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长株潭地区;区域经济发展;行政区划调整
区域经济发展问题是当今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行政区划是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株潭城市群处于我国京广经济带、泛珠三角经济区和长江经济带的结合部,区位和交通条件优越,保持着强劲的发展态势。但事实证明,长株潭区域经济一体化也没能摆脱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适当调整行政区划,促进长株潭城市群更快更好地发展乃当务之急。
一、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现阶段,在我国特有的政治体制下区域经济发展主要是以行政区为界而展开的。行政区划的设置和变更直接影响着区域经济发展。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必然受到行政区内行政机关的各种行政权力、发展战略和政策等影响。行政区划作为国家划分和配置地方各级政府职能的基础,从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方面影响和制约着经济体制和经济活动,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影响着资源开发、工业布局、城市发展等方面的战略选择和规划制定,成为促进或阻碍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区域经济发展的最终趋势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当行政区划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时,就会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否则,就会产生所谓的“行政区经济”现象,即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的刚性约束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区域经济现象。“行政区经济”现象将导致行政分割的矛盾很大,进而导致区域经济无法实现一盘棋式的共同发展。
行政区划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行政建制的撤设、行政区的规模等级、行政区范围的合理性及行政中心的设置等影响着区域自然资源的开发、生产要素的空间流动与配置、经济活动的空间组织,从而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纵向权力结构确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集权或分权程度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与调控能力,影响着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二是政府产业、财税、金融、投融资等政策,反映政府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意图,体现政府基本政策倾向,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效干预,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区域经济发展,都将产生很强的导向乃至直接的决定性作用。三是地方政府为履行政府职能,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计划、组织、管理、调控区域经济的具体政府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区域经济活动,作用于区域资源配置,对区域优势发挥和区域经济发展产生更为直接、突出、独特而深刻的影响。同时,在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下,受制于施政范围限制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地方政府,在对涉及到跨行政区,涉及区际利益关系的一些矛盾与问题处理上,能否着眼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采取相互合作、因势利导的理性行为方式,将会对跨行政区的区域经济成长、发育、发展产生十分深刻的影响。此外,行政区划等级不同,地方政府在行政体制中地位不同,不同层次的地方政府的职能大小,对区域经济发挥的影响程度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二、长株潭地区现行行政区划不适应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长株潭城市群位于湖南省东北部,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面积2.8万平方公里,2006年人口1300万,经济总量2818亿元,分别占湖南全省的13.3%、19.2%、37.6%,是湖南省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长沙、株洲、湘潭三市沿湘江呈品字形分布,两两相距不足40公里,结构紧凑。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发展目标被定为形成长株潭三市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基础设施完备和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存共生、要素市场一体化、产业发展一体化的高效率、高品质的多中心型城市群地区。目前,长株潭城市群整体经济虽然保持着强劲的发展态势,但大量事实表明,长株潭区域经济仍然在按行政区经济规律运行。行政区经济界限如同一堵看不见的墙对长株潭区域经济的横向联系产生着刚性制约。随着长株潭一体化的步伐越来越快,跨区域的需求就越来越多,而长株潭地区的行政区划却越来越无法满足其需求。
1.现有的市管县体制与生产力布局的变化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不相适应,妨碍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首先要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而现行市管县体制却越来越成为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障碍。市管县体制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对于密切城乡关系,加强城乡合作,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等诸多方面都有过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区域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尤其是市与县经济差距的缩小,该体制下的市县矛盾、区县矛盾日益突出。许多市视县为附属行政单位,要求县的经济发展从属于市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了这两个利益主体的经济发展冲突,使市管县演变成为市压县或市刮县。在市管县体制背景下,市的发展偏向于中心城市而轻视所管辖的县(市),不仅没有带动县(市)经济发展,反而使其发展受到压抑。例如,株洲市所辖南部的茶陵县、炎陵县距离株洲市实在太远,不仅没有带动其发展,推动城乡耦合,反而要为其中心城市株洲发展提供资源,限制了自身发展。
2.城镇型政区数量小,规模不大,集聚辐射功能较弱,影响区域经济的资源整合
城镇型政区是一个区域经济、政治、社会、教育、科技及文化活动的最基本单元。伴随着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型行政区划建制在整个行政区划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城镇型行政区划空间的不足正严重制约着城镇化的进程,这就迫切要求在城镇化进程中对政区设置做出适当的调整。城镇作为经济的中心,集聚了比较高的能量,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向四周放射其能量,这也是由城镇经济活动的本质决定的:城镇发展必须以周边地区为腹地,为其提供必要的生产要素和商品市场;周边地区需要借助城镇核心区的经济辐射,带动和影响当地产业的发展,实现与城镇对接,从而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步伐。长株潭城镇体系受自然、历史、政治、经济、交通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自身的特点,但在职能结构、规模结构、空间布局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1)城镇型政区数量偏小,规模不大。长株潭地区现有大城市仅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个,且三市市区人口、面积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种状况对区域城镇的影响是以“极化效应”为主,辐射和带动力不强。长株潭地区现设乡镇数量为293个,远低于国内发达地区水平。(2)市辖区结构不甚合理,特别是新区(郊区)和县城偏小。市中心区人口和经济活动高度密集,造成诸如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环境污染、城市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行等一系列问题;而新区(郊区)和县城发展缓慢,规模偏小,功能单一,没有形成明显的集聚规模,尤其缺少中等城镇这一重要环节作为地域辐射中心,城镇体系尚待完善。(3)各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较弱,各城镇职能结构趋同,城镇之间的联系松散,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协作。由于第三产业发展相对缓慢,市中心区的服务功能较差,对周围地区的辐射力较弱,市域内各城镇职能雷同,外向型经济不发达,缺少互补性。(4)城镇化水平低,地域差异较大。株洲所辖四县一市中除株洲县城镇化水平较高外,炎陵、茶陵、醴陵和攸县的城镇化水平都很低。全市城镇密度和城镇化水平在地域分布上也存在着明显差异,靠近市中心区的城镇发展水平明显高于边缘地带。(5)有些市辖区范围狭小,管理幅度较窄。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和产业的快速集聚,中心城市城区的发展空间基本饱和,人口过密的状况逐渐严重,经济建设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缺乏布局空间,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导致长株潭地区行政分割现象比较突出,生产要素很难在区内自由流动、配置和整合,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发展。
3.乡镇行政区划不合理,行政管理成本大,制约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
长株潭地区部分地方乡、镇政府规模虽小,可公务员动辄上百人,可谓“生之者寡,食之者众”,成为行政重负。这样的状况不便于管理,而且机构繁多,严重影响了办事的效率,对经济发展也很不利。乡镇政府职能过宽、机构臃肿、支出膨胀,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据统计,目前长株潭地区共有乡镇数量293个,乡镇平均人口数量约为16587人。一方面,这样的基层行政建制规模在现今“行政区经济”作用下,受到了行政区划体制的限制,农村生产要素难以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有效配置,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得不到合理开发利用。在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建设时,往往各搞一套,无法统筹规划、集中建设,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不利于农村城镇化的推进,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乡镇的班子委员会一个也不能少,导致官民比例偏高,造成基层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有限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大了行政管理成本。
三、长株潭行政区划调整的政策建议
为了适应长株潭区域经济迅速发展的内在需要,我们必须在遵循行政区划体制改革一般规律与原则的前提下,结合长株潭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长株潭地区行政区划调整的重要措施。
1.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实施省直辖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区域特点和区划结构,对我国行政区划层次与管理幅度有科学的认识,应该以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作为突破口,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出于实际考虑,长株潭城市群实施省直辖县的具体步骤为:首先,认真总结并推广浙江和湖北等地“扩权强县”、“留利农村”的经验,结合行政审批制度、从扩大县财权、事权、人事权入手,逐步弱化地级市干预县级政府公共事务的行政能力。其次,认真总结海南省“小政府,大社会”以及省直辖县市和设置重庆直辖市的经验,并根据自然地形与周围省级政区调整,逐步形成省——县——乡三级制。最后,根据宪法规定,长株潭地区的12个县(市)除长沙县、望城县、株洲县、醴陵市、湘潭县、湘乡市外的6个县(市)归湖南省管,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不辖县(市)。
2.调整不合理的城镇型政区设置及其布局,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长株潭地区的城镇型政区设置及其布局,应当逐步形成以长沙、株洲、湘潭为核心和中心结点的放射性城镇布局,以三纵两横(即一主两次两辅)的“冉”字型结构支撑起整个区域的城镇发展空间。长株潭地区城镇将形成省域中心城市组群——区域中心城市组群——重点镇——一般建制镇四级结构。根据这个设想,特提出以下具体建议:(1)根据自身特点,以区域资源开发最优化为前提,依据地域分工原则,积极扶持主城区(含新区、镇)的发展,培育小城镇,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逐步由“点”开发向“轴”开发过渡,最终向网络化推进,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化,努力缩小城乡差距,最终达到区域均衡发展,形成以长沙为中心的长株潭优势产业群和城市群,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核心区、支撑点和依托地。(2)以市域主城区(含新区)为核心,以县城(含县级市)为次级中心,以市域城镇为片区乡镇地区中心,形成主城区(含新区)——县城(含县级市——建制镇三级结构,带动广大乡镇,加速城乡一体化,提高城市化水平。
在实行省直辖县、县脱离地级市管辖之后,必须预留中心城市发展空间,适当扩大市辖区范围,调整原有市辖区格局,使其能够满足城市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人居环境建设等对空间的需求,吸纳更多的外部要素,增强城市发展的能量;同时可以有效地整合资源,形成合理的内部分工,优化内部功能分区、提高城市空间的利用效率,进而促进中心城市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
3.合理扩大乡镇规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乡镇撤并,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乡镇经济发展。由于科技的进步、交通通讯的发达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行政区域的管辖幅度可以增大一些,管辖下一级行政区的数量可以增加一些,管理机构则可以精简一些。“撤并乡镇”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开支,降低管理成本,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乡镇的经济发展;有利于优化小城镇体系,促进小城镇建设,从而推进中国城镇化进程;可以尽可能地减轻国家负担并让农民富裕起来。设立乡镇的标准应较1984年民政部的设镇标准有所改变,具体来说合并后的乡镇总人口应在5—8万为宜,面积应在100平方公里以上。长株潭地区乡镇调整完全能够达到该标准或者适当超过该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乡镇的历史沿革和当地居民多年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不能搞一刀切。乡镇撤并以后,要严肃编制管理,按一类乡镇39名、二类乡镇37名、三类乡镇32名定编,实行“一人一编一卡”,同时为了增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减少社会动荡,应采取相关措施,多渠道分流富余人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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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以江苏扬州水休闲产业与宁镇扬经济板块为例,从扬州城内水休闲产业的发展对策、宁(南京)镇(江)扬(州)联动发展的优势及缺失性分析、宁镇扬水休闲旅游的开发战略与模式三方面进行思考,旨在探讨城市水休闲产业与区域经济板块联动发展的对策。
旅游产业是从事旅游活动的经济产业,是企业性质的经营行业。旅游业对游客的服务主要集中在吃、住、行、游、购、娱六个方面。在满足游客这些要求的同时,从事诸如饭店、宾馆、商店、车船的旅游行业也获得了盈利。可以认为旅游业的从业人员和收入的增量都是由旅游者的直接消费引起的,为了满足游客的直接消费,旅游直接影响的行业又带动了相当一批其他行业的发展。然而,从旅游产业结构看,旅游直接关联的行业中,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中发展不平衡。从对GDP的贡献度而言,游、购、娱三个方面的贡献度最大,然而这些方面仍然是扬州“水文化”旅游产业链的薄弱环节。城区河道沿岸的生态绿化配置、商业旅游型建筑、广场娱乐设备和休闲疗养设施项目极其匮乏,旅游商品缺乏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这些都影响了整个滨水地带旅游活动的综合产出效应。
扬州城内水休闲产业的发展对策
(一)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构建“水文化”休闲格局
积极做好水文化休闲设施及经营场合的系统整合工作,让水休闲营业场所和旅游景点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在扬州城区水域沿岸的商业设施建设上突出旅游休闲功能,招商模式充分考虑游客的其他旅游消费需求,形成吃、住、行、游、购、娱一体化的消费模式。城区游览水域的休闲设施布局除突出质量意识外,还要注重扬州当地的水文化特色。因而,水休闲产业与“水文化”旅游的充分融合既要按照常规的发展模式,搞好城市休闲广场、水文化特色商贸中心、体育健身场馆等文化、保健、娱乐设施的建设和休闲社区的建设规划,更要发挥滨水居民生活设施在旅游产业中的效应。此外,要更好地促进城市“水文化”旅游与水休闲产业间的有机协调,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放开水文化休闲市场的准入条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资水文化休闲产业,开发水休闲资源,兴办水文化休闲企业,充分利用扬州人居大环境和民间资本活跃的优势,大力吸引民资进入水休闲领域,扩大休闲产业的对外开放,同时通过引进投资和发挥知名品牌的示范效应,提升扬州休闲产业的档次。
(二)完善水休闲产业体系,延长休闲产业链
集合城区水域的要素优势,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休闲旅游,以拓展旅游领域,增强旅游吸引力,这样也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优势的发挥。除旅游和餐饮消费外,文化、商务、娱乐休闲等相关旅游享受的需求会大大增加,这也要求旅游接待地适时建设相关场所、完善旅游服务形式。因此,集中力量保护性开发高知名度的景区景点,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增强核心竞争力;开发一批具有扬州地方特色和水文化价值的旅游纪念品和商品,完善一批有地方特色、适应当代人消费观念与潮流的娱乐休闲设施和产品;培养新时代高素质、业务能力强的旅游从业人员,是今后水休闲旅游业发展的重点。此外,旅游产业内部的行业结构应该保持一定比例才能协调发展,扬州城区水域的关联产业间要实现良性互动,除了在数量结构上要协调,更要在层次结构上协调,还要加强旅游景点同旅行社、饭店、餐饮、交通等行业的衔接,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三)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水文化”旅游核心竞争力
完善交通站点与水域景点的互通联系工程,规划开设区域旅游专线;在交通枢纽及旅游景区景点协调好停车场所,根据淡旺季变换更替停车场地的规模及费用;设定区域级旅游集散网络自驾旅游租赁服务网络,提倡快捷型联网售票模式;建议加强游客信息服务中心、停车场、道路标识系统、通讯、休闲娱乐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并不断完善水域景区景点的服务设施,比如建立双语指示标志体系等。树立大旅游的产业集群意识,摈弃旅游收入等同于景点门票收入的错误观念;着眼于地区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加强城区滨水地带各种休闲设施的建设,促进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提高居民居住、游客旅游的满意度,增强城区水域在周边乃至全国旅游市场的竞争力,从而形成错位竞争优势,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扬州体验水上休闲旅游。
宁镇扬联动发展的优势及缺失性分析
(一)联动发展优势分析
宁镇扬三市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融合南京“博爱之都”的沧桑、镇江“城市山林”的雄奇、扬州“淮左名郡”的秀雅,宁镇扬具备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的优越条件。可在借鉴长江三峡、环太湖、环渤海等地区旅游合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突破体制障碍,以长江、运河、大桥为纽带,推动建立三地旅游协调机构,成立宁镇扬旅游行业协会,联合编制区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联手强化合作营销、联手推出主题线路、联手打造旅游交易会、联手共建信息平台、联手推出服务承诺、联手统一旅游交通标识,建立要素配置、旅游信息、旅游交通、市场营销、行业管理一体化,实现区域内的无障碍旅游和无缝隙服务,共同放大宁镇扬名城效应。同时,主动开放扬州对宁镇两地居民的旅游年票,促进宁镇扬三地早日实现旅游年票同城待遇。
(二)联动发展缺失性分析
政府间的合作相对较少;区域内尚未考虑到中长期规划,而且缺少产业的融合性;区域旅游合作缺乏鲜明的整体形象设计,尚未形成板块内旅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旅游资源特色各异,但规划缺乏整体性,开发缺乏合理,不仅产品不够丰富,而且资源旅游特色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品牌形象不够鲜明,旅游产品开发不到位。因此,在未来的宁镇扬经济板块水休闲旅游产业整合中,宁镇扬区域要充分利用空间上的整体性、文化上的同源性和资源上的互补性,尽快利用现有的水文化旅游资源设计出更全面的水休闲旅游产品,创新水休闲旅游产品组合,规划精品旅游路线,营造鲜明城市水文化旅游形象。
宁镇扬水休闲旅游的开发战略与模式
(一)优化宁镇扬区域水环境整治工程
编制与实施区域供水水源保护规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严格控制水源地有机毒物等污染物排放,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共同提升区域河流环境质量,加强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快区域规模化、集约型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创新环境保护政策与制度。推进环保协同执法,建立健全保障宁镇扬经济板块生态安全的监管体系;按照建设沿江生态风光带的要求,积极推进宁镇扬三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一体化;通过在区域共同政策实施中采取税收、统计转移、项目投资等形式对可能带来的地方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二)合理化开发国内外水文化休闲旅游客源市场
1.针对性的对国内外客源市场进行调研,同时根据国内外客源的差异性心理特征细分客源市场。宁镇扬沿江地区的旅游城市可进行联动开发,对国内外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三个层次的入境旅游目标市场进行有针对性地调研,同时明确并选择合理的旅游宣传促销方式和推广相应的旅游产品,在稳定一级客源目标市场的同时,努力开发二级和三级市场,做到“主次性开发”、“前后性到位”和“同步性完善”。
2.丰富旅游产品,最大程度的满足国内外客源市场的多元化心理需求。首先,从整个宁镇扬地区的入境旅游市场来看,观光休闲和会议商务在宁镇扬入境旅游目的中占有主导地位,其中观光型休闲旅游已发展得相当成熟,由此应着重开发其多元化参与性休闲旅游活动。此外,要不断开发丰富多彩的旅游项目来满足不同客源地旅游者的心理需求,如滩涂观光、宗教文化游、美食旅游、考古旅游、度假旅游、商务旅游、工业旅游等。要根据不同级别市场中客源的心理需求,不断推陈出新,开发能满足国内外不同客源需求的特色水域休闲旅游产品。
3.友好联络国外客源地的旅行商和媒介人士,鼓励全员促销和内部促销以拓宽销售渠道。宁镇扬地区的旅游部门应同国外旅行商及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邀请其做考察旅游并认真做好海外记者和旅行商的接待服务工作,借助媒体和旅行商的力量来开发市场,从而不断拓展宁镇扬地区水休闲旅游产品的销售渠道。此外,开创区域联合促销,并鼓励全员促销和内部促销——旅游相关部门应重视对宁镇扬地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和居民进行旅游宣传教育,做好“内部营销”和旅游企业内推销工作,使广大旅游从业人员和当地居民能树立起宣传促销的意识和观念,掌握相应知识和技巧,并形成随时随地进行品牌宣传促销的行为习惯。
4.重视宁镇扬地区对国内外客源的接待工作,完善旅游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宁镇扬地区水休闲旅游要在国内外客源市场中树立形象与品牌,除了积极主动地向外拓展外,另一条重要途径就是完善自己的旅游软硬件建设——做好一条线的“流程服务”,要求直接提供旅游服务的单位、设施与以间接方式参与旅游服务过程的单位、设施总体平衡;建立健全宁镇扬地区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标准,提高区域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力求为国外游客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旅游者产生旅游动机的保证是配套齐全的旅游设施,这要求我们在注重软环境的同时,完善设施以更好地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
关键词:工业化城市化协调发展
引言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一个国家如何由贫穷落后走向发达繁荣的必由之路,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如果说农业文明标志着人类可以通过自身的劳动初步摆脱自然界提供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制约,那么工业文明则是标志着人类在农业文明形成的初步繁荣基础上,极大丰富和满足自身物质需求的又一次革命。城市化则是工业文明的自然延伸,是工业时代人类不断满足物质需求、提高生活质量之后进而在非物质的精神生活方面进一步拓展需求的结果,为实现人类全面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心由农业转向非农业领域,伴随着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向非农领域的集中,大量土地由农业生产转向非农业生产领域也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这就造成了“非农化”现象,即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由农用转变为非农用的现象。由此,当今的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工业化、城市化是否动摇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地位,在低成本发展工业化城市化与失地人口的可持续安置和发展之间如何进行选择和平衡,工业化、城市化如何与农地非农化结合。工业化、城市化协调发展过程中应特别处理好诸如平衡好农地保护与农地非农化之间的关系等几个方面的重要关系,以保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顺利发展,使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并且为最广大的社会所分享。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对工业化、城市化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开展研究,力求找出问题的答案,为有关方面决策提供借鉴。
工业化、城市化、农地非农化引发的社会经济问题
(一)工业化、城市化、农地非农化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问题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意味着人们已经跨越了农业经济时代,农地非农化也说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生产性资源向非农领域转移的趋势,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农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处于可以被忽略不计的地位。无论工业化和城市化时代物质多么丰富、技术多么先进、生产多么发达,人们始终未能超越的一个事实就是:粮食是人们的基本需求,农业是满足这一需求的行业。对于人口规模较小、农业生产资源禀赋先天不足的国家而言,通过国际农产品市场满足国内需求与其说是尊重市场规律的安排,不如说是一种无奈地选择。对于人口规模较大的国家而言,一方面,如果放任农地非农化的发展,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风险,农产品的周期性和脆弱性可能使得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资源无法自给而受制于人,形成国民经济发展动荡不安的隐患;另一方面,如果强行抑制农地非农化,显然又有违资源配置的基本经济法则,损害经济发展效率。
(二)与工业化、城市化相关联的劳动者在农地转用后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工业化、城市化、农地非农化改变了土地使用的方式,作为基本生存要素的土地参与价值形成的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就产生一个问题:如何保证原来以地谋生的人口获得可持续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对农地非农化的受影响人口而言,其出路不外乎二条:一是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转入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前者而言,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农地非农化是否使他们完全失去了土地?如果只是部分失去土地,那么剩余的土地能否保证他们获得可持续生存和发展?如果不能保证又怎么办?如果是失去全部土地,那又通过什么方式使得他们能够重新获得土地?对于后者而言,必须解决的问题是,有无足够的非农劳动就业机会充分吸纳这些失去土地的劳动力?过去从事生产经营的劳动者是否愿意或是否有能力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幸的是,现实世界里,我们经常看到两种极端事例:在中国,屡屡出现土地被工业和城市发展占用后的农民因缺乏基本生产资料而陷入困境的案例,农地非农化的失地人口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在拉美一些国家里,大批农民涌入城市,但城市非农领域吸纳能力有限,形成了就业不足、贫富悬殊、治安混乱、环境恶劣的贫民窟,被人们称之为城市化的“拉美陷阱”。
(三)与工业化、城市化相关联的农地转用各环节利益格局调整问题
农地的非农化,牵涉到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中国的国家基本制度决定的农地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格局下,农地的转用可能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农地实际所有者、土地承包者、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其他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农地转用后用地单位等。在农地转用过程中,这些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如何调适?农地非农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如何分割?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妥善处理,否则将增加社会发展的成本或者形成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要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照顾到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取得利益均衡,必须制定出完善的法规制度,探索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协调发展面临的难题
当今的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农业生产能否保持平稳发展并为工业化、城市化提供有力的支撑,也关系到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是否以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式得到发展。目前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协调发展面临的主要难题表现在三个方面:
工业化、城市化是否动摇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地位。具体而言,伴随农地非农化的大趋势,中国能否守住18亿亩耕地面积的红线,最终确保国家粮食供给安全。2007年以来,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粮食价格的迅速上涨,推动了新的一轮物价普遍上涨,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走向。这再一次提醒我们,作为粮食基本需要立足于国内供给的人口大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不能忽视,否则造成的波动和起伏将使我们付出沉重的代价。
在低成本发展工业化、城市化与失地人口的可持续安置和发展之间如何进行选择和平衡。一方面,有学者和官员津津乐道于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的发展速度,特别是对照印度等国家由于工业建设和城市发展用地异常艰难而使得有些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举步维艰的事例,对中国式的举国体制下的低成本土地征收和快速建设模式赞赏有加;另一方面,每年数百万计的部分或者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如何得到可持续的安置和发展,目前还没有探索出一条具有普遍性的模式和办法。
工业化、城市化如何与农地非农化结合。既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的可持续发展,又能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并借此推动农村经济、社会乃至增长制度的变革,使之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和着力点,这其实是第二个问题的进一步延伸和发展。工业化也好,城市化也好,失地人口的安置和发展也好,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其实是一个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国的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而维护七亿多农村人口的基本权益,是保证农村社会稳定的前提。工业化、城市化必须在维护农民基本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最基本的推动力应该是挖掘内部需求,而这个内部需求的最大潜在力量来自于农村人口。要把这个潜在力量变为现实,离不开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尤其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工业化、城市化恰好为改革农村基本制度提供了一个外在动力,这是一个难得的契机。如何把握这个机会,既取决于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总体走向,也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具体政策的创新有关。
工业化、城市化协调发展过程别注意的重要关系
农地非农化因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而引起,由于以农地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基础地位,即使在工业高度发达、城市水平相当高的社会里,农地非农化也会通过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以及其它机制传递对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反作用。因此,农地非农化必须与工业化和城市化之间保持一种协调发展关系,才能保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顺利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社会福利才能达到最大化并且为最广大的社会所分享。
第一,正确认识工业化、城市化与农地非农化的关系,平衡好农地保护与农地非农化之间的关系,探索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业化、城市化道路。首先要正确认识工业化、城市化与农地非农化的关系。工业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城市化是工业化引致和人口发展规律的必然。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需要一定农地的非农化。我们不能盲目重视农地保护而绝对地限制农地非农化,没有一定数量的农地非农化,工业化和城市化就无法完成。因此要摆脱单方面高度地、过于严格地限制农地非农化。从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整个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利用土地政策的演变历程来看,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国家所面临的土地政策是不同的,采取的政策举措也是在基本法律法规框架下随机应变的。在当前重工业化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后发追赶工业化”的阶段,必须对土地进行合理而又详细的规划,划定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合理用地,但同时也严格保护农业基本区域不受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破坏。另一方面,农地非农化必须是适度的、可持续的非农化,不能是盲目的、过度的、粗放式的农地非农化。目前,现实中存在农地非农化过度、农地利用粗放、存量建设用地未盘活等种种问题,经济利益总是诱使和驱动开发商甚至联合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游走于政策灰色地带,千方百计钻政策空档,导致“占补总量平衡、质量失衡”、“先开发、后退耕”、“以租”、“未批先占”、“东占西补”等种种政策异化的产物。适度规模和控制农地非农化在当前显得较为迫切,但农地非农化靠行政上的命令和强调难以起效,更无法长效。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表明,工业化、城市化与农地非农化的协调,不能只靠行政的、短期的、原则性的政策规定,而是要建立结构性的、长期的、可操作的、法规化的机制以及细化的可操作措施。应适当借鉴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因地制宜地探索出适合我国实际的农地非农化机制,包括市场机制、行政机制、法律机制、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等,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第二,走以“城市圈”为载体的集中型城市化道路,加快重工业升级转型,探索农地非农化的“内涵式”、“集约式”的利用方式和路迳。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必须对城市化发展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和规划。城市化路在何方?能否任由中小城镇盲目膨胀、星火燎原?中小城镇遍地开花的城市化发展路线可否持续?尽管从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农民工流动等角度来看,中小城市化发展路线似乎是一条代价小、发展快的城市化路线,但从土地集约利用和农地保护与农地非农化平衡的角度而言,这种城市化路线未必最佳。日本、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在城市化高速发展过程中没有导致农地非农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们都选择了集中型城市化道路。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绝大部分人口集中于几个大都市的集中化城市道路不可行,但可以适当借鉴韩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挖掘自身特点及优势,也是可行之策。单纯的大城市化路线和盲目的中小城市化路线都在解决某几个方面问题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另外一些问题的产生,而围绕“长三角”、“珠三角”、“环勃海”、“成渝城市圈”、“武汉城市圈”、“长株潭”等十五大城市圈为载体的集群式城市化发展道路则可取长补短。
尽管日本在工业化中期也采取了农村工业化路线,但我们应避免再走“家家点火、户户冒烟”的工业乡村化道路,而是应加快工业结构升级改造和集聚式发展。在城、镇、村地理布局上,结合城镇发展及时合理调整村镇结构,突出中心镇、中心村,避免零散布局。降低因村落分散带来的自来水、电力、道路等对农地占用的需要。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双中期”的中国,必须未雨绸缪,合理限制“开发区热”、“大学城热”、“高尔夫球场热”、“新区热”、“别墅热”等大量占用耕地的粗放式开发活动以及可能引起的房地产投机活动。
第三,理顺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利益链条与利益分配关系,打破地方政府“以地取财”的土地神话,保障农民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地位和利益。中国耕地保护一直以来贯穿的是一种行政强制型的约束,这种行政约束一直在与农地非农化进行利益博奕,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对农地农用进行保护和鼓励。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收益主要被地方政府和地产商、房产商所瓜分,形成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合谋瓜分土地增值收益而让国家承担丧失耕地和农民承担生活风险的不平衡利益分配格局。一直以来都没有实质性突破的一个问题是,地方政府作为农地保护实施主体与农地非农化受益者的身份,在任期内地区之间GDP指标竞赛以及财政扩张驱动的目标导向下,往往倾向于农地非农化。因此,改变农地非农化首先要剪断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利益链条。具体而言,借鉴日本土地增值收益归全民共有的做法,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获得收益,废除土地出让金,通过土地出让税和耕地占用税,由中央统筹土地出让过程中的级差地租。同时,合法化农民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在现阶段极为重要。中国各地一度出现“抛荒”、“废耕”等现象,农地的收益让农民无利可图,他们宁愿选择放弃。在农地非农化收益大大高于耕种收益的情况下,农民一时也可能被农地征用所诱惑,尤其在农民生计有所保障的情况下,农民的这种动力还比较大。应当对农地非农化后所产生的收益,以直补方式奖励“农地农用”和改善农地质量,在“农地非农所有”的情况下,让“农地农用”得以与“农地非农化”相制衡。
第四,吸取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土地过度投机导致地价大幅上涨的教训,有效应对土地在非农化过程中的投机炒作。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都出现了地价高涨、房地产泡沫的现象。农地保护不是要严格限制农地非农化,而是要再保证工业化、城市化对农地的合理需求之上保障农地尽可能农用。从农地非农化的动力来看,要抑制农地过度非农化的倾向,最为有效的手段就是要缩小农地在农业与其他产业利用间的利益差距,也就是缩小“农地农用货币价值”与“农地非农用货币价值”之间的剪刀差。在这方面,中国台湾地区通过“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政策,有效抑制了土地投机。具体而言,抑制土地投机可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严格制定规划,使农地用途服从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和农地规划;二是从法律上严禁土地投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进行开发即视为投机。并且严格规定农地使用权购买者和农地开发者必须保持一致;三是农地非农化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由国家确定明确的公共利益范围和细项,避免公共利益的模糊化;四是农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必须上交国家,不再由地方政府占有,避免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面前的利益冲动;五是对农地过度投机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和全面管制。
第五,加强土地规划,细化农地分类,深入立法研究,制定长远的土地规划和可操作政策举措以及合理合规的法律保护。从日本农地非农化的经验来看,仅仅靠高度的管制很难确保农地的高效利用,建立一套相互协调和严密的农地非农化机制、制度以及规划,从以人管地走向以法治地,并且严格施法。其一,尽快出台土地征收专项法律法规。日本、韩国都对土地征收单独立法,如日本的《土地征收法》、韩国的《土地征收法》等,这些法严格限制了土地征用的范围必须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并且在法律中对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由于缺乏土地征用专项法,导致地方滥用征地权力,甚至随意出台行政规范文件,以极低的强制性价格征收农地用于非农建设,甚至是非公益建设。人地关系的紧张、农民财产意识的增强以及带有强烈计划色彩的土地征收制度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农地非农化诱发的问题已经上升到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大问题。土地征用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公共利益目的进行专项公示,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是否违反公共利益进行独立审查;集中农地征收权力,必须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结构,负责受理和裁决征地双方的争议与纠纷,以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建立严格的、透明的农地征收程序;建立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制度。其二,制定有关农村宅基地的专项法。当前,村镇建设结构松散、布局混乱,大量农地被挤占,农村的农地非农化已经成为一个日显凸出的社会问题。应当借鉴日本、韩国的经验,制定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对宅基地占有原则、建设标准等进行严格管理,对集中建设、规范建设进行鼓励,尽快整理农村宅基地挤占耕地的现象。其三,制定城市开发立法。加强城市开发规划,对城市化过程中的农地占用进行规范。最后,对所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避免法律法规的相互冲突以及部门之间的相互越权与推诿。
结论
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按照学术界的主流意见,中国目前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而城市化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化水平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左右,未来的20―30年时间里将仍然保持较快发展态势,农地非农化在此期间也将保持相当的规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中国的农地转用制度包括农地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两个途径,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国家可以通过控制农地非农化的规模和节奏来控制宏观经济,这就是中国特有的与“银根”相齐名的“地根”之说。参考借鉴国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地非农化的经验和教训,探讨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的相关问题,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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