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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的利与弊(整理2篇)

时间: 2025-09-09 栏目:办公范文

自由贸易的利与弊范文篇1

关键词:立体教学;案例法;流程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0-0052-02

一、现有教学模式利弊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近年来,通过一线教育工作者的努力,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已突破传统的纯讲授模式,形成了“案例教学法”、“小组流程教学法”和“软件操作教学法”等较为先进的模式。但无论哪种教学法,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1.案例教学法利弊分析。案例教学法是目前比较普遍的教学方式。通过引进真实、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讨论,把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到生动的案例中,从而调动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实施较容易,只要选取适当的案例,教师适时引导学生思考讨论,即可达到较好的课堂效果,所以目前被广泛使用。但是案例教学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首先,案例教学法仍然是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案例的甄选取决于教师的判断能力,并不一定完全符合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接受程度。其次,各个案例互相独立,缺乏连贯性,使得学生只能通过案例获取单一知识点,没有全局观和流程感。并且案例本身也往往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课堂时间限制,很多案例被简化处理成适合讲解的范例,丧失真实性;有些典型案例甚至被使用了近20年,缺乏时效性。综上可见,单一的案例教学法并不能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2.小组流程教学法利弊分析。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操作性强、实践性强,所以流程教学法被越来越多的教师接受和使用。该教学法一般将学生划分成小组,以团队方式模拟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流程,以实境模拟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流程教学法增强了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提高了学生的兴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案例教学法欠缺的全局观,是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的一个突破性发展。但是流程教学法也存在很大的弊端,该方式对教师和学生能力要求较高。对于学生小组中实力较弱同学,其可能存在跟不上进度,参与能力差的情况,不利于教师准确掌握全体学生的具体学习情况。

3.软件操作教学法。目前很多高校引进了Simtrade等外贸软件,创造模拟外贸实境环境,便于学生练习国际贸易实务操作,增强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

但是在实际教学中,由于国际贸易实务是专业基础课,在《外贸函电》、《外贸单证》等专业课没有进行的前提条件下,该软件的使用存在一定困难,学生难以应对一些具体专业环节。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立体教学法”介绍

综上所述,目前较流行的三种教学法均存在其可取性,也存在一些弊端。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课堂教学的作用,整合现有资源,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能动性呢?笔者认为,应综合以上教学方式,形成“立体教学法”,实现课堂教学与专业要求零距离对接。

所谓“立体教学法”,是指教师、学生和资源三者有效结合,教师搭建主体知识结构,引导学生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学软件资源自主学习。在该教学法中,变化最大的是课堂教学的主体。在传统教学中,课堂教学主体是教师,以教师讲授为主;在过去的课堂改革中,课堂主体虽然随着学生参与讨论而重心偏移向学生,但总体仍以教师活动为主。而在“立体教学法”中,课堂教学主题完全转移至学生,以学生活动为主。

“立体教学法”以国际贸易流程为基础,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按照国际贸易磋商,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为主线,按照贸易磋商、合同签订、仓储运输、货物投保、商检报关、国际结算和制单结汇七个步骤模块展开教学。在具体教学过程中,第一步,教师简单介绍每章节基本知识点,由学生课后自主查找相关案例并汇总。教师从学生推荐的案例中选取典型案例,由推荐该案例的学生在课堂进行讲解。一方面通过查找案例,增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另一方面,通过课堂展示,能够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第二步,基本知识点掌握后,由教师发出该部分内容实战任务,各小组通过讨论确定如何实现该任务,如何分配各小组成员的具体工作。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负责审查各小组任务方向是否正确,但不参与具体操作指导。由学生课后自行通过网络搜索、图书馆专业书籍借阅等方式来完成具体实训操作。任务完成后,各小组制作PPT文件,做课堂演示报告,每个成员负责介绍自己完成的内容。最后采取由其他小组打分的形式确定学生分数。通过这种方式,既能确保每个学生都参与到学习活动中,也便于教师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调整教学侧重点。第三步,在该模块任务完成后,教师组织学生在计算机实验室,通过Simtrade软件来具体操作该部分实训步骤,增强学生动手能力,巩固该部分知识的掌握。对于其中尚没有学习的专业知识,引导学生产生兴趣,有利于未来的课程学习。

通过以上教学过程可以看出,“立体教学法”的特点在于“让课堂于学生,引导学生自行开展大量自学活动”。变传统课堂的教师讲授、初步改革课堂的教师引导学生讨论为彻底的学生讨论、学生展示自学成果。

三、“立体教学法”总结

“立体教学法”颠覆了教师为主的传统课堂模式,把课堂从学习知识的场所转变为展示自学成果的舞台。该教学法综合了当前主要的“案例教学法”、“实务流程教学法”、“软件教学法”等先进的教学模式,结合西方大学课堂引导方式,形成中西结合的教学模式。该教学法着重锻炼了我国学生两方面比较欠缺的能力:自学能力和公众演示能力。在执行过程中,对教师要求比较高。教师并不是简单地给予学习框架,指定学习目标,分配小组任务这么简单,而是要求其全面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兴趣。当学生不适应自学时,教师要及时给予帮助与指导。例如教会学生如何搜索专业文库,如何利用图书馆资源。当学生性格内向,不敢当众发表自己的看法时,教师要给予热情的鼓励、表扬,决不能放弃任何一个同学。

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立体教学法对教师、对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花费更大的精力。但该教学法优势也非常明显,有利于学生牢固的掌握课本知识,灵活运用专业技能,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学习能力,是一种值得实践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李琳.基于“任务驱动”的高职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设计[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4):133.

[2]谢真珍.贸易经济特色专业教学改革探索[J].现代经济信息,2012,(21):231.

自由贸易的利与弊范文篇2

论文关键词注册资本公司法适应性品格

从2013年3月深圳商事登记改革2013年10月国务院制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内的相关规定,再到2014年3月全国普适性法律的修改并施行,最后2014年8月《上海自贸区条例》的制定。取消最低资本限制的确立与发展,对于投资来说是改革释放的红利,然而一项制度的改革因触及各方利益而兼有利弊,值得深入探究。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角度出发进行研究,便会有更为辨证的利弊衡量。

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在我国的发展

(一)深圳商事登记改革:初见端倪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最初实验并不是在上海自贸区,早在2009年之2010年间,深圳地区就开始了改革的探索,酝酿三年后,深圳的商事登记改革因《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颁布尘埃落定,其中便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该规定将登记机关的权力和责任限制在形式审查范围内,提高了商事登记效率。

(二)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深化

国务院总理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上海自贸区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明确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会议明确: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与深圳商事登记改革相比,此次改革在上海自贸区把取消最低资本限制扩展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一体适用,无疑是一次深入性的实验。

(三)公司法修订:全国性普遍适用

公司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方便投资者设立公司,提高效率。公司法最新修正案于2013年12月28日颁布并自2014年3月1日施行。对比新旧法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共修改了公司法条文12处,包括将第七条的实收资本删除以简化登记事项、取消对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实现一元也能办公司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法的修订,实现了从深圳经济特区、上海自贸区的地区性试验辐射到全国普遍适用。至此,我国公司设立制度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四)上海自贸区条例:区域性合法适用

自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自贸区条例的制定便成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2014年7月25日通过并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也最终确认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条例的明文规定在公司法修改之后便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二、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角度分析利弊

取消最低资本限制的举措具有创新意义,显示改革者对于中国现行的法定资本制的修缮与放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向授权资本之过渡的大胆尝试之举,对于投资来说是改革释放的红利,然而一项制度的改革因为触及各方利益而兼有利弊,值得深入探究。如果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研究,便会有更为辨证的利弊衡量。

(一)我国资本制度之定性:法定资本制

取消最低资本限制后,我国依旧是法定资本制还是已经过渡到授权资本制的探讨必不可少,厘清其性质是首要任务,只有在定性正确后,才会有符合逻辑的利弊考量。

法定资本制于授权资本制是相互矛盾的,两者利弊互补。而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法定资本制仅要求股东实缴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不要求股东一次性缴纳所有认缴(购)的资本,只需在一定时间内补足认缴(购)资本即可;而授权资本制不仅不要求股东一次性缴纳所有认缴(购)资本,而且不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补足认缴(购)而未实缴的资本,是否认缴仅看股东个人意愿。简言之,法定资本制下,只要认就一定要缴,只是时间有所宽限。而授权资本制下,即使认也不一定要缴。

解读新修订的公司法相关条文,笔者仅可得出两点结论。第一,首次出资额(实缴)不受限制,第二,公司设立后,补足认缴(购)资本的期限不受限制。而在公司设立之后,认缴的资本是否仍需缴纳并未提及,既未提及,也就意味着依然要缴,股东在公司设立后,依旧负有充实资本的义务,只是不再受到《公司法》所规定的期限的限制。赵旭东教授曾在一次访谈中形象得说道:“认缴资本不是永远无需兑现的空人物头支票,公司注册资本也不是可以漫天设定、随意玩弄的儿戏。”而恰恰相反的是,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股东实际履行认缴的资本。因此,实质上取消最低资本限制并没有让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转变,本质上仍然是法定资本制。

(二)何谓公司法的适应性品格

在理解公司法时,不能忽视市场对规则的检验和评估机制。绝大多数公司法规则的生发契机都在于市场的变化。公司法的适应性品格就在于是市场的需求反映到立法的修缮。法律的出台本意并非管制,而是适应市场。

立法改革的初衷和根因是什么?是市场有呼声,是实践有空白。如果市场没有呼声,实践中也没有空白,恐怕立法者的改革便有做秀之嫌。市场有需求,法律便适应市场应运而生、顺势而变。这才体现了取消最低资本限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三)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探究其进步意义

取消最低资本限制制度得以最终合法而正当的确立根源在于市场的呼唤,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普通大众的积极投资与充分就业。就目前而言,中国的GDP大多依靠投资拉动,可以预想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依旧大部分依靠投资拉动,而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不仅是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积极投资,就业市场的萧条呼唤大量就业岗位的生成。

取消最低资本限制意味着门槛的放低,这将充分激发普通公众的投资热情,激励公众创业,并由此拉动就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刘俊海教授在接受《北京青年报》的记者采访时称,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想创业的大学生、蓝领有利,降低了他们创业的门槛。过去开公司是“白富美”、“高富帅”们的事,以后草根、穷人也能开公司了。

(四)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窥看其弊病缺漏

该项制度改革同样会降低投资者的警惕性,走向两种极端结果,并由此进一步侵蚀债权人的利益。而这两种极端正是违背市场正常运行轨道、偏离市场规则的,在这个意义上,亦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也存在非市场性、非适应性的一面。

其一,注册资本极低的公司大量设立实属浪费资源。理论上的一元公司已经成为可能,因此又极可能吸引“中国大妈”们的“设立公司热”,然而其是否真正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效益恐怕值得商榷。事实上,任何一个严谨的、想从事交易的人都会投资足够启动运营的成本以保证公司的严肃性以及公司的正常运作。启动资金实属必须,例如场地、设施、人员开销等。

其二,大额注册资本的公司设立后反使股东负债累累。很多股东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他们极可能没有意识到,取消最低资本限制后我国仍然是法定资本制,绝非授权资本制,其投机心理可能反而会使其背负巨额债务。原因在于,公司设立时并不要求股东实际出资,股东也可能随意报价,但在公司设立之后仍然要承担出资义务,一旦经营不善,随意报价形成的债务最终需要股东承担。

其三,两种极端结果更进一步减轻了公正天平上代表债权人利益的砝码。任何一项立法都是各方利益的平衡,立法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各方利益,但总是不可避免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向某一方做出一定倾斜。取消最低资本限制,无疑是倾向了投资者,而原本股东便拥有购买公司有限责任的特权,现在都无需购买,接近无偿赠送。在此情况下极易发生“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会进一步助长股东进行风险投资,而风险的移转无异于股东用借来的钱进行赌博。

三、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角度谈相关建议

一种制度的设定必然会引起利益冲突并带来不同的利弊结果。然而何一项立法都是各方利益的博弈与利弊考量。只要该制度利大于弊,那么就值得推行并被市场所接受和肯定,这就体现了公司法对市场的适应。而从公司法适应性品格角度出发所提及的弊端与漏洞,便需要得到补正以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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