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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利用问题(收集2篇)

时间: 2024-06-07 栏目:办公范文

文物保护利用问题范文篇1

中国—东南亚贸易区中的各成员国,除新加坡外,都是发展中国家,但这些国家生物资源丰富,文化形式多样。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益升级的环境下,发展中国家要想生存和可持续地发展,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运营这些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财富。

一、中国与东盟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框架分析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由于传统工业社会的发展模式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危险,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遗传资源”是一种可持续利用,并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的生物资源,其价值可见非同一般。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还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其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除《生物多样性公约》外,2001年11月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条约从不同角度阐述了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关系。因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是密切关联的信息资产,对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也是对遗传资源保护。

1.中国与东盟各国对相关国际条约加入的现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有关机构及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从不同方面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制度设计,形成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框架。我国加入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批准)、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07年1月30日递交批准书)。在东盟各国中,除文莱、新加坡外,都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越南(2005年9月20日批准)、柬埔寨(2006年6月13日批准)、菲律宾(2006年8月18日批准)、印度尼西亚(2007年10月15日接受)、老挝(2009年11月26日批准)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成员国[2]。加入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东南亚国家有:越南(2007年8月7日批准)、柬埔寨(2007年9月19日接受)和老挝(2007年11月5日接受)[3]。东南亚国家联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政府间组织,也在积极行动,2000年东盟10国拟定了“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草案)”,2005年9月27日东盟签定了《成立东南亚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协议》,在菲律宾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搭建了各国间信息沟通和协作管理的平台。2009年东盟在新加坡召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会议中,申明支持《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草案)谈判的进程[4]。

2.中国与东盟各国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国内立法现状。《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等公约确立了三个关于遗传资源的原则:即国家原则、最后同意原则和利益共享原则。为了应对发达国家的“生物剽窃”,我国与东南亚各国都开始建构本国管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机制。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一些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条款。专利法第26条就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5]。除专利保护外,还有一些关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例如国务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在东盟国家中,各国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比较典型的是泰国和菲律宾。泰国1997年《宪法》第6条规定,传统社区成员有权保存和恢复其习俗、本土知识及本社区或本民族的艺术和优良文化,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依平衡模式持续地参与管理、维持、保存和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随后,泰国通过了《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为传统泰医学建立了全面的专门保护制度。菲律宾1995年了第247号行政令,规定了为科学和商业目的以及其他目的开发生物和遗传资源及其副产品和衍生物的制度框架;1996年第96—20号部门行政令又进一步明确了关于生物与遗传资源开发实施规则与条例;1997年制定土著人权利法;2001年菲律宾第12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通过群体知识产权保护法案(CommunityIntellectualRightsProtectionAc,t又称CIRPA)。这些法律,奠定了菲律宾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法律框架[6]。

二、影响遗传资源及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典型问题

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将影响未来生物领域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发掘它们的经济和利用价值在生物领域内已然成为热潮。但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严峻的问题和挑战,例如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生态破坏问题,等。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也面临这些问题所引发的法律处理难题,这需要跨国法律合作予以解决。

1.生物盗窃问题。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我国富饶的东北是黄金大豆主产区,“世界绿色和平组织”2000年调查显示,中国拥有世界上90%以上野生大豆豆种。由于我国没有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美国“孟山都”公司通过东北野生大豆种子遗传资源研究出转基因大豆,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申请了64项转基因大豆专利。这类事例在中国还有很多,例如猕猴桃、“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只占全球3%的地理环境的东南亚国家,拥有着超过全球20%的动物、植物和海洋生物。菲律宾拥有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吸引着众多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的兴趣,美国医药产业施贵宝就多次对当地资源进行调查以寻找医药的自然来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通过总统令和行政令出台了一系列遗传资源及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

2.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生物入侵是指某种生物从外地自然传入或人为引种后成为野生状态,并对本地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现象。被喻为“紫色恶魔”的凤眼莲(中国人俗称的“水葫芦”)在全世界水域的肆虐繁殖即是外来物种入侵最典型的一个例子。2009年底到2010年初的西南大旱,有人认为祸端起因于外来物种橡胶和桉树的大量种植,指责橡胶林和桉树林是“抽水机”和“霸王树”,造成了西南生态的破坏。也有人认为,外来生物本身不一定都是可怕的恶魔,东南亚盛产的橡胶林和桉树林也是引进的外来物种。桉树是原产澳洲的速生树种,它与速丰林树种松树、杨树并列,是联合国粮农组织推荐的世界三大速生树种,用途广泛,经济价值显而易见。正是从中国引进杂交水稻,菲律宾、越南等许多国家才有了水稻生产的飞跃,摆脱了长期以来依赖进口的现象,使农民收入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中国—东盟贸易区建成后,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货物贸易、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会更为广泛,如何通过法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3.生态孤岛问题。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尽一切可能,建立一种保护区制度,并在保护区内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许多国家建立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制度,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一种方法。生态系统是一定区域经过长期历史形成的生态平衡关系,它不受国界、行政区划的影响。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唇齿相依,或边境相连,或一衣带水,地理环境的接壤使得中国与东南亚生物物种之间的迁徙和交流比较频繁。野生亚洲象是一种珍稀动物,一部分分布于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老挝南木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农田、耕地、橡胶林等,把亚洲象的栖息地变得支离破碎,亚洲象就生活在一个个这样的生态孤岛上面。我国与老挝合作建立跨境保护区域,促进了以亚洲象为主的野生动物保护,这种模式应进一步推广。又如:我国云南省与缅甸克钦邦毗连,高黎贡山横越两国边界,高黎贡山是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缅甸伊洛瓦底河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濒危动物绿孔雀的栖息地。由于缅甸在森林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方面还不够健全,中国在保护原始森林的同时,缅甸方却在砍伐。同时,因为没有法律协调,非法砍伐的木材又可以卖到中国,形成一种对自然保护区孤立保护的现象。

4.家园变公园问题。成立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还带来另一个与遗传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问题,即自然保护区的当地居民或土著民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一定的自然环境形成一定的文化,保护文化就是保护环境。国家划分的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往往与维持传统性生活方式的当地居民或原土著民生活空间相重叠,从而对于当地居民或土著民族而言,长期以来与自然界的和谐关系,如今反而导致了“家园变公园”的种种限制。菲律宾和泰国的一些立法,就是通过维护传统知识来维护生物多样性。在当地居民或土著人生活的环境中,由于没有受到近代工业社会对资源的疯狂掠夺,保留着丰富的“遗传资源”。可以说,原生态的自然环境得以保护,当地居民或土著人功不可没,他们才是这块土地的真正主人,应享有这些资源带来的利益。中国与东南亚贸易区建立后,旅游成为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如何在国家公园的保护运用中,协调国家、社区和个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益和责任分担,也需要法律沟通。

5.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利用生物技术开展农作物育种是农业科技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美国的玉米很多是转基因的。袁隆平院士认为,转基因技术是分子技术中的一类,因此必须加强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没有技术就没有地位。我国水稻杂交技术虽然现在居于世界优秀行列,但维护其竞争力,必须进一步研发转基因水稻。只有我国具有了转基因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否则就会被美国这些发达国家垄断转基因产品市场[7]。美国孟山都公司在转基因种子方面建立起大规模的完全封闭的平台,没有任何一个平台可以与其竞争。根据孟山都相关规定,农民必须每年购买其新种子,如果有谁违反了规定,孟山都将永远不会再向其提供任何技术。对转基因食品的商品化,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首席专家薛达元表示反对。他认为,至今国外对主粮的转基因品种一直不敢商业化生产,美国虽然批准了玉米、大豆的转基因商业化生产,这些主要用于饲料和榨油,而用于主粮的转基因小麦研究虽然早已成功,但是从来没有批准为商业化生产,因为小麦是西方的主粮,相当于中国的水稻。因此,对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生产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潜在风险太大,出了问题谁也担不了责任[8]。中国面临的这些问题,东盟各国也会出现。菲律宾为世界最大的大米进口国,近年来积极进行转基因稻米的农田试验。据菲律宾《马尼拉公报》3月18日报道,总部设在马尼拉的国际水稻研究所所长罗伯特?齐格勒宣称,菲律宾很可能在2011年成为继中国之后批准大规模种植转基因稻米的亚洲国家[9]。

三、中国与东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合作对策建议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作为信息资产,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提出了许多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触及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属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一种群体性权利,具有共同遗产性、生态性、公有性等特性。现代知识产权以商业化操作为目的,要求知识产权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等特征。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明显不足。在中国—东南亚自由贸易区将来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法律保护谈判和条约制定中,笔者建议可采取的措施有:

1.建立矩阵式结构的国家合作监管制度。1995年东盟七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在泰国曼谷通过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并制定了(1996年—2001年)行动计划和(2004年—2010年)行动计划,规划建立区域电子信息网络,合作处理知识产权事项。在《框架协议》中,没有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作为合作内容,因此,中国与东盟之间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项目中合作,应通过特别的法律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国与东盟加入的国家条约和国内立法的现行框架下,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是一种多头管理,没有一个主导的服务机构来协调这些法律的运行和冲突解决。通过特别的法律,可以建立一个中国—东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协调中心,以具体案例解决为流程,把该领域内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组成一个纵横交错的法律矩阵,实现合作监管。笔者认为,中国—东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协调中心的职责主要是搭建国际组织和各国家的法律信息沟通平台,并网监控有关项目合作的正当进程,以及提供认证、鉴定、公证等法律服务。例如,由该中心提供遗传资源的地理标志认证服务、提供自由贸易区内流通货物的原产地标志的鉴定和公证服务等事项。

2.形成科学慎重管理和公众参与的协调机制。遗传资源是生物工程的重要原材料,生物盗窃、外来物种入侵、转基因产品都是涉及对遗传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法律问题。处理这些法律问题,应建立风险管理和公众参与制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可能,将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纳入本国的决策程序,采取措施,以便在利用生物资源时避免对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的负作用或使这种负作用降低到最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规定:“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每一缔约国应致力创造条件,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遗传资源的取得需经提供这种资源的缔约国事先明确同意,除非该缔约国另有决定”。科学慎重的态度并不是拒绝的态度,桉树被引入中国一些地方进行大量商业性种植,部分群众对其生态破坏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在对传统社区的生物资源进行直接或间接商业化开发时,传统社区对这种开发有事先知情权、环境影响评价权利、参与决策权利和同意权,这些公众参与权利是自主知识产权的前置性权利。当然,生物工程是高科技,与传统知识不一定符合,没有创新就不会有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但国家有义务对公民进行教育,公众还应有接受新知识的教育权利。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遗传资源保护协议中,应规定风险管理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具体而言,法律应规定生产转基因产品、引进外来物种的严格安全评审原则和公众参与的评价原则。例如,2010年广西玉林市政府与文莱农业局之间启动了杂交水稻合作项目,该项目采用政府间合作方式完成,广西提供技术、稻种和技术设备,文莱提供土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在文莱进行多个品种杂交水稻的试验种植。试验结束后,文政府将选择1-2个优质高产品种开展规模化种植,文政府对所产稻谷实行统一收购。该项目的程序就遵循了科学慎重管理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文物保护利用问题范文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I25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0125(2015)04-0259-02

河南是华夏文明发祥地之一,长期居于我国的文化、政治、经济的中心地位,留下了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加上迅速改变的生态环境,使得民间文学、美术、工艺、民俗等各个门类呈现出变迁演化甚至濒临灭绝的趋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民族文化精华之所在,今天面对日渐衰落与消亡的严峻态势,河南省文化部门应该行动起来,采取多项措施保护与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最好的传承与保护。

一、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意义

(一)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丰富性及保护的迫切性。河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14个种类148项,其中有音乐、美术、曲艺、民间文学、民俗等,第二批囊括有10类129项,第三批10类95项。除此之外,还有不计其数分布于各地还未整理入卷的非物质文化民俗,这些文化遗产是祖先留下来的丰厚的文化财富,更是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极为重要的文化、道德、政治资源。

河南是文化资源大省,在现代化与城市化的影响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生了重大变化。很多靠口头传承的民间文学遭受冷落与遗忘,石刻、编制、剪纸等民间工艺美术虽存在一定的市场,但并未形成规模,再者受到现代生产方式与艺术形式的冲击,绝大部分已濒临消亡。河南民间舞蹈,其中包括传统的花轿舞、八仙人、青皮吼等,由于受到现代文化的冲击和经费所限,大多已走向自生自灭的境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衰落甚至消亡已成为普遍现象,面对如此严峻形势,采取多项措施来保护这些珍贵遗产已迫在眉睫。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能够推动河南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保护与开发将有利于河南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实现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河南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需要确保在文化遗产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对切实可行的市场方案进行运作,打造具有国际品牌效益的产品,以推动非物质文化产业实现转型升级式发展。在这一点上做出显著成果的有韩国与日本,他们挖掘本民族文化资源以吸引国内外大量旅游者,在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又创造了客观的经济收入,实现了经济开发与文化保护的良性循环。河南应当借鉴这些保护与开发的经验,积极维护文化生态,保护本地区的民族文化,使之得以充分利用和发展。

二、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河南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全面的保护与开发,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民众保护与开发意识淡薄。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被提升为政府行为,各级政府部门都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然而光靠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显然不够,民众的参与也是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众多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缺乏主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不少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跟自己无关。甚至在整理与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应付现象、“重申报轻保护”现象,无法从保护民族精神文化的高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守护与传承。

(二)保护资金与专业人士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的投入主要依赖于政府。但是政府投资力度有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来说远远不够,一些地区政府将投资仅限于普查和申报方面,对于需要保护的项目没有实质性的经费投入,甚至部分地区政府并未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列入到财政预算之中。因经费问题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搁置的情况屡见不鲜,已影响到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抢救。再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员的设置不合理,极度缺乏专职人员与各类专业化工作者。目前,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只是由各地艺术馆与博物馆调研部的工作人员兼职承担,在人员、效率、时间上使保护与开发工作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证,致使诸多资料征集后无法及时得到开发与保护,严重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比较滞后,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传承、传播进行保护。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只是将有形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未能列入该法的保护之下,只是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可操作性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的资金、队伍、政策配套等得不到保障。另外,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机构尤其是县区级的尚不健全,基本都设立在文化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由文化部门工作人员兼任,长效保护机制还未真正建立,缺乏严格的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缺乏考核、监督机制,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综合性、多部门协作性、专业性、长期性的要求。

(四)保护与发展途径单一。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开发过程中,存在着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面,也存在着其保护与发展途径单一的弊端。河南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外乎运用旅游产业对其进行开发与传承,实现对非遗经济价值开发的最大化,也符合将其传承与保护的原则性要求。但是,这种方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开发的力度远远不够,无法真正实现文化价值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保护与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一)增强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是普通民众情感最直接的表达,如何提高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至关重要。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已做出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让文化遗产概念走进了普通民众的视野,使人们逐渐了解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基础上,还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民族民间文艺节目巡演、“文化遗产周”等系列活动,让民众了解河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政府还应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力度,进一步提高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知名度,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积极将与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学科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中,在学生中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

(二)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及专业人士的指导,他们不仅能够从理论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探究,还能够从应用实践的层面形成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经验。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通过组织培训班、定期实地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方式,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起一支专业知识丰富、具有奉献精神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工作队伍,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保护工作网络。同时,加强与高校及科研部门的合作,积极与研究机构和学者进行交流与合作,整合资源,壮大研究实力,为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三)加大资金投入并合理化资金结构。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资金投入这一问题,河南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其保护专项经费的投入,将其纳入到财政预算之中,要做到随着经济实力的提升对经费逐年增加。另一方面要做到资金结构合理,不仅仅只有政府扶持,还要筹措社会资产,在政府主导之下,采取市场化运作方针,引导个人、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民间与社会资本以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以便鼓励社会人士更加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与进程,并适度开发,推动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的开发与传承。

(四)制定完善的法律条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实施好这项工程,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当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目录、传承与传播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地涉及到各个区域的每个问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然而河南省还未正式出台健全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因此,加强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细则,将传承与创新、保护与发展融为一体,以确保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五)合理利用与传承开发。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属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不适宜采用硬性措施,而应遵循其自身发展特点进行合理优化。因此,在保护与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对于那些不适合开发利用但具有一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行博物馆式的保护,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那些最具有原生状态特点的文化基因,用图片、文字、音像等形式保存起来,并积极开展富于时代性的民族民间文化的创作、演出、比赛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发展。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市场竞争力的项目,走市场化发展道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经济相结合,利用旅游景点、节庆活动,组织有地方特色的民间文艺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也可规划建设民俗文化园、文化生态保护区、民俗表演一条街等文化街区,积极打造融保护传承、休闲旅游为一体的非物质文化产业实体,做到合理保护与适度开发相结合,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点带面的保护发展战略。

四、结语

总之,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开发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大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此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开发相结合,并建立与之匹配的法规条例,才能够更好地利用与保护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更好地发挥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更好地为河南省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

[2]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3]王振军.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问题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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