技术上对商品价值进行计算,而且也在表达他对特定社会现象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价值范畴一方面反映了经济学家对商品价值本质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经济学家抱持的社会核心价值。当然,不同的价值概念暗含的社会核心价值也是不同的。比如,劳动价值概念暗含的是“劳动一元”的社会核心价值,它在褒扬劳动要素的同时贬斥所有非劳动要素;生产价格概念暗含的则是“要素多元”的社会核心价值,它承认各种要素(包括劳动要素)的社会贡献。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根据劳动价值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劳动价值理论,规划和建设了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经济生活。在这种社会经济生活里,社会核心价值是劳动要素至上,资本等非劳动要素遭到贬斥。自从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步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艰难历程。

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资本、管理和科学技术等非劳动要素的作用日益显得重要起来,因而在社会核心价值中必须承认这些非劳动要素的地位,这就与既有的社会核心价值发生了冲突。无法避免的冲突迫使人们不得不对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再认识。

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使基础理论研究陷入了尴尬境地。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劳动价值理论视同于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误以为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经济生活是在马克思学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正在向劳动价值理论提出挑战,这也就意味着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否定。虽然在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过程中,当下巫需解决的问题—即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似乎已经找到了根据,但是有关基础理论—价值范畴—的创新毋庸置疑地暂时搁浅了。

难道我们就不能摆脱这个困境了吗?其实,出现这样的困境,并不是马克思的错,而是以往人们误解和曲解了马克思所造成的。这种误解和曲解的最根本之处就在于误读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或者说简单化地理解了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下面让我们从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两个方面重新解读马克思的价值范畴。

二、马克思商品价值的演进性

商品价值中的劳动价值概念最早是由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抽象出来的。在配第那个时代,自然经济日趋解体,商品货币关系日益发展,但当时的主导产业还是农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手工业。因此在那个时代,劳动可以说是一切生产过程中占据支配地位的要素,其他非劳动要素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配第通过对实践的观察,在《赋税论》(1662)等著作中就已经提出商品价值取决于劳动、商品价值量要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等劳动价值概念原初的基本命题。

威廉·配第的《赋税论》发表一百年以后,亚当·斯密开始着手构建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到了斯密身处的那个时代,已经是工场手工业鼎盛时期,也是市场经济成长时期,资本要素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以至于使得资本要素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劳动要素则逐渐转换到隶属于资本的位置上了,其他非资本要素(包括技术和管理要素)也都直接为资本的增值服务。这时劳动价值概念的局限性已初见端倪。所以,斯密一方面强调他的商品价值是劳动价值概念;另一方面他又模糊地意识到“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劳动价值概念就“失效了”,社会通行的将是生产价格概念。马克思指出:“我们在亚当·斯密的书中不但看到关于价值概念的各种‘对立见解的痕迹’,不但看到两种,而且看到三种,更确切地说,甚至四种尖锐对立的关于价值的看法,这些看法在他的书中相安无事地并存和交错着”因此,“他的确把后来的所有经济学家……都引入了‘歧途”’后来的经济学家们互相争论时,时而接受斯密的这一方面,时而接受斯密的那一方面”因而他的学说成了截然相反的各种观点的源泉和出发点”。

斯密之后,古典经济学领域中形成了两个主要的流派:一个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劳动价值学派;另一个是起始于萨伊、完成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生产价格学派。李嘉图学派拘泥于斯密的劳动价值概念,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实践,他们也曾经试图把非劳动要素的内容纳入劳动中去,但终究没有成功。李嘉图学派的解体直接导致了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失败。生产价格学派则完全放弃了斯密的劳动价值概念,直接承继了斯密的生产价格概念。

如果翻阅一下古典经济学时期的著述,我们会发现那个时代争论的问题同现在我们所争论的问题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许多问题在那个时代都已经讨论过,我们现在只是重复了前人已经做过的工作。这也并不奇怪,因为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与当时古典经济学家所面临的问题基本相同,都是市场经济成长过程中的实践对劳动价值理论提出的挑战,所以同样需要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并对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创新。比较遗憾的是,中国最近的研讨却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事实,那就是马克思在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时候,已经全面关注过他的前人所争论的一切问题,并且已经科学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当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时,欧洲市场经济的发展较之斯密时代更加快了步伐,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非劳动要素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了。马克思自然也要面临如何克服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危机。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概念有其科学成分,必须坚决捍卫,但是像李嘉图那样不顾实践的变化一味固守劳动价值概念是不可取的;当然像生产价格学派那样断然放弃劳动价值概念,等于放弃了对事物本质的研究,这就把政治经济学庸俗化了,正因为此,马克思称他们是庸俗经济学。

那么,马克思捍卫劳动价值概念与李嘉图的做法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马克思超越李嘉图的根本之处在于他既不是固守劳动价值概念,也不是放弃劳动价值概念。马克思把斯密的商品价值中的劳动价值和生产价格这两个对立的概念有机地统一起来,并通过劳动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回答了实践对理论的挑战。这就是《资本论》著名的“价值转形问题”。这个问题自从《资本论》第三卷于1894年问世以来,在西方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已延续了一百多年仍未终结。对“价值转形问题”提出质疑的基本上都是从生产价格学派里发展起来的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为“价值转形问题”辩护的大多数都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这场大论战的实质内容来看,质疑的一方竭力证明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不能成立或没有意义,其目的无非是想彻底摒弃劳动价值概念。而辩护的一方理所当然地要努力证明,马克思在坚持劳动价值概念的基础上成功地实现了价值范畴的革新。

我们以往并没有实行市场经济,对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感受不深,甚至体会不到它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可以说,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最大的误解和曲解就在于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而把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简单化了。值得欣喜的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胡代光首开中国学术界研究“价值转形问题”的先河,后来又有许多学者纷纷加人这项重大研究的行列。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国内的研究还基本停留在“转形”能否成立的水准上,还没有把“价值转形问题”上升到马克思革新价值范畴的高度来认识并阐释它的当代意义。

当我们重新辨认马克思的商品价值之前,暂且绕过“价值转形问题”能否成立的争论,先假定它是能够成立的。这种假定也不是不可以,因为在尚未定论的“价值转形问题”大论战中,肯定它能成立的一方所进行的论证也是卓有成效的。在假定“价值转形问题”能够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来看马克思怎样通过“转形”革新了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价值范畴。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首先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197一198页上有这样一段十分重要的论述:“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劳动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劳动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178-179马克思的这段重要论述说明了从劳动价值概念到生产价格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劳动价值概念反映的是劳动要素占据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以下简称劳动生产方式)下呈现出来的经济规律,生产价格概念反映的是资本要素占据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以下简称资本生产方式)下呈现出来的经济规律。随着人类社会从较低阶段发展到较高阶段,必然要从劳动生产方式演进到资本生产方式,劳动价值概念也必然要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劳动价值概念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之后,经济规律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劳动生产方式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在社会经济运动中起作用的是劳动价值规律;而资本生产方式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在社会经济运动中起作用的是生产价格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主要阐述的是劳动价值规律,而到第三卷完成“价值转形”以后主要阐述的是生产价格规律。当然,从劳动价值规律再转向生产价格规律,内容更多,也更复杂,马克思对这些内容的描述并没有完成。恩格斯看到了这一点。他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中,针对马克思这段重要论述说道:“如果马克思来得及把这个第三卷再整理一遍,他毫无疑问会把这段话大大加以发挥。现在这段话,不过是关于这个问题所要说的内容的一个大概轮廓。”

马克思的“价值转形”同时又是一个逻辑演进过程。马克思在《导言》中说,他的分析过程中将会出现两个概念:一个是抽象概念,一个是具体概念;他的分析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落实到《资本论》中,就是从抽象的劳动价值概念上升到具体的生产价格概念。这个逻辑演进过程构成了《资本论》的整体结构,第一卷从抽象的劳动价值概念开始,通过第二卷的中介环节,第三卷上升到具体的生产价格概念。马克思的逻辑过程与历史过程是一致的。

马克思通过历史和逻辑的演进过程把原来两个相互对立的价值概念—劳动价值概念和生产价格概念—统一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见,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是复杂的,其中包含劳动价值概念,同时包含生产价格概念,以及劳动价值概念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的过程。因此,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具有演进性。

三、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复杂性

应该说,马克思的社会核心价值与他的商品价值是一致的,因为这是一个价值范畴的两个方面。既然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具有演进的特征,他的社会核心价值肯定也具有演进的特征。马克思演进的社会核心价值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两重意思。

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第一重意思表达了历史演进的必然性,这个必然性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生产方式的必然性,劳动价值概念必然要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劳动生产方式必然要演进到资本生产方式。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和撰写《资本论》的初衷,恐怕不是为了表达他贬抑资本的社会核心价值,他想要表达的社会核心价值应该是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资本要素,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资本生产方式。所以,他把书名定为《资本论》,而没有定为《劳动论》或其他什么“论”,这充分说明他写这本鸿篇巨著的用意。在《资本论》以及马克思的许多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对待资本生产方式的科学态度和全面评价。从马克思复杂的社会核心价值来看,他不是简单否定资本生产方式,他首先是肯定资本生产方式,肯定这种生产方式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促进作用。马克思的这种价值取向,在他批判那些自诩为无产阶级反对派的观点时也可以见出,当时莱文斯顿等人对资本生产方式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成果持否定态度,马克思针对这种态度深刻地指出:“在这方面他们(虽然是从相反的一级出发)也具有政治经济学家们的局限性,即把这一发展的对立形式和这一发展的内容本身混淆起来。一些人为了这种对立的成果而希望这种对立永世长存。另一些人则为了摆脱对立而决心牺牲在这种对立形式范围内产生的成果。”

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第二重意思表达了历史演进过程中内在的社会矛盾。由于劳动价值概念与生产价格概念是相互对立的,这种对立是这个历史阶段上社会内在矛盾的根源。所以,马克思在肯定资本生产方式的同时又认为,否认资本生产方式中存在的矛盾也是不科学的,这是他批判庸俗经济学的关键之处。庸俗经济学的要害就是想抹煞或掩盖社会矛盾。马克思认为,资本生产方式中最根本的矛盾是劳动和资本的对立,这种对立有时表现得十分尖锐,比如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所观察到的欧洲工人运动就是这种对立最激烈的表现。当然有时在政府和社会强有力的干涉下,又表现的相对缓和,比如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时所观察到的英国《工厂法》等法律颁布以后的情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说:

“所以,现在的统治阶级,不管有没有较高尚的动机,也不得不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把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害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除去。因此,我在本卷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叙述英国工厂法的历史、内容和结果。”马克思深刻阐明了资本生产方式中社会矛盾的明显结果是有效需求不足,这是导致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马克思的预见在20世纪30年代的那场大危机中再一次得到证实。其时凯恩斯从有效需求不足这个事实出发,提出了政府干预的理论。这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出现的凯恩斯革命。凯恩斯并不承认他的研究与马克思有关,而且竭力反对马克思学说。凯恩斯的弟子罗宾逊却比较了马克思和凯恩斯的理论,得出其中许多相似之处。

商品经济的范畴篇6

关键词:俘获型网络;代工范畴;全球价值链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俘获型网络下企业代工范畴变化的影响因素及升级策略研究”(71002071)

作者简介:马海燕,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湖北武汉430074);熊英,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F27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3)02013307收稿日期:20120126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一个初级产品供应商转变为全球价值链中劳动密集型环节的重要参与者。数据显示,代工产品在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中国工业化和经济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1\](P115)。但是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中国本土企业尚游离于全球价值链领导企业构建的核心价值链之外,也没有从中获得明显的技术提升和产业升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代工企业是由进行全球化经营的跨国公司主导的,为全球化生产分工体系所塑造\[2\]。近年来,代工产业形势严峻,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代工厂成批倒闭的故事还在持续上演,甘为他人作嫁衣的生产方式已经遭遇来自市场需求、能源、资源、成本、节能减排及产业政策方面的压力。如何推动代工模式转型和升级已经成为政府、学术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

发展中国家企业转型升级容易被处在全球价值链高端的发达国家“俘获(Captive)”并锁定在低端\[3\](P7),尤其是当合同制造商试图进入设计、营销、品牌和零售环节进行功能升级时,常常被视为对领导企业核心能力的侵害而不被鼓励,甚至受到阻碍\[4\](P67)。俘获型网络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衔接的典型模式,是研究中国企业,尤其是本土企业升级的主要情境。有关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研究大部分直接放在“代工(或者贴牌)”、“升级”和“自主创新”本身,而鲜有从贴牌企业代工范畴变化的过程本身进行。针对企业范畴变化的研究大多基于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和管理学资源能力理论,认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其发展空间与业务范畴。在俘获型网络下,为了避免与主要客户(往往是“链主”发包方)产生战略冲突和明显利益冲突,企业代工范畴的变化必然需要考虑主要客户的动向与意愿。因此,本文试图从过程的角度考察俘获型网络下企业代工范畴变化机理。

二、俘获型网络下代工企业升级的理论回顾国际战略的设计基于国家比较优势和企业竞争优势的交互作用。这两种优势决定了国际战略中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价值增值链将在哪里突破国家边界?二是企业应该将资源集中在哪些功能活动上\[5\](P15)?在“贸易的全球整合”和“生产的全球解构”辩证统一的全球竞争中,同时获取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日益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进行全球寻源(Souring)的主要方式之一\[6\](P228)。在过去的十多年,大量的研究试图揭示全球产业是如何组织和治理的,又是如何进一步影响所参与的这些不同企业或地区发展和升级机会的。到目前为止,比较突出的三个相互关联的研究派别是:全球商品链(GCC,GlobalCommodityChain)、全球价值链(GVC,GlobalValueChain)以及全球生产网络(GPN,GlobalProductionNetworks)。这三大理论都认为治理结构和与之相关的链内/网内力量不对称性对企业层面的升级前景以及相关地区的发展机会有着重要影响\[7\](P2)。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马海燕,等:俘获型网络下企业代工范畴变化机理:一个探索性多案例研究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均衡型网络(BalancedNetwork)仅存于发达国家跨国企业之间以及领导企业与一级供应商(比如具有高协调能力和派送能力的中国台湾、中国香港部分企业)之间。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参与的全球经济其普遍的治理态势是:商品链中价值增值的不平等划分是由主导企业凭借其在主要世界市场上构建的品牌优势和再生(Reproduce)的进入壁垒而把持着\[4\](P68)。广大发展中国家往往利用劳动力、土地等要素禀赋优势,以代工方式获得参与国际分工的机会。跨国公司为了确保对质量的控制、技术和知识的排他性、成本效率和交货的及时性,往往会设法提升代工企业对其的单边依赖,套牢代工企业\[8\](P43)。

在最近十几年的发展中,全球价值链视角受到更多关注,在买供间关系和发展中国家产业升级方面异军突起\[9\](P315-316)。对治理形态的分类中,全球价值链研究阵营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与国际政治经济学全球治理宏观视角不同,全球价值链治理从企业微观视角出发:Gereffi(1994)根据领导企业所处环节的不同,最先提炼出生产者驱动和购买者驱动两种类型的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但由于这两种理想化的类型无法涵盖真实价值链中多种类型的治理形式而招致批评。例如,Gibbon(2001)提出基础农产品业是国际贸易商驱动模式;Fold(2002)提出了两极治理结构。Riain(2004)认为软件行业是技术驱动的。另外,即使同为购买者驱动模式,零售商、品牌商、贸易商、中间商的驱动力量和方式也是有差异的。同时,外部行动者包括非政府组织、专家、服务提供商、认证机构以及规章制度,比如国际贸易制度也会很大程度上造成治理模式的改变。Sturgeon(2001、2002)对电子产业的研究将全球价值链治理的领导企业“驱动”含义转变为“协调”,认为高能力的交钥匙供应商和品牌购买者之间形成了模块化治理模式。鉴于此,Gereffi、Humphrey和Sturgeon(2003)在Sturgeon(2001、2002)基础上,以交易复杂性、交易编码能力和供应商能力为标准归纳出了市场、模块、关系、俘获、层级五种类型治理模式。其中,低能力供应商只能归入俘获型治理模式。尽管Ivarsson和Alvstam(2010)质疑了这个结论,并通过对印度、中国、墨西哥、泰国和越南1359家供应商的实证研究提出低能力供应商不是处于俘获型网络,而是发展型(Developmental)的买供关系。但是其数据收集的方式却不避嫌地从跨国公司出发,由跨国公司协助收集其在发展中国家的22家分支机构的供应商调研。这无法信服地说明这些供应商没有被俘获,反倒有可能反映出弱势代工企业不敢明确表示对领导企业的不满。

发展中国家弱势企业参与的俘获型网络是如何形成的呢?现有文献认为有两个关键方面:首先是产业、组织以及人际等多层次情境因素,其次是买供双方的博弈性努力。这种博弈性努力又有不同的解释:资源依赖理论认为资源对组织的重要性和对资源决定权控制的集中程度共同决定了中心组织对任何特定的其他群体或者组织的依赖程度\[10\](P57)。这种依赖程度是买供双方讨价还价权力大小的源泉。社会网络理论的学者发展了Granovetter(1985)经济行为是嵌入社会行为中的思想,认为买供间治理是嵌入在社会交往中的,在该过程中买供双方的信任、承诺、关系型投入努力等社会机制决定了网络的治理形态。

在代工企业得以成功升级的具体因素上,已有研究认为除了代工企业所处的治理结构,组织内部的资源与能力也是代工企业转型升级的基础。Gereffi等人(2005)指出参与全球价值链,发展中国家的代工企业参与了学习的过程,从而能够积累经营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活动的能力。学习吸收能力越强,加之环境洞察能力和组织创新能力越强,代工企业越倾向于选择自主行动,而不是跟随行动\[11\](P102)。Schmitz和Knorringa(2000)则具体强调了价格优势、质量可靠性、交货及时性、生产弹性等制造能力。陈宏辉、罗兴(2008)认为,强大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研发能力会明显地弱化企业的“贴牌”倾向,具有强大生产能力的企业会倾向于选择“贴牌”。孔伟杰(2012)指出企业创新行为和企业规模与企业转型升级之间有相关性。但是对于企业转型升级的影响因素和具体演进过程的研究文献还相对较少。迄今为止,具体针对代工企业非自主性范畴变化这一问题,仅台湾学者许文宗(2002)做了探索性的研究。然而他的问卷对象仅限于台湾地区。

简言之,现有俘获型网络下代工企业升级的研究强调代工企业所处的治理结构以及组织内部的资源与能力是代工企业转型升级的基础,并探讨了治理结构细分、代工企业升级的资源能力特征以及影响因素方面,但缺少从过程角度的研究——即在与强势领导企业合作过程中,这些外部控制力量如何影响代工走向升级的意愿和机会的。因此,有必要对俘获型网络下企业代工范畴变化的特征和规律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多案例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方法是组织管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作为一种研究策略,其焦点在于理解某种单一情境下的动态过程\[12\](P7)。一般说来,案例研究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境:需要回答“如何”和“为什么”问题,研究者无法控制研究对象时,或者关注的重心是当前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13\](P7)。鉴于本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俘获型网络下企业代工范畴变化的特征和规律是怎样的,属于回答“如何”问题的范畴,因此适宜采用案例研究方法。相较于单案例,从多个案例推导出的结论往往被认为更有说服力,因此整个研究常被认为更经得起推敲\[14\](P14)。多案例研究遵从复制法则,与多元实验中的复制法则类似。Eisenhardt(1989、1991)指出,在复制逻辑中,通过多案例反复验证变量间关系可以提升效度和信度。

(二)研究样本

围绕本文研究主题,设定案例选择的标准是:典型的民营中小企业,所处行业为传统制造业,企业经营以代工为主,代工历程有5年以上,主要客户占其销售比重高于40%且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案例数量的合适与否取决于多少信息是已知的,多少信息是可以从增加的案例中获得。Sanders(1982)建议进行多案例研究时最佳的案例数目为3~5个。代工范畴变化主题的理想研究环境当属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于是,结合本文案例选取的标准,笔者在代表性地区选择了3个目标案例,分别是:浙江达利杯业有限公司(简称达利)、杭州伊斯特服装有限公司(简称伊斯特)以及东莞爱铭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爱铭数码)。

浙江永康是全国保温杯和锅具的重要生产基地,2010年永康市正式获得“中国杯都”冠名权,纺织服装产业则是浙江临安特色主导产业之一。达利和伊斯特分别来自这两个成熟的代工区域,是众多代工企业的代表。另外,作为对比案例的爱铭数码,是外商投资的有较大代工业务比例的企业。

(三)关键概念的操作性界定

在资料处理时,对“代工范畴”界定如下:代工范畴即企业代工活动的范围(TheBreadthofActivities)。Porter在《竞争优势》一书阐述的竞争景框(CompetitiveScope)正是企业“活动范围”之意\[15\](P151),它由细分景框、纵向景框、地理景框和产业景框四个部分构成。据此,本文将代工范畴界定为以下四个部分:细分景框,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和所服务的顾客范围;纵向景框用以说明企业与供应商、渠道及买方之间的活动分工。比如功能性活动的增加、水平整合、纵向整合等。地理景框,即企业是否能在不同地理区域共享代工的价值,比如从区域到全国,从全国到国际化。产业景框,用来衡量是否在跨产业的多元化经营中能够共享代工积累的资源和能力。由于产业多元化在微观层面上可以体现为产品多元化,因此,根据代工性质,本文将以上四个方面从产品、功能和地理三个方面进行整合。在案例进行中,企业选择最主要客户(占贵公司销售额最高者),以每增加一个代工活动作为分析单位。代工产品方面以制造更多元化的产品、制造更高端的产品为衡量指标;代工活动方面,是否增加了一项或几项功能,比如研发设计、原材料采购、营销、售后服务;代工地理范围以所代工产品地理涵盖范围是否扩大来衡量。

(四)资料收集方法和研究的信度与效度

为了收集案例资料,研究者首先通过广交会寻找代工企业信息,并于2012年对参与春季广交会的企业进行非官方调研,初步了解代工企业代工范畴发生变化的历程和原因,以符合条件且有意提供详细介绍和面谈机会的企业为研究样本,收集到达利的信息。并通过历年广交会参会企业名录获得伊斯特的信息。爱铭数码的信息则是通过研究者实地访谈获得。对这三家企业的第一轮调研以半结构访谈为主,依据先验的理论构思设计了6个开放性问题的访谈提纲。访谈对象为参与广交会的企业推广人员,访谈时间分别为1个小时,以了解该企业代工范畴变化的大致轮廓,然后,预约与代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对每个中高层管理者的访谈分为初步访谈和深度访谈两次,每次为1.5个小时,即对每个访谈对象访谈时间为3个小时。为了增加访谈的信度,本文收集了合同文本、公司网页和共同网站相关新闻等,以验证信息的真实性。这三家企业的样本大小符合探索性定性研究的要求。为了对访谈过程中不明确的信息进行确认,后续通过电话进行了回访。

多案例研究访谈提纲如下:(1)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历程。(2)早期,本企业与主要国际客户合作关系建立方面的基本情况。(3)在合作之后,新增代工行为获取方面的情况。(4)新增代工合作中,与该主要国际客户讨价还价方面的情况。(5)企业与该主要国际客户合作关系中的得失情况。(6)与其他国际客户合作的方式和变化情况。

四、目标案例分析

(一)目标案例背景介绍

浙江达利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坐落于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内,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早期公司主要产品为不锈钢杯、壶系列,以国际代工为主,出口产品已通过欧美CADMIUN、LFGB、FDA标准测试。2004年通过ISO9000:20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从2002年至2007年达利杯业一直稳健发展,年产值保持在4000万元。从2007年开始,公司缩减不锈钢杯、壶系列业务,拓展炊具产业,并将主营业务放在铝压铸不粘锅系列产品。作为国内首家将压铸铝锅作为主流产品的公司,公司努力走品牌之路,代工业务比例从100%逐渐降到40%,并注册了“浙江永康七彩生活锅业有限公司”。2010年投入1000多万元升级喷涂线、节能压铸机、喷砂机、清洗线等国内一流的生产机器。七彩生活锅业年销售额的平均增长率最近连续3年都在3倍以上。至今已自主研发了20多个系列上百种新产品,拥有国家专利20多项,国外专利10多项。目前客户遍及港澳台地区、北美、南美、西欧、东南亚、中东。

杭州伊斯特服装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位于浙江临安市,是一家设计、研制、生产男女风衣系列、休闲服饰和各种款式的高档服装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公司被誉为杭州市服装出口龙头企业。这家典型的家族民营企业,其创业者从1978年开始投身于服装产业。起初公司和省内多家大型外贸公司合作,以代工方式获取订单。之后通过频繁参加各种展销会,业务拓展迅速,仍然以通过国际中间商外贸出口为主。目前公司拥有四家分厂,占地20000平方米,固定资产5000余万元,年产值1200万美元,平均年出口服装170万套。2009年初,由于中间商退出,伊斯特开始直接与国际客户交易。时至今日,80%以上产品出口到欧美市场,其中以美国、加拿大、法国、瑞典、西班牙、爱尔兰、比利时、日本等为主。

作为对比案例,爱铭数码的背景则大相径庭。爱铭数码前身是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光D事业部,2006年4月分社独立,成立了韩国爱铭株式会社。爱铭数码是韩国爱铭株式会社在东莞市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400万美元,投资总额3800万美元,公司现有员工5000人,占地面积9万平方米,主要生产精密激光头、LENS、POWER等产品,激光头适用于家用/车载DVD、VCD核心部件,已通过ISO9001、ISO14001等国际质量和环境体系认证。2007年销售额超1.5亿美元。主要客户有三星、LG、飞利浦、Starchina等知名企业。该公司的POWER产品部门业务均为代工业务,客户有三星电机、POWERNET、HANSOL、POSCO,2009年从OEM升级到ODM,开始为韩国客户设计生产机顶盒。2012年转型升级,尝试自创品牌。

(二)目标案例代工范畴变化

根据访谈对象对访谈题目提供的信息,本文借鉴典型内容分析方式,将记录下来的访谈内容进行提炼和归纳。从代工范畴表现、获取方式、合作程度、客户力量、吸引客户因素以及代工能力6个方面进行了整理(如表1、表2、表3所示)。

(三)代工范畴变化历程的规律性

目标案例所处的治理模式均属于俘获型网络,其占比最大的国际客户掌握更多的信息、渠道、技术或者拥有品牌,具有很强的讨价还价能力,代工企业对其有很强的依赖。而这种依赖随着能力的提升和环境的变化开始减弱。这三家案例企业反映出如下共性:

1.嵌入俘获型网络的时机和途径。目标案例企业都是在改革开放后从事代工业务的。嵌入俘获型网络的时机则与我国产业发展总体走势一致。达利公司所处的不锈钢保温杯产业是从20世纪90年表1达利公司代工范畴变化

代工范畴变化表现1213获取方式1213合作程度1213客户力量1213吸引客户因素1213代工能力R客户保温杯订单(2002年)1213广交会展示1213初步合作1213在全球市场上地位一般;国内同业代工企业太多;客户强势1213价格低1213降低成本能力强;对客户态度好R客户保温杯订单量增加1213客户主动联系1213第二次合作1213同业代工企业太多;客户有国际销售能力;强势1213价格低;供货守时;量稳定1213降低成本能力强;对客户态度好;产品质量管理有效R客户新增运动壶和真空杯1213主动推介1213扩大合作1213业务占比高,对国际市场熟悉;强势1213价格低;供货守时;质量稳定1213对客户态度好;产品质量稳定;内部管理有序R客户压铸铝锅订单;介绍中东地区新客户T1213主动推介1213目标一致1213对国际市场熟悉;业务拓展;代工企业客户增多;较强势1213价格低;供货守时;质量稳定;产品设计美观1213新增业务的有效组织和管理能力;生产弹性高;产品功能性强;设计有创新性;工艺提升T客户成为中东地区总经销商1213双方沟通1213目标一致1213对国际市场熟悉;自身销量的缩水;代工企业客户增多;较强势1213价格低;供货守时;产品质量稳定;产品设计美观;产品更新快1213降低成本能力强;生产弹性高;产品功能性强;设计有创新性;工艺提升

代中期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90年代末,永康一批杯业领军企业就开始加大科技投入,总体上推动了永康杯业产品技术、工艺,提升了产品质量和品牌。达利公司的保温杯业务是在产业成长阶段,技术、工艺档次提升,利润空间明显之后开始的,最早的外贸订单通过广交会获得。之后将主营业务转为压铸铝锅的发展历程如出一辙。相比于国内众多2000年后才进入服装产业的中小企业来说,伊斯特在国内服装行业中起步和国际业务的开展也相对较早。中国服装的国际市场占有率自1994年开始一直位居世界第一。1995年创始人通过社会网络接触到国外客户,并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此后,创始人招收了一批相关专业应届大学毕业生,通过频繁参加各种展销会,不断扩展经验和人脉。多年努力,伊斯特与来自几十个国家的经销商建立了长期贸易合作关系。与中国服装产业的总体趋势一致,该公司在金融危机后增速明显减缓。爱铭数码所处的电子元器件产业则随着世界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而成长起来。2000年至2008年,我国电子元器件市场始终保持高速增长。作为与三星公司有历史关联的企业,其起步和成长见证了三星公司及电子元器件行业的辉煌时刻。2008年金融危机后,爱铭数码也开始艰难转型。

2.代工范畴变化的方向与方式。随着产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所涉及的细分景框呈动态变化,总体趋势为逐渐细化。在产品种类上达利公司从保温杯到运动型保温杯系列、伊斯特逐渐趋于以时尚童装和男女风衣为主要细分市场、爱铭数码随着世界电源技术的提升逐渐淘汰过去的主要产品。从目标案例的发展历程可见,在功能性提升方面,三家企业代工能力的构建以本身所拥有的条件为基础,从小批量的组装制造开始,利用代工合作的互动以及原有制造能力的延伸,当规模小、能力弱的时候,只能接低端订单。从简单、低价或者标准化的产品逐渐发展到多种的、工艺技术相对复杂的产品。在这一过程中,代工企业开始进行生产、产品和管理方面的改进。代工企业在与国际客户合作中,吸收到包括产品开发与设计、质量提升、成本控制、工艺流程、市场需求分析、内部管理等知识。在制造能力深化之后,代工企业涉入设计、研发环节,并能够反映在合作过程和产品上。从被动配合国际主要客户的要求到积极主动地与对方交互信息、推荐产品,甚至提供设计服务。随着规模与实力的提升,以及环境压力的增大,代工企业的自主性相对提高。在价值链环节上,三家公司的制造能力都得到了提升,其中达利公司和伊斯特在制造的基础上拓展到设计和销售环节,而爱铭数码基于其技术实力积极致力于自创品牌。

在代工范畴变化的方式方面,有五种方式:(1)主动争取。在企业试图拓展国际市场的开端,通过集中交易平台、个人社会网络、关联企业等方式争取到订单,并运用多种方式争取更多的客户。在能力提升或新产品开发后主动争取代工新的业务。(2)被动配合。当P客户延伸到童装系列,伊斯特为了保持与客户关系,从以休闲服生产为主转向以童装生产为主;爱铭数码的电源生产跟随三星电机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产品种类以及配套设备。(3)相互沟通。当代工能力得到国际客户的认可,双方合作程度加深,任何一方所提出的符合市场需求、能够互惠互利的建议都会被重视。比如经过沟通,T客户在中东市场上作为总经销商来拓展达利公司的锅具业务。(4)主动减少/放弃。爱铭数码在2008年后主动减少了其主要国际客户三星的订单,积极转向自创品牌的产品。另外,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环境的变化,达利公司主动放弃以保温杯为主的战略,转而将更多的资源放在新业务压铸铝锅上。在产品生产之后,主动向国际客户争取代工机会。(5)被动减少/放弃。在合作过程中,伊斯特和爱铭数码都曾为了争取订单,稳定生产,表明追随意愿而放弃了之前生产的、仍有一定市场的产品。

3.影响企业代工范畴变化的因素。本文以每增加一个代工活动作为分析单位,借此能够描绘双方合作深度和广度的变化以及影响代工范畴变化的因素。从代工方因素来看,在代工范畴扩展的过程中企业代工能力的变化、领导人对企业方向的抉择、企业追随客户的倾向以及新旧代工活动的资源关联性都对代工范畴的变化发生作用。以达利公司为例,企业领导层大力引进新设备和行业技术人才,能够独立设计和研发新的产品系列。一直以来,该公司非常重视主要客户,只要能够保证企业正常运转都不会拒单;积极跟踪产业的全球发展趋势,主动设计新产品并分享给主要客户,其追随客户的意愿强烈。而达利公司所涉足的保温杯和铸铝锅具同属日用品,具有很强的资源关联性。从表1、表2和表3不难看出,双方合作关系也会影响代工范畴的变化,体现在资源依赖程度、目标兼容性、信任程度、关系导向(长期或短期)。从主要客户的因素来看,客户力量、客户发展情况和客户经营战略是影响代工范畴变化的明显因素。以伊斯特公司为例,随着主要客户在全球市场的提升,加上业务范畴的拓展和发展势头良好,伊斯特的代工业务也随之拓展。

但是在总体上三家案例企业的总体代工比例都大幅减少。国际客户订单缩减和抽单成为三家企业拓展国内销售或自创品牌最直接的动力。毫无疑问这与全球经济发展走势、国际国内政策、社会文化和产业发展趋势等息息相关。

五、结论与启示

通过来自服装产业、日用品产业和电子元器件产业的三家代工企业的多案例研究,以业务占比最高的国际客户新增代工活动为分析单位,本文发现:代工企业通过产业交易平台、创始人社会网络和企业历史关联等多种方式嵌入全球经济,嵌入时机和发展情况常与产业成长周期保持一致;代工从小批量的组装制造简单、低价或标准化的产品逐渐发展到多种的、工艺技术相对复杂的产品生产和设计;代工方向主要包括主动争取、主动减少/放弃、双方沟通、被动配合、被动减少/放弃5种;影响代工范畴变化的因素是多层次、复杂的系统,微观层面包含了代工方因素、主要客户因素和合作关系三部分。

在融入俘获型网络的过程中,代工能力的增长和代工范畴的变化常常是同步的,且随着国际主要客户的发展而成长。随着合作时间的递进,双方的信任、承诺加强,逐渐能够在短期利益上互利互惠。甚至国际主要客户在战略收缩时,也尽可能保持与长期合作伙伴一定的订单数量,从而使代工企业有一定的缓冲时期。因此,从目标案例来看,有着与国际客户长期合作经历的本土企业,更有时间、意识和能力来启动和开展升级过程。从代工范畴变化来看,笼统地说俘获型网络自身的治理模式和企业能力是影响因素是不完整的。了解企业代工范畴变化历程、方向和途径,深入认识俘获型网络中代工方因素、主要客户因素、合作关系等微观影响因素以及产业因素、国内国际宏观环境因素,能为政府、行业和企业决策者提供更清晰的考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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