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国家、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城乡兼顾、健全体系”的原则,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体系,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发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提高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职能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组织接受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具体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任务。
第八条国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鼓励、支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四级。
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以及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实际,明确职责和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健全机制,规范管理,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第十二条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实施全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开展质量检查和效果评估;组织实施全国性重大疾病监测、预测、调查、处理,研究全国重大疾病与公共卫生问题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策略;
(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机制,指导和参与地方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参加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价,对预防性生物制品应用提供技术指导;
(四)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促进全国公共卫生检验工作规范化;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网络技术管理和菌毒种保存管理;
(五)建立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全国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健康危害因素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六)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体系,研究和推广安全性评价新技术、新方法;
(七)组织实施国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
(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九)负责疾病预防控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
(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技术;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本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对重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监测与预测预警;实施辖区免疫规划方案与计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开展疫苗使用效果评价,参与重大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处置;
(二)组建应急处理队伍,指导和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及毒物与污染物的检验鉴定和毒理学检验,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
(四)建设省级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全省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五)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和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七)指导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八)开展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规范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九)参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参与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组织开展本地疾病暴发调查处理和报告;负责辖区内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措施;
(三)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和常见毒物、污染物的检验鉴定;
(四)开展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六)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七)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二)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三)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五)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六)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
(七)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第三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自查、抽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室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由卫生部制定。
第十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要以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宗旨,热爱疾病预防控制事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人员,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国家级和省级20~30%、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
第二十二条加强队伍建设,调整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领导应由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保证业务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和《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14号)的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重大灾害防疫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完善公共卫生财政经费保障体系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合理安排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经费和建设资金,保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并按其服务数量与质量,予以合理经费补助;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按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购买,所需经费列入卫生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下,承担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传染病疫情、疾病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三)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五)承担乡村(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六)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预防保健组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预防保健人员。业务、机构建设与发展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村级卫生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任务,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报酬,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卫生院等机构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提高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相关学历教育。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构建肺炎疫情快速防范体系,确保任何一所学校发生疫情时,能快速获得信息,立即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地保障全县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普及病毒肺炎防控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完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病毒肺炎在教育系统的发生和蔓延。
三、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县教育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全面摸排组、物资保障组、督导检查组、安全稳定组、宣传工作组、卫生防疫组、教育教学组、纪检监察组。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我县教育系统应对病毒肺炎的处置工作,形成快速反应机制。学校一旦出现疫情,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学校、幼儿园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病毒肺炎的防控工作。
3.预防为本,及时控制。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部门联动,群防群控。教育局和各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疾病防控等部门沟通联系,形成部门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5.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疫情防控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疫情防控应急领导小组对全县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应急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实施联防联控,开展督导检查,主要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成员组织学校病毒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
2.贯彻落实上级的决定事项,做好对学校、幼儿园病毒肺炎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
3.督促、检查各学校、幼儿园落实病毒肺炎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
4.学校发生疫情后,会同县卫生健康部门分析和研判由此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果断作出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发出处置指令。
5.协调本系统病毒肺炎的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理的信息。
6.负责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应急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五、教育局疫情防控应急专项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组长:
组员:
负责对接、协调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防控工作任务;负责对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县教育局防控工作会议的组织、综合材料的起草和审核;负责教育局防控工作文件制定、下发和简报编辑、对上报告;负责疫情防控结束后所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负责协调需要局领导出席和参加的关于防控工作相关活动等。
2.全面摸排组:
组长:
组员:
负责对全县各学校教职工、学生,风险区及非风险区的离、返长等情况进行摸排,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教育局上报。
3.督导检查组:
组长:李辉健
组员:时衍春、张业成
负责对全县高中、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含民办)落实防控工作措施进行日常的督导检查;负责开学后全县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及常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协调局领导和相科室包保人,对包保学校进行定期督导;负责收集汇总各督导组督导检查情况。
4.物资保障组:
组长:
组员:
负责对局机关和全县各学校防控物资储备、防控工作经费落实等提供保障。
5.宣传工作组:
组长:
组员:
负责涉及教育系统防控工作的信息;负责县教育局防控工作信息对外、对上宣传;负责有关涉校涉生的舆情监控,负责教育系统防控工作的舆论引导;负责师生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6.安全稳定组:
组长:
组员:
负责教育系统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负责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负责涉校涉生社会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局机关及全县各学校离退休老干部、教职工疫情防控工作。
7.卫生防疫组:
组长:
组员:
负责与县卫健局和疾控中心的沟通、协调;负责学校疫情防控技术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中消杀指导,防护物资配备指导;负责学校防护物资废弃物处置指导;协调指导对教育局机关大楼日常消杀、机关出入人员体温检测登记;负责协调指导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工作人员体温晨午检和外出情况摸排登记。
8.教育教学组:
组长:
组员:
负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对学校日常管理的监督;负责停课期间“空中课堂”开播等工作。
9.纪检监察组:
组长:
组员:
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渎职、失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通过公开电话等方式向县教育局举报各学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措施不落实等失职、渎职问题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校根据工作需要,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并明确其职责分工。
六、学校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预案。
2.按照局领导包学校、校领导包年级、年级主任包班级、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包学生、中层干部包教职工的“五包”原则,负责本学校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因病缺课和病因追踪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做到“一人一档”。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学校发生的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县教育局与卫生健康局的督促和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校全体师生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作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
6.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首选校医或保健教师;
(2)工作要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3)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
7.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病毒肺炎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信息报告;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病毒肺炎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七、疫情监测
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疫情报告人、到学校领导、到主管教育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各学校要建立学生晨午检、因病缺课病因追踪与登记制度。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课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做好记录。
(一)晨检工作
由班主任或任课老师对早晨和中午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班级要有晨午检记录本,学校卫生室要有就诊登记本、传染病疫情报告记录本。
(二)因病缺课及病因追踪工作
班主任要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要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立即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并做好记录。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三)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局报告: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
县教育局:
联系人:
八、应急措施
一旦学校发生群体性病毒疫情,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疫情报告
(1)学校师生员工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立即向学校校长、教育局、卫生疾控部门报告。
(2)学校医务人员对可疑病人进行首次诊治,并上报学校有关领导。学校领导根据传染病类别、发病人数、病情等疫情程度,指派疫情报告人1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局逐级上报。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疫情。
2.疫情处置
(1)对疑似传染病的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安排在指定场所(隔离室)进行医学观察,不能确诊的,应送医疗机构诊治。
(2)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确诊为传染病者,应及时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3)对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可疑物品要进行封存,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防止疾病扩散,等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来检测和处理。
(4)对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学校校长或分管校长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消毒处理。与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学校应采取必要的检查和预防措施,并进行医学观察。
(5)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未经医务人员同意,任何同学、同事不得前往探望。
(6)暂时停止大规模的集体活动,必要时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采取停课等措施;加强对校门的出入管理,控制人员的进出。
(7)学校在接到上级部门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工应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听从指挥。
(8)学校领导发现传染病人后,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让师生了解情况,稳定师生的情绪,安定人心,维护各学校的稳定,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念。
九、善后处置
1.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各学校要做好病人及其家人的安抚工作;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调查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要形成详细的疫情报告,对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做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