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财政政策的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在我国的各个街道办事处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在实际核算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街道办事处集中核算不仅提升了街道办事处政府资金的利用效率,规范了街道办事处资金的使用,而且还能够对资金挪用、贪污腐败现象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街道办事处会计集中核算是指我国各级街道办事处政府财务部门在保持自身财务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财务自主权的基础上,将各自的会计核算工作交由设立的会计核算中心进行集中处理。通过会计集中核算,各个街道办事处部门不再单独设置自己的财务部门和财务岗位,只要留下一个保障的岗位,及时将各类财务信息?l送给财务结算中心即可。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监督部门根据国家的财政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等,对地方政府的整体财政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街道办事处财务各项制度得以落实,进而促进我国街道办事处财务的健康运行。
二、街道办事处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1.对街道办事处财务的监督不足
各街道办事处通过实行集中式的财务核算,街道办事处中原先的财务会计人员工作由会计核算转变为报账工作,对街道办事处财务的的监督能力大大减弱。而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街道办事处的实际财务工作中,对街道办事处的各项财务工作并不熟悉,仅对街道办事处的财务进行了集中的核算,很难了解街道办事处财务工作的真实情况,也就导致财务核算中心对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有限。由于街道办事处会计工作与财务出纳工作进行了分离,会计并不参与到街道办事处的各项经济活动中,而仅仅是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财务核算,导致会计工作的监督力度被严重弱化。
2.核算中心难以清点街道办事处的实物资产
由于核算中心人数有限,再加上地理位置上的限制,核算中心对街道办事处财务进行核算时,在对实物资产的统计上很难做到亲自到场盘点,实物资产清点工作往往是由街道办事处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由于清点人员与核算人员不同步,造成核算人员很难做出正确的会计核算,尤其是遇到某些贪污腐败的街道办事处政府清点人员,在清点资产时,当固定资产短缺时,谎报资产数量,从而造成固定资产没有减少的假象,而核算人员在进行核算统计时很难察觉到,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3.财政支出的合理性难以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后,街道办事处的各项财务支出行为,从财务审核到款项拨付的全过程,都要按照经过上级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预算标准执行。但是在各街道办事处实际的财政支出工作中,由于会计核算中心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支出只进行了报账以及程序的审查,无法监督街道办事处部门实际支出与预算指标的吻合程度,也就无法督促街道办事处将财政资金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导致财政支出的合理性难以保障。
三、街道办事处财政监管的问题
1.街道办事处收入的完整性难以监管
通过实行街道办事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以后,原来是街道办事处会计管理的财政收入与拨付交由集中核算中心进行处理,由于集中核算中心的核算人员不在街道办事处部门驻扎,导致其对街道办事处收入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很难对街道办事处的收入进行较全面的监管。同时,由于街道办事处的会计人员只进行报账工作,对街道办事处的收入情况不甚清楚,报账人员还必须经由核算中心来了解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收入情况,这其中会增加报账人员不少的工作量,妨碍了报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财务支出事项真伪难以监管
会计核算中心在各个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会计事项中,只是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各种票据真伪进行识别,能确保上报发票的真实性,但是由于与街道办事处的实际工作脱轨,对街道办事处所进行的经济事务并不了解,也就很难对其真伪进行有效的辨别。同时,由于核算中心在对街道办事处的财务报销事务进行处理时,根据国家相关的财务报销制度,要求各种报销手续完备、各类报销票据完整,整个过程复杂程度较高,这就导致了某些实际已经完成支付的事项不能及时入账,还有可能发生真票假事的现象。
3.会计人员职责难以界定
各个街道办事处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以后,部门的报账人员只对街道办事处会计工作和各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街道办事处的财务收支情况审核是由会计核算中心的核算人员进行负责。由于会计事务比较繁琐,每个事务之间都有一定的联系,不能完全的对其进行界定,导致责任也就很难进行划分。如果街道办事处发生了财务违纪现象,对参与其中的会计进行责任追究时,由于责任难以进行划分,导致具体的违纪现象也就很难归咎于某个部门或某个人,造成了街道办事处与核算中心之间的责任难以界定。
四、街道办事处会计集中核算与监管的改进策略
1.合理界定会计主体与会计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的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项财务事务中的财务主体,各个街道办事处就是财务事务中的责任主体,对财务事务中的各种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街道办事处的集中核算事务时,要对具体的财务核算人员进行明确,确保每一项财政核算事务都有唯一的核算中心负责人。同时,会计核算中心需要对其中的会计核算人员统一管理、安排、布置等,确保会计人员不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保障其独立性。
2.做好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核算监督管理工作
会计核算中心在进行各个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核算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确保整个财务核算中心在进行街道办事处的财务核算时有法可依。由于财务核算中心的实际情况限制,财务核算中心不可能安排财务人员驻扎到各级街道办事处。因此,财务核算中心的财务核算工作可以进行契合实际的分离,但是分离不等同于脱轨,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核算中心的财务人员要经常与街道办事处的保障人员联系,及时了解街道办事处真实的财务状况,从而做好对其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3.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
各个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身的实际财务情况,制定出契合实际的可行性高的财务经费指标。同时,还要通过强化各个部门间的互通互联,加强街道办事处的预算管理,让预算进程在各个部门内的停留时间尽量缩短,促进预算进程在各个部门间快速推进。各个街道办事处的采购工作?c核算之间也要建立紧密的联系,确保街道办事处的采购能得到核算中心的快速报账处理,落实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中心还要对专项资金进行适时的跟踪,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运用,并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责任制度,严查私自挪用或贪污专项资金的情况,要一查到底,追究到个人的责任。
4.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各个街道办事处和会计核算中心,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完整全面的培训,严格执行会计人员上岗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禁止其参与各项会计事务,并建立会计人员的考核淘汰机制,定期对整体的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淘汰处理,安排其从事别的工作。同时,还要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培养,加强整个会计体系的思想教育,避免会计人员出现各类的违法违规现象,在会计队伍中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让所有的会计人员向优秀的榜样人物学习,学习他们精深的业务素养、优秀的品格以及为事业奉献的精神,通过向先进人物学习,不断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建立一个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一、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现状
(一)会计制度的盲点具体包括:(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8月,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折旧、公允价值等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办高校成本核算的需求,但该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缺乏高校行业特性,特别是教学支出和科研业务会计核算科目的缺位;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这些特征则限制了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类型的民办高校无法执行该制度,同时也无法为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出资及其合理回报提供依据。可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出台,似乎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但仍然无法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09年财政部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稿,对现存的高校会计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公允价值、折旧等会计原则和方法,满足了高校事业发展对会计核算的新的更高要求。但遗憾的是,该项制度改革针对的是公办高校,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提及民办高校应采用何种会计制度,同时该制度也无法体现民办高校出资人和出资信息。(3)《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能界定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反映运行成本和结余,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民办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需求,对“取得合理回报”能提供较为详实的数据基础,但该制度主要反映企业行为,不能反映民办高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业特点。
(二)会计制度的选择《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由于至今尚未出台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各地民办高校在会计制度的选择上差异较大。部分选择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部分选择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部分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目前,上海、广东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但相互之间在具体会计科目设置与核算上仍存差异。因此,许多民办高校长期以来游离于这三种会计制度之中,始终未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使得民办高校的会计信息缺乏一定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三)民办高校“合理回报”困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该实施条例还对办学结余及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作了进一步解释。但是,现有法规中对取得回报的比例、程序等都尚不明确,民办高校“合理回报取得”在实施过程中很难实现,涉及到学校运行当中一系列管理、财务制度的问题,至今在操作层面上仍很“模糊”。四川师大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游永恒认为,投资者有私利性,政府应对民办高校进行指导,合理处理“公益性与投资合理回报的关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则指出,导致民办高校“合理回报”难实现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教育成本核算困难,难以确定合理回报的办学结余基数及比例。
二、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困惑
(一)政府补助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将政府补助收入列入收入类,支出却没有明确对应的支出科目,年末结余反映在何科目,制度中也没明确,不少民办高校为账务处理方便,将政府补助收支列往来款处理,造成财务报表上不能反映真实的财政性资金的投入与使用情况,虚减收入。
(二)科研经费尽管科研业务在大多数民办高校中开展不多,但随着民办高校越来越注重内涵建设,科研业务必不可少,而科研项目完成时间长短不一,如何进行科研业务核算也令民办高校会计人员疑惑。例如,使用科研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核算,如何处理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费与科研项目支出进度现金流的关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显然无法满足此类经费的核算需求。
(三)净收益分配的账务处理允许民办高校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如何设置分配科目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未有统一规定。有的民办高校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立事业基金与经费结余,有的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这令民办高校的财务人员陷入账务处理困惑。
(四)财务报表的设置现行民办高校的财务报表借鉴企业财务报表体系,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但表内科目名称无法体现高校运营特色,从结构上也无法分类显示应税与免税项目收支情况。
三、相关政策的延伸思考
(一)税收扶持《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目前大部分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始终未予明确,造成相当多数地方税务部门将民办高校完全视同企业予以课税,这对已饱受资金困扰的民办高校无疑雪上加霜。既然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又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要按照企业收税呢?可见,“法人地位属性问题”也因此成为民办高校税负问题悬而未决的原因之一。而另一方面,由于未明确统一的会计制度,也令税务部门对民办高校提供的财务报表按“企业”对待。
(二)监管差异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民办高校的主要监管部门,要求民办高校上报与公办高校相同类型的财务报表数据,往往使得民办高校自行归类自有财务数据,随意性较大,造成统计数据口径的差异,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连贯性,从而导致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管难以到位,不利于对其资金管理与财务风险控制。同时,各种考核评估数据,例如奖助学金、就业工作经费、思政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考核比例与公办院校相同,对民办高校资金有一定压力,导致检查评估时拼凑财务数据现象屡见不鲜。
四、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建议
(一)统一制定目前,上海、广东等已陆续制定了地区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但这些地区性会计制度在科目设置和核算上仍存差异,为规范民办高校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真正实现对民办高校合理化管理,迫切需要统一的可操作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只有明确了会计要素及科目设置与核算,才能解决民办高校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的困惑,准确核算教育成本及办学结余,“合理回报”才有实际可操作性,使税收扶持政策有所依据,部门监管能实际到位,实现民办高校财务健康发展。
(二)行业特色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鲜明的运营特色。因此,建议应当制定具有行业特色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既考虑教育行业特性,又结合其自身所特有的营利与非营利特质,以《民办教育促进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为基础,充分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建立统一的行之有效的会计制度。建议将政府补助收入、科研经费等高校特点的具体核算考虑在内,同时充分考虑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关键问题,完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界定及相关核算办法。
(三)分类管理民办高校出资人对收益有“不求回报”和“取得合理回报”之分,将民办高校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或投资者“收取回报”和“不收取回报”)两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采取不同的政策,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因此对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上应当分类制定,同时,出资人对收益的分配选择也应当纳入税收征收管理的依据,对民办高校的税收进行分类征收。
(四)会计核算2009年《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稿中,已提出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折旧等,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则细化了教育成本核算,可见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虽然遵循不同的轨迹改进和改善,但会计改革的方向趋同。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其支出经济类明细科目可为民办高校所用。借鉴上述两者的优越之处,取长补短,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既能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又能满足教育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需求,建议:(1)收入上设置政府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后勤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等一级科目,其中政府补助收入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分类核算教育、科研等政府补助收入。对于各项收入应当区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分类核算。(2)费用上设置政府补助支出、教育业务活动成本、科研业务活动成本、经营成本、教育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费用等一级核算科目,在教育业务活动成本中设置工资福利成本、商品和服务成本、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成本、折旧费、其他教育业务成本等二级核算科目,再借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中支出经济明细科目设置各二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3)可设置辅助账,分类核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支出,细化民办教育成本核算。
建立行之有效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将有利于规范民办高校的会计行为,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客观评价其财务风险,实现民办高校财务持续健康发展,这符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提出我国要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宗旨。同时,也应当完善民办高校相关扶持政策,完善监管。例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否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让民办高校期待已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能及时出台;教育主管部门的考核是否能结合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采取与公办高校分类考核的方式等,真正实现对民办高校的引导和推动。
参考文献:
[1]张爱民:《中国公办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研究》,《新会计》2009年第9期。
[2]民办高校为何遭遇尴尬.[EB/OL](2011-03-17)[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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