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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出路(收集5篇)

时间: 2025-09-24 栏目:办公范文

工商管理出路篇1

一、路径依赖的含义

制度经济学认为,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

第一个明确提出“路径依赖”理论的是获得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诺思认为,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还是“坏”)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某一路径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即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及未来可能的选择。好的路径会对组织起到正反馈的作用,通过惯性和冲力,产生“飞轮”效应,组织发展因而进入良性循环;不好的路径会对组织起到负反馈的作用,就如厄运循环,组织可能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而导致停滞。而这些选择一旦进入锁定状态,想要脱身就会变得十分困难。

二、可能影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路径依赖

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能,同时又是国家出台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国家使用统治权力,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在国内全面实施的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但是,工商部门作为政府监管市场经济的一个职能部门,并不是一个理性超然的集体,它是由“有界理性”的个体(政府公务员)构成的,它有部门的私利。这种私利使其从整体上无法超出“有界理性”的局限。因此,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可能从部门私利或地方保护的立场出发,也可能从降低监管风险的角度出发,自觉或不自觉地受监管传统经济经验或其他制度安排的影响,从而形成可能影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路径依赖。

(一)体制上的路径依赖――重辖区监管,轻区域协作

工商部门行使执法权开展市场监管具有属地性,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几十年的监管实践证明,辖区监管在传统经济领域内非常有效,它具有界限清晰、责任明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的特点。企业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才能从事经营,每年还要工商年检,工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巡查监管。因此,在监管传统商品交易过程中,区域协作显得不那么重要和迫切。尽管国内部分省市的工商部门也建立了一些合作关系,但大部分是形式重于内容,更多地体现在沟通信息和交流经验的层面,深度和长效的合作机制并不多见。

(二)机制上的路径依赖――重突击性整治,轻常态监管

长期以来,工商部门习惯于围绕国家下达的整治任务和市场上反映出来的阶段性重点、热点问题,开展突击整治工作。在问题刚刚显露苗头时,政府往往关注和重视不够,等到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引发尖锐矛盾时,再由国家、省市、区县层层发文,搞近乎全民运动式的专项整治。突击性监管模式由于资源集中、见效迅速的特点而更容易赢得公众的支持。而常态治理则要求工商部门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对市场主体的各种经营行为实施持续、有效和规范的管理。常态治理的优势是能拓展市场监管的覆盖面,形成对市场的长效监管。但由于陈旧观念的束缚、素质和能力不足以及投入大、见效慢等因素,常态治理常常让位于突击性监管。

(三)方式方法上的路径依赖――重刚性监管,轻柔性监管

刚性监管基于对管理相对人“违法推定”的认识,“查必扣、扣必处、处必罚、罚必重”曾经被工商部门奉为监管的“法宝”。但机械的依法行政只强调单向性、强制性的处罚。往往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更多地会陷入“一乱就管、一管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又乱、一乱再管”的怪圈。而柔性监管则基于对管理相对人“守法推定”的认识,以“教育、提醒、引导”为主要内容的带有行政指导性质的方法。这种体现积极行政理念的人性化执法方式更容易让管理相对人接受,社会效果也比较明显。但同样由于观念的滞后、认识的不统一和罚没款指标的压力,使得柔性监管的推广在有些地方工商部门遭遇不小的阻力。

三、路径依赖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面临的困境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路径依赖存在的关键问题是:当环境发生变化之后,人们仍然跑上并且全然不知已经跑在路径依赖的轨道上,认为自己做出的决策都是客观和正确的,而不知道所做的决策已经被路径依赖所左右。这样的路径依赖才是最大的危险所在。与传统商品交易相比,网络商品交易的特殊性和由此引发的交易风险,以及路径依赖下的履职风险,对工商部门有效监管网络商品交易提出了挑战。

(一)“有界”管“无界”的制度缺陷

互联网的无界性导致网站经营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经常性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而工商部门属地管辖的特点客观上制约了对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有效查处。网站经营者利用工商部门“有界”管“无界”的制度缺陷,凭借网络技术的优势,给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设置技术障碍。如上海一些医疗机构通过注册在北京的百度、谷歌网站竟价排名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但此类广告只对IP地址来源于上海的互联网用户显示,上海工商部门能够发现违法行为,却没有管辖权,而有管辖权的北京工商部门却不可能监测到只对上海IP地址发放的违法广告。

(二)运动式整治的“先天不足”

在传统市场监管领域,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监管都是实地、现场、面对面地展开的。而网络商品交易中开放式的交易环境、虚拟化的交易主体、隐蔽化的交易行为、多元化的营销方式的特点。突击性监管模式显然面临着“先天不足”的窘境,难以满足履职的要求。去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已多次联合发文,开展诸如网上违禁品非法交易专项整治、互联网涉性广告专项整治及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整治行动。全民动员式的专项整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监管效果难以持久,“风暴”一过又卷土重来。特别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商品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注册地、经营地和居住地的“形分实联”,人和机的分离,主机、数据库和服务器的分离,和监管部门玩“老鼠和猫的游戏”。

(三)刚性监管的执法风险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监管执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支持、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果片面追求罚没款数额,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提高处罚标准,以罚代管,则容易引起企业的反感。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电子商务正被看成转变经济

增长方式和提升产业水平的有效途径而寄予厚望。因此,对于国内还处于起步阶段的网络商品交易,一味强调刚性监管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反而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使工商部门成为“众矢之的”,导致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

四、走出路径依赖,实现网络商品交易的有效监管

参与网络商品交易的利益各方在分享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和财富的同时,也时刻关注着政府的一举一动。从去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到今年“两会”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关于方便、鼓励、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的明确表态。网民和网商已从一开始对政府“竭泽而渔”的担心到对政府“放水养鱼”的信心。从社会舆论的反应来看,公众对政府监管的基本态度是:电子商务是一个先导性的朝阳行业,对新兴产业进行规范和引导是合理的,也是必需的。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和时机。既不能不计长远地让电子商务成为一个缺乏行业规范的产业,也不能因噎废食地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

要避免路径依赖的负面效应,实现网络商品交易的有效监管,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那么在一开始的时候就要找准监管的正确方向。在2007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周伯华局长代表总局党组向全国工商系统提出了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我们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维权、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这一战略决策为我们监管网络商品交易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实现周伯华局长提出的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切实做到高效、高质、高水平监管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一)以促进发展为根本。形成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合力

应摒弃一切阻碍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观念,妥善处理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既要看到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必要性,也要认识到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支持、鼓励企业在更大范围内有效、合理利用各种生产要素,为企业和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搭建平台:鼓励、扶持企业探索和创新以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特征的交易、技术、支付及认证等新兴产业,培育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应克服辖区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缺陷,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建立以“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为主,以“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工商部门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建立网络商品交易执法办案上下联动和横向协作机制,设立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网上执法办案指挥中心和联网办案系统,并实现省际联网。

(二)以保护两个权益为重点,建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长效机制

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以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网络商品经营者合法权益为重点,探索建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在当前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背景下。准确把握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和网络商品经营者的需求,在市场准入、监管方式和服务水平上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依法查处网上商标侵权以及违法广告、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和协助网络商品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培育诚实守信的网络经营主体。保护和增进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加大消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在电子政务网站开辟申(投)诉页面、举报信箱等多种申(投)诉、举报途径,并与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建立链接:依法对网站提供的注册协议进行审查,指导纠正协议中减轻或免除网站义务、加重消费者义务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鼓励网站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倡导在调解消费纠纷时采用“买家投诉,卖家举证”的方式。

工商管理出路篇2

关键词: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有效途径

一、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含义

所谓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主要是为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确保三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义务和权利得到明确,以最终形成高质量、能够满足业主需要的公路。从广义上来看,合同管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过程:在招标过程中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授予合同、对前期合同加以谈判、签订中标的合同、支付中间计量、索赔以及对工程管理的洽商、工程的变更等等。

二、在公路工程中合同的作用和地位

1.在公路工程中,合同管理是关键和核心。

任何工程项目的实施,都应进行一系列承包合同的签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通过制定和履行承包范围、内容、工期、价款、质量标准等相关的条款,承包商和业主能够在合同环境中对工程建设运行状态进行调整和控制。通过分解合同管理的目标责任,能够对公路工程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加以分解,确保其紧密围绕合同条款来进行公路工程的建设。所以,不管是管理承包商,还是管理公路工程的业主,合同一直都是公路工程管理的关键和核心。

2.施工合同能够保障承发包双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想得到顺利完成,就应该对承发包方的职责、义务、权利加以明确,对承发包的责任风险进行合理分担,而在工程合同中会对承发包方基本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规定。比如发包方应按时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及时进行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以及最终验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竣工的验收等。承包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以及施工组织的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其为业主提供的建筑产品能够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等。在合同中应进行各项义务和权利的明确规定,其作为双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基础。

3.合同有利于解决公路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争执。

公路建设因为合同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参建单位多、项目接口比较复杂等特点,在履行过程中,不同承包商间、业主和承包商间、承包商和分包商间、业主和材料的供应商间会存在不同的纠纷和争执,而对这些纠纷和争执进行调处的依据和尺度就是在合同签订时,双方作出的各种承诺和约定,比如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反索赔和索赔条款、调整变更合同价款的条款等。

三、强化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途径

1.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合理

订立合同的过程应坚持公平合理只有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性,才能使其得到顺利履行。合同的公平合理性要求对施工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公平合理分配,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双方的目的。

2.选择科学合理的合同类型

公路工程合同的主要类型为单价固定的合同、价格可调的合同、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三种类型,这三种不同的合同在双方责任和风险承担方面是各不相同的。在单价固定合同中,建设单位所承担风险比较小,但是承包商所承担风险就比较大。在价格可调的合同中,风险承担较大的是建设单位,而风险承担教小的则是承包商。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中,双方都应进行一定风险的承担,其将风险系数分配到承包商和建设单位中。

3.在合同中对双方风险进行科学的划分

第一,在事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风险的控制。对于承包商不诚信的行为,应要求承包商进行保证金的提交,这样如果承包商违约,就可以将保证金进行没收。对于发包方不诚信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在工程开工以前进行一定预付款的支付,这样不但能够体现出发包方的诚意,而且能够看出发包商是否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第二,转移部分风险。其主要是指利用在合同类型选择方面的主动性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主动地位,由承包商来承担部分风险,然而建设单位在实现部分风险转嫁时应对承包商的承受能力和风险的发生频率加以充分考虑。让承包商来进行风险的承担,使得承包商能够在投标单价中加以体现,这能够通过合同单价增加的方式弥补风险出现时带来的损失。如果没有风险的出现,承包商就能获得一定的风险收益,而建设单位则多付价款。所以,对于那些风险发生可能性较大的工程,应由承包商进行风险的承担,而对于频率发生较小的风险,则可以考虑自己来承担。

第三,瞄对风险进行科学合理投保。对于能够进行投保的风险,通过投保方式让部分风险责任来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工程的建设中,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大于建设单位,其风险主要有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工程风险、公共关系的风险、管理风险等。

4.对于出现的合同变更应及时处理,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设计的变更可以由监理方和建设方进行提出,也可以让承包商来提出。建设方提出的变更主要是为了缩短工期而进行工程的增加,或者是为减少投资而进行工程的取消。对于建设方所提出的变更在通常情况下是比较容易进行处理的,同时因为其自身原因而导致设计变更容易接受。监理方提出的变更主要是为了确保变更手续的完善,其目的是提高工程的质量。而施工单位所提出的变更则主要是为了确保施工的安全方便以及在施工后的安全可靠。承包商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是较难处理的,如果建设方仅对自身利益加以考虑,而不能对承包商所提出的变更设计进行认真考虑的话,就会使得变更处理过程延误,延长施工工期、增加施工成本。为了及时处理变更设计,应确保承包方和建设方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5.正确处理合同中出现的索赔以及争端

承包方能够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索赔,其也是进行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认真对待,在接到索赔要求后,及时要求监理方审核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并结合审核的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对于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端主要是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承包方都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解释合同导致的。如果合同出现争端,那么应要求建设单位和承包方在友好互谅的条件下,进行一定的协商和解、仲裁、第三人调解、诉讼等,对争端加以解决。

总之,公路工程管理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合同的管理,其也是全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所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都应仅仅围绕这个核心来进行,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对于公路建设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以及公路建设行业的长远、健康、有序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在动态管理的过程中应讲究技巧、方法、方式,不能套用模式。因此,在对公路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重要性进行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应在实践过程中进行合同管理的新方法、新技巧的探索,以成功解决新问题,确保参建各方都能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成功进行风险的规避,确保公路工程建设活动能够得到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潘自强.项目建设合同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关键环节[J].山西建筑,2010,36(1):219-220.

[2]张同晓.浅析在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方面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J].山西建筑.2007(33).

[3]徐金香.浅谈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2009(20).

[4]刘亮秀.如何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2011(37).

工商管理出路篇3

一、创建路段

“诚信一条街”选定于滨江中路南起147号,北至459号(即滨江中路马坑路东侧至商业城)及天河巷,该路段公用设施建设较为完备,环境优美、品牌丰富、商家经营较为规范,现有153户各类经营户,主要包括服装、手机、家用电器、日化、医药、服务等六个行业。

二、创建目标进一步提高经营户的商业道德,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着力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突出保护驰、著、知名商标和国际品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将宣传教育和监管整治相结合,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综合治理,以“倡导诚信经营、营造品牌效应、建设繁荣街区、提升消费品位”为目标,努力把滨江中路打造成为商家诚信经营、行政监管到位、群众消费满意的“诚信一条街”,做为诚信的一个重要窗口,以蔚然成风的诚信经营氛围,展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体现绿色腹地的良好形象。

三、创建内容

1、准入监管对此路段的经济户口设立单列的经济户口台账,分门别类,归口管理,对入驻该路段的经营户认真审核,对该路段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对各经济户口信用等级进行重新审定,建立资料卡归入经济户口诚信档案,做到材料齐全,记录完备。收集在此路段经营的国内各类驰、著、知名商标和国际品牌商品的资料,特别是对驰名、著名品牌经销的授权书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重新确认。

2、规范管理围绕诚信街创建工作,与经营户共商制定“七项制度”和“八个统一规范”,创建小组与“诚信街”每位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以“制度”和“规范”约束经营户的经营和竞争行为,以《承诺书》和惩处机制对经营户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处罚、惩戒。按照统一标准,先行要求经营户的经营证照、《诚信经营承诺书》、商标许可证书统一悬挂,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3、文明经商经营户做到遵守商业道德,坚决杜绝消费陷阱和价格欺诈,在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并正确标明商品属性;坚持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视顾客为亲人,待客遵循主动、热情、周到、耐心的服务标准,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准,在服务中说文明话,办文明事,文明经商的风气已逐步形成。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营业店堂干净明亮,柜台货架整齐,商品精美,布局合理,商品陈列整齐,为消费者提供高雅的商业文化氛围。

4、行业自律根据此路段情况,筹建服装和电器(手机)行业协会并协助制定协会章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会自律作用,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活动,协会成员之间互相督促,共同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行业协会要督促经营户严格内部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办法、代销商品管理办法、联营柜台管理办法、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将消费者购物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行业协会还要积极会同创建领导小组开展“文明店(柜)”和“信用等级”等各种形式的创建评比活动。

5、联合整治依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集中力量、人员、重点解决路段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合法化问题,通过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打牢诚信建设的基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专项整治行动,保护“诚信街”品牌权益,净化经营环境。

四、明确职责

创建启动应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对创建活动总体决策,统筹安排各项硬件设施的设置,当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部门责任不清时,及时组织调研,协调、解决并组织部署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职责权利形成合力,把“诚信街”创建工作抓得更好、更有成效。

五、创建步骤1、8月20日至9月1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

1、市、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召开创建动员会,通过动员会、座谈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将创建活动的精神传达到此路段所有经营者,征求该路段经营户们的意见建议。经营者则对照“八个统一规范”内容,先进行自查自纠,自我规范,对达不到统一标准先自行整改。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对创建“诚心(精品)一条街”活动进行宣传,提高宣传档次,扩大活动的认知面。调动商家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发动市民勇跃参与到活动中,为活动提建议、提设想、出主意,监督活动的开展。着手在此路段醒目位置设立设置“一台一栏一标”,即:信用信息公示台、诚信街公共宣传栏、“诚信一条街”街标(考虑设置跨街公示牌)。街标拟设在路段头尾即马坑路口和商业城的绿化带,街标上书写包括“诚信街”起始门牌号和诚信街创建主要情况;两面诚信街公共宣传栏分设在鼓楼街口和朝阳路口。在诚信街上还需创建意见箱、投诉箱。在商业城等设立5个联络点,聘请25名路段联络员,另外再聘请15名商品质量监督员,监督员从社区、学校、居住小区等处聘请。

工商管理出路篇4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管理

1工程项目管理

伴随着国内建筑的公路项目的持续前进,公路项目管制也在持续的前进以及改善,不在单单的创新某一个款式为重点的详细管制程序,是将项目管制升高到一单位为策略宗旨以及单位能源整体策划辅导下的项目配合管制的观点。项目管制是落实到从建筑前准备到项目结束验收交付甚至包括维修期满的全程,要经过建筑准备、项目建筑、完工验收、回访保护维修这四个过程,在国内已经创建了以工程责任人、承包商以及监理机构为主体,广泛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督管理制、合同管制,在很大的程度上释放以及提升国内公路建造的生产力度,对最近这十几年以来,尤其是高速路的建筑前进有着很主动的促进用途。不过在国内现在公路工程管制的实际情况中,许多公路项目管制依旧具有很多问题,必须要增快国内项目管制的脚步,就一定要打开工程管制想法,使用合理的、制度化、标准的目标管制方法,把项目管制中成本、项目合同以及人事的管制等综合起来,以便能够跟随市场经济的前进脚步。

2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问题

2.1制约因素多,管理不到位

工程在建筑过程中,对进度产生阻碍的要素有很多类。如:本身的管制水准、建筑现场环境、人力问题、策划变更情况、资本的到位情况、物料供应状况、风险情况、还有一些建筑牵扯到的项目等。项目建筑商对于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没有什么有效的办法,一般都是一个要素产生作用了就会带动其他的要素一起发生影响。在事情发生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拟定应急措施,出现事故之后才着急慌张的去处理。管制机构上不能确保进度计划的执行,投闲置散,着重抓关系实际能力很轻的情况很严重,致使实施力度差。工程相关的各个方面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是不是完成,不在乎工程开展的是否顺利。没有有效的监管、鼓励、审核制度,目标划分的不清楚,在进度跟不上时找任何一方,都会相互推诿责任,最后无疾而终。因为没有划分明确的职责,又没有合作意识,工程组成人员的主动性很差,对进度的进展毫不关心。当然,现在一些建筑单位的管制水准确实不高,在投标夺标的过程中做的很好,中标后轻视建筑,乃至在项目建筑中第一个体现的就是进度不能够按照计划执行。

2.2进度、成本、质量之间的关系

工程进度与成本、质量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可以说在理论上大家都知道成本与进度之间的关系是加快进度就要增加成本。因为要采取赶工措施要花费一定的费用:进度与质量的关系是加快进度会影响到工程质量的高低,由于人、机械的高强度作业改变了施工条件,可能就会影响到质量,可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们并没有花费心思去思考怎么样使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达到一种均衡。要么重质量要么抓成本,要么赶进度,总之是没有把这三者综合考虑。假如说进度滞后了,承包商一般都会采取赶工措施,就要花费成本,但又不想花费太多的成本,那就只能在质量上下功夫了。可是由于质量不达标得不到业主、监理、质检的认可又返工,接着是进度又拖后了。这样依次形成一种恶性的循环,最终的结果是进度越来越拖后,成本也越加越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并列为工程建设控制的三大目标。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是指在项目目标实施的过程中,为使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要求相一致,使工程项目按照预定的时间完成及交付使用而开展的控制活动。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往往不能按计划进度实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常常存在一定的偏差,有时候甚至会出现相当程度的滞后。这是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具有庞大、复杂、周期长、相关单位多等特点,工程施工进度无论在主观或客观上都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本文仅就如何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控制管理提出一些探索性认识与看法。

3加强工程项目进度管理的对策

3.1合同措施

3.1.1对公路施工企业现行采用的劳务分包合同范本重新进行修订,进一步简约且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3.1.2劳务分包合同中应进一步明确解除合同的约定,并宜集中写在同一条款中。

3.1.3对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应进一步进行细化,明确何种程度的违约,应扣除多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由于处罚是行政部门的行为,不适合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应将罚金转换为违约金。

3.1.4项目经理部不宜签收劳务队伍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只需收集备案并审核即可。

3.1.5项目经理部应及时组织员工学习有关合同知识,项目经理上岗前必须通过与合同有关的法律知识闭卷考试,作为上岗的前提条件。

3.2经济措施

3.2.1建筑商要想工程进度按照计划进行,按时完成工程,一定着重反复申诉建筑商的建筑时间超时承担的责任,同时按照详细的手段在工程建筑期间内对试图延时、糊弄工期的建筑商形成威慑的影响。例如,按照计划的工程进度审核实际情况,属于建筑商方面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相应进度的,根据合同成本的相关比例按照每延长一天就向建筑商开出惩罚金,同时表现在账目中。建筑商在下一个程序抑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进度可以返还之前交付的惩罚金;不然,建筑商就会再继续交付惩罚金,惩罚的金额合计数不能超过合同总款项的百分之五。

3.2.2长时间以来,在完成项目进度计划的重大压力下,对于建筑商没有按照合同完成工程进度的只能单纯的依靠处罚,不过效果并不是很好。从本质上来讲建筑商的最初的目的是能够按时完成工期并不是因为有处罚存在,但是一些项目的建筑商在思考到追赶进度的投入情愿受罚,主要是因为处罚的金额有一个限制,不能超过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这样和增加建筑工人、物料周转使用的成本差不多,并且进度慢能够直接剩下很多费用。因此,项目进度掌控值使用处罚还是很被动的,但是使用奖励和处罚的方法就能够抓住主动权。建筑商在预定的时间内提前竣工能够获取奖励,奖励值和处罚金数额设定的差不多。因为奖励能够带来积极主动的作用,能够推动建筑商主动的积极的去赶进度,会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这个奖励,有助于推动承包商和开发商之间的诚信合作。

4结束语

建筑公路是一个大领域、大资金投入的项目,并且具有深远的影响力,因此搞好公路建筑工程管制是十分关键的,单位必须要清楚项目管制的根本内容,最大程度的科学、合理、标准的搞好管制,进而确保建筑中品质以及成本掌控的管制,使公路建筑的水准更厉害,提升单位的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工商管理出路篇5

关键词:公路工程工程项目索赔问题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公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公路工程发展迅速,在新形势下,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索赔问题呈现出新的特点,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在公路工程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如何处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索赔是当前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关注的焦点。因此,研究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索赔问题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索赔问题的处理进行了相关思考。

一、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造成索赔的原因

为尽量预防和减少工程变更与索赔事件的发生,了解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造成索赔的原因是关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造成索赔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业主方面的原因、监理方面的原因和承包商方面的原因,其具体内容如下:

1.业主方面的原因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造成索赔的原因,在业主方面主要是由勘察精度不够,设计周期不足;合同文件不健全;为了追求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标准;片面追求美观,建设形象工程;合同履行不严格,业主违约;公路建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造成的。

2.监理方面的原因

监理方面的原因,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造成索赔的重要原因。监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指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的紧急补救工作引起的变更或索赔;监理工程师为了协调相邻标段承包商之间或者为了协调承包商与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的生产关系而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失误和其他原因引起的变更与索赔;监理工程师的不当管理造成变更与索赔。

3.承包商方面的原因

承包商作为公立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造成索赔的原因也承包商方面的原因。承包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指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承包商借题发挥臆造工程变更;由于承包商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失误引起变更或索赔;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拖延工期。

二、处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索赔问题的措施

处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索赔问题,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三方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具体来说,可以从把好工程建设设计关、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工程的变更和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四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1.把好工程建设设计关

处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索赔问题,把好工程建设设计关是关键。设计阶段的工作关系到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变更和索赔,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把好工程建设设计关,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项目建设变更,减少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而言,尽管工程变更发生在施工阶段,但设计阶段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之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查勘测工作,精心设计,切合实际的搞好设计工作。

2.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索赔是经常发生的,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处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索赔问题的时候,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索赔。具体说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应要求承包商就工程变更进行估价,再交由监理工程师严格审查。在审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索赔问题时,根据工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制度,对可变可不变或对工程整体利益无较大影响的工程,采取尽量不变的原则。对重大工程变更,应由业主出面组织监理、设计和承包商等共同提出技术经济比较方案,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严格控制工程的变更

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要处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索赔问题,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无充分理由的不予变更。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变更,在设计阶段,变更设计可以由承包商、监理、原设计单位或业主提出。在业主方面,如果业主提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索赔要求,应直接由总监办以变更形式下达;对于原设计单位因设计错、漏、缺等原因提出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直接由总监办以变更形式下达。另外,通过强调优化设计、施工管理和严格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可以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索赔控制在较好状态。

4.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至关重要。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索赔问题的处理中,监理人员的素质对公路共享爱能干嘛建设中索赔问题的处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处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索赔问题的时候,要精心优选监理队伍,选择素质高、信誉好的监理队伍。对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而言,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应加强控制工程变更的合同意识,可以通过定期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避免由于监理工程师失误和其他原因出现的索赔。

结语

总之,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索赔问题不可避免,处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索赔问题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面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索赔问题,应把好工程建设设计关、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工程的变更,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不断探索处理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索赔问题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索赔问题的发生,确保高质量地按期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参考文献:

[1]冯志平.浅议公路工程索赔报告的编制内容及要求[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1)

[2]刘剑.监理工程师如何确定公路工程变更项目的单价[J].山西建筑.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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