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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收集5篇)

时间: 2024-06-18 栏目:办公范文

财政税收论文篇1

1.国际金融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随着全球性金融风暴的影响,我国外需萎缩,经济增长速度回落。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外贸出口。就拿中国出口总额在2003年到2007年之间的那段时间同比增长率超过25%,但是,到2008年的时候开始出现一些波折,前三个季度步伐已经缓慢基本保持在20%。但是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许多国家受到波及,其中尤以发达国家受到打击最为沉重,国际间的需求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也在这种大的国际环境下出口下降。2009年整个一年都陷入困境,无法回转。出口总额回升的时候已经到2010年了,到2011年又开始进入平稳。2008年的金融危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经济最严重的一次下滑。在这种困境下,人民币在国际各界的压力下不得不升值,我国出口形势更加严峻。

2.国内需求不足对经济的影响

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属于外因,其影响毕竟只是短期的,但更重要的问题是我国消费需求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经济的增长过于依赖政府投资和出口,才是我国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所在。居民消费率较低直接导致消费需求不足。消费需求包括政府消费需求和居民消费需求。根据我国最终的消费需求构成来说,最终消费中政府消费的比重在24%~28%之间,而且其呈现缓步上升的趋势,居民消费率却仍然处于下降趋势,这也是影响我国最终消费率下降的关键。根据居民消费的内部结构来说,农村居民消费率在居民消费中下降幅度很大,农村居民的消费比重从1999年的34.8%不断下降到2010年的23.2%。城镇居民的消费比重持续上升,从1999年的65.2%到2010年的76.8%。要拉动居民消费需求就必须加大对农村居民的消费需求的关注。

二、扩大内需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1.税收政策与消费需求的关系

现代消费理论规定消费能力、消费意愿及消费环境等都是某一特定时期影响居民消费需求的因素,从而直接影响消费需求。

(1)要想对居民的消费能力产生影响,应该加强税收政策的实施,可采用调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方法。消费支出主要受到居民消费能力的影响。税收政策对消费最大的影响就是税收和消费的“收入效应”。政府征税可直接导致可支配收入的下降,更加影响居民的消费能力。所以,税收收入越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则越低,这就需要政府在对税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增加居民的可分配收入,不仅使居民的消费能力有所提升,同时还对居民的消费支出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刺激。

(2)优化消费环境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税收政策来拓展消费领域和调节消费品供给结构。税收政策可以采取价格信号的方式对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予以引导,特别是税收减免和税收优惠两方面的体现。然后再对产业之间、不同产品的资源再配置,以及相关产业结构和消费品供给结构进行有效调控。

2.税收政策与企业投资的关系

税收在投资需求方面不仅能为政府投资提供直接资金支持,同时还能在民间投资方面发挥有效的强针对性的调控作用。税收通过对投资的刺激和制约两方面影响投资。通过降低投资行为的成本、降低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加快投资成本的回收来实施其刺激功能。

三、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建议

1.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农民消费需求严重影响了我国居民消费需求,并使其陷入低迷状态。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造成农民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速度慢。所以,我国的税收政策应该注重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提高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从而有效促进其消费需求的增长。

(1)要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应该有效结合农业补贴与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退税。一般情况下,对农产品进行免税,也可以通过对农民年终汇总填表的方式进行退税等办法,对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很有益的。同时,可以通过其他方面的税收对农民进行农业补贴。

(2)税收政策对改善农民消费外部环境是很重要的,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对农民消费进行引导。对产业外、区域外的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方面税收政策的鼓励实施。还可以对农民生活家电消费方面的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

2.扩大城镇低收入人群就业

目前,我国的低收入人群还包括我国城镇部分下岗职工、在业贫困职工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因为其主要原因是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很大的影响。所以,这就需要政府采取一些增加就业的措施。

(1)可对中小企业进行税收政策扶持形成新的就业能力。

(2)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来扩大鼓励,促进了再就业率的提高。国家税务总局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促进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进行鼓励和扶持。同时还制定了针对某一范围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一系列政策的作用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3.完善个人所得税

居民手中可支配的消费资金受到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消费水平因为我国的居民贫富差距的扩大各不相同。因此,为了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提升整体消费水平,政府应该通过中下阶层居民收入税收的降低,税收范围的缩小来实现。所以,这就要求必须要改革个税征收点,创新税收模式,实施混合所得税模式,依据不同消费对象的具体情况对所得税进行征收。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进行分析,将一些投资性或者没有消费费用扣除的项目进行分类,包括股息、利息以及红利所得的收入。同时,还应该对扣除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可以把个人财产作为扣除对象。同时还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像个人赡养老人,以及子女等具体情况,从而对不同的税收扣除范围进行确定,充分照顾我国的低收入人群。最后对超额累计税率进行调整,同时降低税率,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四、结束语

财政税收论文篇2

从1998年3月我国第一笔互联网网上交易成功起,我国的电子商务至今已经走过了9年的历程。9年中,无论从其交易模式还是交易额上都有了迅猛的发展。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季度增长率维持在12%以上。2006年第一季度,电子商务交易额较2005年同期增长了50%。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不仅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也使我国的税收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双重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为税收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税源。一种先进的交易方式出现必然会带来经济更快的发展,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可分配财富,给政府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技术可被税务机关采用,有利于改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水平和税收管理效率的提高。然而,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更多的是问题和挑战。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这就使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以数据为核心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动摇了传统税收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

(一)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目前世界上存在的税收管辖权有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都同时采用属人和属地两种税收管辖原则,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通常以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缓解或消除。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混淆了对现行税制中纳税地点的确定标准,如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消费地等概念的混乱,这就导致了税制设计的困难。

虽然电子商务对属人管辖权的冲击并不严重,但由于对居民公司以及跨国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掺杂了很多地点因素,使得这种影响也显露出来。如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判定一个公司是否为法人居民的管理中心、总机构、主要营业地等标准不再具有一致性,因而使属人管辖权出现争议。

(二)对某些税种的影响。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对应税行为的判断上。原来有形的货物在电子商务下可以数字化,最典型的如图书报刊类,这样就使这类产品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从而为增值税的设计带来困难。

在营业税方面,目前我国营业税以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在传统的交易中,劳务的发生地和劳务的提供地以及消费地融为一体,但对电子商务来说纳税地点就变得难以确定。如不在同一地区的甲乙两公司,甲公司为乙公司通过网络提供软件的维修服务,那么这笔业务的劳务发生地到底是甲公司所在地还是乙公司所在地呢?假设甲乙同在我国的不同省份,那么两省之间的税收利益势必要进行重新调整。而若甲公司是国外的企业,向我们国内的乙公司提供了这项服务,如果把甲公司所在地定为劳务发生地,按我国传统的税收原则征税,我国的税收利益就丧失了。由于营业税范围中的很多劳动行为都容易数字化,正如上面的例子,要区分这些行为来自哪个地方是相当困难的。

最后,电子合同和交易记录本身就是一种数据的存储,面对这些无形账簿,传统税制中的印花税也就无从征起了。

(三)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挑战首先表现在税收征管稽查难度加大,难以获得充分的征管信息。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就使得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的征收无据可依,再加上电子货币的使用,更使得交易无法追踪。同时,纳税人还可以用各种密码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对交易的征管难上加难。

在征管方面更值得关注的是在电子商务下容易产生各种形式的避税。这种先进的交易环境可以使企业选择在任何一个低税或免税的国家设立站点轻松避税。因此,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就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点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业实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挑战都是巨大的。对于那些集中度高、可控度高、中介依存度高、运用电子中介支付,以及非数字化产品,他们对现行税制和对税收征管的挑战是比较小的,如金融业、证券业、网上期货与现货交易、电力、自来水、煤气、电信、广播电视业、邮政以及美容美发,实物修理等行业实行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将很小,而其他行业实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挑战将是巨大的。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经济理论分析

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这一问题,曾引起激烈的争论。反对征税方的主要观点有两个:一是目前电子商务处于起步阶段,应该积极扶持,而不是征税;二是现有的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征税成本巨大。主张征税方的主要观点是: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贸易方式,对其给予任何税收优惠,都是对传统商业公司的不公平;同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仍是电子交易输入大国,如果不征税,那么从国际的角度来看,对我们来说也是不公平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主张征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已逐渐成为主流。

税收原则是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评价税收政策好坏、判断税制优劣的标准。不同学派的经济学家对税收原则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对税收原则的分析一般围绕税收与财政、税收与公平、税收与效率等方面进行,形成税收的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一)对电子商务征税符合税收的财政原则。税收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一定时期的政府活动筹集资金。据塞迪统计显示:2001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是1088.2亿元;2004年则达到4800亿元;2005年达到6800亿元。电子商务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广大的税源,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又十分巨大,发展势头强劲,如果采取妥当科学的方式对其征税,无疑可以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是指社会成员的税收负担应符合公平标准。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条件相同者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二是条件不同者缴纳不同的税收。我们可以将税收公平理解为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贸易方式,并没有改变贸易主体的市场参与者身份,也不会使其脱离社会成员的身份,因此,理所当然要按照普遍征税的原则对其征税。

再则,只有对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平等征税,才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比如,各传统的零售店就认为,如果仍旧对网上销售免税,他们在不久的未来将无法与网上销售商竞争。在我国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的今天,政府应该努力给网上、网下销售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对电子商务征税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税收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主要体现在税收中性上。税收的中性,是指政府课税对纳税人的市场行为选择不发生影响,不给纳税人带来超出税款之外的额外负担,不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在一个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市场起着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虽然市场的建立与维护离不开政府,但政策因素应该是第二位的,其发挥作用的程度应小于市场。西方的经典经济学早已论证,完全竞争的市场是最优的市场,它能使厂商和消费者效益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税收作为一种资源再分配的方式,其实施应以最小限度地影响自由竞争市场的效率为前提。简单说,税收中性就是不对市场主体的行为造成扭曲,否则就会降低市场机制作用的效率。美国经济学家古尔斯比指出:“对电子商务征税会减少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不应该对这种商务征税。出于避税的目的而将交易从传统的零售商店转移到网上进行是很明显的经济扭曲。”也就是说,如果只对传统商务征税或对电子商务课征较轻的税负,除了会产生市场公平问题之外,还必然会影响人们的市场选择策略,降低市场运行的效率。

税收的行政效率是指税收征纳过程所发生的费用最小化,也就是征税和纳税的成本都最小化。对于电子商务而言,现行的很多征管措施仍然符合其发展要求,但现有各项税收征管措施的电子化水平急需提高,并且要通过广泛应用新兴技术提高税收的征收效率和服务水平。对电子商务采用电子征税的方式,将会提高申报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税收成本。对纳税人来说,申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结算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入库。

所以,对电子商务征税不仅是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要求,也是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必经途径。

三、我国税收面对电子商务应采取的措施

(一)改革完善现行税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这就需要对现有税法进行完善。

首先,要对电子商务交易中各税种的使用范围进一步加以明确。按照交易的完整性,电子商务分为离线交易和在线交易。离线交易是指以电子方式缔结合约,而货物和劳务是以传统方式提供的。在线交易则是指货物和劳务最终也是通过网络提供。对于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如无形资产、音像制品等征收营业税,如果这些产品的提供者是居民纳税人,可以对其征收所得税,如果是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征收预提税。对于离线交易仍应征收增值税。

其次,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适用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虽已有较大发展,但仍远未达到盈利的规模,众多的电子商务网站还处在吸引用户的阶段,即处于“培育市场阶段”。就整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手段、范围、交易人数、安全认证等均处于初级探索过程。虽然从长远看对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要公平税负,但其目前作为我国的新生事物,尚未发展成熟,政府还是应该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

(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

首先,加强税务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以及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真正实现电子申报、电子结算。电子申报解决了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实现了申报无纸化。电子结算解决了纳税人、税务、银行及国库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同时,应开发全国统一的征税软件,改变各地税务机关在软件开发中各自为战的局面,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其次,可以建立全国性的网络商务中心,规范网上交易。从法律上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以便全面掌握网上交易情况。网络商务中心应与税务局信息中心、纳税人及银行结算中心联成一个规范的网络,税收各环节之间传递征税所需信息。网络商务中心可以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税款。

再次,在尊重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各国政府应加强合作,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跨国公司内部电子商务转让定价问题,以及国际避税问题进行协商,制定相关准则,以确保各国的税收利益。同时,还要注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分配问题,发达国家是电子商务的主要输出国,由于进口征税存在技术困难,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输入时失去了法律屏障,因此,国际税收协定在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上要给予足够重视。

最后,加快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进程。这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必须力求电子商务发展的自由、隐私与税收行政权力的适当介入两者间的平衡。因为,对企业和个人而言,自由、安全和隐私的保护是他们选择电子商务的重要原因。但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监督、调查是他们必要的职责。

财政税收论文篇3

提要:本文按时间顺序对我国财政理论的变化进行综述,突出我国财政体制理论形成的特殊性,重点归纳西方财政联邦主义对我国“分税制”体制理论产生的影响。

由于“国家分配论”研究的主要是关于财政本质这一财政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缺乏系统的财政学理论体系,对财政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法关注的比较少,所以,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政体制,在我国的财政理论中缺少比较系统的论述,更多则是体现在财政实践中“原则论”指导下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调整以及对运行状况的评价。由于各种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一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选择了以国家为决策主体的计划经济体制,即国家掌握了几乎全部的权力资源,也正是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形成了与其相适应的中国特有的“国家分配论”,以及在这一理论影响下的财政体制“原则论”。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发生转变,西方的公共财政理论对我国的财政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财政学者借鉴财政联邦制对我国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但实践中,财政体制的“原则论”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一、建国初到20世纪七十年代末的理论发展:大一统的财政体制

建国初期,我国财政理论尚处于摸索期,还没有形成自有理论体系,在财政实践中,与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财政体制也是高度统一的,强调的是国家财政活动的统一性和计划性。在其后的数十年中,尽管针对地方财政缺乏积极性的问题,一直在探讨如何克服财政体制的过分集中,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领导”始终都是作为基本前提而存在的。

1951年出版的《新财政学教程》(丁方、罗毅,1951)设置专节介绍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和收入关系问题,但未做出理论上的概括。到五十年代后半期的财政理论基本出现在国家的政策决策以及领导人的论著当中,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像这样多,情况像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实际上是规定了计划经济时期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即在不否定计划经济的前提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适度分权,而计划经济下的这种分权只是行政性分权(吴敬琏,2004)。1964年出版的《财政学》以及《中国财政管理体制问题》(许飞青、冯羡云,1964)对我国的财政体制问题开展了一定的研究。在这两本专著中,分别论述了财政体制的概念、体制建立的原则、收支划分的方法以及我国民族地区财政体制问题等,并对财政体制建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取得了一致。许飞青还对中央与地方集分权的数量界限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支出三七开”、“收入对半开”、“地方经济建设支出不超过50%”等观点,开创了我国财政体制从经验数据上总结数量界限的研究思路。可以看出,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性分权是在“放权让利”和“调动积极性”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自建国至1979年的财政体制,经历了从集中到较为分散又到集中的过程,但其基本形式没有多大的改变(杨之刚,1999)。

二、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的理论发展:包干制与分税制之争

20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体制提出了改革要求。我国的财政理论界也逐渐认识到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开始总结以往计划型财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并着手探索市场型财政体制模式。“财政体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规定、制约着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的经济关系。因此,财政体制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环节之一”(贾康,1987)。中央的“财政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单项分步进行的,先后实行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制’,两步‘利改税’等政策”(王绍飞,1988),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上,还未能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模式”(刘溶沧,1987)。此时的理论界已经受西方财政理论的影响,提出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体制的客观必然性,即“利改税后,企业只按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再按隶属关系向各级主管部门上缴利润,这就必然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划分向划分税收的方向转化”(马国强、吴旭东,1985)。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财政理论界客观分析了“包干制”的弊端。贾康认为,财政包干制束缚了企业活力的发挥,强化了地方封锁、地方分割的“诸侯经济”倾向,客观上助长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导致国家财力的分散。1986年分税制改革方案的破产,但财政理论界并没有停止对财政体制改革的探讨,进一步分析了行政性分权的弊端和各层次经济活动当事者的行为,认为“行政性分权的局面不宜久存”(楼继伟、肖捷,1987)。张馨认为,分税制基本上可以解决建国以来一直困扰我国财政工作的财政体制难题,他还分析了分税制难以推行的真正原因,例如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财政收入中税收的地位、地方公债发行权等问题。由此,他主张应该分阶段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进行改革。刘尚希则依据财政体制应与经济运行相融合的理论,提出了涉及我国财政体制的两条基本原则,并对发达经济区域和落后经济区域在职权配置、收益形成、企业和政府关系、收支划分方法等方面的差别作了比较分析,提出了区域性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刘尚希,1991)。刘黎明、刘玲玲、王宁还用数学方法分析了财政包干制中存在的体制弊端所形成的讨价还价博弈机制,进一步揭示分税制改革的必然性及其体制上的优越性。在与西方的财政联邦制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后,张馨还将我国建国以来的财政体制理论概括为“体制原则论”,主张“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实质上是“国家分配论”的一个理论分支。张馨认为,这种理论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演变趋势,市场经济要求中国的财政体制向分级独立的财政体制模式转换,但原则论强调各级财政收支都要纳入国家预算,因此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也需要借鉴西方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

三、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的理论发展:“分税制”应不断完善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体制的弊端,陈共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若干辅助税种的较规范、完整的税制体系;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合理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既保证了中央集中适当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并且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和调控余地,有利于实行有效和有力的转移支付制度(陈共,2005)。但寇铁军认为,分税制的基础缺乏科学性,税收返还和补助制度尚不规范,尤其是体制的分配格局是以现行税制划分为基础的,随着各种收入格局的变化,进一步调整税种划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按照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带有明显的旧体制痕迹,改革的渐进性也致使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以及整个改革只在增量上做文章,并没有触及存量问题。针对财政实践中现行“分税制”所存在的问题,财政理论界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思路:

1、从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来看:张馨从双重财政结构理论出发,提出我国的财政体制不仅应该分税,而应该分税与分利相结合,这一观点是基于我国拥有众多的国有资本而提出的。寇铁军认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以集权为主、分权为辅,形成中央集权下的地方分权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谢旭人也指出,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方向,是实行分级分税财政体制。从国外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均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事权可以下放,但财权相对集中,中央或联邦政府集中部分财力,对地方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分开,税收征管机构分设,财政资金采取规范化的分配方法。

2、从地方的财政自来看:由于中西财政体制的根本差异在于“地方财政的独立程度不同”(张馨,1993),所以许多学者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着重点放在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赋予和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上,目的就在于扩大地方财政的自,以符合地方公共品提供的有效性。杨之刚认为,地方人大应具有独立的地方税立法权,对地方税税基的计算、税率的制定以及征收办法等,地方人大应该有一定的自,但不得不侵犯全国性的税法和国税税基,或者“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征管程序综合立法归中央专属,至于税收实体法及税种具体征纳程序法,则可视情况划归中央或地方或中央与地方共享”(孙开,2004)。邓子基提出了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近期、中期以及远期目标,他认为近期目标是构建以营业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并对一些辅助税种进行调整;中期是要建立以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为双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辅助税种的设计应重点放在资源税、环保税等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种上;远期目标就是建立以财产行为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辅助税种的配置则应着重放在符合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循环经济确立的行为类税种上。

3、从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角度来看:寇铁军提出,健全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应是由转移支付多重目标和多样化手段所组成的,并借鉴OECD主要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论述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中的模式选择、若干重要因素以及技术性问题。杨之刚和马栓友也在比较了我国和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后,指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平衡补助为主,注重财政分配的横向和纵向平衡:建立制度初期,应以较低的公共服务水平均衡为目标。财政理论界在以国际视角提出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差异的同时,也对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从1995年到2000年,考虑各地方转移支付因素时的地区经济收敛系数反而比不考虑该因素时的收敛系数小,说明转移支付并没能促进区域经济收敛,即转移支付没有取得均等化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的不科学、不公平”(马栓友、于红霞,2003),“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对无条件拨款和专项拨款的使用界限不清,专项补助多固化为对某些地区的固定补助,项目繁多,且疏于管理”(李齐云,2002)。而且,对均等化起主要作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其测算方法还存在诸多问题,“转移支付办法中对标准收入的确定虽采用了公式法,但是只有本级标准收入采用了税基和税率的办法,所占比重有限”(李晓红,2002)。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馨,杨志勇.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第1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王绍飞.明确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加快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J].中国财政,1988.2.

[3]陈共.1994年税制改革及分税制改革回眸与随感[J].地方财政研究,2005.1.

[4]寇铁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J].财经问题研究,1995.12.

[5]张馨.我国财政体制的双元模式[J].国有资产研究,1996.3.

财政税收论文篇4

专家分析,财政税收体质的变革创新和社会资源合理分配、人均收入分配、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强有力的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具有战略性意义。对该体制的改革,对于制定政府置办管理体制,支出格局科学合理,慢慢的带动了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管理体制的转变,对预算体制改良,税制的革新,将流转税体系的主体定位于增值税,借助于革新之后的流转税体系,以带动社会公共事业的进步,加大政府在提供便民服务和基本公共设施等的资金投入量。

二、我国税收体制的现存缺陷

(一)体制上的缺陷

从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来分析,得知政府收入体系中未包含非税收收入,也未在该体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拥有协调和解决社会分配的能力,存在设计缺陷的是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个税种,无法促进技术创新。在如今,国营企业的收入还未包含在财政收入中,导致如今各个政府无法呈现出正的金字塔的形式,财政收入呈现出往高处聚集,财力无法协调分配。分税体制中,由于受到中央和地方的不科学规划的影响,使得一些税种没有明确的定位,没有进行深入改革,无法构建科学规范的分税制度。

(二)政府的职能和支出存在矛盾

地方政府在处理财政收入问题上面临严重的问题,各个区域表现出财力失衡的局面。但是,由于各个地方政府在职能以及财政问题的处理上无法随机应变,导致财力和职能无法相适应。布局不科学,未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转移支付制度分为一般性转移和专项性转移,在规模上有着极端的表现,同时各个政府在资金的安排,管理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如透明化程度低,不科学等缺陷,导致政府财政效率不高,权威性降低,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未优化预算管理体制

从现如今的税收体制变革来看,还未取得实质性成果,无法适应如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基于预算体制辐射范围较小,落后,财政预算没有得到政府财政工作的全范围覆盖,执行过程缺乏管理,财政预算审核只是形式,没有实际意义,导致该管理机制缺乏让大众信服的能力。

三、财政税收体制缺陷的根源

(一)管理者忽视体制的变革创新

从我国企业以及地方的目前形势来分析,可以直观看出存在的缺陷,导致这些缺陷的根源还是在于管理者在税收方面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从政府角度来看,还未真正将财税管理体制真正施行,主观的认为税收都应该为国家所得,企业的经营收入会因为相关规定上交而下降,所以这些企业或者是地方管理者就会用尽一切手段来控制税收的支出,严重的还会有偷税漏税,虚假做账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探究其问题的根源,关键在于管理者忽视体制的变革工作,对违法行为眼不见为净,制约财政税收的监管机制的作用发挥,从而导致财政税收体质的变革无法变为现实。

(二)财政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体制缺少

在现代社会,各国行业之间为紧跟时代的发展就要求自己不断创新改革,在此背景下,相关的监督以及管理力度也有了实质性的改变,首先,众多的地区将管理人员缩减,从而减少了对税收的监管范围和力度。比如取消了人员,费用使用不合理化于管理层次上,造成监管团队的工作者呈现出消极工作状态,不利于财政税收的监管。其次,一些地区的管理者随心所欲使用手中的职权,忽视税收工作,错误认为税收工作只是国家的工作,和自己毫不相关,未引起充分的重视。甚至还有的管理人员,偷税漏税,虚假报账,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而违法,也有的更是唆使相关工作人员一起来谋取私利,对于税收工作的顺利展开造成严重的干扰。所以,就目前财政税收体制缺陷的根源来看,关键在于监督和管理体机构的缺乏以及管理人员缺少严格的制约。

(三)各级政府之间的管理职能模糊

我国的中央和地方在财政收入和财政分税分配上的划分不科学规范,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的财政收入水平以及税收体质的变革造成了影响,对我国政府在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控制上带来不利因素。我国政府未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职能划分模糊化,不同城乡之间收入和公共服务有着巨大的差距。某些地方政府在处理财政税收工作上带有主观色彩以及较低的工作效率,资金分配、财务管理等透明程度低等,造成了其无法和自身以及管理职能的要求相适应。

四、关于对该体制的革新的意见

(一)改革需要遵循“放权让利”的原则

传统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必须在基于我国如今面临的基本形势来展开探索活动,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和经验,不断地完善和优化税收体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良好的发展,关键在于经济体制的创新改革,而要实现这个目标据就需要遵循“放权让利”的原则。在农村,要积极的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优化农业税的布局结构,逐渐稳定农副产品的价格稳定制度,降低农民的税收,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对政府权利的使用规定在科学的范围之内,强化政府的吸引投资商投资的能力,提高生产的自由性,让地方政府可以在分配财务和利用职权方面具有灵活的自主性。当遵循以上的原则的时候,对于防止权责一致集中和国家在宏观市场调控政策的无阻碍执行具有关键作用。

(二)政府和财政职能二者要及时同步转换

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市场中中各安其职,解决和处理好市场失灵的问题以及带来的政策效应是财税体制的主要职能,有效地替换了传财税体制和市场格格不入的管理格局。政府要是实现从传统走向现代管理,这需政府符合角色和职能二者的转变要求,将宏观调控政策的作为政府管理微观活动的主要手段。实现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题,企业等打造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良好的环境,在公共服务上提供有关的产品和具体的服务作为基本出发点。

(三)如何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市政府需要优化和完善的,这对于政府职能的合理运用产生关键性的作用。这就要求政府和企业在实现扩宽预算范围的同时,创建相关的管理委员会以及部门,创建和优化社会监督体系,保证国家在未来的中长期发展过程中该机制可以和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国家预算范围和复式预算体系应该分别实现扩大和完善的要求。对于后者的预算内容来说,要包含经常性,资本性等。要尽最大的努力让预算管理的框架中可以容纳政府的一切收支,从而产生对政府财政收在管理以及社会监督的正面作用。

五、结束语

财政税收论文篇5

(一)财税管理难以控制就目前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来看,管理人员受业务、行政双重管理体制的影响,所以会存在很多制约性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财政税收管理与控制工作难度加大,工作人员原则意识与法律意识过于淡薄。加上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少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者不具备职业道德素质,责任意识淡薄,工作态度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违法乱纪的现象很容易滋生泛滥。

(二)监督监管不够到位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一些区域的财政税收管理力度受到了限制,一些财政税收管理部门和工作者被撤职或者是调离工作岗位,导致了财政税收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管理滞后。一些区域缺乏相关机构部门的设置,职工队伍建设力度太弱,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相关经费使用不合理。

(三)民主管理不够完善现阶段,在很多地方,所谓的“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仍然停留在形象工程阶段,没有经过实践验证。政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在“财务公开”制度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民主理财。在实际的管理活动中,一些区域的机关部门虽然有专门的理财管理部门,不过这一部门的构成人员却是内定的,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到监督制约性能。

(四)规范化转移支付有待加强大量数据一再表明,各个政府单位之间的财政收入的分配与获得是出现转移流程不规范、转移周期长、资金使用率低、贪污违纪现象多发的地方。首先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的资金比例使整个支付总额的一半还多,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具有鲜明的地域倾向,其它种类的支付总量只占了一小部分,地方财政活动的均衡性主要通过这一点来表现,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收返额度高是正常的,不过要是之间的比例过大将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性产生不好的影响。

(五)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随着最近十几年的经济发展,我国对税务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调整,取得了良好的成绩。2003年,农业税等农村税赋被废除,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过所有的举措都因为乱收费现象的严重而效果大减,之所以会有这一失误主要原因是行政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地方机构人员冗杂,为了养活这些人员变相增加其它种类的收费,将各种税费摊派到百姓头上。越是基层单位,这种现象越是严重。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创新型建议

(一)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这样做既适合时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目前更好地应对财政税收管理中大小问题的主要策略。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对中央以及基层财政税收的比例进行调整。根据目前的发展状况,我们必须要根据需要加强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强化政府财政同一支出的平衡;刺激政府的直接指出,加强统筹管理,减少财务问题,对于财政自由性进行及时控制,保证基层财政税收能够跟上改革的进度。

(二)健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采取有效的措施将一般性的与条件性转移支付进行有效的结合,保证足够的资金供给,资金分配方法较为科学合理的中央、省(市)两级两类转移支付体系。首先是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整合其中的专项转移支付,妥善安排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另外还需要对税收返还与增值税的共有体系进行调整,才能保证资金的持续供给。

(三)财税改革要在制度上实现创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财政税收的体制的改革影响了政府的改革工作,制约着社会的发展与经济水平的提高。在广大农户中间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广大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工具的价格下调,缩小农业生产的成本耗费,合理地减少农业税赋的种类,调整农村税收结构。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才能保证地方经济飞速发展。通过适当的途径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合作扩大生产是有效手段。充分利用“合同制”,作为地方政府财务税收管理分配职能的一大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宗措施不仅调动了地方财政税收的自主性,同时也让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得以有效发挥。

(四)完善国税与地税的协调机制对税务管理部门来说,应该对国税、地税中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断进行二者之间的相互协调,作为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不容忽视。在实行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除了个别省份外,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分别设置了国税与地税这两套税收征管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些地区可以试点国税与地税合署办公。不同地域的相关机关部门要开展信息交流,对于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意见应该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双方要共同协商,完善不足之处,协调好国税与地税之间的关系。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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