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自办宴席是指村(社区)居民婚丧嫁娶、乔迁、生日、升学、节日庆典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自办的宴席。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厨师是指经常承办农村自办宴席被本村或附近村组公认的厨师。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县开发区,下同)对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和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对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具体负责。
第四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和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管理,对辖区内自办宴席的主办者和操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指导,确保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
第五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负责辖区内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和农村厨师的指导培训,组织实施农村厨师健康体检。
第六条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负责辖区内农村厨师的调查摸底和登记备案工作,督促农村厨师积极参加健康体检和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条农村自办宴席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申报备案、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自办宴席举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应提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提出备案申请。因丧事举办宴席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提前申报的,应在宴席举办当天提出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需记载如下内容:
(一)举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时间;
(二)申请举办宴席原因、就餐人数、桌数等;
(三)宴席举办时间及地点;
(四)宴席所使用的菜单;
(五)自办宴席所聘请厨师的个人健康状况;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情况。
第八条建立农村自办宴席分类指导制度,根据聚餐规模对食品安全进行分类指导。
聚餐桌数10桌以上20桌以下的,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收到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安全指导,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聚餐桌数20桌以上的,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应在收到备案申请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安排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
第九条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如下内容: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
(二)宴席的基本情况,包括宴席性质、举办桌数、就餐人数、办餐次数等;
(三)自办宴席所聘请厨师的基本情况;
(四)现场食品安全状况,包括使用餐具来源、餐具消毒、冷藏设施、食物来源等;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现场检查记录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农村自办宴席的举办者和农村厨师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从事宴席食品操作的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场所,选用身体健康的自办宴席厨师承办宴席,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农村自办宴席者应执行留样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村(社区)农村自办宴席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各乡镇的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的管理与考核。各乡镇负责对所属村(社区)自办宴席的考核。
各乡镇、村(社区)要做好农村厨师体检、培训和自办宴席的信息报告、食品安全的指导工作,确保辖区内农村厨师体检、培训率达100%,信息报告、现场指导率达100%。
对农村厨师体检、培训率以及信息报告、现场指导率达不到90%的,对乡镇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考评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预案管理与报告制度。各乡镇应制定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发现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按程序启动预案,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农村宴席的举办者、农村厨师、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在发生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后,要积极配合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开展事故调查和卫生部门的应急处理,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并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信息。
第十三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发生食物中毒等事件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按分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高认识,建立长效机制
严厉打击农村假劣食品,确保农村食品安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市政府要统筹管理辖区内农村食品市场建设布局,探索建立统筹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认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按照“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要求,严厉查处农村假劣食品,加快农村食品流通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和市场引导,畅通食品物流供销渠道,为我市广大农村提供数量充足、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食品,以适应农村多层次的消费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各方联动,强化部门监管
1.强化销售领域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检查力度,严把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全面审查农村食品市场批发、零售主体资格,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督食品批发、零售进货关,督促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仿冒和伪劣食品。对销售假冒、仿冒和伪劣食品的,依法严厉查处。要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卖部、城乡结合部、车站、学校周边、旅游景区等区域为重点,在节假日、农村大集等重点时段,对特殊人群食品、节日性食品进行重点管控,要将监管重心下移,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抽样检验制度,切实加大打击销售假劣食品的工作力度。
2.强化生产领域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格审批食品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对不具备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坚决不予许可,对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要加强日常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进货、生产过程、出厂记录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要加大监督抽查,对安全隐患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和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从严查处;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要坚决吊销相关生产许可证,切实加大打击生产假劣食品的工作力度。
3.强化消费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中小学食堂和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乡镇小餐饮店控制好食物制作的基本卫生条件,指导农家宴、婚丧宴请以及其他群体性聚餐承办者规范食物制作,严防假劣、过期或“三无”食品危害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加大对提供假冒、仿冒、伪劣食品,欺瞒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力度。
4.强化制售渠道监管。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特别是派出所的作用,积极主动发现制售假劣食品犯罪线索,彻底打掉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食安部门移交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线索,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对重大、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实行挂牌督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配合农业、商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综合治理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三、加强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教育食品生产经营者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另一方面要教育广大消费者了解法律法规,提高维权意识,并鼓励其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宣传。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充分利用节假日、农村集市、喜庆活动等消费者聚集的时间和场所,采取播放宣传短片、印发宣传小册子、挂图等,让食品安全知识进商户、进农村、进农家,提高农村消费者辨别假劣食品的能力。
3.加强正确消费理念的引导。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消费特点,通过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劣食品。要加强对优良品牌、优秀企业、优质产品的宣传,引导消费者综合考虑食品价格、质量、安全因素,正确选择,理性消费。
四、强化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1.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措施。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农村食品市场的整治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明确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法律、政策和业务指导,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督查督办重大案件。
2.加强基础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特别是保障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到位,确保与监管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延伸监管触角,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市政府要加强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公共平台建设,为一线监管配置必要的快速检验检测设备,提供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持。
为切实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农村食品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食品安全面向农村、服务群众,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把农村自办宴席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改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条件,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广大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有农村自办宴席厨师(帮办)或30人以上聚餐的农家宴均纳入备案管理,并建立相关档案;推行村(居)自办宴席厨师推荐公示制度,对操作安全、信誉度好的厨师名单进行公式,引导群众选择合适厨师办理宴席;规范村(居)自办宴席厨师体检制度,厨师健康证明持有率达100%,村(居)自办宴席登记备案率达90%以上;实行村(居)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凡在自办宴席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经查实未备案的,或有瞒报、谎报、迟报、处理不及时的,村(居)不得参加年度工作评先评优。
三、工作内容
1、开展调查摸底。各村(居)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员对民间厨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辖区内民间厨师基本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附表1)。
2、实行持证上岗。各村(居)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员督察辖区内厨师每年参检健康体检。对健康体检合格并通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民间厨师,发给体检、培训合格证。
3、开展教育培训。为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管理,各村(居)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员配合镇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组织好对民间厨师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民间厨师队伍。
4、完善各项制度。在实行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的同时,各村(居)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制度、体检培训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并建立工作台帐。
四、工作程序
1、责任人申报。有农村自办宴席的,民间厨师(帮办)或宴席举办者提前3天到自办宴席所在地镇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处进行申报,申报时必须填写《村、居自办宴席申报表》(见附表2)。
2、登记备案。镇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对申报人填写的《村、居自办宴席申报表》进行审核,申报表必须注明主办户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宴席日期、厨师姓名及其资质情况等基本信息,经签字同意后,进行备案登记。
3、监督指导。各村(居)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员对申办农村自办宴席的上门作食品安全现场指导,实地查看,填写意见书(见附表3),宣讲饮食卫生知识,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4、紧急处理。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宴席承办者应在组织救治的同时上报镇政府;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控制现场,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同时,要积极组织人员摸清参加宴席的所有人员的健康状况,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治、调查、采样、取证工作。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