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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与法律效益的区别(整理2篇)

时间: 2025-11-25 栏目:办公范文

法律效力与法律效益的区别范文篇1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单轨制双轨制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要求而撤销从而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1.在主观上,男女双方都有永久生活的目的。

2.在客观上,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他们有的履行了结婚程序,有的没有履行结婚程序。

3.在性质上,都具有违法性。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了结婚的法定要件,其中有的欠缺的是实质要件,有的欠缺的是形式要件,有的既欠缺实质要件,又欠缺形式要件。

4.在效力上,都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没有合法夫妻之间具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5.在法律上,都具有法定性。不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本身是法律的确立,而且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或条件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的差异比较:

1.违反的要件不同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划分是以违反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几乎所有的采取双轨制的国家都把那种违法性程度严重的规定为无效婚姻,而把那些违法性程度相对较轻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2.认定方式不同

有些国家认为婚姻无效为当然无效,不必经过诉讼或法院判决,可撤销婚姻则必须经当事人或其他有撤销请求权的人的请求,依照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确定其撤销。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必须以诉讼的方式宣告,否则不发生无效的效力。可撤销婚姻在与当然无效制的无效婚姻相比,在认定方式上的差别还是十分明显的。

3.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

在有些国家婚姻被宣布无效后,不仅对当事人有溯及力,而且还及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受胎而生的子女。而可撤销婚姻其撤销的效力仅从撤销之日起,但是有些国家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规定无效婚姻不影响该婚姻所生子女的权利,婚姻无效的宣告只对当事人具有溯及力;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婚姻无效无溯及力,仅从法院宣告之日起婚姻始为无效。虽然各个规定不同,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是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当婚姻为绝对无效时,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尤其是在子女问题上的区别十分明显。

4、诉讼时效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通常为除斥期间,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归于消灭。而无效婚姻的诉讼时效并非如此,有的无效婚姻只要无效的原因存在则诉讼时效始终存在。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

(一)各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

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上,一直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对不具备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均认为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轨制是对缺乏特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视为无效婚姻,同时将不具备其它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有条件的承认其婚姻效力。

从历史上看,古代就有把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规定为无效的先例。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就将事先未订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欧洲中世纪把结婚要件称为婚姻障碍,其中又分为无效障碍和禁止的障碍两种。

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小,为可撤销婚姻。

自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采用双轨制模式,即将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效仿。1896年《德国民法典》在亲属法中进一步兼采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两种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一些国家在其亲属法中相继建立了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制度。但是到了现代,各国对这一问题的立法态度发生了变化,大多只设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采用此制的国家,有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

[1][2]

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在美国的统一结婚离婚法中,采用的也是单一的无效婚制。可以看出,外国的亲属法中对于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如德国、日本、瑞士、英美等国采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存的双轨制立法体例。法国采用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立法体例也是双轨制的构建模式。东欧各国则一般采用的是无效婚姻的单轨制立法体例,未采纳可撤销婚姻的体例。

(二)对无效婚姻制度立法模式的评析

单轨制和双轨制的区分,反映的是对婚姻无效制度基本价值取向的不同认识。如果把无效婚姻制度仅仅当作是对违法婚姻当事人制裁的制度,采一律无效、自始无效的单轨制无可厚非;如果认识到这一制度还有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的作用,那么,就必然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做出区分,采取双轨制。

采取双轨制,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加以区分,有着深厚的民法理论为基础。

.婚姻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婚姻法是私法,它是关于自然人身份生活关系的法律,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关于民事行为的某些规定。将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即合法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相对应的,婚姻也应当据此分为合法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双轨制是婚姻法律制度价值的体现

婚姻法应以保障私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确立亲属权的应有位置,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

无效婚姻是对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给予的否定性的评价,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婚姻是在尊重当事人的个人私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给予的相对性的否定评价,是赋予当事人权利,给予当事人选择,因为这类“婚姻”相对来说,与当事人的个人权益关系更加紧密,不与社会公益严重抵触,容许当事人自己选择,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避免消极的后果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家庭和社会的不安定冲击。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年月试拟稿)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和年月(试拟稿)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都是仅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而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则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由此可见,我国的新《婚姻法》在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同时,也规定了可撤销婚姻,采取的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可取的,但是在具体立法时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法律效力与法律效益的区别范文篇2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坚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对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宪法是我国所有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行政法则是有效控制我国行政主体实际行政活动开展的重要法律。深入探讨这两部法律规范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则是目前深化我国法治化建设,实现行政法治的意向重要课题。

二、法律保留原则概述

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实际上就是指由德国著名学者奥托迈耶首次提出并倡行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概念。任何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立法机关的相关授权或严格规范。特别是法治社会的思想指导下,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质就是指禁止相关行政主体开展法律未曾授权的行为,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法律保留原则之所以重要,则是因为在现如今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立法、司法、执法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换句话说,法律保留原则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意向基本原则,其产生与发展都具有较为坚实的社会基础,对人民与国家之间和谐关系的发展也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

三、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联系

在我国现存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与行政法是两种不同的部门法。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律保留原则,则是这两种不同部门法中都具有的重要原则。因此,我国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就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程度的联系。

(一)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本质相同

不管是在宪法还是在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得本质都是相同的,这是两者之间法律保留原则的首要联系。这主要体现在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实际上都是通过立法权、执法权以及行政权的明确分工,以合理控制各自行政权力的有效范围。在这一层次上而言,两者并无本质无别。

(二)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目的相同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目的相同,也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密切关联。这主要是因为法律保留原则所强调的关键,就在于限制行政机关在法律为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换句话说,宪法与行政法两者中法律保留原则设定的目的,都在于通过限制行政机关权限的方式,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及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基本合法权益。特别是有效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四、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区别

虽然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宪法和行政法毕竟是两种不同的部门法,两者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也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别。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将两者混为一谈。

(一)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基础不同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的区别,首先体现在两者理论基础不同这一方面上。宪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政府的立法权,并防止政府机关部门产生立法怠慢的行为,以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因此,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议会民主原则、分权原则以及基本人权这三大方面。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的根本目的则是利用法律对行政部门行政行为进行法律限制于监管,使得所有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具备相应的法律根据,保障行政行为免受法律质疑。因此,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法治主义,即严格遵循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通过有效控制政权来保障公民权益。两者理论基础的不同造成了两者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区别。

(二)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分别体现在不同法律规范中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分贝体现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这也是两者之间的一项显著区别。具体而言,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法和宪法中。如立法法的第八条和第九条表明在某些领域,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某些特定的行政行为,这就是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此外,我们还可能在宪法的某些相关法条规定中推导出一些法律保留原则的内容。而在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法部门内的各个法律中。比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许可法就分别规定了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许可行为的相关授权。总的来说,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要比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体现的更加明确、直接。这也是两者在不同法律规范中体现出的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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