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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理的知识点范例(3篇)

时间: 2025-11-21 栏目:办公范文

关于护理的知识点范文

内科护理学是护理专业临床课中重要的一门课程,是其他临床学科的基础,学生学好内科护理学对于今后的临床实习、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内科护理学涉及疾病种类复杂多样,相关医学基础知识较多,内容琐碎难懂,学生学习时难度较大。现代护理观念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已发生了重大改变,由过去的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模式转为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模式。整体护理模式是一种科学的、现代的护理模式,对病人实施身体的、心理的、社会的及认为的多方位护理,是一种身心护理模式。为了使大中专护理专业的学生在以后的临床实习、工作中尽快适应整体护理模式,也便于学生理解内科护理学的相关知识,笔者在教学工作中,将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案例教学法是将临床护理病例应用于课堂教学,通过教师讲授、学生参与讨论以及教师总结归纳实现临床护理学课程的教学目的的教学方法,是现代护理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案例教学法能将枯燥的内科护理学理论转化为具体形象的病例,闫蕊的研究表现,案例教学法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巩固所学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有助于理论联系实际。但由于中专生和大专生自身特点的不同,案例教学法在中专内课护理学教学和大专内科护理学教学应用中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结合笔者近两年讲授这两类群体内科护理学的体会,现对比分析如下:

一、两者的实施过程是类似的

1.教师提前选好具有针对性、适用于所学内容的案例,并展示给学生。案例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1)典型性,案例来自临床实践,不可太复杂。(2)知识性,必须将课堂教学的知识点融合在护理案例中。

2.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学生基础水平设置难度各异的问题,问题的设计注意启发性,诱导性和可争辩性,使之能激发学生的兴趣。

3.学生分析探讨病例并回答问题。

4.老师详细分析总结病例,并点评学生的回答。

5.学生书写病例报告。

二、两者具体步骤中学生分析探讨病例的主要方法是不同的。

根据中专生和大专生共同要求掌握的知识内容,给予其同一病例,提出相同问题,结果发现中专生更适合于小组讨论法,尤其是要求各小组先给自己命名一个代号,中专生的课堂氛围顿时就活跃起来,小组成员积极地寻找能代表小组特色的代号。代号环节完成后,教师鼓励小组之间就分析病例是否正确全面、回答问题是否正确全面进行比赛,实行奖惩制度。小组成员就会积极查阅资料,展开激励的讨论。

大专生则更适合随机发言,任意补充,没有小组的概念,大家畅所欲言,不断地分析、探讨,查找相关资料,使病例材料逐渐清晰明了。

三、两者具体步骤中学生分析病例,讨论问题的结果是不同的

相同的病例,针对提出来的护理诊断、护理措施等相关问题,中专生讨论的结果偏重以教材为主,照搬教材相关知识点,整体护理观念淡薄,不考虑患者的实际情况。大专生则以教材相关知识点为参考,以患者为中心,运用整体护理的理念分析患者各项体检指标,查阅相关资料,提出较完整又贴合患者实际病情的护理诊断和护理措施。

四、两者实施的最终效果是不同的

第二次课反馈上一次课案例分析涉及的相关知识点,中专生明显没有大专生掌握得牢固、全面。期末考试中涉及利用案例分析法学习的知识点,中专生的正确率没有大专生的高。

关于护理的知识点范文

精神病医院护士对医院感染的认知比综合医院护士差。精神病医院护士对医院感染相关基本知识的理解不深入,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对防控医院感染的认识不足,缺乏自身防护的知识,或在工作中操作不当,无菌观念不强,甚至有的护士在进行无菌操作时,不戴帽子、口罩和手套;还有的护士穿着工作服随意离开工作区域;在做各种治疗及护理中,不洗手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器械或物品等的清洗、消毒不彻底,导致院内感染的现象屡有发生。

2原因分析

2.1护士对医院感染危害性认识不足:本次调查中护士对医院感染的总体认知方面,精神病医院护士较综合医院护士差,这与2组护士服务的病种人群有关,精神患者伴有感染性疾病的患者比例小于综合医院患者,日常护理工作又注重精神疾病的护理,精神病医院收费相对较低、护理服务与收费不成正比有关;同时,精神病医院护士日常护理工作中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对院内感染管理的目的、意义认识不足,职业防护意识淡泊;根据我国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医院感染率约为8.4%,据此估计我国每年发生医院感染病例约500万,医疗费用增加10亿元[4],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2.2护士对医院感染知识掌握不够:本次调查显示精神病医院护士对医院感染基本知识的掌握低于综合医院护士,医院感染的定义只有23.7%护士能掌握、诊断标准仅有11.8%的护士能掌握,分析其原因:①护士缺乏系统的感染知识。②临床带教中,忽视院感知识的传授与教育。③在精神病医院主要涉及的护理服务也以精神疾病护理为重点,因此,从护理重点与护理实践上都忽视了医院感染。④精神病医院护士很少有机会参加医院感染方面的学习,知识陈旧老化,对医院感染的新进展了解不足等。

2.3护士对医院感染基本知识学习需求积极性不高:由于种种原因,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不到位,提供学习机会很少、护士学习的主动性不高,护理管理者和护士对标准预防的概念不清楚,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和应有的架构不健全,甚至没有设立专职的感染管理科,没有配备专职人员,医院感染监控落实不到位,没有及时检查、督促及整改。

3护理管理对策

3.1加强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强化控制感染意识:对护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对于护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的重点在于手卫生、医疗废物的防护和管理、感染监测、灭菌药械、一次性无菌物品的应用监测、无菌技术操作规范等;护理部应与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密切配合,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其在医疗活动中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对新参加工作的护理人员要在岗前培训中加入相关的院内感染知识,并要求进行考核,合格之后才可以进行上岗工作。考核制度可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强化学习效果;为护士提供更多学习医院感染新进展的机会。

3.2加强精神科病房管理:精神科患者院内感染发生率较高,改善精神科病房的管理,做好食品的管理检查工作[6],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做好日常护理工作,加强康复训练,丰富精神生活,提高机体免疫力。

3.3充分发挥护士长的管理作用:护士长是控制科室感染管理的关键。护士长应把预防医院感染、监督、指导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基本工作来抓,并随时监督执行;采取多种形式的院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护士学习医院感染知识的积极性。

关于护理的知识点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传统知识trips保护知识产权

传统知识是指特定地区的居民,为生存和发展,依其生活地域、生态环境等客观因素而获得并传承的与该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知识。发达国家以现代手段将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转变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知识形态的商品,并享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而依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一般理论,传统知识却并不在保护之列,这就使得作为传统知识“发源地”的国家或民族对传统知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间接剥夺,实为不公。因此,创建一个完善的传统知识国际保护法律制度,使发达国家能依合法途径对传统知识加以利用,发展中国家亦可从发达国家对其传统知识的利用中分享所得利益,实为必要。

一、传统知识的内涵及特点

传统知识,是相对现代知识而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其界定为: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其他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基于传统”是指其知识体系、创造、改良及文化表达,乃一个民族或地区固有的,世代相传的,且随环境变化而不断发展的。较之现代知识其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基于传统”的创新性,传统知识虽是千百年来,人们基于自身环境,为了生存和发展,探索和积累的关于利用自然环境、动植物资源和其他维系环境和生存所必须的知识,是对社会生活或生存经验的一种积累,但其却并非是古老的、落后的、一成不变的,其通常都随客观环境等的改变而改变,更衍生出新的知识。二是主体具有群体性,传统知识的形成与发展通常并非个人所能为之,而是当地民族共同的智慧结晶,由民族全体所共有,或原本由个人创造,但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之中逐渐成为全民族的财富。三是具有特定的区域性,传统知识产生和发展于特定民族或地区,与当地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紧密相连,离开特定环境,则难以存在和发展。

二、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南北之争

当前,就传统知识是否应受保护,国际社会并无异议,但就如何保护,南北国家出现严重分歧。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wto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希望能在trips框架内对传统知识加以保护,他们要求修改trips协定,明确制定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则。相反,wto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则对这一主张强烈反对。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更将谈判场所转移至双边谈判或有限的多边谈判框架内,企图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单独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或有限的多边协定的方式,在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施压,迫使其签订条约,以条约义务的方式放弃其一直坚持的传统知识保护主张。

三、传统知识国际保护问题的分析

尽管国际社会对于如何保护传统知识颇有争议,但争议焦点落在:应在多边协商的环境下建立一个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公约,还是应由各国在双边或者是有限的多边环境下,就传统知识保护问题自行协商签约,制定各自满意的保护规则。笔者认为在广泛的多边环境下保护,即将其纳入trips框架内并创建一套特有的保护制度为佳。

(一)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更具有正当性

1.传统知识应属于trips保护的客体

如前所述,传统知识不同于trips所保护的典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即“基于传统”的创新性、主体的群体性和特定的区域性。反对将传统知识列入trips框架的国家认为,trips规定受其保护的知识产权本质是“私权”,其权利主体应该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其他创作者”。如此,传统知识主体的群体性特征就使得其成为公共知识而被排除在trips保护范围之外。当然,这种观点既与理论不符,也有悖trips规则。

理论上,“私权”并非是个人权利,而是相对于公法意义上的“公权”而言的,是私法意义的一个概念,即为私法上的权利。因此,界定“私权”、“公权”并非单纯的看权利的归属,而是看权利的背景。罗马法将法律按照其主体地位的不同划分为调整命令服从关系的公法和调整平权关系的私法,沿用至今。照此划分,公法以国家或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主体一方或双方,强调公共秩序上下有序,凸显国家介入和干预的强制性;而私法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私法领域,国家等公权力主体并无特权,而与其他法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私权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和独立,强调自由意志下的支配和处分,只要在自由、平等的法律关系之中,私权的主体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个人,也可以是法律拟制的人,如法人、其他组织,甚至于国家。因此,私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而私权既可是个人权利,也可是集体权利。

trips协定承认其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但并未界定私权乃“个人化权利”。而在受trips保护的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集体作为权利的主体并不罕见,如在著作权保护中,著作权的享有者并不一定是自然人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的保护中的集体标志以及地理标志,其权利的享有者也并非个人;再如专利权保护中的“职务发明”和“雇佣发明”,其保护的权利主体也都是集体而非个人。

2.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更能保证公正

公正是法的价值要求,是法得以存在的逻辑前提,没有社会对公正的需要,法将没有存在的必要。将传统知识保护纳入trips框架内,更有利于保证公正。

首先,有利于各种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按照cbd的界定,传统知识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药知识,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名称、标记及符号,以及其他未固定的文化财产。其与现代知识同样是智力劳动成果,trips将利用传统知识产生的现代知识列入保护范围,却把原创性的传统知识却被排除在外,这恰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合理的体现。虽然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有所区别,但其本质仍然是知识产权,其应该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主体,特别是南北国家间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平衡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这也是trips确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对于传统知识而言,那些利用传统知识创造更多商业价值的人是使用者,而拥有传统知识的国家、民族或地区是创造者,但现今的情况是传统知识的使用者从传统知识的使用中获得了巨额的利益,并且可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而其创造者非但无利可享,甚至还无门可诉,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更难以维护其权益。这从根本上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的初衷,当然也违背了trips确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虽然“多哈回合”将传统知识保护列为trips理事会优先审议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trips的缺陷,但其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缺失状态仍然无法扭转。

3.在trips框架内更能有效保护传统知识

trips可以说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标准最高、执行效力最强的知识产权条约。trips有如下特点:首先,其规定除非各成员方同意,不允许任何一方对本协定的任何一项规定作出保留;其次,其将以往独立的保护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实体内容完全吸收和包容,其保护水平均以各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确立的保护标准为起点,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大量的新的或更高的保护标准;再次,其强调在各成员之间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规定适当有效的方法,规定和执行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保护;又次,其规定了迅速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多边方式防止和解决政府间的有关争端;最后,其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过度性安排,使其逐渐达到协议规定的保护水平。因此,trips协议更能有效保护传统知识。

(二)应该在trips框架内发展一个新的保护传统知识的规则

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立法,不仅关乎一国自身利益,也事关国际协调机制的运作。所以建立一个切实可行,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方案则事关重要。

传统知识虽兼具知识产权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质,也属知识产权的一种,但较之典型的知识产权其又有自己的特点,若给予其一般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难达理想效果。首先,传统知识通常由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其主体具有集体性特征,而现行知识产权法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其次,传统知识的形成通常需要漫长时间,或世代口传或经文献化保留下来,难以满足典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要件的要求;再次,传统知识的主体具有集体性,则很难以确定个人或团体为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最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期限有限,而传统知识源远流长,其利用价值不可估量,若以现有的有限保护期限加以保护则难以给予传统知识最好的保护。

鉴于此,笔者认为传统知识是与一般知识产权和有形财产权既有相似又有区别的新的财产权类型,所以,应该将其定位为知识产权整体框架下的一种形式,即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并列的一种新的权利种类,将其纳入trips框架保护,但又不能完全按照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以保护,而应创立一种新的符合传统知识特点的专有的保护制度。

(三)发展中国家的努力方向

1.善用非政府组织的力量

理论上,在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南北国家争执不下的情况下,非政府组织有充分的介入机会和援助发展中国家的潜力。这是因为,各类传统知识保护多边谈判场所都不同程度上允许非政府组织参与,且在过去的实践中,非政府组织在传统知识保护的南北国家之争中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尚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发展中国家应该积引导非政府组织在此问题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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