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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细则(收集5篇)

时间: 2025-08-07 栏目:办公范文

个体工商户管理细则篇1

首先,要熟悉知规则,才能够服务好客户。

要抓住节能惠民政策的商机,首先就要深刻领悟政策的核心,熟知各项规则。由于节能补贴的具体操作与家电下乡有很大的差别,家电下乡是由政府将补贴直接补给消费者,而节能惠民是由政府补贴工厂,工厂补贴商或经销商,商再补贴至零售商,零售终端直接补贴给消费者的模式。它的一整套手续,要求非常严谨。而且后期会有两项的检查,一是产品质量的抽检,二是客户信息的抽检,这两项抽检的标准都比“家电下乡”更为严格。

正因为补贴方式的变化,企业对于整体操作的规则就必须要非常清楚,将政策吃透,细则搞清楚,才能够指导有服务好下级客户。否则很可能因操作流程不熟,造成无法领到补贴。因此,6月份节能惠民政策一公布,中韩科技就立即组织召开全国的销售会议,学习政策,研究具体实施的细则,就产品、渠道、补贴发放等各环节制定出相应的跟进措施,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其次,厂家要主动服务,把工作做细。

由于节能惠民的手续非常复杂,对于领取补贴的机器,从工厂生产环节开始,机器的生产日期,具体型号,库存量等等都必须要有详细的纪录。商在收到机器以后,要对每台机器做详细的入库记录,出库发货时,同样必须要有纪录,哪台机器发给了哪个客户,而且必须要开发票,还要保证发货的数据和对应的机器编号一致才可以领取补贴。可以说,每销售一台节能补贴的产品,商都需要做很多的登记手续及票据收集工作。

对于制造企业去来讲,做这些记录可能是很容易的事情,但对于商来讲,特别是中小型的商,虽然生意做了很多年,但他们的管理还是很粗放的,让他们弄懂这些规则,一是需要时间,二是很多商老板没耐心,认为太麻烦。因此,调动商做好节能惠民产品的销售,可能就需要企业多承担一些服务性的工作。中韩科技采取的措施是由工厂帮助商完成一部分工作。为此,企业在销售组织中,各地分公司增加文员的编制,为每个商配备一个文员,由这名文员去协助商做好节能惠民的手续。同时,在商上报补贴机型的手续时,由企业先进行一次自查,看商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消费者数据是否正确,然后再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以保证补贴兑付审核的准确率。

再次,通过销售政策积极促进节能惠民机型的销售。

由于部分地区家电下乡尚未结束,在补贴的标准上,冰箱的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最高达到325元,而节能惠民只有260元。而且产品的型号不能同时使用,企业在销售环节如何处理好与家电下乡的关系,如何更有效地推动节能惠民机型的销售,这些都需要企业在政策上进行好引导。

例如,针对节能补贴活动的特点,中韩科技针对终端网点做了一个进货送复印机的促销活动。由于节能惠民机型的销售,终端网点需要复印消费者的身份证、发票等。但很多县乡镇市场的零售店都没有复印机,如果让店主为了卖几台货,还要出去复印,他们就会感觉非常麻烦。而订货送复印机的政策,就是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麻烦。

个体工商户管理细则篇2

第一条可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待业人员,包括:

1.受完义务教育、年满十六周岁的待业青年;

2.刑满释放、劳教解除后无职业的人员;

3.经单位批准的退职、辞职或解除工作的人员;

4.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

5.其他社会无业人员。

(二)农村村民,包括受完义务教育、年满十六周岁的农村青年和其他农村富余劳动力。

(三)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目前主要指退休、离休职工,其条件一般为男性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社会急需行业的,或有技术专长、经营经验,能带徒传艺的。

第二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除应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外,还应具备与经营该行业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备等条件。

第三条凡符合个体经营申请条件,申请从事与城乡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修理、服务等行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家庭经营,指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家庭经营的成员应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符合个体经营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除《条例》、《细则》规定之外,从事下列行业的,在申请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一)申请从事涉及易燃易爆行业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件;

(二)申请从事涉及“三废”或噪音的行业,须持有环保部门的批准件;

(三)申请从事烟、酒销售的,须持有烟、酒管理部门的批准件;

(四)申请经营书报杂志的,须持有邮电、出版等部门的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文化教育、技术培训、幼托、医疗工作的,须持有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批准件;

(六)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本人的驾驶执照、实习驾驶执照或学习驾驶执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六条申请从事信托寄卖行业的,限于一般民用生活用品的收购、出售和寄售。

从事修理服务行业的,除可上门服务外,经批准还可以流动服务。

个体工商户要求从事批发或零售批发兼营的,从严掌握。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应与经营业务的性质、规模相符合。在市区申请登记的,须冠以所在区名称;在郊县申请登记的,须冠以所在县、乡(镇)名称。不准直接冠以“*”或“*市”字样;不准冠以“中国”、“中华”、“华东”等字样。

个体工商户一般可使用“铺”、“场”、“坊”、“社”、“店”、“部”等名称。从事加工、生产,并具有相当规模的,可酌情称“厂”。民办科技服务机构可使用“实验室”、“服务所”、“事务所”、“咨询服务部”等名称。不准小店(厂)起大字号,不准使用具有仿冒性质或易与名店(厂)及国家机构相混同或含义不清的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定,准许登记后,方可使用。

个体工商户经营服装、百货、照相、修理、饮食、旅社等行业,其字号、名称在门面的招牌上可以不写所在地名称。

第八条本市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跨区、县经营。其办理原则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照并管理;去外省(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和税务部门的《固定工商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外省(市)持有正式营业执照和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外出经营证明》的个体工商户,来本市经营土特产品和从事直接与居民日常生活有关的修理服务行业的,根据需要,可适量接受;其中开厂设店的,须经区、县经济协作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请帮手、带学徒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不得聘用郊县农民,市区和郊县城镇均不得聘用外省(市)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可以聘用外省(市)人员,但外省(市)受聘人员必须持户籍证明并经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同意。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请帮手、带学徒必须与帮手、学徒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服务(学习)项目、名称、要求;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学习)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

(四)福利待遇,因工致伤致病的费用;

(五)聘用(招收)和解聘手续;

(六)合同的起止时间等。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改变从业人员、人数、资金数额等,须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具体手续,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市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劳动者协会应教育广大个体工商户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做到文明经营。对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有突出事迹的个体工商户,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个体工商户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违章违法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理时,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提倡文明管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违章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

(一)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或指定的经营场所的;

(二)擅自增加从业人员的;

(三)请帮手或带学徒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

(四)不亮证经营的。

第十五条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各项行为,经警告后重犯的,以及有下列违章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刻制本店本厂图章的;

(二)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违章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雇用在校学生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为从业人员的;

(三)冒领国营、集体企业执照,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

(四)擅自改变字号名称和擅自起字号名称的;

(五)遗失营业执照后不向发照机关报失,不登报声明作废,继续经营的;

(六)临时营业执照期满,不办理换照手续,继续经营的;

(七)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八)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越经营范围的;

(九)出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包括临时营业执照)的;

(十)擅自经营不得由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

(十一)持假营业执照或假副本经营的。

有本条前款第(十)、(十一)项行为的,罚款额可达一千元;有本条前款第(六)至(十一)项行为的,还应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十七条有下列违章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一)借用、租用、购买他人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后仍继续经营的;

(三)经营活动中缺斤少两的;

(四)套用国营、集体单位资金,牟取利润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违章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营业执照:

(一)不按规定时间验照的;

(二)领取营业执照半年后无故未开业的;

(三)技术水平低,给顾客造成经济损失,短期(三个月)内无法提高或改善的;

(四)因违法被公安机关送劳动教养或被司法机关判刑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情节恶劣的;

(三)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法规、规章,情节严重,除由有关部门处理外,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处理的;

(四)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五)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应于每月十日以前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纳前一个月的管理费;逾期不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限期补交,并按应交额5%的比例逐日计收滞纳金。拒不交纳的,按应交额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时,必须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被注销营业执照不满三个月、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不得重新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三条集市内个体工商户违章违法的处罚仍按《*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管理细则篇3

据了解,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支付市场主要有两类机构:一是境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如浙江支付宝、深圳财付通等,此二者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批复同意开办跨境收单业务的支付企业;二是提供全球在线收付款业务的境外支付企业,如PayPal等。从两类机构的支付规模来看,95%的网络跨境支付市场由PayPal垄断,目前网络跨境支付交易外汇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业务真实性审核管理存在难度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传输电子交易信息,没有传统的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导致货物和服务贸易中传统的纸质单证审核失去基础,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把握,存在监管漏洞,易成为非法外汇资金流入的渠道。一是第三方机构和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风险。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中,企业不直接通过银行办理外汇业务,而是委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用户的身份信息伪造虚假交易或者用户私自伪造虚假的交易,通过在合作银行办理购汇业务以套取外汇,再通过地下钱庄或其他途径将这些外汇转移至境外,构成非法倒卖外汇或非法转移境内资金的犯罪行为,为境内外不法分子跨境转移“黑钱”提供便利通道。近年来辖区居民举报的ICTS、MT4、VTTrader、Currenex等非法交易支付平台就属此类。二是增加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隐蔽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的,银行原则上不能办理。但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银行对Paypal收汇是给予办理的。Paypal业务的特点是用虚拟的电子邮件账户来标识用户,交易双方的银行账户或信用卡卡号实行保密原则,屏蔽了真实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影响国际收支核查有效性,银行也因此无法正常履行外汇局相关规定。

2.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被突破一是个人年度总额管理被突破。第三方支付机构以自身名义个人外汇收支的购汇、结汇业务时,银行无法了解其所的购汇、结汇业务中个人的具体情况,如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应地也无法查询个人的年度结售汇额度使用情况,难以执行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管理政策。二是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被突破。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性外汇收支应当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参照机构管理,需获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商户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收取货款时,由于年度总额以下的结汇业务不用提供证明材料,商户只需将销售货物收入结汇资金申报在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等项目下,便能轻松规避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

3.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流动和结汇下面所说的流入结汇方式是非法的(见图1),但在目前大多数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跨境贸易和虚拟游戏产品交易中却有很大的市场。其具体做法是国内规模较小的个体老板或网络游戏国内服务提供商通过其在国外的Paypal账号提外币现钞或现汇到境外的银行,然后通过地下钱庄将款项结转为人民币,转移到其在国内银行的个人账户上,实现资金收入。

4.国际收支申报项目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目多基于传统的资金性质与形式,涉及电子商务中日益普遍的虚拟物品交易则没有具体的申报项目与之对应。以新乡市某外汇指定银行近期办理的一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例,该笔汇入款金额为482欧元,是该市某居民通过互联网出售虚拟产品(网络游戏装备)所得,但在居民前来解付结汇,进行申报时却发现申报项目中并无与之相匹配的项目,最终银行只能选取比较相似的项目(类别:捐赠,交易编码:401000)进行了申报,并在备注中进行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管理的建议

1.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制度,强化其主体监管意识一是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参照商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准入标准,建立规范的跨境业务市场准入机制,由外汇局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跨境交易从支付组织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业务范围、内控制度等方面进行准入监管。二是强化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位监管职责,由于其在网络跨境支付中的特殊性,有必要在外汇管理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层面对此类机构业务办理予以规范,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要求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个人结售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业务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制度,赋予一定程度的代位监管职责和义务。

2.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在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框架前提下,放宽个人购结汇主体资格限制,允许第三方支付企业个人购结汇,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政策保障。加强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的合作,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将个人的结售汇信息如实报送银行,由银行查询年度总额使用情况,避免利用第三方支付企业规避年度总额管理规定;开办网上跨境销售的网店店主,须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且须到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成为合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资金性质属于经营性外汇收支,店主须办理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严格执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管理细则篇4

原告:王燕,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无业,住如皋市如城镇蒲行新村3号楼231室。

原告:冒元岗,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厂岗工人,住如皋市如城镇缨家巷7号。

被告:让苏省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骆春林,局长。

第三人:卢德美,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下岗工人,住如皋市如城镇皋南新村403楼105室。

1997年3月,冒元岗与冒建海、冒殿明共同出资承租了如城宁海路虹桥大楼二楼,从事歌舞厅经营活动,并以冒殿明妻陆娟的名义申办了名为“海之恋”歌舞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次年8月,冒建海股份转让给卢德美,冒殿明股份转让给王燕。王燕、冒元岗与卢德美重新订立“海之恋”歌舞厅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并明确了分工。2000年4月25日,如皋工商局以陆娟歇业为由注销了“海之恋”歌舞厅营业执照。同年6月28日,卢德美向如皋工商局申领“海之恋”歌舞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卢提出申领报告的同时,还提供有关材料:(1)卢下岗证明;(2)卢承租城南虹桥综合大楼协议;(3)陆娟申请注销原“海之恋”歌舞厅的注册报告;(4)从业人员登记表;(5)消防安全检查意见节;(6)治安负责人为卢德美的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7)负责人为卢德美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燕、冒元岗获悉卢德美提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后,多次向如皋工商局反映“海之恋‘’歌舞厅系三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不属卢德美个人经营。同年7月13日,如皋工商局向卢德美颁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同年8月26日,王燕、冒元岗以合伙经营”海之恋“歌舞厅为由,请求如皋工商局依法注销颁发给卢德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皋工商局不予准许。2000年9月19日,王燕、冒元岗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燕、冒元岗诉称:原告与第三人系原“海之恋”歌舞厅合伙人转股后的合伙关系,且存在共同出资、分工负责、共同经营的基本事实。经营中因产生矛盾而约定由共同经营改为内部承包经营。原告依法享有“诲之恋”歌舞厅的经营权。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侵犯了原告的合伙经营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向第三人卢德美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局辩称:两原告向我局反映其与第三人经营“海之恋”歌舞厅属合伙关系,未提供合伙关系成立的事实依据。第三人在原“海之恋”歌舞厅已被注销后才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且提供的材料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条件。被告给第三人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登记法律规范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三人卢德美述称:两原告主张为“海之恋”歌舞厅的合伙人,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所诉合法经营自主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三人中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系个人行为,与两原告无涉,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公民的合法经营权。

[审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卢德美向被告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间,两原告已向被告主张其系“海之恋”歌舞厅的共同投资人。被告明知异议存在,坚持为第三人颁发“海之恋”歌舞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法无据,其行为巳侵犯了两原告对其共同出资财产行使经营的权利,且对第三人申请时提供的有关材料未加核实、查验,向第三人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11月21口作出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第三人卢德美颁发的注册号为320682313042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颁发给卢德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程序和内容上均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属于合法行政;原审法院以三人为事实合伙为由判决撤销上诉人的合法行政行为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维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卢德美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为。

第三人卢德美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体合格,手续齐全,内容真实,如皋工商行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颁证。被上诉人王燕、冒元岗并未依法取得合伙经营权,如皋工商局颁发给自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谈不上对他俩构成侵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本案中,王燕、冒元岗虽然多次向如皋工商局反映“海之恋”歌舞厅是其与卢德美共同投资、合伙经营的,但由于王燕、冒元岗从未向如皋工商局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合伙企业登记,如皋工商局无法对此进行审存查,登记合发证,王燕、冒元岗依法不享有“海之恋”歌舞厅经营权。原审法院没有从合伙关系成立的法律要件上去审查,而仅从投资股份的存在来认定事实合伙关系成立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诉人卢德美向如皋工商局申请“海之恋”歌舞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提供了一系列相关材料,已经具备了颁证的法律要件。工燕、冒元岗得知后尽管向如皋工商局提出异议,但又不能提供异议成立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如皋工商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颁证并无不当。该颁发给产卢德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行为应当维持,不属法院判决撤销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2月21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00)皋行初宇第51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上诉人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诉人卢德美颁发的注册号为320682313042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王燕、冒元岗各半负担。

[评析]

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关键在于对以下两个基本法律问题如何理解与掌握。

一、合伙关系存在的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社会环境的更新,经济组织形式和经济组织关系亦日趋复杂,合伙关系就是例证。合伙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难点之一。本案合伙关系存在与否足案件审理的核心,因—、二审法院对合伙关系存在与否的审视角度和标准不问,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了。对合伙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应以两个标准为准,即合伙关系成立的基本事实标准和基本法律标准。

基本事实标准应包括:(1)共同出资,财产共有。这里的出资标的可以是资金、实物,也可以是技术、劳务。出资后的财产应当归合伙人共有。但必须明确财产共有并不必然导致合伙关系成立,财产共有仅足合伙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2)共同经营。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成立的一种基本形式。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合伙关系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经营形式。如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并不参与合伙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将此解释为视为合伙。所以,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成立的一种基本形式,而不是唯一的特定形式。(3)共享收益,同相风险。这是民法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判断合法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所以认为“共享收益,同担风险”是判断合伙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而不是决定性证据,是因为“共享收益,同担风险”并不是合伙关系独有的法律特征,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同样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鉴于此,从基本事实要件上还很难确定某一种关系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必须辅之以法律标准,唯其能最终让这种关系固定在合伙关系的法律框架上而不动摇。尽管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并不完善,但合伙关系成立的法律标准在《合伙企业法》中清晰可辩。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五个条件,其中第二个条件就是有书面合伙协议。《民法通则》在“个人合伙”这一节也专条列出合伙人应当对小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协议记载着合伙人的共同真实意愿,这应当成为认定合伙关系存在与否最具权威最为可靠的书面证据材料。这里有两点须提及的:(1)实践中合伙人往往不签订书面协议,如何判断合伙关系存在与否?这就须进一步考证他们之间是否存有口头约定。如果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能证明口头合伙约定存在,再辅之与其他证据,即可据此认定为合伙关系。(2)“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是否可视为合伙协议。一般情况下,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与合伙协议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书面文本,羁束着不同的行为,不可同一而语。但有的合伙企业将合伙协议融于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之中,合二为一,我们就不能仅依其形式而轻易否认,却要据其实质予以认定。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协议的制作提出了严格而详尽的规定,我们可以此为据逐一检校,最终决定取舍。

从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两个方面稍稍对合伙关系进行司法认知后。回过头来看本案,显然一审法院只注重厂原告和第三人客观存在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事实。而没有进一步从法律规定上去考证,远离了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而且,原“海之恋”歌舞厅原来的经营形式也是多人出资、个体经营,后来仅仅是部分出资人发生了变化,基本经营形式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原告不依照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去筹建企业与运作经营,实践中出现矛盾后,又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对其实施管理,并从这种管理中去享受合伙人的权利,以改变矛盾中的被动局面。这明显反映山原告主规上的实用主义。

二、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查标准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

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审查标准是形式审查,或者讲是静态审查。工尚行政管理部门只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登记的法律规范要求,逐件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登己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果属申请登记人故意隐瞒某种情形,登记机关桉照形式审查的标准无法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现这一隐瞒的情形而办理了设立登记,工商登记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有两点:一是登记机关审查标准是形式审查,只要依法尽了审查义务,就可以予以登记;二是设立登记错误是申请人过错所致,让该登记机关为其过错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法律精神的。本案中,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卢德美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厂设立登记,并颁发厂营业执照。从整个登记过程来看并未发现明显不当和程序违法。那么,工商登记部门有没有其他注意义务呢?比如说来自第三人的异议。由于在较多的登记管理领域尚未建立起公示制度,影响了设立登记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因此,对来自第三人的异议,工商登记部门有充分注意的义务。异议明显成立,而登记机关怠懈或放弃注意义务,强行办理设立登记,构成作为违法。本案中也有类似情形。卢德美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王燕、冒元岗提出异议。工商登记部门对王、冒的异议并没有置之不理,而是给于了注意,终因王、冒未能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异议成立的有效证明材料,而使异议没有被采纳。碍于登记管理法律规范的登记时效要求,工商登记部门的惟一选择只能为卢德美设立登记。如果登记机关仅以第三人有异议存在为由,而对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拒绝审查或拖延登记,则登记机关明显过度注意义务,而导致登记职责的不履行,构成不作为违法。

人民法院对工商登记行为的审查标准,虽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审查标准的形式审查,但也不是客观真实性审查,而是法律真实性审查。所谓法律真实,就是案件事实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有关规定的真实。如果客观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满足法律审的需要,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真实,这一事实最终不能成为定案的事实。回到本案,即使三人存在事实合伙经营的情形。但这种合伙不符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能满足法律审的要求,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最终不能被工商登记机关所采信,也不能为司法审查所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作了认可,明显缺乏法理底蕴和行政法依据。

个体工商户管理细则篇5

移动运营商从传统的通信业务提供商向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转变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忠诚度、业务使用黏度。本文从大客户管理和服务入手,直面分析和挖掘企业策略中按有形价值划分的个人VIP大客户管理及服务提升的相关因素及意义所在。

移动运营商在变,从国有企业到股份制外资企业,从“移动通信专家”到“移动信息专家”,但以客户为生存根本的企业发展定律不变。提高大客户管理,增强大客户对运营商的信赖和忠诚,是运营商不断获取利润,保持企业旺盛生命力和业务领先的关键因素。

随着移动通信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移动运营商在业务提供、营销渠道、品牌强化、营销服务、价格拉动等方面空前重视。面对众多股东对公司业绩的监控,只有强力出击,使出浑身解数,才能保持强者的领先地位。其中,以客户服务质量为重点的电信运营模式也经历着从以业务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迅速转变。大客户是实现企业利润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素,加快发展大客户数量,加强大客户的管理、营销和服务工作,提高其忠诚度成为各个运营商高度重视的战略性任务。其中个人大客户为运营商带来的可观的ARPU收益更加缔造了这部分群体的影响力不能被小觑。赢得了这些为运营商带来巨大收益的大客户的认可,也就意味着一个企业得到了生命力的延续和持续发展的潜力。由此,从运营商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层面去分析如何进行大客户管理和服务的提升,将对于“拓展新的大客户,赢回流失的大客户,稳定现有大客户,最大化客户价值”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客户需求拉动大客户管理和服务走向精细化

客户的需求与期望往往伴随着竞争对手营销和服务手段的变化而快速增加。如果运营商为客户提供的产品功能和服务依然停滞在原来的水平,就有可能带来客户更多的抱怨和不满,特别是那些为运营商带来巨大收益的个人大客户。因此,运营商应避免将稀有资源和最高级的服务毫无区别的分散在所有客户身上。为了超越竞争对手,应为那些对公司影响最大的客户群体(VIP大客户、集团大客户)提供更多个性化的服务。

按照这样一个思路,大客户工作的管理者需要监督并快速了解大客户的需求,不断满足那些动态的客户期望,掌握未满足的客户期望会产生哪些重大威胁,针对不同的客户群的期望值如何分步改善等等。以探讨个人大客户的需求与期望为例,通过对其进行分类和排序来了解VIP大客户的需求与期望值,与能为企业提供更大的营业收入增长机会、更高的利润潜力以及更少的风险进行对比,锁定这部分客户群的服务层次和目标。作为中国电信运营行业的领头羊,中国移动推出的三个客户品牌——全球通、动感地带和神州行中,聚集个人大客户最多的是全球通品牌。根据其ARPU值体现的消费价值,个人大客户进一步细分为钻石级、金卡级、银卡级、贵宾级和普通级个人大客户。在客户对品牌认可的前提下,以不同的品牌区隔推广差异化的大客户服务。在“大客户经理24小时服务”,“话费误差双倍返还”,“全球通VIP俱乐部”以及目前开展的如火如荼的“基于积分的客户价值和服务营销模式”等等都获得了空前的成效。然而,是这样的管理和服务带动了客户的不断体验,也同时为越来越多的客户需求和期望带来了更多的挑战。企业往往更愿意在消费者身上发掘更多的激励因素,尽可能的降低因服务的满意度带来的种种保健因素。

百纳电信咨询通过近期对某省的移动大客户期望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发现,在众多的客户服务或大客户期望中,投诉处理和积分回馈的满意程度相对较低,这主要体现在处理时限及答复满意度与客户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如投诉方式不够灵活,服务接入号码(10086)经常出现座席忙无法及时接通,24小时服务与每个大客户的一对一对接没有做到无缝隙。积分回馈的客户体验效果与大客户服务的提升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客户的积分不能完全体现客户的价值,尤其是VIP大客户在不断体验回馈的同时,用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更容易解释大客户的保健因素不断升高是在所难免的。个人大客户的价值衡量应该在客户管理与服务提升的范畴下加以细化,通过对他们不同消费维度和体验敏感度的感知程度提高,大客户服务经理、同类消费群体影响交叉渗透等方式针对性的进行个性化服务,通俗点儿讲,就是让大客户感受贵族式服务体验,从而增强大客户对中国移动的满意度与忠诚度。

当然,真正做到“沟通从心开始”也并不是一帆风顺。在确立了服务品牌形象和宣传进一步贴近客户并强调落地的基础上,对现有业务进一步整合。以点、线、面进行客户管理和服务提升,对大客户群体作进一步细化,满足其个性差异化服务需求,以及随之带来的服务成本间的矛盾不断左右着运营商决策的步伐。即使大客户的需求和期望获取到了,“众口难调”的客户口味给执行上带来的困难依然不容忽视。值得考虑的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形象、产品、价格、渠道、回馈和服务”这六大品牌建设驱动力,为大客户建立相关预警系统来及时发现和防范客户离网趋势。也正是因为大客户的价值包含这最基本的价值因素,失去现有大客户会带来收入损失及其连锁效应,以及开发新的大客户带来的成本投入,使得维护和挽留已有大客户显得尤为重要。

二、行之有效的业务流程和制度规范是促成大客户管理和服务提升的保障

大客户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意义在于以规范化的发掘和引导来获得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具有绝对影响力的客户,并持续的为其定制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特定需求,从而培养出忠诚的大客户。这里蕴含着运营商传统客户管理观念向灵活多变的管理模式转变的过程,是从客户关系管理(CRM)向客户资产管理(CAM)提升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客户的管理囊括了对现网大客户管理与服务、潜在大客户的识别与开发,以及对流失和离网大客户的控制等等。自2002年中国移动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大客户服务管理系统业务需求规范》出台,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变更,从大客户管理的总体功能和结构描述、档案信息管理、服务规则规定、数据综合分析、大客户经理管理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说明。其功能基本涵盖了大客户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操作、数据分析挖掘、人员管理等各个业务方面。其中大客户服务规则是业务管理规定在大客户服务管理系统中的体现。通过对大客户业务支撑和管理系统的框架结构的梳理和改进,为大客户管理的提升提供了相当的支撑作用。

从大客户管理架构中不难看出,面对大客户发展的三个方向,采用大客户细分、客户价值分析和需求分析是管理和服务大客户的主要和最直接的方法。通过大客户导向营销(CRS)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实行一对一营销,为大客户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

而对于实现以上目标,使整个大客户管理形成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制定合理和切实可行的管理业务流程是必不可少的。流程的最大效用在于对管理服务的每个环节都清晰的说明了功能和职责,减少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混乱。在这里,本文主要侧重于个人大客户的需求分析、方案制定、以及后续的营销及服务支撑等环节。

以中国移动推出的“一站式服务”为例:通过对大客户实行一点受理,实现全网业务开通,享受中国移动的全部业务。执行故障一点申诉、首问负责、就近服务的原则,保证大客户的需求和投诉处理在最短响应时间内得到最大程度的满意度。

在大客户管理系统的结构中,更容易引起关注的几个方面可以归纳如下:

1.管理的目标及分解。作为大客户管理的决策者将大客户服务目标分解后,如何将下达的服务任务压力有效的传递到每位员工,大客户经理如何有效的完成绩效目标,以实现客户管理和服务的目标;

2.大客户管理组织架构功能与IT系统的有效衔接。统计报表与辅助决策分析功能的合理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大客户IT系统(与BOSS系统)对大客户信息收集、更新及信息管理分析能力,并在进一步开发经营分析系统和大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和DSS决策支持系统,提高综合管理效能。

3.大客户服务基础规范及制度体系梳理。移动通信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和变化趋势决定了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工作成为企业竞争力的体现。通过深入研究现行大客户服务组织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完善客户服务渠道体系和大客户管理制度对服务质量提升形成合力。大客户经理的职责定位、仪表规范、工作计划管理、日常工作制度;大客户系统操作规范、安全管理、紧急事件通报处理、帐务管理等制度规范的形成和有效利用都能对大客户的管理及大客户服务体验带来不同层面的影响。

强化大客户流程管控,快速响应大客户需求,健全大客户服务体系,规范服务标准,实现多渠道协调服务等内容是大客户服务业务关键的环节所在。通过客户管理、客户分析、流程优化、绩效考核、大客户沟通活动开展、不断调整大客户管理组织结构都直接影响到整个客户服务走向系统化、规范化的步伐。

三、通过客户价值细分与“80/20法则”的结合提升大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客户价值细分是市场细分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运营商根据客户的消费需求不同,将不同需求的客户划分为不同的消费群体,即普通客户、个人大客户、集团大客户,甚至还可以将大客户(往往指签约客户)细化为以高ARPU值的个人大客户(钻石卡、金卡、银卡、贵宾卡)、经过审批的党政军、公检法、新闻等国家部门的重要个人签约用户、以及集团大客户。针对个人大客户群体,以同质化的市场细分特性发掘需求和期望相似的客户目标,将其贡献价值进一步细化,为运营商选择明确的营销目标、制定有效的营销计划正是客户价值细分意义所在。从不同的大客户消费需求和期望中,更容易找到大客户价值区隔和服务差异的不同,如钻石卡用户的贵族级服务体验与普通大客户的服务期望与内容存在很大的不同。这部分大客户对消费价格的敏感度与其他类型的大客户相比就较低,他们更在意的是服务的质量和内容的多样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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