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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说基本原理范例(3篇)

时间: 2025-07-27 栏目:办公范文

宏观经济学说基本原理范文

一、宏观经济学源于何时

“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这个术语,最早是挪威经济学家弗里希于1933年在《动态经济学中的传播问题与推动问题》一文(伦敦,1933)中提出的;作为与“微观经济学”相对称的术语在教科书中被首先使用,则是在美国肯尼斯·博尔丁的《经济分析》一书中(纽约,1948)。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创立以1936年凯恩斯的名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以下简称《通论》)的出版为标志,这一点在西方经济学界是没有争议的,但对宏观经济学到底源于何时却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看法认为,重商主义者最早研究了宏观经济问题,因为他们在经济学说史上第一次考察了国民财富问题,并认为流通领域是国民财富产生和增加的源泉。第二种看法认为,宏观经济学最早产生于重农学派,理由是法国重农经济学家魁奈分析了社会资本再生产过程,把国民财富产生和增加的源泉从流通领域中转移到了生产领域中。第三种看法认为,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是宏观经济学的最早研究者,因为他们不仅从普遍的物质生产领域考察国民财富的产生和增加,而且还从国民收入核算的角度考察了宏观经济的运行。

这三种观点中,厉以宁教授(1986)认为,第一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尽管重商主义学说作为最早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说,确实考察了国民财富问题,但由于其研究对象仅停留在流通领域内,停留在对交换对象的观察上,因而它建立的不是一种以整个国民经济作为考察对象的理论体系,并没有使经济学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因而也就谈不上是宏观经济学的源头。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一书中认为,第二种和第三种看法都是有道理的。这是因为,如果从社会资本再生产的角度看,法国重农主义者在宏观经济学说史中的贡献不可忽视;如果从国民收入核算和国民财富增长的角度来看,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成就同样不可抹杀。因此,可以认为法国重农主义者和英国古典经济学家都是宏观经济学的开创者和先驱,他们的宏观经济理论是互相补充的,共同构成了宏观经济学的源头。

就代表人物而言,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被认为是宏观经济问题的最早研究者,他在1662年出版的《赋税论》一书被看作是西方经济学中第一部以宏观经济为研究对象的学术著作。从时间顺序上看,早期宏观经济学则经历了一个从威廉·配第到魁奈、再到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产生和发展过程。除这些人物之外,西施蒙第等也在宏观经济学说史中有过重要贡献。

二、宏观经济学发展的主线

宏观经济学是以整个国民经济作为研究对象的西方经济学说,从经济学说史的角度看,宏观经济学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7世纪中期到19世纪中期,是早期宏观经济学阶段,或称为古典宏观经济学阶段;第二阶段:从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30年代,即从早期宏观经济学到凯恩斯宏观经济学产生这一时期;第三阶段:以1936年凯恩斯《通论》出版为起点,到20世纪60年代,这是现代宏观经济学产生和发展时期;第四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是现代宏观经济学进一步发展和演变的时期。

在第一阶段即早期宏观经济学阶段,古典学派和重农学派虽然已经把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了,并且已经运用了总量概念,但是与19世纪晚期以后的各种宏观经济学相比,在理论上和方法上仍有一些重要区别:(1)在古典学派和重农学派那里,宏观经济研究和微观经济研究的划分是不明确的,还谈不上有什么分工;(2)其总量分析方法还没有建立在边际概念基础之上;(3)其理论基础仍然是劳动价值论,而不是后来的以边际效用论为依据的价值论;(4)后来广泛采用的均衡理论在当时还没有产生和运用。

在第二阶段,即从19世纪晚期开始,随着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危机的频繁出现,宏观经济学主要集中于对经济周期波动的解释上,形成了许多种宏观经济学说,如瑞典经济学家的动态均衡理论,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英美经济学家的货币数量理论,美国经济学家密契尔等人对国民收入和经济周期的研究等,使宏观经济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下面着重介绍现代宏观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轨迹。

在第三阶段,随着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的出现,以1936年凯恩斯《通论》的出版为标志,现代宏观经济学才真正产生了,宏观经济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现代宏观经济学与以前的宏观经济学相比,其显著的区别在于:它研究的是国民收入的变动及其与经济周期波动、失业、通货膨胀等的关系,因此被称作收入分析。它通过收入分析得出的论断是资本主义经济不可能自动调节以实现充分就业均衡,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出现的是小于充分就业的均衡。而20世纪最初30年的宏观经济学,则或者只限于对货币数量和利息率水平的分析,而不涉及国民收入水平的决定问题;或者维持着资本主义经济和谐的传统观点,把经济周期中阶段的更替看成是经济中自发力量调整的结果。对于30年代大危机,以往的经济学无能为力,以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为代表的现代宏观经济学便应运而生,并给予了较为合理的解释。

凯恩斯认为,总供给价格和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量决定总就业量,由于边际消费倾向、资本边际效率、流动偏好等心理因素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总需求价格是小于总供给价格的,这样就出现了小于充分就业的均衡,即出现了萧条和大规模失业现象。市场机制是没有力量自动使之均衡的,必须依靠国家干预才能实现充分就业,使资本主义经济恢复正常运行。需要注意的是,凯恩斯的分析是假定供给不变、社会上存在足够的资源为前提,而进行的短期的、比较静态的总量分析,因而只是为宏观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

在凯恩斯的追随者看来,这种短期的、比较静态的总量分析是远远不够的,从20世纪30年代末起,他们从三个不同方面补充和发展了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

(1)把凯恩斯的短期比较静态分析发展为长期动态分析,发展了投资函数理论,出现了各种经济增长模型。其中汉森和萨缪尔森等人的对乘数和加速系数交织作用的分析,被认为是投资函数理论早期发展中的最重要贡献;哈罗德和多马,斯旺、索洛、米德等分别提出了他们的经济增长模型,使投资函数理论得到进一步延伸。

(2)发展了消费函数理论,引入了个人可支配收入、持久收入(预期收入)和相对收入的概念,而不象凯恩斯那样仅停留于国民收入、绝对收入的分析,同时发展了市场预测理论。在这方面,影响最大的是杜生贝的相对收入假定和弗里德曼的永久收入假定。

(3)从封闭经济模型发展为开放经济模型,打破了凯恩斯假想的封闭经济模型,引入了国外部门因素的影响。在这方面,马柯洛普、琼·罗宾逊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凯恩斯的追随者们的这些论点不仅发展和丰富了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而且符合了当时西方各国经济增长和对外投资的需要,成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

在第四阶段,即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现代宏观经济学在争论中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和演变。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出现以后,成为当代西方经济学的新正统派,在二战后大约保持了20年的极盛时期。60年代后期起,由于资本主义世界出现了“滞胀”,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难以做出解释,未能提出有效的经济政策。于是,宏观经济学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

(1)非凯恩斯派宏观经济学开始复兴。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货币数量理论的复兴—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现代货币主义逐渐成为凯恩斯经济学的有力挑战者。其次,以林德伯克为代表的新一代瑞典经济学家的宏观经济学也开始复兴。他们在总量分析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进行了结构分析,提出的社会民主主义理论和“混合经济模型”是非凯恩斯派宏观经济学的又一个新动向。另外,长周期理论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如熊彼特以创新为中心的周期理论、康德拉捷夫的55年长周期理论以及库兹涅茨的20年长周期观点等。

(2)凯恩斯派宏观经济理论也不断改进和完善。例如把凯恩斯理论动态化、长期化时,不仅从总需求方面作了补充,而且还重视分析了总供给的变化;不仅继续采用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而且也强调采用规范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后一方面,琼·罗宾逊、詹姆斯·拓宾、阿瑟·奥肯等人在经济分析中对价值判断、伦理标准的强调,都是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色彩强化的具体表现。

(3)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和非凯恩斯宏观经济学互相渗透。两派虽然都采用总量分析方法,但由于各自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主张不同,因而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论战非常激烈。不过,经过较长时期的争论,两派开始互相吸收对方的合理部分,互相影响和渗透。目前,在货币因素的重要性、失业问题的顽固性、国家长期规划的作用、浮动汇率问题等方面取得了比较接近的看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两派的分歧消失了,事实上,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潮和货币主义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潮的鸿沟是难以逾越的,二者的论战还将继续下去。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学在宏观经济领域又获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由于理性预期学说的兴起及其影响的扩大,出现了新凯恩斯主义。他们以粘性工资和粘性价格假说为出发点,对非自愿失业问题和生产过剩问题作了新的解释,同时还致力于为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寻求一个新的微观经济学基础,这就是信息的不完整性、不对称性和滞后性。

(2)非均衡理论有了较大的发展,经过贝纳西等人的努力,形成了一个非均衡经济学体系。

(3)对经济增长问题研究的视野显著地扩大了,引入了人力资本、非技术因素等,特别是重视了制度因素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诸如产权问题、交易成本问题的分析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宏观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的结合,使宏观经济研究出现了新的格局。

(4)政府失灵问题引起了较大的研究兴趣,出现了从金融政策角度或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进行的新的理论解释,这些研究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宏观经济学范围。

三、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的关系

经济学是研究经济行为和经济运行的规律的学问。经济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经济学本来没有宏观和微观的划分。这从经济学说史发展的轨迹可以看得很清楚。例如,在古典学派和重农学派那里,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不仅研究了国民收入、国民财富、货币流通总量等问题,而且也研究了微观经济学领域的价值和分配问题,即使是魁奈,也对微观经济学领域内的“纯产品”问题进行过细致的讨论。只是到了后来,随着分工的发展,为了研究的方便和深入,才出现了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划分。对此,正如我国经济学家樊纲(1997)指出的,“经济学发展史的最初阶段上,理论是十分综合的,但也正因如此,最初阶段的经济学是较为幼稚的;经济学分支的发展,是一种进步;正是这种分工为理论的深入和这深入之后更高级的综合,提供了新的基础。”

微观的英文是“micro”,原意是“小”。微观经济学是以单个经济单位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和相应的经济变量单项数值的决定来说明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宏观的英文是“macro”,原意是“大”。所谓宏观经济学则是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经济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问题。

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研究对象不同。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单个经济单位,如家庭、厂商等。正如美国经济学家J·亨德逊(J·Henderson)所说“居民户和厂商这种单个单位的最优化行为奠定了微观经济学的基础”。而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则是整个经济,研究整个经济的运行方式与规律,从总量上分析经济问题。正如萨缪尔逊所说,宏观经济学是“根据产量、收入、价格水平和失业来分析整个经济行为。”美国经济学家E·夏皮罗(E·Shapiro)则强调了“宏观经济学考察国民经济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

(2)解决的问题不同。微观经济学要解决的是资源配置问题,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以实现个体效益的最大化。宏观经济学则把资源配置作为既定的前提,研究社会范围内的资源利用问题,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3)研究方法不同。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个量分析,即研究经济变量的单项数值如何决定。而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则是总量分析,即对能够反映整个经济运行情况的经济变量的决定、变动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这些总量包括两类,一类是个量的总和,另一类是平均量。因此,宏观经济学又称为“总量经济学”。

(4)基本假设不同。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市场出清、完全理性、充分信息,认为“看不见的手”能自由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宏观经济学则假定市场机制是不完善的,政府有能力调节经济,通过“看得见的手”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

(5)中心理论和基本内容当然也不同。微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还包括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理论、分配理论、一般均衡理论、市场理论、产权理论、福利经济学、管理理论等。宏观经济学的中心理论则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还包括失业与通货膨胀理论、经济周期与经济增长理论、开放经济理论等。

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虽然有明显的区别,但作为经济学的不同分支,共同点也是明显的:只是从不同角度对经济现象进行的分析,采用的都是实证分析方法,即都把社会经济制度作为既定的,不涉及制度因素对经济的影响,从而与制度经济学区分开来。另一方面,微观经济学先于宏观经济学产生,发展得比较成熟,因而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共同组成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关于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问题,一直是激烈争论的问题,这里有必要多说一些。宏观经济理论,无论是凯恩斯主义还是货币主义,都把微观经济理论所探讨和得出的某些原理当作既定的前提加以接受,诸如价值形成问题、收入分配的依据问题等并不包括在他们的理论之中。也就是说,宏观经济学一直缺乏自己的微观经济学基础。寻找微观基础一直是宏观经济理论研究者孜孜以求的工作。

(1)对于凯恩斯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问题,主要有两种看法:萨缪尔逊早就提出,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微观理论,即边际效用价值论和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作为凯恩斯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因而被称为“新古典综合派”;另外以卡尔多、琼·罗宾逊为首的凯恩斯主义者则认为,要从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和分配理论中去寻找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要承认价值本身有客观的、物质的基础,承认分配问题不能脱离特定历史条件和所有权因素来考察。凯恩斯经济学的微观基础问题,实际上是凯恩斯主义中两大分支—新古典综合派与新剑桥学派—之争,这个争论还在继续进行。

(2)货币主义宏观经济理论的微观经济学基础问题,货币主义者们、尤其是所谓第二代通货膨胀研究者们进行了补充和发展。他们认为,人们的预期的形成与市场信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市场信息的获得不仅需要成本,而且难以充分。因此,只分析宏观经济学领域中货币流通总量和利息率水平,不分析微观经济学领域中的人们对工资和价格的预期、市场信息的传递方式,是显然不够的。

(3)希克斯在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结合问题上走了一条独特的道路,既不同于凯恩斯主义,也不同于货币主义。早在30年代,他在《价值与资本》一书中就着手于二者结合的尝试,在他的理论中,微观理论和宏观理论是一致的。

宏观经济学是研究经济的总体行为、考察经济的总体趋势的学问,而经济的总体趋势是经济中数以百万计的单个经济个体的行为加总的结果,因此,宏观经济理论必须与构成经济的数以百万计的家庭和企业的微观基本行为相一致。为此,现代宏观经济学采取三个基本步骤:首先,试图从理论水平上理解单个家庭和企业的决策过程。他们假定经济中存在一个典型的或平均的家庭或企业,然后利用微观经济学的工具研究它们在各种不同的经济环境中怎样以及将要怎样行为。其次,宏观经济学家试图通过加总经济中个别家庭和企业的所有决定,来解释经济的整体行为。他们将典型家庭或企业的行为以某种适当的方法加以“复合”(multiplied),把经济中的关键变量如价格、产量、消费量等等加总,然后推导出整体数据间的各种不同关系,以图解释关键经济变量间的联系。最后,通过收集并分析实际宏观经济数据以赋予理论经验内容,验证理论的有效性。宏观经济学就是这样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来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的。

四、宏观经济学在中国的应用

宏观经济学普遍地引入中国已有近20多年的时间,其中经历了批判、部分吸收、全盘吸收、科学借鉴等曲折的过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西方经济学在中国的有用性以及如何运用等问题尚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期间的原因主要有: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学一直以马克思经济学为唯一的理论基础,西方经济学作为“后来者”要被整个经济学界接受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尤其是要被老一代经济学家接受难度很大,目前主要是中青年一代掌握得较好。其次,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计划经济,与西方经济学赖以产生和发展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有巨大的体制差异,改革以来虽然正在实现转轨,但这种体制变迁尚未完成,这样,西方经济学要在中国开花结果,还需要伴随体制“土壤”的转变和培植。另外,中国长期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社会体制,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经济,西方的经济自由主义因子的生长需要一个过程;即使是强调政府作用的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其干预的“度”的把握也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此,只有在对现代西方经济学整体掌握和精髓吸纳的前提下,才能谈到西方经济学在中国的全面发展。

关于西方经济学包括宏观经济学在中国是否有用,已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中国经济学要与国际范式接轨是大势所趋。至于有人提出建立所谓的经济学的中国流派,我认为大可不必。因为,西方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面对的是人类一般的经济活动,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没有国界之分,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对不同国家来说,只是研究的问题不同,运用的经济理论和研究范式可以相同,西方经济学作为有用的工具,完全可以拿来运用,没有必要另起炉灶。当然,直接运用不等于完全照搬,一定的修改和完善还是必要的。当前重要的不是要不要重建中国经济学流派的问题,而是要平心静气地学习和消化西方经济学理论精髓和学术传统的问题,重点实现思维方式和研究范式的转换。

目前在我国,对宏观经济学的认识和运用中存在一定的误区,值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主要表现在:

(1)把宏观经济学当成是“宏大的、包罗万象”的学问。这是一种误解。其实,正如樊纲教授所指出的,宏观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并不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它是很小的、很“窄”的,只是经济学宏大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能说明许多问题,而只能说明经济生活定的一类或一组问题;更严格地说,它只是对复杂的、立体的经济问题和经济现象,从一个特定的侧面、特定的角度进行研究和解析。

(2)把一些微观经济学的问题“宏观化”了。例如企业效率问题、产业结构问题等本来都属于微观领域的问题,但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事、结构的事都由中央政府管,因此似乎是“宏观”的事。但从理论分工的角度看,并非如此。现代宏观经济学虽然也从家庭、企业等微观主体的行为入手分析宏观现象,但它实际上研究的是单个主体所面对的一类特定问题,如消费和储蓄行为、投资行为、就业行为等动态效率问题,而不是“成本最小化”的企业自身问题,或“结构瓶颈”之类的产业结构问题。

(3)把一些本属于增长理论、发展经济学研究的“长期问题”扯进了宏观经济学的范围。增长理论属于一种“长期理论”,它研究的是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问题和何种长期增长率最优的问题。而宏观经济学是一种“短期理论”,它研究的是“短期波动”问题,而不是“长期增长”问题。与此相关的是“发展问题”。所谓发展问题其实是增长问题在发展中国家的特例,它比一般的增长问题更加具体、也更加综合,一般运用发展经济学进行解释。所谓发展经济学,就是在经济学各种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具体应用于发展中国家的一套理论,不仅仅涉及到宏观经济学。

(4)把一些制度经济学的问题与宏观经济学混淆了。我们知道,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最基础的地位,它决定着人们的经济行为,决定着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决定着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稳定。但是长期以来,经济学包括宏观经济学在内的研究,一般都把“制度”假定为既定的。制度经济学则不同,它是把“制度”因素本身作为研究对象而发展起来的现代经济学分支学科,它专门研究经济制度对人们经济行为的决定性作用(如科斯的产权理论)以及制度本身发展变迁的规律(如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当前进行的“经济改革”问题,很显然属于制度经济学的范围,但常常被当作宏观经济学问题来谈论。把体制转轨、制度变迁之类的“长期的、动态的”问题当作只能解决“短期的波动”问题的宏观经济学问题,显然超出了宏观经济学之所能,是不恰当的。

总之,宏观经济学是在给定的经济制度条件下,在经济长期增长的背景下,研究某一较短时期内的由各经济主体的行为所决定的经济总量之间的关系,研究如何缩小经济波动、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宏观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其实是很窄的、很有限的,不过是研究如何解释经济波动和如何通过宏观政策来熨平经济波动的“窄”问题。这是我国经济理论界在吸收、借鉴和运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时已经出现并必须注意纠正的倾向。

参考文献

杰弗里·萨克斯、费利普·拉雷恩,1997:《全球视角的宏观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厉以宁,1997:《宏观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湖南出版社。

梁小民,1997:《西方经济学教程》,中国统计出版社。

P·萨缪尔逊、W·诺德豪斯,1989:《经济学》,商务出版社。

E·夏皮罗,1985:《宏观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宏观经济学说基本原理范文篇2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二分法”的经济法体系也是目前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根据对于目前经济法体系研究现状及成果,本文将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方面对经济法的体系问题加以探讨。

一、市场规制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择手段,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滥用其取得的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长此以往,市场秩序将无以维持以致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同时鉴于政府失灵的存在,需要国家采取法律手段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

所谓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市场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市场竞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是衡量市场交易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要素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对各类生产和生活资料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二、宏观调控法

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出现,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社会分工的扩大,人们利用、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严重;同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竞争日益导致供大与求和社会生产力与社会消费力失衡这一冲突的出现;更为严重的是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时有发生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和稳定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对这些不良后果的遏制单凭微观的规制、个体的力量是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的。因此需要由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由此应运而生。

所谓宏观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侧重于宏观层次,国家通过政府及经济管理机关,以市场为基础,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国际收支平衡等法律,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而调整这些经济活动的法律即为宏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国家同各级政府和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说来,学界目前较为一致地认为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包括预算法)、金融法、税收法、产业政策法、投资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其中计划法主要调整计划主体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等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这些法律制度主要规范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采用的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律手段,同时也是对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进行的规范。产业政策法则主要调整为了实施国家计划,在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外贸易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则是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二者的关系分析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调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两者的联系可以说市场规制法是宏观调控法的基础,市场规制法能否良好的执行对于宏观调控法目标的最终实现有一定的影响。而宏观调控法调控目标的转变也会直接影响到市场规制法相关制度的变更。然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显然的。它们在产生顺序、解决问题、功能作用、调整性质、调整原则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二者产生的顺序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多是从国外引进的,而这其中的社会历史因素自不必言。因而经济法作为中国引进的一项法律制度虽在现在看来极具中国特色,但从渊源上说来,其源于资本主义国家。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相对应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高度的自由竞争使得国家不得不对竞争秩序进行规制,由此市场规制法产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垄断逐渐形成且其实力日益强大,严重的限制了自由竞争,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甚至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此时为了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干预,至此宏观调控法产生。所以说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这一点,从自由竞争理论和国家干预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先后盛行即得到印证。

其次,二者对于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原则不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原则是效率优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制法体现、认可和保障个体权利,维护个体合法的营利活动,使社会关系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作为主体的人和组织的空前的创造力和活力,同时对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进行确认、规范和保障。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原则则是追求社会的公平,实现社会公正,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再者,二者的功能作用不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

市场进行干预,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以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以及市场的良性、有序运行。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则在于规范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

目前,虽然“二分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主流观点,但经济法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其体系的构建要从变化着的实际出发,并在对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认识的基础上同时对不断产生的新问题加以考量,以实证主义的态度来研究这一问题。这样的经济法才更能实现其对于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价值目标,才更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邢娜.浅谈经济法体系构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11).

[2]左剑君.论市场规制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10).

宏观经济学说基本原理范文

内容提要:罗斯福新政作为当代宏观调控制度的起源,孕育了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其法律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授予国会的贸易调控权(regulation)。regulation在经济法上的含义是规制,规制包括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和非权办性规制,非权办性规制包含了宏观调控的诸多特征,因而我们完全可以从regulation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权;作为副产品,经济法的研究范式也得以最终确立。

一、问题的提出

罗斯福新政作为当代宏观调控制度的起源,[1]孕育了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其生成的依据则是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的“贸易条款”。但是,“从联邦法律看,美国宪法的贸易条款经最高法院逐步解释后,使联邦在管理经济方面的决定权目前已经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活动,而且是最重要的活动,即超越各州边界的活动(指州际贸易,相对于完全属于各州权限的州内贸易而言)。根据该条款,主要颁布了反托拉斯法(特别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的克莱顿法)、食品和药品管理条例、30年代罗斯福新政的各项措施、发行证券和有关交易管理条例、运输管理条例等。这样,从贸易条款开始,逐渐发展成为涉及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但有时被指责为前后不一致的‘联邦经济法’”。[2]之所以被指责为前后不一致的“联邦经济法”,是因为基于实用主义传统衍生于贸易条款的国会调控权所调控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包,而非局限于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宏观经济管理领域。而在中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3]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我们能否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regulation)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权?如果可以,则意味着尽管“宏观调控”语词是中国特有的,但是源于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普遍实践所产生的这种重叠性共识,可以消弭宏观调控法理论完善过程中无谓的概念之争,从而极大地促进经济法的发展;如果不可以,则将证成当下我国经济法学界种种宏观调控法理论的原创性与合理性,从而可以从容应对来自经济法学界内部和外部的各种诘难。因而,对于regulation(regulate)的解读就成了关键。

二、regulation的经济法含义

罗斯福新政以后,美国联邦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美国成为一个规制国家(regulatorystate)。这个regulatory以及它的名词形式regulation,在汉语语境中很难找到一个确切的对应词。国内翻译家在翻译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时,一般用regula-tion。但是,用“调控”来译美国语境中的regulation,总觉得会突出了政策手段,忽视了这个概念后面的法律支撑。一些学者用‘管制’来翻译,给人的感觉似乎又夸大了美国政府干预的力度。因此,在大部分情形下,只好用一个汉语中的新词“规制”来翻译,突出美国政府通过法律规范来干预社会和经济问题、监管私营营利或非营利部门行为的基本取向。[4]regulation究竟是“调控”,“管制”还是“规制”,这看似一个语词的翻译问题,但是却由此影响整个经济法理论的构建。“因为话语的界限经常表明着我们理解的界限”。[5]

“规制”一词源于英文regulation”,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规定的制约,体现的是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因而直接译为管制、管理、调整、制约等与原意不尽符合,故日本学者创造了“规制”这一译名。[6]例如,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按其本质,应是以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为中心而形成的。就此见解而言,体现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对决定经济法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这里可将这种“国家的干预”换言为“规制”一词。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从而起到限制的作用,而在此,是广义地使用了“国家的干预”这一用语。所谓“干预”一词,一般涉及到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个方面。[7]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regulation有三种意思:第一,依法的控制或制约行为;第二,公司章程(bylaw);第三,通常为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agency)颁布的具有法律执行力的规则。[8]日本学者将regulation译为“规制”显然是符合上述第一种解释的。

根据金泽良雄的定义,将规制解释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那么,规制就包含了至今为止已经说明了的、全部与广义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1)主要以保证分配的公平和经济增长与稳定为目的的政策——财政、税收、金融政策;(2)主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策——公共事业投资、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福利政策等;(3)主要是处理不完全竞争的政策——反垄断法、商法、依据民法产生的规制企业活动的政策;(4)主要以处理自然垄断为目的的政策——在公益事业等领域的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规制政策;(5)主要以处理非价值性物品和外部不经济为目的的政策——防止和缓解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社会问题的规制政策;(6)主要以处理信息偏在为目的的政策——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开信息、对广告的说明制约、知识产权的赋予等;(7)与多样化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政策——产业政策(新生产业政策、不景气产业的结构调整政策、中小企业政策)和科学技术振兴政策(包括专利、实用新型、设计、商标和著作权在内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和规格统一化政);(8)其他政策——特别是劳动政策(与劳动转移、劳动条件、工会、劳动环境等相关的政策,以及与土地、自然资源相关的政策。[9]

可见,日本学者根据regulation苦心创制的“规制”一词所调整的领域涵盖了宏观经济政策(1)、微观经济政策(2)~(6)、产业政策(7)和劳动政策(8)。对此,可能有学者并不赞同金泽良雄教授根据‘规制’所确定的经济法调整范围,尤其是第(8)项基于劳动经济学的劳动政策。笔者认为,政府的规制行为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例如公正分配、经济的稳定性、非价值性物品、公共产品、经济的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偏差等问题,而应对市场失灵却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经济根源,这恐怕是任何一个经济法学者都无法否认的。何况,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也有学者将社会保障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10]所以,在日本经济法上,regulation的意思是“规制”

至于“调控”和“管制”,这两个词不过是中国学者对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在经济法上并无区分的意义和必要。实际上,在经济法上需要和“规制”区分的是“统制”。“统制”这一概念,以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为契机,着眼于对自由经济实施的统制经济为特征的国民经济的状态而产生。其后,及至过渡到战时统制经济而终于固定下来。“统制”一般可以理解为具有“将经济纳入一定的方针”或“为引导经济以实现特定目的”的涵义。[11]其理论基础是德国经济法上的“机能说”。该学说着眼于法律的机能,并以经济统制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12]由于这个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是应对经济危机和战争危机,西方学者称之为“经济统制法”。我国有学者认为:“战时经济仍不失为市场经济,不能把统制理解为‘专制’或‘统治’,……因此,不能把‘经济统制法’理解为绝对坏的、变态的东西。”[13]但是,“经济法的重点,并不在如战时经济统制法那样极为病态的现象里,应在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正常生理现象之中去探求。”[14]事实上,“经济统制法”的主张者尚未认识到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把它当作行政法的一部分。[15]因而,在日本历来是倾向于将“统制”理解为国家对确定了某种方向所施加的权力干预,[16]即“国家在市场之外作出决定的直接介入的规制方法”。[17]显然,这学规制“具有的促进与鼓励等内涵不符,故不能用“统制”替代“规制”。

三、“规制”的界分

上文通过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regulation的译名“规制”一词在日本经济法中的具体内涵,我国学者通过翻译日本的微观规制经济学著作也引进了这一译名,[18]所以“规制”并非是汉语中的新词。对于规制行为的调整范围,有学者赋予了不同的名称,将上文第(1)~(7)项的政策体系分别称之为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control)、市场规制(regulation)、公共投资和管理(ublicinvestmentandmanagement),并认为“市场规制”实为与宏观调控”、“公共投资,等地位平行、内涵相互区别、界限比较分明的一个概念,这些概念共同的上位概念是“国家干预”域称“国家调节”,体现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借助政府的公共机制以弥补市场失灵的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19]其实,这种理解是有经济法的理论渊源的,最典型的就是漆多俊教授的“三三制”理论,即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20]

可见,该学者所提及的“市场规制”与日本学者移译于regulation的“规制”产生了冲突。并且,经济法学界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应于市场规制法,已然成为定式。由此导致的问题是,试图从regulation中演绎出中国式的“宏观调控,语词似乎成了一个理论悖论。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理论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凯恩斯主义的产生标志着宏观经济学的诞生,[21]而宏观调控政策又来源于宏观经济学。所以学者们根据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分类推演出了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但是对其划分依据却语焉不详。第二,上述学者所谓的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control性英语辞典中是不存在的,只有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的词条。因而“macro-economiccontrol”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英语,诸如此类的还有macro-control。[22]其实,从英文看,国家对经济的规制(regulation)已经包含了宏观调控的涵义。[23]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切都是语言惹的祸。对于第一个原因,学者对经济法的构成进行划分无疑是可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保证理论的融贯一致。当学者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来划分的经济法的时候,又指出规制性是经济法的特征,“规制性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方面都体现得明显”。[24]那么,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与规制性中的“规制”究竟有何不同?对于第二个原因,由于“人们有时听说对于某一种文化的核心表达,根本不可能找到合适的对等表述”,[25]因而,对于宏观调控权的英语表达有赖于对regulation内涵的深刻理解。

其实,经济法规制的方式有多种,但大体分为国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以及非权力性的规制两种。由于经济法变更和修改了依据市民法的自由放任经济(私人自治),但为了能充分确保规制的效果,势必成为权力性和强制性的时候多,[26]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强调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并不为过,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非权力性规制。非权力性规制表现为国家自身以非权力性和私法的手段介入经济,并对之加以规制,或由国家(政府)进行非权力性的行政指导。其中,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直接或间接介入经济这一现象在发展中资本主义时期有所表现,而且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显著。那是由于伴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自由主义经济中的自动调节作用(例如,危机、不景气的自动恢复能力)还不够充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产生了国家介入市场经济结构,对经济内部发挥人为的、政策性的作用,以便有目的地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其经济活动的动向。[27]可见,经济法的非权力性规制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诸多特征。第一,非权力性规制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显著,是因为这一时期正是宏观调控法的生成时期,宏观调控法正是通过逆风向的调节“熨平”经济周期,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二,“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直接或间接介入经济’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间接性特征。间接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形式,由于间接调控以非强制性的经济手段为主,因而具有与市场机制协调性较好的特征,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应居于主导地位。[28]第三,国家对市场经济结构‘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其经济活动的动向”,体现了宏观调控权行使的辅助性原则。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干预有两个主要形式:一个是指导经济活动的规制经济;另一个是国家的直接经济活动。在前一种情况下,国家只限于改变保持私有性的经济核算的数据;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以其经济核算取代私人决策单位的经济核算。[29]在国家行使宏观调控权时,“只限于改变保持私有性的经济核算数据”,这是因为辅助性原则要求将国家的宏观调控活动严格限制在补充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的范围内,防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活动取代市场机制[30]即“国家以其经济核算取代私人决策单位的经济核算”

综上所述,移译于regulation的“规制”已经包含了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的内涵,而“市场规制”中的规制更多的类似于经济法中的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也就是说,“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体现了经济法的不同的规制方式。至于为什么我国学者独树一帜地创造了“宏观调控”一词来指称非权力性规制,有学者从中西方国家人们对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不同定位进行了解释。[31]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学者们对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努力。但是,由此带来的却是语词的混乱,而且,这一混乱由于经济法学体系划分的路径依赖特征还在不断地被强化。

四、代结论:宏观调控权提炼的“外部性”[32]

源于regulation的“规制”一词包含了宏观调控所指称的对象,因而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中提炼中国式的宏观调控权不再是一个难题。“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很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33]从“宏观调控”到“规制”这一“语言转向”体现的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因而,当我们从旧的语言圈套中解脱出来,进行“话语”解放时,真正的挑战来自于‘旧的语言外套”被抛弃后所面临的新问题。而且,该问题是笔者在研究宏观调控权的经济法表达过程中始料未及的,但却有助于经济法研究范式的最终确立,因而是学术研究“外部性”体现。

由于新的研究范式产生并最终确立其主导地位之前一般都有一个不稳定的时期,若干方法或学派相互竞争,现实的重大变化往往需要概念上的创新与之相适应,[34]有待于常规科学的进一步阐述。[35]对于经济法而言,有学者从“立体成像”的视角得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这一共识,但是研究者们在界定国家施加影响的方式时使用了包括协调、干预、调制、调节、管理等不同的语词来表达,其间自然是暗含了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理解上或明或隐的区别。[36]所以,在经济法学界,几乎没有公认的充当“常规科学”的教科书,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了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与成熟。

在日本经济法上,学者们之所以用“规制”来替化‘国家的干预”,是因为“规制”包括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体现了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相形之下,协调、干预、调制、调节、管理等语词可能只强调了国家‘施加影响”的某个方面,从而有失偏颇。因而,将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方式提炼为“规制,可能更符合经济法的本质,而这也有助于当下中国经济法研究范式的最终确立。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在“规制”之下还可以提炼出若干子范畴,例如宏观调控、公共投资(国家参与)。但是对于宏观调控权的提炼,有一点必须提及的是,“规制”应有之义是法治之下的规制,从而避免宏观调控工具化的倾向,将“购房落户”“中考加分”、“地方政府发债,等等都作为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从而使得宏观调控沦落为恣意妄为。

如果‘法律戴着面具现身”,那么这面具就是语言;而且如果按吉普林(Xipling)所说语言是人类‘最强有力的药剂”,那么它是一种有法律副作用的药剂。[37]对于学者而言,就是要透过语言的面具,抓住经济法最为本质的东西,从而尽量减少语言所带来的副作用。而这也就是厘定宏观调控权的经济法表达的意义所在。

注释:

[1]、[31]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第295页。

[2]、[29][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2-63页,第34-35页。

[3]谢增毅:《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4][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美国最高法院》(第3版),任东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译者絮语第8-9页。

[5]、[25]、[37]〔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第

161页,第135页。

[6]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7]、[11]、[12]、[14]、[16]、[26]、[27][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第46页,第8页,第17页,第47页,第52页,第58页。

[8]BryanA.Garner,Black'sLawDictionary1311(8thed.,ThomsonWest,2004).

[9]、[18][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0页、第304页。

[10]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13]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15]、[17][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第47页。

[19]盛学军、陈开琦:《论市场规制权》,《现代法学》,《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20]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21][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卡尔·E·沃尔什:《经济学》,黄险峰、张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8页。

[22]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史际春、肖竹:《论价格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24]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23]李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第155-156页。

[32]外部性又称溢出效应,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8页。由于学术研究领域是一个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经济法理论研究尤其如此,因而任何一个学者的研究结论都有可能对他人的研究成果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他人而言可能就是“强加的”,当然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33][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札记》,转引自[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3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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