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
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规划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并结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模式,依规改造
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安置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方案制定,每户总回迁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拓宽渠道,灵活安置
鼓励各城中村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现房安置。辖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一级开发单位,或由辖区政府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级开发单位实施一级开发、二级联动的模式进行改造。由一级开发单位在市内购买现房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安置,不再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原地回迁安置。被拆迁居民原地回迁安置的,每户安置不超过140平方米住房一套。
(三)货币补偿安置。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结合现房安置和回迁安置房屋面积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计算。
被拆迁居民使用货币补偿款在一年内购买房屋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省政府契税减免的政策。
四、政府主导,统一实施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可以利用市政府提供的资金,也可以由开发单位负责解决,包干到区政府统一使用。
(二)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城中村“一村一案”的制定、表决、论证、批准全过程;负责拆迁的组织、实施;负责帮助办理回迁居民楼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社会稳定工作。
(三)各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五、用好土地,保障权益
(一)土地出让一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一级开发单位没有竞得土地出让权的,除拆迁成本外,给予10%的利润。
(二)在制定规划方案时,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一定的经营性用房,优先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
(三)对在城中村改造中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而没有发放宅基地的居民,可自愿在回迁区域内按建安工程造价购买一套住房。
六、完善手续,加快进度
(一)前期城中村改造“一村一案”已经区政府同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且有拆迁进展的城中村,2009年3月底前办完开工手续的,仍按原拆迁安置方案执行;没有按时办结的,一律停工。列入2009年改造计划的,必须办结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各区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跑办城中村回迁楼开工前各项手续。
(三)2009年城中村改造的重点是主街主路两侧、城市中心区域特别是“四横六纵”及二环路以内成片区域的城中村。对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条件比较成熟、能够在短期内整体改造的城中村优先列入改造计划。
(四)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村民回迁楼建设,保证2008年拆迁的居民在2010年前回迁入住。回迁楼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支付土地净收益的10%给各区政府。
七、强化监管,规范市场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抓住国家和省扶持棚户区改造的机遇,立足实际,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统领。进一步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房屋质量差、交通方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连片区域。
(三)改造原则
1.坚持省市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省、市的统一领导下。
2.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注重改善的原则。改善旧区基础设施。优化居住环境:改造棚户区,通过拆迁安顿,改变城市面貌,提高居住水平。
3.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规范、统一建设、统一竣工验收、统一回迁安顿。市政府负责制定政策、编制规划、组织拆迁、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回迁安置。尝试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住房保证机制。
4.坚持依法运作、坚持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解决问题。
5.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重配套基础设施、街区、建筑的和谐统一。
6.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弥补与安置的原则。通过实行货币弥补与房屋安排基本等值的方法。解决好弱势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四)工作目标
综合考虑市城市棚户区实际,根据省、市确定的棚户区界定及改造原则。从年起至年,利用2年时间集中改造6块棚户区改造房屋面积230000平方米,涉及居民2374户。
面积130000平方米,年改造4块棚户区。涉及居民1321户。其中小区20000平方米、小区一期70509平方米、站前小区16373平方米、校北小区23118平方米。
面积100000平方米,年改造2块棚户区及康盛小区二期。涉及居民1053户。其中小区二期50000平方米、公司二楼区20000平方米、南侧及西侧30000平方米。
二、建设规范
(一)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
(二)回迁房屋户型设计按国务院规定规范。满足回迁居民入住使用功能要求。
(三)严格执行规划设计要求。
(四)建设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型住宅区。
(五)棚户区及周边区域市容市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资金筹措
积极争取省财政补助资金,棚户区改造资金通过政府启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筹集。同时。用于基础设施和廉租房建设。加强财务管理,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设置专户,专款专用。
四、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开发企业负责拆迁弥补金,对棚户区拆迁。市政府按协议要求组织实施拆迁。建设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它建设项目拆迁后腾空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留给市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收费政策
减半征收水、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费。棚户区改造不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接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归还原拆迁面积房屋局部,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拆迁安排政策
被拆迁面积达不到36平方米的可合理扩大至36平方米,采取回迁安顿(产权调换)和货币弥补两种形式弥补安顿。实行回迁和现房安置的对私有产权住宅房屋原面积局部实行“拆一还一”政策。合理扩大面积局部,按房屋建筑利息价购买结算。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排房五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要求货币弥补的严格执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另行制定公布。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弥补安排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实施细则。
(五)廉租住房建设政策。结合棚户区改造。推进住房保证体系建立。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财政预算、土地收益、公积金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并形成退出机制。
(六)住房公积金政策
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功能。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七)配套管网同步建设政策
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广电等涉及管网单位依照规划要求。落实资金,优先建设。棚户区内10千伏及以下属供电企业产权的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撤除;棚户区改造后新建小区的供电电源涉及10千伏干线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筹集资金,并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棚户区改造的供电配套工程(从上线电源出线到小区住宅楼的进户点或公用建筑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设计,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用不计取人工费。
五、方法步骤
(一)成立机构
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常务副市长、相关副市级以上领导为副组长,成立以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等为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指挥组,负责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实施指挥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室设8个工作组,即综合调度组、宣传发动组、规划计划组、资金筹措组、土地收储组、产权产籍组、房屋拆迁组、督察组。实施指挥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二)制定规划
制定棚户区改造两年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根据《工程建设规范强制性条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市中心城总体规划》要求。并制定分年度详细规划和用地计划。规划要充分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等,并对改造小区的住宅建筑结构、道路、给排水、供热、供气、电视、电讯、绿地、公厕、物业管理、环卫配套设施、各类服务和经营用房、小区环境建设规范进行详细规划设计,作为强制性指标。
(三)依法组织拆迁
使被拆迁居民思想统一到拆迁法规和有关规定上来,做好房屋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理解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两个公开公示”即拆迁政策和安排方案公开公示;小区规划方案图、小区鸟瞰图、回迁楼单体效果图和建筑平面图公开公示。规范管理,防止野蛮拆迁等违法行为发生。对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对少数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加强建设监管
简化办事顺序,棚户区改造项目报建、审批实行一站式现场办公。提高办事效率,限时办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资料与设备,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提高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整体水平,将新建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区;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执法部门对、顶着不办、非法分户、倒卖房屋、野蛮拆迁、、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改造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置。
(五)强化物业管理
开发建设企业负责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物业公司具体实施。
(六)加强宣传工作
组织新闻媒体,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结合实际,拟定专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原则、优惠政策、建设规范、组织实施方法,动员全社会主动参与和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