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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收集5篇)

时间: 2025-12-07 栏目:办公范文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篇1

深入实施创业就业工程,大力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和市民化率,需要不断扩大城镇就业规模,切实抓好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不断提高就业质量。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不断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特别是去年以来,自治区实施了创业就业工程,明确了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到2013年末,全区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为280万人,通过多种渠道实现农村牧区转移就业259.3万人,其中转移就业半年以上的204.1万人。下一步,各级人社部门围绕推进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创业就业工程,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着力抓好农牧民转移就业。一是加强农牧民转移技能培训。自治区启动实施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发更多适应农牧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围绕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农牧民转移技能培训。切实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深入开展特色职业技能品牌、特色劳务品牌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农牧民工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二是拓宽农牧民转移就业渠道。要围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特别是推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农牧业现代化的深度融合,广开就业门路,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大力推动家庭服务业规范化建设和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吸纳更多的农牧民转移就业。三是扶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围绕发展县域经济,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服务,搭建创业平台。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加大农牧民创业扶持力度,将农村牧区创业者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积极促进特色小城镇建设,开发特色创业项目库,加强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建设,鼓励农牧民就近就地创业,发挥创业拉动就业的作用,带动农牧业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四是切实维护农牧民工权益。加大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农牧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定期开展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专项排查,完善农牧民工资支持保障机制,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做好农牧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五是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建立新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村牧区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全面落实就业服务实名制动态管理。在中心城市探索建立农牧民工用工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功能,及时搜集、岗位供求信息,定期举办农牧民工专场招聘洽谈会。强化区内外劳动合作,推进东西部劳务对接,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农牧民转移就业服务水平。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城乡人口有序流动、安居乐业,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能力。近年来,我区社会保障工作取得快速发展,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能力稳步提高,特别是2012年自治区合并实施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到今年3底月底,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58.3万,待遇人数达到192.3万,其中农村牧区参保705.6万人,待遇享受人数173.9万。下一步,我们要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在实现制度统一、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能力等方面迈出更大步伐。一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积极推进社会保险领域改革,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当前,要按照国务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调整缴费标准和档次,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把农牧民工作为社会保险扩面的重点,积极鼓励引导农牧民工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结合自治区推行居住证等工作,探索建立持有城镇居住证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办法,根据进城农牧民在城镇居住时间、就业情况,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保障范围。三是提高社会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和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盟市级统筹,提高社会保险。修订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办法,研究出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考核办法。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建立一些重特大疾病医药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同时,积极推进区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四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自治区已经转发了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明确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的相关政策。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实施意见,同时完善经办服务流程,开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有序衔接和顺畅转移。

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篇2

一、内蒙古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2009年10月,我区10个旗县(市、区)启动首批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试点范围扩大到21个旗县(市、区);2011年,自治区党委、政府从促进城乡发展的高度统筹谋划,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开展,扩大到61个旗县(市、区);2012年7月8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村举行了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人社厅萨仁厅长出席并讲话,标志着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全面启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80.3万人,参保率95.7%;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数189.6万人,发放率为100%。2013年基金收入44亿元,累计结余58亿元。

二、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现实意义

早在十多年前,我区各地就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分别开展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试点的情况看,各地在制度建设、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更加显著地暴露出由于城乡制度分设带来的待遇不均衡、流动性不适应、城乡不衔接等问题。

由此,我们明确地意识到推进“新农保”和“城居保”城乡统筹已成为必然趋势。所以,在总结新农保试点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自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结合实际,重点就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反复论证。从制度设计、统筹城乡发展、业务经办能力、城乡居民权益、制度持续发展性等10个维度综合考虑,同时赋予其不同的权重,反复讨论了合并实施、分别实施的利与弊。经过严谨的分析,我们得出了科学可靠的结论——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在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上较为一致,在城镇化加快推进、城乡居民流动性加大的新形势下,将其并轨实施,在制度上有利于减少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制度的公平性增强;效果上更能够适应城乡居民的流动性,缩小城乡差别,而且有利于提高农牧民待遇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管理上也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因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把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广大农牧民纳入到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中,为城乡居民提供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障。

统一的、全覆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进,标志着我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初步形成,这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落实“8337”发展思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内蒙古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经验

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使得内蒙古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成为自治区覆盖人群最多、推进速度最快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突出民生理念

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社会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自治区党委、政府连续四年把这项工作列入为群众办“十件实事”之一。试点过程中,坚持向重点地区倾斜,优先将“三少”民族自治旗、贫困旗县、革命老区纳入试点范围,让困难群体优先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各地加大工作投入,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下达了目标任务,保证了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围绕目标,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周密筹划,形成了合力推进的格局。

(二)创新制度设计

在与国家指导意见总体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自治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创新,力争让“城里乡下都一样”,制度设计突出了四个方面的特点:

1.增设缴费档次。合并实施后,在“新农保”1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了5档,统一为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以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这样设置,群众容易看清楚、算明白,弹性更强,也便于管理。对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特殊群体的照顾。

2.增加政府补贴。国家规定,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为了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我区规定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75元。这比“新农保”最高50元的补贴标准提高了25元。

3.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国家55元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增加5元,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对70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加1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加20元。

4.鼓励长缴多缴。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和多缴费,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部分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自治区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又适当增设了缴费档次,增加了政府补贴,加大了对特困群体的倾斜力度,完善了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三)注重经办管理

三分政策七分经办,为规范经办管理,我区统一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对经办业务各环节提出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各级社保经办部门进一步细化经办工作规程,规范业务行为。建立了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库,数据集中管理。对于参保对象的摸底、登记等基础工作,要求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与公安数据进行比对核实,严格审核残疾人、低保户等特殊人群的参保资格。各地也进一步理顺经办机构,在增人增编的同时,通过抽调业务骨干、公开招聘、招募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等方式充实了经办力量,形成了“旗县有机构、乡镇有社保所、嘎查村有专人”的三级工作网络。如通辽市开鲁县为社保局增加10个工作人员编制。又选聘23名大学生志愿者协助工作,还增编31人组建了12个镇(场)劳动保障站,为开展工作提供了人力保障。全区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形成了“自治区级骨干培训为主导、盟市级普及培训为主体、旗县专项培训为补充”的三级培训体系。

(四)提供高效服务

信息化是提高经办工作水平的根本出路。为此,我区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作为工作重点来抓。服务平台建设到哪里,信息网络就延伸到哪里。自治区制定建设方案,通过立项,安排专项建设经费,完成信息系统软、硬件项目建设。依托“金保工程”专网,建立自治区级集中管理的数据库。目前,全区102个旗县(市、区)及所属乡镇已全部接入自治区“金保工程”专网,实现了“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四级联网,全面支撑经办工作,在为工作人员精细管理提供必要手段的同时,也为参保人员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广泛宣传动员

自治区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参保氛围。

1.明确宣传内容。自治区制定了宣传提纲,制作了带有政策问答、待遇测算、参保流程、宣传图片、标语口号的宣传品,为各地提供“模版”,指导开展宣传活动。

2.拓宽宣传渠道。我们动员各方面力量,点面结合开展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制度全覆盖之际,我们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举办了制度全覆盖集中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内蒙古电台、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北方新报、内蒙古晨报头版重点报道了这次集中宣传活动,形成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3.丰富宣传形式。参加内蒙古电视台新闻联播每周政策解答、内蒙古电台行风热线访谈、自治区政府的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等栏目。为了面向不同人群做好宣传工作,我们还制作了城乡居民制度全覆盖的纪念邮折和宣传海报。赤峰市多年从事农保工作的老同志在工作之余,撰写了75万字长篇电视小说《乡村夕阳》,作品清晰勾勒了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篇3

一、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决定在新农保试点基础上,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省政府已批复我市新扩大4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启动6个县(市)区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至此,我市成为全省唯一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履盖的城市。此举涉及到我市约230万城乡居民,分别占到全市农业人口的81.59%和城镇居民人口的50.76%。实现上述目标,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来,我市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5项基本保险为主,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为辅,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对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项制度已覆盖城乡居民。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项制度也正不断完善。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逐步解决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标志着我市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全市广大城乡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的愿望已初步得到实现。

(二)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新形势下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长期以来,受我市经济状况的制约,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依靠土地和家庭。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农民的养老保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同时,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了“四二一”结构,传统的“养儿防老”家庭保障功能日益弱化,特别是一些无固定职业人员由于缺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支撑,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标的具体举措。

(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实施“一核三带”富民优先战略的具体要求。近年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在国民经济二次分配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对缓解收入差距矛盾和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以来,为加快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我市加快转变、加快赶超、加快隆起目标,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一核三带”富民优先战略目标,强调要“更加注重富民优先,促进社会和谐进步”。而从基本养老保险入手,通过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放普惠性的基础养老金,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对于实现“富民”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准确把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要点

2012年,省政府印发了《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今年又新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我市先后于09年和10年分两批在铁西区、铁东区进行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下一步,各县(市)区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深入研究,尤其是在座的各位,要带头吃透省里文件精神,准确把握试点政策要点,将中央和省里的工作要求与各县(市)区的实际紧密结合,使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确保成功。

(一)关于制度模式。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新农保一致,实行的都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资金筹集方式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支付结构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二者模式一致,有利于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制度衔接。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这一要求,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关于资金筹集和缴费标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由于存在村集体的特殊性,要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多一个“集体补助”的筹集渠道。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保留了新农保集体补助中“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的做法,作为政府提倡的辅助渠道。新农保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至500元五个档次(铁东区在试点过程中,增加了800元—1000元两个档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考虑到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经济状况上的差异,为满足其多缴多得的需求,城居保缴费标准增加了5个档次,即100元到1000元十个档次。试点县(市)区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三)关于财政补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均由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补贴标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一致,为每人每年最低30元,同时每提高一档缴费,补贴增加5元;新农保补贴最高为50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最高为75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在具体实施中,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四)关于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记录终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两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五)关于养老金待遇及领取。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后,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新农保未缴费而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老人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要引导其子女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采用同样的计发办法。试点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支出。

三、要全力抓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各项重点工作

根据前一阶段我市试点的启动和实施进展情况,明年春节前,各试点各县(市)区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要达到100%,新扩大的新农保试点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明年6月前实现全覆盖。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明确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准确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政策宣传。要认真总结铁东区、铁西区新农保试点工作中的宣传经验,按照省里下发的宣传提纲,大力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政策内容,真正把政府支持、资金管理和支付办法宣传到位,把制度带给城乡居民的实惠和好处宣传到位。宣传政策要从人民群众的实际出发,算细账,说实话。要向群众讲清、算明基础养老金账、财政补贴账和个人缴费与领取养老金的对比账,使群众搞清楚参保的好处,做到每一项具体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让广大群众消除疑虑,踊跃参保,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宣传标语、宣传单、开辟专栏、现身说法等形式,以灵活多样、生动活泼、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宣传工作。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二)要抓好养老金发放工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拨付办法,在中央资金没有足额到位前,各试点县(市)区要提前准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到养老金,坚决杜绝拖欠和挤占挪用养老金的问题。随着前两批试点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的积累,参保人员到60周岁时还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规定准确计发,不能因工作不到位让广大群众对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产生疑虑。

(三)要加大参保扩面力度。当前,各县(市)区都有部分适龄参保人员外出务工,这对提高和巩固参保率提出了新的要求。各试点县(市)区一定要转变服务方式,抓住当前农忙及入冬季节和春节前农民工返乡之机,组织基层干部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归乡农民的参保工作。要指导承担经办服务工作的金融机构认真签订好服务协议,规范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环节不出问题。对偏远地区或居民分散居住点,一定要深入居民家中,做好上门服务工作。

(四)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试点县(市)区要统筹安排,采取补充调剂、资源整合、重点保障等方式,尽快设立新农保经办大厅,确保开展试点工作的人员、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三落实”。要注意发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的作用,充实整合经办力量;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好参保、缴费、发放等项工作。要建立好统计、档案、基金管理等制度,使经办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加快信息平台建设,为综合经办管理和便民利民提供硬件支撑和技术保障。同时加强金融服务,合理规划新农保服务网点设置,实现金融服务广覆盖,力争做到“数在网上走,钱在银行流”,确保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优质便捷的社会化服务。

(五)要切实做好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安全,既是职能部门的重要责任,也是取信于民,巩固和发展新农保试点成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把基金监督工作贯穿到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专项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金的筹集、划拨、上缴、发放工作进行全方位监控,做到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实现公开、公平、透明。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收缴的基金要及时纳入财政专户,坚决防止发生截留、挤占和挪用基金等问题,确保基金安全。

四、要统筹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试点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经调整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两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筹集政府补贴资金,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试点县(市)区是养老保险试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一抓到底,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要密切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上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切实做到认识统一、工作协调、行动一致,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市(县)区的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抓好业务培训,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市(县)区的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补贴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客观准确地提供相关户籍信息;民政、人口和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低保户及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及重度残疾人的相关信息及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工作职能,全力支持参保工作,努力形成推进试点工作的强大合力。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篇4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合力。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满足集中供养对象以及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的照料和护理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对象和扩大服务范围,逐步提高老年群体的受惠率。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立足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

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实现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全市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加快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标准、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以社区为依托,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有条件的农村社区也应开展相关服务。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将社区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并与120、110、119等信息平网,及时处理老人的咨询等服务请求信息。

2.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改造和社区整合时,要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要按照功能整合、配套完善的要求予以统筹考虑。同时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改扩建现有“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室)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办法,多渠道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缺乏问题。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加大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将街道、社区创办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重点解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二)大力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机制。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简单就医、水电维修、紧急求援等养老服务业,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形成多种力量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新格局。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置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人员的,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等补助经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3、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

“十二五”期间,市及各县(市)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资源,分别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市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服务需求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需求的社会老人。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农村敬老院,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四)建立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市区从2012年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发放30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发放3600元。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各县(市)可参照市区标准执行。

三、推进措施

(一)完善落实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乡镇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讯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公益金投入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市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社区,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服务站设备购置补助。实施政府为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购买服务标准每人每月100元。经费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日常运行经费由市财政给予每个每年5000元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县(市)补助标准由各县(市)确定。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市区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入住率平均在60%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2000元一次性补助。并对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负担。县(市)补助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并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研究制定老年人服务机构建设、护理服务、设施管理、机构运营等各项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办法,建筑设计有标准,检查监督有依据。加快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用和培训工作,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一律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度互动服务机制。

四、组织领导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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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半年来,县民政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视察江西时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深入贯彻省、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动全县民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围绕巩固农村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充分巩固拓展民政社会救助工作在农村脱贫攻坚、城市脱贫解困的脱贫成果,积极发挥民政工作兜底保障作用,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精准识别救助对象,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督查力度等措施,确保了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全面落实,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是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紧紧围绕社会保障兜底保障目标要求,加强与乡村振兴相关部门的信息比对,加强“两类人员”的监测,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巩固兜底脱贫成果。持续落实低保延退制度及低保“单人保”政策,纠正兜底保障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问题。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法〔2023〕34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3〕7号)精神,将低保审批权限下发至乡镇,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按照低保办理流程进行审核审批。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效遏制“人情保”、“关系保”、纠正“错保”、“漏保”,促进了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实施。二是持续推进城镇脱贫解困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76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90元。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78元,达到每人每月995元。持续深化医疗、教育、住房保障服务,实现解困需求与帮扶资源精准对接,确保城镇贫困群众“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三是开展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失能半失能照料护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安全有人关注、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我县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失能、半失能及全自理对象落实护理人,发放护理费。其中特困失能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特困全自理人员每人每月70元。四是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为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切实发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作用,确保特殊紧急救助需要,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发放救助金额较小的申请对象和特殊紧急受理的临时救助,委托乡镇审批,报县民政部门备案。五是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截至5月底,我县已实现跟公安、金融证券、教育、工商、公积金中心、人社、地税、房管、不动产、车管等部门对接,审核后予以受理核查共计1331户,5390人(新增对象370户,1599人)。其中城乡低保1214户,5027人(新增对象284户,1267人);特困人员供养37户,37人(新增对象6户,6人);临时救助38户,169人(新增对象173户,567人);支出型家庭9户,39人(新增对象9户,39人);低收入家庭33户,118人(新增对象9户,39人)。截止6月全县纳入城市低保对象454户、758人纳入低保,保障标准达76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为494.33元(目标数要求不低于490元),共发放低保资金227.28万元。全县纳入农村低保对象有3398户、6881人纳入低保,保障标准达51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为357.69元(目标数要求不低于355元),共发放低保资金1533.18万元。全县纳入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有434人:集中供养对象119人、分散供养对象315人,月发放金额31.78万元;其中城市特困供养对象有30人:集中供养19人、分散供养11人,月发放金额2.99万元。同时按要求提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995元,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670元,失能半失能对象生活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995元。全面开展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失能半失能照料护理工作,全失能对象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对象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对象标准是每人每月70元。(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和儿童福利水平。紧紧围绕工作目标,突出社会养老体系建设为工作重点,逐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努力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一是扎实做好老年人各项津贴发放工作。截止6月份,我县80-89周岁3689人,90-99周岁287人,100周岁以上3人,合计3979人。按照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700元,2023上半年高龄补贴发148.788万元。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发放人数329人,发放金额合计10.23万元。二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深化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改造完成神岗乡敬老院、梨溪镇敬老院、中港镇敬老院、棠阴镇敬老院,乡镇敬老院改造占比达41.7%。敬老院基础住房设施得到了显著提升。启动县社会福利院改造升级项目,目前进入工程造价阶段,预计7月动工建设。启动宜黄县智慧养老中心项目建设,该项目投资7000万元,占地50亩,分二期建设,目前已完成地质勘察等前期工作。建成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3家,城市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覆盖率达100%,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施有娱乐室、理疗室、心理咨询室、书画室、助餐厨房和餐厅,为老人提供助餐、助医、心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今年四月份启动河东村居家养老助餐试点工作,得到了社会广大群众的认可。同时关按照“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省级示范点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23]46号)文件精神,我县4个幸福之家获得第一批“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省级示范点,分别是凤冈镇河东村幸福之家、棠阴镇解放村幸福之家、中港镇淡水村幸福之家、梨溪镇外阴村幸福之家。三是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健全县、乡(镇)、村(居)三级联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领导协调机制。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健全农村刘收入儿童官气保护体系,强化监护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关爱服务。目前全县共有孤儿20人,事实孤儿60人,共发放资金58.32万元。

(三)夯实体制,扎实推进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上半年我县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工作按照省、市对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工作总体的要求,进一步夯实体制建设,扎实推进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工作。一是高位推动,圆满完成全县第十一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自2023年12月31日开始至2023年3月31日,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已圆满结束,全县139个行政村,7个城市社区,6个居委会,3月底全面完成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139个村选举出村民委员会委员489人,继续任职310人,新进179人,139个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全面实现“一肩挑”目标,选出副主任19人;村“两委”交叉任职265人,占39.84%,较换届前提升了11.09%;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166人,占33.95%,较换届前提升了5.38%;选出35岁以下且大专文化以上140人,占21.05%,较换届前提升了18.65%。全县7个城市社区选出居民委员会委员40人,继续任职30人,新进10人,5个社区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西马路社区和卓望社区2个社区未实现“一肩挑”目标;选出副主任7人,社区“两委”交叉任职14人,占29.79%,较换届前提升了16.06%;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39人,占82.98%,较换届前提升了4.55%;选出35岁以下且大专文化以上10人,占21.28%,较换届前提升了3.63%。全县139个村、13个居委会依据法律程序,照章办事,经过宣传发动、选举操作、完善配套、建章立制、检查验收五个阶段,圆满地完成了换届选举任务,换届率为100%。二是加快推进绿色社区申报工作。按照抚州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抚州市2023年度“绿色社区美丽家园”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我县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城市治理的高度,围绕“六化”创建,结合当前社区网格化治理和城市社区标准化,明确思路,经常调度和掌握绿色社区创建进度。

(四)多方参与,稳步落实地名普查和平安边界工作。为准确把握地名工作,围绕社会需求,夯实转化基础,统筹协调推进地名成果转化各项工作。一是继续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和成果转换工作。今年6月份开展《城区图》、《地名词典》、《红色地名故事》、《地名普查地名档案管理归档》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项目分别招标工作,6月初《宜黄县地名志》初稿基本完成。二是稳妥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根据《江西省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县高度重视、坚定不移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对全县各地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中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审慎提出纳入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建议清单。三是做好县级界线联检工作。根据省、市《关于做好2023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今年县与县之间边界联检由我县牵头,经与临川区民政局共同协商后,制定了临(川)宜(黄)线边界联检工作实施方案并启动,签订了平安创建协议书,目前正在开展县与县之间的界线联检。四是做好乡(镇)级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2023年是我县第二轮乡(镇)级边界线联检的第二年,根据计划安排,由中港镇牵头,二都镇、中港镇、东陂镇、神岗乡、圳口乡、棠阴镇6个乡镇的界线联检任务。出台“平安边界”活动实施方案,县政府成立平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民政局应急处置边界纠纷指挥部。

(五)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和专项社会事务管理。一是落实残疾人福利待遇。联合县残联等部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完成了建档立卡重度失能残疾人摸底确认工作,全县共有62人符合条件,并从1月开始,按6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了建档立卡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费。残疾人生活补贴为60元/月/人,护理补贴的标准为70元/月/人,每月10日前发放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截止6月份,共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1463600元,其中:生活补贴725940元,护理补贴737660元。二是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加快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遗体火化、整治散埋乱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低碳祭扫,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增进人民福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巩固火化率,倡导杜绝“二次棺葬”。加大殡改政策宣传力度,倡导群众移风易俗;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祖坟山改造,增大入墓率。推动部门联合对殡葬市场的监管执法,全县火化率100%;加快推进“三沿六区”整治。对全县“三沿六区”乱埋乱葬彻底清查,登记造册,然后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制定整治时间表。目前全县主干道的遮挡基本完成。下步对全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及附属设施进行完善。加大对县殡仪馆的升级改造,县殡仪馆征地等前期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三是规范婚姻登记。完善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推进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建立婚姻登记信息部门交换共享机制。推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截止6月全县共登记结婚629对,离婚127对,补办结婚证381,,补发离婚证39对。四是强化救助管理。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持续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我县目前有5名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其中:3人安置在抚州市救助站,2人安置在宜黄县惠民精神病医院。五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大力做好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深化行业协会和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化和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建设。截止6月份,我县共有社会组织49家,其中社团30家,民非企业19家,涉及城乡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工农商等多个领域、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功能明显,覆盖广泛的格局。

二、存在的不足

总之,今年我县民政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圆满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但与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期望和要求相比,我们的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社区建设工作相对滞后,社区工作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升。二是民政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三是养老服务基础薄弱,难以满足全县老年人养老需求。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创新的主动性。一是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开展“‘7·12’案整改再提升、保障促发展”年活动,不断推进“五型政府”建设,将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夯实思想政治基础,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密联系民政工作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新要求,抓好结合,突出创新,强化落实,确保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巩固农村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党的报告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党建+社会救助”建设,切实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切实履行“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行业扶贫职责。加强与乡村振兴相关部门的信息比对,加强“两类人员”的监测,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巩固兜底脱贫成果。

(三)进一步强化专项社会事务管理。进一步深化绿色殡葬改革成果,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宣传文明殡葬新风,下半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节地生态安葬试点工作,建成1-2处生态安葬试点区。继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宣传引导。

(四)全力提升社区治理服务水平。积极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力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村务监督,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助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不断完善“一约四会”和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基层治理机制;深入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工作。

(五)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事业。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加强养老政策创新机制,出台加快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积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城乡医养康养相融合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县社会福利院改造提升、宜黄县智慧养老中心、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全面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依托城乡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引导老人开展自助互助养老活动和持续推动村(居)委会居家养老中心助餐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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