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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化概论(收集5篇)

时间: 2025-09-16 栏目:办公范文

政治文化概论篇1

自考行政管理专业专科课程及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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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政治文化概论篇2

关键词:正名;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8-0161-05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到现在已经历90多年。90多年来,我党对思想政治教育一直十分重视,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对外开放事业广泛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相应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问题,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与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有利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良好氛围,是摆在我党理论研究与教育实践的伟大任务。因此,科学地挖掘我党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并运用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活动,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学术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探讨

随着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于2005年的设立,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相继成为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在今天的学术界,思想政治教育又成为了热门话题,似有成为某种特别的“显学”的倾向。然而,在这种貌似学术繁荣的背后,却隐含着这样一种陷阱。即某些研究者急于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进行淡化处理。或试图以某种价值中立的名义来祛除思想政治教育的严肃的政治色彩。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认真地梳理思想政治教育的“元问题”,即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正名”问题,“名正”方能“言顺”,展开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教学,都应该依据于某种恰当的理论逻辑起点与深层的概念内涵。唯有特定的理论梳理与保障。思想政治教育所存在的“实效性”与“长效性”方可得到逐步的解决。而为了求解思想政治教育的“正名”真实意蕴,我们首先需考察学术界对何为“思想政治教育”都作了哪些定义。

通过我们对国内十二种文献综合比较分析。发现这些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思想政治教育”概念展开论述:有以功能角度而言,如陆庆壬、王勤、苏振芳主张思想政治教育是以“特定目标的实现。思想品德的转变与指导实践行为”为核心;有以内容的角度而言,如陈秉公、邱伟光与教育部思政司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心理”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有以目的的角度而言,如袁礼周认为“解决问题,提高能力,为当前和长远目标而奋斗”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目的:有以主客体价值关系而言,如张耀灿、仓道来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在于主客体需要的满足;有以目的与内容相结合的角度而言。如孙其昂认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育新人,动员大家为当前和长远目标而奋斗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中心议题。

学术界对“思想政治教育”概念从多维度展开了争鸣,没有形成绝对一致的意见,但这并不代表着这个领域研究的弱化。恰恰相反,多样化的探索正说明学者们对基本概念,也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元问题的充分兴趣。正所谓“名正言顺”——展开对这个学科的本质内涵的探究,离不开概念的逻辑起点。

二、“思想”与“政治”的“教育”抑或“思想”的“政治教育”?

我们党在开始使用“思想政治教育”这个概念之前,经历了一个长期的酝酿和成型的过程,就一般而言,我们将之归纳为:政治工作(教育)一思想工作(教育)一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一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这四个主要阶段或环节。

政治文化概论篇3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概念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9―0178―03

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是两个含义接近、联系紧密的概念,在我国高校教育理论及实践中,人们对“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两个概念的理解很不一致,两者有时相互交叉、相互涵盖,有时甚至一种内涵有两种表述。在《实践论》中指出,概念这种东西已经不是事物的现象,不是事物的各个片面,不是它们的外部联系,而是抓住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了。由此可见只有对概念的含义、来源及相近概念的区别有明晰的认识,才能准确把握整个事物的本质。明确何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厘清它与相近概念思想政治教育的区别,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的逻辑起点。

一、思想政治教育概念解读

长期以来,人们对政治工作、思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等概念无法准确辨析,经常混淆使用。尽管在改革开放以后,学术界已经从学理上准确鉴别了思想政治教育与其他概念的关系,但直至今天,仍有很多人对这几个概念使用混乱,甚至相互替代。只有准确把握思想政治教育才能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主纲――思想政治理论课有一个清楚的理解。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溯源

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用统治阶级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去教育社会成员,是自古以来各个阶级社会所共有的实践活动。中国自古就存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活动,虽然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和实践活动古已有之,但并非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

我们可将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形成和演变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概念林立阶段。政治工作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对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活动进行描述的概念,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给黄埔军校的学员讲授《论军队政治工作》的理论时,就将思想政治教育包含在政治工作中,利用政治工作这个概念来阐释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有了自己的军队,为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明确无产阶级军队的性质和任务,我们党开始加强军队中的政治工作,也开始对政治工作进行翔实地阐述。如1938年在《抗战军队的政治工作》这篇军队政治工作建设的重要论著中就明确分析了政治工作的地位、内容和方法。后来伴随着军队政治工作的加强,理论上开始广泛使用“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概念。以后又多次使用“宣传工作”、“政治思想工作”等概念。虽然此时政治工作、政治思想工作、政治教育、思想教育等概念都已出现,但总体而言,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主要使用的概念还是政治工作。

新中国成立之后,概念的使用开始发生变化,思想政治工作这个概念开始应用,1951年,刘少奇在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天,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更加提高了,更加需要加强党的思想领导。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论述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作用。他指出,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在对思想政治工作地位进行论说的基础上,他在文中逐一说明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内容、方法问题。这是对思想政治工作这个概念的进一步阐述。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了分析,还在这篇文章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虽然截至1957年可以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进行表述的各个概念都已出现,但在整个20世纪50年代,直到1960年,除军队始终统一使用“政治工作”这一概念外,其他各条战线则呈现出交错使用或同时使用“政治工作”、“思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政治思想工作”等提法的局面。到1960年,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标准和统一提法并未形成,处于概念林立混杂使用阶段,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与当时对思想政治教育概念内涵的把握不清是直接相关的。

第二阶段,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统一提法形成阶段。从1960年开始,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在思想政治工作领域的标准提法是政治思想工作,此概念与思想政治工作相比更加强调政治教育,侧重于提高社会成员的政治素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为避免将政治加以泛化,忽视社会成员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提高的倾向,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开始取代政治思想工作,成为思想政治工作领域较为普遍和统一的提法。

(二)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内涵

政治工作、思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教育这几个概念,尽管内涵互相交叉重叠,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亦被相互替代使用,但实际其内涵是不同的。笔者对这组概念进行简单分析,这一系列概念中的最高概念是政治工作,政治工作是泛指人类社会实践中有关政治方面的全部实践活动。思想工作则是为提高社会成员思想素质而进行的工作,目的是促使人们树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思想政治工作是政治工作中思想性部分和思想工作中政治部分的总和。很多人根据字面意义简单化的推断思想政治工作的概念内涵,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就是思想工作加政治工作,其实这种理解扩大了思想政治工作的范围。

与思想政治工作含义最为接近的概念就是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虽紧密联系,但也有内涵上的区别,1983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了思想政治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纲要》指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指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由此可见,思想政治工作的概念范围要大于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的思想政治实践和组织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那么究竟何谓思想政治教育呢?一般意义上讲,思想政治教育是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是人类所有阶级社会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健康运转而进行的思想上、政治上和道德上教化人的实践活动,是通过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来培养社会成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的社会活动,是一种思想政治观点和行为品格的教育工程。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普遍性,尽管很多国家不使用甚至公开攻击无产阶级政党实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但实际

上任何国家、任何政党,要想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行都必须开展自己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只不过是在其他教育名目下开展了实质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而已。如美国开展的公民教育,英国开展的宗教教育,实际上执行的就是中国思想政治教育的职能。当然这是一般意义上的思想政治教育,在本文指无产阶级的思想政治教育。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概念解读

本文所指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主要研究的是在高校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以下从课程名称、概念内涵和课程设置三方面对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名称演变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在高校中开设了政治课,当时这门课并没有一个标准和统一的名称。如1949年10月8日,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华北专科以上学校一九四九年年度公共必修课过渡时期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了公共必修课开设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社会发展史)、新民主主义论(包括近代中国革命运动史),文、法、教育(师范)学院毕业班学生必修政治经济学。因此,新中国成立之初,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列主义思想教育和新民主主义教育的公共必修课就是今日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1956年9月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程的规定》中又将政治课称之为政治理论课程,以后又出现过共同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等名称。1995年10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第一次出现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标准提法,《意见》指出: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入进行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的教学改革,根据两年来“两课”改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自此我国高校的政治课便有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两课”)的统一名称,并一直沿用到2004年。

200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也就是中央16号文件,16号文件下发后,“两课”统一改称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这就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名称由来。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党重大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经过了一个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在其历史沿革中有三个至关重要的转折,这就是1985年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方案、1998“两课”方案和2005思想政治理论课方案的提出和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2006年9月全面实施"05方案”(2005年通过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经过调整后,本科生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变为四门,也就是说,目前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具体是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四门必修课,同时开设形势与政策课。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概念的内涵

思想政治理论课就是为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而在学校中开设的课程,是运用授课教学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教育,其目的是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政治方向,增强抵制错误思潮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任何一个概念的演变都必然经由一个从模棱两可到精准透彻的过程,且其演变还会受到当时的社会环境和人们认识水平的的影响。对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两个概念的辨析,使它们各自的研究领域更加明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所涉及的范围较小,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方面,思想政治理论课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化,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纲,正所谓“纲举目张”,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也就抓住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题。当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应当坚持全员育人的理念,学校、社会和家庭都承担着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职责,但毕竟学生以学为主,因此课堂教学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环节。

[参考文献]

[1]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王勤,思想政治教育学新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3]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4]建国以来文稿:第六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5]张耀灿,郑永廷,刘书林,吴潜涛,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6]李传华,中国思想政治工作全书: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政治文化概论篇4

德、英、美等国的学者包括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对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同样缺乏深入研究。由于他们对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论述没有全面把握,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误解。本文仅对此作些剖析。

一、德国学者的上层建筑定义之缺陷

1998年,德国学者柯尔希纳、米夏利斯在《哲学概念词典》中对上层建筑是这样界说的:“上层建筑(nberbau):历史唯物主义有关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比喻性的集合名称,与基础(生产关系)相区别。这个词条指出上层建筑是“比喻性名称,但从中可以看出词条编写者没有悉心研究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予的各种不同意义,以及这些不同意义之间曾发生过转变,因而导致他们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大杂烩式的说明且具有随意性。词条把马克思并没有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的文化、意识形态也列举其中,又根本忽略马克思曾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信用与虚拟资本这类内容,因而它貌似全面但实际存在缺陷。

其实,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这个比喻性概念时灵活多变、赋予它复杂多样的含义。这些含义主要有三种: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上层建筑概念的含义还曾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变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喻指思想、意识,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著作中则赋予“法律的政治的内涵而舍去了意识的内涵。柯尔希纳、米夏利斯的上层建筑定义中不仅未提及信用与虚拟资本方面的内容,也根本没有说明上层建筑概念的含义曾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变迁,只是将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等概念并列在一起,称它们是“比喻性的集合名称。这显然失之笼统而缺乏精确。

只要具体分析上层建筑这个比喻性概念所喻指的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含义,就可以知道其缺陷何在。

例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文献中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思想、观念,他主要是借助这一概念去说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揭示社会意识是超出社会存在之上的“上层建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市民社会这种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及其作用时,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上,即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意义上首次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所指的是一种“观念的上层建筑或“思想上层建筑。他们指出真正的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他们在该书中还有“整个思想上层建筑的提法。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再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赋予了更加复杂的含义。他在分析立宪共和国或议会制共和国的存在时期、共和党人与保皇党人之间的斗争时写道:“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此外,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在思想家从理论上构造上层建筑的角度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对立,使得由各个意识形态阶层构成的上层建筑成为必要……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论及农民时,说在农民的“经济差异的基础上,作为上层建筑,形成了大量互不相同的社会政治观点。

马克思更多的是在社会政治结构、国家政权或政治行为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这里引述一些典型的论述作为例证。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这里的“全部上层建筑主要是指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马克思在《马志尼和拿破仑》一文中则是在“国家的政治形式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的。在《关于俄国废除农奴制的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又有“国家全部上层建筑的用法。他写道:“的确,要解放被压迫阶级而不损害靠压迫它过活的阶级,而不同时摧毁建立在这种阴暗社会基础上的国家全部上层建筑,是不可能的。在《中国记事》一文中,马克思也是用政治上层建筑概念喻指国家政权。针对中国发生的太平天国革命,马克思这样评论道:“在东方各国,我们经常看到社会基础不动而夺取到政治上层建筑的人物和种族不断更迭的情形。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在论述剩余劳动的性质时,也几次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说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个上层建筑,即国家从事非直接生产活动的部门。他写道:工人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产品是除劳动阶级外的一切阶级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社会整个上层建筑存在的物质基础。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二稿中使用上层建筑一词时,也赋予了政治结构的意义,并有“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这一上层建筑的提法。在正式公开发表的《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在作为阶级统治机器的国家政权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是这样表述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教会和法院——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起源于专制君主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18世纪法国革命的大扫帚,把所有这些过去时代的残余都扫除干净,这样就从社会基地上清除了那些妨碍建立现代国家大厦这个上层建筑的最后障碍。马克思在致尼·弗·丹尼尔逊的信中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也是用于揭示社会的政治结构,尽管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将tiberbau译为“上部结构,但该概念用于揭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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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政治结构的意义并不因此而改变。马克思是在谈及铁路发展的作用时写道:“铁路网在居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现,促使甚至迫使那些资本主义还局限在社会的少数点面上的国家在最短期间建立起它们的资本主义的上部结构。

马克思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政治行为,是在《科布顿、布莱特和吉布森的失败》中议论英国时政,其意义具体指的是“内阁的擅权。其行文是:“摧毁它的上层建筑,即内阁的擅权。此外,马克思在《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中使用了“法律的上层建筑提法,其意思就是指继承权:“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假定生产资料从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那时继承权(既然它具有某种社会意义)就会自行消亡,因为一个人死后留下的只能是他生前所有的东西。

上层建筑概念用来喻指信用与虚拟资本、汇票等主要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和文章中。例如,马克思在《贸易和财政状况》一文中,在信贷与虚拟资本如银行券、债券类的意义上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他主要是引述伦敦的政府机关刊物《经济学家》的文字:“在这种资本的狭小基础上利用信贷建立起来的巨大上层建筑,不能不使人担忧。马克思在摘录经济学家配第的《赋税论》时,其笔录中的上层建筑概念之意义与货币流通量有关。马克思摘引的配第的原话是:“我断定,这一点是平衡和衡量各个价值的基础;但是在它的上层建筑和实际应用中,我承认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和错综复杂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的第3篇中,马克思在研究“商人资本的周转。商业利润和一般利润率时,也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一般说来,商人和银行家自己的资本只是据以建立起巨大的上层建筑物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第25章“信用和虚拟资本中,引用上层建筑概念具体指汇票。他引述的是威·里瑟姆在《关于通货问题的通信》中的话:“汇票这个巨大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由银行券和金的总额形成的基础之上的……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第27章“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中,马克思则是在信用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一个人实际拥有的或公众认为他拥有的资本本身,只是成为信用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在《论蒲鲁东》一文中,论及蒲鲁东主张建立无息信贷的银行并误解商品对货币的关系时,也是在信贷制度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他说:“蒲鲁东发明‘无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息信贷’和以这种信贷为基础的‘人民银行’(banquedupeuple),是他在经济学上的最后的‘业绩’。……他的观点的理论基础产生于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要素即商品对货币的关系的误解,而实际的上层建筑不过是更老得多和制定得更好得多的方案的翻版而已。

由上可见,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主要包含三种喻义: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对其所赋予的含义发生过转移变迁,即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的变化,显然,说上层建筑是历史唯物主义有关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比喻性的集合名称是不周全的,它在使用过程中也不只是与基础(生产关系)相区别。

二、德、英、美等国学者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种种误解

柯尔希纳等人在《哲学概念词典》中对上层建筑的界说不周全表明德国学者对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文献缺乏系统全面的阅读,因而对上层建筑概念的理论造成误解。

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存在误解甚至连德国著名学者哈贝马斯也不能免。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法兰克福学派中的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就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展开过讨论。但是该学派的学者并未深入研究和全面把握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学说,也未能用系统的观点和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只是片面地抓住马克思的某些论述做文章,他们在用社会实践的新发展来观照马克思的学说时走人了否定这一学说的境地。例如,尤尔根·哈贝马斯即用西方工业社会出现的国家资本主义现象来否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界限。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1968年)一书中,哈贝马斯这样指出:“自19世纪的后二十五年以来,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第一,国家干预活动增加了;国家的这种干预活动必须保障[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性。第二,[科学]研究和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密切;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使得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这两种趋势破坏了制度框架和目的理性活动的子系统的原有格局;而自由发展的资本主义曾经以这种格局显示过自身的优点。于是,运用马克思根据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正确提出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条件消失了。正像我所认为的那样,马尔库塞的基本论点——技术和科学今天也具有统治的合法——为分析改变了的格局提供了钥匙。“马克思在理论上揭露的公平交换的基本意识形态(diebasisideologie)实际上瓦解了。——社会的制度框架重新政治化了,它今天不再直接同生产关系,即同那种保障资本主义经济交往的私法制度相一致,以及同保障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一般措施相适应。于是,经济体制同政治体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如果社会不再是‘独立的’——这曾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真正新的东西——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用自我调节的方法维持自身的存在,那么,社会和国家也就不再处于马克思的理论所规定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之中。哈贝马斯在这里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他由此而出发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

对上层建筑概念误解的情况在英国学者那里也同样存在。英国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基础一上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并认为还存在“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英国学界自20世纪30-80年代,就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上层建筑能否与经济基础区分开来这类问题一直在进行争论,也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乔治·莱尔因(jorgelarrain)在1983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一书中,用专门章节讨论了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并具体侧重“讨论意识形态与基础一上层建筑比喻。莱尔因认为,“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传统的三维表现必须在意识的生产中得到检测。虽然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似乎限定在法律的政治的层面使用上层建筑概念,其他文本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的上层建筑概念则包括政治和意识两者。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三维表现想要表达的理念是社会意识形式不是自主的,它们不是来自于自身,其基础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之中。然而“不难看到,三转贴于论文联盟

维性比喻的一些喻含意义有可能导致混乱,也确实引起与它想要说明的意义正好相抵捂。在1986年出版的《重构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莱尔因对一些否定马克思“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的学者们的观点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他声称:对于“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他已在自己的著作《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中作过论述,现在有必要探讨一下“批评家们的观点。莱尔因写道:“也许,对基础一上层建筑比喻的最常见的批评是,人们无法准确地把经济结构与法律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区分开来。这种批评的目的是要说明,如果不能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区分开来,那就不能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普兰茨认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因此,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对照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这种对照意味着二者有明显的差异,(普兰茨,1971年,第42页)。海伯罗尔也认为,意识要素充满整个社会有机体,人们很难‘划定物质领域的界限’(海伯罗尔,1981年,第48页)。--莱夫坚持认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总的说来,‘基础——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莱夫:《马克思主义的批判》,1961年,第172、174页);在费尔恩和阿克顿那里,可以看到同样的观点(费尔恩:《马克思的历史概念》,1939年,第101页;阿克顿:《时代的幻想》,1955年,第164—165、167页)。从莱尔因所作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提到的这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基本上都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只不过否定的角度各有不同:有的学者是因为把上层建筑理解为社会意识,把经济基础理解为社会存在而得出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则认为上层建筑与经济结构本身无法分离。不过,莱尔因接着指出英国学者科亨从两个方面反击了这些指责:“第一,他说明对基础和上层建筑作出区分是可能的,因为无需借助法律概念就可对经济结构作出规定;第二,把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区分开来也是可能的,因为在社会存在的定义中,不包括思想要素的运用。但莱尔因认为科亨“把意识从上层建筑中排除出去,确实消除了基础——上层建筑结构中的某些问题,但它并没有解决怎样认识意识的决定作用这一问题。科亨的努力不是完全没有成功,“但收效甚微。莱尔因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看法,是因为他也没有系统研究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因而陷入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中难以自拔。

美国有些学者对上层建筑理论亦存在误解,一些对马克思的“世界观结构理论持批判态度的美国学者更是否定马克思的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理论。例如,约翰·麦克莫策(johnmcmurtry)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大有问题,即它意含着技术型关系、所有权关系和市场关系。由于马克思在《(政治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认为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那“‘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就会扫落在地。如果说其中几种关系同时存在的话,这就模糊不清了,那马克思不是存心困惑我们就是存心欺骗我们。麦克莫策认为,“马克思理论中的最关键的范畴——生产关系——是一密码。当去解码时,马克思弃我们于‘混乱的地狱’。从对生产关系的这种理解出发,麦克莫策进而指出:何谓“法律的政治上层建筑也不清楚。一方面,这种上层建筑交叠于如在上面所说的那种生产关系的方式里,“即是说,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另一方面,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契人生产力的实施之中——所有工序都受制于一些非技术类的规则和法律——这就不能认为这两者是可分开的。因法律一政治的上层建筑以某种方式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牵涉,这样马克思视它为一种明显的社会的因素就好像是在概念上变的戏法。麦克莫策这里其实已经接触到问题的实质,可是由于他持反对马克思的立场,最后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说明,反而从他手中溜走了。

美国当代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弗·杰姆逊也是因为误解上层建筑理论而认为马克思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经典式的区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得不能令人满意。他在《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一书中这样指出:“意识形态理论是马克思对异化的认识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分析和文化分析最有独创性的贡献之一。这一理论属于十九世纪所特有的对意识的复杂性的研究成果,这一理论也许首先可以看成是弗洛伊德尔后所称的思想界的‘哥白尼式革命’的一个阶段。但是,在社会自身发生改变的今天,“马克思经典式的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越来越不令人满意,这种区分似乎可以将基础和上层建筑绝然分开。

这些西方国家的学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变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但他们根本否定马克思的作为政治的上层建筑概念则未免有失轻率。哈贝马斯等人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因为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社会不再是“独立的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这种观点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他没有从系统观出发深入研究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并且只看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一面,没有看到上层建筑仍有独立发展的一面。无论社会政治结构怎样演化,也无论怎样因政治的经济功能日益突出而使政治形式多样化、网络化,但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地带仍然是可以确定的。上层建筑作为社会中一个重要子系统的地位永远不会从社会中消失或溶解于另一个子系统经济基础中。莱夫、普兰茨等人认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因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等说法,其原因是未在政治结构意义上理解上层建筑,未仔细辨别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含义的转移变化;或受苏联理论界人士解释的影响,例如把社会意识置于上层建筑的核心或将其作为一种并列的上层建筑形式的影响,于是产生了莱尔因所说的那种理解困难。同样,杰姆逊也是因为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完全等同为上层建筑理论,才会产生“马克思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越来越不令人满意的看法。麦克莫策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关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提法,会导致“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扫落在地。他看到了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契入生产力的实施之中,却从此出发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内在相关联的一面来否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区别的一面,可惜却得出了否定上层建筑理论的错误结论。

归结起来看,国外学者所谓难以划清上层建转贴于论文联盟

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界限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由于现代社会中政治的经济功能大大加强,作为国家政权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情况突出,导致他们否定上层建筑的独立存在。(2)由于对“观念的上层建筑关注较多,又受苏联理论界尤其是斯大林有关上层建筑“定义的影响,把社会意识看作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便产生了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难题。其实,这个所谓的难题只需要运用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和系统方法即可解决。然而,这些学者在没有弄清问题本身的前提下去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并且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只能混淆问题而不可能解决重构的问题。

三、西方学者误解上层建筑概念的其他因素分析

百余年来,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中包含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或国家政权意义被学界引述、研究和争论,因为它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息息相关,涉及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两大领域。这不仅是西方国家学界争论的问题,也是苏联和中国学界尤其是中国学界长期以来争议不休的问题。这种情况,首先可从语言学寻找原因。考茨基在1927年出版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一书中指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说明“造成了一些奇奇怪怪的误解和解释。“这种情况,一部分也许是由于马克思在这里使用比喻而引起的。比喻即使用得十分恰当,也永远是不完全的,会被按照字面去解释的人误解。考茨基指出上层建筑这一比喻性概念会被按照字面去解释的人误解的看法十分正确。

确实如考茨基所说,上层建筑这一比喻性概念已造成历史性误解。这也许是语言文字的本性使然。马克思在表述上层建筑时使用了灵活多变的话语,但他使用的是传统人工语言之一的字符语言(又称书面文字语言)。这种语言虽然能够突破时空定位限制进行表意传情,但它毕竟不是数学语言(如爱因斯坦质能方程式:e=mc2)或数码语言(数字和代码语言,如计算机语言)那样内涵精确、极度抽象并呈中性化、能够完全突破时一空定位的约束。传统字符语言虽然每一独立的意符及引申外延一经约定俗成其所指意义就明确无误,有一些能够长期保持不变,但也有许多有关人类社会的意符却会随时而变。这就会造成读者对作者的误解,尤其当读者面对那些超时空的书面文字语言时,这种误解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故此,当今天的读者在阅读和理解一个多世纪前马克思的著作时,由于存在巨大的时空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误读误解就在所难免。字符语言文字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不仅带有情感色彩,而且还有比喻、隐喻、讽刺、影射、反语等非字面含义。如果读者与作者不处于共同的文化背景中,或只按字面意义去进行理解,就不能准确把握作者在文字中的表意传情,准会发生误解。

当然,重要的原因是西方学者没有全面、系统阅读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文献,没有把握上层建筑的全部喻义。上层建筑概念包括信用和虚拟资本、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政治权力等含义,在争论中西方学者基本没有关注或涉及。从语言学角度说,这本身就是最好的解释:信用与虚拟资本这些属于政治经济学、尤其是金融学领域的内容最需要的是概念明晰、观点清楚,比喻性的说法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记载这些内容的文字虽然同样含藏于马克思著作中,以文本形式存在,但并没有进入理论界的视野,理论界和哲学界将它们似乎忘却了。至少,从当年马克思的追随者和第二国际的理论家,到苏联、中国及东欧诸国的理论界和哲学界,再到现代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学界,几乎没有人提及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中所包含的信用与虚拟资本等内容。

上层建筑概念的多种含义表明,对马克思的每一次上层建筑概念具体使用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任意将其含义混淆或任意换用,也不能将其全部含义字典式地罗列起来,如不能因马克思用上层建筑喻指过信贷就把“信贷上层建筑也列入上层建筑总概念。并且,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一词时,随着他思想的发展,他在对上层建筑内涵的赋予上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即从喻指思想、观念到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经典著作中,马克思更加确定地赋予了“法律的政治的内涵而舍去了意识的内涵。这表明,以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发表为界,马克思在对上层建筑内涵的赋予上发生历史性的变化和根本性的转移。也正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深刻思想和巨大影响,理论界、哲学界更加关心它涉及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国家政权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回顾自己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历史再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是这样表述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他还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里,马克思的意思十分明朗: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在社会经济结构之上,竖立着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同时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显然,上层建筑的含义在这里发生了根本性转移和变化。马克思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已经不是用来指称社会意识,而是用来指称与经济结构相对称的政治结构。并且,上层建筑含义由意识的规定向政治结构的规定转移、变化后,在马克思那里不断得到强化。1872年,马克思在法文版《资本论》中更加明确地在“法律的政治的结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他在《资本论》(第1辑)第1卷第1章的第31个脚注中引述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这段话。但马克思在引用中作修改时不仅把直接引证变成间接引语,并且把“是有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一语作了删改:“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从这种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普遍支配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马克思的这一删改把上层建筑的规定变得简单、明白,“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一语删除后,社会意识形式不再被表述为一种独立的上层建筑形式与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并立或外在地结成一体的东西了。这同时为后人理解他的上层建筑概念意义重心的转移提供了重要文本依据。

不像国外学者所说的那样,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等转贴于论文联盟

政治文化概论篇5

关键词:市民社会传统意义现代意义当代西方中国

长期以来,市民社会这一术语以若干变异形式徘徊在关于社会讨论的边缘,有时更进入讨论的中心。经历传统、现代意义、当代西方,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在我国学术界也渐成热点。因此,了解市民社会概念的演进是有必要的。

一、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指个人实现优良生活,取得自身存在根据的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一政治共同体”[1]。他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

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1世纪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认为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2]。他是同时在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思上使用这一概念的最典型代表。

公元17、18世纪,洛克、卢梭、康德等契约论思想家指出市民社会是减少社会矛盾契约而成的社会共同力量,用以维护和保障个体权益,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基础,并为政治国家服务。他们以此来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

二、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黑格尔以绝对精神的自我发展为向度,以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为基点,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认为其是因个体需要而相联系的社会交往体系,是一种突破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关系。[3]他被认为是较早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思想家。

马克思进一步完善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他基于物质生产劳动的剖析,初步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观点;认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或可理解为资产阶级性质的社会经济形态,或可联系到社会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明晰市民社会受特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作用的社会经济形态意义,是各个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提出市民社会在资产阶级打破了旧有经济形态及其市民关系和政治形态之后必然为新社会所取代。总而言之,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基于一定历史阶段受生产力制约且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对生产力发展具有能动作用。[4]

随后的学者基本上沿袭了黑格尔特别是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用法,并开始深入研究市民社会理论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三、市民社会概念在当代西方的发展

当代西方学者们提出用国家一经济一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一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上述观点代表着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主流,反映了20世纪以来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

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认识到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由社会共同体执行的社会整合功能对整个社会系统生存和持续的重要性,为市民社会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安东尼奥?葛兰西在其代表作《狱中札记》中从文化传播的角度重新界定了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之总称。

当代德国思想家J・哈贝马斯在综合各家理论的基础上将市民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使社会文化系统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影响而获得独立发展。

美国政治学家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指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在以政治合法性为基础的同时,对政治权力也有着一定的批判性。[5]

四、市民社会概念在我国的发展

1978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政府从全面的政府转向有限的政府,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致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非政治化,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乡镇企业的兴起,这预示着我国市民社会的出现。

我国学者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历史演变的过程,根据历史和国情的不同,自身的特质和现象也会不同。他们根据中国的历史背景和当下的现实状况对中国的市民社会进行了界定,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私域和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具体地说,它由具有法律人格的独立个体、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组成,具有政府职责的公职人员、执政党组织、军人等不在市民社会的范畴之内。市民社会实行高度自治,在活动过程中,国家对市民社会内部各团体、组织的具体运作和活动方式不进行干预,尊重市民社会的独立自治原则,但同时也要通过法律予以保护。[6]

综上所述,市民社会立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性规则为支撑,寻求社会成员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性、自主性和独立性,以至对政治国家的理性制衡。

参考文献

[1]柯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

[2]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何颖、王首婧,《中市民社会二重性及关系阐释》,《北方经贸》,2009:12。

[4]苏映宇,《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市民社会思想与启示》,《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14:2。

[5]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5。

[6]郭义、宋峰,《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存在模式研究――基于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研究》,《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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