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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收集3篇)

时间: 2024-07-30 栏目:办公范文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范文篇1

1、坚持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困难,用最短时间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满足工程施工条件。

2、坚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铁路补偿安置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3、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注重原则性与实际性相结合,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平稳顺利开展工作。

4、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实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任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沿线乡镇,要以做好铁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为已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期完成。

1、铁路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手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办公室,通过乡镇发放给各村和农户,拆迁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铁路征地拆迁办公室直接发放到所有权人。

2、征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负责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履行审批手续,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村民委员会确定征地数量、地类和权属等,分别与各村签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3、房屋拆迁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完成。

4、被拆迁人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及各项手续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沿线各乡镇协调解决。

5、河道占用、水利设施迁移工作由县水利电力局负责。

6、占用电力设施的拆迁工作由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

7、沿线文物发掘保护工作由县文体局负责。

8、征地拆迁基础资料、各项前期准备和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项工作,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

9、执行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监察局负责。

10、征地拆迁和建设期间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11、群众上访接待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相关政策规定解释由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由县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

12、对沿线有恶意投资的及拆迁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检查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三、征地补偿

1、征用集体土地

(1)土地补偿费

旱田670元/亩×8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9倍。

(2)土地安置费

旱田670元/亩×15倍,水田(园田)1200元/亩×15倍。

涉及青苗按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2、征用林地

(1)林地、林木的补偿依据林业规划设计院的调查文件与各权属单位签定占用林地协议进行补偿。

(2)个人承包及一次性买断的林地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执行。

3、住房宅基地按有收益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每户最高为330平方米,多余面积按旱田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的农业户新建房屋所需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解决。宅基地面积每户为270—330平方米。被拆迁的非农业户(在村规划区范围内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统一协调,有偿解决宅基地。

4、临时占地

取料场、拌和场和施工便道临时占地,按年产值和实际占用年限另外加一年地力损失计算补偿,由施工单位负责表土复原,土地平整,达到复垦的要求。对需要向已承包的荒山取料时,终止承包合同,按承包年限和承包额折算补偿费。

5、土地类别以有效证件为依据。

四、房屋及附属物拆迁

按*县2009年房屋拆迁指示价上限执行,实施过程中可上下浮动15%。

(一)房屋拆迁

楼房结构:1150元/㎡六成新以下为900元/㎡

砖混结构:900元/㎡六成新以下为700元/㎡

砖瓦结构:850元/㎡六成新以下为650元/㎡

土木结构:700元/㎡六成新以下为500元/㎡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成新度和房内设施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由房主自己负责拆除,拆除旧料归己。

(二)自建住人附属房屋

1、砖混结构400元/㎡

2、砖木结构300元/㎡

3、坯瓦结构200元/㎡

(三)附属物拆迁

1、电话迁移:80元/部

2、有线电视:200元/部

3、营业性用电、生产动力电的供用电线路迁移及补偿(须持有用电许可执照和初装正式发票及其他相关手续),按拆迁时供电部门的规定办理。

4、砖房:100元/㎡

5、砖围墙(高1.5以上):150元/m

6、菜窖按建筑面积(砖石结构):50元/㎡

7、板厕所:50元/个

8、砖木厕所:300元/个

9、手压井:500元/口

10、畜棚:200元/个

11、板仓房:30元/㎡

12、土房:60元/㎡

(四)农村农民地上物补偿价格

1、塑料大棚:6元/㎡

2、砖砼温室大棚:12元/㎡

3、各类蔬菜:5元/㎡

4、园内贝母:按每平方米计算验斤、按当时市场收购价格给予一个栽培期补偿(按每平方米抽样平均计算)。

5、草莓:5元/㎡

6、各类树木补偿:按每株行距、间距为1.2米计算

(1)各类果树:已达至产果龄的每棵50元。未达到产果龄的,每棵10元。

(2)其它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以下(不含5公分):10元/株

胸径5—10公分(不含10公分):20元/株

胸径10—20公分(不含20公分):30元/株

胸径20—30公分(不含30公分):40元/株

胸径30公分以上:50元/株

(3)当年插的苗木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五)水库、池塘:按修建工程量计算补偿。

(六)电力、电汛、广电:按工程改造审定后的预算进行补偿(必要时实行招投标)。

(七)坟迁移每座300元。

五、林下经济作物补偿

1、对林下经济作物补偿由拆迁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认定,按照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补偿价格,经拆迁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认定后签定协议进行补偿,如果被补偿方不同意评估结果,可至法院裁决。

2、对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给予所有权人补偿后,其被占用的林下经济作物由拆迁领导小组根据季节和经济作物的生长特点,以及工程进度要求决定处置方案。

对在征地范围内恶意投资的,按国家法律规定不予补偿。

六、优惠政策

1、主房达成拆迁协议并在10日内完成拆迁的奖励300元,15日内完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的每户再奖励500元。

2、优先办理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的各种手续,相关部门在拆迁户集中区现场办公、一站式服务。缓收农业拆迁户异地建房耕地占用税;免收办理房照涉及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铁路的项目建设,工作中不允许为了部门和局部利益,出现梗阻现象。

2、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被拆迁户安置及新建房屋宅基地选址等工作。要善于化解矛盾和问题,按时完成任务。

3、县国土、林业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并争取按收费的下限标准上缴费用。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区内,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居住社区。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监督、指导各区、高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业绩。

(三)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职责: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制定本辖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开发建设时序、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生产经营用地安排、旧村拆除计划等内容),并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也应成立常设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的办公条件、通信、交通工具、拨付专项办公经费。(四)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管理、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要求和办事时限,开辟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全力服务。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部门的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进程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充分保证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由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组织实施改造,也可以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由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实施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计划改造的城中村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进行审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下达下年度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第七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前,需由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以正式文件方式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改造项目备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4+2”工作法会议记录、公示证明、开发商与村委会签订的正式开发协议、开发企业资信证明、开发保证金缴纳证明。

(二)编制的改造建设实施方案:

1.村庄基本情况:村庄四至、人口、户数、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建筑面积、改造用地情况、村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说明。

2.分期建设方案:整个村庄共分几期开发改造,每期开、竣工时间、开工面积、安置村民面积、开发销售面积。

3.拆迁安置办法:明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村民安置楼房位置、楼房分配方法及旧村拆除办法。

4.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5.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

7.需提供开发公司的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资信证明、开发业绩证明)。

8.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第八条经审查批准同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向项目实施单位发放《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确认表》,项目实施单位持《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确认表》和相关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到行政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办理缴费手续,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范围而确实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由辖区政府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本细则要求进行改造,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已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项目,从审批之日起2年内无实质性进展(未通过市土地资产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进行拆迁建设的),经区、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确认,取消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各项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用地应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除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城中村现有土地应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与城中村改造开发无关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应当利用原建设用地,不得占农用地,确需重选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办理。用于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办理。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当按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取得土地。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造工程开工建设后,其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扣除国家、省上解部分外,剩余部分全部返还各区人民政府或高区管委会,用于支持城中村改造。

第十五条建立对净地出让前介入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的补偿机制。对参与拆迁安置原村民的开发企业,若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中未竟得该宗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从该宗土地出让收益中专项列支,补偿其前期投入的成本及利息支出。

第四章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城中村的改造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将改造村庄可利用的所有土地(含建设用地和可以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纳入该村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应按照“功能第一、景观并重、经济实用、居住与就业统筹、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有关住宅日照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从宽执行。

第十九条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未改造城中村违法建设的管理,对私搭乱建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防止因城中村改造引发的抢建、乱建现象发生。

第五章拆迁和安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在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经“4+2”工作法通过后,在拆迁改造现场内张榜公示(公示7天)。在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应载明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参照标准,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以房产证标注面积或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依据省宅基地面积划分标准,结合我市城中村村民居住区容积率控制标准测算出户均基准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可以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屋产权标注面积为准,按我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凭宅基地证以基准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以房屋产权证按标注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凭宅基地证每处合法宅基地,按基准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未达到基准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建住宅建筑安装成本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按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在城中村改造期间,符合分户条件的本村村民,原则上每户可按建住宅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一套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住宅,具体分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安置房源的位置、数量、层次、面积及结清差价计算方法和选择房源先后顺序的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拆除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或双方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五条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执行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年5月1日以后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违规建设的村民住宅及其他建、构(筑)物,按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为降低改造建设成本,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安置区(开发区域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测算、审核意见为准)所涉及的有关下列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予以减免:

(一)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的全部免收;

(二)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经营性收费,原则上按照标准的50%收取;

(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收取本市规定的用于补助供热、供气、供水企业部分外,其他予以免除;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建筑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支持给各区人民政府和高区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免建要求配建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廉租房,安置区域免收菜地开发基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城中村内必须停止除批准建设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所在区人民政府、高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中村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并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组织拆除。

第三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方案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时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外,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先安置后拆除,村民安置一块,拆除一块。不按规定拆除旧村的,不得进行下一期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在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凡建设审批手续不全;不优先安置本村村民,建住宅违规向社会销售;建不拆旧;群众意见较大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项目,经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实后,责成有关部门令其立即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改造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土地使用、房产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并记入不良纪录。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得参与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城中村范围内的住户,应积极配合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城中村改造工作,更不得借城中村改造之机牟取个人私利。凡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实施后至2013年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正式联合开发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政文〔〕46号文件执行。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范文篇3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抓住国家和省扶持棚户区改造的机遇,立足实际,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统领。进一步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房屋质量差、交通方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连片区域。

(三)改造原则

1.坚持省市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省、市的统一领导下。

2.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注重改善的原则。改善旧区基础设施。优化居住环境:改造棚户区,通过拆迁安顿,改变城市面貌,提高居住水平。

3.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规范、统一建设、统一竣工验收、统一回迁安顿。市政府负责制定政策、编制规划、组织拆迁、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回迁安置。尝试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住房保证机制。

4.坚持依法运作、坚持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解决问题。

5.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重配套基础设施、街区、建筑的和谐统一。

6.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弥补与安置的原则。通过实行货币弥补与房屋安排基本等值的方法。解决好弱势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四)工作目标

综合考虑市城市棚户区实际,根据省、市确定的棚户区界定及改造原则。从年起至年,利用2年时间集中改造6块棚户区改造房屋面积230000平方米,涉及居民2374户。

面积130000平方米,年改造4块棚户区。涉及居民1321户。其中小区20000平方米、小区一期70509平方米、站前小区16373平方米、校北小区23118平方米。

面积100000平方米,年改造2块棚户区及康盛小区二期。涉及居民1053户。其中小区二期50000平方米、公司二楼区20000平方米、南侧及西侧30000平方米。

二、建设规范

(一)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

(二)回迁房屋户型设计按国务院规定规范。满足回迁居民入住使用功能要求。

(三)严格执行规划设计要求。

(四)建设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型住宅区。

(五)棚户区及周边区域市容市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资金筹措

积极争取省财政补助资金,棚户区改造资金通过政府启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筹集。同时。用于基础设施和廉租房建设。加强财务管理,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设置专户,专款专用。

四、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开发企业负责拆迁弥补金,对棚户区拆迁。市政府按协议要求组织实施拆迁。建设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它建设项目拆迁后腾空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留给市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收费政策

减半征收水、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费。棚户区改造不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接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归还原拆迁面积房屋局部,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拆迁安排政策

被拆迁面积达不到36平方米的可合理扩大至36平方米,采取回迁安顿(产权调换)和货币弥补两种形式弥补安顿。实行回迁和现房安置的对私有产权住宅房屋原面积局部实行“拆一还一”政策。合理扩大面积局部,按房屋建筑利息价购买结算。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排房五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要求货币弥补的严格执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另行制定公布。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弥补安排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实施细则。

(五)廉租住房建设政策。结合棚户区改造。推进住房保证体系建立。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财政预算、土地收益、公积金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并形成退出机制。

(六)住房公积金政策

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功能。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七)配套管网同步建设政策

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广电等涉及管网单位依照规划要求。落实资金,优先建设。棚户区内10千伏及以下属供电企业产权的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撤除;棚户区改造后新建小区的供电电源涉及10千伏干线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筹集资金,并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棚户区改造的供电配套工程(从上线电源出线到小区住宅楼的进户点或公用建筑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设计,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用不计取人工费。

五、方法步骤

(一)成立机构

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常务副市长、相关副市级以上领导为副组长,成立以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等为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指挥组,负责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实施指挥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室设8个工作组,即综合调度组、宣传发动组、规划计划组、资金筹措组、土地收储组、产权产籍组、房屋拆迁组、督察组。实施指挥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二)制定规划

制定棚户区改造两年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根据《工程建设规范强制性条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市中心城总体规划》要求。并制定分年度详细规划和用地计划。规划要充分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等,并对改造小区的住宅建筑结构、道路、给排水、供热、供气、电视、电讯、绿地、公厕、物业管理、环卫配套设施、各类服务和经营用房、小区环境建设规范进行详细规划设计,作为强制性指标。

(三)依法组织拆迁

使被拆迁居民思想统一到拆迁法规和有关规定上来,做好房屋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理解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两个公开公示”即拆迁政策和安排方案公开公示;小区规划方案图、小区鸟瞰图、回迁楼单体效果图和建筑平面图公开公示。规范管理,防止野蛮拆迁等违法行为发生。对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对少数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加强建设监管

简化办事顺序,棚户区改造项目报建、审批实行一站式现场办公。提高办事效率,限时办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资料与设备,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提高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整体水平,将新建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区;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执法部门对、顶着不办、非法分户、倒卖房屋、野蛮拆迁、、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改造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置。

(五)强化物业管理

开发建设企业负责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物业公司具体实施。

(六)加强宣传工作

组织新闻媒体,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结合实际,拟定专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原则、优惠政策、建设规范、组织实施方法,动员全社会主动参与和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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