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苏州世乒赛;体育精神;跨协会组合;回归
一、前言
第53届世乒赛于2015年4月26日至5月3日在中国苏州举办。有134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多名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参加,共有169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电视转播。在比赛项目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共有546名运动员参加。此次比赛有多处亮点,体现了体育精神的回归,本文将从其中一点,即跨协会组合38年后再夺冠入手,分析体育精神的回归。
二、体育精神是什么
(一)体育精神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所谓精神,是指“同物质相对立、和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的总称”[1]。《辞海》解释,“精神”是“哲学名词。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者和唯心主义者所讲的精神,是对意识的神化。唯物主义者常把精神当作和意识同一意义的概念来使用,认为它是物质的最高产物”[2]。张岱年先生指出:“何谓精神!精神本是对形体而言,文化的基本精神应该是对文化的具体表现而言。就字源来讲,“精”是细微之义,“神”是能动的作用之义”[3]。“精神”就是指文化的精粹和精髓,属文化的核心层。
(二)体育精神的具体内容
体育精神是人类优秀品格和崇高理想的生动映现。体育精神主要由人本精神、英雄主义精神、公平竞争精神、团队精神4大要素构成。体育精神的价值取向是:完整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人的价值;追求真善美和自由的统一;尊重和张扬生命力的乐观态度。体育精神的主要价值标准:健康快乐、挑战征服、公平竞争、团结协作。体育精神的核心是超越。
黑格尔把客观的真理性与主观的确定性对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就是理性的真理性,就是具体的理性,就是客观的精神世界,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族精神、文化精神、时代精神,也就是这里说的这种精神。人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必定需要精神做支撑,精神与思想并存,思想有时支配精神,精神一般体现思想,而人的精神又离不开客观条件的制约。
借助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当代文化哲学对人的生存方式和文化本质的认识,可以看到体育不仅仅是改造人的身体的技术行为,它还体现为社会生活中潜在规则对人内心世界和精神风貌的全面影响。体育倡导的道德和制定的规则是对社会生活的比较直接的反映,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作为一种是非标准,它通过舆论和教育的方式影响人们的思想和心理,形成人们的善恶观念、情感和意向,以致集中形成人们内心的信念;另一方面,又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规章制度的形式,在社会生活中扩大影响,形成共识,成为约束人们相互关系和个人行为的原则或规范。所以,体育不仅在物质身体方面完成着对人的塑造,更为重要的是,体育文化精神在人的内心深处产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种体育文化精神体现着时代的声音,并与人的内心情感和价值诉求形成共鸣。
根据以上理论依据,可以总结出体育精神的基本概念,那就是体育精神是通过体育运动形成并为人类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主要体现着智慧与进取意识,是体育运动的最高产物,属于体育文化的深层结构,具有相对稳定性,也是体育文化现象所特有的不同于其他文化现象的精神品质。从宏观角度看,体育精神是人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通过体育改造主观世界的精神产物,并随体育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具有某种超越时间、地域、种族、政治和个人生命的特征,属于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
三、怎样体现体育精神的回归
两年前在巴黎,中国队只带回三座世乒赛冠军奖杯,两年后的苏州,中国队“几乎”把所有奖杯都留在了中国。说“几乎”,是因为混双冠军许昕和梁夏银是跨协会组合,这个冠军有韩国人的一半。
跨协会组合解禁,是国际乒联在本届苏州世乒赛上的最大变革。中国队积极响应,派出马龙、许昕、陈梦和李晓丹分别组成跨协会组合。最终,许昕和梁夏银不负众望拿下混双冠军,继1977年以后,跨协会组合首次登顶世乒赛。
体育精神包括团队协作精神,团队协作精神具体是指:
1、共为一体:共存共荣、强烈的归属感与一体感、目标高度一致。
2、协作互助:协调配合、相互帮助。
3、尽心尽力:彼此信任宽容、尽职尽责、甘愿牺牲个人利益。[4]
对个体而言,“活力、优美、健康、快乐”的人本精神表现了“人的优美”,而“坚强、勇敢、高超、高尚”的英雄主义精神表现了“人的崇高”,个体既美好又崇高,这样的人就处于“理想”状态,是值得追求的人。对群体而言,团队精神可用“合作”概括,公平竞争精神可用“公正”、“竞争”概括。群体与群体之间既能公平竞争,又能合作互惠,这种良性的竞争模式无疑是“理想”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图景。公平竞争精神和团队精神联袂传达了人类对美好社会的理想追求。所以说,体育精神全面描绘了对人类自身、对美好社会的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此次世乒赛打破了国家种族的界限,成立了跨协会组合,具有跨时代的意义。首先,这是38年来第一次打破同国家组合的限制;其次,许昕和梁夏在语言不通的情况下还能获得混双冠军,实属不易。也正是体育精神的回归。
四、体育精神的意义
现在大学校园里的学生都是90后,这些独生子女自打出生后就很少替别人着想,也很少想到过为别人服务,更别说经受挫折和考验了。但在本届苏州世乒赛运动会上通过记者的笔下却看到一万多名志愿者兢兢业业、恪尽职守,顶着酷暑奔波在各个赛场,付出了他们的真情和真心。这种奉献精神和竞技场上表现出的顽强拼搏犹如琴瑟和谐、相得益彰,为办好苏州世乒赛书写了美好的一笔。生活中,我们既需要具有运动健儿不怕失败、愈挫愈勇的精神,也需要学习志愿者的无私奉献、重在参与的精神,如果能够将发生在竞技场内外的这些精神,发扬光大到大学生平时的生活、工作中,内化为大学生自觉的行为,还有什么事是大学生们做不到的呢?这就是体育精神的回归带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武汉体育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淮春.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2]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8.
一、“社会适应”辨析
(一)适应的概念
适应原是一个生物学概念,指有机体改变其生理构造和功能以适应环境、图谋生存的过程。后来,这一概念引入社会学,指一个社会体系适应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过程。社会学家有时把这一概念称之为“调适”,其含义是指人与人之间或群体与群体之间在交往活动中彼此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环境的过程。
(二)社会适应的概念
在社会学中,社会适应是指个人或群体调整自己的行为使其适应所处社会环境的过程。它有别于生物自我调整以适应自然环境过程的生物性适应。《纲要》所提出的新的教学目标“社会适应”,旨在强调体育教学的社会适应价值。重点在心理调适在肌体锻炼过程中,得到舒展,这是作为个体在群体生活中释放自我的一种方式。
(三)社会适应过程是个体社会化的过程
社会适应不是一个空泛、抽象的概念。社会适应的过程实质上是个体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一个生物的人要成为社会的人,他就必须适应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变化,要在与他人的交往与互动中逐渐形成自我观念,协调人际关系;要学习和体验社会角色,学会承受各种挫折。同时,他在个体社会化进程中必须面对各种冲突并学会妥协和顺应、合作与竞争;要学习各种规则和价值观,弄清哪些行为是能被社会接受的,等等。
体育教学过程本身所具有的种种特殊性和矛盾特征,如竞争与协调、胜利与失败、求胜欲望与规则限制、强烈的情感体验、复杂的互动关系等等,使得体育教学在促进个体社会化、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
二、体育教学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功能
托尔斯泰说“世界上有两种人:一种是观望者,一种是行动者。大多数人都想改变这个世界,但没有想改变自己。”有时候,我们改变不了我们周围的环境,可是我们却可以改变自己,改变自己看待周围环境的心态以及目光,而这一点,往往体育教学对提高学生这一方面能力有俱佳效果。
(一)身体练习可以培养学生为社会所需要的优良品质
体育教学的特点之一是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形式,身体练习一般都伴随着明显的生理变化和强烈的情感体验。身体练习种类繁多,都可以培养学生的优良品质。如:长跑、障碍跑可以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的品质;跨栏跑、支撑跳跃等项目可以培养学生勇敢、顽强、沉着、果断的品质。体操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练习者来说无疑是对克服困难的勇气和自信心的考验。所以教师在教学中应很好地结合这些教材的特点,及时渗透意志品质教育。当学生完成练习时,教师不仅要及时总结完成技术动作的情况,还应及时对学生进行表扬鼓励,来强化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让学生体会成功的感觉,还要让学生回味胜利的来之不易,领悟什么是坚忍不拔、不畏艰险、勇于拼搏的精神。这种自身生理、心理的强烈体验往往是最深刻的,甚至是终生难忘的。教师还要继而引导学生认识到,无论学习、生活、工作都需要具备这些优良品质,使学生深刻领悟到:在进入社会漫长的人生旅途上必须具备这些优良品质,才能勇往直前,不断进步。
(二)体育教学可以为学生提供人际交往的时空
体育教学中常用到一些特殊的教法,如保护、帮助、双人练习和群体练习(合作与对抗的)等。在这些练习中,学生人与人之间的接触程度是日常生活和其他学科教学中所罕见的,学生随时会与一些熟悉的或不熟悉的同学结为组合,进行对抗或合作的练习。在这些练习中,学生可以扩展自己的交往范围,学会互相协作与帮助,体验到被助与助人的快乐。人际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适应人际关系也是社会适应中最基本的适应。体育教学中所提供的人际交往的时间与空间,有助于学生学会正常的人际交往,协调人际关系,学会与他人和睦友好地相处。这同样也会对学生养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起到潜移默化的促进作用。
(三)体育竞赛能够培养学生抗挫折能力和团队精神合作能力
心理学家把需要不能实现时的心理称为挫折。人在社会中会经受各种挫折,耐受挫折的过程是一个心理调适的过程,而抗挫折能力也是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方面。而体育竞赛在培养学生抗挫折能力方面具有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体育竞赛中存在着发生失败的必然性,而对于失败的个人或群体来说,经历失败无疑是一种良好的抗挫折训练。学生在竞赛中,或多或少、或早或晚会经历失败的打击,这种失败所引发的挫折体验,对学生是一种心理磨炼。承受挫折的调适过程就是一个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过程。体育竞赛对培养学生集体主义、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的作用更是显而易见的。如篮球、排球、足球、接力跑等项目竞赛是需要学生之间的团结协作和集体的力量才能取得胜利的。所以教师在讲战术配合和技术要领时,要特别强调集体配合的重要性,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团队精神的教育,使学生明白:一支没有集体观念的队伍是没有力量的队伍,因而也是很难在比赛中战胜对手的。而一个人若没有集体主义观念,不讲究集体配合,即使个人技术水平再高也是难以有所作为的。从而让学生在战术配合的练习中,体会集体主义的精髓和团结协作的力量。
一、TROPS运动中“反竞争”的本质
“TROPS”是在逆向思维作用下将现代竞技运动“SPORT”逆行拼写而产生的新名词,由日本体育社会学家影山健先生首先提出。“TROPS”不仅仅在拼读方式上与“SPORT”相反,在运动理念上亦如此。在“SPORT”强调少数人精英竞争的同时,“TROPS”决定逆“SPORT”而行,回归大众,成为多数人获得快乐和健康的体育形式。“TROPS”提倡的新运动中虽然仍可能采取比赛的形式,但却不以比赛成绩而分胜负。其所追求的核心理念在于:“比起竞争,更重视协同;比起技术,更重视表现;比起争斗,更重视共存;重视创造。”[1]它更多的是让参加者在运动的过程中体验团结与协作的精神。
在背“SPORT”而行的发展和反思过程中,“TROPS”呈现出其独具特色的思想理念和基本要求。首先,“TROPS”要求使人人获得快乐,而快乐来自于“成功”。不同于竞技运动中少数人的成功,“TROPS”要求保留竞争的同时,使每个参加者都能取得成功。人人成功的实现就要依赖于项目本身的主动改变,即对竞技运动规则的改变,使之变形成为一种“共赢”的新运动。这种新运动既可以从过去的竞技比赛项目中去挖掘,也可以在社会生活中去寻找。其次,“TROPS”强调运动过程中创造性的共同体现。“TROPS”反对专门化和划一化,对于运动本身可任意由参加者群体共同商量从而进行创新和改造。“TROPS”更倾向于宏观层面上弱化“输赢”竞争因素的游戏,由游戏的共同体共同制定属于其自己的规则和形式,达成共同体中的默契,自愿和主动地去遵守规则和参与活动。再次,“TROPS”提倡公平对话。公平对话是在人权平等的前提下,人与人的对话、人与自然的对话以及人与其自身的对话。是人在自然的环境中,暂时远离城市快节奏生活带来的喧嚣与浮躁,在运动中与同伴建立良好关系的同时,发现并正确认识自身,从而发展自己。
二、竞争教育与其对象的成长阶段性特征
竞争作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活动形式,在学校教育中必然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在小学教育中,结合小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阶段性的心理特点,竞争已超越了低年级学生的主体发展范畴,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
(一)小学低年级体育课堂中的竞争教育
1.不利于成为“完整的人”
(1)将少数人的自信建立在多数人的失败上。低年级的小学生知识结构比较单一、缺乏社会经验、自身心理发展不成熟,以及对事物的判断标准较简单、极端,他们多通过同伴来衡量自己。在体育竞赛中,此阶段的学生对成功的判断标准更多的是与同伴之间直观的比赛成绩。而竞技体育的特点是金字塔型的,由于身体素质等各方面的个体差异,一定会出现直观的相对水平,而竞争的最后只能产生一两个优胜者,剩下的学生都被划分到失败者的范畴。胜利与喜悦只属于少数的学生,竞争性运动更多产生的是失落的冠军陪伴者。所以,在学校体育中对低年级学生过多采用竞技性的体育教材,落后的学生会将名次及成绩作为评价自己的直接依据,进而认为自己不如班里其他同学优秀,从而产生自卑感,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2)不利于学生的良好自我概念的形成。自我概念是个人对自己多方面的知觉和评价的总和,是个体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结构。身体自我是个体对自己身体的认知和评价,它是个体自我意识中最早萌发的部分,是自我概念的一种重要的基础部分。[2]儿童的身体自我主要表现在身体能力和身体特征两方面,如果一名小学生身体能力较强,身体特征令其满意,则其身体自我发展就较好,反之,其身体自我发展则较差。低年级学生自我评价的独立性很差,基本上依赖教师和家长等客观他人的意见和评价。因此,在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中,对低年级学生过分强调竞赛活动,就会对学生的运动行为给予直观的名次排位。此时,成绩落后的学生就容易形成消极态度,从而阻碍正确自我概念的获得。
(3)对学生的情绪造成消极影响。情绪产生于人的内心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当得到满足时就产生积极情绪,反之则产生消极情绪。在学生的竞争活动中,获得胜利的学生,内心潜在的成功需要得到满足,产生积极情绪,而大多数的非冠军群体则因内心需要得不到满足而产生各种消极的情绪反应。此外,处在备战状态时,由于对胜利的渴望,同场竞争的同学则成为具有潜在的威胁性的假想敌,容易引发消极情绪,若消极情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则将会对学生的成长及心理健康产生一定的负影响。
2.TROPS运动在小学低年级体育课堂中的运用
(1)使学生产生愉快的情感体验。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学生在参加体育运动的过程中,通过身体运动使肌肉兴奋刺激体内神经产生神经冲动,使人的精神世界得到满足,从而获得快乐体验。但是,在现实中的小学低年级的体育课堂中,由于盲目地引入竞争性活动,使得学生较单一的注意力转移,而非关注于体育本身。TROPS旨在通过去竞争化让每个参与者都成为运动的胜利者,因此,应从满足参与者需要的角度,使其具有实现积极情绪的前提;使运动单纯化、非功利化,让学生聚焦于运动本身,全身投入到体育活动中去,从而使学生产生愉快的情感体验。
(2)唤回在心理上排斥和远离体育课堂的学生。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在体育运动中和同伴之间的互动交流,往往使得学生得到心理的满足和情感上的需要,他们会更加愿意投入到体育课堂中的体育运动中来。但是,竞争活动的主要特点便是仅凭单一竞赛规则确定胜负,部分学生或由于自卑造成自我否定从而远离体育活动,或由于自身未意识到的身体素质难以适应较高难度、较大强度的运动形式而产生了对运动的厌恶,对此,学校教师应对那些内心远离体育课堂的学生排斥体育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修改活动规则,创新出更适合具体班级群体的体育教材。
(3)因材施教。TROPS运动规则的灵活可变,为体育课堂中的因材施教提供了实现的可能。在体育的教学过程中,常常出现学生因为遗传因素导致身体素质低于平均水平,从而导致学生丧失信心、焦虑甚至放弃。体育课堂因材施教中的“材”就是学生参加运动的基础,即身体素质。TROPS运动可根据学生不同的身体素质改变以后项目的运动规则。譬如,在100米跑中,终点线一致,可根据学生的身体素质差异划分属于个人的起跑线,让学生单纯地体验运动过程中的正确姿势、运动技巧对最终成绩的影响。学生的身体素质是长期锻炼出来的,学校应通过加强一些基本训练,让学生对自己的运动潜力更有自信,并在运动中不断提高和超越自己。
(二)小学高年级体育课堂中的竞争教育
小学高年级阶段的学生心理发展的社会性特点逐渐明显,自我评价的自觉性和独立性有了明显发展,他们逐步学会对自己的行为和别人的行为加以比较,从而能够独立地对自己作出评价,从注重行为效果的具体评价过渡到注重行为动机的抽象评价。[3]此阶段的学生能够对社会观点进行采择,并进行自我反省和换位思考,教师应以竞争为工具而非目的,可以选择适当的竞争性体育活动为教材,促进学生积极的社会性发展。
1.竞争意识与能力的培养
竞争意识直接指导着学生在竞争活动中的行为,拥有竞争意识是学生社会化的必然结果,是适应社会生活的必备心理素质之一。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现代的生产及生活方式更接近于体育中的比赛,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谁的节奏更快,竞争意识更强,谁就有可能占据优势。[4]因此,体育教师在教学中多采用各种竞争性体育教材为学生创造竞争机会,让学生在活动中得到胜负、成败、荣辱、争让等情感体验,使竞争意识得到升华。多让学生参与竞赛活动组织,从客观上形成一种良好的积极向上的竞争环境,使竞争的意志品质深入到学生的各种生活当中去,为将来步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竞争能力是人们参与竞争并为夺取胜利所必需而且直接影响竞争结果的个性心理特征。[5]竞争能力主要表现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四个方面。身体素质是发展其他素质的生物学前提,是竞争能力的最基本要素。体育课堂通过身体练习以发展身体素质为直接和直观的目标,在运动过程中通过生理及环境共同作用使得参加者产生各种情感体验,以增强其心理素质。此外,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更是现代竞争能力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根据皮亚杰的研究,此阶段的儿童正处于自律道德判断阶段,学生的道德判断受他自己的主观价值标准所支配。因此,在培养学生的竞争能力时,应重视对学生进行及时、正确的价值导向,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其竞争能力。
2.竞争教育中的德性发展
德性的竞争是人的竞争,此时的竞争意识不同于历史发展过程中遗传的竞争本能,而是社会化后具有社会性特征的竞争行为。在小学高年级的体育课中,应重视在竞争活动中贯彻德性教育,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积极的价值观,在他们的道德自律阶段明确其道德标准,为学生在竞争教育中的德性发展奠定基础。竞争中德性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平(公平竞争、凭实力取胜)、公正(行为正当、切忌奸诈)、公开(光明正大、不搞阴谋)、公心(出于公心、共同进步)。[6]体育竞赛活动是在严格的统一的规则下进行的。公平意味着夺冠的机会平等,每个参赛者都有相同的权利,统一的规则是判决的唯一标准,作为评价者的教师或者同学要保持公正,为竞赛者营造良好的竞赛氛围,保证竞赛的良好运行。公心不仅仅是自己和同队的队友之间的团结,还在于和竞争对手的协作。因此,体育运动的竞争要求参与者具有优良的运动者风度,应当尊重对方的人格,视对手为比赛的合作者,以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提高作为自己竞争能力提高的前提。
3.引导学生对成功与失败的再次理解
即使小学高年级的学生在认知发展及社会性方面已有一定的基础,但仍处于发展阶段,没有完全成熟和适应,易把竞赛活动的成绩高低认为是成功与失败的直观表现。学生对成功和失败的不合理归因会影响他们的自信心,降低他们对自己的期望,削弱他们的学习动机,从而影响学业和生活,甚至会影响他们人格的发展。教师要在活动中帮助学生适应竞争,教师可引导学生将原因归为自己的能力,即内部的稳定的因素,增强其自信心及面对困难的勇气和力量;可根据情况将原因归于外部的可控的因素,以带给学生更少的负面影响,使其更快地从消极情绪中走出来,使其建立在对成功与失败的正确理解及归因的基础之上,刻苦、勤奋、努力及付出也是成功必备的优秀素质。
三、结语
学校教育要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选择适合学生发展的教材,不要违背学生的自然发展规律,一味地按照社会需要而刻意强化学生的社会性。因此,在学校体育课程中以竞技性运动为手段对学生进行竞争教育时,要分年级层次,充分考虑到竞争是否超过主体范畴,是否对学生成为完整的人造成消极的影响。小学低年级阶段的学生因心理发展不成熟、自我评价的独立性差,不宜过早进行社会性的竞争教育,否则对学生自我概念的形成、自信心的建立以及积极情绪的产生皆有不良作用。高年级学生的心理及社会性发展的成熟度已可使竞争教育产生积极价值,但教师在体育课堂中应注意对学生进行竞争意识及能力的培养、德性的引导与成败归因的再理解。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参考文献:
[1]朱卫东.托罗普斯(Trops)运动概观[J].体育与科学,1996(4).
[2]李丹.不同锻炼方式对大学生的身体自我概念影响的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6.
[3]冯维.小学心理学[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文献资料法、演绎逻辑法,对大型体育赛事的内涵、特征以及城市文化的概念结构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关社会学理论,从城市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层面,对大型体育赛事提升城市文化的作用机制进行了理论研究。
关键词大型体育赛事城市文化影响机制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大型体育赛事的概念
体育赛事是体育中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部分,但至今对体育赛事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不同定义,发现人们对体育赛事的认识已不仅仅是“运动竞赛”,而是把它看作一种“生产活动”。该研究是依据投入―产出的线索提炼体育赛事的特征,并进一步讨论其对城市文化的影响的,文中所述大型体育赛事是指以赛事组委会为生产者,以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劳动和各类运动设备等资本为投入品,生产可供人们观赏的各类人体运动的动作组合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一种有组织、有目的大型生产活动,包括部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和洲际、世界性的各类综合性运动会或由世界体育组织举办的有较大影响的单项赛事等。
(二)大型体育赛事的特征
大型体育赛事之所以为人们所重视,能够吸引世界上众多城市争相举办,归其根本,在于它的特殊性。所研究的大型体育赛事被看作为一种生产活动,那么根据它的投入―产出过程,可以提炼出大型体育赛事具有周期性、综合性、规范性、竞争性、可观赏性等特征。
(三)城市文化的概念结构界定
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是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或者说,是在一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精神生活方式的总和。结合研究,认为城市文化是指城市的主人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意识形态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以及在此种意识形态、制度、组织结构的影响下所创造的物质财富。
二、大型体育赛事对城市文化的影响机制分析
本文基于大型体育赛事的内涵及特征,结合城市文化的内涵,分别从城市物质文化、城市精神文化、城市制度文化3个方面来分析大型体育赛事对城市文化的影响机制。
(一)大型体育赛事对城市物质文化的影响
物质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获得的物质成果,包括物质产品丰富程度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情况。它由城市的可感知的、有形的各类基础设施构成,包括城市布局、城市建筑、交通、通讯等人工自然环境。
(二)大型体育赛事对城市精神文化的影响
城市精神文化是指城市社会的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时所取得的精神成就和观念性成果,以及以此为指导的行为。在价值观方面,大型体育赛事的可观赏性会吸引大量观众观看比赛,而竞争性又可以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培养人们顽强拼搏、积极向上的优秀品质;在行为方面,大型体育赛事可以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促进人们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
(三)大型体育赛事对城市制度文化的影响
城市制度文化主要是指城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它们大多以法律或规章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对城市居民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效力。大型体育赛事对城市制度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相关制度的影响上。规范性是大型体育比赛的一个重要特征,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会给城市带来比赛的经验:更为规范的比赛制度,以及一些与体育相关的制度(、群众体育等)的革新。如北京奥运会以后国务院就相继了《管理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两部行政法规。此外,2009年至今,国家体育总局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4件;地方人大和政府地方性体育法规和政府规章5件。除了章程的修订完善,在俱乐部管理、竞赛组织及开展、运动员注册、裁判员工作等各方面也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逐步构建起较为系统、完整的内部规范。这些政策制度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大型体育赛事的竞争性和可观赏性又共同促使赛事组委会不断更改比赛规则、制度,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吸引观众。纵观乒乓球运动规则的改变历程,可以发现几乎每次赛事规则的改动都是为了提高比赛的竞争性和可观赏性:20世纪80年代球拍和发球规则的改变,使比赛更为激烈;20世纪90年代改变选手服装、场地器材,改善了乒乓球比赛的场地氛围;21世纪增大“球体”,浓缩“11分赛制”,“发球无遮挡式”大大提高了比赛的可观赏性。再如,20世纪90年代的NBA越来越强调防守,致使球赛不再像过去那样精彩,球员伤病增多,进球减少。NBA组织了一个包括球员、教练、官员和老板在内的特殊委员会,经过一个夏季的研究,推出了新的改革措施,包括加强对犯规的判罚、改动进攻24秒规则、5秒钟规则等。这一系列规则的改变都是为了提高比赛的竞争性和可观赏性。
三、结论
古语说“牵一发,而动全身”,城市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是一项巨大的、系统的工程,它波及甚广,对举办城市的影响涉及多个方面,文章以大型体育赛事的性质和城市文化的结构为基础分析得出:大型体育赛事以其周期性、综合性、规范性、竞争性、可观赏性等特性对城市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举办城市的文化。但是大型体育赛事与举办城市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在某些方面,举办城市文化也会对大型体育赛事产生影响,因此这是一种互动关系。对于举办城市文化对大型体育赛事的影响将成为下一步要研究的内容。
参考文献:
[1]李红光.体育赛事也能成为城市象征[J].经济日报.
[2]罗建英,丛湖平.商业性体育赛事网络结构特征及其关系[J].
[3]丛湖平.体育产业与其关联产业部门结构关联变动机制的研究[J].体育科学.
[4]田麦久.运动训练学词解[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运动训练学教研室.
【关键词】商业性赛事;经营管理;现状
一、前言
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是体育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育产业中商业价值较大的部分,近年来国内兴起的商业性赛事已成为竞赛市场的一个重要内容。商业性赛事的兴起,给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其在活跃国内竞赛市场、加强竞赛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解决竞赛资金不足、满足人们欣赏高水平比赛的需要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商业性赛事还处在一个兴起发展阶段,实践上我们的经营管理水平还不高,理论上的研究则更为不足,理论的滞后势必影响实践的发展,因此,要提高我国商业性赛事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必要对其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对商业性赛事经营管理的研究也在丰富体育经营管理学科理论、丰富课堂教学、指导社会体育管理专业方向学生进行教学实践,并为进一步进行体育经营管理理论研究打下一个好的基础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图书馆、网络、体育行政机关等信息渠道,查阅有关商业性赛事的论文、期刊、政策法规文件以及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市场经济理论、相关体育法律、法规及管理学等方面的资料,为论证课题提供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
2、实地考察法。根据研究进度按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提供的2003-2005年度商业性赛事信息,选择有代表性的赛事活动,进行了调研。
3、专家访谈法。对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决策人员、比赛的经营管理者及专家学者进行了走访、座谈听取意见。
三、结果与分析
1、商业性赛事概念界定
商业性赛事即赛事举办者以赢利为目的,同时满足社会体育竞技观赏需求而举办的比赛。如各种职业联赛、各种商业比赛、大奖赛、巡回赛等。20世纪70年代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的职业体育比赛首开先河,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较成熟的市场及市场化的管理运作方式。
2、商业性赛事产品的价值及分类
(1)商业性赛事产品的价值。商业性赛事也是竞赛表演,是以竞技运动为手段,以比赛为形式,以提高竞技成绩、培养选拔人才或者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体育活动,可以满足社会体育文化需求,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商业性赛事与其他产品一样,也有价值,从生产的角度看,商业性赛事就是组织者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台前幕后洒下无数汗水,多方劳动的结晶。使用价值是产品的核心,赛事产品的使用价值首先体现在他能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上,满足观众的审美需求,使观众得到娱乐、刺激和文化享受。其次,商业性赛事还能对社会组织和企业起到宣传作用,提高他们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其他活动所无法具备的特殊价值。正是赛事产品独有的使用价值,不但为商业性赛事的市场运作营造了生存发展空间,还使体育组织通过对体育资源的有偿转让,实现了组织比赛和培养运动员的价值补偿。
(2)商业性赛事产品的分类。要分析商业性赛事产品的经济特性,必须明确商业性赛事向社会提供了什么样的产品。在现阶段,商业性赛事所提供的产品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形态的产品组合,这种组合可以分为核心产品和衍生产品。①核心产品。就是运动竞赛和竞技表演的服务过程,是通过运动员的赛场表现、运动员、运动会的名气、运动比赛的结果、运动竞赛的赛场氛围等表现出来的。
②衍生产品。是指在商业性赛事生产过程中,依托核心产品再生的新产品,也就是利用核心产品的特点、价值和意义等满足市场需求,将这些特性商业化,从而派生的一种无形产品。如商业性赛事的冠名权、冠杯权;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许使用权;电视转播权;场地广告牌使用许可权等。核心产品可以独立存在,而衍生产品必须依附于核心产品,离开了核心产品,衍生产品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也没有被提供的可能。转贴于
3、商业性赛事活动市场化的本质及基本特征
(1)商业性赛事活动市场化的本质。从市场经济角度讲,商业性赛事的市场化是一个商品交换的过程。运动会组织者是商品生产者,通过组织运动员进行高水平竞技体育表演为公众提供一种具有特殊观赏价值的服务产品。同时,商业性赛事的筹备和举办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必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因此,商业性赛事拥有了巨大的无形资产,具有极高的商业媒介价值。实现商业性赛事的商业媒介价值的主要渠道包括:门票;出售比赛电视转播权;征收赛场内外各种形式的广告费;征收赛场界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租让费和由于赛事而增加利润的专利费;出售比赛冠名权;比赛指定器材、用品的特许费;各种保险的利润分成;发行体育;发行具有捐资面值的纪念邮票和纪念币;征收印有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商品的专利费;接受财团、企业、个人的捐赠与赞助等等。
因此,所谓商业性赛事的市场化,其本质就是赛事组织者通过采用各种手段,对赛事的各种服务产品和无形资产进行营销活动,使商业性赛事的观赏价值、商业媒介价值等通过市场实现其商品价值的过程。
(2)商业性赛事市场化的基本特征。①以商业性赛事的观赏价值为基础,以赛事的市场价值为判断标准。商业性赛事的观赏价值与市场价值是相互联系的。其中,商业性赛事的观赏价值是基础,它决定了商业性赛事的市场价值能否实现和实现程度的高低。同时商业性赛事的市场化也会促使商业性赛事的组织者尽可能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换言之,商业性赛事的观赏价值如何是由市场决定的,是不以商业性赛事的组织者的意志为转移的。
②商业性赛事具有过程不可复制的唯一性。这种唯一性使得每一场商业性赛事都是一个独特的“产品”,使人“常看常新”,即每一次比赛都是一个全新的“生产”过程,“生产者”必须尽可能全面开发利用其商业价值,以期收回成本并赢利。
③商业性赛事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商业性赛事具有生产与消费同时性、即时性特点,商业性赛事的无形资产如赛事冠名权、广告权、电视转播权、各类标志的特许使用权等一般也都有特定的时限。这就要求商业性赛事的经营开发者必须及早对商业性赛事的开发进行策划和准备,最大限度地挖掘商业性赛事的商业价值。
④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商业性赛事的主要产品是服务产品和无形资产,其价格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赛事组织者必须对商业性赛事自身的商业价值有清晰的认识,这是实现商业性赛事商业价值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杜利军.国外体育产业的发展[J].国外体育动态,1992.
[2]蔡军,钟天朗,邵淑月,等.体育经济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
关键词:竞技体育;暴力;刑法
当今体育赛场上竞争日益激烈,在万众瞩目下一场大型体育赛事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比赛原有的范畴,给观众带来了更激烈精彩的比赛的同时也伴随着体育暴力问题的日渐增多,这些在赛场外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在运动场上却逃过了法律的制裁,伤害的实施者大多只遭到了职业联盟内部的处罚(禁赛,罚款等),而受害者缺往往因为伤病而遗憾终生。这也引起体育学,法学界的学者展开了对刑法是否应该介入体育竞技暴力的讨论。支持者认为竞技体育领域不应该出现法律的真空,用刑法规制体育竞技暴力将表达法律不允许非必要的体育暴力行为的出现这一观念。反对者则认为竞技体育有其特殊性,身体的对抗性是许多运动项目的魅力所在,刑法的规制将限制运动员在赛场的拼搏精神,降低体育运动的对抗性,阻碍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于体育暴力行为的规制各运动联盟内部管理就可以做到。
学界就此问题的讨论大多处于理论阶段,对于体育竞技暴力司法实践方面的研究较为缺少,究其原因,第一是因为相关的案例较少,体育领域的竞技暴力大多采用联盟自治的方式加以规范。第二是因为各国对于体育竞技项目的伦理观念和社会需求不同,如美国的UFC自由搏击,美式橄榄球,冰球等项目,从项目的特性和规则来看产生的暴力伤害几率都相对较高,很多国家却没有发展此类项目。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国外相关案例及刑法规制体育暴力的实际操作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刑法对于体育竞技暴力需要有一种威慑力的存在,但不能过度干涉,对于体育竞技暴力的规制还需要以联盟自治为主,这是各国竞技体育良性发展的一种趋势。
一、体育竞技暴力概况
对竞技体育领域中体育竞技暴力刑法规制的研究,需要结合刑法理论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有的放矢。竞技体育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竞技体育参与者为了战胜对手,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提高个人、集体在体格、体能、心理及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所进行的科学的、系统的训练和竞赛的过程使得竞技体育具有以下特征:(1)激烈的对抗性和竞赛性;(2)充分的发挥和调动运动员的体能,智能,心理,技能和战术水平(3)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竞赛,具有国际性,成绩具有公认性;(4)观赏性和娱乐性;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竞技体育发展越来越成熟,各种运动项目也是自古流传至今,更有各名族的传统项目,比如中华武术,日本相扑等等,而随着各种运动的不断普及,喜爱和观看竞技运动的人也逐渐增多,让不同的运动都能长盛不衰,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5)教育性;体育竞赛中运动员挑战身体极限的拼搏精神,竞技比赛中渲染的民族自豪感,以及对青少年兴趣爱好、价值取向都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6)商业性;社会的发展使得受到广泛关注的以竞技体育为主体的各种体育运动项目,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手段,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杠杆。这种竞技体育的商业化运作以体育竞技本身所具有的娱乐性所带来的享受、竞技性所带来的刺激为主要产品,以平衡各方面利益达到互利互惠为目的的运作模式使得竞技体育具有商业性特点。
对于体育竞技暴力行为的概念,法学界和体育学界都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界定,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曲伶俐等从刑法学的角度认为竞技体育暴力行为是达到了犯罪程度,需要刑法予以规制的,指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参赛的一方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故意犯规超过必要限度,故意造成另一方参赛运动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攻击[1]。张金成等从体育学的角度认为球员或球迷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情感等方面的非理智行为,甚至对体育运动观念曲解和误导以及任何收买、侵犯、偏离和歪曲的东西都应称为暴力[2]。曲伶俐等从社会调查入手,从社会学角度认为体育暴力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正当的业务行为,绝大多数体育暴力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严重者属于犯罪行为[3]。阎小良等从体育学和法学的角度认为体育暴力指在体育活动中,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一般由有关的体育社会团体加以处罚;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其中竞技人员对非竞技人员进行的暴力行为,应当实行“双罚制”,既要由体育社会团体对其进行处罚,也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依据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将球场暴力行为分为三类:(1)违反道德规范的暴力行为;(2)一般违法暴力行为;(3)体育暴力犯罪行为[4];谭红春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认为暴力一方面对社会秩序起到破坏作用,另一方面恰恰也是另一种新的社会平衡和友好的媒介,体育暴力是暴力的多种样态之一,是暴力在体育运动的中的体现,在这样的语境和意义下,他认为“体育暴力”既表现出暴力的一面,又表现出舒缓暴力、符号转换的功能。[5]
通过上述分析,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研究目的对体育暴力的概念做了不同的界定,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要规制竞技体育领域内的暴力问题,认为体育暴力可以分为观众暴力和竞技暴力,因此对体育竞技暴力概念的理解是相对观众暴力而言的。体育暴力发生的主体都有两类人员,第一为非竞技人员,如观众,赛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等。此类人员发生暴力事件,完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共治安管理条例》、《体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规制,情节严重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人员所遵循的道德标准和社会秩序与公共大众保持一致。第二类体育暴力的主体为体育竞技人员,如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等等,其中又分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的混合暴力两种。竞技人员最大的特征是体育竞技比赛的直接参与者,他的行为都是围绕竞技比赛进行,并受到体育行业内部管理自治的影响,如中国足协拥有对其协会内部人员处罚和管理的权利。那么对于竞技人员暴力的规制必须考虑竞技体育的特殊性,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竞技比赛规则,社会舆论导向以及法律保障等诸多手段对其进行综合的管理与规制。
因此本文所涉及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是指体育竞技参与者,由于体育竞赛诱发的,具有明显违背体育规范的身体攻击行为。主要表现为运动员的竞技伤害行为,运动场斗殴等等。按照暴力主体分可以分为竞技人员暴力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暴力;按照暴力行为情节的严重性分为规则内的暴力,一般违规的暴力,体育暴力犯罪;按照对竞赛规制遵守程度可以分为规则允许的暴力行为,过失犯规的暴力行为,故意犯规的暴力行为,恶意犯规的暴力行为,赛场斗殴暴力行为;按照暴力行为发生的时空特点可以分为竞赛时的暴力行为和竞赛外的暴力行为;按照竞赛的性质可以把体育竞技暴力分为职业比赛竞技暴力和业余比赛竞技暴力。对体育竞技暴力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对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性质的认识,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
正常的体育竞技行为,产生一定的身体伤害是允许的,这是由体育竞技的特性所决定。从运动伦理学的角度讲,是一种有限伤害,是合理的[6]。而以体育竞技为名,伤害对手为目的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是受到法律所制裁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运动员的行为目的非常模糊,在激烈的对抗和竞争中,运动员的行为不能以常人来思考。而对于这种行为在许多项目的规则中,就有避免伤害发生的作用,如拳击比赛中,禁止击打后脑和腰部以下。篮球比赛中带球撞人,阻挡,恶意犯规两罚一掷的惩罚等等。规则的改进也有效的避免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在竞技中理应接受这些规则的限制,但很多情况下,为了达到战术目的,或者运动员私人的仇恨,不以比赛为目的,伤害对方的行为必须强烈禁止,否则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将会被打破。在2008年奥运会足球比赛中,中国对比利时,中国运动员谭望嵩为争球而使用粗暴的动作将比利时球员波科尼奥利踢成重伤,以致这名球员失去生育能力,比利时足协随后向比利时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谭望嵩。但要证明谭当时的动作是要伤人而不是正常的踢球却非常困难,因为在高速奔跑中,在亢奋精神的支配下,运动员的动作瞬息万变,轻重缓急不易控制,依据竞技规则去判断是否违规容易,但要从刑法的角度认定谭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则太难。
二、英美国家对体育竞技暴力的司法实践
对体育竞技暴力的研究,通过查阅国外期刊常见于一定数量的判例。但各判例由于时期的不同,社会环境、理论理解的不同做出的最后裁决也不尽相同。以下是两个英国的典型判例。
案例一:McCartan案
2003年5月,盖尔足球联赛Westmeath州对Down州的比赛中,JamesMcCartan代表Down州前锋,当时他的对手是Westmeath州队的KennethLarkin。双方身体接触激烈,案子的关键在于双方当时的竞争性。Westmeath队的观点是:运动员在争抢之后,Down队员转回又扔出了一拳。McCartan申称他不知道是什么引起的伤害,但是猜测可能是当他要摆脱Larkin的盯防的时候偶然地肘击导致。在此需要注明的是,虽然盖尔足球是允许身体接触的运动,其中的处理规则较难把握。防守者(就像Larkin)经常使用推,拉或者其他阻碍对手的形式,而裁判在竞争激烈比赛中对这种无意识的的粗鲁的行为的判罚也较为难发现。William法官早期慎重的考虑了比赛的竞争性以及当事人当时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之后又对英国爱尔兰运动委员会一系列伤害事件做了调查,列了2004年GAA发生的一些了暴力事件,包括下巴损伤,面颊击打,攻击裁判及官员以及U18足球比赛中的群殴。在U18爱尔兰足球冠军竞标赛CountiesLaois和Cork的比赛中群殴发生后,GAA为此发表的公开的道歉信。当球迷,教练,裁判,运动员之间的争斗发生后,许多人已经接受了这种伤害。GAA主席要求整改联盟内部纪律体系。
在此案中GAA的内部纪律机制,比赛管理委员会和上诉管理委员会进行了长期的调查,但仍无结果,这也导致了此案件最终进入了法律程序。M法官对GAA(实际上是对爱尔兰运动委员会)提出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内部组织纪律的腐败已经很长时间。第二,GAA现在的纪律体系已经破败需要大整修。最后M法官强调说盖尔足球是一项激烈身体对抗的运动项目,在此运动中许多意外伤害难以预计,尽管LARKIN在紧密防守对被告是一个强烈的刺激,但是“伤害某人没有法律的正当认可就是犯罪,不论伤害发生在大街上,家里还是足球场上及其他一切地方”2004年11月1日,都柏林地区法院,JamesMcCartan以违反人身法案(1997)被定罪。William法官推迟宣判,观察被告在赔偿原告伤势恢复过程中的态度。2004年11月22日,McCartan通过慈善捐款的到免罚[7]。此案受到广泛的媒体关注,成为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马蒂案
1992年,英国发生了一起橄榄球案例:诺丁汉队与伦敦队进行的比赛中,诺丁汉队球员马蒂与伦敦队球员瑞斯发生了纠缠,致使马蒂受到了较重的伤害:颌骨骨折,并被打掉两颗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时,马蒂详细地描述了整个事件,试图证明瑞斯的合理性,并讲道:“我无法忍受在一项如此钟爱的运动中看到出现这种程度的暴力行为”。瑞斯则辩解说是马蒂一直在对自己犯规,打马蒂只是为了引起裁判的注意,以阻止这种非法的干扰,而没有伤害马蒂的意图。最后皇室陪审团裁决瑞斯无罪。在其后来的辩护词中,说道“如果运动道德的重要元素之一竞赛精神和裁判的权威都要诉诸于类似的诉讼程序来决定,而且这种决定成为体育活动的控制性因素的话,那将是十分不幸的”。此判例被作为体育竞技伤害豁免于司法裁决的经典案例。
两个案例截然不同的最终裁决,但是可以反映一个问题,体育竞技伤害案件国外并不支持进行刑事诉讼,而是首先由联盟自制进行调查和裁决,但是当联盟已经无力处理,此类问题以严重影响体育竞赛秩序时,司法机关适时介入进行裁决,但司法的介入难度较大,耗费的资源较多,如McCartan案中历时17个月。对于竞技伤害责任的承担上,从国外法律来看,此类案件即使宣判也会从轻处理,并且由于其责任认定难,支持通过司法判决的案例占少数。
三、体育竞技暴力刑法介入的理论基础
(一)体育竞技暴力罪与非罪的辨析
犯罪的定义按其是否表明犯罪的实质内容可以分为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和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定义三类。形式定义强调其法益侵害性,认为犯罪仅仅是以刑事法律加以禁止或者刑罚予以制裁的行为,但未能揭示出犯罪的实质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实质定义注重犯罪的本质,从犯罪危害社会生存这一本质出发,认为犯罪侵犯了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是一种的行为,但忽视了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认定标准是刑法,容易不收现行法律限制而扩大犯罪范围,对法治的实施在实践上有潜在的危险。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老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我国刑罚中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罚的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相统一。我国刑法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其中三特征说是普遍所接受的学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是犯罪成立的基础,是确定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而来的。判断体育竞技暴力是否犯罪而是否应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约首先判断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暴力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原型文化表述,是维持人类社会的集体记忆、社会秩序和潜意识心理平衡的重要的社会实践,“体育暴力”是这种文化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在社会冲突中起着缓冲和平衡的作用,为人类心理能量的释放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象征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正当的体育竞技暴力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从竞技的暴力,赛场的恶意犯规,至对手产生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通过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影响人类的行为,从这一角度来说又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社会危害性这一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在实践中操作中难以把握。
(二)刑法介入体育竞技暴力的原则
1以促进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时必须以促进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领域的规制必须有度,规制不能过松,把违规行为全部交给行规处理,让竞技体育成为犯罪的合法手段,这样势必造成竞技体育领域暴力不断,血案频出。也不能过严,让刑法渗透进竞技体育的方方面面,影响体育的激烈竞争性,运动员在参场畏手畏脚。竞技体育领域还是需要本身的管理制度,竞赛规则去规制,只有当行业能不无法解决时才能求助于刑事司法。
2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所谓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在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一定要慎重,只能对那些单纯依靠比赛规则、体育法规不能调整的情况犯罪化。如果比赛规则和其他的行业规定已能很好地调整和处理有关情形,刑法的介入就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必要的,而且也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缺乏社会相当性。比如足球比赛中,背后铲球致人摔倒甚至造成轻伤的情况,由裁判员向犯规者出示红牌将其罚下场即可。如果刑法强行介入,以故意伤害(轻伤)罪追究伤害者的刑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妥当的。其次,从国外案例也可以看出对此类案件,刑事裁决时也是竟可能从轻处理。
四、我国体育竞技暴力遏制策略
(一)完善行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在我国竞技体育暴力首先应寻求行业内部的救济,单项运动协会对本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成为首先考虑的对象。首先加大对危险行为,伤害行为的处罚,让那些产生严重伤害后果与可能产生伤害后果的动作的到约束。目前产采用的处罚措施有罚款和禁赛。在美国最严重的处罚是终身禁赛,这对于一名这也运动员来说无疑是最为严重的处罚。其次设立容易引起竞技赛场混乱与暴力的制度,如NBA的零忍让规则,确立的裁判的绝对地位,有效减少现场混乱暴力。
(二)竞技体育规则的优化处理
竞技规则在体育领域来说就是运动员,教练员所遵守的“法律”。越多身体接触,越强对抗性的项目,那么规则就应该更加详细。竞技规则更把运动员场上的行为规范化,让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提高运动员,教练员文化道德素养
恶意伤害在竞技体育的产生与运动员教练员的文化道德素养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在青少年比赛中,对天赋球员的嫉妒心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比赛胜利的偏激,等等都容易造成直接以损害对手为目的。加强教练员,运动员平常的文化素质教育,发扬拼搏的竞技精神,对提高我国整体竞技水平,维持竞技秩序起到促进作用。
(四)刑事司法的适当干预
竞技体育不应该脱离法律的管辖,成为犯罪的一片乐土,刑法在谦抑性原则和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应保留对竞技体育的规制。对那些目的明确,证据确凿的恶意伤人行为予以刑法制裁。
五、结语
体育竞技伤害在体育赛场上时候发生,笔者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件的分析认为国外目前对于体育竞技伤害暴力的刑法介入抱着谨慎的态度。从案例来看,法院尽可能避免体育领域的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只有在体育行业内部机制无法解决是才涉足。理论界对此案件探讨不一,肯定体育领域不能出现法律的真空,但是又不能清晰的界定体育伤害入罪的认定,过严过松都将阻碍竞技体育正常健康发展。笔者提出此类案件首先应从体育领域制定遏制措施,完善体育行业内部规章制度,优化体育竞技规则,提高竞技人员文化道德素养,其次刑法进行适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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