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完善建议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经济的竞争过程中为社会财富的创造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我国现存的企业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主要的企业形态。上市公司是大型的股份公司的代表,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开发行的证券市场募捐资金提高企业的资金来源,扩大企业的经营能力。总体来说,企业是从事生产、产品流通、商品服务等商业活动的市场主体,具有营利的目的,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充足的资金保障是企业保持强有力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一、股票与债券的比较
(一)股票与债券的相同点
股票和债券都属于有价证券的范畴,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具体来说,股票和债券都可以在一级发行市场上发行,为公开的买卖提供充足的有价证券的供应。股票和债券的价值的发挥集中表现在二级市场上的买卖,通过买卖股票和债券的行为能够实现其交换价值,对投资者以及企业都有重要的作用。股票和债券都是投资者进行融资的手段,两者都可以划入资本证券的范畴。另外两者受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程度大体相当,都和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有关系。
(二)股票和债券的主要不同点
股票和债券共同作为有价证券,都具有很强大的融资功能,是企业筹集资金以扩大生产经营范围的重要途径。但是两者从发行主体、收益性、以及风险负担程度上都有所不同。
1.从发行主体上看
债券的发行主体比较广泛,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企业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发行债券,不同的主体在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上的要求不同。根据债券发行主体的不同,投资者要承担不同的风险。股票只能由股份公司才能发行,股份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向出资人公开或者私下募集资金,股票是出资人的股权凭证。
2.出资人的地位不同
股票是出资人以自身的财产向公司出资,以财产的所有权换得公司的股权。出资人购买公司的股票以后,即成为公司的所有权人,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作出决策。出资人还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生产与管理活动,出资人以公司的利润作为自己的红利来源,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出资人的收益状况。债券所有人以自身的财产通过购买特定主体的债券,成为他们债权人,债券出资人的身份不是发行发行主体的所有人,而是他们的债权人,不参与发行主体的管理或者经营活动。
3.出资人所承担的风险不同
股票所有权人的收益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济状况,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股票的交易周转率比较高,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上的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大,价格的变动的幅度比较大,出资者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债券投资主体根据其投资的对象不同,承担不同的风险,政府债券的风险程度要小于企业债券,但是总体来说债券的风险要小于股票的投资风险。公司在交纳所得税,企业债券的利息要在所得税中扣除,公司的股息不能在所得税中扣除。企业债券人可以在企业破产时优先受偿,股权所以人不能实现破产时的优先受偿。
股票和债券是企业两种主要的融资形式,掌握股票和债券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
二、现阶段我国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盈利,所以企业要不断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就是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现阶段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形式。大型的股份公司可以通过以发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或者以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非股份公司只能以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资金的来源的途径非常有限。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资金来源形式非常有限,小型企业很难获取大额的银行贷款,而且在以债券为融资的形式上存在不利的因素。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是具有净资产的数额为6000万元,具有国家要求的会计制度,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能力。这些条件对于广大中小公司来说是很难具有的,因此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形式获取充足的资金来源。
在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场合,公司法以及证券法对于股份公司发行股票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甚至有人主张股票市场的运营状况能够反映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股票市场具有国民经济发展晴雨表的职能。但在现实的企业股票的发售过程中,虽然能够满足股票的发行条件,通过股票的发行企业可以迅速的获取大量的资金。所以很多企业就会通过造假以及编造虚假信息的形式来满足企业发行股票的要求。在发行股票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公开或者信息不真实,不能有效的为社会公众提供药有效的信息。在股票买卖市场上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严重影响了股票市场的安定程度。
三、完善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建议
(一)完善证券市场的立法
关于股票以及债券的管理工作的核心是有法可依,建立健全证券市场运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是保证企业资本运作的有效方式。在立法活动中,一定要根据证券市场出现的新状况以及新问题,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能够解决问题的法律和法规。在立法的体系上,要注意新的立法与现有的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的协调。
(二)加强股票、证券发行的监管
企业发行股票以及债券都是企业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就能够在公开市场上筹集资金。因此国家要在企业股票以及债券的发行上严格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对于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经验者要给予眼严厉的处罚。在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批准上,任何企业都要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和批准,在企业的经营形式以及内容上给予审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企业的证券发行要提供法律要求的批准文件,未经有关机关的核准任何企业都不能发行股票以及证券。(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6-0063-03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债务融资工具分析
在国家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推动下,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迅猛发展,债券发行规模不断扩大,融资品种不断创新,有效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目前,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与申请银行贷款相比,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具有以下优点:
(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有效降低发债发行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平衡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优化企业债务融资结构。
(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众多、资金量大、交易频繁,企业凭借自身信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可以以资本市场的利率水平融资。对于信用等级良好企业而言,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价值,提高企业议价能力,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满足企业多元化资金需求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机制灵活,可一次注册、分期发行,在金额、期限和发行时间的选择上具备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可以满足企业多元化的资金需求。
(四)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提升企业市场地位
由于直接融资市场对企业信息公开和企业信用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利用直接融资市场筹集资金是企业规范发展和企业融资实力的重要表现。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提升发债企业的市场形象,强化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地位。
(五)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手续相对简便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务融资工具多以企业信用为支持,因此除集合债券外,一般无需抵押和担保,企业只需将相关发行材料提交交易商协会,一经获准注册,即可发行。
二、天津市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现状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天津市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的步伐逐步加快,融资规模明显增加。2006年至2010年年末,天津市共有19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54只,累计融资额达707.2亿元。近年来,天津市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呈现以下特点:
(一)发行债券品种以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为主,中期票据发行迅猛
截至2010年末,全市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54只债券中,16只为企业债,涉及发债企业9家,发行规模286.7亿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31只为短期融资券,涉及企业11家,发行规模238.5亿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发债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需要;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推出了中期票据。截至2010年,全市已发行中期票据7只,涉及企业4家,发行规模177亿元,中期票据发行势头迅猛。
(二)发债活跃企业主要是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
截至2010年末,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债规模最大的四家企业依次是: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亿元、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45亿元、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75亿元、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60亿元,四家企业的债券发行规模合计482亿元,占全市债券发行额的68%。
(三)债项信用等级整体较高,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呈多元分布
近年来,全市发债企业的主体信用等级均在A级以上,其中AAA级的9只,占16.7%,AA级的(含微调)30只,占55.6%,A级(含微调)15只,占27.8%,主体信用等级呈多元分布;已发行的54只债券中,有39只债券的信用等级为同类债券的最高级,债项信用等级整体较高。
(四)发债成本低于银行贷款成本
目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成本主要包括票面利率、承销费(约占融资额的0.4%)、评级费(不低于25万元)、律师费及担保等增信活动产生的费用。以2009年天津市发行的6只短期融资券为例,票面利率为2%-3.45%,加总承销费等发行费用后,其发行成本仍低于5.31%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利差基本维持在3%左右。对于信用等级高的发债企业和债券,其发行成本优势更加明显。
三、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与发债活跃地区相比,全市发债企业数量偏少
以2009年为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的313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其中,发行规模最大的北京、上海、广东、山东四个地区,发债企业数量均在20家企业,而当年天津市仅有5家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
(二)发债企业以投融资平台或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为主
截至2010年末,全市19家发债企业中,有12家是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12家企业的债券融资额合计590.2亿元,占全市债券融资额的83.4%,募集资金均投向了全市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实体企业很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
(三)发债企业集中于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尚未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筹集资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
2009以来,人民银行推出了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截至2010年末,全国非金融中小企业已通过发行集合票据融资46.6亿元,而全市尚未有民营中小企业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
(四)企业对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融资缺乏足够认识和了解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对全市多数企业而言还是新生事物,很多企业对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以及发行债券为企业带来的好处了解不够;有些企业由于不愿披露自身信息而不愿选择发债;还有部分企业顾及与银行的长期合作关系而不愿去尝试自身不熟悉的融资渠道。
四、进一步推动天津市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的对策建议
目前,在加强对通货膨胀预期管理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面临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和银监会贷款限额管理、增加拨备、补充资本金等多重政策压力,商业银行放贷整体趋紧。在此背景下,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不仅可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而且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为企业今后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奠定基础。为鼓励全市更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顺利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建议:
(一)组织成立全市债券融资指导机构,指导债券发行工作
债券融资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组织、指导全市企业的债券发行工作,为拟发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与债券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债券融资最新动态,并向企业进行;协助债券承销机构筛选优质企业参与发债;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和担保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服务等。
(二)对全市企业进行初步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天津市发债企业备选库
可考虑将全市贷款余额较大的企业、外部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上的企业、具有发债意愿或经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先行纳入备选库。债券指导部门可结合全市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对备选库中的企业开展分类辅导,帮助企业做好债券融资的准备工作。
(三)开展宣传培训,引导企业积极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由实践经验丰富的承销商、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对全市大中型企业或拟发债企业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债券融资知识培训,推介债券融资品种,讲解债券融资流程,使有融资意愿、具备发债条件的企业充分认识到债券融资对于优化企业负债结构、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融资成本的好处,提高企业发债的积极性。
(四)推广中小企业集合债,推动民营中小企业集合发债
一是建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组织体系和推进机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工作;二是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筛选优质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重点筛选出财务基础优良、经营稳健、发展前景良好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为集合发债提供优质企业资源;同时引进优秀承销机构和专业中介机构为参与集合债券发行的中小企业进行发债前的指导工作;三是完善担保机制,解决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难题,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成功率。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机构可以是地区性也可以是全国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可考虑统筹利用全市的担保资源,组织财政出资的多家大型担保机构组成统一担保人,或者对全市目前发展比较好的担保机构进行注资,以提高其担保实力,为地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也可引入全国性的担保机构为全市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提供担保,只要能够获得市场投资者的认可、达到信用增级目的即可。
(五)出台发债企业扶持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发债
对企业债券融资给予股票融资类似的优惠措施,通过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债券发行;为降低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成本,支持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可考虑对集合发债企业给予贴息政策支持,或通过补贴担保费用的方式,降低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成本。通过政策扶持,引导企业积极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