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关于“全面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精神为指导,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依据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可及、适应需求、公共财政、资源共享”和“平战结合、群专结合、防治结合、远近结合”的原则,满足疾病控制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水平的健康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总目标是:以建设健康城市为载体,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采取城乡同步规划,同步发展的总体战略,用3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以城区为中心、农村为腹地、与我区经济社会地位适应的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一)建立区预防保健中心,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区预防保健工作的管理和具体任务的实施,做好基层预防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质量考核;承担一般传染病、中毒、污染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五大卫生的现场检测和微生物常规检测;负责疫(病)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负责基层卫生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产后42天检查、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与随访服务、儿童六一体检等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开展预防医学诊疗服务。
(二)建立镇预防保健所(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科),其主要职能是协助政府制定区域性的预防保健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负责儿童健康检查、免疫接种、产后访视、计划生育咨询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负责有关预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疫情、中毒及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传染病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协助上级业务部门调查处理;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预防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建立健全基层预防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主要职能是面向基层,面对家庭,提供“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开展群防群治,按规范实施基层的预防保健工作;开展基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协助、配合卫生院预防保健所(科)开展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预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报告;负责儿童的健康检查、免疫接种、产后访视、计划生育咨询与随访服务及有关预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疫情、中毒及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传染病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三、主要措施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疾控体系建设的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健康城市、提高生活质量的必备条件。要根据“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要求,各地要成立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把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尽快形成城乡联动、盖边沉底的疾病预防控制组织领导体系,实施新型管理模式。
(二)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履行政府的公共卫生职能。要进一步贯彻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随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其增加的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年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全部列入全额预算拨款的单位,其基本建设、设备添置、日常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同时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公共卫生产品,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计划免疫、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健康关产品检测,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监测与控制,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测,预防医学应用研究等公共卫生服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所(预防保健科)的预防保健经费补助,按所需人员经费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卫生部等八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执行,区、镇政府辖区内服务人口,各按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购买其公共卫生服务,以后逐步增加。以上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切实加强效率、效益评估与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要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优化专业技术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切实加强疾病预防专业人才队伍及严格控制新进人员的质量,逐步调整专业人员结构,加快建立以卫生专业为主,结合多种学科的科技、管理人才队伍,科学合理地配备专、兼职人员。同时,要改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运行模式,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区级按服务人口的1.2—1.5/万配备,镇卫生院预防保健所(预防保健科)、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服务人口的2/万安排预防保健专业人员,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每站设1名兼职预防保健人员。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所需的人员仍按有关规定配备。要着力提高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素质,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心下移和服务的公平可及,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需要。按照“平战结合、群专结合”的原则,实行征募制与预备役制,建立若干疾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备队伍。
(四)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日常运行效率和社会效益。卫生行政部门应本着满足城乡居民保护与促进健康需求,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日常运行管理,经常分析研究其运转情况,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制定有利于疾病预防控制、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开展的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府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实行资源共享,合理利用区域内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成本,提高运行效率,推动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的改善。制定实施《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关法律知识,增强群众参与意识,依法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健康运行。
第一条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国家、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城乡兼顾、健全体系”的原则,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体系,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发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提高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职能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组织接受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具体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任务。
第八条国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鼓励、支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四级。
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以及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实际,明确职责和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健全机制,规范管理,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第十二条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实施全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开展质量检查和效果评估;组织实施全国性重大疾病监测、预测、调查、处理,研究全国重大疾病与公共卫生问题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策略;
(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机制,指导和参与地方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参加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价,对预防性生物制品应用提供技术指导;
(四)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促进全国公共卫生检验工作规范化;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网络技术管理和菌毒种保存管理;
(五)建立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全国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健康危害因素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六)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体系,研究和推广安全性评价新技术、新方法;
(七)组织实施国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
(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九)负责疾病预防控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
(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技术;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本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对重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监测与预测预警;实施辖区免疫规划方案与计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开展疫苗使用效果评价,参与重大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处置;
(二)组建应急处理队伍,指导和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及毒物与污染物的检验鉴定和毒理学检验,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
(四)建设省级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全省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五)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和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七)指导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八)开展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规范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九)参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参与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组织开展本地疾病暴发调查处理和报告;负责辖区内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措施;
(三)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和常见毒物、污染物的检验鉴定;
(四)开展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六)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七)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二)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五)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六)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第三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自查、抽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室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由卫生部制定。
第十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要以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宗旨,热爱疾病预防控制事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人员,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国家级和省级20~30%、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
第二十二条加强队伍建设,调整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领导应由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保证业务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和《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14号)的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条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重大灾害防疫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完善公共卫生财政经费保障体系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合理安排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经费和建设资金,保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并按其服务数量与质量,予以合理经费补助;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按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购买,所需经费列入卫生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下,承担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传染病疫情、疾病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三)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五)承担乡村(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六)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预防保健组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预防保健人员。业务、机构建设与发展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村级卫生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任务,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报酬,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卫生院等机构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提高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相关学历教育。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