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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收集5篇)

时间: 2026-02-04 栏目:办公范文

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篇1

关键词:社区文化以人为本文化建设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单位制”逐渐瓦解,代之以社区的快速发展。社区文化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过初期的边缘化并且引发的诸多问题后,越来越得到社区管理者和学者的关注,然而目前的研究处于零散状态,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社区文化建设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归纳,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研究的建议,以助益于该领域理论研究和实践建设的深入。

一、我国社区文化建设研究概况

我国社区文化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随着人们物质、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出现的。近几年,由于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社区文化研究也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从研究作者来源看,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社区文化建设关联部门实务人员撰写了大量经验性的案例介绍文章。这些文章虽然不能算作学术研究的范畴,但这一现象也的确反映了我国社区文化建设者对于这方面研究的迫切需求。对于学术研究来看,社会学、传播学、思想政治学、文化学、图书馆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对这方面都有涉及。

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定性研究占主流,也出现了少量定量研究的文章。

从研究模式上来说,主要有三种。一是学理研究。针对社区文化的问题,利用相关知识,提出解决的思路。二是案例研究或经验介绍。主要是抓住典型社区进行正面经验的介绍或者是反面问题的说明。另外,也有部分学者介绍国外社区文化建设的经验。三是嵌入式研究。这些文章作者往往是某一专门领域的工作人员或研究中,利用其专业知识,探讨该领域对社区文化建设的作用。这三种研究方式各有所长,共同推动研究的进展。

二、我国社区文化建设研究的主要内容

1.学理研究类。

⑴社区文化的界定。学术界对于社区文化的表述不同。高占祥认为,社区文化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人们所创造、孕育、形成的人文环境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的综合。而文军等人认为,广义的社区文化是特定区域内长期形成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而狭义的社区文化则是社区文化现象的集成。也有学者对社区的表现进行研究,并提出社区文化包括五说,即“文化活动说”、“群众文化说”、“社区特色说”、“文化设施说”、“传统文化说”。以上界定涵盖了物质与非物质两方面的内容。可以说,社区文化是指社区居民在特定的区域内,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

⑵社区文化的特征。目前对于这方面的研究较少,有代表性的是林泉的观点。他认为,社区文化在其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了与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地域性、融合性、共享性、熏染性。

⑶社区文化的分类。社区文化建设包括城市社区文化和农村社区文化,农村社区文化的研究要滞后于城市社区文化,是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兴起而受到关注的。沈丽丽从“地方性知识”的视角研究这一问题,张刚则着重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软实力的提高角度给予阐述。

⑷社区文化的发展阶段。这是从社区文化的发展历史来研究的,可以理顺发展思路,为现实政策的制定提供历史借鉴。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城市社区文化建设课题组做了这方面的细致研究,认为新时期中国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经历了主要由政府推动的初期阶段,以及主要由市场推动,兼有政府推动,其内容兼具硬性建设与软件建设的符合形态两大阶段。

⑸社区文化建设的作用。社区文化的作用,现有文献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考虑。一是社区文化对社区建设的作用。陈承明等人认为,文化建设是社区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功能与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孙晓刚提出,和谐的社区文化在社区中具有宣传、凝聚、教育、娱乐、调节功能。二是社区文化的社会意义。陈颜认为,城市社区文化是城市文明的载体。社区文化是城市文化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城市文化发展的主流,在城市文明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措施。

⑹文化建设的现状。包括建设成就和问题。关于社区文化建设成就,学者描述的较少。康之国、刘娴静在其文章中肯定了改革开放社区文化建设取得的成绩。他们指出,从改革开放后,社区文化建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特别是北京、上海、武汉等这些大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各具特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于社区文化建设的问题,这方面的研究非常多。学者采用了不同的归纳方法反映这一问题,比如:林泉博士认为,目前社区文化建设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发展动力;二是缺乏发展后劲。缺乏发展动力,实际上是强调社区文化建设的普及推广问题。而缺乏发展后劲则是指要解决好社区文化建设的深化、提高问题。康之国、刘娴静指出,由于我国社区文化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社区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瓶颈。”他们认为,目前社区文化功能弱化,主要是体现在社区文化娱乐休闲功能没有发挥出来、社区认同意识薄弱、社区文化教育功能弱化、社区文化服务供给不足。也有学者从政府文化的管理模式研究这一问题,周晨虹、马兆明指出在社区文化建设之初形成的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在当时虽然起到了迅速的推动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社区文化本来意义与功能的实现。在这种模式下产生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社区成员的自主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社区成员的参与度仍然严重不足、特定社区的文化内涵与鲜明特色不突出、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与盘活机制等。

⑺社区文化建设的阻滞因素与问题成因。关于社区文化建设的阻滞因素,王光和陈颜两位学者的分析比较全面。王光认为,这些阻滞因素包括传统文化建设管理体制的束缚、城市社区资源配置不合理、城市社区文化教育功能弱化、社区文化建设队伍不稳定等。陈颜则认为认识、经费、参与度是社区文化建设的三道坎。

对于社区文化建设问题的成因,康之国、刘娴静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社区文化建设重视度不够、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导致社区文化建设管理机制不完善、社区居民主体意识不强以及参与度不高、社区文化资源整合不够。

⑻社区文化建设问题的解决。社区文化问题解决遵循的原则。李永认为,搞好社区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三贴近”、“三创新”原则。“以人为本”是指让社区群众真正成为文化建设的主体,尊重社区群众个人有自主选择和自我发展权利的思想。“三贴近”、“三创新”是指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应葵花提出要坚持“融合性”原则,把社区文化建设融合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去,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林泉则强调“服务观”和“育人观”。“服务观”与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针要求相一致,而“育人观”则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相一致。

社区文化建设问题的解决措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也非常多,而且角度不一样。彭坤明的观点是途径指导性质的建议。他认为,社区居民不仅是社区文化的享有者,更重要的是社区文化的建设者,因此,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构成了社区文化建设的根本途径和现实选择。李永提出了五条建议:第一,广泛开展各种“创建活动”。第二,开展多种多样的阵地文化。第三,积极开展富于地方特色的地域文化。第四,形式上要不断创新,从过去的吹拉弹唱到网络文化、草根文化等。第五,载体要创新。借助企业、学校等影响力较大的单位实体开展互助活动,实现双赢。应葵花的观点对之具有较大的补充意义。她认为要做到大力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搞好社区文化产业、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作用,加强社区文化管理、重视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社区文化的制度化管理,建设优美舒适的自然环境。刘娴晴的观点则比较新颖,并且有很大的可行性和现实性。她认为应该以家庭文化建设带动社区文化建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举,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兼顾。也有相当多的学者注意从管理体制上提出变革建议。周晨虹、马兆明认为应该在社区文化建设中,应该由政府直接管理逐步向间接管理转型,引入并整合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李爱卿等人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2.案例研究类。关于国内社区文化建设,许多学者采用案例介绍的方式进行研究。比如:朱名燕、卢悦等人通过对成都部分地区的社区展开调研,分析总结该地区文化艺术开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各地方文化艺术活动开展的基础差距比较大,缺乏优秀组织人才,内容满足不了群众需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充分发挥地方高校的作用。同时合理规划、分类指导。张玉枝以交换轮为指导,从“利益对等交换”的角度剖析和构建了社区文化建设中的种种机制,进而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从整体上对当前上海社区文化建设层次分明的互动网络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并对21世纪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社区文化建设机制发展方向提出了若干设想。刘玉琼则是对乌鲁木齐社区文化建设做了系统的分析。

关于国外社区文化建设,也有学者对此进行了介绍。比如:张丽萍对法国的社区做了系统的介绍,其中包括社区文化的建设介绍。

3.“嵌入”研究类。有不少作者从自己研究或工作的领域出发,探讨本领域在社区文化发展中的作用。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有图书馆、少儿图书馆、互联网、大学校园文化、物业管理、音乐等。

三、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一步研究的建议

1.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⑴重城市轻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研究,导致学术资源分配极不均衡。目前关于社区研究的文章,主要针对的是城市社区,而对农村社区文化重视不够。在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双重背景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⑵研究不深入、不细致,研究成果现实利用价值不大。目前,该领域的研究注重宏观领域而忽视区分对待。以城市社区为例,现有的研究往往泛泛而谈,而不是将城市社区有系统的分类,比如:将城市社区按阶层划分或职业划分,针对哪一种社区该采取哪种建设模式,这种细致的研究没有。此外,现有的文章,很多都是基于经验的介绍说明,而利用相关理论指导进行研究的高质量文章非常少,针对许多文章提出的特色社区文化的建设等问题,学者往往只是论证其必要性,但是对于建设途径等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研究则非常少。另外,定性的研究占主要地位,定量研究的文章较少。一个突出的反映是文章低水平、雷同化严重,现实利用价值很小。

⑶交叉研究还较少,需要进一步多元化。社区文化建设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主体非常多。但现有的研究中嵌入式研究较少,而且已有的研究也不深入,只是论述其作用,对于如何实现“无缝对接”这些问题没有很好的说明。

2.进一步研究的几点建议。

⑴加大对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研究,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应该鼓励更多的学者将研究视野放在农村社区,对农村社区文化的现状、问题、对策等做系统的研究,实现学术资源的合理分配。

⑵研究需要进一步细致、深入,创造出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成果。在研究细致性上,应该考虑将城市或者农村社区进一步细化为不同类型的社区,然后分别研究;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理论成果,指导社区文化建设的研究,增加理论深度;应该实现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在社区文化研究的相关领域鼓励利用定量研究方法解决问题;应该探讨特色社区文化建设的实现路径,应该加强社区文化长远规划方面的研究,使得其发展更加理性。

⑶鼓励交叉研究,为社区文化建设提供更大的智力支持。社区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的学科来交叉研究,既实现学科的发展和提高现实应用价值,又为社区文化建设提供相关领域更专业的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高占祥:《论社区文化》,文化艺术出版社,1994。

[2]文军、唐区林:《变迁与创新:我国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历史考究与现实分析》,《求索》,2001.2。

[3]陈宇泰:《关于城市社区文化建设问题的思考》,《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8.2。

[4]林泉:《论社区文化建设》,《学海》,1999.3。

[5]沈丽丽:《基于“地方性知识”视角的转型期乡村社区文化建设》,《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6]张刚:《浅析中国新农村社区文化的建设》,

《法制与社会》,2009.1。

[7]安徽省社科院:《新时期中国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理论思考》,《江淮论坛》,2001.2。

[8]陈承明:《论社区功能与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4。

[9]孙晓刚:《论社区公共文化建设》,《南方论坛》,2008.6。

[10]陈颜:《论城市社区文化建设》,《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1。

[11]康之国、刘娴静:《和谐社区建设中的文化功能弱化问题及解决路径》,《社会主义研究》,2008.3。

[12]周晨虹、马兆明:《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政府管理模式及其转型》,《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13]王光:《对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冷思考》,《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8.11。

[14]李永:《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初论》,《商业环

境》,2008,11。

[15]应葵花:《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探微》,《滁州学院学报》,2007.3。

[16]彭坤明:《社区文化的认识视角和建设思路》,《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4。

[17]刘娴晴:《社区文化建设在社区发展中的定位》,

《长江论坛》,1999.1。

[18]李爱卿:《从“政府主导”到“全能社区”》,《广西社会科学》,2004.9。

[19]朱名燕等:《成都市城乡社区文化活动调查报告》,《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4。

[20]张玉枝:《上海社区文化建设发展机制研究》,《人文地理》,2001.8。

[21]刘玉琼:《乌鲁木齐社区文化建设调查与分析》,

《新疆艺术学院学报》2009.3。

[22]张丽萍:《法国的社区及其公共服务机构》,《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4。

[23]李忠兰:《公共图书馆建设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议》,《内蒙古图书馆工作》,2007.1。

[24]王妍:《少儿图书馆与社区文化建设刍议》,《图书馆学刊》,2009.4。

[25]王从江、赵立秋:《互联网对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思考》,《学习与探索》,2007.3。

[26]于立军、鲍文云:《论大学校园文化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8.12。

[27]杨泽谦:《浅谈社区文化建设与物业管理的互动作用》,《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9.2。

[28]蒋帆:《音乐在促进社区文化建设中的作

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篇2

充分运用网格化管理理念和现代信息技术,合理划分网格管理单元,择优选聘网格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工作责任机制,综合考虑“人、地、物、事、组织”等因素,通过二维、三维数字地图,重点加强对社会各类人员的精细化、常态式管理。

二、网格划分

按现有行政区划为基础,由镇政策法规服务中心牵头,各村(社区)、镇级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在全镇全面推行社会管理网格化管理模式。以各网格为基础,建立以“人、地、物、事、组织”为核心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把管理、服务纳入网格中,不断加强社会管理。

(一)二级网格。

即镇级网格。县级为一级网格,镇为二级网格。镇上成立社会管理服务中心,镇主要领导为该区域网格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担任中心主任,具体承担该区域网格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的建设,将充分利用现有的便民服务中心场地、政务网络资源,增设坐席及电脑等办公设施,安排若干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网格化建设的日常工作,并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服务中心将充分整合民警、计生、民政、司法等站所人员为兼职网格助理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其网格内了解社情民意、维护治安秩序、整治环境监督、排查化解矛盾、落实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以及服务人民群众等职责,并开展好流动人口、社会组织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三级网格。

即行政村(社区)网格,共23个网格。每个行政村(社区)为1个网格,各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主抓本区域内网格管理工作。同时,镇包村(社区)领导负责联系、指导、协调所包村(社区)的网格建设与运行工作。

(三)四级网格。

即基础网格。以行政村(社区)所辖范围为基础,综合地理布局、道路走向、人员聚居、街道布局、小区分布、工作量大小等因素划分基础网格,实现各网格间无缝拼接。行政村应积极结合新型农村综合体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省上要求,原则上较大的行政村应遵循400人为一个网格的标准划分;针对行政村人口偏少、布局分散的实际,以便与网格员管理和服务、便利群众办事为根本,可以人口相对集中聚居点、道路周边聚居区为标准,缩小网格人口规模进行划分,但网格边界必须明确,确保不遗漏、不交叉。划分网格时要将网格内市场、学校、卫生院、景点、景区等驻地单位及楼栋、小区、院落等全部纳入网格管理之中。

(四)网格员选任。

每个基础网格选任1名网格员。网格员人选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小组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职工、老党员、村民代表和有威信、有能力的群众和大学生村官为主,重点遴选热心公益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有威信和魄力的人员担任网格员,村(社区)干部原则上不担任网格员。网格员直接联系网格内的所有群众和单位,村(社区)干部通过联系网格员,最终联系到每家每户。网格员选任要重点以长期居住在该网格中,有专业知识的居民代表为主,充分发挥他们对本区域地熟、人熟、情况熟的特点,更好地做好基础网格化管理工作。

网格员的工作职责:配合村(社区)两委做好网格内的社情民意了解、治安秩序维护、环境监督整治、矛盾排查调解、流动人口管理、重点人群排查登记管理、服务基层群众等工作。

三、信息采集及运行机制

省作为全国社会管理网格化管理试点省份,将根据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综治办要求,依托电信网络建立工作平台,围绕人、地、事、物、组织等社会管理网格化要素,开展对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后根据软件内容及上级要求进行分类和报送、转交、转办、督办等工作,具体采集内容和采集要求、运行流程、运行机制将按照县上统一部署,另行发文明确。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9月10日——9月30日)

由各村(社区)召开会议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重点加强城镇社区的宣传动员工作,成立领导组及工作机构,制发实施方案。

(二)网格划分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各村(社区)积极组织、指导完成辖区内网格划分工作,选定网格管理员,并上报网格情况和网格员情况,对网格员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明确任务,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任务,确保落实。

各村(社区)要根据实施方案,对下达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到人。同时,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把各项任务做细做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注重指导,强化管理。

各村(社区)要在村民(居民)自治工作中找准定位,转变角色,变“管理者”为“指导者”,重点要加强对日常工作的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篇3

1提高城市管理工作认识

未来几年是秦皇岛市实施“旅游立市”发展战略的关键之年,也是海港区推进城市管理改革的重要之年。市容环境作为城市形象最直接、最外在、最感性的反映,成为各级领导和中外客人判别我市城市形象优劣和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尺。强化城市管理,打造净、序、亮、美的容貌景观,让秦皇岛更干净、更舒适、更生态,也是提升城市形象品位,提高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现实要求。城管局将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三年上水平”我们怎么办、助力“旅游立市”战略城管怎么干的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转变观念,大力倡导和确立“我为人民管城市、我和百姓心连心”的服务宗旨、“全区一流、全市先进、全省有名”的发展定位和“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城管精神,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

2筑牢管好城市的责任感

借鉴北京、青岛、南宁等市主城区的先进做法,积极探索现代城市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深入推行层级负责制,全面实行三级责任制和责任倒查制,实现一级对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环卫各部门根据所辖区域街道的实际情况,按照“定人、定街、定时、定标准、定奖惩”的“五定原则”,明确2至3名执法人员值守,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坚持严格考核和落实奖惩的原则,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力度,有效解决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问题。完善领导带队督查制度,在坚持日常督查方式的基础上,采用交叉督查、暗访督查、联合督查等新的手段,把督查事和督查人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督查效果。严格按照《海港区城管局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将目标分值量化到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对管理不到位,执法绩效差的责任地段按标准量化扣分,直至免除相关负责人职务。

3持续加大执法和管理力度

秦皇岛市在日常城市管理的基础上,还有服务暑期,为中央领导在北戴河办公服务的重要政治任务。海港区城管局在提升认识,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基础上,细化责任,加大执法力度,针对性开展整治占道经营、整治店外经营、整治乱贴乱画、整治露天烧烤、整治市场外溢、整治马路遗撒、整治乱扔垃圾等9个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创新环卫工作思路,启动了环卫保洁市场化试点、渣土运输专营化试点、装修垃圾专营化试点、户外广告拍卖试点、清雪工作承包制试点、设施投入社会化试点、设施维护社会化试点。成立了环卫业务考核中心环卫作业情况进行日考核、周评比、月通报,增强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有效促进日常保洁。

4实施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

通过借鉴秦皇岛市城管局在山海关区进行环卫改革试点的经验,在海港区引入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行机制,采取公司承包、企业运作的形式,将街巷道路、自管小区、垃圾清运、公厕清掏等作业推向市场。引入市场化机制有两种办法:一是,将作业内容向城管局内部职工定额承包,在摸清底数、详细测算后,由城管局按月拨付一定的承包费用,承包人对承包路段自主管理、自负盈亏。城管局制定管理质量标准,成立环卫作业监理公司负责日常监管,根据作业质量核拨承包经费。二是,将作业内容全部推向市场。清扫保洁、垃圾上门收集作业服务权的拍卖工作,须由专业中介公司进行测算,拍卖完成后,统一签订承包协议,实行统一标准的监管、考核、奖惩。

5大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

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篇4

山西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条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十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作为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应当提交具有下列内容的书面承诺:

(一)同意与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签订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协议;

(二)当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划拨质量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情况及其数额,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供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三)非因《条例》规定的情形,出现质量保证金减少时,承担补足义务。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第十四条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

第十五条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前款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第十七条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第十九条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第二十一条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第二十二条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第二十五条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规范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第三十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涉毒内容的;

(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一)垫付旅游接待费用;

(二)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三)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第三十五条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十条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发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的,旅行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三)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受理旅行社申请或者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旅行社,对申请设立旅行社、办理《条例》规定的备案时提交的证明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供复印件并盖章确认,交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下列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一)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

(二)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

(三)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

(四)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

对前款资料中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条《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公告,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或者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向社会。

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注销的,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违法经营或者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息,由处理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

(三)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决定,应当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处理旅游者投诉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对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停业整顿期间,不影响已签订的旅游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5月3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设立旅行社条件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篇5

蚌埠经济开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4号)、《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皖金〔20xx〕122号)和《蚌埠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蚌处非办〔20xx〕10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行业主(监)管部门为本行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实施部门,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非法集资举报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匿名举报;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且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主要部分相符。

第九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5‰(含税,下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xx元的,按20xx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20xx元奖励。

第十条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区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应当会同公安、工商管理(市场监管)、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对查证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监)管部门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区行业主(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置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申请奖励资金,按相关规定作出奖励决定。具体奖励程序由各县区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未接到领奖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认真收集整理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电话、住址等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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