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实证主义;历史哲学;发展
在新的历史时代,各学科的蓬勃发展丰富着人类文化知识体系,人们无论在时间亦或空间视野上都得到了空前的拓展,新的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观念也仿佛在已近干涸的土壤里得到了新了甘泉,历史学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本色一直以来都被思想家们所重视,人们对于历史的敬畏以及渴望从历史中得到启发的愿望使历史学在知识领域一直拥有无法撼动的地位,近代西方观点普遍认为:进步的理论正是被蕴含在历史哲学之中,“相信历史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它通往某处,或接近某个事物”“历史学的任务是在研究过去发生的事情与过程,这是历史学的前提,如果否认历史事实的存在,历史学也就没有其研究对象,如果没有其研究对象,历史学也就没有存在的权利和价值。”
继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之后,工业化的浪潮冲击着人们对于历史和社会的认识,科学的发展改变着人们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思考。人们心理越来越趋向对一个观点的信任即:通过实验所得到的真理,才是可靠的。科学实验以君临天下的气势掌握了一切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理论的发言权:“18世纪,历史思辨发展的标志是拒绝神学的与天意论的解释,而同自然科学家在其对物理世界的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与目的一致。”实证这义在这个时候出来主持大局自然是水到渠成。实证主义――19世纪以德国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它是以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为理论方向的学术理论。它的最早的理论源泉是以孔德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哲学思想,其最引人关注的特点即是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进行历史理论的研究。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做为衡量其理论科学性的标尺,实证主义排斥以目的论作为解释世界的事物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方法,将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推崇为唯一一种适合任何研究的方法。只有实验方法才是科学的可靠的方法,实证主义以一种狂热的态度衷情于分析和解释感官经验。实证主义将历史看作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与传统研究理论一样试图揭示隐藏在历史活动背后的规律等。实证主义对历史事实非常重视,力求在史实资料中寻找科学的规律,历史学的研究由此而变得更为严肃和谨慎,也使思想家们更加重视对史料的批判与审查,历史学向自然科学的一步步靠拢。
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创始人霍克海默曾经说过“关于人类和社会的各门学科一直试图效法那些取得了巨大成就的自然科学”实证主义以注重感觉经验以及实验检验为根本,反对西方哲学形而上学的传统研究方法,认为以理性思辨去探究感觉材料是不可靠的方法,正是理性使历史材料的客观性湮没,而真实的科学规律是通过科学的经验研究进而对现象进行的归纳。实证主义并不否认历史和自然规律的必然性,历史是有一定规律的,自然也一样是有一定规律存在的,它们都是可以以感觉经验为基础去认识,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进行历史学的研究是完全符合认识规律的。并且他们认为历史研究的本质在于确定事实和总结规律而不是思辨的形而上学而,实证主义者坚信只要用足够准确充足的史实资料再加上科学的研究方法就可以得到客观科学的历史。由此可以看出在实证主义者看来,自然科学不仅适应自然科学领域同样适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显然,在实证主义者眼中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即是普遍的的原则和方法。
实证主义并不是指某种具体的研究方法也不会去假设人类知识获得的前提,它通常是指人类在对待知识时候的一种特定的评价标准或哲学态度。或者说是人类认识活动的特定规则,因而,实证主义是一种规范的态度。实证主义的原则还区分了在知识体系中哪些是不值得去深入探索的问题或者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问题而哪些又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但是实证主义犯一个最大的错误就是他忽略了历史学研究的独立性特点,将自然科学完全移嫁于历史学使历史学研究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仅仅是二者之间简单的类比使历史学无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实证主义史学家中最重要的代表是英国的巴克尔和法国的泰纳、古朗治等。其理念引起了分析的、批判的历史哲学的兴起。实证主义将历史哲学从形而上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有其独特的理论贡献,在历史哲学的发展过程中有其特殊的地位和意义。
社会科学置身于科学之下,俨然已经成了关于社会的自然科学,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具有同等的地位,“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目的就在于理解和解释文化事实和被各集团所实现的社会事实,并且阐述人类行为方式的必然性。”随着经典物理学的可信程度越来越被人们所怀疑,人们开始用更加理性的眼光来审视自然科学的概念,逐渐的反实证主义的呼声越来越有力度。
一、心理学自然科学模式产生与发展的背景
主流心理学(MainstreamPsychology)与科学心理学(ScientificPsychology)同义,即心理学的主流是一种采用了自然科学模式的科学心理学。诸多知识本身与知识之外的原因使得自然科学模式成为心理学研究一直以来的主流。
1.知识背景
哲学和生理学是心理学产生19世纪末的双重知识来源。“心理学虽有一长期的过去,但仅有一短暂的历史”[2](P2),在冯特之前的几千年间,心理学长期作为哲学的一个知识门类而没有独立的地位,但哲学却为整个心理学提供了认识-欲求的基本概念体系;笛卡尔以来的近代二元论传统以及实证主义精神同时也为心理学的自然科学化做了哲学铺垫。19世纪中期,赫尔姆霍茨、韦伯与费希纳等生理学家首开通过实验和测量研究人类心理的先河,证明了用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心理过程的可能性。生理学家的心理研究为心理学的先行者提供了方法-技术模板,直接促进了(实验)心理学的建立。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诞生”以及此后发展的宏观知识氛围是启蒙以降科学理性思维方式的主导地位,即研究主体与客体的本质二分,对客观、一元真理在场的形而上学预设,对研究主题的对象化、客观化处理等。这种思维方式甚至渗透到了人类学和社会学等经典的社会科学之中,心理学也不能避免。在这种知识氛围和相应的评价标准下,人文科学知识在价值序列上自然处于低位,这也解释了人文科学取向心理学在心理学学科内部的边缘地位。
2.知识社会学因素
知识社会学关注知识的社会性维度,致力于考察知识与学科中的社会、文化、心理、利益等非真理性因素。心理学从整体上采用自然科学模式并非纯粹出于学术理性的考虑,而是在学科内外有着诸多知识社会学因素的参与。从心理学外部的社会背景来讲。社会公众对(自然)科学及科学专家的信奉使得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的存在与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其次,资本主义的兴起即与自然科学在技术领域的应用有关,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对工具、实效知识的普遍高扬使得易于应用的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有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至于心理学内部,建制化、专业化、职业化后的学科,会相应产生出相应的科学共同体,科学共同体作为一个权力-利益系统必然寻求扩张垄断与自我辩解,这使得其信念与利益时常高于真理本身:人的心理行为并不等同于客观自然物但却套用了研究客观自然物的研究方式,如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言,“这一错误发端于心理学家们对曾给自然科学带来辉煌成就的机械主义方法论的崇拜”[3],即非学理的自然科学崇拜与科学共同体的群体协商、默认是自然科学模式在心理学研究中长期合法的保证。二、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的理论特征心理学在知识上的最高追求是达到客观普适的、价值中立的真理。而其对真理的理解则攀附了自然科学的标准,因此其效仿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物的主客分离的研究范式来研究人及其心理与行为,这深刻贯穿到了心理学的方方面面。
1.强调研究对象的可观察性
实证主义哲学本身承接了近代经验哲学的传统,与这一经验传统相对应,从早期的内容-构造心理学到随后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至今日的认知心理学,皆主张研究对象的可观察性,往往为可直接观察性。冯特和铁钦纳强调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为可内省的内部经验;行为主义心理学则认为心理学应排除无法直接观察的内在意识,而应代以可直接观察的外显行为;当今的认知心理学也保留了行为主义的这一主张,并进一步通过外部行为反应推论内部的认知过程规律。必须提及的是,强调研究对象的可观察性不仅仅关联对研究对象的选择与取舍,同时也是对研究对象的理解与建构。这一建构在本体层面将人视作动物或机器,将人的心理与行为视作客体、对象甚至是物理事实的存在;在技术实施层面,这一建构直接导致了心理学中的还原主义与元素主义,“心理学研究的根本途径在于将心理分解为一些基本的元素,或将心理、行为归结为低级运动形式如物理、化学、生物过程,然后以元素说明整体的性质,或以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的规律说明人及其心理、行为的规律。”[4]
2.实验室实验法及方法中心
自然科学的研究目标通常为对研究对象进行本质观察或发现研究对象间的因果关联,同时这些研究应是可重复、可验证的。为此,诸自然科学在研究方法上需要在实验室中即控制条件下对研究对象进行数量化观察和相应的数学分析。现代心理学“诞生”的标志即是冯特等人采用了这种自然学科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人类心理。自冯特以后,虽然心理学中实验、问卷-测量和观察等方法并存,但实验法(主要为定量的实验室实验法)一直是心理学方法的主流和心理学知识的主要来源。心理学中实验室实验法的要义在于通过脱离日常生活情景,在实验室中对变量进行精心控制,对心理的外部结果———生理和行为进行数学统计分析,以达到因果关系的解释。对科学方法的过度强调也使心理学陷入了方法中心的误区:首先,以方法作为评价心理学科学性和心理学知识客观性的唯一标准,正如卡特尔所言:“心理学除非建立在实验和测量的基础上,否则就不能达到自然科学那样的明确和精密。”[2](P173)其次,方法的意义高于问题本身的价值,对程序和技术的关注优于对问题价值的关注,除却规定研究对象的可观察性之外,能否对对象施以科学研究也决定了心理学对研究问题的取舍。
3.个体主义
通常认为心理学的分析水平多在微观的个体层面,在个体之外往往最多延伸至家庭,这种角度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心理学在其自然科学模式下却普遍存在着将个体视角走向极端个体主义的误区,即使心理学中的社会心理学也秉持个体主义。所谓个体主义是“强调个体心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否认或忽视个体心理与社会文化的内在联系,把个体研究同社会文化孤立开来而从个体内部寻求心理或行为的解释。”[5]在心理学中,个体主义和自然科学模式内在契合,造成这种个体主义的直接原因仍然要归结于心理学的自然科学模式,正如叶浩生教授所言:“文化因素、社会影响在实验室中则无法控制和操纵,更无法操作化和量化,为了维护科学研究的可信度和效率,只能弃之不顾。”[6]
4.价值中立的知识立场
价值中立立场的背后是一种客观主义的认识论,其要求在研究中排除所有成见,保持“不偏不倚的中性态度”,如实地观察和描述事物以发现客观普适的真理。不过即使在自然科学中,是否存在着价值中立的客观真理,也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争论的学术议题:库恩范式论和科学知识社会学皆怀疑自然科学知识的客观性。不过心理学科学共同体通常信任自然科学知识的价值中立性,同时认定在心理-行为领域也存在着类似自然科学的不牵涉主观因素的普遍知识或规律。如若采用自然科学式的客观方法来研究人及其心理与行为,并基于数学方式来呈现、分析研究结论,将会避免价值涉入,从而达到希求中的普适真理。即心理学家认定,在自然科学模式指导下其自身的科学活动以及科学活动的结果都因科学方法的带入而得到了价值中立性的保证。
三、单一自然科学模式下心理学的困境与出路
作为心理学主流样态的自然科学模式心理学,对心理学的产生、发展与实际应用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其对科学的信奉优先于对人的关切,不顾人不等同于动物或机器的独特本质,执着于套用上述研究自然物的立场去研究人及其心理与行为,使得心理学成为了一门充满了困境与危机的科学。
1.困境
首先,心理学是研究人自身的一门科学,但人在心理学中的形象至今仍是还原式的动物或机器,“科学心理学将人性降格为单一的自然物的存在,消解了人的独特本质,使得人在心理学中被遗落或消解。”[7]学术界作为一个精英系统,其观点本身就需要超群出众,而心理学研究往往通过复杂的技术程序来验证一个生活智慧中早已存在的观点;执着于方法-技术的心理学用力于枝节、琐碎的问题而没有兴趣也无力建构出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真正影响力的理论,在科学心理学100多年的传统中,尚未产生出可以广泛影响周边学术领域的学者和理论。其次,从学科的最高追求———科学性上来讲,心理学并不成功。著名理论心理学家SigmundKoch曾指出,“心理学自一百多年前脱离哲学以来,一直未能成为独立科学,且因受其本身条件限制,心理学将来也永远不可能发展成为独立科学。”[8]最后,心理学过度张扬了科学性,采用缺乏生态效度的实验室实验法而导致了与真实人性和现实生活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正如英国心理学家P.凯林在《心理学大曝光———皇帝的新装》中指出的,“科学心理学已经避免去研究那些人类存在的真正问题。它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它选择了一个自然科学的方法,而这种方法是不能很好地胜任调查这么一种问题的,同时也因为许多实验心理学家通过求助于不人道的客观科学以避免他们的个人冲突。”[9]
同时与科学模式相关联的个体主义立场也无力面对复杂的社会政治生活现实,有学者对实验社会心理学做出了批评,认为这种实验室实验是“真空中的实验,宏大的社会现实被弯曲为人为的实验室中漠不相关的个体之间虚假的社会互动”。[10]面对六七十年代席卷欧美的学生运动、女权运动和黑人运动,科学心理学家束手无策。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学科建制化也给心理学带来了负向的后果。后果之一即是学科封闭,对生活世界和周边学术领域中优质、精彩的心理学资源视而不见。甚至在心理学内部,各分支领域也往往秉持专业化态度,这造成了心理学在内部的分裂。后果之二在政治-伦理层面:正如爱德华•萨义德(EdwardSaid)所言,持专业态度、职业态度的知识分子,将会“无可避免地流向权力和权威,流向权力的要求和特权,流向被权力直接雇佣。”[11]
系统法学是将系统科学与法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法学思想、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法或法律就是系统,任何法的现象都是具有系统意义的现象,可以运用系统科学方法加以解释和说明。有观点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与系统科学“合流”已经面临急需解决的技术性问题,既不仅要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而且要利用系统技术学、应用学和科技成果来定量表述法律现象,构造法学研究、法制建设的新图景。法学研究引进系统科学的技术性难题,反映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统一合流的普遍性问题,这就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着某些由来已久的“鸿沟”。这种鸿沟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研究对象的差别,自然科学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自然现象或较为简单的机能系统作为研究对象,而社会科学则主要以人和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的巨系统作为研究对象;第二,两者理论体系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理论在可预言方面、可重复方面和清晰性方面的差别。
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区别对待,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存在上述观点所说的“鸿沟”。由于系统科学主要来源于自然科学,而法学又属于社会科学,上述观点无疑隐含着认为系统科学和法学也存在“鸿沟”的观点。这个隐含着的观点无疑构成将系统法学引进到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大障碍。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如何认识系统科学与法学的关系的问题,或者说如何加深对系统科学方法的认识的问题。
提出量子论的普朗克(M.Planck)认为,“科学是内在的整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部门不是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是取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实际存在着由物理学到化学、通过生物学和人类学到社会科学的连续的链条,这是一个任何一处都不能被打断的链条”。“系统”、“信息”、“概念”与一切哲学范畴一样具有最广泛、最深刻、最高度的概括性,它们不只是概括物质世界或思维中某一领域或某一比较狭窄的方面,而是概括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一切现象和一切过程所共有的东西,解释这些现象和过程的一般规律。“以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为中心的系统科学,用整体论的、严谨精细的综合分析方法,将填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冲破因专业划分过细而形成的学科间的屏障。”根据这个论断,我们可以认为,那种认为法学研究中,必须在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作出明确的区分,必须在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之间化出一条界限的观点是片面的和不成立的。在这里我们可以说,系统科学与法学不是同一层次的知识体系,法学的研究对象包含于系统科学的研究对象之中。因此,那种认为由于系统科学与法学存在研究对象的差别而构成系统法学研究的一个技术性难题的观点,实质上是对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科学与法学的关系的一种错误理解。
但是,我们还必须承认,相比于系统科学,目前的各种法学理论在理论的可预言方面、可重复性方面和清晰性方面是有距离的,有“鸿沟”的。在某种意义上,系统法学正是为了使传统的法学理论在这几方面有所改观而兴起的。如何使系统法学具有某种程度的可预言性、可重复性和清晰性,确实存在一定的技术性难题。如何解决这些技术性难题,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移植到法学研究中得到初步的启示。经济学和社会学与法学一样同属于社会科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相当程度上和范围内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重合的、相同的,而且经济学和社会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术语与法学中的一些概念和术语在直观的形式上和实质的内容上具有很强的“亲和性”,这使得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容易地移植到法学研究中,并建立相应的法学理论。系统法学研究中,也应当参考这种思路。解决这些技术性问题的过程,也就是一种系统法学理论确立和完善的过程。
二、知识结构与研究方向
一个法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决定着其对系统科学的理解和认识。而其对系统科学有怎样的认识和理解,又决定着其如何将系统科学移植到法学,决定着其怎样研究系统法学。系统科学,首先是我国系统科学界的科学研究成果,对于系统科学的具体内容和理论框架,我国系统科学界也有不同的认识。系统科学中包含了很多复杂的数学原理和公式,法学学者是很难到达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的。也许有个别法学学者有这样的能力,但是如果对系统法学不感兴趣,对系统法学研究也没有任何意义。作为法学研究,法学学者也不必对这些数学知识要到达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只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只要对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有正确的和一定程度的认识和理解,就可以进行富有成果的系统法学研究。至于什么属于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目前的系统科学学科本身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法学研究者,在进行系统法学研究中,我们既应当尊重目前系统科学研究成果中的“共识”,也很有必要从系统科学研究成果中“各取所需”,充分发挥我们的想象力,形成我们自己的对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的理解与认识。任何学科移植性的研究都不可能是简单的生搬硬套,想象力是必不可少的。
每一个法学研究者都是在一定的知识结构背景下产生一些法学理论观点的,这些观点是先于他们的完整的法学理论而在头脑中就形成了的。这些观点可能是研究者们思辨的火花,也可能是受他人理论或观点的激发而形成的灵感。这些观点一旦确定,思维过程以及理论创新就必然受到相应的影响和指引,或者说受到相应的束缚和制约。在那一层次、那一角度形成这些观点,就在相应的层次上、角度上展开思维。比如,将法的现象视为阶级现象,就自然而然形成阶级分析法学。系统法学也同样对法形成了一个基本观点或定义,既法或法律是系统。系统是个抽象的概念,同时也是容易理解的和接受的概念。因此,这种定义或这种思想,对法学研究的制约最小,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如果我们在法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两方面到达相当精通的程度,我们的系统法学就可以在“法哲学”方向、“实证法学”方向和“社会法学”方向取得均衡的丰富的发展,使得系统法学成为一个内容极其丰富的理论体系,我们对系统科学方法的运用,我们的思维过程以及理论创新就会呈现出一种相当美妙的景象,可上,可下,可“软”,可“硬”,可大、可中、可小,可定性描述,可定量描述,可局部描述,可整体描述。目前,在系统法学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在我国法学界整体上知识结构有所缺憾的时候,我国法学界系统法学的研究应当侧重于作为系统法学基础的“法哲学”研究方向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在我看来,也就是运用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进行系统法学研究。
已有的非属于系统法学倡导者的学者的具有系统法学意义的研究成果,应当属于系统法学的“法哲学”研究方向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这些研究成果,相比一些倡导系统法学的学者的“定量分析”、“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等研究方向的研究成果,显然要具有更高的法学理论层次和法律实践应用价值。这说明,系统法学研究,必须首先重视某种“法哲学”和“实证法学”方向的研究。系统法学长期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理论地位和价值,没有受到我国法学界的相当重视,我认为,那些倡导系统法学的研究者没有在“法哲学”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上深入下去并取得一定成果,而是过多地侧重“法制建设”、“定量分析”和“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这类问题,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系统法学倡导者们所进行的很多系统法学研究,由于大量充斥“法制建设”、“定量分析”和“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等内容,并运用一些数学模型来表述这些内容,这构成了我国整个法学界了解和认识系统法学的技术,实际上也降低了系统法学的理论层次,削弱了系统法学应当呈现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思辨性,容易使我国法学界对系统法学误解为只能研究一些细致末节的法的现象,甚至只是故弄玄虚。我认为,在系统法学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的原理和基本概念解释和说明法的现象,与应用系统工程方法解决或预测立法、司法、执法实践活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是应当区分考虑的。
三、谁会进行系统法学研究
作为一种事实情况,一个受过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没有极特殊的情况,是不会继续另一种自然科学方面的高等教育的,也不会去从事一种专业技术工作。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中坚力量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接受了法学高等教育,而后又直接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其中很少有人具有相当的自然科学的知识,不少人还不能说对哲学以及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有相当程度的理解。我国确实有一些人受过自然科学方面的高等教育后来又接受了法学高等教育,或者从事了法律职业,这些人从事系统法学研究时非常适宜的。不过这一少部分人很少会有进行系统法学研究的动力,这又与我国学术研究的评价和激励体制有关。系统法学研究是一件很辛苦的创造性工作,是一件相当耗费精力、时间和金钱的事情,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即使同时具备良好的自然科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结构,也不一定在这一过程中做到实质性突破。”如果按照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对传统的阶级分析法学进行改造和完善,对西方法学流派进行探讨,甚至是基本没有思想的抄袭,都能获得一定的学术名声、职称和经济利益,那么一部分有潜力的研究者当然就会认为,没有必要去辛苦地冒险地研究起初看起来注定是有些陌生和粗糙的系统法学。系统法学兴起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都很“贫困”,科学和科学技术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强调按照科学和客观规律办事,那段时期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都面临很多具体问题,可以说是“百废待兴”。在这些背景下,系统法学研究主要体现在“法治/法制系统工程”方面,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在今天,系统法学研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我们不得不说与我国法学界的总体上的知识结构和法学研究的评价体制有相当关系。
一个受过自然科学领域高等教育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适当的观察与分析,就会发现法学研究本身、法律推理、人类设计的法律制度、法的实际运行、法律制度的演变等许多法的现象都体现了系统科学的原理,这些法的现象都可以进行系统科学的解释。他会认为一些法的现象可以成为系统科学的很好的素材和例证。逻辑上如此,事实上也是如此,几十年来,很多杰出的科学家从数学、物理学、生物学、计算机科学、经济学等方面大大丰富和发展了系统科学,他们的很多关于系统科学的研究成果都论及了法和法律,只不过他们基本上是点到而止,一代而过,没有展开论述。当然,系统科学的合理性与正确性也无需法学的参与和贡献。法学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对所有学科的学者都开放,绝不仅仅是受过法学高等教育的人们的领地,其他学科的学者对法学研究作出了巨大的重要的贡献的事情是很正常的,是常有的。如果我国法学界长期忽视和漠视系统法学,那么有一天,自然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搞出了一个系统法学研究成果,也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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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许国志主编,2000年9月第1版。
《系统科学论著选(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系统科学研究会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