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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收集5篇)

时间: 2024-06-17 栏目:办公范文

医疗机构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篇2

1.1评价指标的设置

被调查人员结合自身实际工作情况单独对问卷中每项指标给予重要与否的评定,回收问卷并对各项指标的重要性认识结果分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两组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1.2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两组数据进行分析。等级资料采用两个独立样本的非参数秩和检验。

2结果

本次调查共向卫生监督机构发放108份问卷,回收102份,有效问卷为102份;向本市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发放108份问卷,回收103份,有效问卷为103份。2.1基础质量类别(核心制度、病历质量管理)的各项指标比较结果显示,两组对核心制度、病历质量管理的各项指标重要性的认识无显著性差异(P0.05)(表1)。2.2重点科室类别的各项指标比较结果显示,两组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ICU)、手术室、血透室等重点科室人员配备及科室管理的大部分指标重要性的认识无显著性差异(P0.05),只对预检护士工作年限大于3年等3项指标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差异(P<0.05)(表2)。2.3重点项目类别的各项指标比较结果显示,两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手术分级管理等9个重点项目的大部分指标的重要性认识无显著性差异(P0.05),只对建立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并开展技术审核等15项指标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差异(P<0.05)(表3)。2.4重点环节类别的各项指标比较结果显示,两组对手术室安全核查情况等重点环节的各项指标重要性认识无显著性差异(P0.05)(表4)。

3讨论

3.1评价指标得到认同

在本次的评价指标设置中,我们对目前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和因素等进行研究,抽取全市部分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了详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本次设置的100项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中,卫生监督部门及医疗机构对82%指标的重要性认识无差异,均认为该类指标可基本反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的好坏,可作为评价的指标,其中,二级指标中的核心制度、病历质量管理指标等12个二级指标被一致认为是衡量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及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指标。特别是对核心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大型医用设备及医用耗材管理的各项指标的重要性认识显示出了绝对的一致。

3.2两组认识差异的指标及原因分析

在100项监控指标中,只有18%指标两组对其重要性认识存在差异,主要涉及急诊、医疗技术、药事、院内感染、输血方面的管理指标,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造成了对指标重要性的认识侧重点不同。卫生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行为进行依法监管,对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认识程度较高[4],但对专业方面的要求和可操作性了解相对较少。而医疗机构被调查人员中除行政管理人员外,还有临床一线的医护人员,他们则更偏重于对医疗专业技术的要求,对一些医疗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重要性认识相对不足,且不同专业条线的人员对自身以外专业内容不甚了解也是其原因之一。

3.3评价指标的完善和利用

医疗质量管理不仅是医院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更是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5]。因此,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不仅可评价同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水平,衡量成效、纠正偏差,更为卫生行政部门掌握全市医疗质量管理现状,对医疗质量管理开展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奠定了基础[6]。依据指标开展卫生监督管理及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提高了卫生监管的质量和内涵。

3.3.1完善指标,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次调查中一些指标没有得到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共同认可,除上述分析的认识差异原因外,指标本身还可进一步完善,并在此基础上设置权重和评分标准,探索出针对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指标,最终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评价体系,并实验性地应用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监管中,为医疗质量管理的监管信息化建设打好基础。

3.3.2创新监管模式,实现动态监管。卫生监督工作需要不断的创新与改变,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管理的内涵和质量[7]。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目前主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调查、许可或处罚后的事后监管等手段。利用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指标,可创新监管模式;以信息化为支撑,运用政府信息在线互动平台,对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监管,及时发现问题,通过预警平台进行风险预警,即可为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自身管理提供服务与参考,也能实现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实时、动态监管[8]。

医疗机构篇3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全省的统一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思路,全面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长效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有效运作,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基层医务人员队伍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服务效率得到明显改善,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从医改中得到明显实惠。

三、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主要任务

(一)确立公益性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非营利的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办有关编制文件执行。

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举办和发展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通过公开招聘或竞聘上岗方式择优聘用人员。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区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择优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所有人员在核定资质符合竞聘资格后由区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竞聘上岗、全员聘用。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制度,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区卫生局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绩效考核办法应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工作人员收入挂钩。

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

(四)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落实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效果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56号)精神。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促进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五)落实财政补偿机制。在明确功能任务、核定编制、全员聘用、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区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予以补助。逐步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安全、操作简便、高效规范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五、实施步骤

年以来,我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着力推动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了全区居民,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实行了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和重点项目有序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全面落实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基层医务人员待遇得到有效保障。

年9月至10月底,集中两个月时间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有关工作部门于9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区医改办,区医改办要在10月底前做好总结评估,迎接市医改办对我区的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结合实际,扎扎实实将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负责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做到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缜密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表。

(二)加大财力保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挪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

医疗机构篇4

一、目的意义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增强我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依法执业行为,消除监管盲点,规范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安全。

二、检查范围

依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此次检查范围包括:县境内所有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皮肤病防治机构。

三、检查内容

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依法执业情况:检查医疗机构各种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情况和执业范围;检查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情况(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检查科室管理情况(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医疗广告情况(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应符合规定)。

(二)病历管理:检查是否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科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检查病历书写是否规范等。

(三)处方管理:检查处方书写及开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处方调剂是否规范;检查处方的封存及销毁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四)麻醉和管理: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对麻醉和进行管理(设施、人员、记录)、采购和储存、使用及安全管理;处方管理。

(五)母婴保健技术: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依法执业情况、科普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婴儿保健、卫生保健指导以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六)性病诊疗: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从事性病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单位是否有2名以上从事性病诊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医师;检查科室设置及依法执业情况。

(七)传染病防治管理:检查工作制度以及疫情报告执行情况;检查诊疗程序及科室设置是否合理等。

(八)医院感染管理:检查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人员培训是否到位。

(九)医疗废物管理: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是否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职业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运输、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医疗废物暂存处选址合理,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关要求,警示标识明显);检查污水处理情况。

(十)放射工作情况:检查机构资质;执业管理(是否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是否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放射诊疗人员是否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参加专业级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检查工作场所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临床用血管理:重点检查是否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查血液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血液储存及消毒监测等情况。

(十二)临床实验室管理:检查机构和人员资质(实验室是否由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验室负责人是否经过省级培训、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检查科室设置情况以及执业管理。

四、检查方式

采取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阅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询问医务人员,对每一家医疗机构利用半天至1天时间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7日至8月28日)县卫生局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下发有关标准和实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29日至9月3日)。各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开展自查,详细掌握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8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科。

(三)执法检查阶段(9月4日至9月27日)。县卫生监督执法局组织专家对照检查标准和内容对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四)汇总阶段(9月28日至9月30日)。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情况汇总,将检查结果和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问题上报县卫生局办公会研究,依法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五)复查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情况,县卫生监督执法局要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全县通报,对整改迅速、措施到位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改进缓慢或未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复查情况从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此次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是规范基层医疗市场秩序,净化就医环境,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查找自身执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杜绝非法行医行为,杜绝无证行医,杜绝本单位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违法执业行为。

医疗机构篇5

国家对医疗行业越来越重视,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法规,整体水平有所提升,但监狱医疗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医疗事故纠纷是最常见且最难处理的情况,本文从完善医疗制度、开展教育、转变医务管理模式等几方面入手,提出了一些防范对策。

关键词:

监狱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医务管理;教育

一、引言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容忽视,它对服刑人员能够起到约束惩罚、教育改造等作用。医疗机构是监狱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病犯的诊治和护理的重任,然而由于监狱环境特殊,受诸多因素影响,医疗事故频频发生,警犯关系愈来愈差,甚至出现犯属医闹事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面对此类纠纷,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以体现文明执法理念,维护监狱秩序稳定。

二、完善监狱医疗制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医疗水平整体较低,医疗制度尚不健全,还需加以完善。监狱医疗只是其中一部分,情况同样不容乐观,面对罪犯越来越多的要求,立法方面难以跟上。因此,需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和适当修改增删,提高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能够起到实际作用。从多方面展开分析,比如术前讨论制度,在决定对罪犯进行手术之前,需对其病症深入研究,确定无其他更好的方法后,还必须同罪犯及其家属商量;又如三查七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罪犯在治疗护理期间,护理人员以及护士长,每日都要对病人的信息、时间、病况等进行核对,换班时做好交接工作,如果有关于罪犯病情变化的情况,需同交班人员解释清楚。此外,还有病历书写制度、疑难病会诊制度等,并确保这些制度都能彻底落实。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通过建立医疗责任豁免制度、损害赔偿限额制,医疗侵权归责原则的合理选择以及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等多种途径,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可以使医疗损害发生后,医患双方不直接接触,避免矛盾激化;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直接与患者协调解决,容易做到程序规范、依法合理、公正公平;监狱可以从“医闹”危机事件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做好罪犯监管工作。这样,监狱“医闹”得到有力遏制,监狱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加强教育平台建设

罪犯同样应该享有其合法权益,在监狱日常生活中,为了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有必要对罪犯开展健康教育。考虑到人员集中,接触较多,应对每一个罪犯宣传健康知识,强化其卫生意识,令其掌握基本的技能和应对简单疾病的方法,保持个人卫生,进而降低疾病发生风险,维护整体的安全。通过教育使罪犯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除了预防疾病,还要注重罪犯的心理变化。如发现罪犯存在心理问题,需及时予以开导,以防罪犯做出极端行为。每周开一次会,指出罪犯存在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同时接受罪犯的反馈意见,对现有制度加以完善。由于罪犯身份特殊,进入监狱后,可能不会获得平等地位,所以还要对警务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尤其是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医疗知识,能够应对各种病症,做到持证上岗,以免有其他人员混入医疗队伍。帮助医务人员树立终身教育的意识,在获得专业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还要再接再厉,投身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身的实践操作能力。在医疗知识外,还要对监狱医疗队伍的职业素养进行考核,作为医务人员,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位病人,尽最大力量去拯救其生命。同时,监狱干警也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通过培训或自学,增加对相关领域的了解,比如常见疾病发病原因。总之,有必要培养一支集警务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能力于一体的队伍,以应对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

四、转变医务管理模式

就国内目前而言,监狱医疗机构中人才短缺,即便是医疗护理人员,数量往往也不够,使得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为缓解这一矛盾,经常会采取使用医务犯的方法,即提前对某些罪犯进行专业的医疗培训,令其学习诊断、护理等内容。从某种程度来看,该方法的确能有效减轻监狱医疗压力,缓解资源不足的矛盾,但这一行为却违背了相关法律,加上医务犯的专业知识不足,极有可能会引发医疗事故,此时责任由谁来承担难以说清。对此,应该转变思路,加强医务犯管理,促进医务犯转型,对其进行合理利用。比如令医务犯负责病房清洁、护理重病号等工作,尽量不让其参与疾病诊断,更不得书写病历资料、开药方,以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从近些年来看,因为医务犯参与而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不在少数,部分监狱也开始取缔这一做法。如此虽能降低医务犯对病人带来的风险,但依然还要面对医疗人员短缺的情况,所以不妨促进医务犯转型,形成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此外,还要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合理分配人员,明确各自责任,以提高工作效率。为了使医务犯愿意从事护工工作,可给予其适当的考核计分奖励,调动罪犯的主动性,严格按照要求并且表现优秀者,可通过记分对其进行适当减刑。有不遵守相关医学规定,或趁此机会捣乱者,可通过扣分对其行为进行处置。

五、规范行医主体身份

监狱医疗带有强制性,罪犯不能像正常人那般自己选择医院和治疗方式,除非是病情特别严重等特殊情况,才能接受社会医院的治疗。加上警务人员和医务人员可能对罪犯抱有偏见,如果在就医过程中缺少沟通,或者因其他原因,很容易造成医疗事故纠纷。与社会医疗机构相比,监狱医疗机构的整体情况较差,设备仪器质量和医疗技术都有待提高,否则极易引起误诊等情况。而从罪犯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心理多数与正常人不同,在封闭的环境中时间一长,可能会出现自伤自残、没病看病等行为,甚至故意捣乱,破坏警犯关系。如果处理不妥当,就可能会引发纠纷。因此,首先需对监狱医疗环境进行优化改善,根据罪犯的就医需求,做好准备工作。常用药物和设备都配备齐全,从硬件上予以防范和保护,以应对解决一般性事务。使用药物和设备时严格参照说明书和行业规定,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对病人加以医治,包括药物的剂量和服用方式、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要想顺利完成这些工作,对行医主体要求极严,必须具备职业资格,而且自身行为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监狱医院是监狱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应当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和允许,方能从事医疗活动。医务人员同样需具备所需证件,比如执医资格证、医学院校毕业证等。另外,医疗诊断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每一项操作。只有如此,方可保证监狱医疗水平的提升,即便有时会碰到医闹事件,或者其他医疗纠纷,行医主体也可出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身清白。

六、结语

监狱本身就有其特殊性,环境封闭、带有强制性,相应的医疗机构在工作中也面临着各种困难和风险。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医患关系并不理想,警犯关系也差强人意,而鉴于医疗可以说是这两种情况的结合,经常会引起医疗事故纠纷。今后,既要从法律的高度对整个医疗制度加以完善,又要对内部的教育、管理模式等进行改革,探讨出有效的防范对策。

参考文献:

[1]王曹军.监狱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的防范与应对[J].中国伤残医学,2014,25(16):109.

[2]王旭东,钟新锋,刘建军.当前监狱医疗纠纷的问卷调查分析与思考[J].中国当代医药,2010,17(7):13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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