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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收集5篇)

时间: 2026-02-01 栏目:办公范文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以及专卖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营者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二章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管理

第七条生产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八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购买和处理。

第九条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跨本市区(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随货同行、证货相符。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十条存储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购货证明、合同或准运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仓储单位应当查验所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证明。

禁止非法存储烟草专卖品或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提供存储条件。

第十一条批发烟草制品,必须依法取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应当在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批发烟草制品。

第十二条零售烟草制品,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发证机关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烟草制品,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点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

第十三条卷烟生产企业、外国烟草公司及其常驻代表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卷烟促销活动,应当报请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展卷烟促销活动的企业或机构应提前将促销活动的内容、规模、范围、时间、地点等向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0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促销行为:

(一)以促销名义销售烟草制品;

(二)将未成年人作为烟草制品促销对象;

(三)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展烟草制品促销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

禁止为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提供条件。

第十六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公园、医院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网吧、医院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

第十八条连锁企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企业和个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符合成都市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的要求;

(三)企业的经营资金不少于5万元;城镇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5千元;农村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3千元;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发证机关应当优先为优抚对象、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人员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材料。

市或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实行年检。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不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检:

(一)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经营地址等内容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不符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烟草制品的;

在年检期间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正在调查处理中的暂不年检。

第二十二条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经营地址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布局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严禁申请人利用隐瞒事实、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严禁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执法徽章是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表明执法身份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违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

(二)对当事人、嫌疑人、证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三)查阅、抄录或复制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单据、账册、记录、业务函电等材料;

(四)自行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仓库、商品交易市场等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

(五)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工具和其他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被销毁、转移的烟草专卖品、工具和其他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七)合法地采用录音、录像、摄影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时,应当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

(三)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涉案物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自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价值时,应当按照同期、同牌号、同规格的非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合法进口烟草制品的市场批发价格计算所得的金额;对无法确定品牌、型号的,可参照同类非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合法进口烟草制品的市场批发价格确定;价值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烟草专卖品,可并处以没收违法物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物品,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非法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处以所存储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的70%予以收购。

(二)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存储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的70%予以收购。

(二)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的70%予以收购。

(四)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以促销名义销售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将未成年人作为烟草制品促销对象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展烟草制品促销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促销活动,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运输、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以生产、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邮寄、存储、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或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运输、邮寄、存储、销售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除按照本条第(一)项给予处罚外,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许可条件给予许可或者超越职权许可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使用、私分、变卖或者损坏查封、扣押烟草专卖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篇2

论文关键词商事制度烟草专卖机构改革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即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对工商登记与监管的一次创新,成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导向及主要内容

2013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十二届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启动了工商登记制度重大改革,全力构建“宽进严管”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体系。

(一)工商登记程序由“先证后照”向“先照后证”转化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改革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将大部分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经营者先办理营业执照便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必须经审批的,再办理许可审批,在取得“证”后,开展相关经营。

这一举措可以让更多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活跃市场经济,但是,也可能会导致商事主体在后置审批许可环节遇阻,致使市场上出现大量的“有照无证”现象,给市场监管带来新的压力。

(二)注册资本由实缴资本制向认缴资本制转化

改革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改革后,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大大降低了商事主体进入各自经济活动的门槛,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由于降低了注册登记门槛,客观上又可能会助长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的兴起。

(三)住所登记由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改革前,住所登记需要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实行“一址一照”。改革后,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工商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用途,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这意味着申请人只需提供场地必要的司法证明或行政管理证明即可,虽有利于程序的精简,但也加大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场秩序管理的难度。

(四)年检方式实行年度报告制

改革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年检(验照)制度,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要是注销和吊销两种方式。改革后,取消企业年审,实行企业年报备案制度。同时增加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异常名录。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通过在公共平台公布企业的经营状况,增加企业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强化企业的社会监督,节约行政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五)注册登记的电子化

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注册,实行“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商事登记全流程电子注册。此举极大简化了注册登记程序,提高了注册登记效率,一方面为市场主体的登记带来便利,另一方面也对后置行政审批的效能形成了“倒逼”机制。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烟草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影响分析

在原来的商事登记制度体系中,烟草零售许可是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改革后,“宽进严管”的制度体系,对烟草零售许可的准入审批及后续管理均产生了诸多影响。

(一)先照后证流程的影响

改革后实行“先照后证”,将办理工商执照作为烟草零售许可的前置条件,彻底改变了烟草零售许可办证的管理流程。这就意味着,若想进入烟草零售行业,必须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再行申请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方面,若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改进许可审批制度,使经营资格审批滞后于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将产生监管的空档;另一方面,若经营主体法律意识不强,取得营业执照后仍从事烟草销售,将导致“有照无证”现象的增加,给卷烟市场监管带来新的压力。

(二)进入门槛降低的影响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卷烟零售点设置布局,以保证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保护零售户和消费者利益。由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降低了注册登记门槛,大量商事主体进入市场,将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潜在申请主体及实际经营主体的增加。在全球控烟的大环境下,这一变化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总量控制和后续监管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

(三)经营资金认定的影响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而且现代零售终端的建设,也要求零售户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保障。烟草零售许可如何遵从商事制度改革精神,降低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是否取消资金的限制以及采用“认缴制”,同时,若按照起初认缴资金可以为零执行,是否会对日后烟草零售的经营资金链产生一定的不良的影响。这些问题,值得在实践中认真思考和科学应对。

(四)登记住址放宽的影响

改革后住所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在商事登记改革的背景下,如何依法认定烟草专卖零售经营场所的固定性以及独立性,同时,由于许可证、营业执照在零售户经营地址这一登记事项上可能产生不一致,给后续的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五)电子登记制度的影响

实践中,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对于申请人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之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全程电子注册登记制度,这也是烟草专卖许可需要与时俱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改良的方向。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加强烟草零售许可管理的对策建议

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烟草专卖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应立足于法律法规,顺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合理调整烟草零售许可监管制度,改进和加强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而不断巩固和加强烟草专卖制度。

(一)灵活处置,设定资金准入条件

1.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用对经营资金的表述是“相适应的资金”,对具体的数额并没有规定,各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总体经济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卷烟销售数等相关指数进行权衡确定。

2.采用资金认缴制。根据商事制度改革精神,应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可以通过签订承诺书的形式实行经营资金的认缴,承诺其有必要的资金投入,顺利开展后续经营活动。

(二)区别对待,坚持营业场所固定、独立原则

通过区别对待的办法实现经营场所照址相衔接,属“一照一址”的,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住址为经营住址,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属“一照多址”的,坚持一个住址办理一个烟草零售许可证;属“一址多照”的,按“受理在先原则”,为该住址办理一个烟草零售许可证。

(三)及时跟进,杜绝许可管理空档

1.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推广建立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和后续许可管理体系。强化应用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多渠道加强与商事登记部门的信息实时互通,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监管,督促监管对象在办理许可后再开展经营业务,确保经营项目中含有烟草专卖许可审批事项的商事主体尽快申领专卖许可资格,实现登记、审批、监管三个环节信息的无缝对接。

2.加强并完善无证户管理。对于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区别对待。对于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和布局规划的无证户,应协助办理许可证;对于有条件达到要求但尚未达到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卖要求后,为其办理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于不具备经营条件或不符合布局规划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函告商事登记部门变更登记范围或注销执照。

(四)创新流程,推行电子化审批模式

在形式审查阶段,逐步引入并着力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通过网络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程序终结;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再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格式文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再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开展实质审查。此举一方面符合行政许可改革趋势,方便社会公众、降低办证成本;另一方面提高烟草零售许可的行政效能,在新形势下巩固专卖制度。

(五)依托改革,加强烟草零售后续监管

1.借助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加强监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依托这一制度,将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卷烟零售户,纳入异常名录,创造公平、规范与自律的卷烟市场秩序。

2.借助多元化的市场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方法。改进市场检查工作机制,由以往的定期检查与日常检查方式转变为运用“5+2”、“白+黑”错时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辖区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精准查处。同时建立违法行为曝光机制,定期在媒体曝光违法零售户,全面强化日常监管力度。

3.借助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不仅要加强内部各部门协作,更要重视与公安、工商、运管等部门的深度联合,畅通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无证(照)经营、证照不符等行为监管情况通报制度,构建多元协同执法工作机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信息化管理;移动互联技术;烟草管理;信息化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23.043

[中图分类号]F27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3-0076-01

烟草是消费量大、消费面广,高利润、高税收的商品。目前,我国烟草领域实行的是国家统一监管、国家许可经营、实施国家专卖制度,其目的也是为了控制消费、保障税收,防止税金流失。但往往在烟草经营许可证发放之后,由于后续监管不力,导致市场混乱、税金流失、假冒充斥。本文所指的许可证后续监管主要是指针对零售户在许可证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等方面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系统维护操作。在实际工作中,许可证后续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人证不符、地址不符、证照不符、擅自停歇业等方面。

1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

由于许可证后续监管受当地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数量、出台的相关措施因地而异,所以笔者不能一言而概,暂只能就所在单位的实际进行分析。

(1)卷烟零售户许可证意识淡薄,配合意识不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许可证后续管理日益重视,法制宣传阵地也从只注重打假打非向许可证后续监管延伸,但重点依旧放是在合法合规经营上。要让经营户在思想上明白、行动上支持还需要时间,其法律意识、烟草专卖意识、许可证意识还有待加强。有的经营户在市管员督促下准备好相关资料、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相关法律文书签字却又成了难题。有的受文化水平影响,怕签了有麻烦,不敢签。

(2)市场监管力量与措施滞后,监管水平不高。长期以来,因各种原因导致了“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行政管理偏向,疏忽了证件后续监管工作,未能充分发挥依职权管理的职能作用。近年来,虽然多次开展许可证清理专项整治和“三员”联动机制的动态监管,以及许可证后续监管“三零”服务的开展,有效清理了一批人证不符、证照、证址不符的现象,帮助部分客户办理了变更手续,但由于零售户状态本身具有不可预见性、动态性,且目前市管员人均监管300多个零售户,还身兼稽查任务,造成巡查的时候没有发现问题,发现问题的时候原老板已不知去向,无法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未能及时办理停业、歇业、注销等手续,使得部分零售许可证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或者非法经营使用状态。

(3)监管法律武器不够完备,退出机制有待完善。开展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然而,目前一些关于许可证后续监管的上位法规规定较为笼统,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该条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证实施后续监管的职能依据和法律依据,仅用“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规定,而《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列明“规定条件”的具体内容。

2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烟草行业应以全新的互联网思维推动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转变。

(1)整合资源数据共享是基础。近几年来,行业信息化工作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推进一体化数字烟草建设取得了实质性成果,但目前的信息系统主要是单一地以职能部门和业务功能为主线建立的系统,模块分散,资源独立,这些系统形成了横向的多条块业务,相互间数据难以沟通。

(2)保障数据资料安全是核心。由于数据需要内外网、行业从业人员和零售户同时实现登录访问,行业敏感信息、持证零售户的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更是不能外泄,因此,确保数据安全与系统稳定运行是实现目标的前提。一是要在服务器特别是底层数据库的维护上提高防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的防范能力,定时查杀病毒和实时进行网络安全监控维护。二是需要严格按照“分部门、分角色、分级别”的进行权限分配,相关人员可根据权限对数据中心数据进行检索查询、统计分析,以达到信息共享、决策支持的目的。三是对提交的相关申请与上传的附件严格审查审核,对零售户异常申请可电话核实,提交相关附件要建立防火墙自动识别防。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烟叶的管理,规范罚没烟叶的处理程序,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烟叶,是指烟草专卖局依法罚款收购或没收的烟叶、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送处理的罚没烟叶。

罚没的复烤烟叶、烟丝、烟草薄片、烟梗、烟棒、烟沫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处罚烟叶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接受委托处理涉案烟叶的烟草专卖局和参与罚没烟叶处理的烟草拍卖行和烟草企业。

第二章仓储保管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对本机关处罚的涉案烟叶和接受委托处理的罚没烟叶,指定辖区内有烟叶仓储条件的烟草企业保管。

第五条被指定保管罚没烟叶的烟草企业,对罚没烟叶应专库保管,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罚没烟叶管理台账。

第六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烟叶应当场加贴封条,注明票据号码并由案件经办人和当事人签名。烟叶仓库保管员在入库交接时,应认真核对,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后办理交接手续,向案件经办人出具涉案烟叶入库单。

第七条未结案的涉案烟叶,实行分案管理和单独封存,仓库保管人员不得单独启封或与其他非涉案烟叶集中存放。需要抽取样品的罚没烟叶,由案件经办人员、仓库保管员、案件当事人共同启封。

第八条罚没烟叶应根据管理台账办理出库手续,确保办案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得违反办案程序提前出库进行处理。

第九条罚没烟叶的出库包括发还出库、委托收购(拍卖)出库、检测出库、销毁出库。

发还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办理出库手续。委托收购(拍卖)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罚没烟叶委托收购书》办理出库手续。检测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罚没烟叶委托检测书》办理出库手续。销毁出库必须凭办理案件部门的《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条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罚没烟叶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罚没烟叶的库存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章检验定级和价值估算

第十一条罚没烟叶必须进行检验定级和价值估算,验级估算所认定的罚没烟叶价值为违法烟叶案件的案值。

罚没烟叶中属于国产原烟的,组织进行检验、定级、价值估算;罚没烟叶中属于国产复烤烟叶、烟草薄片、烟丝以及国外烟叶的,组织进行检验、价值估算。

第十二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罚没烟叶检验定级和价值估算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罚没烟叶进行检验定级必须由地市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出具专门的检测报告,罚没烟叶经过检验定级后方可进行价值估算,罚没烟叶的价值估算应取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认可。

罚没烟叶中的国产原烟经过检验定级后分为列级罚没烟叶(42级)、有使用价值的级外罚没烟叶以及无使用价值的废弃烟叶。

罚没烟叶中的国产复烤烟叶、烟草薄片、烟丝以及国外烟叶,经过检验后分为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烟叶和无使用价值的废弃烟叶。

第十四条罚没烟叶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同类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进行认定和估算。无使用价值的废弃烟叶不进行价值估算。

国家烟草专卖局每年定期公布各类罚没烟叶进行价值估算所依据的价格标准。

第四章处理程序与处理价格

第十五条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烟叶应进行变价处理或拍卖处理。废弃烟叶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罚没烟叶的变价处理应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定点本辖区内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具有烟叶经营权的商业企业进行收购。

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变价处理罚没烟叶,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定点的商业企业,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基础软件中的“烟叶罚没专户”进行收购。收购的罚没烟叶通过烟叶交易平台与卷烟工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纳入流通渠道。罚没烟叶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依据罚没烟叶的购销合同及相关资料开具准运证。

第十七条罚没烟叶的拍卖应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立的烟草拍卖行进行。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卷烟工业企业、烟草进出口企业、烟草薄片生产企业可以参加竞拍。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烟叶必须与买受企业签订《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确认书》,烟草拍卖行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开具准运证。

非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罚没烟叶,应统一委托烟草拍卖行进行拍卖。

第十八条罚款收购的烟叶中属于列级原烟的,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同等级烟叶收购价的70%确定收购价格;属于级外原烟、国产复烤烟叶、烟草薄片、烟丝的,按其估算价值的70%确定收购价格。

没收的烟叶中属于列级原烟的,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同等级烟叶的收购价计算价格或确定委托拍卖底价,非烟叶产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该等级烟叶上年度全国平均收购价确定委托拍卖底价;属于级外原烟、国产复烤烟叶、烟草薄片、烟丝以及国外烟叶的,按其估算价值计算收购价格或确定委托拍卖底价。

第十九条纳入烟叶流通渠道的罚没烟叶单独统计数量,不占商业企业的烟叶收购计划、销售计划和卷烟工业企业的烟叶购进计划。

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对罚没烟叶必须逐笔建立相关的案件卷宗备查,没有案卷的罚没烟叶不得委托行业内的商业企业收购或烟草拍卖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罚没烟叶的变价处理,由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向所属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报送案件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验级定价情况等相关资料,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并出具《罚没烟叶委托收购书》,行业内具有烟叶经营权的商业企业依据《罚没烟叶委托收购书》对罚没烟叶进行收购。

第二十二条罚没烟叶委托烟草拍卖行拍卖的,由办理案件或接受罚没烟叶处理委托的烟草专卖局,向烟草拍卖行出具《罚没烟叶委托拍卖函》并附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验级定价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涉案废弃烟叶的销毁处理,由办理案件的烟草专卖局填报《废弃烟叶销毁处理审批表》并附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验级检测情况等相关资料,报所属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同意销毁的废弃烟叶,由指定的辖区内烟草企业保管并集中销毁,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监督销毁。销毁过程制作现场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财务税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罚没烟叶的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应返还当事人的部分外,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收购罚没国产原烟的商业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烟叶税并建立购买罚没烟叶“一案一账”的管理制度。

委托烟草拍卖行拍卖罚没国产原烟的,拍卖收入中应包含烟叶税,由委托方依法缴纳。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对违法当事人予以罚款收购的罚没烟叶,变价款返还当事人;烟草专卖局予以没收的罚没烟叶,变价款或拍卖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其他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委托烟草专卖局处理的罚没烟叶,变价款或拍卖款交该委托机关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局在处理涉案烟叶中产生的仓储保管、烟叶运输、检测验级、拍卖佣金等费用,在办案经费中进行列支,纳入预算管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委托烟草专卖局处理涉案烟叶产生的相应费用,由其单独向仓储、运输、检验、拍卖单位进行支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罚没烟叶管理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每季度汇总辖区内罚没烟叶的案件查处、仓储保管、销毁处理、变价处理与拍卖情况并向省级烟草专卖局专项报告。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向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罚没烟叶管理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建立罚没烟叶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查处烟叶违法案件的烟草专卖局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罚没烟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对辖区内罚没烟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级烟草专卖局每年要对罚没烟叶的管理进行专项抽查。

第三十条对违规处理罚没烟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根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篇5

(其中:无证运输83起,无证经营1176起,假冒商标卷烟案件199起,非法渠道进货案件5853起,其他案件9起,适用筒易案件6092起);系统外:无证运输83起,查扣卷烟468.32万支,没收卷烟497.17万支(其中:假烟162.59万支,走私烟0.05万支);捣毁地下烟厂:4个(毕节市3个,黔西1个);罚款:33.08万元。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及下年工作安排总结如下:

一、抓队伍建设努力培养提高专卖人员素质

为了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提高专卖执法水平和专卖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毕节烟草新形象。元月七日和二月六日,专卖科分两期在培训中心举办全区烟草专卖管理培训班,共培训全区8县(市)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科长、基层中队长及专卖骨干、办证员共151人。专卖科根据新形势下烟草专卖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制定培训方案、拟订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前的宣传发动准备工作。每期七天的培训,安排紧凑,内容充实,学员们通过对《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局新《专卖执法文书》的学习,丰富了学员们的法律知识,理清了过去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模糊概念,从而使学员们增强了法律意识,明白了在今后的执法办案中,必须坚持规范办案、程序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为了让广大干部职工尽快的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条文,元月上旬,专卖科从相关网站下载《烟草专卖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作了《烟草专卖执法培训手册》,发放到机关及基层干部职工手中,要求基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努力提高专卖人员素质、健全和完善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外部社会监督机制、使执法行为置于国家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切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另外,八月至十月下旬,专卖科还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在大方县公司对全区专销人员进行专销网建知识培训,共6期,240人次。

二、维护节日期间市场秩序,督促各县(市)局(公司)进行节日期间卷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为了确保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的卷烟销售正常运行,严防“假、私、非”烟扰乱区内市场,专卖科根据党委安排,组织全区8县(市)烟草专卖局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两烟”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的“两烟”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中,要求各县(市)烟草专卖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亲自挂帅的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召开由当地公安、工商参加的节日市场清理整顿动员会,在城乡利用电视、流动宣传车广泛宣传《烟草专卖法》和省局《关于换发20*版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公告》。活动期间,专卖科中层干部分片下到各县(市)局督促指导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各地烟草专卖人员无论寒天、酷暑,不畏辛劳,在城区采取城关中队、机动中队和公安、工商相配合,实行集中清理整治;在乡镇以辖区中队为主,加强路检路查,有的在交通要道检查,有的深夜蹲点守候,有的在重点地段进行“钓卖”,各出“新招”,重点打击“假冒伪劣、非法贩运、非渠道”卷烟以及对楼堂馆所等经营场所进行治理整顿。今年以来,专卖科组织了全区卷烟市场的清理整顿活动,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今年卷烟销售任务的全面完成,树立了烟草专卖的新形象。

三、树立大局意识做好换证工作

换发20*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作,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零售许可证在卷烟市场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适应信息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地区局(分公司)党委的重视和分管领导的要求和指导下,专卖科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法规,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零售许可证在卷烟市场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树立大局意识,从讲政治、巩固烟草专卖制度、巩固卷烟销售市场经营成果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局、省局换发20*版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有关要求,专卖科制定了换发20*版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实施方案,明确各县(市)局分管领导为这次换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宣传到位,专卖人员要放下架子,摆正位置,以理服人,要依法办证、规范办证,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换发。在换证工作中,专卖科经常深入基层各办(换)证点,指导办证人员要切实处理好证件管理与零售户的关系,处理好证件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的关系,处理好证件管理与市场合理化布局的关系,做到办证与提高服务质量相结合,办证与巩固专卖管理成果相结合,办证与树立全员专卖意识相结合,换证工作与卷烟销售工作相结合。与此同时,还要处理好残疾人、下岗职工的办(换)证工作,防止因工作疏漏而带来负面影响。各县(市)局主动把换证工作的有关精神,向当地政府汇报,得到了支持,各单位还充分利用这次办(换)证的机会,采用电视、电台、报刊、简报、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持证零售户作了一次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保质保量完成了办(换)证工作任务。全年共办(换)证25788个(其中:集体84个、个体25704个)。

四、纠正地方保护的专卖执法行为

根据行署法制办、审改办的要求,专卖科认真清理了违反《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制定的地方保护相关规定。在该项工作中,上报了该保留的法律、法规、规章三个。同时,通过对全区上半年专卖管理工作的检查:全区对正常销售的省外卷烟没有设歧视性专卖管理规定。专卖科还在“整顿和规范专卖执法行为”和“纠正地方保护的专卖执法行为”的活动中,注意纠正地方保护的专卖执法行为,重申要加强“五法一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学习,为新一轮“专卖管理三年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五、加强行业内专卖管理,规范“两烟”生产经营

根据国家局第四次、第五次清理整顿卷烟体外循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局关于贯彻国家局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的通知。专卖科根据地区局(分公司)领导的安排,积极与相关科室配合,投入到全区8县(市)公司的清理整顿卷烟体外循环的工作中,下大力专项治理辖区内卷烟体外循环问题,并把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工作作为一项具有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克服松劲情绪、厌战情绪,注重过程控制,从细节入手,按照省局《网标》,夯实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基础,坚决杜绝一切不规范的卷烟销售经营行为的发生。为此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市)烟草专卖局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烟草专卖局张辉副局长在烟草行业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第五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并结合实际,认真清理、整改卷烟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切实搞好自查自纠工作。同时,专卖科还与相关科室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局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核实。一是采取了严格监控“两烟”流通过程,实行到货确认监督制度,严格省外调运在国家局网站确认、省内区外调运由收货方专卖部门协助确认、区内调运由各县(市)局专卖管理科签章确认;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生产销售计划和追踪检查;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实行“停办或限办”调出调入专卖品准运手续,以及在区内通报或上报省局查处,使全区清理整顿卷烟体外循环工作有序进行。

六.加强证件管理,维护“两烟”正常收调秩序

(一)许可证管理和准运证管理是专卖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两证”的管理,我们始终坚持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审核签发,特别是在《准运证》管理上,严格办证纪律,在省际间“两烟”调运,实行微机联网办证的基础上,严格省内手写版准运证管理,并严格申报审批制度。为了避免出现省内准运证的签发填写错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准运证》的申报办证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坚决杜绝驾驶员自行申办证的作法,并结合已制定的《准运证申办管理办法》,规定准运证的申办必须由申办单位指定专人凭申报单和调运单办理。这样一来,使《准运证》的办理更为规范。今年以来共计签发准运证8633份,外调烤烟(含区内运输)1119174万担,卷烟1657485万支。

(二)在今年的烟叶收购中,针对烟贩子活动十分猖獗,他们走村串寨向烟农作反宣传,想大肆套购烟叶的情况,各县(市)局(公司)专卖监督管理科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专卖稽查人员在受到无端的围攻和辱骂的情况下,顶着各方压力,忠于职守,一方面加强边关堵源、巡查力度,另一方面向烟农作思想工作,劝阻烟叶外流。对内加强烟叶收调管理,维护收调秩序,加快烟叶收调工作。在烤烟收购期间,地区局还与周边省(市)合作,召开边界协调会,制定有关联合打击烟叶二道贩子的边界协议,有效遏制了烟叶外流。全区从8月1日开始收购以来,共查处烤烟违法案件66起,查获烟叶14吨、烟丝3.7吨。

七、建立规范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体系,推行诚信等级管理,提高市场管理水平

为了加大卷烟市场监管力度,基本建立起规范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体系。根据省局新一轮网建工作提出的“双二三四”工程的要求,专卖科在以前零售户户籍化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全区零售户户籍化管理工作。一是在全区8县(市)局户籍化系统管理工作已经形成的基础上,逐步向诚信等级管理提升,基本实现了专卖管理制度化、专卖服务的规范化、专卖工作程序化的目标。二是努力提高市场净化率、市场占有率、持证经营率及卷烟合法渠道进货率,200*年全省市场综合净化率检查,我区市场净化率98.19%、持证经营率96.5%、合法渠道进货率达99%,市场占有率达98%。三是根据《国家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要求基层单位制定方案,规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举行听证并公布,努力使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有利于广大零售户、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

八、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卷烟活动

根据国家局、省局的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要求,专卖科在专卖执法过程中,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工商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全力办案,做到在烟草专卖执法中,加强与同级公安机关的联系,取得支持与协作,从而增强了打击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卷烟和各种破坏烟草市场秩序的犯罪力度。如今年5月4日黔西县捣毁一起制造烟丝窝点;毕节市局2月、4月在端掉机器手工结合的制假窝点3个;赫章县局打击贩假售假窝点等活动都得到了公安机关协同参与办案。与此同时,专卖科还明确卷烟市场监管的主要任务: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工作方针,对制假窝点,一经发现,坚决铲除,努力将制假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制假活动在区内无藏身之处。

九、加强对威宁县公司专销的帮扶工作

威宁县公司的卷烟销售,在全区的卷烟销售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完成年初党委交办的帮扶任务,专卖科中层干部今年共到威宁县公司八次,主要对威宁的专销工作进行调研,并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尽力完成卷烟销售任务。针对专销工作中暴露出的专卖户籍化管理资料不规范、对零售户有超标供货的行为,各类报表填制不齐等问题,专卖科带去规范的各种表格,深入威宁公司各专销各网点,向专销员工讲解各类表格的用途,讲规范经营的重要性,逐一帮助整改存在的问题,同时,专卖科还与网建办一道,对威宁公司的专销人员进行两期(每期4天)的专销网建知识培训。通过12月6日全区专销网络交叉检查,检查组认为,目前威宁县公司的网建工作进步大,与以前相比有质的飞跃,零售户户籍化档案记录的内容比以前多了,基本能反映进货情况,对完不成协议销量的零售户也有了处理意见;零售户交易情况比以前规范,超标供货行为得到遏制,各类业务报表填报规范了,专销工作得到地区局专销督察组的肯定。

除此之外,专卖科还组织了毕节市公司、赫章县公司专销人员到六盘水观摩专销网建工作。

十、清理专卖服装工作

根据上级收缴烟草专卖服装的要求,今年内专卖科共组织收缴专卖服装1854套,并于9月份将帽微、肩章、臂章送省局专卖处进行集中消毁。

存在不足:

一、部份专卖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不适应新的管理模式。

二、市场净化还不够理想,卷烟市场还存在假、非、私、烟。

三、诚信等级管理中摸底、评定、考核还做得不够扎实。

四、案件管理中办案程序、案件上报、案件移交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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