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或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可以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农业、林业、畜牧、土地、交通、建设、环保、地矿等部门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的任务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水土流失严重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目标责任制,作好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体私营业主,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治理开发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其使用权和受益权法律保护,允许继承、转让。
在签订的治理开发合同、协议中应当列入防治水土流失的内容。
第八条经过治理验收合格的小流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成果的管护,落实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已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天然植被和其它治理成果。在生产建设施工中确需占用、拆除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其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垦区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计划,限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域开荒、挖砂、采石、取土。
(一)25度以上陡坡地;
(二)河流两岸行洪区、堤坝坡面;
(三)沟壑边坡、沟头上部水流集中地带;
(四)林地、灌区、干渠坡面、排水渠、闸涵附近;
(五)山崩、滑坡、塌方危险地段及易产生泥石流地区;
(六)铁路、公路的路基边坡及道路绿化地带;
(七)其他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地区。
第十一条在本市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进行城市建设,开办矿山、能源、建材等大中型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乡镇集体组织或个体采矿、建厂,必须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其它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它活动中排弃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堆放。禁止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河流、水库、涝池、沟渠、公路两旁。
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砂土存放地的地面,必须采取整治措施、恢复表土或植被。
第十三条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工建设或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本市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进行城市建设,开办矿山、能源、建材等大中型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本市开办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从事其它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建设生产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进行。
第十七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列入项目前期费用和生产成本中。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30日或15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对特殊性质或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条经审批的建设和生产项目,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建设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严禁对铁路、公路两侧防护林进行采伐,严格控制对各种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农田防护林进行采伐,对必须采伐和更新的林木,其制定的采伐、造林、迹地更新方案,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应当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必须负责治理,所需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和生产费用中列支。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二十三条占用、拆除、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以及地貌、植被的补偿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按《**省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分别情况处以罚款。
(一)在25度以上陡坡地和土层瘠薄、植被稀疏易沙化地区开荒的,每平方米处以1-2元的罚款;
(二)采伐成片林木、开垦荒地、采金、破坏草地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每平方米处以2-5元的罚款;
(三)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无理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监督检查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工作人员,、、寻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县水土保持部门行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职权,具体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批全县境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监督“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
(四)负责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和水土流失普查,定期公告水土流失状况;
(五)划定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实施管理;
(六)核发和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书》;
(七)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法行为;
(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和开展监测工作。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任务纳入到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县对乡(镇)人民政府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完成指标纳入年终文明目标考核。
第六条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坚持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八条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性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经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或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一)凡是在全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备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质的单位编制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二)在全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的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或挖填土石方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余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禁止在250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250以下50以上的荒坡地,必须向县水土保持部门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经批复后方可开垦。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蔸。
第十条在林区采伐林木,采伐方案中必须有县水土保持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措施,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一条在本县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及其它企业、经济开发区、采石、烧窑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对县境内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没有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征地和采矿许可;环境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水务、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登记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建设项目涉及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必须按规定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办理批准手续,并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实需要修改调整的,必须申报批准。
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由县水土保持部门签发合格批文。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具体范围由县水土保持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扰动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水土保持部门组织治理。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统称水土保持规费,征收标准分别是: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应根据恢复同等规模和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确定补偿标准;损坏水土保持科研设施的,按恢复同等规模设施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价格确定补偿标准,损坏程度和补偿标准应由有价格认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治理。
1、损坏原地貌的,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
2、乱堆入、乱倾倒废弃土、石、砂、碴的,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
3、烧制石灰、水泥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
4、采矿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
5、烧瓦、烧砖的(农民自用除外),按每万块3元征收。
第十八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县水土保持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规费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如数交清。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由县水土保持部门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取;征收到位规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罚没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土保持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在250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挖树蔸、铲草皮的,每平方米罚款2元;
(二)未经批准在250以下50以上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每平方米罚款1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2元至5元的幅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部门限期补办好水土保持手续,并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部门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科研场地和治理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土保持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或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坚持政府统一培训,执证上岗,亮证执法,凡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从严查处。
第二十三条阻碍、拒绝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键词】水土保持方法;水资源;水环境;影响
水土保持方法对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影响,指的就是通过运用水土保持的方法,能够对区域的水资源数量与水环境情况所产生的变化影响。在我国的水土保持工作中,其往往主要包括林草水土保持措施、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和农业技术保持措施这三个重要的方面。通过合理的运用水土保持措施,能够使得地表径流得到有效地控制,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过量的降水进行合理的拦截,减少提升土壤的肥力,从而对土壤的水土流失现象进行科学合理的防治处理。因此,我们接下来就对我国水资源与水环境的主要演变特征进行探讨,来总结出水土保持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中的重要性。
一、我国水资源与水环境的现状分析
现阶段,随着我国工业与农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对水资源的浪费,使得我国的水资源与水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水资源与水环境的污染情况也逐渐加重。随着我国河流污染范围的不断扩大,水资源与水环境的非点源污染已经逐渐的超过了点源污染的程度。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水资源与水环境的污染特征主要体现年降雨量分配不均且降水的变率非常大、河道的泥沙淤严重的水土流失和旱涝灾害等方面。此外,我国的水土流失灾害的分无范围非常广泛,且水土流失灾害不仅类型多,其发生的面积也非常大,从而导致其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等都能造成不小的影响作用,并进一步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小的阻碍。
二、水土保持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中的重要性
(一)水土保持对水资源的影响分析
水土保持对水资源的影响又被称为水土保持的水资源效应,且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其简称为水土保持的水量效应。简单来说,水土保持对水资源的影响作用,指的即是通过合理的运用水土保持措施,能够对区域中水资源的流量情况所形成的变化与影响[1]。将水土保持全面的运用到水资源的保护中,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流域中的实际径流量,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河流的产沙数量,来全面降低河流的洪峰流量,并进一步降低区域径流中的实际含沙量。此外,运用水土保持的方法,能够对河流洪峰的发生时间进行全面的控制,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降雨量与河流产沙量之间的关系,对整个河流区域的水资源与水循环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水土保持对水环境的影响分析
与水土保持对水资源的影响相似,我们通常又把水土保持对水环境的影响又被称为水土保持的水环境效应。通常情况下,水土保持的水环境效应指的就是全面运用水土保持的方法,来对水环境中的各种有害物质进行合理的吸收与转化,并对水环境中的重点区域进行全面的防治处理,来全面提升水环境中的水质情况。此外,由于非点源的污染情况往往会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复杂性,且其自身的分布情况非常广泛,来源也较为复杂,从而导致其自身具备明显的难控制特征,然而,水土保持中的各项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以及农业措施等,能够全面的对水环境中的非点源污染进行全面的控制与防治,并进一步提升整个水环境的水资源质量与水平。
三、水土保持方法对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影响
(一)能够全面提升农田的抗干旱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科学技术水平的合理提升,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实现了进一步的发展提升。众所周知,水资源在整个农业的生产发展过程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如果农田中的土壤地层植被遭到破坏,就会使得整个农田土壤的实际涵水能力不断地下降。一旦农田中出现水土流失现象,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土壤的肥力与营养程度受到冲击,这样不仅会导致农田的实际生产效益受到不小的影响,同时也使得农田中土壤的保湿抗干旱能力不断降低。所以说,对农田进行全面的水土保持工作,能够充分的提高其自身的抗干旱能力,这样不仅能够保护农作物更好的生长,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国农业的发展水平[2]。
(二)能够充分的降低河流的洪峰流量
由于水土保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河流的洪峰流量进行全面的控制与调节,因此,且其自身还具备较高的抗洪拦蓄功能,因此,其对于流域中的水资源与水环境的稳定性往往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在不同的河流抗洪拦蓄措施中,其往往由于工程措施类型的不同,而导致其实际的拦洪效果也有所差异。在河流水资源的水土保持措施中,其通常包括种草、造林以及作物种植等基本措施,其往往能够对河流的土壤起到不小的保护与改善作用,并进一步提升了河流的径流调节能力,和其自身的滞蓄量,从而对河流的径流含沙量和实际的径流量产生最直接的影响作用。此外,运用水土保持方法对河道进行合理的整治,并通过各种水利工程的合理修建,能够为其创造相应的容量空间,并进一步运用该空间来对河流的洪峰进行有效的控制与削减,使得河流下游所要承受的冲刷力能够得到全面的控制。
(三)能够改善河道里的泥沙淤积问题
受降雨量的影响作用,使得河流在受到雨水冲刷之后,往往会在河道中产生大量的泥沙淤积现象。而运用水土保持的方法对河流进行有效地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能够更加有效的对地表径流进行合理的控制,从而使其具备更高的抗侵蚀能力,并进一步降低雨水对其所造成的冲击与影响。在进行河道的水土保持工作时,我们通常会对某部分的地形进行合理的修整与改变,来全面提升河道土壤的实际渗水能力,并进一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河流生态环境系统,确保河道的土壤能够具备更高的抗侵蚀能力[3]。此外,运用水土保持中的林草保持措施,能够有效的降低雨水对地表土壤的直接冲击,从而进一步提升土壤的实际抗冲刷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河流水环境的质量,降低河道出现洪水灾害的可能性。
结语:
水土保持方法对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影响,指的就是通过运用水土保持的方法,能够对区域的水资源数量与水环境情况所产生的变化影响。将水土保持全面的运用到水资源的保护中,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流域中的实际径流量,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河流的产沙数量,来全面降低河流的洪峰流量,并进一步降低区域径流中的实际含沙量。同时,水土保持方法能够充分的提高农田的抗干旱能力,并对河流的洪峰流量进行全面的控制与调节,进一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河流生态环境系统,确保河道的土壤能够具备更高的抗侵蚀能力。
参考文献:
[1]宋佳林.浅谈水土保持措施对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影响[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36):727-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